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明:祛魅:改变生活方式的逻辑起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361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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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明  


摘要:祛魅是去神秘化、神圣化、权威化,去被奉为正当的不正当。大国未来的转型,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没有自由,不会有民主。真正的第一自由属于观念层面的思想自由,与这些观念相承接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第一自由都不可及的时候,祛魅是实现第一自由的前奏,是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逻辑起点。


目录

引言 魅气萦绕的尘

一、法治的兴起与民主

二、权利、自由与民主的逻辑

三、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

四、什么是第一自由

五、为第一自由铺路的祛魅


引言 魅气萦绕的尘


我相信,如同我一样,有很多的人都在思考中国问题,而找不到出路,或者说找不到突破口。这些年来本文自认为找到了一点眉目,在此就教于大家。

“祛魅”,这个词来自马克斯·韦伯。“祛魅”(deenchanted),就是去魅。1919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慕尼黑发表了题为《以学术为业》的讲演,第一次使用了“祛魅”这个词,意指对于科学和知识的神秘性、神圣性、魅惑力的消解。韦伯说:“只要人们想知道,他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从原则上说,再也没有什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而这就意味着为世界去魅。人们不必再像相信这种神秘力量存在的野蛮人一样,为了控制或祈求神灵而求助于魔法。”

在知识贫乏的古代,自然界对人来说是神秘的,所以,有各种迷信的存在。斯宾诺莎说:“人若是能用成规来控制所处的环境,或人的遭遇总是幸运的,那就永远不会迷信了。”人常陷于困境,反复于希望与恐惧之间,渴望好运,至为可怜。或相信神灵的力量,寄希望于上帝;或相信圣贤的力量,寄希望于明君。古人的这种世界观是“附魅”。总之,人在自然和社会面前,太渺小了。借用时下的话说,“世间的一粒尘,落在人头上是一座山。”灾难的降临,总是随机的,不管什么时候降临到谁的头上,都是不可承受之重。面对强大的机器,给人一种怯懦、无力之感。要么以卵击石,要么螳臂当车。当唐吉坷德大战风车受伤悻悻回家之后,那种对现实无力的妥协令人心碎。

很多人认为大山是不可撼动的,为避免遭受伤害,尽量去配合。领导在台上讲自己都不相信的鬼话,讲完之后,台下仍然不停的鼓掌;看到别人遭受不公平伤害的时候,冷眼旁观,不置一词。这可以视为阿伦特所说的平庸之恶。本文不愿意使用道德去评价这种现象,批评和指责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关键在于如何改变这种现象。

斯宾诺莎说,“假设砖制政治的秘诀主要是欺骗人民,用宗教的美丽的外衣来套在用以压迫民众的畏惧的外面,这样人民既可英勇为安全而战,也可英勇为奴隶制度而战。”为一个爆君的虚荣不惜牺牲性命,不以为耻,反引以为无上的光荣。这就是神秘性、神圣性、魅惑力的作用,或称之为斯德哥尔摩的力量。因此之故,本文认为祛魅是改变生活方式的必要行为,是通向自由的必然之路。然则,祛魅何以成为改变生活方式的逻辑起点,需要进一步加以明了。


一、法治的兴起与民主


中国历史上有无数次变法,每一次都给人以希望,从商鞅、王安石、张居正,到康有为,每一次都以失败为告终。梁启超先生说,“法治最早能成一家之言者,则我国管子也。”国人的这种虚荣心,是一种在落后面前的自慰。中国何曾有过近现代意义的法治,哪怕是古希腊罗马的法治。自欺可以,欺人不行。

历经千辛万苦,迎来“依法治国”。用李步云先生的话,“二十年改一字”,太不容易了。李先生掩面而泣,其中包含多少人的血泪。很快,“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等等等,甚嚣尘上,不一而足。忍不住了,刘军宁说,“依法治国不是法治。”尽管他的声音不小,但很快还是被沙尘淹没。

