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今:“焚书坑儒”再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6 次 更新时间:2022-12-2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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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  


秦始皇在实现统一之后第八年和第九年做的两件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焚书”和“坑儒”,折射出秦帝国的政治方向和文化原则。但他不会想到,这些决策后来会成为千古议论的话题。如宋人朱熹所谓“焚坑之祸”,元人张九垓所谓“焚坑之厄”,明人郑真所谓“焚坑之惨”。更为著名的自然是毛泽东“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的诗句(“要商量”或引作“待商量”,中央档案馆保存的铅印件作“要商量”)。

一、“烟燎之毒”:中国文化的浩劫

《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于“焚书”事件的明确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李斯建议:“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制曰:‘可。’”《史记·李斯列传》记录李斯上书:“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又记载:“始皇可其议,收去《诗》、《书》、百家之语以愚百姓,使天下无以古非今。”

对于秦“焚书”导致的先秦文献的破坏,很早就有人提出疑议。如《通志》卷七一《校雠略》载录《秦不绝儒学论》以“臣向谓”的口气言“秦人焚书而书存”,又说“诸儒穷经而经绝”。论者说,先秦就有《诗》《书》亡逸情形,“皆不因秦火”;又说,“自汉以来书籍,至于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学者自亡之耳。”体味其原意,在于揭示文化史进程中书籍散亡的复杂因素,但绝不是肯定“秦火”的合理。所谓“秦人焚书而书存”,一者因“博士官所职”的国家典藏;二者因民间在艰险情况下的保护和传承。前者又经历“项籍之罪”(刘大櫆《焚书辩》),“项羽之火”(刘师培《六经残于秦火考》,《左庵集》卷三)。后者不能避免传授过程中由不同立场和不同视角出发对早期经典的修正和扭曲。

秦始皇事后回顾“焚书”事,言“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史记·秦始皇本纪》)。称“焚书”对象为“天下书不中用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等实用之学的积累确实得以保存,又有学者指出兵学知识仍然在民间普及,如袁宏道《经下邳》诗所谓“枉把六经灰火底,桥边犹有未烧书”(《明诗综》卷六二)。也有人据“夜半桥边呼孺子,人间犹有未烧书”咏张良事迹诗,论“兵家言原在‘不燔’之列”(陈恭尹:《读〈秦纪〉》)。尽管秦文化重视实用的风格使得许多技术层面的知识得以存留,但是以理论为主题的体现较高思辨等级的文化遗产遭遇“秦火”造成的文化劫难,是不可否认的历史真实。虽然“民间《诗》《书》,未必能家摧而户烧之,燔余烬遗,往往或有”(刘师培《六经残于秦火考》),我们却不能在回顾文化史时,轻易否定毁灭文明成就的文化专制主义的罪恶。

王充《论衡·书解》说,“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可观读以正说,可采掇以示后人。”赵岐《孟子章句题辞》也说秦不焚诸子。《文心雕龙·诸子》亦谓:“烟燎之毒,不及诸子。”陈恭尹《读〈秦纪〉》有“百家杂碎,初未从火”的说法。然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都明确说焚书对象是包括“百家语”的。也许“蠲除去之”的严厉程度,“百家语”不及《诗》《书》。但是对于这一问题,显然还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

近来有人指出,“焚书坑儒”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弥天大谎,“焚书”实为秦始皇“课改”,秦始皇焚书只是国家进行了一场教学课本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诗》、《书》、百家语”等过时的不适用的教学课本。在这一说法引起的热议中,我们已经看到比较清醒的立足科学求实精神的认识。应当指出,中国古代教育史的常识告诉我们,秦代还没有国家全面控制教育的制度,也没有定型的统一的“教学课本”。所谓“课改”和“教学课本改革”,都是没有根据的,并不符合当时文化教育形式的实际。我们以为,探求历史真实,应当基于诚恳之心。一味地追求历史认识的立异翻新,是不可取的。

明代思想家李贽在《史纲评要》卷四《后秦纪》中曾经这样评论李斯关于焚书的上书:“大是英雄之言,然下手太毒矣。当战国横议之后,势必至此。自是儒生千古一劫,埋怨不得李丞相、秦始皇也。”朱彝尊《秦始皇论》也说:“于其际也,当周之衰,圣王不作,处士横议,孟氏以为邪说诬民,近于禽兽。更数十年历秦,必有甚于孟氏所见者。……特以为《诗》《书》不燔,则百家有所附会,而儒生之纷论不止,势使法不能出于一。其忿然焚之不顾者,惧黔首之议其法也。彼始皇之初心,岂若是其忍哉!盖其所重者法,激而治之,甘为众恶之所归而不悔也。”对于秦始皇“焚书”之背景、动机和直接出发点的探索,还可以进行深入的讨论。但是基本史实的认定,应当是研究的基点。

