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超武:粮食、外交与边界

——中国取道印度转运大米进藏的若干重要史实和意义(195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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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超武  

内容提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取道印度转运大米进藏,是缓解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后粮食短缺的重大举措;同时,通过向印度出售粮食,发展同印度的贸易,部分解决了驻藏部队物资短缺问题。在印度协助转运大米和在印采购重要物资的情况下,中国在处理中印关系重大问题时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政策和立场。印度决策者在同中国的有关谈判及实施转运的过程中,把转运大米同解决印度所谓的至关重要的战略利益联系起来,凸显了其对华政策的重要方面。

关 键 词:中印关系  转运大米进藏  尼赫鲁

 

1951年1月,印度请求中国出售粮食以缓解其国内饥荒,中国则以此换取印度同意协助转运大米到西藏,并同意中国使用粮款在印购买物资。中印双方在1952年5月和7月达成相关协定和谅解,这是两国建交后双边关系中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对中国而言,通过印度转运进藏的3500吨大米和其他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驻藏部队的供给困难,有利于这一时期治藏战略的实施;同时,中国还把向印度出口粮食同这一时期的外交战略目标联系在一起,即通过发展同印度的经贸关系,试图打破美国和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和封锁。印度在购买粮食的同时,利用此次转运,充分展示了其在这一时期处理中印关系重大问题时以及在中国治藏战略中所具有的优势;印度把提供转运便利同解决其所谓的在藏“根本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就是这种优势的突出表现。本文在整理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印度国家档案馆、尼赫鲁图书馆等解密档案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力图对中国取道印度转运大米进藏的若干重要史实,特别是尼赫鲁的决策、中印两国交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述,以期阐释中印关系在和平解放西藏前后的基本特征、尼赫鲁处理相关问题的战略考虑及其所体现的印度对华政策的本质。

一、中国向印度出售粮食和取道印度转运大米进藏的考虑

中国之所以考虑取道印度转运粮食进藏,最重要的因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藏与和平解放西藏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供给问题,特别是粮食短缺的巨大困难。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记载:“政务院、中央军委为解决西藏军区前方部队及地方工作人员的供给问题,通过外交途径与印度政府商妥,从1952年7月起,从广东黄埔港陆续起运3500吨大米,海运至印度加尔各答港,由印度负责转运至锡金首府冈渡。”①时任第18军进藏牦牛运输队队长的杨一真在其回忆录中写道:“1952年元月,印度大使向我提出,要我国援借粮食百万吨以上,救济印度广大灾民。本着国际主义、人道主义、中印友好精神,中央拟满足印方的要求。为解决我入藏部队当时粮食供应的困难,拟在借给印度大批粮食的同时,通过谈判,调运大米3500吨左右……军委要求十八军研究接运方案上报。”②这些记述揭示出这一重大事件的三个基本史实:其一,印度首先请求中国出售大米,以缓解其国内饥荒;其二,中国在同意出售大米的同时,提出请印度协助转运粮食到西藏,以缓解入藏部队和人员的供给问题;其三,大米转运是在外交部和外贸部的协调下,由西藏工委和西藏军区在中央军委的指导下实施完成的。因此,没有印度的请求,中国也无从要求印方协助转运。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印两国达成的有关协议是具有双赢意义的③。

对中共中央而言,粮食供应和后勤保障问题能否解决,是决定入藏人员和解放军进藏后能不能站稳脚跟的关键因素。西藏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和地理环境,历史上粮食短缺问题就极为突出,每年都要输入相当数量的粮食。为此,对解放军进藏的粮食和后勤补给的供应及保障问题,中央和西南局在部队进藏的决策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1950年1月19日,刘伯承和邓小平致电中央军委,建议“进军西藏宜沿四省适当路线作向心的迂回部署,尤其照顾到地形、经济困难,亦以多路的向心进兵为宜”。1月24日,中央致电西南局、西北局,赞同“多路向心进兵”建议,以便解决粮食及地形上的困难④。2月9日,西南局、西南军区发出指示:为了保障进藏部队的粮食供应,要求尽可能减少进藏部队的人数及强化运输补给⑤。邓小平和刘伯承在5月9日给中央军委的电报中特别强调:“入藏先遣部队目前严重的困难是没有粮吃,这个问题已成了4000人生命生存的问题,也是解放西藏中的严重困难……只要有饭吃,什么都好办。”5月28日,张国华军长在第18军党委扩大会议上强调:“进军的困难是补给问题,补给不仅关系到进军,而且关系到西藏的建设。我们要进军,最大的困难就是补给,最主要的问题是粮食问题。历史上治藏成败与否,就看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⑥

同时,由于运输问题而面临的补给困难和粮食短缺,还严重制约着进藏的军事部署。1950年11月12日,张国华在给昌都工委的电报中指出:“现在部队装备(皮袄皮裤)不齐,粮食没法解决……据上述情况今年无法进军。因此今年确定不进军,在昌都地区加强准备,视上述情况(粮食)基本上解决,即可以执行进军拉萨任务。”⑦1951年5月22日,中央军委代总参谋长聂荣臻召集西南、西北军区首长,并有张经武、张国华参加的会议。会议认为,现在“应与过去的部署不同,兵力不必要那样多,以减少粮食供应的困难”⑧。7月23日,西南局、西南军区致电张国华、谭冠三并范明,对第18军的入藏部署作出明确指示:由于公路未修通昌都,靠牦牛从玉隆向拉萨运输350万公斤粮食是非常困难的,空运飞机有限,甘孜机场尚未建成,不能作过高指望,对外贸易尚未实现,因此“今年入藏的补给工作实有很大困难,并非过去估计的那样乐观”。西南局、西南军区强调:“依毛主席所面示的稳重方针,订出较有把握的措施是必要与应该的。”因此,“先尽量减少第一批入拉萨的吃饭人数”,现在张经武已抵亚东,达赖已准备回拉萨,先去一个团似更好些。同时,应组织骡马随先遣团行动,并大力组织牦牛运输,还应“尽量就地取给一部分”⑨。9月初,邓小平在向张国华口头传达进藏工作指示时特别强调,西藏目前的干部应该是越少越精干越好,机关干部第一步不宜多去,主要是防止补给困难,而造成事事被动⑩。1951年10月底,张国华、谭冠三率部进入拉萨几天后,西藏工委和第18军领导人开会,确定采取以下措施:加紧同西藏地方政府协商,督促其协助购买和运输粮秣等物资;通过统一战线工作,争取上层人士出售粮食和牛羊;按西南军区要求迅即调整部署兼顾部队分散就食;驻藏部队投入开荒生产,以补充部分供应。同时,在阿沛·阿旺晋美的呼吁和协调下,西藏地方政府成立了专门为解放军采购粮食的临时机构“宋穷噶厦”,帮助从贵族、寺庙和西藏地方政府粮库采购粮食;当时,进藏部队从西藏地方政府粮库采购了价值130万银元的粮食(11)。到1952年春夏之时,驻藏部队和机关人员的缺粮、断粮情况更为严重,官兵一再压缩每日粮食定量,“先由1斤10两(16两为1市斤)减至1斤,再由1斤减为半斤,半斤也难保证时,则辅以马料喝稀粥充饥”。西藏工委、军区继续就地采购粮食68万公斤、牛1000余头、羊6000只、酥油3.5万公斤,勉强维持驻拉萨地区部队和地方工作人员的需要(12)。从1951年11月至1952年3月,“我军在当地采购粮食共710万斤”,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粮价的上涨。以拉萨为例,西藏和平解放前,麦子1藏克售价17两藏银,1952年涨至80~100两藏银;青稞1藏克售价17两藏银,1952年涨至70~90两藏银(13)。对此,张国华曾指出,1952年6月以前,“我们的形势是很不安的,每天都要问问还有多少粮”(14)。

在中央看来,修建内地通往西藏的公路,是解决驻藏人员和部队后勤保障问题的根本举措。解放军进驻太昭、拉萨、江孜、日喀则等地(通称太昭以西地区),部队和工作人员为1.1万人,其中拉萨为4200余人,第18军的其余部队均在昌都以东筑路。同时,中央对康藏公路修通后所发挥的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在1954年3月15日批复西藏工委《1954年工作计划草案》时明确指出:“即使今年康藏公路可以通车,但尚有技术上的若干困难,不可能在通车之后,立即完全依靠公路解决供应问题,我们至少在通车后还需要一年半载的时间克服一些有关运输上的主要困难,然后才能将主要物资运到拉萨,对此要有充分思想准备。”(15)另外,从西康运1市斤大米到西藏,运费需2块银元,从印度运则为1元3角(16)。

解放军进藏后的粮食短缺,还在于印度指示不丹禁运大米进藏,以配合这一时期印度对西藏的贸易管制和禁运政策(17)。不丹的大米过去主要出口到西藏的亚东、帕里等地,每年1000驮(2000皮袋),1950年减为750驮,“但自去年11月起即封锁禁运,不许藏商进入,米价突涨。帕里从四两每升涨至八两直至十多两。不丹王储透露,封锁为印度指示,若不丹无力封锁,印度可派兵驻守。不丹不愿印军开来,故自行主动派兵封锁”(18)。这一情况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1951年8月26日,中央致电西南局:“目前不丹封锁粮食进口及印度对出口羊毛加征高税两问题,待我军到达边疆建立了军政委员会议后,再统一处理。”(19)

