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军:依法治国切莫形式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86 次 更新时间:2022-12-1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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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宇军 (进入专栏)  


依法治国已经喊得价天响了,没有任何反对之声,这在中国诚然是一个大的舆论成就,但在一边倒的叫好声中,依法治国是否有形式化的倾向?现在人们一谈到依法治国,仿佛就得了国家治理的法宝,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反而对法治的真实内容,或重视不够,或颇多缺失,以致我们的依法治国有买椟还珠的嫌疑。法治只是手段,只是工具,如果我们不能深谙法治背后的主导力量,不能制定出深合道的规范的法律,这样的依法治国可能只是形式化的。

一、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论证我们已经清楚道德和权利是道的两极,它们从出于人性,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主导着人们的俗世生活,构成了我们的现实世界。我们生于斯,长于斯,赋予我们生命,抚育我们成长,教养生活的意义,传递文明的命脉。这是人类的大事,更是人生的要事。当道德遭到凌辱,权利受到侵害,是不是需要一种力量来制止这种凌辱、避免这种侵害,维护道德和权利的正常行使?答案是肯定的。这种力量就是法律。

道德和权利的被侵犯,实质上是人们处于恶的对立中,是一个人对他人的道德或权利进行了侵害,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恶的对立中,侵害人实现了自身的对立统一,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被侵害人却没有自身的对立统一,自己的利益被侵犯。这种恶的对立,是阻碍事物的对立统一的,因而是阻碍事物自身发展的;但另一方面,它又有单方面的对立统一,虽然是畸型的,却也是一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生命力。[1]

在这种恶的对立中,由于对立统一的单极化,对立面的双方一方是主动的,另一方是被动的;一方是强制的,另一方是被强制的;一方是占据有利地位的,另一方是处于不利地位的。要阻止这种恶的对立,要结束这种恶的对立,就必须有一个外在的、强大的、权威的、公正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法律。

这个力量是外在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双方力量对比已经形成,难以改变,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力量,就不能改变这种力量对比,就不能摆脱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强大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是强力的、粗暴的,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难以压制这一强力的、粗暴的力量,从而结束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权威的,是对立双方不得不认可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对立双方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双方都认可的力量,就不能作出裁判、令行禁止,结束这种恶的对立。

这个力量是公正的,这是最主要的,权威性因之而生,强大力由之更强,如果没有公正性,权威可能只是淫威,强大可能只是残暴,这两者都无助于恶的对立的解决,反而会加剧恶的对立。有了公正性,才能在恶的对立中明辨是非,判定对错,作出正确的结论,给出解决的方案,真正消除恶的对立。

当然,法律是这四种力量的有机统一,只有这四种力量的相互配合,形成其合力,才会有完善的法律。鉴于公正性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且与我们这里论证的道德和权利直接相关,下面我们主要谈公正性。

我们说法律要以道为根本遵循,也就是说法律要以道德和权利为根本遵循,因为道德和权利是道的具体化。既然如此,法律的公正性主要就来源于道,来源于道德和权利。法律的公正性就在于遵循于人性,遵循于道,遵循道德规范和权利规范。这是一个同语反复。

具体点讲,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用于维系人们之间亲密、和谐、友爱的关系,这关联到人生的美好、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是国之大事。当道德被破坏,法律就要根据道德规范作出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破坏人的行为对哪些道德形成了伤害、伤害的程度等作出判断,进而作出惩罚的决定。同理,人类在社会生产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利关系,由这些权利关系又衍生出权利规范,用于保证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供给人们的衣食住行,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让人类社会得以不断的发展。这同样是国之大事。当权利被侵犯,法律就要根据权利规范作出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确定侵犯人的行为对哪些权利形成了伤害、伤害的程度等作出判断,进而作出处理的决定。这就是法律的公正性。