二、“术士”抑或“儒生”:“坑儒”辨疑

关于秦始皇“坑儒”的记载,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得知侯生、卢生出逃,“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近年多有学者著文否认秦始皇“坑儒”事。主要论点,以为所坑杀的对象是“术士”而非“儒生”。

人们可能首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术士”就较“儒生”低贱,就可以随意屠杀吗?而且,究竟秦始皇坑杀对象能否排除儒生,依然是需要澄清的问题。

就“坑儒”一事,其实很早就有人提出异议。《通志》载《秦不绝儒学论》说:“秦时未尝废儒,而始皇所坑者,盖一时议论不合者耳。”提出此说的依据,是秦末仍可看到儒生和儒学的活跃:“陆贾,秦之巨儒也。郦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孙通,秦时以文学召,待诏博士,数岁,陈胜起,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余而问其故,皆引《春秋》之义以对。是则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况叔孙通降汉时,自有弟子百余人,齐鲁之风亦未尝替。故项羽既亡之后,而鲁为守节礼义之国。”朱彝尊《秦始皇论》也说:“彼之所坑者,乱道之儒,而非圣人之徒也。”以儒生在历史舞台上继续表演的历史记载推定“秦不绝儒学”,“秦时未尝废儒”,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这样的说法,其实只是限定了“坑儒”的范围,并没有完全否定“坑儒”的史实。

言秦始皇“皆坑之咸阳”之“四百六十余人”使用“术士”称谓者,较早有《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语所谓“杀术士,燔《诗》《书》”以及《汉书·儒林传》所谓“燔《诗》《书》,杀术士”。不过,《汉书》中其他相关评论,都明确认定“坑儒”。如《汉书·五行志下之上》“燔《诗》《书》,坑儒士”,《汉书·地理志下》“燔书坑儒”。此后如《后汉书·陈蕃传》“焚书坑儒”,以及《后汉书·申屠蟠传》“坑儒烧书”,《后汉书·左雄传》“坑儒泯典”,《魏书·李崇传》与《北齐书·邢邵传》“坑儒灭学”,也都是明确的表述。其实,所谓“术士”、“方士”和“儒生”,文化资质有某种相通之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谓所坑乃‘方技之流’,非‘吾儒中人’,盖未省‘术士’指方士亦可指儒生。”(光聪谐:《有不为斋随笔》)“术士”可指“儒生”之例,有《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伍被语:“昔秦绝先王之道,杀术士,燔《诗》《书》,弃礼义,尚诈力”,《汉书·伍被传》作“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杀术士,燔《诗》《书》,灭圣迹,弃礼义”。又《汉书·儒林传》:“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学从此缺矣。”分析上下文“先王之道”以及“礼义”、“圣迹”、“六学”诸语,根据当时语境,可以知道这里说的“术士”就是“儒生”。

《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谓“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之“诸生”,作为社会称谓的使用,所指代的社会身份可能原本是比较模糊的。顾颉刚说:“当时儒生和方士本是同等待遇。”“(秦始皇)把养着的儒生方士都发去审问,结果,把犯禁的四百六十余人活葬在咸阳:这就是‘坑儒’的故事。”(《秦汉的方士和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页)

《论衡·语增》肯定“焚书坑儒”是历史真实,以为坑杀对象就是“儒生”,但否定了秦始皇欲全面取缔儒学的说法:“传语曰:秦始皇帝燔烧《诗》《书》,坑杀儒士,言燔烧《诗》《书》,灭去五经文书也;坑杀儒士者,言其皆挟经传文书之人也。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在史事辨析时,又完全剔除了“术士”的表现:“三十五年,诸生在咸阳者多为妖言。始皇使御史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者、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七人,皆坑之。”“坑儒士,起自诸生为妖言。”

我们必须重视的一则重要信息,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在“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之后记录的扶苏的表态:“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扶苏所谓“诸生皆诵法孔子”,明确解说了“诸生”的文化资质和文化立场。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李斯驳淳于越语,前说“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后说“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此处“诸生”就是“儒”。《史记》中使用“诸生”称谓凡33例,没有一例可以明确包含“方士”身份。除前引多例外,如《封禅书》“使博士诸生刺《六经》中作《王制》,谋议巡狩封禅事”;又《孔子世家》太史公曰:“余读孔氏书,想见其为人。适鲁,观仲尼庙堂车服礼器,诸生以时习礼其家,余祗回留之不能去云。”在司马迁笔下,“诸生”称谓都明确直指“儒”“群儒”。