在上述背景下,印度由于其国内饥荒请求中国出售粮食,为中方决定取道印度转运大米和物资进藏提供了契机。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印两国在1951年1月3日签订5万吨大米和16500长吨麻袋合同,大米共价值210000英镑,麻袋共价值2269575英镑。双方在2月份还就中方继续出售粮食的品种、数量和价格等问题进行接触(20)。3月26日,印度驻华使馆参赞考尔(T.N.Kaul)正式向中国外交部亚洲司提出:印度由于今年缺粮200万吨,希望知道中方是否准备继续向印度出口粮食,数量、种类以及价格如何?3月28日,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陈家康接见考尔时,对印方的要求作了答复。陈家康说,“中国人民政府为了增进中印两国人民的友谊”,除业已成交的5万吨大米外,现准备继续向印度出售粮食100万吨;其中,大米50万吨,杂粮(苞米、高粱、一部分豆类)50万吨。至于价格,大米,中国口岸交付,散装,每吨116美元;苞米,中国口岸交付,散装,每吨67美元;高粱,中国口岸交付,散装,每吨56美元。陈家康告诉考尔:“如印度政府需要此项粮食,可以指定代表与中国人民政府贸易部,进行具体谈判。”(21)4月5日,周恩来在同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K.M.Panikkar)谈话时表示,对西藏的粮食供应,也将要经过印度运达,希望印度为中国经由加尔各答向西藏运粮提供便利;同时表示,中国将会在1952年继续向印度提供粮食,以换取某些商品(22)。这是目前可以看到的中国领导人正式向印方提出转运要求的最早的会谈记录。

1951年4月底,印度粮食农业部联合秘书邓来(K.R.Damle)访问中国,商谈购买粮食事宜。中印双方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和协议。4月25日,中印签订出口5万吨高粱的合同,价值100万英镑(约合133万卢比)。合同规定:“运方所租船只,不得悬挂美国或日本国旗,其船只亦不得为美国或日本籍的。”(23)5月22日,两国签订40万吨高粱和14000长吨麻袋合同;高粱价值106466666卢比10安那,麻袋价值为52870000卢比。5月31日,两国签订16500公吨大米合同,价值为9114187卢比(24)。

1952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签订10万吨大米合同,价值5810万卢比(25)。在中国向印度出售粮食的情况下,5月26日,中国驻印使馆临时代办申健同印度外交部外事秘书梅农(K.P.S.Menon)、联合秘书哈克萨尔(S.N.Haksar)达成谅解。印方同意,自1952年6月到12月每月从加尔各答港口运送500吨大米至亚东,运费由中方支付(26)。7月18日,申健同梅农达成有关运输3500吨大米到西藏的谅解,双方约定:第一,中国向印度出售10万吨大米,以换取印度协助中方运粮3500吨到西藏。总运装费为34亿元人民币(旧制),印度政府先行垫付有关费用;第一批中国运藏大米,于7月3日抵达加尔各答港口,计1000吨。第二批于7月15日由中国黄埔港装船运出,计2500吨,均请印方转运。第二,大米运抵加尔各答后,由印度政府代表阿南德(P.L.Anand)与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会同点包、过磅、检验包装情况、抽取米样、查看大米质量后即由印度政府代表接收,并出收据给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第三,自加尔各答至干都之运输事宜,由印度政府负责,一切运输费用暂由印度政府垫付,每月由中国驻印度大使馆与印度政府结算一次。第四,由干都至亚东之大米运由中国政府负责,但在印度境内之治安问题,请印度政府负责。草料问题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政府负责,在锡金境内,由印度政府负责代购(27)。按照上述约定,第一批运藏大米1000吨,由货轮“森南布利斯号”(Sunnanbris)运送,于6月19日由广州黄埔港出发,开往加尔各答,7月3日抵达,该船还装载中方出售印度的6200吨大米。7月15日,第二批由中国黄埔港装船,计2500吨;“海洋奋进号”(Ocean Endeavour)于7月23日起航,8月14日抵达,18日卸货完毕(28)。

中印有关转运粮食的谈判开始之后,西藏军区就着手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大米和物资的接收。1952年1月25日,西藏军区打电报给总参谋部和西南军区,汇报接收大米的准备工作。西藏军区在电报中说:“遵照军委决定通过外交途径经印度转运大米进藏的指示,我决定在亚东成立接管物资转运站,以傅生同志为站长,周川萍同志为政治委员,并派第52师一个连护卫。该站组成后,拟于2月20日去亚东。”中央批准了上述请求。4月15日,中央军委指示西藏军区派人于6月18日去印度和亚东,准备接运从印度运送来的3500吨大米(29)。5月30日,西藏军区致电帕里转运站并第154团,作出如下指示:其一,决定在亚东接收700万斤粮食,转运站移到亚东,负责接收事宜,帕里的接运将另外组站负责;其二,准备于7月初以第154团一个营及铁木石工(军民共200人)去亚东造车,并以第154团另一个营自亚东向帕里修建大车路;其三,团指挥所机关住亚东附近,以便统一指挥修路和建库部队(30)。6月2日,中央军委电示西藏军区:与印度粮食谈判大体已完,从6月份起每月平均送藏500吨,12月底共送3500吨,均系大米,拟自6月1日后即起运,请即派人去德里我驻印大使馆参加商谈。西藏军区决定由时任军区参谋长的李觉和西藏贸易公司总经理的罗家镐前往印度(31)。时任印度驻拉萨使团团长沈书美(Sumul Sinha)在6月13日给印度外交部的电报中,报告了中方为此事申请签证的情况。沈书美在电报中说,中方正极力要求获得签证,并强调3位申请者去新德里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必须与印度政府就运输安排进行谈判,特别是安排从甘托克开始的运输事宜”。同时,中方还提出,由于运输需要,“印度政府要求从西藏运去1500头骡子,这些也都需要中方的监督”,因此,这3名申请者必须立即前往。尽管沈书美认为中方提出的问题“更多的是出于想象而非现实”,但他还是发放了签证(32)。

西藏工委为尽快完成运送大米的任务,决定组织转运组派驻甘托克,责令亚东的军地单位组织落实此项工作。1952年7月,西藏军区第154团(欠第3营,该营仍驻拉萨)由江孜、日喀则移驻亚东。第154团进驻亚东后,在噶林岗、春丕塘、帕里之间展开修建仓库及亚东至江孜的马车路任务。西藏军区派后勤部副部长扶廷修到亚东,组建物资转运站,西藏贸易公司在亚东设立分公司,并成立了亚东修建运输党委,统一组织接转大米,修建仓库、马车路及办理与印度的通商贸易等事宜。转运站在当地开展工作,动员藏族群众参加骡马运输(33)。由于从甘托克到西藏只能完全靠骡马驮运,1匹骡子可驮运120斤大米,运完3500吨大米需要5万多匹次的骡马。当时动员的运输力量,包括后藏地区的200头,前藏地区的500头,军区的760头,羊毛商的1000头(1952年11月底增至2000头)。按此数量的驮力,驻印大使馆估计要到1953年方可运完,西藏军区认为需要7个月的时间(34)。

与此同时,由周川萍(帕里转运组政委)、他新(帕里物资转运站、亚东物资转运站秘书组组长)、亚东地方头人代表萨空·次仁多吉等人组成转运小组,于1952年8月进驻甘托克,开始组织运输工作,计划用半年时间完成2000吨大米的运输任务。如何完成这项工作,萨空·次仁多吉向转运小组提出建议:一是运输任务必须落实到所有进藏运输的每批骡马的头上,而这一分配任务的权限在亚东宗本,这需要亚东的军政部门与宗本进行交涉。二是必须取得锡金王室和其职能部门的支持,这件事可由他本人来办,因为他和锡金王室有良好的私交。锡金政府有运输车队,可承包从西里古里到甘托克的运输。三是8月以后正逢雨季,运输大米须采取防潮措施,可借鉴英国人的经验,把粮食装在防水的帆布袋里。此外,萨空·次仁多吉提出如何防止粮食在途中丢失等具体建议。转运组采纳了上述建议,使第一批2000吨大米的运输任务得以顺利完成(35)。7月30日,第一批大米运抵亚东。

李觉在印度商谈转运大米的同时,还开始采购部分物资。他们先在加尔各答订购大米、花生、罐头、奶粉、食物油、布匹、蜡烛、煤油、香皂、肥皂、笔记本、纸张等物资,费用由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馆统一结算。在新德里,李觉、罗家镐在中国使馆的帮助下商定购物清单,其中包括电讯器材、生产用的铁镐铁锹、食品罐头和油脂、布匹、药品、鞋等物资,以及种牛、种猪、种鸡和苹果树苗,并按印度市场价格做出预算,通过大使馆电台报到国内。采购计划获批后,中央立即将外汇拨给大使馆;时任使馆代办的申健指定专人将物资购齐,并让在印度的华侨商家“宝元通”承包运送到亚东。1952年8月初,当李觉一行返回亚东不久,采购的物资就陆续运入西藏。这批大米和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驻藏部队和工委机关的供应困难(36)。

