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中国的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74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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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斌 (进入专栏)  

自从马奇和奥尔森在1984年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 以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已经成为欧美政治学界的主流话语和研究范式,与二战以后流行起来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呈鼎足之势。中国政治学对此相当敏感,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对此文作了介绍, 而系统地介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还是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近两年的事。应该说,我们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认识并不晚,系统地了解却相对滞后,而运用性研究成果更是有限。但是,这种相对滞后的局面也恰恰是中国政治学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认识它的价值,新制度主义的一些概念正在成为流行话语。同时,我们还看到,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异域政治学界争论、整合的过程中,也有中国学者在运用异域政治学界一样的知识渊源即制度经济学而发展自己的制度政治学。这样,根据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本文的三个构成部分依次是我国政治学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梳理和介绍、在我国的运用性研究和我国政治学对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贡献。

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问题与整合

如前所述,我国学术界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真正重视也就是这几年的事,突出地

表现在我国主流学术杂志对于它的集中介绍, 从而使我国政治学界真正知晓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为何物。我认为,这种介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关于新制度主义流派的介绍,二是关于新制度主义中的理论范式或具体内容的介绍,比如“诺思悖论”、意识形态等。

有美国学者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划分为7个流派,分别为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 我反对这样的对于一个理论路径作出如此细致微妙的区隔,因为社会科学的根本价值在于“学”与“问”即学问,学习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如果仅有学习而无问题,就丧失了学习的价值。在研究上实现设定一个细微的路径,肯定会限制发现问题的能力,把研究就变成一个“学问把式”, 结果可能是“以因正因而生变果”。制度就是制度,那里还需要那么多的区隔?可喜的是,我国政治学界并没有被这些眼花缭乱的流派所迷惑,而是集中于新制度主义的3个主要流派上,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而社会学制度主义显然是社会学的方法论,因此对于政治学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根据前引文献,历史制度主义被认为是产生于对只关注个体行为选择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直接批判,因而其核心是重新强调政治变迁中国家、政府和其他组织之于人的行为的影响。历史制度学派接受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规定,即将制度视为对行为起着建构作用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程序和规则,而制度又分为三个层次: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民族国家的文化特质,以及具体的政府制度安排。关于制度本身的定义决定了,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特点是强调制度的“关系特征”,既定的制度结构如何影响政治行为的互动,关注国家与社会的整体范围如何影响着政治行动者决定其利益、以及如何确定他们同其他政治行为者之间的关系。

历史制度学派的“关系特征”决定了,它直接针对的是行为主义政治学,同时也不同于传统的制度政治学关于国家或社会制度本身的形式特征的描述。在我看来,这种“关系特征”所体现的方法论特征主要是中层理论性质和归纳方法。历史制度主义虽然认为宏观的制度结构比如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是重要的,但是就同一性质的政策而言,在相同国家之间的宏观结构下却有不同的政治后果,其中的关键在于中间层次的制度安排不同,是中间性的政党系统和利益集团结构充当着个体政治行为者和国家制度之间的中介。同样,历史制度学派并不忽视个人的行为偏好问题,但为人的偏好的形成和偏好的选择是由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和约束的,而不可能是一种外生的力量。这样,“路径依赖”也就成为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主导性范式和话语。无疑,历史制度学派研究的主要重点是中间性质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宏观的国家制度和个体政治行为,将中间层次的制度安排看作是影响政治行为的自变量。

历史制度学派的另一个方法论特征就是归纳法。不同于基于假设之上的演绎性分析为主要特征的理性选择学派,历史制度学派反对经济学的技术工具,在解释经验素材的时候,通常以归纳的方式作为其主要的分析路径。理性选择学派批评这种路径既不科学也无理论性,但是历史制度学派则认为每一种路径均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不必要一劳永逸地选择一种方法和路径。

