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 何华辉: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6 次 更新时间:2022-12-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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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崇德 (进入专栏)   何华辉  


建国以后我国制定了四部宪法,即最近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的新宪法和以前的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对新宪法和以前的三部宪法作一番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国制宪工作的历史经验,有利于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进程,有利于加深理解新宪法的精神实质。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要把它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考察。因此,要比较研究我国的几部宪法,首先必须研究它们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条件。列宁说过:“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1]宪法集中地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如果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发生变化,宪法一般就会随着改变。另一方面,斯大林又说过:宪法“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的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 [2]随着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取得的胜利成果的重大发展,宪法也将会产生相应的变化。1954年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胜利后的第五年。中国人民沿着《共同纲领》的道路前进,取得了相当巨大的成就。当时我国早已结束了在外国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状态,巩固了国家的独立自主的地位,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的企业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我国经过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到1952年底,已经恢复了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所破坏了的国民经济,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并着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完成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农民开始组织起来。1954年,我国已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开始组织起来。一部分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成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同时,我国的阶级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工人阶级早已是国家的主人,它的队伍越来越扩大。农民阶级已开始从经济不稳定的个体农民,逐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知识分子阶层经过思想改造,已能够为劳动人民服务。民族资产阶级虽然还掌握一部分生产资料,但在国家的领导下参加各种爱国运动和经过“三反”、“五反”的斗争,思想有所改变,表示愿意并开始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至于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由于他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早已被摧毁,除了一部分人还在梦想恢复已经失去的天堂外,大部分敌对阶级分子只好规规矩矩接受改造。

总之,1954年,我国正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经济上的特点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政治上的特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已经巩固,但剥削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仍很激烈。1954年宪法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它一方面巩固了许多伟大的成果,另一方面又表现了极为明显的过渡性的特点。

1975年,“文化大革命”已经进入了第九个年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我国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社会主义经济几乎陷于停滞状态。只是由于工人、农民和广大群众的努力,我们的生产才稍有缓慢的增长。当时的政治状况是:许多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优秀工人,横遭迫害,丧失了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其中有的甚至被剥夺了自由和生命。农民阶级虽然已经完成了集体化的转变,但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穷过渡”、“瞎指挥”的压力之下,发展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受到压抑。知识分子则成了“臭老九”、“反动权威”,被排斥于社会主义事业的行列之外。加上各种假革命、假社会主义理论和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毒害,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是非标准被搅得混乱不堪。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却窃夺了党和国家的部分权力,扶植党羽,搅起社会上的沉渣,猖狂于一时。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颁布的1975年宪法不能不带有时代的烙印和缺陷。当然,由于人民的抵制和斗争,这部宪法仍不失为是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表现了不少极左的东西。

1978年宪法是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之后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颁布的。当时国内的情况是:一方面人心振奋,政治形势重新开始朝着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左”的遗毒尚未完全清除,许多理论是非问题尚待澄清。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1978年宪法不能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新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党的十二大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全国人民经过艰苦的努力,指导思想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工作中取得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制定的。我们在思想上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上实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正在逐步健全,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关系重新获得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1979年起,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了经济建设上来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走上了稳步发展的健康道路。新宪法就是在我国取得了历史性伟大变革的重大胜利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出来的。新宪法是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一系列伟大成果的记录,也是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纲领。

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不同,决定了建国以来的几部宪法在具体指导思想上的差别。

毛泽东同志说过:1954年宪法有两条优点,“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3]这两条优点就是这部宪法的具体指导思想。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在我国宪法问题上的运用。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总结经验,主要是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他所说的原则性就是坚持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宣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是坚定不移的。至于1954年宪法的灵活性,指的是坚持人民民主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和步骤可以灵活多样。在政治方面,例如,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存在,并且肯定了它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作用;又如,我们的国家是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但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享有自治权;我们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但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而不是用立即剥夺的方法等。这种根据国情、把原则性和灵活性高度地结合起来的做法,使1954年宪法成为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1975年宪法的指导思想也同样是由当时的政治历史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四届人大《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曾经指出:我们在长期斗争过程中已经有了一条整个的“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这是我们的“生命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就能够胜利,“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也是我们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这个指导思想,很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是极不科学的。所谓基本路线,就是阶级斗争无时不有,无处不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就是进行“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不断地搞“文化大革命”。这种“理论”完全建立在对我国阶级状况的错误估计的基础之上,从而是反科学的、有害的。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已经正确地指明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的任务是迅速地变落后的农业国为先进的工业国。江青反革命集团利用修改宪法的机会宣布以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企图以宪法的形式全盘否定“八大”的正确路线,他们的阴谋是很明显的。同时,1975年宪法以所谓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实际上也是否定了宪法本身的地位与作用。事实上1975年宪法在实际中并没有起多少作用。宪法的指导思想引起宪法自身的被否定,这就是该宪法不可克服的矛盾之所在。

