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军 孙玉寻:算法权力及其国家能力形塑的主体透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1 次 更新时间:2022-07-20 08:56

进入专题: 算法权力   国家能力  

张爱军   孙玉寻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深度嵌入社会的智能技术,算法对社会主体的权力权重产生了显著影响。国家的算法权力是国家治理的一种行为机制,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性治理运用,其秩序建构是有效治理的基础,且具有权力扩张的发展趋势;资本的算法权力具有资本寡头进行利益合谋、权力融合和政治谋划的谋利偏好;公众则在国家与资本的双重算法权力影响下出现认知性裹挟、自主性消解和权利依附性等被动特征。算法的主体性权力特征构成了国家能力主体博弈风险的生成基础,表现为国家与资本对算法的社会控制能力博弈,国家与公众的算法意识形态能力博弈两种风险样态。对博弈风险进行规制的核心在于实现算法主体权力的动态平衡,在保障秩序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算法权力进行政治限度平衡,对资本的算法权力进行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制,对公众的算法主体地位进行制度保障,是应对国家能力风险的可能途径。

关 键 词:算法权力  国家能力  主体  博弈  风险平衡  algorithmic power  national capacity  the main body  game  the balance of risks



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技术之维,并将其视为社会行动者创造并占有经济、政治和文化技术以实现社会秩序建构或改造的一种有效的武器。①深度嵌入社会的智能算法已经影响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自主发展,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权力,对社会主体的权力权重,对建构或改造社会秩序产生显著且深远的影响。从现有研究看,智能算法在社会中的运用与国家对算法的治理是相联系的。以国家或政府立场进行的算法研究是现有研究的主要形式,关注的是算法自主发展对政治发展产生的利弊影响。以资本立场进行的算法研究是在国家治理的框架内讨论对算法经济的治理问题,这表明资本的算法运用对国家与资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公众在算法应用中的主体意义分析尚未深入展开。于国家和资本主体而言,公众是松散的个人和群体,是权力主体施加影响的客体,容易受到权力的裹挟,公众立场研究的欠缺可能会忽视其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变量意义。


国家能力是兼具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能力。就主体性而言,国家能力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有效统治国家,治理社会,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利益以及社会公共目标的能量和力量。②就主体间性而言,是指国家能力具有主体间性来源,即国家为实施各项政策从社会获得的资源和支持③,因而,主体间性是国家能力构建的社会基础。智能算法时代的国家能力形塑既有国家的权力运作,也与资本和公众的互动存在关联。算法的政治学研究本质上是以智能算法为中介,考察国家主体与非国家主体在权力面向上的互动与张力关系。因而,本文的研究问题自此提出:基于算法权力是社会主体权力延展的分析视角,国家、资本和公众的算法行为具有何种权力指向?主体间的算法权力又会对国家能力的形塑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智能算法的主体性权力指向


在政治分析中,权力通常被视为一种关系,即一个人通过并非出自他人选择的方式,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④智能算法因深度嵌入社会并对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产生影响而具有权力意义。算法权力具有三种面向,即作为技术的权力、作为数据运作的权力与作为主体权力延伸的权力。作为技术的权力是算法权力的本质,算法技术具有技术自主发展的合理性,能通过构建技术环境产生对社会的规训权力。作为数据运行的权力是算法权力的基础。数据是算法的质料,算法促进了数据的价值发现。当数据成为现代权力产生、再造和使用的重要基础时,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权力。尼克·斯尔尼塞克将数据比作石油,他认为:“我们应该把数据作为必须提取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就是这种原材料的天然来源。这就像石油一样,数据是一种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数据越多,权力越大。”⑤以数据为质料的算法权力也就获得了社会力量的关注与争夺,来进行自身权力的维护与再生产。因而,算法权力也就拥有了主体性面向。作为主体权力延伸与再生产机制的算法权力是社会中的特定个人或群体实现特殊利益的新的权力形式,这种权力的施展以算法的技术和数据面向为基础来建构社会环境,对其他个人和群体产生影响。从算法影响的主体面向来看,国家、资本与公众是分析算法权力的基本单位,不同的主体赋予算法权力不同的权力指向和作用领域。


(一)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指向


国家的算法权力实质上是一种以治理为目标的权力关系,它具有国家权力的基本政治追求,其权力指向是对社会进行规管,以实现阶级利益与社会利益。算法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权力机制,不仅承载了国家权力的政治意志,具有政治权力的支配性,还在秩序建构中增强了国家权力的基础性,也推动了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与扩张。


