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中国宪法“统一祖国”的规范内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5 次 更新时间:2025-03-24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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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 中国具有悠久的国家统一的历史传统。《宪法》序言第9段是“统一祖国”的规范表达,即“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包括国家领土的宪法宣示和国家统一的宪法职责两部分。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既是一种宪法责任,也是两岸共同的历史使命。祖国完全统一的实质是结束内战遗留下来的政治对立,统一的方式既有和平方式,又以不承诺放弃武力作为保障。宪法上的统一祖国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延续效力、领土统摄效力以及国际法承认效力等。宪法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根本法治保障,应当通过宪法凝聚祖国完全统一的广泛共识,以宪法为核心构筑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积极探索“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

关键词: 宪法 领土 主权 祖国完全统一 国家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在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宪法》序言第9段“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的表述,是“统一祖国”的规范表达。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并非固有,而是在内忧外患的强力冲击下救亡图存的成果,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标志。中国的宪法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国家、文明国家向主权国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它从理念、规范到逻辑都与西方国家的宪法形似而神异。从法律动力学意义上说,它一直就是寻求富国强兵目标在宪法上的回应,也是对妄图谋求瓜分肢解中国的分裂主义势力和外部干预的宪法回应。近代以来,中国内部的分裂势力就没有停止过躁动,中国外部的敌对势力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分裂中国的企图,但中国一直在内外斗争中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以宪法筑牢遏制国家分裂的法治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近代以来,尽管中国面对内外忧患的形势,但保持‘大一统’始终是一条贯彻到现行宪法的历史主线。”[1]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需要系统梳理中国以宪法维护国家统一的历史脉络,深入探讨“统一祖国”的宪法内涵,夯实祖国完全统一的宪法基础,为实现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构筑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当前学术界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新中国国家统一规范的宪法演进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明确了台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地位。虽然宪法文本采用“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而非“国家统一”的表述,但在规范性质和体系上,“祖国”与“国家”具有相同的宪法内涵,“祖国”仍以统一的国家为基础。从宪法的规定看,“统一祖国”命题的内涵十分丰富,形成了国家统一的规范体系。

(一)“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自1949年9月30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的政协会议宣言中提出“解放全国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伟大事业”,[2]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庄严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以来,[3]1949年《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均使用了“统一”的概念,以体现宪法对国家统一的立场与全体中国人民的主权意志,明确了台湾作为待统一地方区域的法律地位。

《共同纲领》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4]关于本条,1949年9月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三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初稿时,对于是否写具体领土范围曾有讨论。当时初稿后面有一段文字:“中国领土包括下列各省市,即河北、山西、平原……台湾……。”讨论时,章乃器认为,列举中国领土所包含之省区甚好,但应顾到将来省份有变动之可能性(比如,今天就多添了“平原”一省),故条文上应注明“省区区划可依法律变更之”字样较为妥善。[5]周恩来在修改草案时认为有道理,采纳了这一建议,删去了领土的具体组成省份。

《共同纲领》颁布后,依据这一“临时宪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积极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1950年11月28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之命,伍修权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控诉美国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以中央人民政府合法性为依据系统地阐明中国大陆对台湾问题的立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第一次在国际舞台上阐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坚定地捍卫了国家主权。他在发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政府成立之日,即已郑重昭告全世界,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中国全体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联合国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表参加,中国人民就没有理由承认它的任何决议和决定。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要求联合国驱逐国民党反动残余集团的‘代表’,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表。”[6]虽然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仍未获得联合国代表权,但伍修权发言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自己的领土台湾行使主权的坚定意志,展现了新中国的风貌。

(二)“全国的完全统一”

