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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已经喊得价天响了,没有任何反对之声,这在中国诚然是一个大的舆论成就,但在一边倒的叫好声中,依法治国是否有形式化的倾向?现在人们一谈到依法治国,仿佛就得了国家治理的法宝,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反而对法治的真实内容,或重视不够,或颇多缺失,以致我们的依法治国有买椟还珠的嫌疑。法治只是手段,只是工具,如果我们不能深谙法治背后的主导力量,不能制定出深合道的规范的法律,这样的依法治国可能只是形式化的。
一、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论证我们已经清楚道德和权利是道的两极,它们从出于人性,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主导着人们的俗世生活,构成了我们的现实世界。我们生于斯,长于斯,赋予我们生命,抚育我们成长,教养生活的意义,传递文明的命脉。这是人类的大事,更是人生的要事。当道德遭到凌辱,权利受到侵害,是不是需要一种力量来制止这种凌辱、避免这种侵害,维护道德和权利的正常行使?答案是肯定的。这种力量就是法律。
道德和权利的被侵犯,实质上是人们处于恶的对立中,是一个人对他人的道德或权利进行了侵害,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恶的对立中,侵害人实现了自身的对立统一,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被侵害人却没有自身的对立统一,自己的利益被侵犯。这种恶的对立,是阻碍事物的对立统一的,因而是阻碍事物自身发展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有单方面的对立统一,虽然是畸型的,却也是一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生命力。[1]
在这种恶的对立中,由于对立统一的单极化,对立面的双方一方是主动的,另一方是被动的;一方是强制的,另一方是被强制的;一方是占据有利地位的,另一方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要阻止这种恶的对立,要结束这种恶的对立,就必须有一个外在的、强大的、权威的、公正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法律。
这个力量是外在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双方力量对比已经形成,难以改变,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力量,就不能改变这种力量对比,就不能摆脱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强大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是强力的、粗暴的,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难以压制这一强力的、粗暴的力量,从而结束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权威的,是对立双方不得不认可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对立双方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双方都认可的力量,就不能作出裁判、令行禁止,结束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公正的,这是最主要的,权威性因之而生,强大力由之更强,如果没有公正性,权威可能只是淫威,强大可能只是残暴,这两者都无助于恶的对立的解决,反而会加剧恶的对立。有了公正性,才能在恶的对立中明辨是非,判定对错,作出正确的结论,给出解决的方案,真正消除恶的对立。
当然,法律是这四种力量的有机统一,只有这四种力量的相互配合,形成其合力,才会有完善的法律。鉴于公正性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且与我们这里论证的道德和权利直接相关,下面我们主要谈公正性。
我们说法律要以道为根本遵循,也就是说法律要以道德和权利为根本遵循,因为道德和权利是道的具体化。既然如此,法律的公正性主要就来源于道,来源于道德和权利。法律的公正性就在于遵循于人性,遵循于道,遵循道德规范和权利规范。这是一个同语反复。
具体点讲,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用于维系人们之间亲密、和谐、友爱的关系,这关联到人生的美好、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是国之大事。当道德被破坏,法律就要根据道德规范作出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破坏人的行为对哪些道德形成了伤害、伤害的程度等作出判断,进而作出惩罚的决定。同理,人类在社会生产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利关系,由这些权利关系又衍生出权利规范,用于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供给人们的衣食住行,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让人类社会得以不断的发展。这同样是国之大事。当权利被侵犯,法律就要根据权利规范作出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确定侵犯人的行为对哪些权利形成了伤害、伤害的程度等作出判断,进而作出处理的决定。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
如果不能根据道德规范来作出有关道德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就失却了它的公正性;如果不能根据权利规范来作出有关权利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也失去了它的公正性。还有,不能用有关道德的法律法规去处理有关权利的案件,也不能用有关权利的法律法规去处理有关道德的案件,否则,也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困难的是,道德纠纷和权利纠纷不时会搅合在一起,这缘于人既是道德主体又是权利主体,个人行为往往既含有道德因素又含有权利因素;另则,道德与权利作为对立物,二者互相会影响对方,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中会有权利的计较,在权利行为中会有道德的考虑。面对这样的案件,可能要作双方的权衡,并有相应的法规。
实则,法律中既以道德又以权利作为根本遵循,而不是偏执一端,方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用一类案例来说明,这类案例具有普遍性:在城市建设或国家建设中的房屋拆迁,使人们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使城市面貌得以改观,使国家经济得以发展,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拆迁过程中,不时有个别的拆迁户,提出高得离谱的拆迁补偿要求,达不到要求,就不搬迁,成为俗称的“钉子户”。这样的“钉子户”,并非不愿搬迁,甚至还期盼搬迁,希望通过搬迁获取巨额的财富。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些小区改造陷于停顿,有些城市道路“半途而废”,有些国家项目为此迁延。平心而论,一般的拆迁费用标准,还是合理的,基本上都高于拆迁对象的实际价格,绝大部分被拆迁户都乐于接受。我们这里定义的“钉子户”,试图以个人作非份之想的私利挟持公众或国家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但我们现在的法律只是从权利角度来考虑这一难题,如果强拆,很难做到理直气壮,还被人们认为侵犯了个人权利,很多强拆成了轰动的公共事件,搞得执法部门缩手缩脚。如果放任,不仅损害了公众和国家利益,还会产生联动效应,使以后的拆迁越来越难进行。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我们的法律有关于道德的硬性规定,指出“钉子户”的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老百姓也能理解。在执行过程中要保证“钉子户”的正当利益(按拆迁标准补偿),又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这样既维护了“钉子户”的个人权利,又保护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既保证了人们权利的实现,又彰显了社会的道德关怀。这不是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吗?!
