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不论是民法制度背后的法思想的研究,还是制度本身的规范体系的研究,大体上都走过了从借鉴到自我设计、自我创新的道路,目前产出的成果不可谓不多,学术贡献不可谓不大。但是,在林林总总的民法学术著作中,能够从立法技术角度,特别是从立法表达技术角度进行深入探讨的,还比较少见。《民法典》编纂时,我曾提出从“法思想、法感情和法技术”三个角度来综合思考《民法典》的制度设计,因为这方面的问题我也思考很久,我想这是有价值的。《立法表达论——以民法为样本》这样一本学术著作,正是从民法文本的语言和逻辑入手,对立法表达问题展开分析论证的。著作分为三个板块,总体上是顺着立法的语言和逻辑表达、立法表达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立法表达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样一个思路进行的。上篇从语言论角度梳理了法律和语言的关系,从方法论角度考察了立法表达问题的不同研究路径。这两方面的论证,奠定了本书研究的语言论和方法论基调。中篇通过选取典型的问题条文,具体分析、阐释这些条文在语言、逻辑和法律意义表达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以及应该采取的表达方式,并指出发生立法表达失范的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下篇则通过对立法表达规范化的实践效果分析,提出了实现立法表达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总体来看,作者对立法表达规范化问题进行了长时间思考,提出了一些有见地的观点。著作中涉及的某些问题,我也深表认同。我过去也指出过一些立法瑕疵,比如,某些立法用语失准是立法制定时不考虑既有法律法规的存在,缺少法律的体系化思维所致。民法基本法律中,“有关部门”“相关法律”等难以定界和捉摸的概念语词相当多,使得法律的科学性有所降低,等等。
确立立法的科学思维、体系化思维,是我历来的主张。我国过往的立法工作,在特定时期、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民事单行法,在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等方面考虑得并不周全,不但在科学化、体系化方面做得不够,呈现出零散化、碎片化的状态,而且在制度规则的表达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民法法典化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充分重视并运用立法技术,使民法规则在原理指导下尽可能达到科学化、体系化的要求,完成法典编纂的使命。目前的法典中仍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立法表达失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指出,多数立法表达失范,在语言层面就能反映出来,但是,还有一些问题,仅仅通过语言现象分析是难以发现的,必须深入到语言所表达的法律意义层面,才能看出端倪。这就要求立法表达问题的研究者必须具有法律思维,晓得法学原理,方可透彻地研究。例如,作者对《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分析,对《合同法》中“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实施处分行为而订立合同问题的分析,对《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但书”规定的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的分析,等等,都是很有道理的。有些问题在《民法典》中已经得到改正,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这一层次的立法表达失范,就连许多民法学者都长期未能认识清楚,更不能苛求普通语言学家了。
通过对立法表达失范问题的分析,作者将主要症结归于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并提出加强立法技术的措施和完善立法程序的建议。这一论证是能够自圆其说的。至少从目前来看,发生立法表达失范最直接的原因,是制度设计者写出的条文在语言、逻辑和法律意义表达上存在问题。而由不太了解法律的概念、术语和机理的语言学家审读条文,能指出一些问题,但作用终归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立法者本身的表达能力,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环。作者还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帮助立法者解决问题,也符合与时俱进地提高立法效率、减少立法表达错误的时代要求。至于是否增设立法表达审查前置程序,要看现实的需要。我认为,首要问题还是要着眼于提高立法者拟写条文的能力,即立法者的表达能力。如果他们能够正确且准确地表达制度,就没有增设前置程序的必要了。
作为民法学者,作者研究问题时所选取的立法例,皆在民法范畴之内。实际上,类似的问题在其他部门法中也经常发生。本书是在作者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成果“中国民法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并重新命名的。作出这样的调整,作者的考虑大概是,本书以民法中的失范表达为样本进行分析,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即其他部门法中出现类似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事同一理。
作者李康宁教授长期工作在民法教学一线,在他与我的学术交流和日常交往中,我能感觉到他一直在对民法立法技术进行思考。他发表过多篇关于立法表达技术的论文,还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担任过两年特邀主讲人。《民法典》颁布至今,他个人已经完成了近400场普法宣讲,并获得“陕西省十大法治人物”“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荣誉。这是社会对他坚持研究民法、普及民法的肯定。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学术志趣和偏好,他对立法表达问题的敏感,可能与他具有较好的语言天赋又接受过系统的语言训练有关。相对扎实的语言功底和专业的民法知识,使得他将立法表达技术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便是符合情理也符合逻辑的事。
《立法表达论——以民法为样本》这本著作,对立法工作者、法学学者和其他法律从业者起草、解读和适用法律,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是立法工作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体会、辨别其中所分析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从民事单行法中延续下来的失范表述,要注意纠正,不要让它们在今后的新法制定和法律修订时继续出现。相信这本书对他们的实际工作 会有所帮助。
作者:孙宪忠,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
来源:李康宁著:《立法表达论——以民法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