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过去十多年里,我国刑事立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确立刑事立法要点;注重立法的及时有效,积极适应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确保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坚持正确的立法方法论指引,有利于大幅提升立法质量,确保国家和社会治理各环节之间协调统一,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现代化治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明确过去一段时间内刑事立法中的方法论,对认识和理解刑事立法的动力与方向至关重要,能够为未来更好地开展刑事立法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进而建立符合我国犯罪治理需要的、自主的刑事立法知识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方法论;问题导向;及时有效;系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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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导向:以科学方法确定刑事立法要点
二、及时有效:积极适应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系统观念:攸关立法质量的基本方法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反映,是逻辑缜密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旗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理论成果,因而“六个必须坚持”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具有指导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应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各领域。
立法工作是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尤其是科学立法的论述,不仅指明了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立法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结合过去十多年刑事立法实践发展,充分领会“六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理,可以将我国刑事立法所坚持的立法方法论概括为三个方面:问题导向、及时有效和系统观念,其中及时有效是“六个必须坚持”中“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具体体现。
一、问题导向:以科学方法确定刑事立法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就“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根本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回答,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核。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问题导向还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带有鲜明的唯物主义方法论特征,即看清了目前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的主要问题,也就抓住了主要矛盾,为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措施标清了着力点,由此就可以克服发展中的障碍。
这一方法论在我国新时代刑事立法中有着充分的体现,集中表现在最近几个刑法修正案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刑事法律当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国国情出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进行适时调整,进而解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说明中也提到,此次刑法修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说明再次强调,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修法针对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说明在“坚持问题导向”方面更为具体,即“聚焦有组织犯罪新动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惩治不精准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从以上列举的刑事法律起草修改过程中所坚持的指导思想或者基本思路可以看出,在这些法律立法过程中都将“坚持问题导向”作为立法的基本方法论。
在刑事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求立法工作者要具有问题意识,即能够发现犯罪治理中的真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形成科学立法的问题意识,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并进行相应的分析。
(一)始终从中国国情出发
“国情”,是指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国际关系等各个方面的总和。刑事立法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就是要立足我国当下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发现问题并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从我国国情出发”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必然要关注我国当前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是否有效,必然会主张通过全面而深入的调研来归纳问题、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更为重要的,也必然会关注人民“急难愁盼”的问题,同时反对将其他国家关注的问题简单地转化为我们的问题,反对关起门来或者基于片面的信息“寻找”问题,更反对将某些利益群体关注的“问题”视为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刑事立法中,“从我国国情出发”来确定问题意识,就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强调科学而准确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反馈机制,尊重并最大限度地在立法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诉求。
(二)全面了解并把握实践需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的基本渠道。刑事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难点问题,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无法予以妥当地解决,因而寻求在立法上解决制度和规范的供给问题。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中发现真问题并非易事,如果没有科学的方法,就可能将现象与问题混同,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与立法供给不足问题混同,将局部性问题与全局性问题混同。发现真问题,同样要进行深入而全面的实证研究,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刑事立法来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样需要实践检验。目前,在一些重要刑事立法前期,我们都会采取试点的方式来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发现已有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科学立法的有效方法之一。通过这种“试错”的方式可以提前研判未来法律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而在立法过程中提前消除隐患点,防止未来法律实施中出现偏差。
(三)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变化
目前刑事立法的难度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新技术带来的各种负面效应不断地在社会生活中显现,而各种新型风险如果不加以妥善规制很容易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危害后果。树立正确的问题意识,就要明确当今时代各种新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发生、扩散机制,进而从源头上加以预防,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所在,只有从源头上加大规制力度,才能有效避免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最近有关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明显增加了预防性犯罪的数量,实际上就体现了这种“源头治理”的理念。换言之,唯有“抵近防范”,才可以将犯罪治理成本大大降低并相应地提高犯罪治理的效益。
(四)着力解决重点领域问题
