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语境中,法治自信是指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全体国民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法治自信的理论证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法治自信的历史基础,法治自信源于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探索实践的巨大成就;二是坚定法治自信的未来要求,包括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和增强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法治自信的概念释义、历史基础和未来要求分别回答了“如何理解法治自信”“何以坚持法治自信”和“如何坚定法治自信”三个基本问题。
【关键字】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自信;概念释义;历史基础;未来要求
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了一个富有时代性和原创性的新概念——法治自信。尽管这个概念是在涉外法制建设的语境中提出的,但它应当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般性概念,其原因在于它的理论内涵远远超出涉外法治层面,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整体上的指导意义。在此之前,学界亦有关于法治自信的个别论述,但主要集中于法治文化自信领域,且缺乏明确的概念释义和体系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新时代的语境中重新全面理解、阐释和证成法治自信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更好地理解与认识法治自信,必须先从范畴属性和基本内涵出发对法治自信作概念释义,并从历史基础和未来要求两个方面对法治自信进行理论证成。其中,概念释义解决的是“如何理解法治自信”的问题,历史基础和未来要求则分别回答的是“何以坚持法治自信”和“如何坚定法治自信”的问题。
一、法治自信的概念释义
(一)法治自信的范畴属性
准确理解法治自信的前提是明确这一概念的范畴属性。首先,法治自信属于精神的而不仅仅是心理的范畴。严格来说,“自信”并不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概念。在日常话语当中,它更倾向于表征一种自我满足、接受和信任的心理状态。将其引入法学和政治学语境中,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心理学或政治心理学的定义:法治自信指的是调整群体共同生活的法律规范及其运行状态、治理模式、倾向特征等被该群体成员所承认和推崇。但是,心理状态是不稳定的、可变的和相对的,有时甚至是隐蔽的和不可言说的,人们通常需要借助自然科学的“经验-实验”手段探明某种心理状态,把握其规律和特征。而法治自信概念的重心并不在于对特定群体成员之个体心理状态的查明,其证成方式也不在于经验手段,更多的是指特定国家和民族法治运行过程中的一种精神现象和价值认同。这种精神现象和价值认同属于超越个体心理之集合意义上的客观层次,或者说是一种主体间的精神联结。按照波普尔(Popper)的划分,法治自信属于“世界3”(精神的世界),而非“世界1”(心理的世界),且按照“法律器物-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三分框架,持续普遍的法治自信可能形成一种特定的法律文化。故法学范畴内的“法治自信”不仅仅具有心理学意义。
其次,法治自信属于集体的而非个体的范畴。法治自信是精神的而不仅仅是心理的范畴,这意味着它属于集体的而不仅是个体的范畴。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集体共同心理状态的确存在,其证实方法主要是对诸多个体心理状态的查明和归纳。然而,作为精神层次的法治自信,是一种自我的必要确信(opinio necessitatis),其主要是通过稳定、规律的规范性实践来展现。这种规范性实践并非个体的而是群体的实践。所以,在法律话语当中,作为规范性实践之主体的“自我”指的是国家和文化共同体。诚如萨维尼(Savigny)所言,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法治自信应当是一种内化了的特定的民族精神。
最后,法治自信属于理性的而非感性的范畴。不容否认的是,无论是在个体心理还是集体精神的层次,自信或多或少都会掺杂感性的因素。对某一国家和民族特有的法治现实与理想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是维系这种法治现实、追求这种法治理想的重要动力。但是,作为法学和政治学范畴的概念,法治自信不仅是一种“看得见的自信”,还应是一种“说得出的自信”,更应是一种“立得住的自信”。换言之,它应当是基于某种理由(reason-based)的自信,且能够获得或能够期待获得普遍认同。这意味着,法治自信本身内含着对这种自信的“证成”(justification)。因此,理性层次的法治自信至少包括了三层意涵:(1)正确性的断言,即宣称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法治现实和理想是正确的。(2)可证立性的保障,正确性意味着可证立性,即法治自信者不仅要承认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法治现实和理想之正确性负有普遍的证立义务,而且还要求最大可能地实现或履行该义务。(3)对正确性承认的预期,即只要站在基本价值共识的立场并且是理性的,便会承认该断言和证立是正确的预期。
(二)法治自信的基本内涵
法治自信意味着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既不“自卑”也不“自负”,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一言以蔽之,需要从否定性内涵与肯定性内涵两个层次来理解法治自信:否定性内涵意味着对于自身认同和推崇的法治现实与理想并不盲目自大,也不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模式与价值盲目排斥;肯定性内涵则意味着特定群体对本国和本民族的法治现实与理想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
1.法治自信的否定性内涵。一方面,法治自信不是对自身法治现实和理想的盲信。在人类法治历史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这条道路是立足于中国历史、国情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是持续反思、调整和发展的产物,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它并未达到完美无缺的理想状态,需要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完善。实际上,中国开展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国情极为复杂: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导致资源相对匮乏和紧张;国土疆域广袤辽阔导致央地关系复杂、地方文化差异大;发展迅猛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群体发展不平衡等不平衡性突出;等等。这些都使得中国法治需要克服许多相对较小的国家想象不到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中国的法治自信。同时,也要认识到,各国法治的发展道路应当是多元的,只有多元法治图景才能孕育出不断超越过往的社会治理方案,从而为人类的未来保有希望。其原因在于,虽然法律多元主义会导致不确定性,但它也为人们提供了下述机遇:在不同法律体制中作出理性抉择,或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使不同体制彼此竞争。所以,在坚定法治自信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作为人类法治发展多元图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法治并非完美无缺,仍需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法治自信不是要否认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必要。法治自信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建设,而是要领会法治的普遍精髓和要旨,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们要以胸怀天下的姿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加强法治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其原因在于,尽管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但不同文明间会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不同文明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圆。由此而言,追求和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当具有的法治基本内核、吻合法治基本原理的价值依据。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为此,要以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中国宪法基本原则为根本政治标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道德标准,以“广采博收、区分鉴别”为基本方法标准,对国外优秀法治成果进行有限度的吸收和转化,助力中国自己的法治现代化。
2.法治自信的肯定性内涵。关于法治自信的正面理解,学界有相对一致的认识,即它包括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四个维度。实际上,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并不相同:前者指的是法治现代化的政治方向问题,后者指的是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动力和模型问题。故还需要从法治模式自信的角度来理解法治自信。