第一,国家的算法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治理运用。迈克尔·曼关于国家权力分殊的理论认为“基础性权力”是“通过国家基础来协调社会生活”⑥,是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结构、统治者与社会协商而贯彻自己意志的权力。⑦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具有形塑和建构社会秩序的制度性特质,在理论内涵上与国家管理相似,侧重分析国家通过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建构而形成的对社会的内在根本性嵌入,基于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而获得自身的权威地位。⑧公共性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价值取向和规范维度,为公共所有、在公共领域、运用规范手段、达成公共目的是基础性权力的价值要素。⑨国家的算法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延伸,具备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制度性权威。以算法权力进行的社会治理建基于现实的国家后勤保障,在算法治理社会的过程中运用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将国家意志和目的诉求嵌入社会,国家在算法数据汲取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对公共政治认知的培养。


换言之,国家算法权力以国家权力的制度权威和公共合法性为基础,以公共“善治”为旨归,其对国家治理产生助益的逻辑在于算法数据的提取和再生产促进了国家权力对复杂社会需求的回应。算法的数据分析能帮助国家了解和预测公众的社会需求与生活状态,它能在并无相关性的数据中实现“零信息博弈”。即算法能客观地在信息极度稀缺的情况下,通过收集、整理和计算公众的数据,分析潜在的可能,以预测公众的可能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自动服务。此外,算法治理能将非结构化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结构性的数据,把社会问题简化为可以有效进行数据处理的形式,通过分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数据重组,依据算法分析构建非结构性数据之间的偶然性和关联性来挖掘其中的价值,排除无效数据,把分散的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具有内在关联的大数据网络,深度揭示难以处理的非结构化的决策问题,有效降低社会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压缩人力所需的生产时间与空间,提高国家的治理效率。


第二,国家算法权力的秩序构建是实现有序治理的基础。算法的秩序效益是在算法环境中,通过技术规训和数据化生存的依托来实现社会规制得以发挥的。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运用是国家运用算法进行社会治理来构建社会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治理的有序性。智能算法的数据运行使独立个体越来越被拆解为数字化的符号,逐渐变得数字化和透明化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嵌入由数字记录、分析和利用支撑起来的庞大系统,政府、资本、社会群体乃至个人都成了数字系统的一部分。“国家构建的手段将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⑩,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运用是国家在数字化生存环境中构建公共权威、组织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独居的原子个人不可能存在,“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11)人需要公共生活就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生活的困境在于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约束,差异化的个人对利益和资源的争夺将导致公共冲突的暴力化和常态化,陷入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即“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类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2)与传统国家权力的秩序构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相比,国家算法权力的非强制性和隐匿性是其公共权威与公共秩序构建能力的优势所在。社会秩序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于公众对国家预设规范的认可与支持,国家算法权力能在公众自身的数据生产和运用中“看见”公众的情感倾向和心理预设,据此转换公共话语的表达方式,进行国家倡导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的算法传播,对公众进行价值和行为引导,实现社会秩序构建。


第三,国家算法权力的扩张性是权力治理的发展趋势。扩张性是指国家权力在算法治理过程中存在向私人领域扩张蔓延的发展趋势。“国家是一个追求‘利益逻辑’的理性行动者,具有追求偏好的激励机制”(13),国家算法治理的利益偏好是权力集中与权力扩张的统一。韦伯认为,国家是通过暴力的正当垄断以实施秩序的组织,是对它辖区内的一切行动具有约束性的权威(14),算法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深度影响使得国家必须将其纳入国家的权力网络。在国家对算法权力的集中行使下,国家治理既有国家暴力机构的强制保障,也有算法规则的非强制保障。斯考切波认为,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结构和组织,这种自为的组织具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在建构和维护秩序的同时,也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内在地具有扩张性。(15)在国家权力与算法治理的吸纳关系中,国家权力通过算法来增强国家力量是主要内容。国家的算法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集中使用与权力的社会扩张将导致“治理悖论”。即一个良善的社会治理应该是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国家权力的行使止于公共领域,并与社会权利保持平衡。但是,算法权力的基础是对私人数据的获取与掌控,建基于数据收集和整合的算法治理模糊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边界,使国家权力进一步强化,存在权力与权利失衡的发展态势。


(二)资本算法权力的利益偏好


经济利益是资本主体追逐的首要利益,资本增值是资本主体获取经济权力的动力。经济权力的强化会驱使资本主体谋求政治利益以反哺经济利益与经济权力。资本主体的算法权力是算法经济时代资本权力的新形式,是资本增值逻辑的权力工具。资本算法权力的行使在推动资本私权增长的同时,也推动资本谋求社会公权,致使资本主体成为集私权与公权于一身的“超级权力”集团。拥有“超级权力”的资本集团对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的谋求将冲击国家职能及其权力力量。


