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思想精华和实践伟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2 次 更新时间:2025-05-27 13:06

进入专题: 宪法理论   新时代   习近平法治思想  

张文显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创立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同全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相融通而形成的思想精华,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用宪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科学理论和基本遵循。本文以“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思想精华和实践伟力”为主题主线,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坚持学理化阐释、体系化建构的方法论,提出五大命题,即“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揭示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逻辑、历史经验和历史性成就”“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集成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对世界宪法理论和法治文明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据、内涵和实践指向”“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在宪法建设和实施中彰显强大实践伟力”,并依次对这五大命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宪法实践

 

一、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揭示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逻辑、历史经验和历史性成就

三、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集成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对宪法理论和法治文明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四、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据、内涵和实践指向

五、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在宪法建设和实施中彰显强大实践伟力

结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依据。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我国宪法还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基本国策等。由宪法的这种本质属性所决定,宪法理论必然是国家和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石和核心,在法学理论发展和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起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复兴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宪法理论研究和宪法理论体系建构,形成了特色鲜明、博大精深的宪法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创立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谱写了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新篇章。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两个结合”而铸就的宪法理论体系,具有新时代鲜明的政理、法理和学理。深入学习研究传播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必将深化对宪法文明史及中国宪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科学认知;必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增强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的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也必将增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推动中国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创新发展,推动宪法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是内涵丰富、思想深刻、逻辑严密的宪法理论体系。

(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论述了中国宪法建设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规律,推动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发展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在于它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把宪法放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中考察,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复兴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中把握,把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立宪、修宪、行宪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历史主动和科学思维把握宪法的本质属性和重大作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规律,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开辟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新境界,指引着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发展。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宪法建设和宪法实施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批示中,主要有:

关于宪法建设、宪法实施和宪法工作的一系列专题重要讲话、署名文章,诸如,《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2018年1月19日),《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2018年1月19日),《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18年2月24日),《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2022年12月19日)等。这些专题讲话和文章不仅成为我国宪法理论发展的经典文献,也构成新时代宪法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

关于宪法相关问题的重要论述,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等重要讲话,以及关于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若干决定(决议)的说明中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论述。例如,《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3年11月9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9月20日),《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31日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2022年2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2024年7月1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4年9月14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4年9月20日)等。这些重要论述对我国宪法及与之关联的民主政治、人权建设、国家制度、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在更高层面、更宽维度上创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宪法理论。

关于宪法建设和实施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这也是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文本载体和重要来源。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2月首个国家宪法日、2016年12月第三个国家宪法日、2018年12月第五个国家宪法日、2023年12月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之际,先后四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些重要指示、批示明确提出,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更好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也见之于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场合的报告、讲话、贺信中,例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历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这些报告、讲话、致辞中包括很多关于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贯彻实施宪法的深刻论述和实践要求,在治国理政的广阔领域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

(二)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当代中国宪法理论、二十一世纪宪法理论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党领导人民立宪、修宪、行宪的伟大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宪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律、重大理论、重要观点的系统提炼,更是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人民科学修宪、民主修宪、全民尊宪、全面行宪的生动实践的科学概括。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立意高远、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是系统集成、内在融贯的宪法理论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十五个方面重要论述,即:关于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当代中国宪法观、宪法一般原理和中国宪法基本理论的论述,关于宪法文明史和中国宪法发展史及其发展规律的论述,关于宪法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论述,关于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论述,关于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论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论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论述,关于坚持宪法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述,关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论述,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论述,关于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的论述,关于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宪法理论研究的论述,关于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的论述,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宪法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深刻揭示了世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发展的普遍规律,尤其是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集成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创立了新时代中国宪法观,构筑了内在融贯、相互支撑的宏伟理论大厦,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

二、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揭示了近代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逻辑、历史经验和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光辉历史,确认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复兴取得的成果。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复辟帝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政治形式,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但都没能找到解决中国问题、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答案和根本出路。“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政运动”“立宪方案”、宪法制度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历史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在中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宪政”体制和宪法模式,根本行不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局部地区开展了依宪执政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931年,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41年和194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陕甘宁边区政权机关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些宪法性文件在党领导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新国家、新社会需要新宪法。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3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建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12月24日,在启程前往杭州起草宪法文本当天,毛泽东同志讲,我这次去杭州是带着几个“秀才”起草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四梁八柱”。在路途中,他又对专列上的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这件“大事”,就是起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此开启了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新纪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总章程”“社会主义制度四梁八柱”为定位,以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支点,以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为基石,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框架体系,为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这之后,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教训十分沉痛。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后,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经过28个月的艰苦努力,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条文,推动了现行宪法一次又一次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宪法顺应了中国社会变革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规律,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在七十年发展历程中,特别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不仅在宪法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更形成了关于制定和实施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方面的规律性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些经验和认识概括为七个坚持,即,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四是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六是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七个必须坚持”生动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同中国宪法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相结合,深刻阐释了以宪法为良法重器立国安邦、治国安邦、治国理政的基本原理和内在逻辑,充分彰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之制、宪制之理和宪治之道,闪耀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为我们面向未来走好中国宪法之路指明了前进方向和道路。