作为一个法律人,曾经对法治满怀理想。一位法学教授告诉,他从来就不相信法律。十年之后,我大致得出与他一样的结论。法律人最后得出不相信法律的结论,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情,那几乎是用鲜血和肋骨换来的结论,其中经历的案卷有一人之高。从此我不再喜欢风花雪月、岁月静好。有人说,岁月静好,那是有人在替你负重而行。的确如此。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参与人大选举的项目研究。这个研究让人兴奋,我以为或许能通过人大的选举改变现实。人大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如果真正能把人大制度落到实处,也许能改变中国的面貌。地方组织法规定,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如果人大选举脱离形式主义,就会成为真正的制度。事实证明,这只是美好的愿景。关于选举项目的研究经历很多困难,调研发现,很多被联名推荐参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或者被看守在家,或者干脆被投入牢狱。那位潜江的著名人大代表,家门口长期有数人看守,甚至安装有坚控摄像。那年我因公去潜江,他经批准后出来请我吃潜江大虾,怕连累我,不让我送他回去。后来一次在黑龙江开关于选举法修改的研讨会,有参会人员被从会议现场带走。之后与复旦的朋友在北京主持关于人大选举的研讨会,会后被国务委员点名,单位书记被部里问话,他吓得要死。这个领域似乎不能研究。张鸣教授说,人大制度纯粹是一个偶然,它从来没把这个制度当回事。人大制度研究有很多困境:从根本上,这个制度有局限性,是不能说出来的;形式主义的选举无法克服;如果县级以上直选,无法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从此,我对选举不再感兴趣。麻醉是最安全的,活得像猪一样,衣食也不用发愁,管它洪水滔天。一场病毒击碎了一切,无论富贵与贫穷,都无法幸免。

从理论上说,民主不仅仅是选举,如果没有选举,那肯定不是民主。因为只有民主,法治之法才可能是人民需要的法律;只有民主,良好的法律才有施行的压力。

一位宪法学家说,中国人不需要民主,精英有参与政治的渠道,民众只需要丰衣足食,需要的是权利。国人的成功以权力高低和金钱多寡为标准。以为能获得自由,却仍在枷锁之中;以为能成为别人的主人,却仍然是奴隶。这些成功的优越感,无非是从槽里多抢了一口吃的。邦无道,富且贵而已。

不由得让人想起那位提出“新三民主义”的学者,他在九十年代出过一本书,书名叫“走向权利的时代”。也许英雄所见略同,他也认为权利重要。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希望从“民权”中找到“人权”,找遍大地都没找到。依法治国二十一年来的状况,印证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二、权利、自由与民主的逻辑


“权利”一词,来自日文汉字,最早出自罗马。梅因说:“概括的权利一词出现,应当归功于罗马法。”希腊人发明了正义的概念,但没有权利思想。正义是各取所得,非常抽象,难以捉摸。罗马人发明了权利的概念,通过每一个具体权利的实现,去实现具体正义。从正义到权利,是人类认识的进步。

对罗马人来说,只有自由人才具有权利,奴隶没有主体资格。所以,权利从来都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恩格斯早说过,一群奴隶谈权利,是很可笑的。他的原话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那里,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人、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在启蒙思想家那里,自由与权利基本可以画等号。所以,本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权利与民主的关系,或是自由与民主的关系。

无论用什么美好的词语来形容自由都是合适的,人类渴望自由,犹如小鸟想翱翔天空。即使是马克思,也渴望能实现“人人都自由并且以他人自由为条件的社会”。因此,没有什么“自由化”之说,自由化掉不是更好吗,那正是马克思的初心吧。如果一定要用学术语言来描述自由的意义,那么其中有三:

第一,自由能让人意识到自己是主体。奴隶不是主体,永远不可能有当家做主的意识。因此,不可能指望一群奴隶去建立民主制度,没有自由不可能有民主。亚里士多德说,一切依附于别人的人都是奴隶。这个定义是非常准确的。奴隶,不是主体,不能享有主体的各种权利,换言之,奴隶不具有人的资格,即人格。人权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给人觉悟。作为人,要取得人之为人的权利,取得做人的资格。有人说,你去做人吧,我愿意当奴隶。那好吧,继续。