第一,资本的算法权力推动利益合谋。利益合谋是资本主体利用算法权力实现资本增值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算法技术的自主合谋、资本寡头与技术精英的意识合谋、公众对算法合理性认可的主动合谋等三种方式。算法技术的自主合谋是巩固资本权力的最佳方式,其合谋的最终指向是,为资本主体赢得市场垄断带来的巨额利润与权力效益。算法通过数据分析公众的消费偏好,对公众进行精准的商品信息推送、差别化定价与限定套利空间等行为进行价格歧视,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程度和承受能力,故意抬高价格来获取经济利益。拥有算法的不同的资本平台对算法的高度依赖加剧“算法军备竞赛”,其结果会让不同资本平台的算法,越来越趋近于同一种完美的算法,生成“中心辐射场景”(16)的算法合谋形式,即使是不同资本主体利用不同算法进行商品定价也会使经济走向垄断。资本寡头与技术精英的意识合谋是维护资本权力的认知控制方式。资本寡头与技术精英合作将资本意识形态植入算法规则中,引导公众的生活理念与生活方式,形成有利于资本增值的资本秩序。因而,公众对算法合理性的认可也就成为支撑资本寡头攫取利益的社会基础。公众的主动合谋为资本算法权力的增值逻辑赋予了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法性,致使在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受到侵害时,公众处于不自知状态。


第二,资本的算法权力助推权力融合。权力融合是资本利益合谋导致的必然趋势,表现为资本算法权力强化了资本私权力,并逐步将公权力私人化或集团化。资本算法权力的融合基于算法工具理性的社会型构。资本算法对海量数据的占有和运作使其成为网络社会的信息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与生活等层面得到普遍应用,主导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和商业,形成了算法权力和基于算法权力的社会型构。资本寡头垄断算法赚取利润,同时拥有了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代理了由国家来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职能,“掌握算法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影响、引导甚至左右政府的决策,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型‘准公权力’”(17),成为集私权力和公权力为一体的“超级权力”集团,“融日常网络监管、内容审查、违法信息阻止、用户信息保护以及各种服务于一身,制定并实施了迄今大多数的网络治理规则,成为人类网络空间事实上的‘二政府’,强大到难以撼动”。(18)


第三,资本的算法权力催发政治谋划。政治谋划是资本权力融合的进一步演化趋势,资本权力的政治谋划是以获取政治利益与政治权力的方式来反哺和巩固其经济利益与经济权力的行为。汉娜·阿伦特认为,“资本的无限积累必须建立在权力的无限积累之上……资本的无限积累进程需要政治结构拥有‘权力的无限积累进程’,以通过持续增长的权力来保护持续增长的财产”。(19)掌握算法的资本寡头与科技平台将权力渗入公共领域,参与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还会寻求与公共权力的合作与共享,以提供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和公益产品等形式慢慢渗入政府体制,进而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与效果”(20),形成由资本掌控的算法政治样态。算法政治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中表现显著,其对政党与民众的政治沟通与决策机制产生直接影响,加剧了不同政党的相互斗争及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算法政治是资本寡头对政治利益的追逐,算法权力是资本进行攫取政治权力的“代理人”。


(三)双重算法权力裹挟的公众


在算法权力的主体分析中,公众主体具有特殊性,他们既是算法权力来源的数据生产基础,又是国家和资本的算法权力作用和争夺的客体,受到算法权力的双重裹挟。算法权力主体对公众的算法争夺表象是为公众提供行为选择,目的是对社会认知的塑造,实则是公众的自主性消解,导致公众的权利意义出现扭曲。


第一,算法权力对公众的认知性裹挟。认知性裹挟是指公众对自身、他人及社会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受到算法权力主体的意识塑造。国家算法权力对公众认知的塑造着眼于国家主流意志形态的价值培养,目的是构建国家认同。资本算法权力基于资本逐利的不同维度对公众认知进行娱乐、消费、工作、生活、社交等多元化的社会意识塑造,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算法权力主体对公众认知塑造的深意是对算法时代的社会关系的塑造,因为“算法的中介作用,既表现为认知的建构,也表现为关系的建构”。(21)算法技术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是社会关系的重置,这种关系的重置可能表现为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强化、消解甚至是颠覆。国家算法权力对公众认知及社会关系的塑造沿着有助于国家建构和政治有效的方向进行。而资本算法权力对公众认知及社会关系的塑造则在于使之沿着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获取的方向发展,与国家算法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建构存在显著的目的差异。