三、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集成式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对宪法理论和法治文明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宪法重大问题的科学概念、范畴、论断、判断、命题、观点,在宪法理论发展史、法治思想发展史和人类法治文明史上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是全方位的,总括起来,可从宪法文明论、宪法本体论、宪法价值论、宪法制度论、宪法实践论、宪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六个方面来梳理、领悟和把握。本文通过例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经典论述,原汁原味地呈现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增强人们对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感悟和认同。

在宪法文明论上,习近平总书记沿着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轨迹,追溯到宪法的生命原点,阐明了宪法起源、演进、发展的历史规律,特别是抓住了我国宪法因何而生、为何不同、如何进步、以何而彰的历史逻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文明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关于世界宪法文明史和中国宪法文明新形态,在法学史上,还没有任何一派宪法学说、任何一本宪法学著作、读本、教科书作出过如此精辟、如此系统的论述。

在宪法本体论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宪法的本质,揭示了宪法特别是我国宪法的本质属性、基本特征、内在逻辑,科学回答了“宪法是什么”这一本原性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而“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规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既往形成的宪法是“立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等科学论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在宪法学历史上,习近平总书记守正创新,用中国式话语体系深刻阐述了宪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等原理问题,建构了科学的宪法本体论。

在宪法价值论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宪法价值的制高点,论述和论证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价值,深刻回答了“宪法为了谁、宪法为什么好”这一根本价值问题,提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正是由于我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因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价值决定功能,功能呈现作用。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指引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是用来调节政治关系、建立政治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在宪法制度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切准了宪法的制度逻辑,全面总结了我国宪法具有的制度优势和特色,系统阐明了我国宪法在国家治理和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旗帜鲜明回答了“中国宪法制度为什么行”的重大现实问题,指出:“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优势……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二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优势……四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突出特点。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宪法实践论上,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把握了宪法的实践本原、实践本性、实践指向,深刻论述了立宪、修宪、行宪的普遍规律和现实意义,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还引证不少中国古代的经典论语,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用于阐释宪法原理,例如:“法者,治之端也”“法者,天下之理”“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等等。

在宪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于宪法研究,形成了宪法研究新范式,引领了宪法研究新变革。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毛泽东1954年主持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讲过的一句名言——“搞宪法是搞科学”,并指出,“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修宪工作要贯彻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宪法修改,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确保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有机统一,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宪法和宪法实施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一重要论述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深刻说明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确保我国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其中的逻辑关系互为证成、互为支撑,彰显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真理精髓和实践伟力。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指引着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和中国特色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以上六个方面数以百计的具有标识性的原创性概念、命题、论语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有机融合的,共同诠释着中国宪法的真理、政理、法理、哲理,理理相通、环环相扣,推动着中国宪法理论创新和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建构。

四、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阐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据、内涵和实践指向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落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法理逻辑和科学内涵

在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中,“两个首先要”的法理逻辑在于:

第一,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复兴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来源于宪法的确认和人民的赋权,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至高的权威性,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义不容辞的政治义务和历史责任。

第二,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各类法律法规的总根源,依法治国必然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必然首先要依宪执政。

第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由此而论,宪法当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在于:

第一,把宪法实施贯彻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一是把宪法实施贯彻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部实践中,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指南针”“定盘星”作用,以宪法制度和实施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二是把宪法实施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以宪法伟力破解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三是把贯彻宪法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确保决策施策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经得起人民监督和历史检验。

第二,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这是“依宪”的本原语义和意义所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尤其是“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第三,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宪法轨道,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把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以宪法引领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第四,创新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不断创新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生活。