我认为,上述方法论特征恰恰反映了历史制度学派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第一,虽然历史制度学派主要是用来研究制度变迁的,但是成长和训练于宏观制度结构不变的学者们在提出这样的理论的时候,或许忽视或故意不去关注这样的问题,即历史上制度变迁在很多时候就是宏观的国家结构的变迁,并且正是宏观的国家结构直接决定着个体的和中间组织的政治行为,何况有的国家在很多时候还不存在所谓的中间组织。因此,不能简单地否认马克思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系统理论的“结构决定论”,重要的是需要对结构作出区分。在中国自秦汉至晚清的千年历史中,是宏观的制度结构、具体地说就是政治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人的政治行为。比如,明清之际的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萌而不发?中国的第一次现代化运动即洋务运动为什么失败?说到底是国家层面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所谓的中层组织的原因。因此,中层理论是重要的,宏观的路径并不是因此而不重要。否则,历史制度主义就存在适用的地域性限制问题。对于历史制度学派这样的缺失,生活在宏观制度结构不变的学者而言,很难有切身的感受,因而也不认为或者难于指出该学派所存在的固有的不足。

第二,正如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所言,擅长于归纳分析的中层理论不能解释在既定制度下的行为者的心理变量。历史制度主义在研究制度变迁时不接受理性人的假设,不能发展出一套制度如何具体地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链条,而这种因果链条恰恰是制度变迁的根本。

和历史制度学派一样,既然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种而不同于传统的行为主义的理性计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当然也是关注制度的。理性选择制度学派产生于对美国国会立法行为的研究。如果传统的理性选择的公式正确的话,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证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和问题本身的多维性都将导致这样的计算结果,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循环现象。然而,在事实上,国会的投票结果又表现出相当大的稳定性。这种现象直接否定了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理性选择,导致人们转向制度的研究,是制度解决了立法者们经常会面对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然而,虽然重视制度安排的作用,但是理性选择制度学派还是坚信行为者既有的偏好的力量,认为政治结果其实就是行为者策略性计算的结果。以分析行为为假设,理性选择制度学派建立了经典的计算途径来解释制度对于行为的影响方式。为此,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创新理论,即当人们认为创设新在制度的收益大于因此而招致的成本时,新的制度就会出现;相反,人们就不会冒着风险去创新。应该说,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这一理论假设为制度变迁作出了新贡献,给予人们一个新的视野去认识一些成功的制度创设过程,比如我国的经济改革中的很多新举措。

因为是可以计算的路径,理性选择制度学派从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借用了诸如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概念,用于阐释某一组织形式产生的过程。这样,理性选择制度学派不仅用此研究国会的立法行为,还转向国际组织的形成和运转、政治制度的发展、民主转型等领域。

我认为,如果说历史制度学派依赖的“路径依赖”,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想解决的或回答的则是“路径替代”。但是,“路径替代”或制度创设难道都是预期的结果?苏联的解体决非苏联共产党所能预期的,更不是他们所期待的。苏联的解体显然是一个“路径偶然”问题。 历史上的国家失败或政权更迭很多时候也不是当事人能够计算出来的。在理论上,国家的统治者知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社会产出的最小化的内在冲突可能会导致国家的失败或政权的更迭,但是,统治者是否能因此计算逐步减少自己的利益而增加社会的产出以稳定自己的政治统治?历史的多数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认为,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最佳用途是分析国家生活中一个具体的组织的创设与运做问题,超出这个范畴,就多少有些力不从心。

从上面的简单的总结可以知道,尽管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毕竟为人们认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野和一定意义上的解决方案。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本身的问题和国人及思想界的理论需求,决定了对制度主义政治学整合的必要。

第一,由于都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一种,共同的话题都是“制度”,它们的分歧又有整合的可能。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新制度主义的几个分支都强调相同的问题,即当表达偏好的制度背景深刻地影响表达出来的偏好时,弄清楚人类行为想要什么是非常困难的。制度研究者没有通过考察个体心理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集中于关注将个体意愿整合为集体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影响,不管这些规则和程序是那些正式政治制度、自愿的联合体、公司,还是认知或解释框架。

既然共同的研究兴趣是潜在政治需求与最终结果之间的黑箱,那么,预先界定这个箱子的内容就是毫无意义的。因此,规范的'制度'定义就是不可欲的。共同的研究议程就是对制度影响的研究,无论它们在何处或通过何种方式发生。

第二,不仅理论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要求整合,理论的地域性特征也需要中国学者在理论运用的选择和整合。成长和训练于既定制度环境下的学者所设计出来的理论路径首先是用于阐释自己所熟悉的制度环境,必然有抵御性限制。尽管任何国家的政治主体都是人,人性具有相同的特质,但是不同文明下的制度变迁差异也是明显的,因而在理论运用上也不可能是完全的“拿来主义”,否者就存在上述难以回答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同的国家面临着不同的时代主题,西方学者主要回答的是在既定的宏观制度结构下国会、政党、利益集团和选举等主流性问题,而对于中国学者而言,面对的千年不遇的社会转型这样的巨型问题。虽然可以从中观和微观的角度研究社会转型中的问题,但是最大的课题还是设计和回答宏观上的社会转型问题。对于这样的巨型问题,历史制度学派或理性选择制度学派能够胜任吗?恐怕连他们自己都不会给出简单的回答。

