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今:《好太王碑》“烟户”考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52 次 更新时间:2025-01-2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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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  

 

摘要:《好太王碑》中的“烟户”与以生计方式命名的“田户”等不同,并不标示其生产形式,而只指示生活情态。在历史记载中,与“烟户”身份相近是“陵户”,二者都是负责守护墓地或陵墓的民户。“烟户”名称的出现,可能与称作“禋”的祭祀行为有关,但更大可能与北方林区的环境条件有关。“烟户”名号未见于早期中原文献,但后来逐渐在中原史籍及政籍中出现,尤其在清代得到较广泛使用,说明这一称说为汉地接受。以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的视角考察,一种原生于东北少数民族的社会称谓,后为中原民族所使用,这一情形在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中具有启示性的意义。

关键词:烟户 《好太王碑》 边疆民族 中原民族 文化影响

 

作为高句丽文化的重要遗存,《国冈上广开土境平安好太王碑》(以下简称《好太王碑》)数见“烟户”名号。这一称谓并未见于早期中原文献,然而在东北民族史以及具体如高丽史一类的历史记录中,形成了深刻的历史文化记忆。推想“烟户”名义,首先应当与服务于饮食生活的炊灶有关,也很可能涉及满足寒冷环境条件下取暖需求的燃料消耗的生活现象。因此很有可能具有北方地区社会史料的意义,同时也成为民族文化的特殊标识。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烟户”名号后来亦见于中原地方历史文献,亦为统一王朝行政文书所使用。“烟户”之称原生于东北地区,后来为汉地文化记录者所接受,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民族文化现象。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史中,这样一种原生于东北少数民族的社会称谓,而后为文明发育长久,文明积累丰厚的中原民族所使用。这一情形对于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的探索与说明,具有启示性的意义。

一、《好太王碑》所见“烟户”及相关社会史研究

吉林通化集安被看作高句丽文化重要遗存的《好太王碑》,多有学者认为是高句丽十九代王好太王的纪功碑。但也有学者不同意称“纪功碑”,认为“只能称它为墓碑或陵碑”。有学者指出:“作为盛世之君歌功颂德之碑,俨然国史。记载年代、事件,可信程度较高。”有学者说:“据好太王碑记载:‘自上祖先王以来,墓上不安石碑,致使守墓人烟户差错。惟国冈上广开土境好太王,尽为祖先墓上立碑,铭其烟户,不令差错。’长寿王也按照他父亲的办法,在他父亲好太王墓上立碑,铭其烟户,这也是立碑的主要目的之一。好太王碑的四面碑文,记守墓烟户的部分就占了一面半。某城某地,国烟、看烟,详细记载,使以后不致差错,这应和好太王为上祖先王墓上立碑的情况相同。就这一点看,也只能称为墓碑。”其中多涉及“烟户”身份。据耿铁华介绍,“碑文第三部分内容以占一半637字的篇幅,铭刻守墓烟户的来源及有关法则,史料价值颇高”。“好太王碑所记守墓烟户为:国烟三十,看烟三百,共计三百三十家。其中包括旧民国烟十,看烟百;新来韩秽国烟二十,看烟二百。”

多有学者进行了“烟户”身份的社会史研究,试图揭示这一称谓透露的阶级结构,主要观点如下:1.身份“略与奴隶相同”;2.“他们的身份是被役使从事贱役的奴隶”,且注意到“国烟”与“看烟”的比例为一比十,“可能有以一带十,互相监视的情况”。按照王健群的释文,“‘弥邹城国烟一看烟七,也利城三家为看烟。’统计烟户,正相符合”。耿铁华分析称,“碑文中记载国烟与看烟的比例关系是一比十,即一家国烟,相应地有十家看烟”的“规律”,以为这“应该是高句丽社会状况、组织结构的一个缩影”,并推测高句丽贵族冉牟墓志所见“城民谷民”,可能与古来“国人与野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区分有关,“国烟应是城民烟户,而看烟则是指谷民烟户”,“国烟和看烟之别,还在于他们成为守墓烟户之后,所司职掌不尽相同”,“国烟与看烟一比十的比例”,应当体现了“高句丽社会组织结构”是“什伍组织”。结合“晋高句丽率善仟长”“晋高句丽率善佰长”铜质官印,推断“至少在好太王统治之前,高句丽社会基层就已实行什伍制度,这种组织带有军政合一的特色”。