明确了道德和权利是法律的根本遵循,这固然重要。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只有当道德和权利处于恶的对立时,才是法律的用武之地;当道德和权利正常运行时,或未处于恶的对立时,不需要法律插手其间。理解这一点,也同样重要。
在人们的习惯用语中,我们常常听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一说法,这是一个重大的谬误。[2]这一谬误的产生大都源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把法律的保护视作对权利的创造。这一谬误就在于没有认清法律只是对恶的对立的解决,而权利有它自身的发展轨迹,并非由法律决定更无须法律肆意干预。如果没有这种清醒认识,法律也就可能成为恶法。
类似的错误也出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反对中华法系的作者,不论是中国法学家还是西方法学家,他们的一个共同观点就是,认为中华法系将道德与法律混而为一,甚至用道德取代法律。[3]这当然是一个错误。中华法系中的道德植入,并不是用道德来代替法律,只是用法律来解决道德中恶的对立,如同西方法系中用法律来解决权利中恶的对立一样。这一错误的发生,主要就在于把法律对道德的保护视作道德取代法律,未能分清法律只是对道德中恶的对立的处置,而道德有其自身的功能效用,不能与法律混为一谈更不会取代法律。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看《唐律疏议》的经典表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指道德,这没有疑义,礼过去也多理解为道德,这还待分说,德与礼在古代是有区分的,[4]而我们在《周礼》的分析中,也看到一些有关权利的表述。[5]至于政教,可作政治教化解,刑罚在这里指法律。有了以上的解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用现在的话可以这样说:道德和权利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这就和我们这里对“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论说很接近了。当然,区别还是有的,古人可能不同于我们的思路,在我们继承了中国古代和借鉴了当今西方的法学思想后,关于“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作这样的表述:道德和权利是法律之本,法律是道德和权利之用。或者更精练更中国化一点:道为法之本,法为道之用。
不过,还是要再次提醒,法律只是用来解决道德和权利关系中出现的恶的对立的,从而更有利于道德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是工具,是手段,道德和权利的正常运行才是目的。道德和权利还有自己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道德和权利的根本性
如上所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的保护,更专门地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中恶的对立的解决,是对造成恶的对立的一方的惩罚或处理。但是,道德和权利有自己的存在方式,有自己的运行轨迹,这不是由法律决定的,相反,则是法律必须遵循的,也就是我们曾说过的,道德和权利是法律的内容性规定。
道德和权利有自己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我们的论证中已经说明,道德和权利都从出于人性,是人性的外化,这种外化,既是人性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外在形塑,泛化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决定着人类的历史进程。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取决于道德和权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当道德和权利出轨了(遇上了恶的对立),需要法律将其归入正轨,继续其历史进程。
所以,不能将法律与道德和权利混为一谈,更不能将道德和权利的重要性与法律的重要性等量齐观,就人性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和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其他的社会机制都是围绕其旋转的,法律只是这些社会机制之一,再说一遍,法律的重要性取决于道德和权利的重要性。明白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正是在于法律是维护道德与权利的重要手段。这几年一个更具有根本性的提法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旋转。而道德和权利,就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就是人们生之予之的现实世界,就是人生的全部。“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也是“以人民的道德和权利为中心”呢?
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或许还有一个背景,即西方国家强调它们是“法治国家”,而中国却是一“人治社会”。中国要改变自己的落后状况,就要向西方国家看齐,就要成为“法治国家”,就要“依法治国”。其实,西方之所以是“法治国家”,是因为它们主张自由放任,主张小政府,主张“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对促进社会的活力有其积极作用,法律是它们的最后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加之西方国家强调个人权利,忽略社会道德,发生恶的对立的机率大增;可以说“依法治国”是它们的唯一选项。反之,中国自秦汉以来是大一统的国家,也可以说是大政府的国家,对人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多有关顾,管理国家的手段并非仅有法律一端;加之过去对个人权利的鄙夷,对道德的崇尚,恶的对立是否会相对少一些(这一点未作过比较研究,不可亟下断语);对法律的治国功能没有特别的重视。所以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对过去的一种弥补,又是对传统的一种继承。不过我们还是要不厌其烦地提醒,“依法治国”的这个法,首要的就是对道德和权利的遵循和维护。
道德和权利有自身的运行轨迹,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它们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它们遍及世界凡有人群的地方。(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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