“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曾考虑列举具体领土范围,以明确台湾的地位。如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第一部分)中,第八条专门以列举式形式规定了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台湾省。当时,主要考虑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疆土名称,特别是列入台湾,可以鼓舞国外华侨的爱国思想,对美帝国主义拿台湾做文章的行为进行遏制。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咨询机构的法律小组提交了报告,认为不必要在宪法上具体列举领土条款。在1954年5月27日召开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于疆域问题,“召集人联席会议认为,疆域可以不必在宪法里写。”[7]主要理由是:(1)各国宪法一般不规定疆域,联邦制国家宪法上列举构成是另一个(与我国不同情况的)问题,我国在国家结构上不是联邦制,没有列举必要;(2)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问题,也不是一定要采取在宪法上列举领土的办法来解决;(3)即使宪法上列举了台湾,也不见得因此就解决了中国领土的全部问题;(4)如果要列举中国领土,实际上也很困难,因为当时中国行政区域尚未确定。[8]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法律小组的意见,没有在宪法上具体列举领土范围,但它并不影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同时为调整领土范围的确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在关于“五四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在回应有代表提出“宪法应规定疆域的条文”时指出:“因为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是从来不发生疑问的。把台湾从美国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集团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达到我们全国的完全统一,这是中国人民一定要实现的任务。”[9]这里将《共同纲领》上的“完成统一中国”转化为“全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体现了宪法对国家目标与任务的权威解释。可以看出,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制宪者们高度关注台湾在宪法上的地位问题,但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灵活的方式,为国家统一的政策留下灵活的空间。宪法文本强调单一制国家特点,领土条款的具体列举与现实上解决台湾问题并没有直接关联性。同时,当时我国与周边国家依旧存在许多领土争议,如果宪法中明确规定领土范围,或许会对国家治理和周边外交关系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做一定的模糊处理也许是灵活措施。另外,当时我国行政区划待定,尚且不具备详细列举领土的现实条件。这些思考是比较务实的。领土条款虽没有直接规定在文本之中,但制宪者们自觉将领土条款置于宪法上国家目标的总体格局之中,以协调规范内与规范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

“五四宪法”颁布后,台湾问题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点。1955年5月,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上首次公开提出和平解放台湾的主张,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10]

1971年5月,中共中央拟定“关于中美会谈的报告”,提出中美会谈的八点方针,包括:美国一切武装力量和军用设施,应规定期限从中国台湾省和台湾海峡撤走;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解放台湾是中国的内政,外人不容干预;中国人民力争和平解放台湾;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进行“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的活动;美国欲同中国建交,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1]针对1971年8月美国政府向联合国提出的“两个中国”的提案,中国外交部发表了声明,强调: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回归中国。中国人民和政府坚决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安排,也反对“台湾地位待定”的说法。同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出席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中再次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图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的阴谋,都是我们坚决反对的。中国一定要解放台湾,这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针对英国在“台湾地位未定”问题上的暧昧立场,中国政府“表明不满意,并保留作出反应的权利”。[12]根据当时面临对台斗争的国际环境,中央开始考虑如何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统一中的作用,以强化国家统一的宪法基础。

1974年,中共中央决定设立由12人组成的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团,并从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设立台湾省代表团。可以说,“七五宪法”虽没有直接规定台湾的宪法地位,但通过设立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团进一步明确了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地位,增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当性基础。

(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七八宪法”首次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这实际上从宪法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一的义务与目标,驳斥了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提出“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已经表示决心,一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同日,在全国政协举办的座谈会上,邓小平提出“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事情能提到具体日程上来,也是由于在国内和国际的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的结果”。[13]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全美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指出:“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两种制度是可以允许的。他们不要破坏大陆的制度,我们也不破坏他们那个制度。国家的统一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愿望。这不仅有利于子孙后代,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也是一件大事。”[14]上述中国共产党以及邓小平关于台湾问题的论述对当时正在修改中的“八二宪法”如何设计国家统一条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基于国家统一的目标与任务,在“七八宪法”基础上如何完善国家统一规范成为当时的关注点。在1981年1月9日到10日召开的宪法修改外地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与会学者胡光建议“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的统一”作为序言应包括的五点内容之一。[15]1982年2月27日至3月16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在《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中提到,宪法“序言表达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抱有的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愿望”。[16]在此期间的讨论中,钱昌照认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不只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而且是‘历史使命’、‘神圣职责’。建议将序言关于台湾的一段中的‘共同愿望’改为‘神圣职责’。”[17]

