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明:中国与琉球划界问题的传播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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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明  

 

1947年7月,中国驻日代表团拟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提出中国与琉球的划界问题,将钓鱼岛划归中国。随后,外交部和国防部采用了中国驻日代表团的中国与琉球划界方案,在1947年8月也提出将钓鱼岛划为我有。之后中国与琉球划界方案在国民政府内外得到更大范围和程度不一的传播,这给当时国民政府对琉球政策、中日渔区之争和中国社会处理琉球问题的主张都带来重大影响。

 

战后,为解决琉球问题,国民政府多个部门先后提出若琉球不能归我所有或交我托管,则中国与琉球之间存在划界问题,并胪列具体的划界依据和方案,学界在研究钓鱼岛问题时虽然多有提及,但鲜有专门论述。本文拟对此问题略作阐述,以补以往研究。

一、中国驻日代表团对琉球问题的研究

1946年5月9日,国民政府在日本设立中国驻日代表团(下文简称驻日代表团),负责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交涉和办理有关日本的事宜。由于这一机构既有外交性质,又有军事色彩,在行政上隶属于外交部,接受其业务指导;在人事上多由国防部掌理,团长一职由国防部选派。驻日代表团负责和管理的事务众多,琉球的处置问题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1946年12月25日,驻日代表团代电外交部,请其转嘱中国驻冲绳物资供应局搜集“我国收回该群岛领土之一切资料”。在此基础上,驻日代表团编撰了大量有关琉球问题的资料,如《琉球参考资料第一号》、《琉球参考资料第二号》、《日本现有疆界图》《日本现有疆界图》等,并报送外交部。

1947年6月13日,驻日代表团在致外交部的代电中称:“现在琉球问题争点有二:(一)为主权归属问题,(二)为琉球国领土问题,均就资料略加整理,以资参考。然于琉球之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价值及其现状与地图等,均因时间匆促,未及集齐,同时付邮,关于琉球之法理上这地位与对策等,拟再加研讨后,一并报部,先将重要文献摘录为琉球问题提要一份与有关书籍随电呈阅。”对此,外交部相当重视,回复中称:“此项研究颇有价值,拟油印分送参考,并饬检附地图及继续研究。”下面,以1947年6月驻日代表团第一组制《琉球领土沿革图》《琉球原有疆界图》《日本占领后琉球(冲绳县)疆界图》《美国所指琉球疆界图》等为例,略作说明。

1.《琉球领土沿革图》

这幅地图以五条断续线清楚地标定了历史上琉球国的领土范围,并将其分为北岛、中岛、南岛三部,北以大岛和喜界岛为界,南岛则包括宫古群岛和八重山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琉球领土范围之外。该图中另有文字,对琉球的历史和领土沿革有简要说明:

一、隋大业元年(六〇四)海师何蛮发现琉球,大业三年(六〇六)隋炀帝遣中郎将朱宽率部□琉球,以地形似虬浮水中,故命名“流虬”……

一、清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日本声□琉球为日本□□,台湾生番劫杀琉球□□难民,□□□□。二、清光绪五年(一八七九)日本乘中国□劳丧□,□□□□□之为冲绳县,中国叠次抗议未□。三、光绪六年(一八八〇)日本使者竹添进一□天津,谒见李鸿章,称其政府之意,拟以北岛、中岛归日本,南岛归中国,征询中国意见,□俄事方□,日本顿□前议。四、同年光绪帝命李鸿章设筹至局。李鸿章□□曰,“今俄事方□□□,且日人要索多□,允之显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惟有□从□□”,于是琉球灭亡。

2.《琉球原有疆界图》

该图以五条断续线标示琉球国的领土四至,其北至奄美大岛,与日本的口之岛隔海相望,西南至与那国岛和波照间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亦明确被标在琉球疆界范围之外。对于琉球的原有疆界,该图也附有文字说明,内容如下:

一、□琉球史□丛□□,自明洪武□□万历之间,琉球版图北至大岛,南至波照间岛,东至喜界岛,西至与那国岛,共至三山三十六岛(□□第□□□□)。二、琉球史料丛书载,中华人□三山六十六岛,□□指各小岛屿在内。三、三山系琉球本岛之中山、山北、山南,三十六岛大□为北岛(含喜界岛伊平屋岛等五岛)中岛(含琉球本岛之东西各岛屿)西岛(含宫古群岛与八重山群岛)。四、琉球本岛东方之大东群岛与南岛北侧之尖阁群岛是否属于琉球,原有版图史籍上无可□证。