如果不能根据道德规范来作出有关道德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就失却了它的公正性;如果不能根据权利规范来作出有关权利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也失去了它的公正性。还有,不能用有关道德的法律法规去处理有关权利的案件,也不能用有关权利的法律法规去处理有关道德的案件,否则,也不能实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困难的是,道德纠纷和权利纠纷不时会搅合在一起,这缘于人既是道德主体又是权利主体,个人行为往往既含有道德因素又含有权利因素;另则,道德与权利作为对立物,二者互相会影响对方,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中会有权利的计较,在权利行为中会有道德的考虑。面对这样的案件,可能要作双方的权衡,并有相应的法规。

实则,法律中既以道德又以权利作为根本遵循,而不是偏执一端,方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用一类案例来说明,这类案例具有普遍性:在城市建设或国家建设中的房屋拆迁,使人们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使城市面貌得以改观,使国家经济得以发展,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拆迁过程中,不时有个别的拆迁户,提出高得离谱的拆迁补偿要求,达不到要求,就不搬迁,成为俗称的“钉子户”。这样的“钉子户”,并非不愿搬迁,甚至还期盼搬迁,希望通过搬迁获取巨额的财富。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些小区改造陷于停顿,有些城市道路“半途而废”,有些国家项目为此迁延。平心而论,一般的拆迁费用标准,还是合理的,基本上都高于拆迁对象的实际价格,绝大部分被拆迁户都乐于接受。我们这里定义的“钉子户”,试图以个人作非份之想的私利挟持公众或国家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但我们现在的法律只是从权利角度来考虑这一难题,如果强拆,很难做到理直气壮,还被人们认为侵犯了个人权利,很多强拆成了轰动的公共事件,搞得执法部门缩手缩脚。如果放任,不仅损害了公众和国家利益,还会产生联动效应,使以后的拆迁越来越难进行。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如果我们的法律有关于道德的硬性规定,指出“钉子户”的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老百姓也能理解。在执行过程中要保证“钉子户”的正当利益(按拆迁标准补偿),又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这样既维护了“钉子户”的个人权利,又保护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既保证了人们权利的实现,又彰显了社会的道德关怀。这不是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吗?!

明确了道德和权利是法律的根本遵循,这固然重要。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只有当道德和权利处于恶的对立时,才是法律的用武之地;当道德和权利正常运行时,或未处于恶的对立时,不需要法律插手其间。理解这一点,也同样重要。

在人们的习惯用语中,我们常常听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一说法,这是一个重大的谬误。[2]这一谬误的产生大都源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把法律的保护视作对权利的创造。这一谬误就在于没有认清法律只是对恶的对立的解决,而权利有它自身的发展轨迹,并非由法律决定更无须法律肆意干预。如果没有这种清醒认识,法律也就可能成为恶法。

类似的错误也出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反对中华法系的作者,不论是中国法学家还是西方法学家,他们的一个共同观点就是,认为中华法系将道德与法律混而为一,甚至用道德取代法律。[3]这当然是一个错误。中华法系中的道德植入,并不是用道德来代替法律,只是用法律来解决道德中恶的对立,如同西方法系中用法律来解决权利中恶的对立一样。这一错误的发生,主要就在于把法律对道德的保护视作道德取代法律,未能分清法律只是对道德中恶的对立的处置,而道德有其自身的功能效用,不能与法律混为一谈更不会取代法律。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看《唐律疏议》的经典表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指道德,这没有疑义,礼过去也多理解为道德,这还待分说,德与礼在古代是有区分的,[4]而我们在《周礼》的分析中,也看到一些有关权利的表述。[5]至于政教,可作政治教化解,刑罚在这里指法律。有了以上的解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用现在的话可以这样说:道德和权利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手段。这就和我们这里对“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论说很接近了。当然,区别还是有的,古人可能不同于我们的思路,在我们继承了中国古代和借鉴了当今西方的法学思想后,关于“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作这样的表述:道德和权利是法律之本,法律是道德和权利之用。或者更精练更中国化一点:道为法之本,法为道之用。

