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涛:超越决定论:国家兴衰的历史唯物主义再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1 次 更新时间:2024-11-0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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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虎涛  

 

在国家兴衰的解读上,继各种偶然、外生因素的解释衰落之后,制度决定论和技术(产业)决定论两大类型的解读逐步形成,前者强调政治经济制度,后者强调高质量产业活动,这两种解释都违背甚至误解了历史唯物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在国家兴衰过程中,重要的是区分出最初起作用的因素和最终起作用的因素,导致生产方式变革的因素可以是多样的,但要使这种变革成为稳定的、不可逆的,仍然需要以生产力的根本进步为前提。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可以表现在“事前”,也可以表现在“事后”。

一、引言

国家兴衰的问题一直吸引着广泛的关注。地理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如地理气候论、制度决定论、文化决定论等。迄今为止,围绕着这一问题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却方兴未艾。这既表明这一问题的持久魅力,也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复杂、宏大和系统难度。而各种不同形式的决定论解释之所以层出不穷,或许只能说明两个问题:第一,通过历史案例归纳法得出的各种形式的决定论被不断的“例外”所证伪,继而引起另一种角度的决定论解释兴起;第二,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在动态环境中涨落,不仅各种外生给定或随机的冲击,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系统具有主体内在的能动性,这些都使社会系统的发展变化极为复杂,难以预测,但这同时也说明,对于一个开放的、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系统涨落的解释,本身就需要不同的因果观。

各种决定论的提出者,本意或许并不在于强调“决定性因素”,而只是试图提出某种角度的解释,但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则往往被解读为强调某一因素,这种有意无意的决定论之所以如此流行,往往是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某一类型的决定论,或称一元论,在某一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和特定对象上具有非常显著的解释力,以至于这种决定论始终在国富国穷问题的解释中占据一席之地。第二,决定论之所以成为决定论,是因为我们在国家兴衰问题上太需要得到一个“如果有A,就有B”的答案。我们希望得到一种类似自然法则的律则性,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怎么办”,才可能给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技术性建议。

无疑,国家兴衰是一个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历史的、当下的多种原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累积循环,使区分出国家兴衰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极为困难。在这里,关键是理解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累积因果的作用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区分出初始原因与最终的决定性因素。这不仅有助于理解国家兴衰的密码,也有助于跳出单向决定论的思维,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个人和组织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这就需要重新回到历史唯物主义,跳出单向的一元决定论和简单的作用与反作用解释,在寻求新的因果关系方法论的基础上,给出另一种合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的解释。

二、一元决定论的困局与国家的回归

国家兴衰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地理、气候、移民、宗教、文化、殖民甚至物种驯化等因素,均被纳入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视野。尽管国家兴衰显然涉及众多相互关联的因素,但吊诡的是,具有长久而深远影响力的观点,反而是以赛亚 · 伯林意义上的刺猬型学者,即一元论者的观点,而非“狐狸”即多元论者的观点。在以赛亚 · 伯林那里,刺猬型人格“凡事归系于某个单一的中心识见、一个多多少少连贯密合条理明备的体系,而本此识见或体系,行其理解、思考、感觉;他们将一切归纳于某个单一、普遍、具有统摄组织作用的原则,他们的人、他们的言论,必唯本此原则,才有意义”(1)。无论是韦伯的新教伦理,还是兰德斯所坚持的“西班牙殖民地和英国殖民地的区别,经常被视为带有种族歧视的新教和更具包容性的天主教的区别”(2),抑或自孟德斯鸠而起的“热带常专制,温带多自由”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直至戴蒙德的“不同民族的历史遵循不同的道路前进,其原因是民族环境的差异,而不是民族自身在生物学上的差异”(3)之论断,均是这种将单一、普遍原则贯彻到底的理论叙事。相反,当戴蒙德抛弃了《枪炮、钢铁和细菌》以及《崩溃》等著作中一以贯之的单一因素影响论,试图在《剧变:人类社会与国家危机的转折点》一书中用12个变量解释7个不同国家如何失败时,反而引来了更广泛的批评。因为一旦理论试图面面俱到,而又无法分离诸多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反而失去了理论的严谨性和启发价值。对大历史的探讨,也就止步于叙而不作,陷入了以赛亚 · 伯林笔下的狐狸的境况:“追逐许多目的,而诸目的往往互无关联,甚至经常彼此矛盾,纵使有所联系,亦属于由某心理或生理原因而做的‘事实’层面的联系,非关道德或美学原则。”(4)