3.《日本占领后琉球(冲绳县)疆界图》

该图以五条断续线标示琉球被日本吞并后也即“冲绳县”的疆界,其内有琉球本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等,并以冲绳群岛总括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未像前图冠以“尖阁群岛”,但实际上被包括在其内。图中附有解说文字,如下:

明万历三十九年(一六一一)日本萨州太□家公强割琉球大岛群岛,与萨南群岛一并成为南西群岛,属鹿儿岛管辖。

一、据日本地理大系所载,冲绳管辖琉球五十五岛,分三市五郡三町五十一村,各岛总面积共一四四方里(日里),人口总计六十万人,居民多半从事农业。二、冲绳县本岛东方之大东及八重山北侧之尖阁群岛,何时被日人并入冲绳县无纪录可证明。

4.《美国所指琉球疆界图》

该图以六条断续线标示美国所宣称的琉球疆界范围,北以北纬30°为界(包括口之岛),南至八重山群岛,东至大东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亦在其中。这里需指出的是,“美国所指琉球疆界”实际上就是美国占领琉球后的管辖范围,并不是琉球国的历史疆域。该图没有文字说明。

综上可见:其一,驻日代表团对琉球国原有疆界范围和领土沿革有清晰和准确认知,确定其疆界北至喜界岛,南至八重山群岛,不包括钓鱼岛和大东群岛,并指出了历史证据——“原有版图史籍”。其二,驻日代表团对琉球被日本占领后的疆界发生变化也有清楚认识,指出明万历三十九年(1611)日本萨摩藩强割奄美大岛一事,也注意到钓鱼岛被日本纳入冲绳管辖,但不知道具体时间。因为日本是在甲午战争中窃占钓鱼岛,并未对外宣示。其三,驻日代表团知道美国占领琉球的范围,也注意到钓鱼岛处于美国占领当局的管辖之下。

二、《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的提出

战后,中国出现了讨论琉球问题的热潮,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置琉球。当时,中国舆论各种主张皆有之,有提出中国收回者,有支持琉球独立者,亦有鼓吹美国控制者。在这些主张中,以中国收回者为主流。由于琉球关系到中国的切身利益,国民政府对此也很重视,外交部从1946年底就开始研拟处置琉球的方案。受这些因素的影响,驻日代表团以其已有的琉球研究为基础,开始研究处置问题。《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系统反映了驻日代表团处置琉球问题的思路、方法与策略。

这份文件较长,分为两部分,即“琉球群岛(以下简称琉球)归属问题”和“琉球划界问题”。在归属问题部分,驻日代表团首先从理论上提出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法:“(甲)适用托管制度”、“(乙)适用自由领土制度”、“(丙)琉球自成一独立国”、“(丁)琉球归并于同盟国”。由于托管的类型众多,驻日代表团就“(甲)适用托管制度”又胪列了四种方案:“(子)美国单独托管”、“(丑)中美共同托管”、“(寅)中国单独托管”、“(卯)中美之外加入若干其他厉害攸关国家共同托管”。

驻日代表团提出“足资我国考虑之主张及对策”,并从“关于主张者”和“关于对策者”两个层面具体论述。“关于主张者”,就是中国基于自身利益应提的诉求。驻日代表团表示“琉球归并于我国”,因为“琉球曾为我属邦”,且“琉球问题迄今仍为中日外交悬案”,并称该主张为“我国最大之希望”。既然是“最大之希望”,往往也难以实现。因此,驻日代表团提出“我国退一步之愿望”:“中国单独托管”。同时驻日代表团还表示,如琉球归并于我国不能达到,“则此似为我方力争者”。为此,驻日代表团从国防、历史、外交悬案、人口、通商五方面详加论证。

尽管中琉关系源远流长,也为中日之间的历史悬案,但是现实上琉球并不在中国控制之中,并且美国对其战略价值又高度重视,所以驻日代表团意识到“中国单独托管”不易实现,表示“必要时对美之让步”,“准其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若该主张未能实现,则进一步让步,具体方案为“中美共同托管”和“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驻日代表团表示,中美共同托管“应为我国最低限度之要求”,而“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则是美国拒绝中美共同托管之后,“为我国争取琉球最后一步之主张”。

