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善营商环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04 次 更新时间:2022-05-2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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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 (进入专栏)  


2022年5月12日,首届长春智慧法务区高端发展论坛在长春新区成功举办,多名法律界专家学者和产业界、金融界专业人士围绕“智慧法务区的建设模式及发展路径”主题,聚焦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改善、国际招商引资等话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为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献计助力、共话未来。长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贺参加论坛并讲话,长春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华景斌主持论坛。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


首先,我代表同济大学法学院向长春智慧法务区高端发展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感谢论坛主办方邀请我作专题发言。我相信,本次论坛的召开一定会对完善智慧法务区的建设模式和发展路径发挥积极作用,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国家的标配,也是营商环境的标配,应当成为建设高水平的智慧法务区的首要准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以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骨干工程的论断,都是做好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的重要指引。在其中,纠纷解决作为营商环境的硬制度、软实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记得美国管理协会有过一项研究,认为管理者需要拿出20%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所辖事务中的冲突或潜在冲突,而这20%的时间精力既可以加倍转化为正能量,也可以加倍转化为负能量,其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因此,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借此机会,我对长春智慧法务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出四点思考。

一、高起点做好规划

作为一个新建的法务区,长春智慧法务区具有后发优势,因此作规划时一定要有前瞻性,起点要高,避免出现刚刚建成就已经落后的情况。

1.建立公正、独立的诉讼机制。长春市乃至吉林省的司法机关应当选派精兵强将进驻长春智慧法务区,确保提供高水平的司法保障。无论是建立专门法庭、专门审判庭还是专门合议庭,都应当按照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方案、最高标准,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发挥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骨干作用。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仲裁制度。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仲裁法的要求,参考国际仲裁惯例,引入先进的仲裁机制,为长春智慧法务区内的仲裁活动争取宽松的政策,将仲裁制度建设成为诉讼制度的坚强伙伴。

3.培育灵活的商事调解制度。长春智慧法务区对于商事调解的需求将随着商事活动的繁荣、诉讼机制的成熟、仲裁机制的开放而逐步增大,其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将逐步显现出来。可以考虑由商会、行业协会建立独立、专业的调解中心,与其他解纷机制共同形成完善的网络。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专业的纠纷解决咨询公司,也可考虑引入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调解公司,调动市场上的解纷资源,研究其商业化运行机制,激发调解事业发展的潜力。

4.打造便捷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充分利用智慧法务区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依托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线上调解平台或一站式解纷平台),创新ODR纠纷解决程序,做好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

5、建成纠纷解决力量的“集散地”。在对纠纷解决服务的需求作出正确评估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在长春智慧法务区打造一个纠纷解决机构、力量、人才的集散平台,迅速提升约定管辖、约定仲裁、约定调解方面的竞争力,打造我国东北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心。

二、高质量提供服务

虽然纠纷解决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种,但它与普通公共法律服务有所不同。普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服务于一方当事人,而纠纷解决则要求解纷者以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同时服务于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前所述,解决纠纷机制可以是官方性质的,也可以是民间性质的;解决纠纷的结果可能具有执行力,也可能经司法确认后才获得执行力。纠纷解决的工作质量可以体现在工作细致、认真、周到等方面,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更为重要。

第一,身份中立。解纷机构、解纷人员都应当保持地位中立、身份中立和态度中立。这是任何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其正当性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审判机关的建设来说,应当按照“省级统管”的改革方案,尽可能去除地方化的影响。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应当去除行政化倾向而努力实现专业化。对于调解组织来说,虽然中立标准没有审判、仲裁要求高,但也应保持基本的中立性。

第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纠纷解决机制服务质量的根本保障。我国的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建立了基本成熟的程序制度,但程序公正的最新发展和当事人对正义的新期待又对这些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上通行把“表达、中立、尊重、信任、理解、助人”等六项要求寓于程序公正之中,使程序公正更加精细、深化,这也将大大提升长春智慧法务区纠纷解决机制的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服务专业。纠纷解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它要求解纷者精通法律专业或十分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另一方面,解纷者还应当能够熟练地运用司法能力、仲裁专业、调解技能和其他必要的技能。对于很多纠纷来说,简单地一判了之、一裁了之未必符合当事人的真正期待。在很多具体情形下,当事人更看重的可能是纠纷解决的效果和合作关系的维系,是其实际利益的得失。