不过,还是要再次提醒,法律只是用来解决道德和权利关系中出现的恶的对立的,从而更有利于道德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是工具,是手段,道德和权利的正常运行才是目的。道德和权利还有自己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道德和权利的根本性

如上所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的保护,更专门地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中恶的对立的解决,是对造成恶的对立的一方的惩罚或处理。但是,道德和权利有自己的存在方式,有自己的运行轨迹,这不是由法律决定的,相反,则是法律必须遵循的,也就是我们曾说过的,道德和权利是法律的内容性规定。

道德和权利有自己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我们的论证中已经说明,道德和权利都从出于人性,是人性的外化,这种外化,既是人性的内在要求,又是社会物质条件的外在形塑,泛化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决定着人类的历史进程。法律之所以重要,是取决于道德和权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当道德和权利出轨了(遇上了恶的对立),需要法律将其归入正轨,继续其历史进程。

所以,不能将法律与道德和权利混为一谈,更不能将道德和权利的重要性与法律的重要性等量齐观,就人性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和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其他的社会机制都是围绕其旋转的,法律只是这些社会机制之一,再说一遍,法律的重要性取决于道德和权利的重要性。明白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正是在于法律是维护道德与权利的重要手段。这几年一个更具有根本性的提法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旋转。而道德和权利,就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就是人们生之予之的现实世界,就是人生的全部。“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也是“以人民的道德和权利为中心”呢?

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或许还有一个背景,即西方国家强调它们是“法治国家”,而中国却是一“人治社会”。中国要改变自己的落后状况,就要向西方国家看齐,就要成为“法治国家”,就要“依法治国”。其实,西方之所以是“法治国家”,是因为它们主张自由放任,主张小政府,主张“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对促进社会的活力有其积极作用,法律是它们的最后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加之西方国家强调个人权利,忽略社会道德,发生恶的对立的机率大增;可以说“依法治国”是它们的唯一选项。反之,中国自秦汉以来是大一统的国家,也可以说是大政府的国家,对人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多有关顾,管理国家的手段并非仅有法律一端;加之过去对个人权利的鄙夷,对道德的崇尚,恶的对立是否会相对少一些(这一点未作过比较研究,不可亟下断语);对法律的治国功能没有特别的重视。所以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对过去的一种弥补,又是对传统的一种继承。不过我们还是要不厌其烦地提醒,“依法治国”的这个法,首要的就是对道德和权利的遵循和维护。

道德和权利有自身的运行轨迹,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它们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它们遍及世界凡有人群的地方。道德和权利均出于人性,又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下发生变化,在我们的论证中,商品交换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是最重要的外因,除了权利的变动不居和不断发展,除了权利对立而引致的普遍的社会对立,同时还影响人们的道德关系,改变着不同时代的道德关怀。[6]因此,道德和权利,既要遵循人性的内在需要,又要受限于人类即存的生产方式,在这两者的结合中来建树人类的道德和权利,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人类对它的认识和建立也是从自发到自觉,从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从零星支离到集合系统的过程。

以道德来说,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其过程则是从个别的、少数的道德概念发展到日益丰富的道德范畴,从具体的道德践行发展到社会认可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中国古代的《周礼》、《仪礼》、《礼记》之属),从对具体的、个别的道德进行论述到系统地阐释整个道德范畴(如伦理学学科的出现),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个道德建树的过程中,既要因应人性的内在需要,又要适应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结构,既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又要有现实的可行性。当时代变换,新的生产方式产生,我们要摒弃旧道德,建立新道德,这一过程还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见,道德自身的完善,并不取决于法律,而是取决人性的内在需要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加之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只有当道德遭到危害,处于恶的对立中,这时才需法律登场,解决恶的对立,保护道德正常运行。