值得提出的是,中国此时决定向印度出售粮食,除以此请求印度提供运输便利的考虑之外,还突出体现了新中国外交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大力发展同新近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的关系,以期打破美国和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和封锁。1951年4月2日,陈云和薄一波在致电各大区负责人通报印度向中国购买粮食一事时指出:“我们现有余粮300万吨,答应出售给印度100万吨,这样做可以减少印度对美国粮食的依赖。”(37)5月5日,陈家康在同高尔参赞谈话时,高尔也表示说:至少印度不会接受美国带有政治要求的交易,因此在此期间加强中印交易,以暴露美国(38)。

二、印度对待转运粮食的态度与尼赫鲁的决策

印度决定为中国转运粮食进藏提供便利,首先是由于国内面临严重的灾荒、在对外寻求粮食援助的过程中中国答应其请求的结果。印度先是向美国和苏联求助。1949年10月尼赫鲁访美时,请求美国提供粮食援助,但美方坚持必须监督粮食的发放,尼赫鲁认为这是不能接受的。尼赫鲁事后曾表示:“当我在美国时,就以特价或延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约100万吨小麦的问题,进行了很多次会谈。艾奇逊国务卿确实向我保证说,这是可安排的,但最终整个事情都没成,因为给我们开出的条件,是很难接受的。事实上,压根就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39)这一时期印度还寻求苏联的帮助。1951年5月10日,苏联宣布同意印度以现金购买5万吨小麦,第一批6700吨于5月31日运抵孟买;6月22日,印度和苏联在新德里签署一项易货协议,苏联供应10万吨小麦,印度供应黄麻、茶叶以及其他等值商品(40)。

为进一步缓解国内的粮食危机,1951年年初,印度请求中国予以帮助。中国在答应印度请求的同时,也提出请印度协助转运粮食到西藏的要求。在有关转运粮食的谈判过程中,印度驻华大使馆特别是潘尼迦大使不断向尼赫鲁汇报谈判的进展(41),尼赫鲁则对相关问题做出重要的指示。这些指示突出体现了他在这一问题上更为深层的战略考虑。

1952年4月5日,周恩来同潘尼迦谈话时表示,在未来的许多年,西藏的日常经济将同印度联系起来,因为与布匹等相关的日用品均来自印度。对西藏的粮食供应,也将要经过印度运达,希望印度为中国经由加尔各答向西藏运粮提供便利。他在会谈中还询问潘尼迦,对修筑一条从印度通往拉萨的公路,印方持何态度(42)。4月10日,潘尼迦打电报给尼赫鲁,汇报他同周恩来的谈话以及近期同中国进行有关粮食谈判的进展。潘尼迦说,为宣布与印度签订贸易协定,中国政府今天提议,从5月至7月,以国际市场价格供应20万吨大米的一半,即10万吨,有关规格和具体价格将在周一告知。中国政府希望粮款一半以卢比支付,一半以可兑换英镑支付。潘尼迦在电报中强调,“这一提议是在中国自身存在粮食困难的情况下提出的,是特殊的友好姿态”;中国政府同意签署一项单独合同(非易货交易),由此通过陆路向西藏供应物资,通过海路向中国其他地区供应物资,他们将在周一提出要求。潘尼迦汇报说,中方一直提出要求提供运输便利,在5月份从中国内地经印度转运1万吨粮食(主要是大米,部分是小麦)到西藏,同时从西藏经印度转运3000吨物资(主要是羊毛)到内地。中方想了解每吨货物从加尔各答到西里古里的铁路运价以及从西里古里到西藏的陆路运费,同时还想知道港口费和其他费用的详情。中方同意,为转运粮食进藏,自己将安排从中国到加尔各答的船只以及安排西藏羊毛运到内地的船只。潘尼迦认为:“考虑到运输数量不多、西藏粮食的短缺以及西藏羊毛贸易停滞不前等因素,建议我方同意中方的要求,以此作为友谊的姿态。”潘尼迦还指出,“假如我方准备在从中国(内地)运粮到西藏以及从西藏运羊毛到中国(内地)方面做出类似的让步的话”,那么,从中国运到印度的粮食可能会减免港口费和其他运费(43)。

1952年4月12日,尼赫鲁给潘尼迦发去一封长电报,对潘尼迦上述汇报做出指示,更为重要的,该电报突出体现了尼赫鲁在转运粮食问题上的诸多战略考虑。首先,在表示感谢中国出售大米的同时,尼赫鲁指示潘尼迦,一方面,谈判中要把维持传统的印藏边贸同有关通过印度运送大量货物到西藏的新的贸易建议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要把转运大米进藏同中国向印度出售10万吨大米“完全分开”。尼赫鲁此番用意非常明确。其次,尼赫鲁对中国“不愿讨论我们在藏利益的根本问题”,表示极大的不满。尼赫鲁指出,是周恩来自己在去年9月份提议的,但在印方表示准备谈判的意愿并向中方提交在藏利益的照会之后,中方以“进藏时间不长,尚未对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作为借口,这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最后,尼赫鲁认为,中方建议不仅产生了“非常困难的运输问题”,同时“还具有某些政治上的意义”。尼赫鲁表示,为中国转运物资,“意味着要修改现行贸易方式,以及持续地、大规模地提供运输设施”,为此“提出了有关供应和运输的重要问题,这需要几个部门进行考虑。我们运输系统的负担已非常沉重了,必须认真考虑任何额外的负担”,但印方“准备研究这一问题,这是我方应保有的特权,以便在中国和我们进行全面解决问题的谈判中,以此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筹码”。尼赫鲁强调,零散地接受这类建议,“而并未获得根本问题的解决”,这对印度是“不利的”。尼赫鲁还特别指示说:“对中国驻藏部队而言,这些物资供应想必是必不可少的;据各种报道看,他们需要大量的物资。对中国在西藏大批部队的调动和驻留提供便利,我们并不是特别的担心。”因此,印方乐于提供运输便利,但“这些必须被视为根本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而非片面的安排。对周恩来提出的修筑公路的建议,尼赫鲁认为这对印方而言并无什么特别的好处(44)。

由此可见,尼赫鲁把为中国提供运输便利同解决中印之间所谓的“根本问题”联系在一起。尼赫鲁眼中的所谓“根本问题”,就是印度同中国的边界问题。1949年12月,尼赫鲁在向各邦首席部长说明对西藏的政策时,就特别突出了边界问题。他说:“我们对西藏的政策颇不明确,这是从英国统治时期继承过来的。我们承认的,是西藏的自治,而这种自治是处于某种模糊的中国宗主权之下所具有的。从法律上严格说来,我们不能否认那种宗主权。我们希望西藏享有自治,希望它直接同我们打交道,而且我们对此也将加以推动。但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并不能施加有效的压力,去改变西藏事态的发展。因之,我们对自己所要采取的步骤,须谨慎小心,不要卷入那些力所不逮的事情……有一件事是明白无误的,我们不允许对印度领土有丝毫的干涉、侵犯或侵占,无论是发生在哪里。”(45)因此,尼赫鲁在1950年10月25日指示潘尼迦:“至于西藏,我们的立场首先是同西藏的边界,也就是必须坚持麦克马洪线。对这个问题毫无争论的余地。有关西藏的内部事务,我们热切希望,能在中国宗主权之下承认西藏自治,并允许保留我方商务代表和其他利益。”(46)尼赫鲁坚持,同其他问题相比,印中边界问题更需要关注。尼赫鲁表示:“我们不仅关注自身直接的边界,而且还关注同尼泊尔、不丹和锡金的边界;我们已在议会明确表示,必须维持这些边界。”(47)

尼赫鲁有关中印之间“根本问题”的考虑,毫无疑问是这一时期印度决策者在制定对华政策时的共识。1949年11月4日,潘尼迦就印度对西藏的政策向印度外交部报告了自己的想法。他在电报中说,“必须坦率地面对我方政治影响力的消失,但通过谨慎的谈判,我方的贸易利益应能得以保持”;其原因就在于,“对新中国来说,在今后若干年内,它不可能把毗邻西藏的省份发展起来,不可能提供藏人的需求,也不可能为西藏的产品找到销路”(48)。11月12日,印度外交部外事秘书梅农就潘尼迦的上述电报做出批示时指出:“我们最能做的和最应该做的,就是确保同西藏和中国的国际边界得到中国新政府的尊重,我们越少谈论维持西藏的自治,或越少谈论寻求外界对西藏自治的支持,对我们就越好。”至于潘尼迦所提的驻拉萨使团以及江孜、亚东的商代处等权益,梅农表示,这些权益均来自1914年条约(即《西姆拉条约》),“无论如何,中国没有批准这个条约,在中国看来它没有任何效力”。梅农认为,印度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是,“是否、何时以及如何撤走该使团,以避免大丢颜面”。针对潘尼迦关于维护在藏权益的建议,梅农表示,印度在藏的贸易利益并不大,茶叶并无多少销路,羊毛作为西藏出口的主要产品,在印度也无太大市场,而且“在藏的贸易利益一直都从属于政治利益”。梅农强调:“我方最至关重要的关切就是同西藏的边界。这并非轻而易举,因为它依据的是1914年条约,中国拒绝批准它。而且噶厦也并未全部接受这一边界,一直都对达旺地区提出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我方在1914-1934年这段时间无所作为,我们那时几乎忘记了麦克马洪线的存在。”(49)