当然,碑文相关字句,或有释读的异见。如第14行第28—30字,第37—39字,罗振玉释为“国烟二”“国烟六”,水谷悌二郎释为“国烟一”“国烟一”。文字的准确释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审、精拓、考释”。

通过“烟户”称谓透视社会结构与阶级等级乃至城乡关系的历史形态,是历史研究发表卓识的路径之一。以上意见,对研究者多有启示。我们还注意到,“烟户”之称的出现以及跨区域跨民族的推衍,既有社会史学的意义,也有生态史学的意义。而民族关系史的历史演进,也可以由此获得新的认识。

二、“烟户”辞义

《辞源》未收“烟户”。“烟”字下写道:“‘煙’的别体字。”又引“唐释慧琳《一切经音义》六三《尼陀律》四”:“《苍颉篇》云:‘煙,煴也。’《说文》云:‘火气也。从火垔声。’”《一切经音义》说:“垔音因。律文作‘烟’,俗体也。”

《汉语大词典》“煙户”条:“【煙户】亦作烟户。”取两义:“ ①人户。”“ ②吸食鸦片烟的人户。”此两义,后者显然与《好太王碑》“烟户”距离较远。对于前者,则还有待于认真分析。

《说文·火部》:“煙,火气也。从火,垔声。”段玉裁注:“陆玑《连珠》曰:‘火壮则煙微。’”“烟,或从因。”相关字义,又有《说文·火部》:“焆,焆焆,煙皃。从火,鬱声。”“煴,鬱煙也。从火,昷声。”段玉裁注:“鬱当作。与煴声义皆同。煙煴犹壹也。”以上都说到了“煙”与“火”的关系。

《好太王碑》“烟户”,似乎也不能排除取“人烟”之义的可能。“人烟”,《汉语大词典》释为“住户的炊烟,亦泛指人家”。“人烟”最早的书证,即“三国魏曹植《送应氏》诗之一:‘中野何萧条,千里无人烟。’”而清人言缅甸国情之《侦探记》说:“测量道里,盘查一切人烟户口村寨”,“详记道里、人烟、户口、村寨”。其中也说到“人烟户口”作为人文地理条件的重要性。

三、以生计方式命名的“田户”“农户”“渔户”等与“烟户”之异同

以“户”为生产与生活单位名称,而标示以生计与职业名号的情形,有“田户”“农户”“渔户”“猎户”“牧户”等。

这些称谓见于正史者如下。

田户

《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县官羁縻,示令威服,田户之租赋,裁取供办”。《旧唐书》卷九九《张九龄传》:“时御史中丞宇文融方知田户之事,每有所奏,说多建议违之,融亦以此不平于说。”《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农田”条:“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

农户

《旧五代史》卷六三《唐书·张全义传》:“令招农户,令自耕种,流民渐归。”《宋史》卷九三《河渠志三·汴河》:“修河芟地为并滩农户所侵。”《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农田”条:“复买牛贷淮南农户。”

渔户

《宋史》卷四一○《曹彦约传》,“结渔户拒守南河”。《元史》卷一三一《伯帖木儿传》,“帝命以充渔户”。《清史稿》卷八《圣祖本纪》,“渔户并入水师营,则兵弁侵欺之矣”。

猎户

《宋史》卷二七一《郭廷谓传》:“鹰鹞户日献雉兔,田猎户岁入皮革”。《宋史》卷二八三《夏竦传》,“增置弓手、壮丁、猎户以备城守”。《金史》卷一四《宣宗珣纪上》:“招射生猎户练习武艺知山径者分屯陕、虢要地。”

牧户

《魏书》卷一○《敬宗孝庄帝纪》:“诏直寝纪业持节募新免牧户,有投名效力者授九品官。”《宋史》卷三五三《张近传》,“承诏买马三千给牧户”。《元史》卷一六九《贾昔剌传》:“又赐以牝马及驹三十匹,并牧户与之。”