“关于对策者”,意指就美国的琉球主张而提出的应对策略。驻日代表团认为琉球由美国单独托管,“在当前国际情势之下,将来美国对于琉球归属问题之实际主张恐将如此”。这是很有预见性的,后来的情形予以了印证。针对这种情况,驻日代表团表示要极力维护中国在琉球问题上的利益,其策略一是“强调琉球与我国国防及其他方面之关系”,二是“提醒美方注意如美国单独托管琉球,且利用之为军事基地,将使美国在东亚与其他强国间之关系益趋复杂,而对于东亚国际间之和谐空气,亦显将有不良之影响”。

在划界问题部分,驻日代表团阐述了“琉球与日本之间划界问题”和“琉球与中国之划界问题”。从文件内容和逻辑看,“琉球与日本之间划界问题”是无条件的,因为驻日代表团根本就没有考虑琉球归并于日本。尽管如此,“琉球与日本之间划界问题”仍有难度。驻日代表团表示:“问题之焦点在于北纬廿七度〇四分至北纬卅度间至各岛屿(即与论岛、永良部岛、奄美大岛、喜界岛、德之岛等五大岛及其附属诸小岛屿)是否应划入琉球之范围”。其主张将这些岛屿全划给琉球。在驻日代表团看来,这样划也有“口之岛之谁属问题仍待研究”,原因是“该岛究位于北纬卅度以内或以南抑或适位于北纬卅度线上,地图所载不尽一致”。“琉球与中国之划界问题”是有条件的,发生于琉球不能归我或交中国托管的情况下。对于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驻日代表团依据历史事实和文献记载,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主张将八重山和宫古两列岛划归中国,二是在前项主张未实现的情况要求将钓鱼岛划为我有,具体如下:

(甲)本问题之焦点在于八重山列岛及宫古列岛(该二列岛位于东经一百廿三度至一百廿六度、北纬廿四度至廿五度之间,土地贫瘠)是否应划入琉球之范围。此二岛昔当一八七八至一八八〇年间中日交涉琉球问题时,日方因美总统格兰特之调停,将此二岛割让中国,因此二岛位于琉球群岛南部,与中国领土相接近,现我国似可根据此点要求,将此二岛划归我领土。

(乙)如八重山及宫古二列岛未能划归于我,则尖阁诸岛(位于东经一百廿三度至一百廿四度及北纬廿五度卅分至廿六度之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一百廿四度至一百廿五度、北纬廿五度卅分至廿六度之间)二地之划归问题,似亦值得注意,该二地琉球史上未见记载,日本详细地图(如昭和十二年一月十日订正发行之最近调查大日本分县地图并地名)虽亦载有该二地,然琉球地名表中并未将其列入,且该二地距台湾甚近,目下虽划入盟军琉球占领区,但究能否即认为属于琉球,不无疑问。

从《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可以看出,驻日代表团处理琉球问题的思路:依据历史和现实,从中国立场提出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极力维护中国在琉球问题上的利益。基于此,尽管驻日代表团认为琉球归并中国为“我国最大之希望”,但对此的阐述并不多,表明这不是驻日代表团所提主张的重点和核心。驻日代表团主张所力争者为中国单独托管琉球。正因为如此,整个文件主要围绕其来阐述,并提出各种应对之策。依据阐述,既然中国单独托管琉球困难重重,那么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问题几乎势成必然。因此,驻日代表团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是力争中国单独托管琉球,并准备好与琉球进行划界。

在已公开史料中,发现了多份《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原始档案。但是外交部为讨论所用的油印本,上面既没有标注该文件拟就的时间,也没有说明收到这份文件的事由和日期。这就使《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拟订时间变得扑朔迷离。而这个问题无疑又较为重要,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和清晰地理清国民政府处置琉球方案的演变过程。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以下一份文件中获得重要线索。该文件是驻日代表团给外交部的一份电报,内称:“本团关于琉球问题之意见,前经以政字一七七〇号代电检呈《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在案”。这说明,驻日代表团呈报该文件的文号为“政字一七七〇号”。