第四,赢得公信。司法公信不高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反复,影响法治的效能,浪费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成本。仲裁、调解公信不高则影响当事人的选择意愿,导致这些机制的特有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公信是纠纷解决机制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服务质量的集中体现。当然,影响公信力的因素有很多,树立公信也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三、高投入延揽人才

虽然制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人才竞争可能是最重要的。长春智慧法务区可以制定优惠的人才政策,为“物有所值”的人才付出更大的成本和投入,并在创业、守业方面提供相应的政策,多管齐下,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并留在长春智慧法务区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一,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应当考虑这方面的政策能够让法务区与其他地方、领域拉开差距,让优秀人才感受到来自法务区的吸引力。

第二,创造更多机会,让优秀法律人才有用武之地。法务区应当制定倾斜政策,为优秀法律人才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包括纠纷解决机构(如民非组织)设立的标准、法律服务类型的扩大等。

第三,建立纠纷解决人员的专业资质标准。制定纠纷解决工作人员的专业资质标准,制定法律服务人才发展规划,普遍提升纠纷解决队伍的素质、能力、职业伦理水平,建立高端解纷人才后备库,形成强大的纠纷解决专业队伍。

第四,根据需要适当引入外国专业解纷机构和解纷人员,提高国际竞争力。目前一些国家的专业解纷机构逐步发展起来,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有的已经在中国找到了合作伙伴,准备开发中国的市场。法务区的建设为类似的合作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条件。

第五,建立我国东北地区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的教学、科研、培训基地。发达的产业离不开雄厚的人才基础和理论支持。长春智慧法务区可以依托吉林大学和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借助其人才优势,建立相关课题、项目,加强研究、培训,为法务区的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实务指导。

四、高标准发挥效能

一个法务区的效能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务区自身提出的要求和制定的标准。长春智慧法务区应当深入研究,精心设计,为各项工作制定更高的标准。要学习现有其他法务区建设中的经验,也要防止简单地将各种现有的机制“平移”到法务区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只是简单“相加”或只作为转换的入口而未做有机整合,便难以形成更高层次的、可持续性的服务体系。因此,长春智慧法务区从一开始便要制定更高的服务标准,对接国内国际最发达的法律服务机制。

第一,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新格局,将我国的政治优势用足用好,把相关法律确立的制度落到实处。法务区应当组织专门班子开展研究,通盘考虑,制定不同层次的发展目标和标准。

第二,研究、吸收国内外现有法务区的成功经验,避免重犯别人已经犯过的错误,大胆尝试新做法、新机制,敢闯敢试,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更上一层楼。

第三,为各项法律服务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更高的建设标准。研究表明,很多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体制、机制是相同的,但实现的效能、效果却会存在很大差距。这就要看经管者为这些机制制定的目标和标准,看是否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改造。长春智慧法务区建成之后,更需要为每一个领域制定更高的标准,而不是简单地把这些服务主体原有的机制进行“翻版”,甚至只设一个转运接口。新制定的长春智慧法务区工作标准应当是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的标准,并具有可借鉴性、可复制性。

第四,高度重视国际化问题。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发展视野,绝不应只局限于长春、吉林或者东北三省,而是应当以东北为基地,面向东亚、东北亚,辐射亚太,放眼全球。没有这样胸怀,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发展会缺乏后劲,可能会被“后浪”盖过。因此,从一开始就要深入研究并借鉴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吸收国际力量加入法务区的发展,形成融合的优势,打造国际化的模式。

以上是我对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所作的四点思考。总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核心竞争力。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建设是吉林省在新时代、新起点上发展的又一次契机。希望长春智慧法务区抓住机遇,以全新的理念、全新的机制、全新的标准,打造东北地区的纠纷解决中心。有公正的司法制度作为后盾,有丰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相信长春智慧法务区一定能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领域作出不一样的贡献。

谢谢各位!


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主席、原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

来源: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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