重点领域就是一段时间内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受关注的领域,也是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处理好重点领域的问题,会为解决其他领域问题创造前提和条件。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制定过程中,就突出强调了针对重点安全领域的问题意识,将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问题、重大安全问题作为重点,还考虑了对新型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整问题。此外,金融风险是当时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会议和公开场合就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作出重要讲话,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因而这次刑法修正案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法定刑进行调整,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状进行修改,也再次强调了运用刑法来维护金融安全的意旨。
综上,在刑事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强调立法的针对性,即发现真问题、剖析真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根据我国犯罪治理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稳妥的解决方案,在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刑事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当前实践、当今时代所面临的犯罪治理难题中确定刑事立法的主题和需要具体调整的内容,从而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此外,还应突出强调重点领域的刑事立法工作,进而积极防范重点领域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重大风险。
二、及时有效:积极适应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效率的重要论述,就是强调重点领域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刑事立法方面,应聚焦治理难度较大且亟须法律调整的领域,提高立法效率,尽快补足法律短板,以解决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就犯罪治理而言,在方法论上需要采取“以快打快”“以快制快”的思路,否则就不能有效遏制新型越轨行为,也会造成越轨行为局部失控的现象。在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中,增设和修改的刑法规范即凸显了这种及时有效性。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就强调应适应形势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刑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及时有效,是“六个必须坚持”中“必须坚持守正创新”的具体体现。在刑事立法中“坚持守正创新”,就是要在坚持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原理的基础上,因事因时因势创新法律调整范围和方式,及时有效地提供规范供给,进而解决实践难题。强调刑事立法及时有效,要求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者能够准确发现、判断亟需刑事立法的新型领域,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确定立法思路,并在刑法规范设计上做到精准有度。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审时度势地确定立法规划
在我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立法工作的广度和难度可想而知,要确保立法工作的及时有效,就要求立法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把握好立法时机和节奏,既保证法律的高质量,又保证立法的快节奏。“及时”,不意味着太早或者过快,而是要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立法“太早”,可能会因为实践中具体问题不突出、案件数量少而出现“象征性立法”的问题;立法“过快”,则难免会因立法前期准备不足、论证不充分而导致法律质量不佳、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主体扩张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为例,此前,《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对腐败犯罪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实施的腐败犯罪的法定刑进行了结构化的、趋同(而非一致)的调整,但两者都没有涉及对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主体的调整。自2020年开始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逐渐进入社会各界的视野,其严重程度也受到各界的关注,加大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呼声日益强烈。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强调要“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此时,立法机关推动对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的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中调整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的适用范围就颇为及时。
(二)积极有效地解决新兴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
对刑事立法需求比较迫切的,或者说,需要刑事立法加强法律供给的,往往是新兴领域,包括新兴行业、新兴产业以及围绕新技术而形成的新型生产、经营业态、交往方式等。网络信息时代出现的新兴领域,与新技术是相伴生的,因而必然附带新技术所产生的巨大风险。对这些新兴领域进行规制并建立法律秩序,必然要将刑法制裁作为基本保障力量,这就是为什么新兴领域对刑法立法的需求量最大。例如,随着互联网应用不断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网络上出现了大量“黑灰产业”以及各种依存于网络的不法服务提供行为。为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及时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不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还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量身定制”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如此,我国刑法中就形成了一个针对网络不法行为“犯罪群”的较为严密且有效的刑事制裁网。
(三)精准有度地确定刑法调整重点
对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实践中往往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一些情况下还会导致某一类型案件激增,因而在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供给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又要避免新的法律规范被滥用、误用,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者在设计刑法罪刑规范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入罪“门槛”时,要精准有度。以外科手术类比,手术既要直接作用于患处并能够根除病患,又要避免创口过多,更要避免因并发症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强调精准有度并妥善处理与及时有效的关系,不仅是从立法技术层面提出要求,更是从立法理念高度进行阐述,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者需要全面而深入地分析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实质,精准定位解决这一问题的“要害”,并针对这一“要害”进行法律调整。从近年来刑事立法修改、完善的情况看,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罪刑规范的修改、完善很好地实现了精准有度与及时有效的平衡。仍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例,一方面,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主体范围,对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形成了有效威慑;另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其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如此就使得针对这类人员实施背信类不法行为的刑事制裁范围得以合理限缩。
综上,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刑事立法呈现一定的“加速”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诸多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及时有效提供法律规范保障。及时有效推进刑事立法,从方法论上理解,就要求立法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地看待刑事立法问题,聚焦新兴领域,对各种新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进而提出有效的立法方案。同时,立法机关仍要确保立法质量,在制定新的罪刑规范时要精准有度,避免不适当地扩大刑事制裁的作用范围。