1952年4月14日,印度驻华使馆向印度外交部汇报说,已告知中国政府:其一,要把通过印度转运粮食进藏同出售大米的协定完全分开;其二,鉴于印方铁路运力的沉重负荷,可提供的运输量可能会较小;其三,提供此种运输便利是考虑到中方在西藏遇到的困难,只是作为个案处理,不能视之为将来的先例。有关大米的售价,电报提到是每吨750卢比,但中方也正将其降到每吨611卢比左右的国际市场价格(50)。就转运粮食进藏问题,印度外交部征询印度驻拉萨使团和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的意见。4月15日,印度外交部电告驻锡金政务官卡堡尔(Balraj Krishna Kapur):有关中国希望就“经由印度向西藏运送粮食和其他物品提供便利”的问题达成协议的要求,潘尼迦已报告外交部;外交部认为,这是“一项新奇的要求”(a novel request),因为“这项拟议中的贸易协定同印中之间古老的边贸是极为不同的,同时也将产生极其困难的运输和供应方面的问题”。外交部的意见是,“无论如何,此种请求只能同有关我方在藏地位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中方请求虽可作特例处理,但要强调“我方对根本问题的态度”(51)。印度驻拉萨使团对提供运输转运持保留意见,建议推迟作出决定。4月17日,沈书美在给印度外交部的电报中强调说,拒绝提供这些便利,起码表示印度在道义上并不赞同中方在西藏所采取的行动,“不应给……中国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我方如此这般特殊地对待他们,是出于惧怕他们的武力”。沈书美建议:“我敦请,尽可能推迟有关这个问题的决定。时间将暴露中国人隐藏起来的内心,同时也将暴露他们对待我们的态度以及对待我们边境地区的态度。”(52)

1952年4月18日,卡堡尔给印度外交部发去一封绝密电报,提出自己的建议。卡堡尔指出,尽管中国的驻藏部队尽量在当地获得补给,但未来几个月他们在西藏南部和西部的处境将会越来越困难,除非能通过印度获取供给。卡堡尔强调说,除非爆发一场世界大战,把中国的注意力转移到其他地方,否则中国的驻藏部队将会继续驻扎在西藏;因此,“我方拒绝提供便利,只会推迟中国人巩固其地位,但并不能阻止他们那样做”。卡堡尔表示,他个人支持沈书美的建议,即“应搁置对中方的请求作出决定,直到他们表现出达成协议的意愿,并澄清其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的态度”(53)。

对沈书美提出的建议,印度外交部在1952年4月19日电示沈书美:印方就转运粮食一事“已向中国政府充分说明了我方立场”;“这既由当前局势所决定,同时也是出于更为广泛的政策考虑”。电报指出,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们对华政策的重要性更大,未来也将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历史、地理以及近期事态的发展,促使我们这样做”。电报明确表示:“我们无意让印度成为中国向西藏(地区)供应物资的固定通道,与此同时,也不能以纯粹的道义以及假定的理由,去拒绝其运输少量粮食的具体要求。假若我方遇到了实际困难,那又另当别论。”电报强调说,印度对大米的需求,是不能拒绝中方请求的主要考虑,“我们自身对大米的需求非常迫切,中国政府已答应提供10万吨。我方如完全拒绝提供运输便利,这将无助于藏人,还可能削弱我方通过保持驻拉萨使团和其他的途径,来影响西藏事态发展的能力。在不久的将来,我方预料会同中国商讨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那些同西藏相关的问题。我方不会由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而放弃任何至关重要的立场或合法权利”(54)。针对卡堡尔的意见,印度外交部在4月20日复电指出:“我们同意你的结论,即拒绝向中国提供运输便利,将不会对其在藏处境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相反地,对我们而言,它可能对保持我方在西藏一直所具有的影响产生更大的困难。我方正审查中国政府请求运输特定数量的粮食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但我方不讨论任何经由印度转运物资的一揽子建议,除非是当事关西藏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提出来的时候。”(55)

1952年5月3日,尼赫鲁打电报给潘尼迦:“我方准备向西藏提供运输便利,但此种便利完全受制于可在山路使用的驮力。这种运输既可用于运米,也可运其他物资,或部分运米,部分运送其他物资。”(56)在5月5日的指示中,尼赫鲁表示:“我方应通过驻华大使,向中方通报运输情况。这就意味着,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从铁路终点站到边界地区,所能安排的驮力最大运输量将为1800吨,数量甚至可能还会更少。我方应同意通过印度转运这一数量的粮食。”(57)5月5日,印度外交部电告驻拉萨使团:“中国政府要求我方提供转运便利,在未来3个月内将1万吨粮食从中国(内地)运往西藏(地方);经过慎重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我方已同意这一要求。”电报指出,由于甘托克以外山路的运输困难,和中方所要求的1万吨相比,运输量将不可能超过1500吨。电报解释说,印方之所以这样做,首先是西藏粮食短缺的实际情况,同时,中方已确定向印方出售1万吨大米,这个交易“不要因为完全拒绝中方的请求而受到损害”(58)。

在1952年5月份中印双方的会谈中,印方遵照尼赫鲁的指示,坚持以下三点:其一,印方同意为中方经过印度转运大米进藏提供便利,“完全是出于对中国的善意,此事必须同向我方出售大米完全分开”;其二,印方提供运输便利,仅是到1952年年底的临时措施,“今后的安排,将作为全面解决两国政府在藏贸易关系的一部分,加以讨论”;其三,印方不能保证最低的运输量,将尽量每月运送500吨,“但这要视天气情况及西藏可提供的所需骡子的数量而定”,同时,中方要承担运输的风险和费用。中方在会谈中希望改在帕里交货,而不是原定的亚东。中方同意将转运大米和出售粮食分开处理,但建议可同时进行(59)。

针对上述谈判情况,尼赫鲁在1952年5月24日指示潘尼迦:“我方答应到1952年年底,每月运输500吨大米;鉴于天气和骡子驮力的情况,我方将努力为中国运送3500吨。”不过尼赫鲁认为,这个看来是很难实现的,因为第一批货物不可能在下个月运到,而且恶劣的天气也将会使地面运输延迟1个月。因此,2500吨或许是可做到的,“这一点应向中方解释,以免将来引起误会”。对于中方提出的将交货地点由亚东改为帕里,尼赫鲁表示“正在研究”。更为重要的是,他还在电报中明确告诉潘尼迦:“任何永久性的或半永久性的安排,只能作为全面解决我们在西藏利益的一部分来加以讨论(正如你所知晓的,这些利益并非限于贸易关系,必须涉及诸如对边界的确认这样的政治利益)。”但尼赫鲁同时也嘱咐潘尼迦,在给中国政府的照会中,“最好不要提及这点”(60)。根据尼赫鲁的上述指示,印度驻华使馆在5月24日照会中国外贸部:中国中央政府有关请求印度政府经由印度境内向西藏转运粮食提供运输便利一事,印方答复如下:其一,作为对中国的“友好姿态”,印度同意于1952年6月至12月提供从加尔各答港到帕里每月运输500吨大米的便利;其二,一切运输费用和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而造成的其他开支和损失,概由中方承担;其三,中国政府将运输的3500吨粮食,在加尔各答港交付给印度政府指定的机构,这一机构负责运输货物到帕里,交付给中方指定的收货方。有关运费、在印境内的运输以及运至帕里的事宜,将由中国驻印使馆同印度政府协商。印度境内的运输事宜将由印度政府指定的机构全权负责。中方提出,应将天气因素包括在“不可抗力”之中,并要讨论驮力的问题。另外,中方也同意,有关印度协助转运一事,将不予公开(61)。

1952年5月25日,印度外交部指示驻华使馆:建议将合同中的“因不可抗力所造成”(caused by force majeure),改为“因印度政府无法控制的情形”(due to circumstances ever which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have no control)。5月28日,中国和印度签订协定,印度同意为中国运送3500吨大米到西藏,自1952年6月到12月,每月从加尔各答港口运送500吨大米至亚东,运费由中方支付(62)。7月18日,申健同梅农就此达成谅解。至此,中印两国有关中国取道印度转运大米进藏的谈判初步完成。

在这一时期中国还试图进一步发展同印度的经贸联系,并得到印方的响应。中国外贸部在1952年9月初同印度驻华使馆的会谈中,希望用赚到的卢比购买印度商品。中方请印方提供可出售的商品目录,以及印方希望从中方购买商品的数量、种类和价格。中方还表示,希望在未来12个月内,从印度运200吨印度茶到西藏;同时,中方还提出,由于藏民迫切需要西康和云南的茶叶,希望将2000吨中国茶叶经印度运往西藏地区,中方愿意为经由印度运往西藏的货物支付进出口关税(63)。在10月13日签订粮食合同后的晚宴上,中国外贸部长叶季壮、副部长雷任民表示,中国政府希望把贸易扩大到大米之外的商品,愿意考虑印度对大米、锑矿石、水牛皮、桐油等商品的需求,希望印方考虑(64)。10月14日,印度驻华使馆向印度外交部汇报说:“我们正同中方外贸部、外交部进行会谈,探讨扩大贸易的可能性。”对此,尼赫鲁在10月27日的一份指示中,对“与中国进行贸易”作了说明。他指出,印度相关部门对同中国做生意“多少有点害怕”,因为担心这可能会招致美国政府的不满。尼赫鲁以向中国出售橡胶为例说,印度禁止向香港销售旧橡胶轮胎,以免又转口到中国内地;而锡兰则直接对华出售优质橡胶,它甚至都没承认中国。尼赫鲁强调指出:“我们至少应在与中国开展贸易的问题上行事自由,不要总是忧心忡忡,生怕别人会不高兴。”(65)

