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渔 许崇德: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精神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8 次 更新时间:2022-11-25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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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   许崇德 (进入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我国长期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肯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伟大变革在国家生活民主化、国家机构体制改革等重大进展;反映了全国人民对于继续发扬民主、加强法制的要求。草案在理论上清理了十年动乱遗留下来的“左”的思想影响,纠正了表现在现行宪法中的不恰当的和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草案明确地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动员人民为实现这一伟大目标而艰苦奋斗。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贯串在宪法草案中的基本精神。

四项基本原则一直是我国普通立法的指导原则,现在载入宪法修改草案,提到根本法的高度,其意义非同一般。而且,草案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也至为贴切恰当。宪法序言的内容是统管全局的。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放在草案序言中,较之把它简单地制成条文,更觉自然有力。

宪法修改草案在确认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的重要制度,规定各种有利于巩固和发展这些重要制度的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正确处理诸如阶级关系、党派关系、民族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公民的基木权利和义务的时候,都严格地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以公民的民主权利来说, 宪法草案所确认的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和其他的权利是极其广泛的。但是,人民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修改草案指出,中国人民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不容许剥削制度的存在。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土地的公有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这一点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法律规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工业用地与生活用地数量激增,土地问题越来越显得突出。假若这个问题不适时地予以解决,势必影响国家建设的发展和工农联盟的巩固。为此,宪法修改草案第一次明确地规定土地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规定除国家依法征用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买卖和租赁土地,更不得非法侵占土地。(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校者注)

草案根据新的经验,确认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责任制和自主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的各种形式和城镇中多种行业的多种集体经济形式;确认城乡存在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了国家对于个体经济的基本政策,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政策。这一系列新的规范,反映了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情况。它有利于国营经济和城乡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加强中外经济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草案还具体地规定了发展生产的手段和目的,同时指出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必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在兼顾国家、 集体、个人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地实现。这些规范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农村人民公社今后作为经济组织,仍将继续存在并发挥其作用。但是,人民公社不再同时又是政权机关了。20多年的实践表明,“政社合一”并不适宜。事实是政社合一之后,一方面由于公社集中注意力于管理生产,往往忽视了政权工作,因此不利于在农村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另一方面,又由于公社本身就是政权, 容易过多地通过行政命令去管理生产和生活,助长了诸如瞎指挥、强迫命令等官僚主义的发生,不利于生产的发展。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地改变了政社合一的制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政社分开是重大的变革,在实际做法上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以避免因草率从事而造成损失。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的建设。草案除经济建设外,还①强调思想道德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规定劳动者要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和劳动;规定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②强调有计划地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扫除文盲,普及初级教育、发展中等以上的教育和成人教育;培养和扩大知识分子队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在全国推行普通话;③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吸引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扬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和民主训练。以上三个方面的实现,将大大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改善国家机关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改革和改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民主集中制的加强具有重大的意义。

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增设若干常设性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工作;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仅享有立法提案权、质询权、参与决议权和人身的特别保护,而且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的追究。此类新的条款表明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进一步民主化。

在草案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重大的改革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权力得到扩大。根据草案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具体地说,全国人大只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除了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均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此外,草案还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也有权做部分的修改和补充。根据草案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

鉴于全国人大的代表人数过多,每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又很短,事实上不可能经常工作;而常务委员会也是代表着各方面的,人数又比较适当,便于经常开会,而且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实际上就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因此,扩大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去行使,以解决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的问题,很有必要。

草案增写了主席一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有主席。它的存在长达25年之久。1975年宪法不设主席,那是在不正常的历史情况下的做法。现在重新恢复主席职位,显示了我国国家生活的正常化和政治上的稳定。中国是个大国,国际交往非常频繁,需要设主席以便代表国家从事对外活动。过去此类工作往往由国务院总理和常委会委员长负担。今后设置主席,由主席承担大量的程序性和礼仪性的工作,将有利于总理和委员长集中精力和时间,分别主持好国务院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在对内方面也需要设置主席代表国家行使公布命令等权力。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主席的职权同1954年宪法相比,有了若干变化,这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

国务院在管理国家行政工作,特别是在组织和领导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提高国务院的职能和工作效率乃是当务之急。草案改变了国务院的组成和领导体制,减少副总理人数,设国务委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国务院的职权,这一切反映了目前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草案突出了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的责任,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这是因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着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领导着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复杂,有必要强调总理的责任,赋予他集中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常务会议与全体会议两种形式,这表明总理负责制是同发挥集体的作用相结合着的。

草案还增写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是对我国军队的根本性质的表述。中央军委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草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草案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草案所做的以上种种新的规定,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加强了国家机关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效能。

巩固民族团结

我国境内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各族人民世世代代劳动生息在祖国的土地上,创造了灿烂的文化;长期以来,各族人民共同战斗,推翻了三大敌人,建立了新中国,接着又继续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共同胜利。宪法草案反映了这个历史事实,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重要前提。草案重申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再次确认了各民族人民平等地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事实上,在历届全国人大的组成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重从来都较大地超过了少数民族的总人数在全国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重。根据草案的精神,这种状况今后仍将继续下去。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因而是在我国具体条件下最符合各民族共同利益的重要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与一般的地方政权机关同等的职权,而且享有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在草案中较前扩大了:一方面,草案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过的管理财政、组织公安部队、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另一方面,草案又扩增了若干新的规范,诸如①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担任。②自治机关有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自治权。③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④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自治权的扩大,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后来两部宪法中可取的东西,特别是根据现实的发展,对现行宪法做了系统的修改,在正式通过之后将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至于草案规范的严谨和文字的准确程度,亦超过了现行的宪法。当然,它目前毕竟还是草案,尚有待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修改,益臻完美。


来源: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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