第二,自由意味着个性的发挥。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天赋,所谓天生我材必有用。英雄之所以难有用武之地,是基于对个体自由的限制。如果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都得到充分的发挥,那是一种怎样的境地,是社会财富的极大涌流。

所以,第三,自由意味着社会的发展。只有个体自由的社会,社会才可能得到发展,否则,只可能是停滞和倒退。有人说,当今世界有二大主题,和平和发展。用法律语言来取代,说的是秩序和自由。仔细推敲,这是不准确的。当今世界二大主题,是自由与平等。这是另一个学术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

自此,从理论上可以清晰看到法治、民主和自由的线索: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没有自由,不会有民主。


三、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


自由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成分,由于话语系统的差异,很多人以为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有时候是误解,有时候是误导。自由主义有几个要点:

(1)自由是与法律相关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没有法律,就找不到你我他的界限,分不清各取所得,因而找不到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个人如果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别人也有同样的权利。

(2)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个人而言,法律不禁止的,他都可以去做。不能混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二者混淆的结果,往往是用己之不欲强加于人,把强权的道德标准强制于人,把忠君作为第一道德。

(3)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和扩大自由,而不是限制和废除自由。因为立法者自由精神的缺乏,导致限制自由的法律屡屡皆是。对公民权利的立法,主要思路应当重在保障,而不是管理。很多同靴喜欢使用管理、规定、控制、规制的概念,很多时候是根本不懂什么是自由。

(4)自由的界限是,一个人行使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别人的自由。瘟疫到来的时候,他有逃生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别人的健康和生命;你可以阻挡病毒感染,但不能剥夺他逃生的权利。这二者的冲突,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需要找到恰当的妥协。当人们决定封城的时候,应当意识到,这是有人在牺牲自由。

因此,自由主义其实没那么复杂。自由主义的复杂,在于其与平等主义的纠葛,并渲染成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冲突。在美国的大选中,人们注意到民主党的竞选主张中就有社会主义的承诺。这说明,人们心目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冲突并非那么严重。从自由和平等的取舍上看,北欧国家更偏重平等,美国共和党可能更偏重自由。令人沮丧的是,忘却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最后变成既缺乏自由,又缺乏平等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们缺乏基本的自由,又处在极端的二极分化中。


四、什么是第一自由


以上探讨了自由对于民主的优先性,进而叙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接来下需要探讨何种自由更为优先。

郭道晖先生曾说,表达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等。郭先生说,“奴隶尚且是‘会说话的动物’,如果自由人没有说话、对话的自由,那么,他虽有人身自由,也同一般动物、禽兽没有多大区别了。”

我很长时间都赞同这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第一自由。社会进步应当先从允许说话开始。可是最后发现,被封口的不仅仅是普通网民,大学老师上课都胆战心惊。一篇普通的对医生的采访,竟然被全网封杀,以致人们用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越南文、韩文、西夏文、金文,甚至用火星文、甲骨文、腓尼基文来表达。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没有出现过的。所谓“有偿沉默”,已经是新闻行业的公开秘密。支付给记者封口费,与公关公司相互勾结,以不发布或删除负面报道为条件,向企业索取广告费、封口费等;一些有发言义务的人员和机关,为得到某种好处,对社会问题保持沉默。与“有偿沉默”不同的,还有“有偿胡说”、“无偿沉默”。李医生被封口,终于让全体都承担了代价。即便如此,人们还是不敢说话,或者说不出话。

尽管如此,如果从理论上仔细推敲,言论自由不能算是第一自由。因为言论表达固然有思想的成分,更多还是行为的范畴。作为自由而言,当然有先于行为的,比如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又称观念自由,是个人持有不同于他人,包括不同于家长,不同于宗教组织,不同于执政党的独立思想之权利。思想自由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往往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学术自由、教育自由等关联。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很多国家把宗教信仰自由看成第一自由,比如美国副总统彭斯说,“信仰和不信仰的权利是自由中最基本的。当宗教信仰自由遭受拒绝或者破坏的时候,其它自由就会受到威胁。”确实,连信什么、不信什么都不能自主,何谈言说?