三、中印有关完成转运1000吨余粮的交涉

印度政府虽承诺转运大米,但仍以种种借口拖延转运的完成,特别是印方坚持以协助转运的时限为准,而不以数量为准。为此,中方不断同印方进行交涉,要求延长期限,完成所剩大米的转运。相关资料表明,“1953年,存印度加尔各答的大米1000吨陆续运藏,经亚东运大米的任务胜利结束”(66)。

1952年7月7日,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贸部表示,运藏大米不以数量为准,只以时间为准(67)。实际上,印度从1952年7月底才开始从其境内驮运至亚东,9月13日西里古里至甘托克一段公路被雨水冲坏,9月20日起又遇山洪暴发,冲毁道路,至10月21日恢复运输,共停运38天。乃堆拉山口冬季因受风雪阻碍,1—2月完全封山。到1952年年底,运抵亚东的粮食仅有1100多吨,尚不到原定运输量的三分之一。12月22日,中国外贸部第三局局长卢绪章同高尔参赞会谈,商谈未运完的大米运输问题。卢绪章说,按照计划年底应运完3500吨,而现在实际只运了1000多吨,这样的运输数量及速度,都不能令人满意。卢绪章提议,未运完部分,今后每月按500吨运,运输期要求延长到1953年4月底。高尔答应将问题呈报印度政府(68)。鉴于此种情况,12月28日,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曾山召集外交部何英副部长、总后勤部、外贸部第三局开会,商议对策。会议认为,转运粮食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原因,在于印方火车皮和中方驮力不足以及雨季的影响。从干都至亚东段,中方已组织骡马五千余驮参加运输;但粮食多堆积于西里古里,西里古里至干都一段运输较困难,因此干都已呈无粮可运。与会人员认为:“鉴于合同将期满,印方扬言到期即停运。如一旦停运,我方所组织骡帮将因无粮可运而分散回家,以后再动员不易。”为此,会议作出三项决定:其一,争取印方继续协助将米运完事,由外交部考虑如何提出,印方不因合同期满而停运;其二,由军委后勤部电告西藏方面,适当调高运米运费,以鼓励骡帮,以利速运;其三,向印方交涉延长转运期限事,“可由外贸部乘印向我订购1953年大米之际,向印度提出”(69)。总后勤部在1953年1月10日也致函外交部:“请中央向印方提出将运米时间延长至1953年6月底,因为以目前的驮力计算,只有如此才能完成运米任务。驮米的每个骡子只能驮运120斤,正常有500匹左右运米。”(70)

1953年1月5日,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贸部。照会指出,到1952年12月31日,印方转运大米约1700吨,余下800吨,到1953年元月底运输完毕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原因在于,在锡金,严重地缺乏车辆,缺乏装备、粮车及人员,加上恶劣的气候,阻碍了进行布置以加速运输的可能性。假使这批作为讨论问题的大米曾按时起运,按时到达加尔各答,使其可能至少在1952年6月底开始运往西藏,那就可能至12月底左右运送3500吨,并按月率500吨运送(71)。1月13日,卢绪章同印度驻华使馆专员那格(Nag,兼任印度驻上海使馆总领事)进行会谈。有关转运大米的问题,那格提出,由于大米的运输阻塞了由印赴藏的交通,因此使印度接近西藏的地区受到了影响,印政府在1月底运完2500吨后不再运。卢绪章指出,在7月18日中国驻印度使馆与印度外交部换文中,已得到印度政府完成3500吨运输的承诺,况且大米已全部运到印度,故中国政府甚望印度政府能将2500吨在1月底前运完后,再将1000吨续运完毕。那格答应向政府请示再复(72)。1月29日,中国外贸部在给印度驻华使馆的照会中指出,中印在1952年7月18日达成有关运输全部粮食的谅解更具权威性,并解释了转运拖延的原因。外贸部的照会指出,第一批1000吨大米在1952年7月3日运抵加尔各答,这是6月底后的第三天,但在7月29日才运往西藏,第二批2500吨于1952年7月15日从中国发出。因此,任何进一步延误都不是中方造成的,中方认为是印方的运力问题,加尔各答至西里古里铁道车皮不足,西里古里至干都汽车数量不足。部分原因则在于中国政府无法克服的其他困难。因此,中方的照会明确要求印方以“协助运输大米数量为准,而不以协助运输时间为限,直至运完3500吨为止”(73)。

对于中方的要求,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Nedyam Raghavan)在1953年1月31日打电报给外事秘书长拉·库·尼赫鲁(Ratan Kumar Nehru)汇报说,中方递交的照会再次要求印方本着友好精神,并根据大使馆1952年5月26日的照会,为运输余下的1000吨大米提供帮助。对中方所提的1952年7月18日中印双方的谅解,赖嘉文说:“我方档案中并无此次会议的记录。”不过,赖嘉文在电报中敦请“重新考虑我方的决定,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剩余的1000吨运到西藏”(74)。2月6日,印度外交部电告赖嘉文,如中方依据1952年7月18日达成的谅解,认为要转运全部的3500吨大米,“这是不正确的”,已告知中国参赞,12月31日停止转运。印度外交部在电报中强调,印方“在提供运输便利方面并无任何拖延”,拖延的原因在于中方没有及时派出驮力和驮夫。因此,“应向中方解释我方的正确立场,在为将来的运输做出适当安排之前,必须解决突出的实际困难”。印度外交部的电报还特别指出:“中国政府希望我方把这些安排作为友好之举,你应向他们说明,假如他们在处理我方所提出的以合理价格供应足够数量的高粱和大米的要求时,也表现出同样的友好精神,那将极大有助于我方考虑他们的请求。”(75)

在此后有关完成余粮转运问题的交涉中,印度一直坚持将继续转运同中国出售粮食联系起来。1953年2月10日,外贸部第三局邹斯颐科长与那格专员会谈。有关尚未运完的大米问题,那格表示,使馆已打了“强有力的电报”给外交部,支持中方意见,他个人认为印度政府可能在一两个月后再将余粮运出。那格特别指出,高尔了解中国情况,此次回国担任外交部相当于亚洲司司长职,定会帮助解决转口大米的问题。有关转运西藏茶叶的问题,那格希望中方提出目前需要转口的最低数字,由印方考虑,他个人欢迎中方购买印度茶叶运藏。对于印藏贸易,那格说,印藏贸易的基本困难在于运输,中方可提出较长期的通盘计划,把西藏每月所需数量和商品(包括转口物资)告诉印方,由印方考虑。关于印度对华出口问题,那格表示,钢铁出口困难,但如果中国能买一些纺织品、白糖、麻袋等,则可能会搭配一些钢铁,还可能供给一些肥田粉。那格在此次会谈中特别强调中国出售大米一事,希望中国能早日予以答复(76)。

1953年2月13日,印度外交部电告驻华大使馆说,去年商定的转运已于12月31日结束,作为特例而将期限延长至今年1月31日,印方答应提供运输便利的所有大米都将运走;而中方现在希望再提供便利,以转运1000吨,“我们虽要考虑这件事,但在确定适当的运输安排之前,必须解决突出的实际困难。你应向中方解释这一点,并要非正式地让中方知道,假如他们能以合理价格处理印方提出的购买高粱和大米的要求,那将极大地有助于我方考虑他们的请求”(77)。2月20日,邹斯颐与那格再次会谈,讨论清理运粮的旧账和转运余粮的问题。邹斯颐建议,中方归还以前所收印方之揽货佣金57亿元人民币(旧制。下同),而印方归还中方向印方索取之速装费34亿元人民币,大米品质差价23亿元人民币,合计57亿元左右人民币。邹斯颐指出,以上账目双方僵持一年多,为及早解决所有旧账,中方提议采取双方冲账的办法。那格表示,印方同意考虑。关于转运余下的1000吨大米的问题,那格仍强调运输困难,但他同时提出,如中国能告知出售给印度大米和高粱的数量,即算是少量,对于解决转藏大米和茶叶问题亦有帮助。对中方是否供应印方大米,邹斯颐并未表态,表示中方和印方一样,愿意继续发展两国贸易,并希望印方能将1000吨大米及早运出。那格答应再电请政府指示(78)。

