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62 次 更新时间:2023-01-11 20:42

进入专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张文显 (进入专栏)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理论和核心要义研究”(2022JZDZ001)的阶段性成果。


目   次


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科学总结成效,把握现实基础


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


三、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着力重点突破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党的二十大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键时期提出的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对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布局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良法善治新期待,面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战略,法治体系内部的短板和不足仍然存在,外部的作用和效能弱于预期。二十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可谓有的放矢、精准决策、意义重大。在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快社会规范体系建设。


关键词: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




党的二十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布局的统领,作为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对这一战略思想和部署,需要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


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科学总结成效,把握现实基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提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条件基础,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决策和总体部署。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谋划、汇聚全党智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指出:“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只有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建成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都充分肯定了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的成就。具体而言:


一是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立法节奏和步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系统管用。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出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等载入国家根本法,对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同时,我国还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修改了《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二是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把宪法实施提到新水平。高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制度体制机制,推动行政权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公民守法激励机制,形成了以宪法实施为基础、执法司法守法互相贯通的法治实施体系,推动“纸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更加有效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三是法治监督体系日趋严密。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监督法律和党内法规,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对立法权、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宪法形式确认改革成果、建立国家监察制度,制定《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监察法规,推进监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形成了运行有序、约束有力、制约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下行使。


四是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保证更加坚强有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这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和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法治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逐步构建起由政治、理论、组织、人才、科技等方面保障构成的立体化、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确保法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有效运转。


五是党内法规体系日益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地把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证成,确定党内法规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确定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的结构,即“1+4”框架结构。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明确强调“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章修正案作出的“两个确立”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加快党内法规制定步伐,与时俱进制定出台了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党内法规制度,例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1部,中央纪委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170部。一个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为推进依规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等等。这些问题,必须抓紧研究解决。在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过程中,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指出,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就是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习近平还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一战略思想和部署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下提出来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在新征程上的必然要求,是未来五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良好基础,而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则是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具有原创性和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新征程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更高水平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更加认真贯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理论和重大原则。


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深刻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和重要原则,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要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他强调指出:“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治方向和重大原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既确保法治体系建设的正确方向,又遵循法治体系建设的科学规律。


(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这个“最关键”。习近平语重心长地提出:“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明确宣告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地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首先要把党的领导、党的意志、党的主张、党的政策、党的理论全方位深层次体现在法治体系之中,以更高质量的法治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这也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所以科学有效构建,法治中国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突破、发生历史性变革,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系统机制。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个系统机制。具体体现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研究审议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题研究决定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以中央工作会议形式专题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要工作。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法治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肩负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为了保证和体现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秉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正确处理好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和崇高理念,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核心价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根本上说,要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创造性地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高水平、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法律实施靠人民给力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要把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人权保障贯彻到法治体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努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公平感。


以人民为中心,必须秉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崇高价值理念,切实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持续不断地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制度体系,使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二者的内在逻辑关系出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探索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我们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铸就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其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政体和各方面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奋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改革精神,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更加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法治体系的辩证关系,紧紧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牛鼻子”,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并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使各项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实践效能。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重要的是,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决不搞多党竞争制、政党轮流坐庄,避免出现旧式政治制度下各政党相互掣肘、内耗严重、国家撕裂的弊端。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政治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构成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破除“三权鼎立”“两院制”那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的弊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为捍卫党的领导、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铜墙铁壁,建设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平台。


(四)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他还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 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说明了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关系,科学阐明了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在新征程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要的就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守正创新,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法治建设的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世界之问,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标志性的概念、判断、观点、理论,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科学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政治方向、战略布局、重点工作、重要保障、重大关系等问题,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灵魂和旗帜,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出发,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习近平指出,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和法治道路、政治法律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现代化模式。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当前和长远有机统一。


就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而言,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是中华法系的历史维度。从历史来看,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而且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这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资源。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其原由在于:第一,中华法系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典,并成为东亚国家“母法”。第二,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并将它们融入法治体系当中,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第三,与其他法系不同,中华法系的精髓在于它不是简单着眼于立法、执法、审判等法律技术操作,而是着眼于整个文明秩序的建构,例如主张“道法自然”“移风易俗”“社会和合”,坚持“礼法合一”“德法并济”“明德慎罚”“大德小刑”,奉行“理天下者,以人为本”,坚持“大一统”国家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因此具有独特优势。第四,中华法系形成于中国本土,但其影响力遍及相邻的东亚国家,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但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智慧与理性一直延续至今,其文化根基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系统工程中,我们应当全面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挖掘和传承中华法系之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离不开法治文明的复兴。要实现法治文明的复兴,就必须重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必定是其最为重要的基础。