第二,算法权力对公众的自主性消解。自主性消解是指在独立自主选择的维度上,算法权力主体对公众的“微控制”消解了公众的自主意识。算法权力的“微控制”指算法权力主体能够将任意的决定施加他人,这些决定对个人而言微乎其微,且无法诉诸法院,但日积月累对他们的生活便产生重大的影响。“这意味着我们将会成为许多算法大师的‘被支配者’,他们会监视我们的生活,创造一个允许或可接受的空间。如果我们循规蹈矩,待在这个空间里面,则其乐融融,可以过上幸福美满、富有成效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们越界脱节,很快就会意识到算法大师的存在。”(22)从这个意义上看,算法权力对公众的独立自主性所产生的影响在于它将公众驯化为服从算法规则的客体,具有潜在的专断性权力意义,即“通过改变可以获得的选择范围,改变分配给这些选择的预期收益以及控制选择的结果或实际收益来恶化行动者的选择状况”(23),公众的自主选择范围受到算法权力的干预和操纵,公众异化为算法权力及其规则的奴仆。


第三,公众权利对算法权力产生依附。公众权利对算法权力的依附是指在算法权力构建的生存环境中权利意义出现扭曲,亦即公众为获得进入算法生存世界的资格而接受和依附于算法权力的支配和行使。这与卢梭的“天赋人权”存在意义偏差。卢梭在论述原始社会时认为,“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24),因而会对为他提供有利生存条件的人(家长)产生服从,这是人们的自愿服从,生活在家长庇护下的人自由平等,履行义务不具有强制性。而在国家中,“首领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25),对权力的强制惩罚产生服从,而“强力不构成权利”。(26)算法权力的社会影响虽然以非强制性显现,但却是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算法权力以国家制度的强制性为保障,国家算法数据系统背后的逻辑是将“治安”转变为数据输入和算法输出,违背算法秩序就是扰乱治安。资本算法权力以服务的“同意”和“允许”为公众提供服务,变相迫使想要获得服务的公众让渡权利。


二、算法权力下国家能力形塑的主体博弈风险


国家能力是国家作为一个能动行为体实现其目标的能力。影响国家能力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能力的主体性来源,强调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特征为国家能力提供的有力支持。(27)二是国家能力的主体间性来源,指的是国家在制定和实施目标时从社会中获得的各种社会资源与支持,强调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国家能力的动态变化。作为一种关系中介,算法权力将国家、资本和公众的关系紧密嵌合。国家与资本和公众之间的算法关系成为国家能力形塑的主体间性维度。国家与资本,公众的博弈在权力运作范围的差异下呈现出国家与资本对算法社会控制能力的博弈、国家与公众对算法的意识形态能力的博弈两种风险样态。


(一)国家与资本对算法社会控制能力的博弈风险


算法的社会控制能力是算法作为技术权力和数据权力而具有的内核特征。国家与资本的主体博弈主要是对算法所具有的社会控制能力的掌控和争夺,博弈的逻辑是权力主体对算法运用的目的指向差异。权力目的指向差异引致国家权力的算法控制与资本权力的算法控制在施展面向与路径方面存在差异。国家算法权力所具有的基础性、秩序性特征使国家的算法控制必须关照社会秩序构建的基本面,需要兼顾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等各领域的治理,因而国家权力的算法控制具有全面性、宏观性、整体性和统筹性。国家算法权力的扩张性特性强化了国家权力的社会渗透,但同时也为社会力量渗入国家治理提供了技术途径。资本算法权力所具有的利益共谋、权力融合与政治谋划等特征都是在资本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过程中逐渐与其他社会领域产生的权力媾和与联动控制。故而,资本权力的算法控制具有资本权力运行的封建性、权力控制的始基性与权力意识的偏见性等现实性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给国家权力的算法控制能力带来风险。


第一,资本算法控制权力的封建性运行弱化国家的数据汲取能力。国家的数据汲取能力是国家资源汲取能力在信息时代的新形式。进入智能时代,数据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已经构成权力来源的重要基础。从国家主体来看,国家的基础建设、政治互动、社会治理与公共政策制定无不以数据信息为基础。其中,公共决策是一切政治活动开展的基础,数据信息对政府决策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为“政府进行公共决策需要以信息为‘食粮’,离开了信息,公共决策将成为‘无米之炊’”。(28)从资本主体来看,资本的利益获取,权力融合与政治谋划也都建基于数据信息之上。数据资源的重要性需要国家提高对数据的汲取能力以促进国家建设,但是资本算法控制权力运行具有封建性,阻碍了国家数据汲取能力的提升。