西藏军区此时也敦请中央加大同印度交涉的力度,尽快将余下的1000吨大米运往西藏。1953年2月18日,西藏军区向中央、西南军区报告说,根据亚东转运站的统计,至1953年1月底,实收3434502斤;除已发给亚东、江孜、日喀则部队食用之884502斤外,现实库存为255万斤。除干都、亚东途中驮运大米外,干都尚有大米1000余包。按2500吨米装包,每包60斤,应为83333包。除已收到的72425包外,尚有10900包未到亚东,估计这些大米1953年4月可全部运抵亚东。除运输损失约15万斤,及发给部队食用外,在4月份亚东仍实存大米约3975000斤。为此,“为解决明年粮食问题,建议仍请通过外交途径将现存印度加尔各答之1000吨大米运入西藏”(79)。3月7日,中共中央在发给张经武、西藏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西藏外事处、西南局的电报中指示说:“本年内提供印大米15万吨,分批成交,第一批为5万吨。但在谈判第一批大米前,必须要印度政府履行原议,保证将未运完之1000吨大米即行运藏。”中央还强调指出,“在中印贸易整个谈判过程中,我们拟将卖给印度大米与西藏供应问题结合提出,同时解决”,并拟于谈判第一批大米贸易时,再提出转运大米3000吨(至少2000吨)、茶叶1000吨(至少500吨)进藏,并要求在印度购买一部分西藏所需商品(如布匹、食糖、铁器等)运藏(80)。此前,卢绪章在3月5日同那格会谈时,提出在1953年,除去年的1000吨粮食继续转运外,希望能再转运3500吨大米和1000吨茶叶到西藏。那格表示,根据边境运输情况,每月至多500吨,一年合乎运输条件的实际只有半年,所以,他认为中方建议恐难实现。他建议先解决去年剩余的1000吨,然后再向印度政府请求新的转运问题(81)。

中国向印度出售大米的同时,希望用售米款为西藏采购以下物资:镀锌铁丝、镀锌铁皮、铁皮、锤、斧、锯、镗刀等,农机具包括骡马车、铁锹、犁、镰刀、铲子等,棉织物包括哔叽、毛织品、毛毯等,杂物类包括橡胶鞋、雨衣、煤油、绳子、纸张、油墨、酒精、肥皂、护目镜等,食品、食用油、糖等,仪器仪表包括水平仪、求积仪、经纬仪、绘图仪器等,其他包括沥青、氯化钠、水泥、药品等。中方还提出希望购买以下物资:化肥,包括硫酸铵、磷酸钙等;黑胡椒及染料,包括靛蓝浆、靛蓝粒等;马口铁;药品,包括磺胺胍、磺胺嘧啶、磺胺、青霉素等。对中方的上述要求,印度驻华使馆在1953年3月25日给印度外交部的电报中说,中方之所以在此时仍推迟标价,是想先知道1000吨大米的起运日期(82)。4月12日,印度外事秘书皮莱(N.R.Pillai)指示赖嘉文:“应中方要求,我方本着友好精神,同意向西藏运输余下的1000吨大米。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这绝不构成将来也会如此的先例。”(83)4月13日,周恩来在同赖嘉文谈话时,专门提到转运大米一事,敦促印方提供便利,尽快完成转运。尼赫鲁在4月19日电告赖嘉文:印方将考虑安排运输,将已运至印度的1000吨大米运往西藏,但“这绝不能想当然认为此乃常规”,因为这已给“我方带来诸多麻烦”;至于其他物资,印方也准备考虑在合理的范围内供应西藏(84)。4月23日,印度外交部指示驻华使馆,应告知中方:运输困难是巨大的,最终只有数量有限的大米通过此种途径运到西藏地区。电报还强调:“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可更为便利地满足藏人需求;据我方了解,这些渠道可安排出口足够的大米,以满足藏人的正常需求。”(85)

对于此时以出售粮食换取印方同意继续转运余粮以及出售相关物资,中国虽积极争取,但并未持乐观的态度。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印度在这一时期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地区的贸易管制和禁运。1953年4月9日,中国外交部和外贸部在给驻印大使袁仲贤的电报中指出:“印度迫切需要大米。此次对西藏贸易加紧管制,可能与目前大米谈判有关。我们当争取在大米谈判中以一部分米款购买西藏所需物资,也主要仍依靠西藏贸总大力组织私商与走私来满足西藏需要。”(86)另一方面,中国此时可以出售的粮食并不多,同印度进行有关谈判的筹码不大。外贸部在4月21日给西藏贸总和袁仲贤大使的电报中明确指出:“关于与印谈判中争取购买西藏所需物资问题,根据目前我余粮不多,对印谈判资本不大,并在印方对我西藏贸易限制加紧情况下,要想在此5万吨大米谈判中解决西藏急需物资困难甚多,尚待争取,须视情况发展而定。因之希贸总大力组织印藏私商走私,并请袁大使指导宝元通秘密予以协助。”(87)

尽管如此,中国还是决定出售大米,以争取谈判的主动。1953年5月3日,中国准备了向印度出售5万吨大米的合同草稿,其中约定1953年6月交货14000吨,7月16000吨,8月20000吨(88)。5月8日,卢绪章同印度驻华使馆参赞高伯登(R.Goburdhun)、那格进行会谈。对中方提出的何时起运1000吨未运粮的问题,高伯登回答说,印度政府最高当局已同意转运,就是双方不签大米合同的话,印度政府也一定要运。卢绪章说,希望印度政府早日确定起运日期。卢绪章还指出,现在虽只谈关于1000吨未运粮问题,但今后如有需要,印度政府是否还愿意替中方转运。高伯登回答说,转运粮食去西藏,在运输上会遭受到很大困难,故不能作为常例;但他个人认为,以后西藏再有需要,要求转口,在中印友好基础上,印度政府也会考虑转运的,不过这是将来的事,希望将来再谈。有关购买印度商品运藏问题,卢绪章提出,可否利用部分售米贷款,来购买西藏所需商品并输往西藏,由印度政府给予必要的便利。如印度政府同意,可否用双方换文的形式来决定。高伯登说,基于中印友好,如有需要,印方可以考虑,并希准备西藏所需之货单,交予印方(89)。5月16日,卢绪章同那格就中国出售5万吨大米进行会谈,就价格达成初步意见,最低价格是每公吨60英镑,上海离岸价格;中方向印方提交了在印度购买物资的清单,包括卡其布、白布、帆布、打字纸、新闻纸、道林纸、其他纸、骡马大车(600整套,包括橡胶轮胎)、水泥(300吨)、绳(4400公斤)、食油(50万斤)。更为重要的是,卢绪章再次提出,请印度继续转运1000吨大米(90)。5月20日,那格约见邹斯颐时表示,印度政府认为大米价格太高,除非大米价格大大降低,否则印度政府恐不会接受。他问中方在价格上是否有让步余地。邹斯颐说,在上次会谈中,卢绪章局长已告知印方,60英镑是最低价格,这是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才提出的,不能再减。那格说,是否能够考虑到中印间之友谊再予以减价。邹斯颐表示:“在我们作价时,正因为考虑到中印友谊才以60英镑作价,否则我们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以高于此价的30%~40%出售。”那格同意再转告印度政府此为中国政府最低价格,请印度政府再考虑。邹斯颐询问,1000吨未运粮以及在印购买所需物资运往西藏问题,是否已得到印度政府答复。那格说,还没有。邹斯颐说,这些问题双方已经谈过好多次,而印方也屡次表示可以得到回音,希望很快地解决。外贸部在会谈后给薄一波、曾山的报告中认为,“印方似为试探企图压低米价”,因此,“对60英镑必须坚持一时,对1000吨未运粮及购买西藏所需物资必须得到肯定答复。为了及早达成协议,如果1000吨未运粮及西藏所需物资问题得到解决而印方坚持减价时,拟考虑每公吨减价到58英镑”(91)。

1953年6月以后,中印双方继续就粮价问题进行交涉,印度坚持以低价购入大米。6月5日,卢绪章同那格举行会谈。关于1000吨未运大米问题,那格说,他已经得到印度政府的答复,可以在7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起运。关于出售印度5万吨大米事,那格表示,印度政府认为价格太高,除非价格降低至40英镑以下,否则印度政府恐难接受。有关在印度购买物资运往西藏的问题,那格说,他尚未得到印度政府的答复。6月9日,卢绪章同高伯登、那格就大米价格问题继续举行会谈。印方一开始就表示,中方出价太高,如不降至40英镑以下,印方无法考虑。对此卢绪章指出,双方在价格上距离很远,据中方了解,“目前泰国自由市场大米售价每吨80英镑以上,缅甸自由市场大米售价每吨在79~82英镑之间;因此,可否告你方出价每吨40英镑以下之根据,以供我方参考”。高伯登说:根据印度政府来电,目前印度政府已能按每吨35~38英镑之价格在他处买到大米,因此除非中国政府将大米价格降低至40英镑以下,否则印度政府对购买中国大米一事,只能谢谢。他相信印度政府所提价格系从实际出发。卢绪章当即强调,中方所提价格,系从国际市场价格实际情况出发,现双方所了解实际情况相距甚远,建议双方再调查国际市场价格,并将印方价格意见报告中方(92)。