一元论之所以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不仅因其更易于贯彻到底,也因其具有更强的比较分析意义。一元论的脆弱之处,也不在于出现偶尔违反一元论判断的黑天鹅,因为这仍然可以通过修正范围,在绝大多数样本上取得说服力。但是,当这种黑天鹅频繁出现之际,一元论也就往往退无可退,大大降低了指导价值和解释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当历史重要(history matter)越来越具有“天注定”的意蕴时,也就完全否认了人的能动性,这是一切看似宏大的地理、气候、移民、宗教、文化、殖民甚至生物物种和基因等因素之类解释的阿喀琉斯之踵。二战以来,世界多地的兴衰案例,不仅深刻挑战了传统现代化理论,而且使宗教、地理、移民等解释黯然失色。例如,萨克斯就指出:“现在是到了放弃‘地理环境决定论’这种假想的怪物的时候了,这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地理不利因素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决定了一国经济的发展。而问题的关键仅仅是这些不利因素要求这些国家比那些地理上更为幸运的国家进行更多的投资。”(5)

伴随着类似地理、气候这类外生给定的、无能为力的、历史重要的一元决定论的衰败,其他类型的、隐含着更多主体能动性的决定论解释开始兴起。按照决定的偏向,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制度决定论和技术(产业)决定论两种类型。制度决定论包括广泛的内容:早期的诺思和科斯等人的产权决定论;各种以自由化为内核的“制度包代表”——华盛顿共识1型,重新包装了制度、产权要素并增添了民主政府、竞争力、创新乃至于瘟疫、疾病等内容的华盛顿共识2型;晚期诺思的开放秩序,以及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等人的包容性-攫取性制度矩阵。在技术(产业)决定论中,特定产业或技术体系往往成为解释成败的关键因素,这其中,既有发展经济学家的制造业引擎、服务业新船论,也有发展型国家理论、新国家主义以及演化发展经济学等学派,他们更倾向于将抽象的技术变化确定为具有报酬递增和熊彼特式竞争特点的高质量经济活动,坚持产业活动的质量决定经济绩效,进而决定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6)

不过,制度决定和技术(产业)决定的转向,仍然面临着“为何会这样”的追问,即,不同国家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制度或技术(产业)分野?制度决定论在面临此类拷问时,往往又不得不重回外生决定的天命论中去,如在宗教、伦理和地理等方面,认为包容性制度之所以无法形成,往往就是因为缺乏文化和宗教遗产的影响。例如,在阿西莫格鲁等人看来,在现代有些国家建立包容性制度之前,几乎所有国家都是攫取性制度,而成功国家,如英美等之所以能够建立起包容性制度,并非必然,而是偶然的,是关键的历史节点(critical historical junctures)上的重大事件和细小的初始差别(small initial differences)导致了这一结果。(7)关键的历史节点是指“一个社会中崩解既有政治与经济平衡的大事件”(8),如黑死病和大西洋贸易路线。借助于大事件,细小的初始差别得以放大,形成各不相同的制度,也就是所谓制度漂移。与此同时,制度决定论完全忽视技术因素的影响,也使其饱受诟病。例如,诺思和阿西莫格鲁所推崇的包容性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允许创造性破坏连续发生。但很显然,阻滞创造性破坏的并不仅仅是所谓攫取性制度,除了制度之外,技术适宜性,即相关要素价格和收益预期的影响,也会对其产生影响。易言之,抑制创造性破坏的原因不仅是制度,还有市场本身,一种技术如果在当时的要素结构下缺乏应用前景,就不会得到广泛的运用。工业革命这种巨大的创造性破坏之所以发生在英国而不是欧洲其他国家,并不只是包容制度或攫取制度的后果,而是能源禀赋、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即使不考虑技术适宜性问题,所有的创造性破坏也未必都是包容性制度的产物。“如果没有七年战争,英国后来的技术发明是不会如此迅速地出现的,即使出现了也是不会被很快地推广,而没有这些创造发明,工业革命就不会到来。”(9)

相较之下,技术(产业)决定论者赋予了国家、企业更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避免了滑向天命论的宿命论中。在发展型国家、新国家主义理论中,国家有效地嵌入了市场和社会并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演化发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赖纳特认为,决定国家兴衰的关键在于能否持续保持高质量的经济活动。在具体政策上,穷国摆脱贫困乃至赶超富国的政策应当围绕着如下四个方面展开:(1)有意识地扶持且保护报酬递增的生产活动;(2)严格控制原材料出口,扭转穷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3)保护并扶持某些特定的生产活动,提升穷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4)实现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的良性互动。(10)