资本算法控制权力运行的封建性是指资本寡头对算法技术的垄断致使算法权力行使囿于资本寡头的势力范围,以此为封闭边界运行的特征。赫拉利曾指出:“随着智能算法取代生物算法,不仅会将人类挤出就业市场,亦会使财富和权力为那些拥有强大算法的公司所垄断。”(29)垄断算法的资本寡头开始在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生活领域拥有更加自主且不受监控的地位,资本权力的算法控制隐藏在算法营造的自由市场幻想之下,实质却是算法成为资本寡头追求利益,控制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生活的专断独白,成为“公司统治”的帮凶。戴维·C.科顿指出:“当市场变得更加自由,更加全球化的时候,治理的权力就日益从国家政府手中转移到跨国公司手中。”(30)资本算法控制的权力封建性弱化国家数据汲取能力的实质性机制是,资本寡头以科技优势和资本优势构筑了以资本集团为核心的数据壁垒,使得国家无法完全掌握社会中的数据资源,资本寡头的算法封建性使社会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多重权威、渐趋自治的社会状态。


第二,资本算法控制权力的始基性面向侵蚀国家的政治自主能力。政治自主能力是指政治权力及其主体不受非政治主体的干涉,自主做出政治安排和决策的能力。资本算法权力对政治自主能力的影响是,资本寡头通过算法经济进行市场垄断对国家政治权力和政治生活的渗透和干预。这种渗透和干预具有经济始基性,是指资本权力的算法控制以资本的经济控制为基础,以人们的经济生活为基本面向,逐渐在资本积累和权力扩展的基础上影响国家权力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运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经济权力是经济领域内的力量制约关系,经济权力是基础中的基础,决定了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甚至军事权力的存在状态。经验地看,国家对经济权力的控制并不总是集中的,社会集团也拥有一定的经济力量。资本寡头通过算法权力操控经济,制约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把控。加之资本算法权力的利益合谋容易形成利益集团,不同的利益集团具有不同的政治诉求。国家作为拥有自身利益追求并兼顾社会利益的机构必定会对利益集团的权力诉求进行政治考量与政治平衡。资本寡头的算法利益合谋带来的权力影响具有经济纵深性,这通常会引起国家权力机制和政策制定的变化,导致国家政治自主性降低。


第三,资本算法控制权力的偏见性意识危及国家的体制吸纳能力。国家的体制吸纳能力指向政治体制的社会效度,一种能够将社会力量和社会精英有效地纳入体制,使其认同并效力这种体制,那么这种体制就是强大的,拥有顽强的生命力。国家体制吸纳能力的提升与体制的有效性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罗尔斯认为,评价一种制度是否有生命力“要看它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地追求其目标所必需的条件,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地推进对每个人都同样有利的共同目标”。(31)国家算法权力的治理指向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维护与保障,是维护体制稳定的举措。但是,资本算法权力的资本谋利偏好以私人或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算法权力发挥社会影响的过程中带有资本的意识形态偏好。资本意识形态偏好植入算法引发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在算法逻辑的影响下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群体歧视会蔓延到网络世界,甚至会出现群体极化和意识形态极化等非常态现象,导致社会群体之间对立和矛盾激化。在一个充满歧视和偏见的社会,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推进社会主体间的公平正义,使各主体基于目标共识达成包容和妥协,这无疑为国家体制吸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国家与公众的算法意识形态能力的博弈风险