第三,正如国际关系学中的英国学派的代表布赞所说,国际社会科学界在经历美国行为主义霸权统治几十年而不断碰壁以后,宏观的历史社会理论终于得以复兴。 人类文明中的思想成分就是宏观的社会科学理论,人类怎么能够没有思想?怎么会不需要新思想?很简单,社会科学代际传递的主要是哲学圣贤们的大思想、大思路,而不是匠人的技艺;在我们的记忆中流下不可磨灭的烙印的,是社会科学中能够称得上思想的“传统”,而不是行为主义的一些“样式”。因此,宏观理论研究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并取得一系列成就:经济史研究中诺思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 世界经济研究中沃勒斯坦所代表的世界体系理论 和前述的英国学派的国际体系理论,等等。政治学呢?虽然历史制度学派有一些宏观的色彩,但他们自己定位为中层理论,从而限制了理论的解释力。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历史学提供了百年不遇的良机。也就是说,国际社会科学的新趋向和中国社会转型本身,都为我国学者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可能。我认为,恢复政治学的制度传统,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就能够发展一套有解释力的政治学研究中的宏观理论。

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中国的运用

如果说我国学术界系统地认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只是近两年的事情,可以想见,它在

我国政治学研究中的运用性成果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学者们在自己的研究中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新制度主义的一些流行术语。但是学派之所以称为学派,自然有学派本身的特定内容,并不是所有出现该类术语的作品都可以归类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严格说来,目前主要有三类运用性研究,即关于前苏联制度变迁的研究、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学的研究以及对于中国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建设的研究。

1.关于前苏联制度变迁的研究。前苏联的突然的瓦解,可以看作是20世纪最令政治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震惊的事件,自然也就成为政治学科的研究热点。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中国自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加关注这场政治大地震,总结苏联接替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不乏直接探讨制度根源的作品,但是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来研究的,只是处于引进和尝试阶段。

无论是历史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理论还是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路径替代理论,都无法解释一个庞大的政治系统为什么轰然解体,因为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制度变迁的选择完全是偶然的,制度遗产、政治精英等因素在制度变迁中只起次要的牵制作用,由此提出“路径偶然”概念。美国学者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偶然情况出现于苏联东欧突然崩溃后的特殊时期。为此,有的国家实行渐进式的新制度引入,有的实行休克式的新制度引入。 这种关于前苏联制度变迁的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是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领域的纵深性拓展,扩大了我们的认识视野。

在有人介绍新制度主义之于苏联的研究时,中共中央党校的学者直接运用新制度主义的基本范式研究苏联的制度变迁。作者认为,在苏联的最初的制度设计中,权力的高度集中而同时隐含了“制度供给不足”与“制度供给过剩”的危机因素。虽然这种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并不必然导致其制度的日益僵化,但在苏联模式的历史演进中,却因其制度供给主体即特权阶层和领导者的自私和思想落伍而日益丧失制度创新能力,最后通过高成本和悲剧性的解体方式实现了制度转换。苏联的教训从反面证明,“制度创新”是决定社会主义命运的重要环节。

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苏联的制度变迁,不仅可以拓展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视野,还可以为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直接提供某些启示和助益。因而这种研究不仅是学理上的,更是政策性的。

2.关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学界观察中国经济变迁的一个思维传统,成就斐然。但是经济改革不但是经济学科的研究领域,也是政治学科的重要课题,因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往往离不开政治,经济改革的现实内涵是其政治意义,学科内涵是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我们将会看到,政治学运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中国经济改革的研究所得出的某些结论和判断具有自己独特的贡献。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领域,即以国有企业改革为起点而进行的政府与企业关系研究和关于经济转型的宏观研究。关于国企改革的研究,不同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政治学主要集中于国家理论、政府制度设计以及政府的行为逻辑等,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政府与股市关系、粮食体制改革以及建立公司的制度成本的研究所演绎的政治学理论价值。

