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六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协商式监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34 次 更新时间:2022-11-0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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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进入专栏)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职能之一。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定义为一种“协商式监督”,这一提法大大推进了民主监督的理论发展,丰富了民主监督的实践形式。协商式监督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内容。


从民主监督到协商式监督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主监督在探索中不断完善。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在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


关于什么是民主监督,政协章程和其他中央文件有多处解释。1982年,五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一次提出“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9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民主监督界定为“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责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在实践中,民主监督仍然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块短板,也是政协三项职能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发挥好民主监督的作用,需要对此种监督的性质、定位进行更加准确、直接的界定。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此后,“协商式监督”的提法得到广泛关注,并被纳入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之中,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协商式监督既是对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认识的深入,也是对民主监督的升华,明确了民主的具体形式是协商民主,而不是票决民主,更不是多党制或两党制下对抗式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监督方式,协商式监督所依据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政治规范,约束力不在于法律责任而在于政治影响。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但具有政治影响力。协商式监督的正当性,也不来自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而是根源于富有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协商式监督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也不同于司法监督或社会监督,而是与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连,内嵌于新型政党制度之中。协商式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功能的发挥,与协商式监督的过程式监督、建设性监督的特征紧密相连。


协商式监督是一种过程式监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与此不同的是,我国构建了包括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其中,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是一种过程监督,与人民政协的履职过程高度一致。协商式监督将协商从决策环节延伸到了政策执行环节,将协商与监督融为一体、以协商引领监督,监督的效果是以协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也是协商式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的重要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人民政协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协商民主贯穿到履行职权的全过程之中,坚持发扬民主、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协商式监督并不是单向的监督,在过程式的监督中,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可以对国家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同时其监督过程也以政治的方式被中国共产党所监督、被人民群众所监督,最终实现互相监督的状态,从而超越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


协商式监督是一种建设性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协商式监督的主客体具有目标的一致性,人民政协内部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各阶层之间具有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而这一共识基础内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中,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保证实现,人民政协则提供了达成政治共识的制度平台。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协商式监督的目的是推动政策的实施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而不是为了否决执政党的政策,协商式监督从党政中心工作出发,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协商式监督既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最终致力于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协商式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其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协商式监督关注中央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计划、有载体、有组织地开展协商活动,实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以便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进行沟通,将社会群体多样化的诉求整合容纳在制度之中,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参与决策、影响决策、监督决策的机会,既维护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照顾少数群体的合理诉求,从而服务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


协商式监督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优良传统一脉相承,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式监督既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又保证民主党派通过监督的方式助力党的领导,而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最终都是为了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和使命。进一步做好协商式监督,能够更好地推动共识的实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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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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