无论是制度决定论还是技术(产业)决定论,都无法回避国家这一关键行动主体。易言之,与其讨论国家成功或失败、富裕或贫穷,不如首先讨论国家能否以及何以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制度决定论还是技术(产业)决定论更主要的分歧,在于国家应着力于何处。在制度决定论者看来,关键在于维持开放秩序,也就是驾驭政治秩序的能力。在诺思看来,权利开放模式(成功国家)和权利限制社会(失败国家)都具有五个特征。前者的特征是:(1)政治和经济的发展;(2)在经济中负增长出现得较少;(3)存在大量有组织的、丰富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4)庞大的、较为分权的政府;(5)普及的非人际关系化的社会关系,包括法治、产权保护、公正和平等,即平等对待所有人的一切方面。后者的特征为:(1)经济增长缓慢且容易受到冲击;(2)政治未受被统治者的普遍认同;(3)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4)政府较小并且较集权;(5)主要的社会关系是沿着人际关系这条线路展开的,包括特权、社会等级、法律实施上的不平等、产权缺乏保障,等等。(11)在这两组对照里,第(1)点和第(2)点为“果”,第(3)—(5)点为“因”。显而易见,在制度决定论看来,国家的重要在于提供和保护三个政治秩序上的“因”。

而技术(产业)决定论者更倾向于认为,包括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都受到经济活动“性质”的决定性影响。赖纳特指出,产权及其他制度体系固然重要,但从因果关系上说,产权和制度本身并不创造国民财富,它们只是国民财富创造过程中的支撑体系,私有产权与其他制度体系是经济活动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在赖纳特看来,经济活动与政治之间的确存在很强的关联性,但决定性的是前者。产业活动的选择决定了财富创造与分配的方式,进而决定了社会阶层的形成,从而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权利诉求和表达。民主、市民社会、平等自由的诉求只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在缺乏合适的经济活动时,它们无法生根。

以赖纳特和张夏准为代表的技术(产业)决定论者并不否定政治秩序上某些关键因素的重要性,但他们认为这种政治秩序的因,是服务于技术(产业)发展这一目的的。国家政治秩序的关键作用在于:针对性地抑制某些产业活动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政治权利和政策影响力,扶植正确的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赖纳特指出,穷国大量存在地主等食利族阶层和其他以原材料生产为主要利益来源的特权阶层,他们根深蒂固,并有着强大的政治、经济影响力,摆脱这种低水平锁定必然会侵犯这些利益集团的权益,开明的领导集团应当智慧地做出决策,哪怕付出必要的代价。易言之,高质量经济活动的选择和培育这一决定国家兴衰的启动点,仍然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支持。(12)

如果再深入考察,我们就不难看出,在国家这一无法回避的主体也是主题上,无论是制度决定论还是技术(产业)决定论,都存在理论叙事的混乱、循环、重复之处。相较于政治学的国家建构、国家能力理论,诺思和阿西莫格鲁等人的开放秩序、包容制度仅仅单纯强调政治制度的类型,而忽视了国家内蕴的组织性质和整合能力,这对理解国家发展显然是过于单薄了。同样,赖纳特等人的经济活动决定论的正确,仅仅在于否定了单纯强调政治制度类型这一分析进路的谬误,却既没有正视基本政治秩序和国家能力的必要性,也没有将这种国家能力与政治秩序的演进与他们所强调的经济活动联系起来。尤其是,后进工业化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能否成功地实施追赶战略,关键在于国家能否排除内外部的干扰因素并实现其目标,这就无法脱离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和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甚至更为微观的产业辨别、执行和规制能力。对于理解国家兴衰这样的宏大命题而言,我们更需要回到历史唯物主义这样的方法论根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框架内,重新审视制度决定论和技术(产业)决定论中的制度、技术的内蕴,获得理解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乃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复杂作用机制的一个新的分析进路。

三、系统因果论与历史唯物主义——超越两种决定论

无论是诺思、阿西莫格鲁、罗宾逊等人的制度决定论,还是赖纳特、张夏准等人坚持的技术(产业)决定论,都涉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命题——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理解。而这一命题在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和外部,都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阵营内,从恩格斯到列宁,以及卢卡奇、布哈林直至科恩和布伦纳等人,都对这一原理的准确内涵、适用性和解释范围进行过深入讨论。在马克思主义阵营外,生产力一元决定论则长期被视为一种“解释性还原论”的代表(13)而受到批评。与这种一元决定论相对的,则是以迈克尔 · 曼等人为代表的新韦伯主义的多元论,该理论认为,不存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社会领域(如经济),在历史过程中,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意识形态的权力都可能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些权力是相互依赖、彼此转化的。