1947年7月8日,驻日代表团又给外交部发了一份代电。该电报的事由:“为剪呈时事新报七月四日所载尾崎行雄在国会提出之议案敬乞均察由”,文号为“政字01731号”。与前电的文号相近,且在其前,说明《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的呈报时间是在1947年7月8日之后。至于具体时间,大概率是在7月中旬。因为这段时间驻日代表团与外交部的政字代电日发报量,约为十份左右。值得一提的是,驻日代表团在《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之后,还有阐发和建议。1947年9月,王世杰赴美参加联合国大会中经日本。驻日代表团趁机向王世杰面陈解决琉球问题的意见:“(甲)对我国最有利,琉球归还于我;(乙)对我国次有有利者,琉球为托管地,上之由我国单独托管,次之由中美共同托管;(丙)我最后一步之方案为,依特里斯特(Tsieste)前例,置琉球于联合国保护之下为自由领土”。同时,重申了《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中对美让步的策略:“对于我方有利之主张必要时,似可考虑对美让步,将琉球若干据点准其于一定期间建立军事基地。”未提琉球划界问题。可见,此时驻日代表团解决琉球的方案有较大变化。

此时,国际上针对张群收回琉球的主张有了反应。1947年11月3日,《马尼拉公报》载:“由菲律宾外交部职员方面探析,菲律宾政府将反对中国收回琉球群岛,菲外部人员并已准备采取步骤,在对日和会中提出反对……菲律宾政府主张,如美国放弃琉球,则菲律宾将提议将该岛交联合国托管。”翌日,盟军对日委员会主席兼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外交组组长西保德(Setald)、美国务院官员蒙德(Bond)前往琉球视察。

针对这些情况,驻日代表团认为:“菲律宾反对我方收回琉球之表示,实则不论其是否出于美方之指使,抑基于自己之利害,自其消极意义言,对我收回琉球不克为一阻力;自其积极意义言,对美方之欲控制该地则不啻助长其声势。二者均不利于我,殊为显然。”就此,驻日代表团建议:“(甲)琉球问题之解决已由试探意见阶段渐进入实际商议阶段,我方似可随时相机提出该问题与美方商议。盖愈多延时日,或可能尚有其他国家随菲律宾之后反对我国,则我方之地位则愈为困难。(乙)美方之所以重视琉球,最主要理由显为该地战略地位之利用,而我方目下之所求厥为名义上主权之收回,二者所追求之目标,彼以军事为上,我则以政治为主,实质利害上似暂可不致重大抵触。故我方若依此现实之观点将琉球若干据点,准美方在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以满足其军事上之利益,我方收回琉球之愿望或不无实现之可能。”

虽然驻日代表团对形势判断颇为准确,所提建议也很中肯,但此时国民政府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案仍未确定。因此,其中提出的“我方似可随时相机提出该问题与美方商议”难以施行,以致最后应了其所言的愈多拖延时日,“我方之地位则愈为困难”。

三、中国与琉球划界案在外交部、国防部引起的回应

对于外交部而言,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来得正是其时。因为外交部亚东司东一科科长张廷铮经慎重研究后拟订的《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尽管得到部内多位高阶官员的赞同和认可,并且1947年1月24日王世杰还批示“应由对日起草委员会就(1)中美共同托管,(2)联合国托管,各拟一具体方案送核,条约司办”,但这样的结果仍未获审核通过。所以,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给“懊恼”中的张廷铮提供了解决琉球问题的灵感和思路:一是该文件对中国单独托管琉球的详细论证,弥补了张廷铮《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相关论证之不足。二是中国与琉球之间划界,这是张廷铮《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所无者。

在吸纳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张廷铮对《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大修改,拟就《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一改之前的“琉球问题之处置,惟余采取托管制之一途”,提出:“我国如不欲兴海军出太平洋则已,否则琉球实为我必争之地。如万不获已,我似应主张将此毗连台湾之八重山及宫古列岛划归我国”。与此同时,他主张将八重山和宫古两群岛以及钓鱼岛划归中国。正因为如此,《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和《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体现驻日代表团的观点对外交部产生了影响。

在已公开档案资料中,未发现对《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标注拟订时间者。结合《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我对琉球政策之研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1947年9月4日王世杰在第一次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上提出琉球“是否一部或全部收回”,可推测它大致形成于1947年8月间。

如同前述,驻日代表团亦受国防部管理。所以,对一些重大事情,有责任和义务向国防部汇报,更何况琉球问题关系到中国的战略安全。因此可以肯定,驻日代表团在向外交部呈报《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的同时,也向国防部递交了该文件。实际上,类似情形在当时并不少见。如1948年2月27日国防部第二厅向外交部递交一份情报资料抄送单,内容为日本外务省研究苏联参加对日和会之时期及条件,信息来源“驻日代表团37年1月23日电”,抄送理由为“请参考”,并特别注明此件已分送“各长官”。