最终,“统一祖国”规范完整地写入“八二宪法”序言第9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从文本上看,“统一祖国”构成了宪法上国家统一规范的核心,其内涵包含两部分,前句是国家领土的宪法宣示,尤其是明确了台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的地位,后句是国家统一的宪法职责,明确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国家根本任务和目标,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三、宪法上“统一祖国”的规范内涵

(一)宪法宣示国家领土的规范内涵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历史中国的承继关系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整个“中国”历史进程的一部分,也是“中国”在具体历史阶段的具体形态,与历史中国具有承继关系。《宪法》序言第1段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其中的“中国”是一个时空概念,具有特定的地理空间,在时间上向前后无限延伸,同时也承载了文化沉淀。[18]“中国”在不同的时期经由不同的组织方式体现出不同的具体形态,例如“封建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先是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其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正在经历的一部分。台湾自古属于中国,这是历史中国发生的客观事实。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中,台湾被强行割让给日本,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了损害,这是《宪法》序言中“半殖民地国家”所确认的事实。1945年抗战胜利,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当中国政府接受了台湾日军的投降,并在台湾行使主权的时候,台湾就不仅是在法律上而且亦在事实上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的一部分。”[19]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国”这一国名不变的情形下,发生了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的改变,[20]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秩序的建立。历史上曾由中华民国政府所代表的中国,包括人民、领土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继。中国人民的“国民”身份由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中华民国国民”变更为《共同纲领》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进而在“五四宪法”中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直延续到现行《宪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新中国成立之际,大陆大部分地区已经解放。在宪法上,台湾在行政区划上一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管辖之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全国共设立东北区、西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等5大行政区,下分30个省、1个自治区、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地方、1个地区。其中华东区就包括台湾省(台北市)。自1950年以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行政区划多次进行调整,但台湾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省”的地位始终没有发生过变化。如1954年对省级行政区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调整,撤销了原省级行政区中的7个省,保留3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6个省、3个直辖市、1个自治区、1个地方、1个地区,台湾省属于26个省之一。[21]

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当宪法上明确“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时,其领土条款的宪法效力是客观的法秩序,体现主权者的最高意志。从1950年1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确立了与外国建交的基本原则,即“不应同时再与国民党政府作任何外交来往”。[22]从2月开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方代表、万国邮政联盟执行及联络委员会中方代表等,并要求在联合国相关机构中将国民党反动派代表开除出去。如4月28日,周恩来以外交部长名义给国际红十字协会秘书鲁希发电报,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我现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阁下:对于完全没有资格参加国际红十字协会和出席其各种会议的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的所谓‘代表’,正式加以否认。请即将其从国际红十字协会开除出去,并转知国际红十字协会各机构及有关各国红十字会为荷”。[23]6月28日,就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的声明,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宣布:“不管美国帝国主义者采取任何阻挠行动,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永远不能改变;这不仅是历史的事实,且已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我国全体人民,必将万众一心,为从美国侵略者手中解放台湾而奋斗到底。”[24]中央人民政府在国际上积极捍卫主权,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举动表达了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扩大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

同时,根据“五四宪法”的规定,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同时规定:“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当时,台湾和澎湖地区被美国武力侵占,声明明确“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25]9月6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表《关于台湾海峡地区局势的声明》,再次重申:“台湾和澎湖列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人民行使主权解放这些地区,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这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强调“中国人民完全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解放自己的领土,不容许任何外国干涉”。[26]

为加强对领土的法律保护,我国分别于1992年颁布《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2021年颁布《陆地国界法》等法律,对领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当然就包含了陆地领土之外的领水、领空和底土等部分。

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一直属于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向大会作报告时转引叶剑英相关谈话提出,“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等等。”[27]这便是宪法草案规定第31条的目的。首先,《宪法》第31条特别行政区条款规定的是一种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划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其次,《宪法》第31条主要是提出了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基础,是解决台湾问题的一种方案,在主权领土原则之下,仍保留了台湾在行政区划上的其他可能。因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上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明确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具体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正如彭真所指出的,“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台湾地方的现实情况和台湾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28]

为了体现和维护台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通过行政区划与设立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团等形式加以具体化。比如,《宪法》第30条规定了行政区域划分,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的“省”当然包括台湾省。《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1949年9月21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代表单位中就包括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其正式代表五人、候补代表一人。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的统计中,台湾省标注了“(暂缺)”,但邀请三名台湾省籍代表出席。五届全国人大决定,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之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全国人大代表,其余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予以保留。