国家与公众在算法权力中的博弈表现为国家的算法意识形态与公众的算法意识形态博弈,这种博弈是算法权力以公众的认知塑造为维度,本质上是国家与资本对算法控制权的争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表现。意识形态是“一套有关什么样的秩序才是社会的正确秩序以及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秩序的信念体系”。(32)国家和资本通过算法权力进行意识形态的意义生产,为公众提供有助于维护各自立场的观念秩序。国家的算法意识形态是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在智能算法中的呈现,它对公众认知的塑造在于发挥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引导、共识凝聚和行为规制等作用,实现意识形态合法性维护、核心价值观念濡化与公共行为规制等目标,终极诉求在于推动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化,发挥意识形态的统合社会认知、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国家认同的能力。资本的算法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体(资本寡头)的意识形态在算法中的延展,它对公众认知的塑造基于资本增值逻辑,在与技术理性合谋下消解公众的自主性与主体性,使公众成为利益增值和权力获取的社会资本。“衡量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或者国家能力,不但要看经济权力的满足能力,政治权力的强制力,更要看意识形态权力的状况。”(33)公众作为国家与资本算法权力争取的对象,其认知意识塑造成为两者力量博弈的观念场域。公众在国家与资本的权力博弈中既存在接受认知塑造的选择,也存在不接受认知塑造的选择,这带来了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化能力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一,公众算法的多元固化认知弱化国家意识形态的认知统合能力。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化在于统合社会认知,将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秩序”的根本,这是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国家认同的第一步。资本逻辑塑造的公众意识在内容方面纷繁复杂,为公众构筑了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消费主义、娱乐主义、享乐主义为等多元化的生活理念与生活方式。算法信息推荐的个性化逻辑使公众在资本构筑的多元认知基础上兼具认知固化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意识形态统合社会认知的能力。一方面,资本倡导的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意识形态在算法信息机制下将公众置于以消费文化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与意义系统中,“在今天的商品消费时代里,只要你需要消费,那么你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都无关宏旨了”(34),降低了公众对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念的关注与吸收。另一方面,算法信息机制将资本构筑的多元意识形态加以固化,将公众囿于资本逻辑的观念世界,不断消解公众的自主意识,侵蚀公众的思维能力。浅显的、简化的、娱乐化的公众认知不仅导致国家主导意识形态被阻隔在公众的“自我世界”之外,也稀释了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意义,导致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化存在权威悬置或失落的风险。


第二,公众算法的价值碎片认知弱化国家意识形态的共识传播能力。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传播需要将体系化和理论化的价值体系凝练为公众可理解,可接受的核心价值要素,这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公众共识。但是,国家意识形态价值意义的凝练表达简化了其理论含义,存在公众的碎片化认知与解读的隐患。资本逻辑构筑的意识形态将其自身的碎片价值传播给公众,算法信息的私人定制也导致公众对国家意识形态价值认知的碎片性解读。一方面,资本为公众构筑的诸如消费主义、娱乐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意识形态自身的内容结构就是碎片的,片面地建构和强调其中某些能刺激公众心理的价值理念,在越来越高效的算法信息匹配下就能潜移默化地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为资本主体生成一种“操纵性权力”,成为其进一步扩张权力的价值资本。另一方面,资本主体在利益获取和权力融合的过程中具有政治谋划的权力诉求,使得一些资本主导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通过算法权力的运用对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进行去结构化,去情景化的碎片化解构和传播,导致社会的价值图谱呈现弥散化的趋势,削弱了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共识传播能力。


第三,公众算法的流动性认知态度弱化国家意识形态的认同构建能力。国家算法权力对公众认知态度的塑造是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化的核心环节,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化的最终目的在于形成国家认同。国家认同的生成和维护需要社会对国家的价值体系产生共识。资本算法权力对公众意识的培养根据资本逐利的方向进行。这意味着公众的算法认知态度在资本操纵下具有阶段流动性特征,意味着国家对公众所进行的社会主导价值的认知统合与共识培养需要适时而动,要求国家的意识形态社会化途径和方式随之而定,要求国家对社会非主流和反主流的意识形态进行实时关注。资本算法权力对公众认知态度的流变性塑造基于算法的数据监测评估系统对公众的社会需求、政治偏好、价值立场、文化需求等进行预测,对其施以精准的影响使公众态度随着权力偏好的方向发展。内蕴的资本逻辑和资本意识在算法个性化、价值分化和认知固化等作用下会遮蔽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价值导向,消解国家倡导的价值信仰,蚕食主导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导致公众的公共价值取向出现偏离,进而离散国家认同。


三、对国家能力主体博弈风险的算法权力平衡


算法权力的主体意义凸显了国家、资本与公众之间的政治关系,从权力施展状态看,国家与资本是算法权力的主体,公众是算法权力的客体,三者在算法权力的施展面向上有所侧重。国家的算法权力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其权力指向是以算法进行社会的政治治理,保障社会秩序。资本的算法权力是资本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力的获取,在算法经济中逐渐对其他领域进行权力渗透。国家与资本的算法权力对公众影响在于为公众提供生存选择,侧重于构建各自立场的意识形态权力。因而,三者之间的权力交互关系及其力量博弈所构成的国家能力风险可归结为国家政治权力、资本经济权力和公众意识形态权力之间的冲突风险。国家能力生成风险的规避基础需以建设国家能力与保障社会秩序为前提,以国家为主导,对各主体的算法权力进行规制,使各主体的算法权力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效运作,实现算法权力主体之间积极的非零和博弈。