还有人把免于恐惧的自由说成第一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个概念,出自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美国国会大厦的演说,他提出的四大自由是:“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恐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是一种基于自身安全的感受。任何时候,人们都可以扪心自问,我现在安全吗?我这样做会安全吗?是否有一种恐惧感?这种恐惧感究竟来自何处?法律意义上的恐惧,主要是对来自不确定的强制力压迫的恐惧,这种强制是无法预期的。免于恐惧的自由,正是希望消除这种不可预期的不确定性。

以赛亚·伯林在在1958年的演说“两种自由概念”中指出,“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或自然权利、或功利原则、或某种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定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伯林的意思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无论根据自然法,还是实在法,都有一种免受伤害的权利,这是自由的本质。伯林说的自由显然是法治状态的,践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状态下的自由。人们对形形色色的约谈、跨省、躲猫猫、坚控居住、秘密抓捕、学习班、喝茶、降级、开除等的恐惧,都是非法治状态下的结果,剥夺了人内心的安宁和坦然,造成对未来生活不可抗拒的恐惧。这是一种被扼住咽喉的恐惧。

就在我写下上面文字的片刻,内心也抑制不住一种恐惧,我不在意这种文字是否能面世,至少是我真实的思想表达。根据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这种思想过程是无害于他人的,应当被允许。但是,恰恰可能有人不喜欢你这样,不喜欢有人做这样的思考,它要阻止。于是就出现压制和反压制,这种局面可能是惨烈的。对于有自然法传统的国度,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格劳秀斯说,如果现实的路径是正义的,应当依靠公共机关解决;如果通过正义之路被堵死,那么,行使自然权利就是一种美德。中国人在战争方面很有智慧,“超限战”就是一种对传统战争形态的超越。

总的来说,本文倾向认为,“免于恐惧的自由”不是一种独立的自由,它是法治下的自由形态。真正的第一自由属于观念层面的思想自由,与这些观念相承接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即使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思想自由的阻力还是如此之大,甚至让人恐惧。有没有消减阻力的方法?


五、为第一自由铺路的祛魅


简单的说,祛魅就是去神圣化、去权威化、去不属于正当的正当。当第一自由都不可及的时候,祛魅是一个思想过程。文艺复兴对神性、神权、神道的解构,斯宾诺莎重新解释圣经,洛克论证君权神授、世袭以及强者为王的非正当,都是一种祛魅。祛魅是一种思想解放,是思想启蒙。

祛魅,有时候可能是一件不经意的事情。一个笑话,比如,去景山看看;一句自谦,比如,“杂草”,就是一种祛魅。有时候只需要鼠标的一个点击、一个转发,就能祛魅。道路以目,是一种祛魅。没有能力改变,可以不予理睬;没有能力改变,至少可以不去帮助作恶,或者不为作恶喝彩。李医生和发哨子的艾医生被称为英雄,并不是他们有多么高大,而是他们仅仅做了一个常人应该做的事情,因此,他们的行为也是一种祛魅。

在传统的神圣、权威周围,可能魅气十足,一点点的祛魅汇成的就是强大的鄙视,让魑魅魍魉原形毕露、自惭形秽。如果有足够多的人不屑于鬼魅行为,那么获取者的正当性就会瓦解。当更多的人认识到一些人取得富贵是通过无道的方式取得的,甚至取得富贵是通过扼杀良知获得的,那么无道的富贵就不是一种值得称道的事情。当一个人、一个国家缺乏正义的时候,虽然无力以行为抵制,但是可以从内心进行抵制。可以没有胆量喊出“假的!假的!”,至少可以什么都不喊。这种抵制,终有一天会促进鬼魅的瓦解。

祛魅,是一个重新认识正义的过程。随着人的认识深入,明白哪些是自己应当所得,哪些不属于自己应当所得,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这个过程可能是否定权威,也可能是否定自己。因而,可能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随着非正当的瓦解和被解构,正当也因此建立起来。

因此,可以说,祛魅是实现第一自由的前奏,是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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