第一,法治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科学地指明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道路,具有贯通指导依法治国全过程的重要实践意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遵循和总旗帜。“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即坚持法治的道路自信,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坚持这条道路的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在这三者中,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模式具有多样性特征,既存在多党轮流执政领导的法治模式,也存在一党长期执政领导的法治模式。一个强大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对于后发型法治现代化国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失范的状态,其原因在于权威的失落,而权威的失落又源于正在进行的应激型现代化运动。实际上,应激型现代化运动存在着经济和政治两架“齿轮”的不吻合,会产生大量的不稳定现象。为了根除这种动荡,保持社会稳定和谐,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强大的领导力量。在此意义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这是法治现代化之“中国特色”的第一条,也是最鲜明的一条。进而,坚持法治自信,就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法治自信是对我国法治模式的自信。一般而言,法治模式会被认为包含在法治道路之中,但其实两者并不相同:法治道路涉及法治现代化的政治方向问题,而法治模式涉及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问题。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中国道路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但同一条道路有不同的走法,法治模式就是对不同“走法”(法治推进方式)的模型化总结,主要涉及法治推进的动力来源和具体方式。坚持法治模式自信,不仅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要坚持基于中国经验总结出来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治推进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之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可见,法治现代化总体可被归纳为三种推进模式:第一种是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演进型模式(自下而上的模式),第二种是以新兴工业国家为代表的政府推进型模式(自上而下的模式),第三种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采取的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互动型模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社会演进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某些特征,又有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的相关属性,它是后发国家守正创新发展法治文明的典型样本,是可资后发国家研究和借鉴的对象。
第三,法治自信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证,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撑,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据。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建成,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这些彰显时代气息、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的法律,为法治自信奠定了制度基石。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借鉴了法典化先行国家的有益成果,但本质上是一部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族法典。一方面,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实现了创新。中国民法典总体上仍继受潘德克顿体系,但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独特结构,即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总则”和“分编通则”兼备。另一方面,民法典在编纂内容上实现了创新。它既通过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权利回应了“时代之问”,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也通过将中国的特殊经验(如按所有制划分权利主体、遗赠扶养协议等)纳入法典回应了“中国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编纂实施民法典的必由之路。坚持法治自信,就是要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能够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四,法治自信是法治理论自信。科学理论引领正确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创立,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成就、丰富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进行了批判性继承、择善性借鉴,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和法治现代化的普遍规律,既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又引领着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指路明灯。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坚定法治自信的理论根基,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光辉典范。所以,坚持法治自信,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根本遵循地位和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地位,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落地生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
第五,法治自信是法治文化自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坚持法治文化自信是坚持法治自信的深层表现。一方面,法治文化自信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深厚文化沃土。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世代相传的中华法典、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理,是保持中国法治自信的“文明资本”和“文化资源”。另一方面,法治文化自信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要在全社会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感,并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坚持法治自信,要协调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
综上,法治自信意味着特定群体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法治现实和理想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具体到中国语境中,法治自信就是指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全体国民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
二、法治自信的历史基础
法治自信的理论证成还要回答何以能够坚持法治自信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中国法治的源和流,总结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法治探索实践的巨大成就。
(一)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国法治文明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根深叶茂,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基本养料,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文明根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的持续演进历程,积淀了丰厚的国家制度文化与法律文化,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和制度系统。因此,法治自信既来自中华法治文明中的丰厚法律思想,也来自中国历史上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富于教益的法律实践。
法治自信来自中华优秀法律思想传统。中华法文化体系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中最为绚丽的一章。习近平总书记曾从六个方面概括中华法文化的思想精华,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古典法理的思想精华,彰显了中华法系的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其中,“法理”是从中华优秀法律思想传统中积淀而成之独创性论点的集成性表达,承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和典籍中,可谓中华法系的核心范畴。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就是要阐述、发扬中国古典的法理思想。
法治自信来自中华优秀法律制度传统。中国“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从世界法律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中国较早地形成了“有典有册”“律例统编”的法典文化和典章化传统。子产“铸刑鼎”、邓析编订“竹刑”、李悝著《法经》都是法典化运动的先声。及至唐代,《永徽律疏》将法条规定和法律解释相结合,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诚如论者所言:“中华法系最为成熟、完备的形态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古代法典与律令体系,以及围绕律令体系形成的一整套立法、司法等法律操作技术与法学理论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此而孕育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与文明秩序”。法典以其独特的编章体例、总分构造和广泛的调整内容,为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要遵循法典化的法律制度传统。?