鉴于《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非常重要,国防部负责军事情报的二厅对这份文件进行整理和提炼,并以《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为名,将其提交给外交部。尽管两份文件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还是有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其一,国防部二厅对琉球群岛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界定由两部分组成,即琉球本部及其所属岛屿:“1、琉球群岛本部原分北中南三部。中部为冲绳群岛(包括伊平屋诸岛及庆良间群岛),南部为先岛群岛(包括宫古群岛、八重山诸岛,尖阁诸岛位于东经123°至124°及25°30分至26°之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124°至125°、北纬25°20分至26°之间)。在日本占领时代,合称为冲绳县。北部诸岛可分为种子诸岛……包括口之岛在内,即为琉球原有之区域。2、琉球所属东南之大东群岛(北大东岛、南大东岛及冲大东岛),距大琉球约200里,为琉球之前卫,在行政系统上原属尻郡管辖,故仍应属琉球范围。”从这些内容不难看出,国防部二厅对琉球群岛范围的界定,实质上是对琉球与日本的划界。

其二,关于解决琉球问题的主张。《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将处置琉球方案的重点放在收回,胪列收回的依据以及应对策略。譬如在依据方面,列出了美国当局一些官员主张将琉球主权转交中国。在策略方面,对苏联提出“千岛群岛归还”,以打消其对中国收回琉球的反对。

其三,关于划界问题。《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将划界问题直接置于“交我托管”之后,称“如琉球不能归我或交我,则应提出后列最低之主张”,也即中国与琉球之间的划界。这说明,两国划界的前提条件是“琉球不能归我或交我”。显然,较《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清楚得多。在具体划界主张上,国防部二厅提出钓鱼岛“我应主张划归我领土”,比驻日代表团的“究能否即认为属于琉球,不无疑问”,也更加明确。

由于存在上述不同,所以国防部二厅《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也对外交部产生了不小影响,譬如对琉球群岛范围的界定,《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几乎与国防部二厅的文件如出一辙。

综上可见,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对国民政府各部处置琉球问题的方案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了中国与琉球的划界主张在国民政府中的第一轮传播。

四、内外传播与影响

1947年7月,外交部完成对日和约草案拟订,设立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下设军事、政治、领土等七个工作组和秘书处。其中,领土组的职责主要负责审议与领土有关议案,成员有外交部黄正铭、张廷铮、张相、柏汉云、林健民,内政部汪奕林、傅角今,国防部第二厅唐启琨、陈廷祺。

琉球问题在领土组的审议之列,在此方面,许多相关议案也被审议过。譬如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领土组关于日本领土处置问题之建议》中,提出“我应要求收回”。在《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中,又提出:“甲、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中美共同托管”“美国托管”“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领土组也审议过驻日代表团的《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证据是,在已发现的一份原始档案上写有“汪参事奕林”。可惜的是,未找到审议结果。尽管如此,仍可看出,通过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在国民政府中得到更大范围的传播,中国与琉球划界的主张被更多的人知晓。

除在政府内部的传播,国民政府还采取措施将其传播到社会各界。1947年10月14日,蒋介石给外交部一份手谕:“对日和会甚为重要,必须运用国内舆论以争取国际舆论之同情作为后盾,其中如决定日本战后工业水准、赔款问题、解决日本国境问题,在不泄露外交机密范围内,希即将各种参考资料交新闻局指导运用等因,遵即洽董局长办理。”10月28日,《中央日报》刊登《琉球概观》一文。对于该文,值得注意的有三点:其一,该文没有注明作者。其二,该文在介绍琉球之“先岛诸岛”时,没有将钓鱼岛包括其中。其三,该文所附地图也无钓鱼岛。显然,这是外交部将包括中国与琉球划界在内的资料一并交给新闻局指导运用的结果。

继《琉球概观》之后,有关琉球不包括钓鱼岛的文章逐渐增多。例如:1948年陆一思《我们的沿海哨兵——琉球群岛》文所附琉球群岛图没有钓鱼岛。寿生《琉球应归属我们》一文所附琉球群岛图也是如此。王楠材《琉球应归还中国》在对琉球群岛的地理范围进行介绍时,将钓鱼岛排除在该群岛范围之外:“琉球群岛位置在北纬二十四度至卅一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卅一度之间。”此外,1948年,发表在《新闻地理》上的《琉球经纬》与此相同。