(二)宪法规定统一祖国职责的规范内涵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这一表述具有国家目标条款的属性。这意味着,无论是各政党、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都要以此目标作为重要的活动方向,一切行为都不能有损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国家目标是一个需要持续努力来实现的未来事实,它不可能一蹴而就,否则就不必表述为国家目标条款而可以表述为制度规范或者权利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目标只是一个过程而没有结果。如果不努力达成此目标,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宪法委托的违背。因此,明确国家目标条款的义务主体,采取各种有利于国家目标实现的举措,是宪法提出的国家义务。从文义上看,宪法对统一祖国职责的规定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

在《宪法》中,“祖国”这一概念出现7次,分别为:(1)序言第9段“完成统一祖国大业”;(2)序言第10段“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3)第24条“爱祖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第29条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祖国”;(5)第54条公民“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6)第54条公民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7)第55条“保卫祖国”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从语义上分析,祖国在内涵上包括了国家,但是比国家带有更强烈的文化、价值、情感与纽带色彩。

从语义上分析,《宪法》中的“祖国”主要有两层含义:

第一,“祖国”指个体国籍所在之国,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同义。此处的“祖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之成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对祖国负有宪法上的义务和国家伦理方面的道德义务。例如《宪法》第29条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该条款的内容在《共同纲领》第10条表述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在“五四宪法”第20条表述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从“中国”到“国家”再到“祖国”,这个过程中保卫国家的内涵没有改变。再如《宪法》序言第9段“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55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在这两个条款中,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均使用了“神圣职责”这一表述。第55条始于《共同纲领》第8条,在“五四宪法”中将保卫祖国的“义务”改为“神圣职责”并延续至今。“神圣职责”相对于“光荣义务”更强调责任承担的主观状态。[29]此外,祖国还包含了个体对国家的道德义务。在主体范围上,这种道德情感辐射到公民以外的群体,例如《宪法》序言第10段“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种道德情感是宪法提倡的公德,但没有产生强制性的宪法义务。

第二,宪法上“统一祖国”规范中的“祖国”兼具法律意义和历史文化意义,不仅从宪法规范上建构了统一的国家整体,也从公民伦理角度强调“人心回归”。“祖国”对全体中国人民提出了使“祖国”恢复到统一主权的圆满状态的义务,这既是一种宪法义务,也是一种国家伦理方面的道德义务。“神圣职责”一方面指出了一种宪法上的义务,职责的“神圣”修辞也指明职责在国家伦理方面的要求,这与台湾作为“神圣领土”一部分的定位相对应。宪法上“同胞”一词也体现出两岸人民对同一“祖国”下的成员身份认同。其中既有对作为政治共同体的“祖国”的法律认同,也有对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祖国”的情感认同,由此将两岸人民置于同一“祖国”之下,成为“心灵契合”的人民整体。因此,基于宪法规定继续使用“完成祖国统一”,强调祖国的意义,既符合宪法规范表述,又可避免在语词上可能出现的不必要歧义。

第三,在对祖国统一规范的解释上,“统一”一词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要素。“统一”是结束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使国家主权恢复到圆满状态。主权是统一的前提与核心要素,不存在脱离主权的国家统一。统一最核心的内涵是主权的完整归一,即拥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以及统一的法秩序。如前所述,《宪法》中的“统一祖国”规范处于“中国”“中国人民”以及“中华民族”的叙事逻辑之中。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始终属于“一个中国”,1949年以后由于内战原因,祖国大陆与台湾处于分离状态。因此,“统一”的性质不是从相互分立的两个实体合并为一个国家,而是属于一个国家的两个地区结束政治对立,延续“一个中国”的历史事实。

“统一”的宪法方式有多种。《宪法》第31条特别行政区条款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按照《反分裂国家法》等规定,可以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来实现和平统一,也可以在必要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