法治自信来自中华优秀法律实践传统。中华优秀法律实践传统主要存在于古代司法活动之中,而中国司法的智慧主要是“法理情统一”。这既体现在官方的“决事比”“断例”之中,也体现在广泛的民间案例之中。这些案例蕴含着中华文化独特的法理精神,体现着法理与伦理、法治与礼治、法意与习惯等的统一性。案例与法典互为补充、交相辉映,以特有的灵活性和实用性适应社会民俗差异、地方社情民意、社会文化变迁,并不断为法典的修订完善提供鲜活素材,保障了传统中国法制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要解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以获得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发。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此,既要对古代的文化实现有扬弃地继承,也必须使中华优秀文化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如此,才能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治理功能。
(二)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法治探索实践
如果说中华法治文明是法治自信的文脉基因,那么,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就是法治自信的实践源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奋斗的百余年历程中,虽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中心任务(军事斗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但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道路是贯穿始终的一条重要主线。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成功和胜利的经验,从遭受的挫折中不断反思,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过的历史道路,这也是坚定法治自信的最大底气所在。
法治自信萌芽于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法治现代化早期探索。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和民族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割地赔款,丧权辱国,西方列强在华取得治外法权。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刷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实际相结合,开始了独立自主探索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时期为建立新型政治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为深入推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也成为法治自信的近代史之源。
法治自信初步形成于党领导人民塑造法治现代化的雏形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中国共产党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开创性地建构了以“五四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成为法治自信的当代史之基。
法治自信肇生于党领导人民开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社会革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政策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依法治国在这一时期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被确立为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理念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成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的法治成就,是法治自信的新时期之光。
法治自信形成于党的领导下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巨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纵向来看,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奋斗目标是兴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奋斗目标是富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奋斗目标则是强国。新时代既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开启。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治国理政的领域性基本方略,而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基本方略。这体现在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推进“国内法治”到“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整体法治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遵循。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时代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西方法治现代化之处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在性质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现代化不同。“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二,在推动力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与西方多党执政下的法治现代化不同。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因素和根本保障。其三,在方法论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进路,与西方国家的个人主义进路不同。2。它既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又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落脚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其四,在外延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主张推动全面协调发展,与西方国家偏重物质文明和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模式不同。其五,在国际关系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主张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与西方国家法律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做法不同。它主张国家之间平等对待、文明互鉴,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总之,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法治探索的承续,是当下中国人民法治自信的间接来源,而新时代党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巨大成就构成了当下法治自信的直接来源。
三、法治自信的未来要求
法治自信的理论证成还要回答如何能够坚定法治自信的问题。与面向过去的历史基础不同,“如何坚定法治自信”主要涉及未来坚定法治自信需遵循的基本要求。历史是实然的,而未来是应然的。历史基础是经验性、描述性的,而未来的基本要求则是价值性、理想性的。坚定法治自信的基本要求包括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和增强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三个方面内容。
(一)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
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则在于完善“五大体系”与“三大制度”。完善“五大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落实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塑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体系建设要着力抓好上述五方面工作,即坚持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和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性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完善“三大制度”即是以法治建设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坚持基本制度改革重要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应在法治层面上完善三大制度。
(1)通过法治建设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根本制度是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它贯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着整个制度体系本身及其过程的性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党的领导制度是根本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是根本的文化制度。这三个根本制度决定和支撑着中国法治的性质。由此而言,必须在宪法上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确保法治自信的“根本立足点”。