三、系统观念:攸关立法质量的基本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者,就包含着系统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深刻把握蕴含其中的系统思维方法。有关立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系统观念的角度深刻地指出:“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梳理最近几个刑法修正案和其他刑事立法可以看到,立法机关将坚持系统观念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方法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中即提到,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本出发点,将刑法修改与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定、修改进行统筹。意指刑法中修改和增设恐怖活动犯罪,要与这些法律保持协调一致,以系统观念促使反恐法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说明中明确提出,“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立法机关要妥当处理好刑事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运用之间的关系,强调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解决治理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起草过程中也强调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精准地把握惩罚对象和惩罚力度。
在刑事立法中贯彻系统观念,既要实现刑事法律内部的协调一致,也要实现刑法与宪法、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进言之,就是既要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以系统观念指导宪法和各部门法之间彼此呼应、形成一体,又要以系统观念指导具体部门法内部制度、规范之间紧密衔接、相互依存。在刑事立法中贯彻系统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确保刑法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协调一致
在刑事立法中坚持系统观念,首先就要确保刑事法律规范之间协调一致、相互支撑、不留间隙。这一点在过去几个刑法修正案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69条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有期徒刑与拘役、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之间并罚问题。立法机关之所以如此调整,主要原因是刑法分则中个别犯罪的法定刑中只包括拘役刑,如果不解决拘役与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之间的并罚原则问题,就会出现明显的立法漏洞。再如,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围绕具体重点领域形成了小的“犯罪群”,除了前文提到的恐怖活动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方面也形成了小的“犯罪群”,这些“犯罪群”的形成,使得相关犯罪行为之间的“缝隙”得以弥补,较好地解决了处罚漏洞的问题。
(二)实现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有效衔接
由于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且具有片断性的特征,因此刑法罪刑规范的妥当适用应当以完善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为前提,如果在缺乏“前置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直接将某一类新型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则对这类“新罪”的理解与适用就会出现较大争议。在最近几个刑法修正案的制定过程中,基于系统观念及方法,刑法与相关行政法律的修改较好地实现了协调一致。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行政法律进行了积极调整;相应地,对于严重违反行政法律、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刑法也适时予以调整。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124条即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该法第114条也再次强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与《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保持一致。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第53条对八种应受法律制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也相应地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2019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各种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作出规定,将其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制裁;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79、80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334条之一也作出了犯罪化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相关行政法律中法律责任条款实现了有效衔接,进而为这些行政法律所形成的规制秩序提供法律保障。再如,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有关公司、企业背信类犯罪的调整,也很好地呼应了《公司法》的修改。
(三)促进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
和其他法律一样,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也涉及相应社会力量的调整。针对某一领域犯罪问题进行治理,基于系统观念,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基层群众组织、相关行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协调配合,进而实现“群防群治”的效果。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说明指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够充分,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治理存在薄弱环节”,“现有法律规定总体上较为分散,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各方面对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需求较为迫切”。该法第4条即将坚持系统观念列入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在对相关主体设定了一系列法律义务的基础上,重点对电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进行规范,进而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性规制体系。
综上,维护并积极实现国家法治统一,必然要坚持系统观念引领,以系统观念观察和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在刑事立法中坚持系统观念,既要确保法律内部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也要确保刑事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同时,应对各种力量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蕴涵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诸多内容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导,这一点从过去十多年的刑事立法中可以明确地看出来。坚持正确立法方法论指导,对科学立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可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在立法中走弯路乃至走回头路,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治理各环节的协调统一,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现代化治理水平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明确近年来刑事立法中的方法论,对理解与解决刑事立法动力与方向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可以避免简单地套用域外的犯罪化理论来解释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同时,以正确的刑事立法方法论作为指引,也能够更好地为刑事法学界展开的立法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进而形成符合中国犯罪治理需要的、自主的刑事立法论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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