同理,权利的经历也大致相仿,只是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更多一些。从人类胼手胝足生产出满足自己生存需要的物品到通过商品交换获取需要的物品,是一个大的历史飞跃,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行为,都大为增强,人们之间的权利对立也因此勃发。[7]权利最原初的形式是人们对自己生产物的占有或所有,其目的是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这与人性直接相关不难理解。其实人们无须理解的是,人们占有自己生产的物品自己消费,是不是权利是无所谓的。当商品交换出现后,人们在交换中体现你我之分权利意识开始明晰,而由商品交换引发的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求更使人们对权利趋之若鹜,权利在生产方式的变化中也呈现出多种形式。人类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感受到权利的重要,但在观念上在思想上对权利却是半信半疑的,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上都曾有过否定权利的时期。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人们每天都在追逐权利,但什么是获取权利的正途,什么是谋求权利的捷径,什么是占有权利的关键,却是很少人能够清楚明白的。直到近代,才出现了专门研究如何获取权利(即财富)的学问——经济学,即便如此,现在的经济学仍然是真理与谬误参半,未能完全主导权利获取的进程。[8]弯来绕去地说这些,只是要说明,权利这一对人类而言至关重要的大事,如何能更好地实现,仍是人类需要殚精竭虑去应对的。我们现在的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说明权利的重要性,只是在权利遭遇恶的对立时保护好权利。但法律却不能创造权利。

明白了以上的道理,我们就能更好地去理解“依法治国”,更好地理解法律与道德和权利的关系。法律固然重要,它的重要性在于维护道德和权利。我们现在的法律更偏重于维护权利,也行,只要能把权利维护好,这样的法律也算有用。如果法律既不能维护权利又不能维护道德,这样的法律或许会成为人民的戕贼,请看秦法的残暴、法西斯法律的荼毒。我们今天强调“依法治国”,也许在于我们曾经无法可依,也许是由于有法不依,也许是执法不严,这些都是围绕“法”而言说的,那么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好法,没有好法,“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未见得是坏事,可能反而是好事。所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有一个好的法律,而这个好法律的首要标准,就是对道德和权利的遵循。

我们上面已经说了,道德和权利有自身的运行机制,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法律要遵循道德和权利,就是要遵循道德和权利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没有好的道德建树和好的权利建立,就难于有一个好的法律。这是一层含义。

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是,道德和权利自身的建设就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而人类对道德和权利的认识,不仅在不断地深化,而且要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人类为此倾注无论多大的精力都不为过。实际上,人类在权利的追逐中勇猛精进,在对家庭的关爱中无微不至,花费着人生最大的精力。但是在目前,我们的道德实现有所失范,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在下降,尤其在对他人对国家的道德关系中;我们的权利追逐过于恣睢,特别是涉及到个人利益时;另一方面,一些人的权利意识还有待提高,人们实现权利的手段还有待完善。这种现状,大都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实行密切相关。这些年来,政府为此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在道德方面,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中华传统美德的提倡,公民道德建设的加强,道德模范的评选等。在权利方面,如对维权活动的重视,中小企业的扶持,劳动技能的培训,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换、科学技术的大力推进等。这些都有利于道德和权利的建设。不过,有一点似乎还有所欠缺,即在理论上对道德和权利的探讨和阐述。要明白,我们现在正在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人类前所未有的事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尤其在道德和权利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我们的理论建设没有跟上。习近平同志2016年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讲到:“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在实践和理论上进行探索、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这个讲话是高屋建瓴的,很多内容非常精彩。但这几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界并没有大的起色,很少看到原创性、突破性的作品。每年瞅着全国自然科学颁奖大会的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则冷冷清清,是因为国家对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视不如对自然科学的重视?还是因为哲学社会科学实在拿不出像样的成果?