印度此时在大米价格问题上采取强硬态度,在中方看来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可能是借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所处地位,向我压价,如能达到40英镑的目的,以便以此为依据向缅甸杀价”(93)。此时,印度和缅甸正就购买大米问题进行谈判。印度长期从缅甸购入大米,1948年每吨38英镑,1952年每吨62英镑(94)。1953年国际市场的大米价格在每吨75~80英镑之间,缅甸准备以每吨60英镑向印度出售大米。尼赫鲁认为,印度大米的供应情况因国内丰收得以极大改善,印方不能以自己不能支付的价格去购买缅甸大米,况且国际市场的价格已经下降了(95)。为此,印度在谈判中极力压低购买价格。据中国驻印使馆1953年5月5日的电报称,印缅大米谈判缅甸最初索价每吨69英镑,印度政府给价仅40英镑,后来缅甸提出从拟售与印度50万吨大米中的三分之二按60英镑计算,其余三分之一由私商投标,缅甸自由市场投标出口大米为82英镑左右。印度政府坚持全部按48英镑计算,同时允以军火售与缅甸来相诱,双方未达成协议(96)。另一方面,1953年印度国内大米收成良好,进口大米的需求也不是那么迫切了;正如尼赫鲁在4月19日给赖嘉文的电报中所指出的,“假如能以合适的价格从中国获取大米,那就准备购买些,以备不时之需”(97)。1953年中国计划出售印度5万吨大米,两国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协议(98)。

1954年以后,中国不再考虑通过印度转运大米到西藏,主要是存放亚东的粮食再运至拉萨非常困难,同时中方当时也可从尼泊尔购买粮食。西藏财政委员会在1954年7月向外贸部报告说,“原由印转藏大米运抵亚东后,因运输困难不易调运拉萨,已有变质现象,因此本年不必再向印方洽购大米运藏”。西藏财委此时还建议购买尼泊尔的大米,以解决粮食不足的困难,因为“拉萨市上可购到尼泊尔大米,如全部收购年可达几十万吨。价格上较内地运来或自印进口都低”(99)。同时,1953年以后印度国内粮食状况极大好转,不再需要从中国购买粮食,甚至还一度考虑以低价向中国出口大米,中国也由此失去同印度商谈转运粮食、购买商品的筹码。1954年4月15日,印度外交部指示驻华使馆:“我们看到有报道称,中国部分地区存在着粮食短缺的情况。假如中方需要大米,我方可通过出口一些普通大米,以此帮助中国,比如说5万吨。这种品质的大米目前国际通行的价格约为每吨50英镑,但假如中方需要的话,我方可按45英镑出售……如有必要,我方还可把大米作为贷款。”(100)

四、结论

1952年4月6日,毛泽东在起草《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时强调指出:“公路即使修通,也不可能靠此大量运粮。印度可能答应交换粮物运藏,但我们的立脚点,应放在将来有一天万一印度不给粮物我军也能活下去。”(101)毛泽东的这一指示,充分显示出粮食和后勤补给在和平解放西藏初期对解放军生存下来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取道印度转运粮食进藏以及在印采购重要物资,充分显示出印度在这一时期中国治藏战略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因此,中国在相关谈判和交涉中,既坚持既定的方针,又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印度提出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在取道印度转运大米和其他重要物资进藏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在进藏初期面对日渐突出的中印边界问题时,采取了“暂稳现状”的政策。

在协助转运大米进藏的问题上,尼赫鲁在1953年3月5日指示外交部说:“我们让印度成为中国向西藏运送物品的主要通道,这是没有问题的,我方本可不同意这样做;但总体而言,从更为广阔的政治角度看,允许小规模的运输通过,并维持这种联系的方式,看来还是有利的。因为那种方式本身就具有某种心理上的意义,说明了西藏对印度的依赖。”(102)因此,尼赫鲁在一开始就明确表示,坚决避免在谈判中把大米过境转运入藏同中国向印度出售粮食挂起钩来,以免造成是印方由于购买中国粮食才同意转运大米的印象。实际上,印度在同中国进行有关转运和购买粮食的谈判过程中,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和重大事件节点,通过坚持以转运时限而不以数量为准、加强对西藏的贸易管制和禁运、利用其作为朝鲜战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的身份等,不断施加影响和压力,力图在同中国的谈判和交涉中获得理想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尼赫鲁把转运大米同解决所谓印度在藏利益的“根本问题”联系起来,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在同中国进行“解决所有悬而未决问题”谈判时加以使用,这反映出他充分利用印度在中印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以实现其视之为至关重要的战略利益的意图。在尼赫鲁看来,这些战略利益并非仅限于贸易关系,“必须涉及诸如对边界的确认这样的政治利益”。印度在协助转运大米进藏过程中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显示了其对华战略的重要考虑和实质,特别是印证了印度决策者对这一时期中印关系所呈现的不对称性的认识和判断。

注释: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拉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1994年8月印行,第119页。冈渡,即甘托克(Gangtok),系当时锡金的首都。本文在涉及锡金首都时,因文献来源不同而有其他不同的译名,如干都、刚渡等,以下引用时不再特别说明。

②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福州:海风出版社2011年版,第446页。

③对于向印度出售粮食,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在1956年的一份文件中指出:“当时,印度发生严重粮荒,我国政府对印度的困难慨然相助,先后输印粮食45万吨。这与美帝国主义乘人之危以取得政治权益为贷粮的条件成鲜明对照。印度朝野对我国政府极为感谢。”[参见外交部亚洲司:“印度的基本情况和动向(1956年2月25日)”,档案号:102-00055-0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④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1页。刘伯承,时任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中共西南局第二书记。邓小平,时任中共西南局第一书记、西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

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第13页。

⑥“西南局和西南军区关于推迟进藏时间给中央军委的请示报告(1950年2月26日)”,转引自杨一真:《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上册,第137页;“邓小平、刘伯承致电中央军委转报天宝5月3日从甘孜的来电(1950年5月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10~911页;“张国华在第18军党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50年5月28日,转引自张向明:《张向明55年西藏工作实录》(自印本),2006年5月,第24页。张向明,时任西藏工委社会部副部长、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⑦“张国华致昌都工委的电报(1950年11月12日)”,档案号:4010860-014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图书馆藏。

⑧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第75、87页。张经武,时任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

⑨“西南局、西南军区致张国华、谭冠三并范明的电报(1951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第89~90页。谭冠三,时任第18军政委。范明,时任西北局西藏工委书记、西北军区进藏部队司令员兼政委。

⑩参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第48页。

(11)阿沛·阿旺晋美:《帮助人民解放军解决粮食供给困难》,《西藏日报》,2019年12月20日,第3版。阿沛·阿旺晋美,时任西藏地方政府噶伦。

(12)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4~445页;《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第119~120页。

(13)参见军委联络部:《西藏目前主要军政经济情况汇编》(1952年4月12日),档案号:105-00119-0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第99~100页。1藏克,约合28市斤;一枚银元按当时价格可兑换藏银15两。

(14)“张国华在中央民委党组谈西藏财政、经济等情况纪要(1954年4月11日)”,参见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5页。

(15)“中央批复西藏工委《1954年工作计划草案》(1954年3月i5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1949-2004)》第1卷,第73~74页。

(16)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5页。

(17)有关印度在解放军进军西藏、和平解放西藏前后对西藏地区的贸易管制和禁运,参见戴超武:《印度对西藏地方的贸易管制和禁运与中国的反应和政策(1950-1962)》上,《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6期,第24~37页。

(18)“报总情报部转驻印度大使馆并十八军不丹封锁边境禁运食米至藏(1951年8月15日)”,档案号:118-00262-0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19)“中央致西南局的电报(1951年8月26日)”,档案号:118-00262-0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0)有关情况参见“关于印度粮食问题(1952年2月1日-2月28日)”,档案号:105-00236-02,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长吨是英制计重单位,1长吨等于1016公斤。

(21)“陈家康代司长同印度驻华使馆参赞考尔谈粮食问题(1951年3月28日)”,档案号:105-00081-07,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2)“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6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Avtar Singh Bhasin,India-China Relations,1947-2000:A Documentary Study)第2卷,新德里:吉提卡出版社2018年版,第864页。《周恩来年谱》所记载的周恩来同潘尼迦的此次会谈内容,主要是美国在朝鲜战争中使用细菌武器的问题,并未收录上述有关转运粮食的谈话内容[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页]。

(23)“我向印度出口五万吨高粱合同书(1951年4月29日)”,档案号:105-00017-0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4)(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印关系大事记》(1956年9月),档案号:105-00535-0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6)“运输大米的照会(1952年5月26日)”,档案号:105-00154-0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7)“中国、印度双方就我提出经印度转运大米至西藏问题达成谅解之往来照会(1952年7月18日)”,档案号:105-00154-0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8)“为函告经印度转西藏大米装卸日期数量及船名由”,中国海外运输公司致函外交部亚洲司陈家康司长(1953年2月26日),档案号:105-00154-0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29)“西藏军区报军委总参谋部并西南军区(1952年1月25日)”,参见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6页。傅生,时任西北联络处情报科副科长;周川萍,时任西藏军区军供科科长。

(30)“西藏军区致帕里转运站并154团的电报(1952年5月30日)”,参见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7页。

(31)参见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7页。

(32)“印度驻拉萨使团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6月13日)”("From Mission,Lhasa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13页。根据罗家镐的回忆,前往印度的三人是李觉、罗家镐和随行的英文翻译赵瑞先(参见罗家镐、黄可:《对和平解放初期西藏工委财贸工作的回顾》,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编:《和平解放西藏与执行协议的历史纪录》上,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版,第595页)。

(3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暨西藏军区史》,第119~120页;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49页。