股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鲜事物,也是倍受百姓和专家关注与争议的体制。关于中国股市的“政策市”定位很准确,但是为什么是政策市?各路经济学家一直没能回答。有人运用“诺思悖论”即国家目的的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内在张力,结合中国建立股市以来的股票市场的波动周期,深刻地回答了“政策市”的制度根源。 粮食体制更是关乎千家万户的问题,但是为什么1998年以来的粮食体制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就?说到底是宏观的制度结构与中观的路径依赖问题。 我们由此看到,在我国,哪怕是探讨中间层次的组织行为,也必须研究宏观的制度结构,确实存在“结构决定论”问题。关于组建公司的过程的案例研究,有力地阐释了基于公有产权上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必然体现为宏观制度结构与中层制度安排的高成本,微观行为主体即企业和主管官员博弈过程的理性选择行为所导致的高成本。 这种研究既是对制度经济学的知识性补充,是对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生动验证,也是形成中国政治经济学体系所必需的案例支撑。

关于宏观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有学者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所设定的“制度范式”研究路径, 系统研究了在既定制度结构下经济转型的政治意义,得出值得关注的结论:第一,从权力结构和制度绩效出发,揭示了改革前的国家权力所存在的危机以及改革的理论起源问题,由此引申的命题是,在无效的产权制度下,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在实践中却表现为权力资源的分割和权威资源的流失。

第二,从“诺思悖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官员理论引申三大权力主体即国家、地方和行政机关的不同的行为模式。比如,国家的一个目的是租金的最大化和政治统治的坚固化,另一个目的是社会产出的最大化的命题,解释了经济改革的局限性,阐释了国家经济行为的政治学内涵;既提出地方政府的反市场化与制度创新的悖论,又指出制度创新带来的更加均衡的国家结构形式,从而根本性地改变了过去国家不受制约地决定一切的格局;系统地解释了行政机关的部门主义规制所导致的权利制度化,从而另人信服地论证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费用和制度绩效。

第三,政府与企业关系研究的创新性。在西方国家的政治与市场关系中,总体上不存在国家的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主要关注国家在多大程度上干预经济。但是,中国不但存在政府的企业所有权问题,还存在基于所有权之上的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政治经济关系。这样,就不能笼统地议论政府的职能问题。由于与企业所有权的不同关系,作为政府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作为政府代理人的行政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表现都是不一样的。由此,给学人予警示的是,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而不陷于西方的研究模板。

3.关于中国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建设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历史制度主义就是专门用来分析制度变迁的理论途径,异域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凡,更不用说对于经济史的研究而形成的新经济史学派。 目前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成果有:

第一,大国兴衰比较研究。不同于历史学家肯尼迪对于大国兴衰的军事冲突和经济发展论、 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家兰德斯关于国富国穷的文化决定论、 经济学家奥尔森之于国家兴衰的集体行动困境论, 国内一些学者已经从制度层面考察大国的命运,认为国家制度和治理形式决定着一个国家能否强大以及强大的持久性,其中包括对近代中国衰落的制度研究。

第二,近代中国研究。众所周知,中国第一次现代化运动即洋务运动的失败是败于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研究发现,宏观的制度结构和中观的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失,决定了行为者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统治者的集体失败即国家的失败。到了北洋政府时期,为什么政治上的“丛林规则”下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又有空前的繁荣?制度理论的分析或许让我们明白这一特殊时期的政治经济悖论。制度理论更有力地解释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命运。考察国民党政权的性质、危机的权力结构以及绝对贫困化的农民,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和农业社会产出的最小化,直接颠覆了南京国民政府。上述对于中国近代史中的关键事件和关键结构的分析,给了我们认识近代中国政治变迁的一种新视角。

第三,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研究。有人敏锐地指出,当前中国的中心应该是由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实行第二次大的转型。 无疑,当前中国的制度建设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制度变迁理论所展现的有关成果很有限,主要集中于农村基层政治中的制度创新研究, 个别学者涉及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在中国,系统运用制度理论而研究制度变迁和制度建设的努力刚刚开始,但是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将有批量的研究成果。毕竟,比较政治制度和比较政治发展、近代和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都有许多待开发的领域,而制度建设又是当前最迫切的课题。