扯得有点远了,但意思是清楚的,道德和权利自身的建设,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在特定意义上,法制建设的好坏,取决于道德和权利自身建设的好坏;在一般意义上,道德和权利自身建设得好,恶的对立较少出现,会减轻法律的负担。当我们强调“依法治国”时,一定不要忘了道德和权利自身的建设,否则,“依法治国”只可能是舍本逐末,买椟还珠。

三、同源异流的道德与权利

道德与权利,都从出于人性,规定着我们的人生道路,但二者同源则异流,让人类历史上演着那么多征战杀伐、纵横捭阖、花前月下、爱恨情仇、市井百态、庙堂江湖、慷慨悲歌、胼手胝足……究其因缘,道德与权利的歧异是其重要原因,总体而言,道德是利他的,权利是利己的,这就使二者陷入对立中。如为权利动了刀兵,那就是战争;如因道德救民于水火,那就是赴义;如因权利起了争执,那就是官司;如为道德施人以惠,那就是和美;如为权利讨价还价,那就是生意;如因道德甘愿付出,那就是高尚;如为个人权利而斗争,那只是平凡;要为大众权利而斗争,那才算英雄。可见,在人类的历程中,道德与权利,总和我们相依相伴;在社会的天平上,道德与权利早就分出了高下。

对道德与权利的对立,中国人特别敏感,古代有“义利之辨”,长达数千年,对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都有着久远的影响,于今观之,赞同的人认为成就了中国的文明礼义之邦,延续了中华数千年不断的文明命脉;反对的人认为,正是因为对权利的压抑,才使中国的物质文明在近代远远落后于西方,让中华民族遭受了百年以上的痛楚。在毛泽东时代,倡导“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甚至要“狠斗私字一闪念”,是极端版的“义利之辩”,或能起一时之效,然终难持久。

道德与权利的对立,最重要的触媒是商品交换的出现,由商品交换所引发的人们对财富的无限追逐,被司马迁形象地描绘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这些追逐权利的行为中有很多是上不了台面的,什么“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什么“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什么“博戏驱逐,斗鸡走狗”,什么“舞文弄法,刻章伪书”等,可以说为了逐利无所不用其极。[9]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是和剥削、私有制、阶级对立直接相关的,它侵蚀了人心,分化着社会。商品交换越发展,道德与权利的对立越普遍,随着中国历史的进步,从来都有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定评。

在商品交换条件下,道德与权利的对立不可避免,在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时期,道德与权利的对立必将有泛滥之势。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理解道德与权利的对立?如何安顿道德与权利的对立?如何衷济道德与权利的对立?是人类首要面对的历史任务,更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需解决的历史难题。

人们对权利的追逐,必将对道德产生负面影响,这是被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了的。但人们对权利的追逐,恰恰又是历史的主要推动力,人类不仅要生产物质财富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还能在劳动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不仅因生产力的进步而使物质财富持续地加增,而且因对大自然的把握越来越解放自己;不仅在与他人的协同劳动中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而且在商品交换的对立统一中激发出蓬勃的创造热情。诚然,人类在对权利的追逐中会无所不用其极,致使许多社会罪恶源源不断,这会对道德形成最严峻的挑战;即使人们对权利的追求限制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对权利的关注必然会削弱对他人的关爱,总体上消减道德的力量,人们对权利的追求越狂热,道德的退化就越迅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有滑坡的趋势,这不只是因为人们追逐权利的加剧(这当然是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社会整个物质条件的改善,随着国家的日益富足,过去很多由个人或家庭承受的困难,越来越多地由国家来承担,由政府来买单。过去人们抱团取暖,相互关爱,增进着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现在穷了国家有救济,病了医保可托底,老了可以进养老院,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反而减少了。更吊诡的是,有人对国家的扶持甘之如饴,坦然受之,甚至认为理所当然,进而挑精拣肥、啧有烦言,这非但不能增加人们的道德素养,恐怕还有养痈贻患之后果。然而,道德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实在是太大了,它温暖了人心,和睦着家庭,凝聚着社会,在岁月静好中人们体味着生活的意义。

在作了以上两面的观察之后,我们当能理解,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权利都是必不可少的,都是缺一不可的,二者都是人性的外化,是最根本最普遍最重要的人生,支撑着、养育着、意义着我们的现实生活。但是,二者又有冲突、有矛盾,如果处理不好,轻则有损人们的生命质量,重则败家亡国,不可不慎。

