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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具有坚实的历史根基,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法典化的民法统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战略实施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实践变化驱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理论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改革深化重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开放共享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新时代,在迈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主要体现为: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维护国家安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激发全民族创新创造活力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知识产权法治框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立法;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实施。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法治保障 知识产权战略 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法治目标在任务上实现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在工作方针与布局上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转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本身是党领导改革开放过程中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也必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明确了重要的发展方向,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持续推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历史根基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并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客观规律也认识不深。特别是,由于当时我国总体上移植了前苏联的经济管理模式,在技术创新领域主要采取“专门机构研发+普及推广、辅之以科技奖励制度”的管理方式,专利等保护创新的制度作用基本无从发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基于向国际市场开放“走出去”“引进来”以及鼓励国内各类主体创新两个方面的需要,陆续建立了现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并基于国际国内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客观实践的需要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了民法典,修改了刑法,完善了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对法律实施体系进行了重塑,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日益完备。
(一)法典化的民法统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民法典》第123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27条)。这不仅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遵循自身规律的同时,也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实现了新的突破,民法典规定了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遵循民事权利保护一般原则的同时,体现了知识产权的独特规律。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入典的思路和建议,但最终未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和物权、人格权并列,同时兼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质的民事权利独立入编。这也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独特性与传统民法典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和结构性矛盾。郑成思先生曾指出:“知识产权固然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还多一点与其他许多民事权利不同的‘特殊性’——人们对知识产权特殊性的认识,往往在各国制定民法典(包括‘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纲要’等作用相近的基本法时,还不深刻。”实际上,即便是在编纂了知识产权法典的法国,立法者也承认在基本法立法时对知识产权特殊性认识存在差距,明文规定了适用基本法和排除基本法而适用部分法特殊规定的条文。可见,知识产权统摄于民法典本身,固然明示了其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同时,知识产权未能独立入编,又表明知识产权具有极特殊的一面,科学地、结构性地纳入民法典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难以把握的问题。这一制度安排也表明,在法律实践上既要尊重民法基本规则、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用规则来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战略实施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建构
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及相关领域一系列公共政策的总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质是政府通过构筑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推动配置各类资源,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实施和运用能力,服务和保障于国际竞争和国内创新型国家建设等目标。马克思曾指出,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所有产权制度一样,都不是“偶然的”或者“随意建立的”,而是带有政治属性的。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者、使用者和受益者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也一直试图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维系其竞争优势,使其在经济技术和产业上的优势领域通过带有刚性约束力的所谓“国际贸易规则”来固化。要在开放的前提下发展自身,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要尊重既有规则,又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还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要在对接中国和世界发展、保障自身和贸易伙伴各自利益两个方面发力。仅就国内而言,也必须在“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明创造者”与“广大人民的消费利益”之间维系合理的平衡关系。2008年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造性地把知识产权这一产权保护制度转化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五个维度,从而跳出了“公开换保护”的二维平面制度建构逻辑,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在“平衡有效的产权保护”和“高效的制度运用”两个方面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这一逻辑延续到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引领知识产权制度走出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
(三)实践变化驱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发展的。法律是现实生活的规则化,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反映现实需求的规则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实现了工业化、城市化,建成了开放型经济体,并成为贸易大国。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也从无到有、从单行法到体系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一方面,在从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的模式转变过程中,知识产权实现了私权化的转变。以专利法修改放弃“持有”的表述为标志,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成为包括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独立支配的产权。另一方面,在从落后的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为标志,知识产权强保护成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主基调。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为标志,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贸易规则的“接受者”角色转变为“重要建构者”角色。以《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为标志,中国也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使用者。
(四)理论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
中国的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完善,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国建构。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理论经历了从引进消化吸收到再创新的过程,已经形成了鲜明的理论和方法。一是从发展高度阐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现实意义。从建立专利制度之初提出的“四个有利于”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明确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五个关系”,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渐次深化。二是从理论深度论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从法学论说的“财产论”到公共政策学论说的“激励论”再到经济学论说的“产权制度论”,从“保护创新者还是保护投资者”的争论,到最终凝聚为“国家战略竞争的重要制度资源”这一基本共识。三是对产权本质的认识上,从“普通民事权利”到“特殊无形产权”再到“信息产权”,认识维度不断丰富。四是在保护体系的建构上,逐步从“模仿和引进西方单一司法保护的理论建构”到“综合运用司法、行政以及其他非诉渠道解决多发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模式”上形成共识。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的建构基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几个现实:一方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科技和贸易发展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同时,中国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又远高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需求上是“独立一方”;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贸易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加速,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围绕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同时,作为有着独特传统文化的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简单用引进的观念和理论无法契合现实的需要。而围绕中国问题的理论构造也引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治的不断完善。理论建构也表现在学科建设上,知识产权在中国已经发展成为融合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的独立学科。
(五)改革深化重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法律制度的实施依赖高效的责任机关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基础。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行政主导”,到战略制定实施提出的“司法主导”,再到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对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一是以专门法院来增强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四家知识产权法院和多家知识产权法庭,实行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民事案件“三审合一”。二是重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纳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实现了发明、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以及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三是构建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推动通过中央知识产权行政确认事权和地方纠纷处理事权以及其他纠纷处理部门事权的紧密衔接实现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处理,实现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四是探索推动非诉解决机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系统以及仲裁调解体系,支持知识产权纠纷早解决、快解决和案结事了。五是注重理念引领,不仅率先提出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倡议,也率先提出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并不断发展丰富,注入“公平竞争”的观念要素,推动全社会的理念与制度变革同频共振。
(六)开放共享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建立始,就是开放的制度,也是各国创新者共享的制度。其开放性不仅体现在制度持续的更新迭代和补充完善,也体现在持续对接国际规则,同时也表现为持续吸纳各国创新的有益建议以及借鉴各国制度创新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了主要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作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也持续推动着国际规则的完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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