“统一”不仅指国家领土的回归,还包括统一以后的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共同愿望,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30]这里提出了“完全统一”的重大任务。如前所述,早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刘少奇第一次使用了“全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31]“全国的完全统一”,是对宪法确定的国家统一任务的权威解释。可见,“完全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始终坚持的原则与国家目标。“祖国完全统一”表述最早出现在1956年1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周恩来所作的《政治报告》。《政治报告》强调,“除了用战争方式解放台湾以外,还存在着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问题的可能性……台湾同胞和一切从大陆跑到台湾的人员,站在爱国主义旗帜下来,同祖国人民一起,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而奋斗”。[32]之后在1995年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中出现“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明确指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促进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仍然是所有中国人的神圣使命和崇高目标”,[33]体现出对统一祖国坚定的主权意志。“祖国的完全统一”强调了祖国统一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也意味着统一之后国家治理的整合性。

从“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到“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演变,体现出国家统一宪法规范的变迁发展。“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在现阶段仍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内涵、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尤其是2016年以来,“台湾当局”加紧“台独”分裂活动,“台独”势力活动猖獗,外来势力插手台湾问题的力度和频度不断加强,致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受到严重冲击。在此情况下,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顺应历史趋势和潮流,提出解决台湾问题的一系列新的理念与举措。

四、宪法上“统一祖国”的规范效力

(一)国家统一规范的时间效力

“国家统一”意味着中国人民实现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国家统一规范因而是贯穿中国制宪过程的正当性基础与历史逻辑。只不过在不同法统之下,中国国家统一的形式有所不同,在现行宪法文本中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统一祖国。“统一祖国”作为一种事实性的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在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断地被规范化进入宪法文本,因而具有了时间上延续效力,成为超越某一具体宪法文本的规范。

《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没有止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而是将时间维度延续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这意味着宪法不是历史的切断和重新开始,而是被置于连续不断的时间之流中。[34]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国家统一始终是宪法文本的重要内容。追溯建构中国的正当性基础,辛亥革命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皆以全体中国人民之名,为保卫中国主权和发展利益而发动,革命胜利之后所建立的国家以及制定的宪法也应以中国为基础。

首先,《共同纲领》序言中宣告“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由此表明新中国所废除的仅仅是国民党反动政权以及其政权领导下的国家组织形式,主要是国体和政体发生了改变,对于中国、中国人民以及中国领土则是保持了历史同一性。

其次,《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属于“任何反动法律……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35]的情形。其不仅没有被废除,还以全新的形式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

可以说,在革命、立宪与建国的历史逻辑中,中国人民作为整体对中国领土的主权从未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变更。

统一的历史中国和“中国人民”是我国宪法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的来源。从终极意义上来讲,并非国家统一规范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有效,而是对中国领土有约束力的宪法须以国家统一规范为基础。《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宣示了“八二宪法”对历史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先定承诺信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事实蕴含着某种规范性要素,为国家根本任务这个规范性要求设定了一个历史情境。[36]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中国人民的宪法责任。

(二)国家统一规范的领土效力

《宪法》中的祖国统一规范决定了“一个中国”的存在事实,两岸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状态,而非主权或者国家之间的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宣告结束,国民政府仅在台湾地区保持事实上的管辖。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台湾地区实际上被定义为中国领土中的未解放部分。中国领土在事实上以及在宪法规范中始终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出现,不存在中国领土的分裂。虽然两岸还没有结束政治对立状态,但是祖国统一规范作为两岸共同基础,在中国全部领土上具有效力。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始终处于一个国家之下,从未发生国家分离的情形。祖国统一规范的领土统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统一”作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对中国全部领土形成约束,只能由包括台湾地区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进行共同意志表达;第二,“祖国统一”不是“对领土增加保持开放”的规范,而是正在发生效力的规范,任何违背祖国统一规范的行为都违反《宪法》;第三,台湾地区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历史上一直受到“国家统一”的约束。即便承载“祖国统一”的宪法文本发生变动,台湾地区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也不得脱离“国家统一”的约束。

(三)祖国统一规范的位阶效力

“祖国统一”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效力以及全部领土的统摄效力,是全体中国人民对全部中国领土享有主权的意志体现。中国领土上成立的任何政权只有承继国家统一的人民意志才能具有正当性,祖国统一规范既是宪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宪法需要完成的国家任务。因此,祖国统一规范在位阶上具有至高效力。