1978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在当时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曾有明确的说明:新宪法应该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完整地、准确地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完整地、准确地体现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充分地反映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和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总结同“四人帮”斗争的经验,清除“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这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对这个指导思想应作一分为二的看待。它有正确的一面,特别是在序言中所宣布的:“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但是这个指导思想也存在着不确切的一面,例如它提到要“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等。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所造成的指导思想中包含的这些缺点,使1978年宪法未能摆脱“左”倾思潮的影响,因而它虽然确认了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却未能充分提出切实地达到这一目标的正确的步骤与措施,以利于引导全国人民顺利地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科学的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就是新宪法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决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1980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新宪法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就是新宪法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反映了每一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和国家的整个指导思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在研究宪法的时候,必须注意研究它的指导思想,研究宪法所反映的当时党和国家的整个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理解宪法的作用以及它的每一个条文在每一历史阶段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

新宪法和以前的三部宪法虽然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是,由于它们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它们的指导思想不同,因而它们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差异,甚至是有很大差异的。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略加比较研究:

第一,关于国家性质。

从1954年到现在,我们国家的性质总的来说,都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正如前面已经论述的,各个时期的阶级状况并不完全相同,代表各种阶级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有着变化发展,加之指导思想的正确程度也有所不同,种种因素决定了几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表述有着不同的特点。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75年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78年宪法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相同;新宪法在总纲中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在序言中宣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从条文的表述加以比较,第一个差异是1954年宪法在国家性质的规定中,仅限于说明国家的阶级本质,而没有说明社会的性质,其余的三部宪法都标明了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这表明1954年宪法制定时,我国尚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第二个差异是1954年宪法只规定“人民民主”,那是因为当时在我们国家里,民族资产阶级还存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规定为“无产阶级专政”,这样的规定,从原则上说是对的,但是它不足以鲜明地反映我国的特点,特别是1975年宪法写入了“全面专政”,因而容易使人们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产生误解。而新宪法则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它既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中所固有的人民民主这个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本质,又反映了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特点,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即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还存在着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

第二,关于社会经济制度。

1954年宪法确认我国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同时还规定了各种所有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的性质、地位和国家对它们的基本政策,从而正确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特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方向。1975年宪法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的基础上确认两种主要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即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还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宣布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这些都是正确的。但是,这部宪法对个体经济的规定限制过严,忽视了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而且这部宪法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只限于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房屋以及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至于公民的某些合法的收入和不作为剥削手段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在保护之列。1978年宪法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在所有制和对各种经济成分的政策方面大体上沿用了1975年宪法;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改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为“合法收入”,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在其他方面,这部宪法并无多少特点可以铺陈。

新宪法仍然肯定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肯定了存在于城镇和农村中的正在蓬勃发展的各种行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强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它强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此外,新宪法还增加了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增加了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的规定;强调了我国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等,所有这些都将有利于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新宪法强调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规定了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强文化建设;通过在公民中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等途径,反对各种腐朽思想,加强思想建设。上述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新宪法的一大特色。

第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1954年宪法首先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与自由,并且规定逐步扩展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真实地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原则。

1975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先列公民的义务,然后是规定公民的权利。而且关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内容方面比1954年宪法大为删减。1978年宪法虽然比1975年宪法有所改善,但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仍然没有得到重新确认。

新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真实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它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而且增写了不少新的规定。它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损害人民生命自由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了许多保护性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规定了各种切实可行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条件;它强调公民应当正确地运用宪法规定的权利,要求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此外,新宪法在结构上和前三部宪法不同,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国家机构之后移到了国家机构的前面,使之与总纲直接相联,更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体现我国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民主本质。

第四,关于国家机构。

1954年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机关体系,使其能够有效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1975年宪法则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不正常状态:“国家主席”的建制被取消,在“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各级革命委员会被写进了宪法;关于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规定全部被删掉,各级人民检察院一律被撤销。1978年宪法虽然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许多缺陷,但是并不彻底。

新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吸取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优点,并且大大地加以发展。其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它的地位和作用,在全国人大中增设了专门委员会,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能更有效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二、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使我国最高权力的组织与分工,更能协调,而且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和人民的愿望;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利于加强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四、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以利于统一指挥和加强人民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五、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六、适当地加强了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以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速国家建设;七、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利于国家的统一与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我国国家机构将更能担负起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职能的任务。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析对比,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完善的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新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人民制宪工作和行宪工作的经验总结,它最符合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地学习它,严格地遵守它,努力维护它的统一和尊严。


注释:

[1]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

[2] 《斯大林选集》下卷第3996页。

[3] 《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6页。


许崇德(1929-2014),上海青浦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曾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何华辉(1925-1996),湖南益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来源:《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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