不过,宋元之际也有学者否定扶苏之说。萧参《希通录》:“古今相承,皆曰‘坑儒’,盖惑于扶苏之谏。”“自扶苏一言之误,使儒者蒙不韪之名。”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五“论秦蜀”条有同样的说法,只是“自扶苏一言之误”作“自扶苏言之误”。“扶苏之谏”,是直接针对坑杀“诸生”的批评意见,是与历史真实时间距离和空间距离最近的判断。发表者与帝国最高决策人秦始皇有最亲近的感情,与执政中枢机关有最密切的关系。轻易指斥“扶苏一言之误”,恐怕是难以说服读者的。

还应当看到“焚坑”是体现出政策连续性的事件。“焚书”时已经有对违令儒生严厉惩处的手段,这就是所谓“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和“以古非今者族”。

三、“焚坑”非“一时间事”

“焚书坑儒”是中国政治史和文化史中沉痛的记忆。《秦不绝儒学论》对于“焚书”有“一时间事”的说法。现在看来,不注意“焚坑”事件的前源和后续,只是看作偶然的短暂的历史片段,可能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

宋代曾有“世人说坑焚之祸,起于荀卿”的说法(《朱子语类》卷一三七)。明人杨慎也说道,“宋人讥荀卿云,卿之学不醇,故一传于李斯,而有坑焚之祸。”(《丹铅余录》卷一三)吕思勉说:“在《管子·法禁》《韩非子·问辨》两篇中,早有焚书的主张。秦始皇及李斯就把它实行了。”(《吕著中国通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页)所说《管子·法禁》的主张,可能即“行辟而坚,言诡而辩,术非而博,顺恶而泽者,圣王之禁也”。《韩非子·问辨》中的相关内容,或许即“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言当则有大利,不当则有重罪。”

我们注意到,《韩非子·和氏》说,商君建议秦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可知早在秦孝公、商鞅时代,“焚书”作为已经“实行”的行政操作方式明确见诸文献。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诸子》写道:“《韩子》曰:商君教秦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愚按《史记·商君传》不言燔《诗》《书》,盖《诗》《书》之道废,与李斯之焚之无异也。”是说商鞅和李斯坚持的文化主旨“无异”,而读《韩非子》本文,可知“燔《诗》《书》”,就是“焚书”无疑。前引《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及《汉书·儒林传》所谓“燔《诗》《书》”,以及《汉书·王莽传下》所谓“昔秦燔《诗》《书》以立私议”,都是说秦始皇“焚书”。

“焚书坑儒”形成的文化惯性,对后世政治生活依然有着长久的影响。以行政权力强化思想控制、文化控制、意识形态控制,成为帝制时代的政治文化传统。历史上有的时代,控制和反控制矛盾的激化,便可能重演秦代发生过的严酷的文化摧残和人身迫害。东汉党锢之祸发生,陈蕃上疏极谏,以当时局面直接比况秦时形势:“以忠忤旨,横加考案,或禁锢闭隔,或死徙非所。杜塞天下之口,聋盲一世之人,与秦焚书坑儒,何以为异?”(《后汉书·陈蕃传》)面对汉末黑暗政治,申屠蟠也曾经说,“昔战国之世,处士横议,列国之王,至为拥篲先驱,卒有坑儒烧书之祸,今之谓矣。”于是选择“穷退”“韬伏”,采取另一种抵制的态度(《后汉书·申屠蟠传》)。这可以看作宋人俞德邻所谓“商皓虽寂寞,幸免坑焚悲”(《佩韦斋集》卷三)的翻版。这种对“焚坑”之祸一再的深刻警觉,是因为这种危险确实长期存在的缘故。

唐人章碣诗:“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元来不读书。”(〔宋〕洪迈编:《万首唐人绝句》卷三五)元人洪希文诗:“坑焚若为防遗患,可笑秦王计也疏。”(《读秦隐士黄石公素书》《续轩渠集》卷五)胡布诗:“刘项不识字,硕儒徒坑焚。”(《车辘辘》,〔明〕朱存理编:《珊瑚木难》卷八)清人田雯诗:“坑焚渗漏笑强秦,刘氏功凭马上臣。”(《读陆贾传》《古欢堂集》卷一四)都指出“焚坑”手段不能在社会危局严重的情况下成功维护稳定,保存旧制。这些咏史怀古诗作中体现的对“焚坑”的思考,也可以反映这一历史现象长久的文化影响。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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