类似身份,又依其生产方式、技术手段、经营内容,有“盐户” “酒户” “匠户” “乐户” “船户” “菜户” “茶户” “车户” “驿户” “铺户”等多种。

而“烟户”则以“烟”为“户”的表识,且“烟”与“田”“农”“渔”“猎”“牧”等标榜其生产形式、经营路径及技术品类不同,只是指示其生活情态。

与《好太王碑》“烟户”身份相近的,有“陵户”。《魏书》卷一九中《任城王云传附彝兄顺传》:“顺不达其旨,闻害衣冠,遂便出走,为陵户鲜于康奴所害。”《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陵户,乾、桥、昭四百人,献、定、恭三百人。”《新唐书》卷一四《礼乐志四》,“建初、启运陵如兴宁、永康陵,置署官、陵户”。《新唐书》卷一一三《唐临传附貂传》:“在令,先世帝王陵户二十,今虽崇奉外家,宜准附常典。”汉代称这样的民户为“守冢”之“家”。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十二月,高祖曰:‘秦始皇帝、楚隐王陈涉、魏安釐王、齐缗王、赵悼襄王皆绝无后,予守冢各十家,秦皇帝二十家,魏公子无忌五家。’”《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高祖时为陈涉置守冢三十家砀,至今血食。”《史记》卷七七《魏公子列传》:“高祖十二年,从击黥布还,为公子置守冢五家,世世岁以四时奉祠公子。”《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乃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汉书》卷五九《张安世传》:“上追思贺恩,欲封其冢为恩德侯,置守冢二百家。”“安世深辞贺封,又求损守冢户数,稍减至三十户。”《汉书》卷六三《武五子传·戾太子刘据》:“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至成帝时,为光置守冢百家,吏卒奉祠焉。”《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追赐仁父炽谥曰陈穆侯,置守冢十家。”《三国志》卷五四《吴书·吕蒙传》:“蒙子霸袭爵,与守冢三百家,复田五十顷。”

四、“烟户”名称与北方林区生态条件

“烟户”名称出现的缘由,亦不能完全排除与称作“禋”的祭祀行为意义有关的可能。

《说文·示部》:“禋,絜祀也。一曰精意以享为禋。从示,垔声。”段玉裁注:“韦昭注《周语》同。《释诂》:‘禋,祭也。’孙炎曰:‘洁敬之祭也。’各本作‘洁’。依《玉篇》作‘絜’。”《说文·示部》还写道:“祼,灌祭也。从示,果声。”段玉裁注:“《诗毛传》曰:‘祼,灌鬯也。’《周礼注》曰:‘祼之言灌。灌以郁鬯。谓始献尸求神时。周人先求诸阴也。’”又说:“按此字从果为声,古音在十七部。《大宗伯·玉人》字作果,或作淉。注两言祼之言灌。凡云之言者,皆通其音义以为诂训,非如读为之易其字,读如之定其音。如载师,载之言事;族师,师之言帅;襢衣,襢之言亶;翣桺,桺之言聚;副编次,副之言覆;禋祀,禋之言煙;卄人,卝之言矿。皆是。未尝曰禋即读煙,副即读覆也。”其中说到“禋之言煙”,“禋即读煙”。人们通常会以为,“烟户”身份低下,应当与“禋,絜祀也”的仪式没有关系。不过,《汉书》卷九《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先后为其父母置邑守冢,以奉祭祀,既已久远,又非典制,故罢之。”明确说到“守冢”职任主要是“以奉祭祀”。前引《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言“高祖时为陈涉置守冢三十家砀,至今血食”,《史记》卷七七《魏公子传》也说“为公子置守冢五家,世世岁以四时奉祠公子”。但是,《史记》卷四九《外戚世家》:“于是乃追尊薄父为灵文侯,会稽郡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已下吏奉守冢,寝庙上食祠如法。”虽然“置园邑三百家”,但是“守冢”由“长丞已下吏”负责,依“法”主持“寝庙上食祠”仪礼。这样的任务,应当是一般“守冢”民户无法完成的。前引《汉书》卷六八《霍光传》所谓“至成帝时,为光置守冢百家,吏卒奉祠焉”,也提示虽“置守冢百家”,而专由“吏卒奉祠”。

“烟户”的“烟”,更大可能应当与北方林区生活不能不借助“火”以维持生存的环境条件有关。

古来言“山林”往往说到“云烟”。如刘邦故事,《史记》卷八《高祖本纪》:“(高祖)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吕后与人俱求,常得之。高祖怪问之。吕后曰:‘季所居上常有云气,故从往常得季。’高祖心喜。沛中子弟或闻之,多欲附者矣。”此说带有政治宣传意味。曹植《汉高皇帝赞》称作“屯云”之“祥”。《续汉书·郡国志四》“庐江”条刘昭注补释慧远《庐山记略》说“香炉山”:“其上氛氲若香烟。其中鸟兽草木之美,灵药芳林之奇,所称名代。”《梁书》卷二一《张充传》:“弱雾轻烟,乍林端而菴蔼。”《隋书》卷七七《隐逸传·徐则》说“栖息烟霞”,“偃息茂林”。《南史》卷一四《景素传》:“游则参于风烟之上,止则隐于林木之下。”《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传上·蒋俨传》:“养烟霞之逸气,守林壑之遁情。”《宋史》卷四六二《方技传下·贺兰栖真》有“栖身岩壑,抗志烟霞”之说,也渲染“山林”“烟霞”环境。然而我们这里说“烟户”名号与山林生存环境的关系,并非通过这一思路得到的认识而关注北方山林冷寂条件下为求温饱必然追求的烟火气。而这种生活,是有丰饶的林木资源以为基本保障的。