(一)对国家主体的算法权力进行政治限度平衡


国家是国家能力构建的核心主体,其算法权力的治理指向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国家算法权力的集中使用是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进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对社会的广泛渗入为资本化、多元化、非主流、反主流的政治力量提供了影响国家机构正常运作的机会,算法成为非建制力量进行政治渗透与干预的技术进路。加之算法去结构化和去情景化的技术特质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使国家治理面临复杂的困境。国家算法权力的集中使用是以主流算法对资本运作、多元化、非主流和反主流等社会群体进行治理的技术纳入与选择,是维护国家秩序的技术保障。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必然会在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渗入社会,故而会存在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与政治民主问题。福山的政治秩序理论认为,在国家构建与民主化次序上,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体制再进行民主化的国家比先进行民主化再组建官僚体系的国家更有可能得到一个有效政府,亦即国家构建优先于民主化,有效的国家构建是民主化顺利进行和发展的重要秩序条件。他认为,“国家构建就是新政府机构(制度)的创建与现有政府机构的加强”(35),国家构建就是国家能力的建设。国家算法权力的能力构建面临着资本算法权力和公众算法意识形态的干预和影响,存在弱化风险。强化国家在数据资源汲取能力、政治自主能力和体制吸纳能力方面的权力建设,对非国家主体进行规制是维持秩序和保障政治稳定的必然。


另一方面,国家算法权力的集中使用也须保持政治限度平衡,这是协调社会利益,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必要条件。国家算法权力过大会抑制资本市场活力和发展,也会钳制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国家算法权力过小则不能保障资本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有序性。因而,国家算法权力的限度平衡需要处理好国家算法政治与资本算法经济之间关系,需要处理好国家算法治理与公众权利的关系。就前一组关系而言,需要国家权力在算法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治理服务、规则监管和方向引领等作用,在为算法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应有的基础性服务,发挥国家权力的基础性意义的同时,也要对算法市场的不良经济行为进行规则制定和监管,使资本的算法经济朝着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就后一组关系而言,国家权力的算法治理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在算法规则通行的生存环境中的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等各项权利,避免算法偏见和歧视,在制衡资本权力和尊重公众权利的基础上统合社会认识,增强价值共识与强化国家认同。


(二)对资本算法权力进行公平正义的制度规制


资本算法权力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本权力操纵算法致使市场利益向资本聚拢,导致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缺失。二是资本算法权力的政治干预导致政治决策和政治利益向资本倾斜,致使政治生活的公平正义缺失。三是资本权力的算法控制具有意识形态偏见性和歧视性,致使社会的公平正义缺失。这三种影响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算法权力的越界和价值失偏,使权力行使失去限度。对资本算法权力进行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规制是限定资本权力对算法经济、算法政治和算法社会影响的关键举措,要让公平正义的制度成为构建和提升国家能力的保障。


以经济生活的公平正义为制度基础规制资本算法权力在经济发展中的应用范围与条件,以维护和提升国家的数据汲取能力。经济生活的公平正义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这要求资本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应该兼顾算法技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不应只是盲目地追求算法经济的资本增值和权力攫取,而应该遵循罗尔斯所言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实现算法经济的差别化受益。经济生活的公平正义要求国家确立一种经济行为的公共规范制度,这“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共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相互期望的行为的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36),以公共规范限定资本的算法权力范围,使其既不损害公共利益,也不以算法的封建自治阻碍国家对经济社会数据资源的汲取。


以政治生活的公平正义为制度原则规制资本算法权力对政治生活的权力渗透和行为干预,保障国家的政治自主能力。政治生活的公平正义是政治参与的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资本权力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不是以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支撑基础,而是在国家的政治制度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进行资本政治诉求的有序表达。资本算法权力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往往是隐蔽的和强大的,政治参与的程序正义能使资本的算法政治影响在既定规则内与国家的政治权力运行和政治决策保持平衡与稳定,使政治运行保持相对自主,不向资本权力倾斜。


以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为制度目标规制资本算法权力控制的社会偏见性和歧视性,提升国家的体制吸纳能力。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平等的价值正义。价值正义要求资本主体在算法意识形态输入和输出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规避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应该在经济生活的发展、政治生活的参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中坚持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和权利平等,最大效度地避免因资本权力的算法偏见和歧视导致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为国家体制对社会力量的吸纳与整合提供良好的价值基础。


