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东风:诚信社会建设与政府的责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73 次 更新时间:2008-07-2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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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全面的诚信关系。与“诚信”观念紧密相关的是“契约”、“承诺”等概念。诚信是对自己所做承诺的坚守,而承诺总是相互的,是一种人际间的契约关系。同时,承诺和守信还关系到人类对于相对稳定性(但不是无差异的一体化和同一性)的需求。阿伦特认为,承诺是人类安排未来的一种独特方式。人之所以需要承诺,是因为人的行动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做出并坚守承诺,目的是为了在人力可能的限度内减少这种不可预测性,使未来尽可能变得更可预见、可信赖。

正因为这样,虽然人应该守信,应该坚持承诺、实现承诺,但承诺和守信也是有条件的或受限制的。首先,未来的不可预测性不可能彻底消除,也就是说,不可预测的事情总可能发生,所以,只有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之突变事件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人遵守原先的承诺。比如一对夫妻结婚时相互允诺要白头偕老,这是以两人均能免于灾难、保证生命安全为前提的(尽管可能未曾言明)。如果一方因为某种不可测的灾难而英年早逝,那就不能要求另一方还坚守原先“白头到老”的承诺。这就是阿伦特说的“一般情势的变更”,即订立契约的原初条件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

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是承诺和守信的前提是承诺所固有的相互性没有遭到破坏。也就是说,遵守承诺是双方的事情,只有当对方履行诺言的时候,我们才履行诺言,不能要求契约双方单方面履行诺言。在承诺固有的相互性被破坏的情况下,诚信不可能建立。

这里值得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政府以及国家其他权力机构(比如警察机关、法律机构等)的诚信和守约的重要性。现代社会的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依据现代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交托给政府并承诺作一个守法的公民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政府和国家其他权力机构必须履行对于人民的承诺。如果政府各级部门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公民对于政府以及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此后又会进一步导致公民自己也不遵守自己对于政府及国家的承诺(比如遵纪守法)。如果大规模出现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失信于民的现象(类似于上海的社保基金事件),而且人民对此无可奈何,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同时出现公民“学习”“模仿”政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现象。阿伦特在谈到破坏承诺的诸多因素时,特别指出了“政府行政部门日益增长的对权力的急切渴求”,这对于中国目前的诚信建设尤其具有警示意义。

同时,国家执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也是维持公民之间相互诚信的权威机构。承诺、诚信、签订契约的必要性来自于人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或者用阿伦特喜欢的属于,“复数性”,plurality),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的个人、群体、阶级和社团,在其生活理想、生活方式、阶级立场、经济利益以及文化趣味等等方面必然是不同的,甚至是严重对立的,这才有了立约并守约的必要性。多元性、差异性是承诺和守信的前提条件。正如阿伦特说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宁愿完全消融于一个大一统的统一体之中,那么,所有关于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的讨论,都仅仅变成了无意义的辞藻。契约的订立、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要让每个人有合法追求自己各种利益的权利,有保持自己的独特性的权利。但是同时,正因为这种差异性乃至对抗性的存在,我们不能肯定人们一旦制定了契约就一定能够守约。破坏承诺的违约者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必须有效而及时地制止这种不诚信行为,建设一种有效保证诚信的制度环境,让破坏承诺者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我们今天社会大面积流行的欺骗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欺骗者不但没有或很少得到应有惩处,常常还能从中获利,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导致全社会的相互不信任,大家都怀疑对方的承诺,自己也不打算坚守自己的承诺,最后是全社会的诚信丧失。

维持公民之间的相互承诺状态,是一个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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