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中国的争论与拓展

我国学者在运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本路径进行研究的时候,也在拓展着新制度主义理论。有意思的是,我国政治学界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本身没有多少争论,但是对诺思的制度变迁却争论颇多。由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知识来源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等所构成的制度变迁理论,关于知识来源的争论也就可以视为对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本身的讨论。

1. 关于“诺思悖论”的讨论

政治学界对于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讨论,基本上是以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为参照系,或者进行纯理论的思辩。代表性的观点有:

理论逻辑不可解论。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国家的建设性和破坏性的双重作用所决定,“诺思悖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解的。政府既有积极的和公利的一面,是不可或缺的,又有消极的和自利的一面。解决这种悖论的有效途径在于通过制度创新而实现制度均衡,其中可以借助意识形态的力量克制非创新占有。然而,当统治者的利益和社会创新出现冲突时,政府是否或能否改变意识形态,则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这使诺思的“国家理论是根本的”论断出现了逻辑缺口。

“诺思悖论”存在不可解的逻辑缺失? 抽象思辩是必要的。但是,即使在理论上,国家的制度创新并不是单向性的活动,意识形态变革的路径也不只是单向性的,存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双向的路径。 考察国家的制度重新功能不应该将国家孤立起来。更重要的是,我们熟悉的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表明,刚性意识形态而维护的统治者利益的至上性所导致的制度衰败的事实,并没有消解“诺思悖论”,反而是一种验证和支持。

密切联系论。有学者在充分认识到诺思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分歧的同时,指出了二者的共同点。在国家产生的问题上,诺思对国家模型的构建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分析基础之上的,具有深厚的唯物主义基础;在对国家职能的认识上,构成“诺思悖论”的国家的暴力潜能论、统治阶级利益的至上性、国家的非中立性等论断,深受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相关论述的一种归纳或展开。 还有人认为,诺思与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区隔是显然的,但是“诺思悖论”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国家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现代经济学表述。 其实,诺思本人也承认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和国家理论的生命力,尽管他不接受马克思的某些论断。

2. 关于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理论

或许是因为国人太熟悉的政治术语,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受到的关注最多。人们太习惯于将意识形态视为政治生活的当然部分,因此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分析让人们耳目一新。意识形态的正、负功能主要表现在能否鼓励制度创新、论证团体行动的合法性、避免政治分裂和减少“搭便车”。 这方面的研究也是点到为止。我国改革前后意识形态争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其实最能验证这种意识形态理论,但是,研究不足。

3. 理论拓展

主要是基于制度经济学的知识来源而不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各种流派, 有学者提出了用于分析中国政治发展和大国制度变迁的“制度范式”理论。简单地说,“制度范式”的是指:由政治结构所安排和影响的产权制度共同构成一个宏观的制度结构(Structure);制度结构决定或影响着由组织、政府与企业关系、交易方式(计划或市场)、意识形态等元素构成的中观的制度安排(System);制度安排的样式直接影响着由政治合法性和经济绩效构成的制度绩效(Performance),又称为“SSP范式”。

与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比较,这一理论的主要特点是:

1)不同于历史制度主义所谓的中层组织决定论,本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结构决定论”。中国自古以来的最明白的政治发展线索是,政治权力主导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否则就不能理解几千年的物质积累为什么不能演变成资本主义经济,不能理解古代、近代的官僚机构和个人所导演的租金为零的集体失败。

2)不同于我国制度经济学的是,“SSP范式”更加关注制度结构中的政治制度之于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制度经济学家能否认同这一点,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判断。

3)“SSP范式”既包含了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变量,也包容了理性选择学派的“行为偏好”。真是巧合。西方政治学学者在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各种流派(目前正在整合),而中国政治学学者借助于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所形成的制度范式则有自己的操作性和包容性,是一种整合性理论,尤其适用于大历史的比较研究和国内政治经济变迁研究。

结语:在梳理、探讨和总结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中国的发展之际,有几点强烈的感触。第一,和中国的整体性对外开放一样,政治学只有在交流与对话、借鉴与批判中才能得到充实和发展。第二,和发展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发展我国的政治学应该坚持马克思学说的精髓。更何况,作为人类文明的最智慧的一种表达,西方的社会科学在很多时候也难于饶开马克思的学说。第三,即使是使用同一种话语、同一种理论流派,不同语境下的学者自然有不同的题域关怀和时代主题,这也就为我国的理论发展和理论创新提供了可能。

来源:《教学与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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