第一,“祖国统一”在宪法中具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不是国家任务列表的先后顺序上,而是体现在宪法应当为“祖国统一”进行必要的目标设定。从体系上讲,“《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叙事处于序言的最前端,在序言中居于核心和基础性地位,为序言和文本的其他内容提供了必要的合法的历史依据,即论证其他规范入宪的合理性”。[37]为完全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宪法》第31条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允许一国主权之下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也为从传统的“一国一制”的国家统一向“一国两制”的国家统一提供宪法依据。对于台湾问题,《共同纲领》中的“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发展到现行《宪法》中的“完成统一祖国”,后者在具体内容上经过了“一纲四目”[38]到“一国两制”的发展,[39]也就是将“一国”置于优先的宪法地位。对此,彭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现在,我们伟大的祖国还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需要我们去努力完成”,强调:“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我们是决不含糊的。同时,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又有很大的灵活性,充分照顾台湾地方的现实情况和台湾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40]例如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但是条文的具体适用方式有所不同。

第二,“祖国统一”为宪法不可变更之规范。宪法的修改、解释和变迁均有其界限,即存在宪法核。“宪法核是指一种根本规范,提供实定法的客观合理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最高地位,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41]国家统一的完整性是一国宪法的物理基础、心理基础和法理基础,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宪法逻辑的必然。基于大陆和台湾一直处于“一个中国”的历史事实,以及中国人民为国家统一而作出的历史宪法实践,“国家统一”构成了中国宪法的“宪法核”,不能通过修宪或者释宪而产生内涵变动。宪法核属于“根本法之根本法”,是一国人民最核心的理性认识,对宪法的其他条款以及所有下位法都具有拘束力,不能自我放弃、自我取消或者随意变动。

(四)祖国统一规范与“联大2758号决议”

《宪法》是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规范表达,也是中国人民的具体存在状态,是作为主权国家发展对外关系的根本依据。宪法对外交政策或国际事务的规定表明中国是内嵌于世界之中的,其不仅建构了世界秩序中的中国,也建构了有中国参与的世界秩序。[42]202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明确了“祖国统一”在中国融入世界秩序过程中的效力。《对外关系法》第1条提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7条重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之一,第34条指出“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关系。国家统一规范在国际交往中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一个中国原则,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宪法》序言中的国际交往基本原则,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台湾事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这要求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能以中国的名义从事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活动;三是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据一个领土上只能有一个国家主权的原则,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能与台湾地区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国家统一规范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通过第2758号决议,宣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并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这一决议与《宪法》形成内涵上的一致。联大2758号决议为理解《宪法》国家统一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支持,而《宪法》为不断强化联大2758号决议的效力提供了国家根本法层面的依据。

联大2758号决议的提出正是考虑到“五四宪法”秩序下中国人民所表达的共同意志,明确了一个中国原则,体现出对基于《宪法》所确认的国家统一规范的认可与尊重。

联大2758号决议明确的一个中国原则具有国际法效力,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国际组织都应当遵守这一决议。截至2024年6月,已有183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世界各国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联合声明或者公报中均宣告对一个中国原则的确认和尊重: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承诺不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不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例如,197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美建交公报》中声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五、宪法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根本保障

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43]“八二宪法”蕴含了“一个中国”的历史逻辑与正当性基础,为国家统一提供了基本共识、法治基础与宪制框架。依宪治国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根本保障,应当充分发挥宪法在推进祖国完全统一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凝聚祖国完全统一的基本共识