(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那么,如何深刻把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是阶级本质不同。我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之宪与西方宪政所“依”之宪在阶级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二者不可相提并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论断出发,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等结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则是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二是国家本质不同。国家是在经济上、社会上从而也在政治上、意识形态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其他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这就是国家的本质。这种本质的集中体现就是国体和政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而国体和政体恰是任何一个国家宪法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考证,“宪政”概念的发明者是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其赋予“宪政”概念的最初涵义指“君主立宪”和“分权”,后来被资产阶级学者广泛使用,负载的内涵越来越膨胀。目前,“宪政”(constitutionalism)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学和法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核心概念,成为西方宪法学的基石范畴。然而,对这个概念却存在不同的解读。自由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社会民主主义者、“左派”“右派”“中间派”等赋予它的语义和意义不尽相同,但总体而言,他们以“宪政”概念来标榜“人民主权”“立宪共和”“三权鼎立”(“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政党轮流执政”“代议民主”“两院制”等,说来说去,就是以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瑞典等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宪法政治体制。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进行过深刻分析,揭露了资产阶级“宪政”的实质,指出,表面看,“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但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与西方宪法虚伪的“人民主权”说教截然不同,我国宪法理直气壮地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就政体而言,我们与西方国家也有着本质区别。在宪法学中,国体和政体是最核心的范畴。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和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前文论述了中西国体的本质不同,就政体而言,也是存在根本性区别。首先,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且长期执政的政党这一最高政治和法治原则,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坚决避免出现各政党相互掣肘、内耗严重、国家撕裂、祸国殃民的现象。其次,我们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不搞“三权鼎立”“两院制”“司法独立”等,决不允许出现西方政体下常见的那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权力异化现象和弊端。复次,价值本质不同。近代以来的西方“宪政”,无论装饰得多么华丽、设计得多么逻辑严密、语句打磨得多么迷离,实质都是以资本为中心,都是为资本家利益集团、资产阶级政党服务的政治法律工具。而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权益作为根本目的;致力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始终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价值,不断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体系,使法治建设和制度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上厘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最终要体现为“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正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根本区别的落点所在。

五、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在宪法建设和实施中彰显强大实践伟力

(一)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指引宪法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突破

新时代宪法建设和宪法实施的辉煌成就集中体现在修宪和行宪两个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从我国宪法制度七十年、现行宪法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我们深切感受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是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根本基础和法治保障。“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但是,再好的宪法也应当适应社会变迁和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需要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了科学论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推动我国宪法制度更加完善和不断发展,才能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创造了宪法建设新成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指引下,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21条修正案条文,这是现行宪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改,也是第一次增加宪法条文的修改。主要的修改内容有:(1)确立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新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理念和举措,如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千金意义的修改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4)把“改革”纳入党的百年历程,形成了“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新的历程概括;(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把“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民族关系新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实到我国对外基本国策之中;(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正文;(8)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从宪法制度上完善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和机构职能体系;(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明确了其立法权限、事务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11)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即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原则与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对相关宪法条文作了相应修改;(12)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宣传等职权职责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障等。

新时代首次修宪还形成了正确行使修宪权、推进宪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新经验、新认识、新原则,丰富和发展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其中包括:一要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二要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四要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加强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推动我国宪法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主要包括:(1)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的领导得到全面加强;(2)积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3)着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更加有效;(4)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宪法监督水平稳步提高;(5)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显著增强;(6)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国两制”实践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

(二)以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为指引,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

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提出了“五个坚持”的明确要求: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把宪法实施贯穿到治国理政各方面全过程,不断提高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第三,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协调性。第四,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第五,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深入人心,走进人民群众,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结语

“理”与“事”同,“法”由“宪”生。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历程中的境遇,恰如中国宪法在新中国七十多年历史轨迹中的境遇一样,一出场就闪耀出真理光辉和实践伟力。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立宪修宪行宪的一般规律,完整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全面论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实施宪法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系统阐明了与时俱进加强宪法建设、不断增强治国理政制度供给的指导思想,集成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新时代中国宪法观、二十一世纪宪法观,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夯实了思想根基,为新时代全面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总章程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建构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政治指向和理论资源,其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理论是确立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四梁八柱的学理基础。建构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做的是加强对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普遍性原理,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深厚实践基础、体现中华文化、服务宪法文明的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是中国宪法实践的理论表达,也是世界宪法文明的理论形态。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不仅系统阐释了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特质和实践优势,而且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发展的高度,深刻把握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创造性地提出了推动人类社会宪法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方略,为人类社会的宪法文明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我们要加强中国宪法和宪法理论的域外传播,让中国宪法故事为世界人民所传颂、让中国宪法理论为世界人民所乐道、让中国宪法文明为世界人民所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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