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梁:以高水平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71 次 更新时间:2024-05-28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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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  

 

新质生产力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发展,为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指引与行动指南。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在于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这离不开制度环境和法治引领。以高水平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具有重大意义。

高水平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推进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可以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提供“加速度”。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需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而改革的深入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法治的完善是改革成功的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体制改革深化和创新机制构建,离不开高水平法治的推动。改革进程需要立法先行,明确方向、引领目标;改革措施需要法治赋能,增强改革执行力;改革成果需要法治巩固,提升改革实效。

高水平法治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压舱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要防止一哄而上、泡沫化,也不要搞一种模式。”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兼顾时效性与持续性,平衡发展与稳定,统筹效率与安全,这需要高水平法治发挥“压舱石”作用。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高水平法治提供制度保障,将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过程中需要高水平法治防范化解风险。预防、规避和化解风险是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基本功能。法治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上具有显著优势,能够助力于对风险的准确把握、有效应对和精准治理。

充分认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功能,有效发挥法治在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以高水平法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将法治思维与创新思维、发展思维与治理思维相融合,真正以高水平法治保障、规范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正确方向。一是以法治保障党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以法治化的形式明确、加强党的领导,其关键在于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应当在科技创新、数据流通、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相关领域立法中将党的领导写入国家法律文本,以法治保障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科技创新的发展方向,把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科技向善”的技术规则体系纳入由法律、伦理所构建的法治体系中,构建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的回馈机制、分享机制。三是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需求导向。完善科技创新的指引、激励制度规则,构建高效的技术创新协同制度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调联动制度,瞄准原创性、颠覆性技术,聚焦科技领域的“卡脖子”问题,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以法治规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秩序。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需要以法治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一是推动资本有序参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金融“活水”的灌溉,特别是资本市场支持。应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保障,完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制度设计,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产业升级、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上的积极作用;完善资本流向监管与风险防范制度,增强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防止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资本无序扩张与野蛮生长。二是推进新兴产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提升新兴产业创新活力、推动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应进一步推进新兴产业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新兴产业有序竞争。三是探索未来产业包容审慎监管。未来产业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赢得先机的关键所在,是实现创新引领发展的“先手棋”。对于未来产业,要转变监管思维,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回应型监管、促进型监管、创新友好型监管,加强监管科技运用,建立国家层面的“监管沙箱”。

以法治推动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以法治助力科技创新意义重大。一是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地位,适时修订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完善加强基础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的具体行政法规,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完善科技进步条例、科技创新条例,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法律体系支撑。二是提升科创企业法律服务水平。在外部,鼓励引导法律服务精准对接科技企业需求,着力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法律服务”新格局;在内部,完善科创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提升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利用率,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三是推动科创领域纠纷高效化解。在事前要做好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在事中,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其程序灵活、快捷简便、自治性强的特点。事前事中相结合,提升科创领域纠纷化解质效,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率。

(作者:张梁,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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