(三)对公众算法权利的主体性地位进行制度保障


在“国家—公众—资本”的算法关系结构中,国家算法权力与资本算法权力共同作用于公众一维。公众的社会认知、价值观念与态度行为都受到算法权力主体的塑造与争夺,公众力量在三维结构中的缺失会导致国家能力失衡与风险生成。因而,对公众群体的力量赋予是应对国家能力的主体权力博弈风险中不可忽视的一极。公众在算法权力下的存在样态决定了从公众之维对算法权力进行平衡与规制的基础在于对公众权利主体性地位的认知与保障,这同样需要通过制度途径来实现。对公众的社会主体性地位进行制度认知培养和保障,其逻辑在于通过制度保障公众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对公众认知的引导,以对抗资本私权力的意识形态对国家意识形态能力的弱化,降低国家意识形态和资本意识形态的权力博弈对国家能力的消耗。


对公众的算法主体性地位进行保障要通过制度设计彰显和维护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地位,即以“人民为中心”为制度设计的核心原则。公众社会主体性地位的制度确立意味着国家的算法权力限度应以对公众的权利保护为界限,这是因为“公民的权利建构在某种程度上是针对国家政权而言的,因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最终依赖国家政权,公民权利能否实现最终仰赖于国家政权的态度,只有围绕公民权利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直接指向国家政权的重构”(37),公众权利受损害,最终都会对国家权力与体制带来冲击和风险。同时,也意味着资本的算法权力运用需要进行算法数据的脱敏化处理,以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为准则。主体性地位的制度确立强调公众权利的优先性,权利的行使和价值意义不依附于算法权力。公众主体性要求国家权力与资本权力对公众的算法认知塑造应该在国家一元主导与多元意识的培养中,使公众保持批判且理智的价值判断,为提升国家意识形态的认知统合能力构建理性的算法认知环境。通过以权利保障为原则的制度环境来培养公众的主流政治意识,以化解资本私权力的意识形态对国家意识形态的弱化风险。国家对公众算法意识形态的制度培养要将公众的基本权利保障纳入国家算法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之中,要以制度化的方式维护公众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信息隐私权利。在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上加强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感染力、传播力和引导力,以应对资本算法意识形态对公众的意识认知、价值理解和态度行为所产生的意识认知圈层化、价值理解碎片化与态度行为流变化等影响。公众主流意识的制度培养与保障的目的是在公众合意认知的制度认同基础上,赋予国家意识形态权力以更稳固的合法性认同,这有助于提升国家意识形态的价值共识传播能力,也有益于强化国家意识形态对国家认同的构建能力。


注释:


①周凡、李惠斌:《后马克思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269页。


②黄宝玖:《国家能力:涵义、特征与结构分析》,《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③庞金友、汤彬:《当代西方“回归国家”学派国家能力理论的逻辑与影响》,《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④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页。


⑤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46页。


⑥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上,刘北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9页。


⑦(33)杨光斌:《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一般理论——探索世界政治(比较政治)研究的新范式》,《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期。


⑧曹胜:《国家性的能力向度——以国家中心范式为基础的理论考察》,《行政论坛》2019年第5期。


⑨殷冬水、赵德昊:《基础性权力:现代国家的标识——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政治理论透视与解释》,《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9期。


⑩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郭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第164页。


(1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9页。


(12)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


(13)郭忠华、郭台辉:《当代国家理论——基础与前沿》,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69页。


(1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页。


(15)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7-28页。


(16)参见阿里尔·扎拉奇、莫里斯·E.斯图克:《算法的陷阱:超级平台、算法垄断与场景欺骗》,余潇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第65页。


(17)(20)庞金友:《人工智能与未来政治的可能样态》,《探索》2020年第6期。


(18)方兴东、严峰:《网络平台“超级权力”的形成与治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4期。


(19)转引自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页。


(21)彭兰:《生存、认知、关系:算法将如何改变我们》,《新闻界》2021年第3期。


(22)凯伦·杨、马丁·洛奇:《驯服算法:数据歧视与算法规制》,林少伟、唐林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119页。


(23)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1页。


(24)卢梭:《社会契约》,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页。


(25)卢梭:《社会契约》,第6页。


(26)卢梭:《社会契约》,第10页。


(27)参见乔尔·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扬、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39-175页。


(28)毛劲歌:《政府公共决策中信息选择问题探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29)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290页。


(30)戴维·C.科顿:《当公司统治世界》,王道勇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1页。


(3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74页。


(32)马得勇、王丽娜:《公共舆论倾向如何形成——对网民政治支持的实证分析》,《探索》2016年第6期。


(34)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平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6页。


(35)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第1页。


(3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3页。


(37)张勇:《政治发展的主题与逻辑: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国家治理能力建构》,《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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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2021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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