(34)“与军委刘尽臣谈运粮情况(1952年12月13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35)参见萨空·旺堆:《我的大哥:萨空·次仁多吉》,《中国西藏》2009年第5期,第62~65页。

(36)有关李觉、罗家镐等人赴印度的采购情况,参见李觉:《回忆和平解放西藏》,西藏军区政治部编:《世界屋脊风云录》(一),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5~46页。

(37)“陈云、薄一波致电各大区负责人(1951年4月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修订本)》中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

(38)“外交部陈家康同高尔谈话(1951年5月5日)”,档案号:105-00084-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高尔,即前文所提到的考尔;此后引文依据档案原文,均使用高尔。

(39)“致埃德维娜·蒙巴顿的信函(1950年5月18日)”("To Edwina Mountbatten"),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14卷第2部分,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3年版,第217页。

(40)苏联这一阶段对印度的粮食援助,参见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G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16卷第1部分,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4年版,第71页。

(41)K.M.潘尼迦:《自传》(K.M.Panikkar,An Autobiography),马德拉斯:牛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239页。潘尼迦在自传里对有关印度从中国购买粮食的谈判及相关交涉论述极少,其中仅提到“印度当时缺少粮食,正努力从中国进口大米和高粱”,而对协助转运大米进藏一事则只字未提。

(42)“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6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64页。

(43)“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10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Avtar Singh Bhasin,India-China Relations,1947-2000:A Documentary Study)第1卷,新德里:吉提卡出版社2018年版,第675~676页。

(44)“给潘尼迦的电报(1952年4月12日)”("Cable to K.M.Panikkar"),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1卷,第676~678页。

(45)“给首席部长的信函(1949年12月1日)”("Letters to Chief Ministers"),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G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14卷第1部分,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2年版,第367页。

(46)“给潘尼迦的电报(1950年10月25日)”("To K.M.Panikkar"),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G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15卷第1部分,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3年版,第442~443页。

(47)“给潘尼迦的电报(1952年5月24日)”("Cable to K.M.Panikkar"),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80页。

(48)“潘尼迦有关西藏政策的说明(1949年11月4日)”("Note by K.M.Panikkar on Tibet Policy"),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1卷,第116页。

(49)“外交秘书梅农就上述说明所做的批示(1949年11月12日)”("Note by Foreign Secretary K.P.S.Menon on the above Note"),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1卷,第168~169页。

(50)“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14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67页。

(51)“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锡金政务官的电报(1952年4月15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Political,Sikkim,Gangtok"),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68页。

(52)“印度驻拉萨使团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17日)”("From Mission in Lhasa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0~871页。

(53)“印度驻锡金政务官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4月18日)”("Telegram from Political Sikkim,Gangtok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1~872页。

(54)“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拉萨使团的电报(1952年4月19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Mission,Lhasa"),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3页。

(55)“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锡金政务官的电报(1952年4月20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Political,Sikkim,Gangtok"),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5页。

(56)“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华使馆的电报(1952年5月3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Indembassy,Peking"),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6页。

(57)“总理的指示(1952年5月5日)”("Note by the Prime Minister"),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7页。

(58)“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拉萨使团的电报(1952年5月5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Indian Mission,Lhasa"),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8页。

(59)“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5月23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79页。

(60)“给潘尼迦的电报(1952年5月24日)”("Cable to K.M.Panikkar"),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G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18卷,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6年版,第473~474页。

(61)“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5月24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82~883,885页。

(62)“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华使馆的电报(1952年5月25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Indembassy,Peking"),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84页;“运输大米的照会(1952年5月26日)”,档案号:105-00154-0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63)“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9月4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9月23日)”("From Indembassy,Peking to Foreign,New Delhi"),分别参见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761、886页。

(64)《我国与印度签订第五次粮食合同》,《人民日报》,1952年10月14日,第1版。

(65)“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2年10月14日)”("Telegram,from Indembassy,Peking,to Foreign,New Delhi"),“有关同中国的贸易:总理给内阁秘书的指示(1952年10月27日)”("Trade with China,Note from Prime Minister to Cabinet Secretary"),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780~781页。

(66)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55页。印度档案也证实剩余1000吨大米在1953年运完[参见“A.K.森:《1953年年度报告》”("A.K.Sen,Annual Report for 1953"),印度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 of India),文件编号:3-19-R & 1-54]。

(67)“中国对外贸易部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1953年1月29日)”,档案号:105-00154-0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68)“雷任民致函陈云、薄一波、曾山副主任并报周恩来(1952年12月25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雷任民,时任对外贸易部第一副部长、部党组书记。卢绪章,当时还担任中国进出口公司经理。

(69)“关于经印度运粮至西藏的处理意见(1952年12月22日)”,档案号:105-00154-02(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0)“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致外交部的函件(1953年1月10日)”,档案号:105-00154-0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1)“印度驻华大使馆给中国对外贸易部的照会(1953年1月5日)”,档案号:105-00154-0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2)对外贸易部第三局:《与印度谈判简要报告(1953年1月13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3)“中国对外贸易部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1953年1月29日)”,档案号:105-00154-0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4)“赖嘉文致拉·库·尼赫鲁的电报(1953年1月31日)”("Raghavan to R.K.Nehru"),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89页。

(75)“印度外交部给赖嘉文的电报(1953年2月6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Raghavan"),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90页。

(76)对外贸易部第三局:《与印度谈判简要报告(1953年2月10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7)“印度外交部给赖嘉文的电报(1953年2月13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Raghavan"),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97页。

(78)对外贸易部第三局:《与印度谈判简要报告(1953年2月20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79)“西藏军区给中央、西南军区的电报(1953年2月18日)”,参见杨一真:《由广东取道印度运大米进藏纪实》,氏著:《西藏记忆:进军西藏解放西藏回忆文集》下册,第455页。

(80)“中共中央致张经武、西藏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西藏外事处、西南局的电报(1953年3月7日)”,档案号:105-00116-07,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81)“我外贸部就经印度转运粮食至西藏事同印度驻华使馆的交涉情况(1953年3月11日)”,档案号:105-00154-04,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82)“印度驻华使馆致印度外交部的电报(1953年3月25日)”("Telegram from India Embassy in China to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911~912页。

(83)“皮莱给赖嘉文的电报(1953年4月12日)”("N.R.Pillai to Raghavan"),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98页。

(84)“给赖嘉文的电报(1953年4月19日)”("Cable to N.Raghavan"),拉文德尔·库玛尔、H.Y.普拉萨德编:《尼赫鲁选集》(Ravinder Kumar and H.Y.Sharada Prasad,eds.,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22卷,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8版,第354页。

(85)“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华使馆的电报(1953年4月23日)”("From Foreign,New Delhi to Indembassy,Peking"),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899页。

(86)“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就藏印贸易问题电示我驻印度使馆并西藏贸总(1953年4月9日)”,档案号:105-00116-1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87)“大力组织走私,勿待谈判解决,对外贸易部致西藏贸总并袁大使的电报(1953年4月21日)”,档案号:105-00116-11(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88)“合同草稿(1953年5月3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89)“对外贸易部三局致函外交部陈家康司长(1953年5月25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90)“卢绪章同那格的谈话(1953年5月16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91)《印度谈判报告》(外贸机204号),“李哲人、雷任民致薄一波、曾副主任的报告(1953年5月30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李哲人,时任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商业部副部长、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92)(96)《印度谈判简报》(外贸机220号),“李哲人、雷任民致周恩来、薄一波、曾副主任的报告(1953年6月6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卢绪章所参与的同印度有关转运粮食的这些谈判,在李征所著《卢绪章传》(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版)中均未记载。

(93)《与印度谈判简报》(外贸机229号),“李哲人、雷任民致薄一波、曾山副主任并报周恩来的报告(1953年6月11日)”,档案号:105-00154-05,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94)“给切杜尔的电报(1953年9月4日)”("To K.K.Chettur"),拉文德尔·库玛尔、H.Y.普拉萨德编:《尼赫鲁选集》(Ravinder Kumar and H.Y.Sharada Prasad,eds.,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23卷,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8版,第472~473页。切杜尔,时任印度驻缅甸大使。

(95)S.戈帕尔编:《尼赫鲁选集》(S.Gopal,ed,Selected Works of Jawaharlal Nehru)第2系列第21卷,新德里:尼赫鲁纪念基金会1997版,第335页。

(96)“给赖嘉文的电报(1953年4月19日)”("To N.Raghavan"),《尼赫鲁选集》第2系列第22卷,第355页。

(9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对外贸易卷),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574页。

(98)“西藏进出口货单不需列入中印贸易协定,西藏财委致对外贸易部并转袁大使的电报(1954年7月9日)”,档案号:105-00116-13(1),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

(99)“印度外交部给印度驻华使馆的电报(1954年4月15日)”("From Foreign.New Dehi to Indembassy,Peking"),阿维塔尔·巴辛:《印度与中国的关系(1947-2000):文献史研究》第2卷,第1137页。

(100)毛泽东:《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1952年4月6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西藏学研究中心编:《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101)“有关东北边境的局势,给外交部外事秘书长、外事秘书的指示(1953年3月5日)”("North-Eastern Frontier Situation,Note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and Secretary"),《尼赫鲁选集》第2系列第21卷,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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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23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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