第二是法治轨道的时代维度。从当代中国的发展阶段和时代方位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越来越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人权、发展等方面延展,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然而,由于上述基本国情和社会历史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治国理政需求、法治队伍总体素质、法治文化环境、执法司法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等,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想图景和指标体系不能脱离实际,“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党的二十大基于这一规律性认识,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对法治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治体系是法治轨道的重要依托,决定着法治轨道的本质、韧性和效能,其质量高低和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轨道好不好、行不行、管用不管用。所以,必须坚持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高质量法治体系为依托构筑高质量法治轨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铺法治之轨、开法治之道。


第三是法治竞争的世界维度。从全球局势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虽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这一主题面临许多挑战。“东升西降”是大变局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和俄乌冲突是加剧大变局演进的催化剂,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是大变局的基本特征,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是大变局之下难以避免的“乱局”。大国博弈和地缘政治的历史轮廓日渐清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和平崛起势不可挡,但守成大国绝不甘心,它们将中国臆想成“最大威胁和挑战”,极尽遏制打压之能事。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期,法治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放大全球视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完善法治体系,尤其是加快涉外法律体系及其实施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体制机制建设,拓展执法司法合作领域和事项,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以更有理有力有效的法治武器开展对外斗争,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尊严等核心利益,更好维护和发展世界和平。要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民主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着力重点突破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一战略思想和部署的针对性、时代性、系统性,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快社会规范体系建设。


(一)加强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者,治之端也。”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更不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的质量完美和切实管用。“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特别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对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标准。


在新征程上,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要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实现良法善治。要把宪法建设和宪法工作放在首位,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推动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永葆生机活力;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维护宪法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修改完善《立法法》,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对法规的迫切需要。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统筹立改废释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着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促进共同富裕、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要抓紧制定、及时修改,推动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和数字治理规则制定,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公正高效实施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在新征程上,我们要加强严格规范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第一,全面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得好,整个法律体系就运行良好;宪法实施不到位,其他法律法规也将束之高阁、徒有虚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最紧要的是做好“四个坚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第二,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施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公正、有效实施。


第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建立健全全民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公民守法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实施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振社会文明。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习近平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古今中外都证明了的一个道理。”基于这些科学论断,我们党强调,必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首先,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其次,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四)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运行需要完备而有力的保障体系。总括而论,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等内容。应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思想保障。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紧紧抓住实际行使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关键少数”,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即时通讯技术等现代数字科技,把我国的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聚合起来,加快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加快建设科技赋能的现代化法治轨道。


(五)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从严必依法度”,就是要实行制度治党。拥有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既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法规依据”,又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制度之基”,是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显著优势。经过长期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加速推进,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推进依规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的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特别是经过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两次修改,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党章修正案把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写入党章,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一些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写入党章,使党章更加适应新征程上的形势任务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为高水平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与时俱进的总依据。


在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标准。我们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当前,为了加快健全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突出准则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已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基础上,研究制定党的思想道德、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相关准则,为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基本准绳。要进一步完善党的组织法规,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基础和组织保证。要完善党的领导法规,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要完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科学性。


(六)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十条。古代思想家的经典论述以及我国《民法典》关于社会习惯和公序良俗之兜底法源地位之规定,深刻说明“发乎人间,合乎人心”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建构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所需要的治理规范已不限于国家法律规范,而是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等一起纳入法治规范体系。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实践表明,依法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治理方式,而社会规范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所依之“法”,并不限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包括内容更为丰富的社会规范。国内外一些学者将其称为“活法”“软法”“民间法”。所以,在加强国家立法、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我们要着力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


首先,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相结合,丰富、提升、发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居民公约、学生守则等,形成更具时代性的公序良俗。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全民明德循理、尊法守纪、风清气正、公正良善的法治社会。


其次,要加强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在推动社会现代化的同时,也引发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治理和社会秩序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随着社会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深入发展,以算法为核心的数字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巨大推动作用。同时,数字科技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不断拉大,数字不公、数字歧视恶化,现有数字治理规则难以适应规范数字活动、调整数字关系、保护数字权利、追究数字责任的需要;世界范围内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等普遍存在,网络监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等成为全球公害。这些问题和挑战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数字治理体系的关注。数字治理固然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但更需要作为社会自治规范的科技伦理。我们要以科技向善、算法透明为价值导向,构建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和平利用、保护隐私、公正透明、安全可控、敏捷治理、共担责任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把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基因编辑等的研发和运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伦理化、法治化的轨道。


结语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要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要着力加强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公正高效实施;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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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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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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