因此,我们要悉心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有春风化雨般的道德教育,有身体力行的道德修为,有崇尚道德的社会氛围,有体现国家意志的道德旌表。当道德受到危害,不仅有法律的保护,还要有舆论的声讨,人心的权衡。同时,我们要努力创建我们的物质世界,让每个人追求权利的行为成为正当,让每个人权利实现的行为以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限,国家要为每个人追求权利创造有利的条件。当权利受到侵害,法律的保护是首选。一句话,道德与权利,各自安顿于合适且能不断增长的范围内。

我们要把道德与权利各自安顿于适当的位置,但二者又有多方面的联系,让二者各安其位,互不相扰,很难做到。况且道德与权利天然地就存有对立,发生龃龉是普遍的现象。我们在安顿道德与权利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因道德的倡导而妨碍人们权利的正当实现,更不能以道德的高调来贬抑人们的权利追求;一定要注意不能因权利的实现而忽视道德的践行,更不要为权利的获取而毁伤道德的堤防。当二者形成矛盾时,要作两面的思考,权衡二者的利弊,兼顾二者的现实需要,尽可能使二者相安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

我们还要看到,道德与权利又是相互依存的,且不说二者都是人性的外化,同处于一个生命体中,说二者是“命运共同体”并不为过。还在于权利需要道德的滋养,没有道德的滋养,权利无论多少、得失,都可能动辄得咎。中国有两句老话,一句是“饱暖思淫欲”,现代可以理解为权利多了,可能使人骄奢淫逸;另一句是“饥寒起盗心”,是指人如果衣食不保(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了),有可能犯罪。这两种情况都是在道德缺位时发生。同样,道德也需要权利的支持,再高尚的道德,没有权利(物质财富)的支持,是不可能持久的。孤竹君之二子,虽然道德高洁(耻不食周粟),也要饿死在首阳山中。其实,道德与权利的相依相存、互为助益是二者关系的另一面。在现实世界中,也多有用权利以彰道德,用道德以兴权利的事例,前者如古人常说的修桥铺路,设立义仓等,现在有出资建校,捐款救灾等。后者如古今皆有的为国家为民族为他人的利益赴汤蹈火、舍生忘死、见义勇为、精忠报国等。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用财富(权利)的涌流来溉灌道德的园地,用道德的操守来助力权利(财富)的创造,让二者合衷共济,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一些。我们应该能够做得更自觉。

还有一点要虑及,即道德与权利未来的走向。我们在经济学的研究中,探明因商品交换而起的个人对财富的无限追求,即经济学中所说的“个人利得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动力,所有制的形成、自由竞争的普及、价格的决定、经济的运行、财富的分配,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引致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于它把尽可能多的人投入于“个人利得大化”的竞赛场中,让个人权利普遍地得以提高,社会财富得以充分的涌流,形成了当下道德与权利的格局。但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进步,已经开始把劳动者逐出生产领域,这种趋势还会不断加强,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口,大资本所有者和高智能人才的“个人利得最大化”会越来越强地挤压一般民众的“个人利得最大化”,两极分化继续加大,普通人的权利实现遭遇瓶颈,人们的道德与权利会迎来大的变化。[10]这是我们要预先警惕的。


注释:

[1] 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二“恶的对立”。

[2] 具体理由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三“权利本位的必然性及其他”。

[3] 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二节,二“近代的误读”、三“西方学者的皮毛之论”。

[4] 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一“何谓道德”。

[5] 参见本书第七章第三节,一“权利被包含在‘礼’中”。

[6] 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生产方式与人性演变”。

[7] 详细论证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二“法律起源的根本导因”。

[8] 这里只是以经济学为例,经济学着重于在人们的经济关系中如何处理好人们的权利关系。在获取权利的过程中,人们对自然的认识、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等,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9]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

[10] 详细分析参见方宇军著:《经济学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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