虽然我们可以以“何种因素发挥决定性作用,取决于特定约束条件”的方式对各种一元决定论,以及一元决定论和多元论之间的分歧进行调和,但事实上,这种调和就是对新韦伯主义多元论的一种默认。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调和论既无助于解决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问题,即长期历史发展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乃至上层建筑的作用机制是什么,也无法为长期历史发展中各因素的因果关系找到坚实的方法论基础。对于这一问题,孟捷教授在《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通过将这两者统摄在内的生产方式这一整体而互相联系的,因此,生产方式应当界定为以占有剩余为目的的生产活动,生产力的一切变化都必须有利于扩大这一剩余。同时,生产关系的改变也要服务于对剩余的更大规模的占有,在此意义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是以实现生产方式的这一目的为中介的。

在生产方式是以“剩余为目的”的前提下,孟捷进一步区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两种类型的因果关系。第一种类型的因果关系遵从由生产力发展到生产关系改变的顺序,即最为直接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第二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则遵从了从生产关系的变化到生产力变化的顺序,在这里,生产方式的变革是以生产关系,尤其是所有关系的质变居先,生产力的根本改变居后。更为重要的是,在区分了“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和“占主导地位的矛盾”,以及明确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及其相互转化的基础上,孟捷又提出了系统因果性的概念:导致某一系统最初发生改变的原因,并不必然等于这一系统在整体上发生变化的原因;只有后一类原因,才会带来系统的不可逆转化,即造成系统因果性。(14)

按照系统因果性概念,孟捷对生产方式的变迁给出如下命题:不管最初造成生产方式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在生产方式的变革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因素是什么,只有当这些原因最终导致生产力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方式才最终在整体上实现了不可逆的变迁。孟捷称之为“有机生产方式变迁”。在这里,因果性的考察是以“系统”也即生产方式的不可逆变迁为主体的。导致生产方式(系统)最初发生改变的原因,可以是生产力,也可以是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但都不必然等于生产方式这一系统在整体上发生“不可逆”变化的原因。如果生产方式的变迁不仅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嬗变而实现的,而且最终显著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那么这一变迁就获得了不可逆性。易言之,有机生产方式的变迁仍然以生产力的根本进步为前提,但在这里,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可以表现在“事前”,也可以表现在“事后”。如果生产关系的调节可以导致“事后”的生产力增长,那么将发生有机变迁;如果生产关系的调节并不导致“事后”的生产力增长,所发生的生产方式变迁就是可逆的,它无法获得“进化稳定性”。(15)

尽管孟捷的重点分析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层次。国家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社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围绕经济活动而结成的关系)之间的事前、事后的系统因果,并不是他的分析重点,但作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再解释,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层次上的这一区分以及基于这一区分而重构的因果关系,必然也应当适用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

孟捷所提出的“有机生产方式变迁”、系统因果性等重要概念,与演化经济学的方法论有密切的关系。在演化经济学家看来,“演化经济学的焦点问题,就是经济结构和组织结构历时的、持续且不可逆的变迁过程”(16)。对于演化经济学所强调的不可逆性,长期以来只是被等同于“历史重要”和“初始敏感”。而事实上,演化经济学所强调的不可逆性,包含但不限于“历史重要”的含义,它关乎对待结构性转变或者涌现这类演化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同时涉及对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历史重要仅仅是不可逆性的第一层含义,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强调因时间不可逆所导致的均衡不可能在相同条件下再现,即使在相同的选择环境条件下,制度和技术的演化趋势即使有趋同性,也将保持对初始条件和历史记忆的敏感性和依赖性。而不可逆的第二层含义是:经济演化,无论是制度、技术,还是包含了制度和技术的生产方式,如果最终没有导致宏观的、结构性的不可逆变迁,易言之,如果没有导致整体制度、技术范式和生产方式的不可逆变迁,这种演化就只具有微观层次上的知识试错意义和面对未来的预适应价值,而不具备涌现、质变这类宏观意义上的含义。在普遍达尔文主义的三段论[即“变异—复制(扩散)—选择”]中,所谓可逆的演化意味着演化过程只完成了第一步或第一和第二两步进程,宏观层面上作为新类别的新制度、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生产方式,也即经济的质变和新结构并未出现。微观层次上的变异和创新乃至于变化只是导致宏观层次结构性质变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要条件。