五、后世中原“烟户”名谓的使用

有迹象表明,宋代距离高句丽文化空间距离相当遥远的地区应当已经使用“烟户”之称。谢麟《奉诏接纳群蛮奏》:“奉诏接纳群蛮……具到人烟户千四百一十七,口六千二百四十三。”黄远《献纳右江溪峒奏》:“与外界蛮獠地邻相接,烟户相望,仅五十余处。”宋代“烟户”多见于少数民族地方的情形值得注意。不过,从曾丰《誉德集序》所谓“太平盛时,烟户夥而生理繁”的说法看,似乎“烟户”的应用已较普遍。

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一《户部》关于“正天下之户籍”写道:“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查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好太王碑》所见特殊身份“烟户”,后来成为“天下”各地“各色人户”的通称。

《清史稿》卷一二○《食货志一》“户口”条记载:“高宗谕内阁曰:‘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余倍。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犹幸朕临御以来,辟土开疆,幅员日廓,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藉以暂谋衣食。然为之计及久远,非野无旷土,家有赢粮,未易享升平之福。各省督抚及有牧民之责者,务当随时劝谕,俾皆俭朴成风,惜物力而尽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竞,习于怠惰也。是时编审之制已停,直省所报民数,大率以岁造之烟户册为据。行之日久,有司视为具文,所报多不详核,其何以体朕欲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又《清史稿》卷三二四《方观承传》记载:“观承复请热河编立烟户,令有司稽察。”《清史稿》卷三五五《初彭龄传》写道:“乾隆五十六年,盐道蒋继勋以官银尽买安宁等井私煎之盐,并发州县销售,欲以弥缝亏空。额盐积压愈多,于是州县又有计口授盐、短秤加课之弊。烟户无论男女老幼,皆应交课,穷困已极。迤西一带,遂至聚众抗官,毙差焚屋。”《清史稿》所见帝王诏谕、官府文告均使用“烟户”之称。

特别是地方官府“编立烟户”及“岁造之烟户册”可以为“民数”统计之“据”的说法,说明“烟户册”及相关制度已经成为行政的基本条件。

六、“烟户”名号:边疆民族文化对中原民族文化的影响

袁枚《随园随笔》卷一五《政条类》“烟户册”条写道:“今州县造男女口数,号‘烟户册’。按《周礼》:‘司民之职,掌万民之生齿,异其男女,岁登下之死生,献之于王,王拜受之。’郑注:‘登,上也。下,去也。’盖即今之烟户册。《论语》‘或负版者’,亦此之谓。”是古来户版,清代通称“烟户册”。

中原地方“守冢”制度以及“守冢”之“家”及“守冢户”的设置,可能影响到高句丽的“守墓人烟户”的出现。然而,清王朝兴起于东北,“辟土开疆,幅员日廓”,而后“天下”“各省”“州县”民户,“无论男女老幼”,皆称“烟户”。应当是边地少数民族文化影响其他地方文化的典型一例。历史时期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的情形,或可因“烟户”有所说明。

“烟户”名号使用的历史脉络,现在还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们知道,清代“烟户”已经成为行政生活中人们熟知的法定概念。前引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一一《户部》关于“正天下之户籍”写道:“凡各省诸色人户,有司查其数而岁报于部,曰烟户。”这段文字下文还写道:“凡户之别,有民户,有军户,有匠户,有灶户,有渔户,有回户,有番户,有羌户,有苗户,有猺户,有黎户,有夷户。”尽管也有个别特例,但清代“烟户”指代的广泛性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有学者分析清代户类划分采用职业与民族并重的双重标准,以此作为国家人口分类管理与赋税制度实施的基础。然而其总称,则明确是“烟户”。

考察“烟户”称说的由来,应当重视《好太王碑》“烟户”提供的较早的历史文化信息。清代“烟户”之称的通行,或许可以看作边疆民族文化影响中原民族文化的典型史例。

 

王子今,西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原文发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4年第5期。注释及参考文献略,引用请务必以纸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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