中国与琉球的划界问题在国民政府内外的传播,给国民政府处置琉球的政策、海洋事务以及民间解决琉球问题的主张都带来重大影响。

其一,国民政府许多部门主张中国与琉球划界。经过长期的研拟,国民政府确定其解决琉球问题的方略。1948年8月,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以密函将之告知外交部长王世杰,并提醒“自己保存,请勿归档”:“(一)由台湾省党部秘书与琉球内向团体联络,并商同台湾省政府及警备司令部,协助各该团体或个人从事回归祖国运动。(二)各地政府对留居当地琉胞之管理应特予放宽,俾增加其内向情绪。(三)请台湾省政府修正雇佣琉籍技术登记规则第五条,对船只雇佣琉籍技术人员不作比例限制,并准许该项雇佣人员及其家眷在雇佣市镇辖区内居住。(四)请台湾省政府及台湾警备司令部对雇佣琉籍技术人员之有家眷在琉者,准其自行设法以用品送返其家中,勿予留难。(五)由台湾省方面选派小学教员分赴琉球各小岛施教,以争取第二代并藉以从事宣传。”这就是学界所言的“外宣托管,内实收复”。由“自己保存,请勿归档”,可见并不是国民政府的公开政策,而是一个秘密方案,自然也就不为国民政府各部所共知。在琉球问题的解决上,国民政府内部的主张并不一致。政府少数高层主张对琉球“外宣托管,内实收复”,另有要求收回琉球,进行中国与琉球的划界。这些主张具体表现在中日渔业之争上,如在划定中国捕鱼区域时,将钓鱼岛划在中国渔区范围之内;在限制日本渔区时,将钓鱼岛排除在该渔区之外;在打击日本越界渔船时,将钓鱼岛划在渔业巡逻区域之内,并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巡逻执法。有关这方面的详细情形,将有专文阐述,在此不赘述。

其二,中国社会各界出现了中国与琉球划界的主张。1948年,王成祖发表《琉球群岛的将来》,从战略角度表示中国应收回琉球:“我们主张接受琉球群岛,与其单纯的根据历史上的权益,莫如兼顾到战略上的形势”,“琉球群岛恰好是散布在台湾之北,为着扩大这一带的出路,并且兼顾到巩固台湾的保障,尤其时防空的方面,我们绝不能轻轻放过”。同时,他又从现实着眼,认识到收回不易,“在琉球群岛之中,面积最大的冲绳岛,美国决不肯轻易放弃”。因此,他主张:“对于琉球群岛的接管,遇到适当的时机,我们就应当正式提出。但是我们不必争取琉球群岛的全部”,“我们最低限度的要求,应当包括所谓先岛群岛。”在当时的地理观念中,“先岛群岛”包括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和钓鱼岛等岛屿。王成祖的主张显然是中国与琉球划界,将这些岛屿划归中国,这与驻日代表团、外交部、国防部第二厅的划界主张一致。

需指出的是,在中国社会各界发表的诸多有关琉球问题的文章中,类似于王成祖提出中国与琉球划界问题者并不多见。这说明,受“不泄露外交机密范围”的影响,国民政府运用国内舆论的效果并不理想,给当时中国收复钓鱼岛的主张带来的积极影响有限。

结语

驻日代表团设立后,通过研究认识到历史上钓鱼岛并不属于琉球。以此为基础,1947年7月驻日代表团拟就《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全面阐述了其解决琉球问题的方法,提出琉球划界问题,主张将钓鱼岛划归中国。随后,驻日代表团将这份文件呈报外交部和国防部。由于该报告论述详细,主张理性和务实,引起外交部和国防部第二厅的高度重视,并采纳了其中的诸多意见和主张,所以外交部《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和国防部第二厅《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与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具有相似性,都提出中国与琉球划界问题,皆要求将钓鱼岛划归中国。

为使对日和约草案臻至完善,外交部设立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该会对驻日代表团《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和外交部《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的审议使得中国与琉球划界的主张在国民政府中得到广泛的传播。与此同时,外交部根据蒋介石的指示,将包括中国与琉球划界在内的各种参考资料交新闻局指导运用,又使得这些主张在中国社会得到流传。

 

作者刘春明,国际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编430072。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4期,注释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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