(2)通过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指的是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影响的制度。它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始终并构成其存在的根基,是维护和彰显中国法治本质和特性的制度形式,主要包括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和三大基本经济制度,前者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后者则指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通过法律不断完善基本制度,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完备、更加定型,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将中国基本制度的独特优势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充分彰显,确保法治自信的“基本支撑点”。
(3)通过法治建设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重要制度指的是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它们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形式,主要包括某些重要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法治体系、党的建设制度等。必须在遵循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更为全面的法治体系建设增强重要制度的完备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提高其现实执行力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有效性,确保法治自信的“重要覆盖面”。
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体”与“形”、内容与形式、实体与载体的关系。所以,作为国家制度的三大制度体系以及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五个法治体系,都要落脚到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上。法治自信是对未来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信。
(二)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
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关键在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依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具体而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和“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回答“四个之问”(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打造一支法学知识体系的 “建筑师”队伍。而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主要抓手则在于重构法学基本范畴和概念。在新时代背景下,缺乏中国自主的法学理论体系已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的“卡脖子”问题。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中国与西方最大的差距就在于中国法学缺乏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无法构建出与西方法学相媲美、可对话的基本术语体系和概念语法,中国的法治自信也就大打折扣。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法学基本范畴进行重构,是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的“基建工程”,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要义。
重构法学基本范畴主要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要进行理论的融会贯通,即贯通马克思主义的传统、中华优秀法治文明的传统和西方优秀法治文化的传统,并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方法”与中国化、时代化的“法律质料”相结合,构造新时代中国法学基本范畴。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饱含法理意涵和知识原理的法学(法律)概念进行面向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在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前提下,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外来优秀法治文化中反映法治一般规律的思想元素。二是要对历史和当下的法治实践予以归纳提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时代性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探索、解决,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为此,要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对法治实践进行法学学术提炼和法学学理阐释,在此基础上提炼归纳出符合实践需求的法学基本范畴。
(三)增加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
坚定法治自信,不仅应从制度和理论方面入手,也应从话语层面着力。增加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关键在于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并进行有效的国际传播。就话语意识而言,未来要更加重视在国际交往、斗争过程中法治话语的重要性。过去,中国习惯于用政治话语进行国际斗争,但未来的大趋势之一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斗争。因此,运用一套让国际同行听得懂、传得开、能接受的法治话语进行传播,就成为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关键。即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必须用一套新的法学基本范畴或主张诠释既有法学基本范畴的新内涵,形塑对外传播的“基本语法”,并要持续增强这种话语体系的认同度和吸引力。“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要指出的是,对外发声的话语潜在蕴含着可被普遍接受和可通约的诉求,要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这也意味着,中国的法治话语必须吻合全人类共同价值,既符合普遍的世界潮流又具有中国自身的特色。
就传播方法而言,中国法治话语要为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人民所认同,必须具备综合性传播能力、回链型传播机制和多元化传播策略。话语是文化的表征,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传播其实是中国法律文化传播的表征。首先,中国的法律文化传播必须具备综合性的传播能力,即要不断提升法律文化传播竞争力、法律文化传播表达力和法律文化传播感染力。其次,应建立主体传播、客体反馈的双向回链型的机制。法律文化传播不能仅是单向的,而是要具有在反馈信息基础上不断修正的可持续性。为此,在确保国家主权与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促进国内外法律文化的交流和强化法律文化的学术研讨,促进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借鉴,从而共享世界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最后,应采纳符合时代要求和对象需求的多元化传播策略:形式传播与实质传播相结合,单一传播与混合传播相结合,整体传播与部分传播相结合。如此,才能以道路、模式、制度、理论的示范效应传播中国的法律文化,传播中国的法治话语,对接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形象,从而引领法治中国的法治自信。
四、结语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重要范畴,法治自信需要获得更为清晰的概念释义和更为稳固的理论证成。为此,要全面回答“如何理解法治自信”“何以坚持法治自信”和“如何坚定法治自信”这三个基本问题。从时间维度看,这三个问题其实分别构成了法治自信的现在、过去和未来三个面向。在中国语境中,法治自信是指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全体国民对于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法律制度、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集体精神认同和理性推崇。坚持法治自信源于中国法治的历史基础和实践源泉,具体表现为对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发展、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法治探索特别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巨大成就。而要在未来做到坚定法治自信,则要求筑牢法治自信的制度根基、建构法治自信的理论大厦和增强法治自信的话语传播。因此,法治自信并不是一个平面化的、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立体化的、动态的概念,即要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的角度来深刻把握法治自信的要义。法治自信既来自对法治普遍理想的坚守,又来自对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中国独特魅力的信念,是普遍主义和历史主义的结合。“普遍主义和历史主义并不在同一个层面上相互对立,而是各自来源于道德的两个不同层面,一个是假定的普遍义务,一个是在不同文化遗产当中得到重视的实践智慧。” 唯有坚定法治自信,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功能,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
【作者简介】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