对初始原因与最终原因的区分,才是不可逆性最本质的方法论意义。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系统因果性是理解长时段历史变化的关键。对于这一点,霍奇逊提出了一个类似于系统因果论,但较为含糊的解释。在延伸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的基础上,霍奇逊试图区分“有效的因果关系”和“最终的因果关系”。所谓“有效的因果关系”仅指能够产生影响的一种能力,而“最终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与目的相适应的特征,它是由目的、意图或者目标直接导致的。(17)只是霍奇逊的这种“有效的因果关系”和“最终的因果关系”仅仅区分了“只要有关联并能引起变化的原因”和“最终与目的达成相关的原因”,但仍不够清晰,尤其是,对于存在多层级的演化系统而言,这种划分没有区分不同层级中的因果差异性。要更清晰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重构一种因果关系的解释。而孟捷在“归根结底起作用的矛盾”和“占主导地位的矛盾”基础上提出的系统因果性的概念中,原因及其作用的对象的层级性也得到了分离:最初发生改变的原因作用于系统局部和单一层级;导致系统最终发生变化的原因体现在系统全局和更高的演化层级上。

基于系统因果论,我们可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审视制度决定论和技术(产业)决定论。制度决定论者的谬误在于,不仅将最初变化的原因视为系统最终发生质变的原因,而且认为这种最初变化的原因,可以从上层建筑开始。遵循的是政治制度决定经济制度进而决定经济绩效的逻辑,这不仅是对作用与反作用的误读,也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直接挑战。与之相反,技术(产业)决定论者貌似坚持了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但却将生产力等同于技术乃至产业,而未能结合生产关系的视角,从整体生产方式上把握生产力发展的本质。与此同时,技术(产业)决定论者的取向,还容易忽视制度,包括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制度先行变革从而释放和激发生产力发展的可能性。本质上,生产力的归根结底的作用不同于在历史过程中的直接决定作用,推动生产方式改变的直接原因可能和生产力的发展无关,但一种生产方式要在整体上实现不可逆的改变,却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条件。而制度决定论的最大疏忽,就在于完全忽视了这一导致生产方式系统性不可逆变化的根本原因。

注:

(1) 段超:《以赛亚 · 伯林:在狐狸与刺猬之间》,载《中华读书报》2020年2月5日,第10版。

(2) [美]戴维 · S.兰德斯:《国富国穷》,门洪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38页。

(3) 参见Jared Diamond, Guns, Germs, and Steel: 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 W.W. Norton & Company, 1999。

(4) 段超:《以赛亚 · 伯林:在狐狸与刺猬之间》,载《中华读书报》2020年2月5日,第10版。

(5) 详细论述可参见[美]杰弗里 · 萨克斯:《贫困的终结:我们时代的经济可能》,邹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6) Erik Reinert, How Rich Countries Got Rich and Why Poor Countries Stay Poor, Constable & Robinson Limited, 2008, p.145.

(7) 详见杨虎涛:《〈国家为什么会失败〉的失败》,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6月16日,第B1版。

(8) [美]戴伦 · 艾塞默鲁、[美]詹姆斯 · 罗宾森:《为什么国家会失败:权力、富裕与贫困的根源》,吴国卿、邓伯宸译,卫城出版社2013年版,第460页。

(9) 孙仲发:《论七年战争与英国工业革命的关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2期。

(10) 参见[挪]埃里克 · 赖纳特:《富国为什么富 穷国为什么穷》,杨虎涛、陈国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1) 参见[美]道格拉斯 · C.诺思、约翰 · 约瑟夫 · 瓦利斯、巴里 · R.温格斯特:《暴力与社会秩序:诠释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杭行、王亮译,格致出版社2013年版。

(12) 参见[挪]埃里克 · 赖纳特:《富国为什么富 穷国为什么穷》。

(13) 参见Geoffrey Hodgso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gency, Structure and Darwinism in American Institutionalism, Routledge, 2004。

(14) 孟捷:《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48页。

(15) 杨虎涛:《〈历史唯物论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简评》,《 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1期。

(16) Fritz Rahmeyer, “Schumpeter, Marshall, and Neo-Schumpeterian Evolutionary Economics” , 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konomie Und Statistik, 2013, No.233, pp.39 — 64.

(17) Geoffrey Hodgson,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gency, Structure and Darwinism in American Institutionalism, p.97.

杨虎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教授。

(来源:《东方学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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