祖国完全统一首先需要凝聚广泛的统一共识。习近平指出:“我们所追求的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两岸同胞的心灵契合。”[44]宪法是凝聚国家统一基本共识并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基础与根本保障。相较于政治话语,法律语言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以此为基础建构并发展共识,有利于促进祖国完全统一的法律与社会共识,形成稳固的规范预期。“八二宪法”蕴含了关于“中国”“中国人民”与“中国领土”的规范内涵,能够为祖国完全统一提供法统上的历史与正当性溯源,唤起全中国人民的国家认同,能够为两岸人民提供清晰的、祖国完全统一后的前景描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台湾问题上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与新战略,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与宪法规范属性,使宪法成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坚实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体现了党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略,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45]第一,祖国完全统一是“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根据《宪法》序言前7段的历史叙事,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和中国事业而奋斗的政党,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历史中国面临的问题,目前祖国完全统一仍未实现,因此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宪法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历史任务。第二,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全体中华儿女”既包括大陆同胞,也包括台湾同胞;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也包括世界各地的华人。祖国完全统一是宪法所确认的全中国人民的意志,一旦纳入宪法文本就由事实转化为规范约束。同时《宪法》规定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因此,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意志,本身具有强大的民意支撑。两岸同胞都是中华儿女,是同根同源、同文同种、血脉相连的一家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同胞同属一个民族,这一历史事实和法理基础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第三,祖国完全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与目标。中华民族是中国人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共同体,本身就具有将所有中国人凝聚为统一体的内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包含现代化建设方面的复兴,还包含了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终归于一的要求,其中既有身份上的统一,也有人心上的统一。两岸同胞密不可分、荣辱与共,同属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台湾同胞的福祉离不开中华民族的强盛。因此,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就算不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对于祖国完全统一的战略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是实现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对两岸同胞和中华民族最有利。”“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46]第一,“和平统一”是宪法关于祖国完全统一的内在要求。宪法塑造的是一种稳定的秩序,目前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也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环境,和平是宪法的价值目标,也是宪法的内在要求。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最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任务的方式。第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宪法关于祖国完全统一的基本方针与最佳制度安排。《宪法》第31条特别行政区条款是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设置的,在“一国”前提之下,充分尊重当地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已经在香港、澳门取得成功的实践经验。第三,“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是宪法关于祖国完全统一的保障。和平统一是最佳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29条也规定了以武装力量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对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制裁是《宪法》赋予国家的重要职责。

(二)构筑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47]党在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应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为法治统一提供最高规范指引。构筑祖国完全统一的法治体系,首先以宪法上国家统一规范为基础。

《宪法》明确将台湾同胞纳入中国人民的范畴,两岸同胞共同构成了《宪法》中的“中国人民”。台湾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与大陆居民平等的宪法地位,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承担同样的宪法义务。当前首要的是根据《宪法》赋予台湾居民以平等权,依法与大陆居民享有同等待遇。[48]基于台湾居民的特殊地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作为统一的国家公民身份,应分享同一的宪法保障。同时,《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无论是大陆居民还是台湾居民,都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义务。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都要依法受到惩处,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的犯罪分子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必要之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49]两岸人民同为不可分割之“中国人民”,这既是历史事实,也是宪法规范。“中国人民”作为文明的整体从未分裂。两岸人民因政治对立而导致的事实分离状态不符合作为整体的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不符合宪法规范的价值基础,结束这种分离状态必然要实现国家的统一。两岸人民只有分享同一历史文化传统才能形成国家统一的社会共识。为此,依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国家要积极促进两岸人民的经济文化往来,以法治方式厚植祖国完全统一的情感基础,增强两岸人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止有损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的言行。

(三)探索“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

祖国统一规范是极其重要的宪法规范,祖国完全统一终究是一个宪制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予以解决。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目标与形式,还涵盖统一后的国家治理和国家发展。1961年6月13日毛泽东在同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加诺谈话时提出:“如果台湾归还中国,中国就可以进联合国。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中国,那末台湾的社会制度问题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50]这是“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最初表述。1981年,邓小平首次提出以“一国两制”构想和平解决台湾问题。

“一国两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在香港和澳门的实践取得了成功。港澳模式——尤其是香港模式——在未来实施“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是值得参考的,“解决台湾问题应重视‘一国两制’香港经验”。[51]在, , “一国两制”的香港实践中,中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的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完善选举制度等,使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实践证明,依法治港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繁荣与稳定的根本保障。

当然,“一国两制”的台湾方案不能简单照搬港澳模式。我们需要以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保持开放、务实与灵活的理念,积极探索符合台湾实际的“一国两制”方案,要结合“一国两制”香港经验,从国家治理高度做好解决台湾问题的理论准备。[52]对于祖国完全统一的问题,《宪法》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国家必须统一是原则,完全统一的政策与措施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53]“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54]习近平关于祖国完全统一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思考在“一国两制”下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也向学术界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可以说,在宪法的国家统一目标下,我们恢复行使对港澳的主权,极大地丰富了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内涵,也将进一步体现其制度生命力。

结 语

在百年大变局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统一、国家治理、国家发展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国家统一功能,使宪法中蕴含的历史、规范与价值成为全体中华儿女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内在动力和共识。面对“台独”势力不断用所谓“宪法”来解构“一个中国”、少数西方国家在中国统一问题上不断设置各种障碍、助长“态度”分裂势力的新挑战,我们更需要坚定对《宪法》的自信。孙中山先生曾指出:“‘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55]祖国完全统一问题,对内与国家治理、国家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政治和法律互动中的重要问题,对外已经成为中国最核心的国家利益。夯实祖国完全统一的宪法基础,是全面推进党在新时代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重大课题。

 

注释:

[1]王旭:《大一统国家观的中国宪法学原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

[2]毛泽东:《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71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日第1版。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载新华时事丛刊社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重要文献》,新华书店1949年版,第26页。

[5]1949年9月6日《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记录》,参见韩大元:《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68页。

[6]《伍修权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控诉美国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的发言》,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418页。

[7]韩大元:《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80页。

[8]同前注[7],韩大元书,第422-424页。

[9]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1页。

[10]周恩来:《关于亚非会议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5年5月17日第1版。

[1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148页。当时,为中美谈判,中央成立了由周恩来、叶剑英和黄华三人组成的小组。

[12]同前注[1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书,第205、207-208页。

[13]邓小平:《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上具体日程》,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97页。

[15]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16]同前注[15],许崇德书,第387页。

[17]同前注[15],许崇德书,第410页。

[18]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94页;翟志勇:《宪法中的“中国”——对民族国家与人民共和国意象的解读》,载《文化纵横》2010年第6期。

[19]同前注[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420-421页。

[20]参见王英津:《论1949年以来的“中华民国”问题》,载《学海》2017年第1期。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49—1997),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23]同前注[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书,第353页。

[24]周恩来:《关于美国武装侵略中国领土台湾的声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85页。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6-417页。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台湾海峡地区局势的声明》,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18-420页。

[27]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宪修宪重要文献资料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09页。

[28]同前注[2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编书,第109页。

[29]参见李富鹏:《忠孝与神圣:宪法上服兵役义务的法理变迁》,载《法学家》2015年第5期。

[3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页。

[31]同前注[9],刘少奇书,第441页。

[3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

[33]1995年1月30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了题为《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其中使用了“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的表述。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载《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19页。

[34]参见姚中秋:《从革命到文明: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大义疏解》,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35]《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2月),载《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页。

[36]参见陈玉山:《中国宪法序言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页。

[37]马宇飞、郑贤君:《我国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规范的发生及实施》,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

[38]1960年,周恩来将党关于和平解放台湾的政策系统化为“一纲四目”。“一、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陈诚、蒋经国亦悉由蒋意重用;二、所有军政及建设经费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三、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征得蒋之同意后进行;四、互约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21页。

[39]例如邓小平曾指出:“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那边的生活方式可以不动,但是要统一。”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30页。

[4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116页。

[41]韩大元:《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

[42]参见翟志勇:《宪法序言中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5期。

[43]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8-9页。

[44]《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台湾和平统一团体联合参访团》,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6/c_1112641354.htm

[4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8页。

[46]同前注[45],习近平书,第59页。

[47]同前注[45],习近平书,第40页。

[48]参见季烨:《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同等待遇法律问题刍议》,载《台湾研究》2018年第3期。

[49]同前注[45],习近平书,第59页。

[50]毛泽东:《中国在联合国只能有一个代表》,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页。

[51]周叶中、徐莹:《“一国两制”香港经验及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

[52]同前注[51],周叶中、徐莹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2022年8月),载新华网,http://www.news.cn/2022-08/10/c_1128903097.htm

[5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406页。

[55]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73页。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评论》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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