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机遇和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5 次 更新时间:2021-03-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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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惠岭 (进入专栏)  


2021年3月12日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深圳市司法局联合主办,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承办的“多元纠纷化解云课堂”系列公益网课正式拉开序幕,第一期直播主题是“后疫情时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主席、国家法官学院原副院长蒋惠岭做主旨演讲并连线参与互动交流。以下是蒋惠岭院长的精彩发言分享:


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一起交流关于我们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机遇和展望。当前世界范围内的商事活动日益复杂,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关注的重点,也成为社会治理乃至全球治理的重要课题。

在商事纠纷调解制度创立之初,我们应当形成一些基本认识,这也是我本次讲座的主要目的。第一是达成共识,第二是明确方向,第三个是科学谋划,第四是高质量发展。

先说“达成共识”。形成共识,并不是太难的事情,但需要提醒大家,而且希望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应该是反复提,经常提及,用这些共识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保证以后的工作更加顺利。

1.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一个国家的治理当然要有宏观的设计,商事调解应当是这个宏观设计中的组成部分。这并不是说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中要占多大份额,但它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少了它,也很难说形成了完善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2.体系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在建立体系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商事调解在其中应当占有一席之地。说起调解,大家都在谈人民调解、基层调解,而商事调解起步比较晚,适用的范围也有一个逐步由窄到宽的过程,与人民调解有非常不一样的发展背景和轨迹。

3.配置合理的社会治理资源。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需要各种资源,这些资源都要有合理的配置,就象我们经常说的“好钢用在刀刃上”,在什么地方就配置什么资源,各种机制各得其所,这才是一种聪明的、智慧的社会治理模式。

4.符合社会治理基本规律。

在新时代,中国的现代社会治理与以往的模式有很大不同。以前的权力主导、专政为先的模式已经发展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许多柔性的社会治理措施越来越发挥关键作用,多元互动、各界参与的治理局面已经形成。这些都是社会治理基本规律在中的新发展、新成就。商事调解这种新生事物正好契合这种规律。

5.受商业活动自身的规律影响。

商业活动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它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有很大不同,因为商事活动以利益为主导,是一种反复进行的经济活动,进而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习惯、文化,而解决纠纷的商事调解机制与必须适应这些商事活动规律,与社区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大不相同。

6.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在塑造中国商事调解制度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十分丰富,但会发现我们中国老庄哲学和儒家文化深深影响着商事活动以及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也正是在这样一种传统文化背景之下,中华民族的规则意识、契约观念与西方国家等方面相对要稍显薄弱,但这或许也恰巧能为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一种佐证。

第二是要明确方向。商事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有更强的生命力,而且司法改革实践也证明了商事调解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生命力。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国的商事调解一定努力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对标国际标准和国际水平。尽管我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并不快,但它从一开始就直接适应了国际商业文化的精神,大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是科学谋划。这就要求我们在战略上要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结合起来,同时要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发展。如果没有这个大的背景,没有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推动,商事调解便不可能有大发展,很难做到一枝独秀。同时,我们还要适应国际发展最新形势,遵循商事调解自身的一般规律,科学地谋划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未来。

第四是高质量发展。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各个行业发展的总指引。相信在后面的培训课程中会有更多的同志有具体的讲解,我在这里只提出一些标志着“高质量发展”的一些核心要素,那就是深挖机制内部潜力,优化制度的结构,提高稳定性、均衡性、可持续性,做到发展规模和效率要与公平原则相适应,还要有品牌的影响力等。

以上是我与大家分享自己就商事调解发展的一些基本认识。接下来,我想结合自己长期从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改革工作的经验,从以下八个方面,谈一下自己对商事调解发展机遇和趋势的认识。

机遇与趋势之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巩固

商事调解乃至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越来越彰显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以前我们经常说到的对阶级敌人要专政,对人民内部就要说服教育,但现在的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提出来之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显现其不可或缺的关键地位。特别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新格局,“非正式司法”进入理论界和实务界,政策和法律都建立了相应的支撑。2015年的中央60号文件对于矛盾多元化解做了全面部署,今年2月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所以,商事调解机制获得了大好的发展机遇。

机遇与趋势之二:促进商事调解规则的创新与完善

通常说来,规则之治是由裁判来完成的,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法官们来确定的。但是,我们越来越发现,调解和仲裁虽然不直接确定、发展规则,但它可以起到对规则的解释和灵活适用的作用,所以在某种层面上来讲商事调解也可以促进商事规则的形成和完善,改善商事文化,为后续的规则创新提供条件。

机遇与趋势之三:商事主体的联合体逐步获得支撑性地位

商业活动的内部自律性和自治性非常之强,而且商人团体的这种自治性基本上都得到了外部的甚至政府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因此,商业领域有很多交易习惯,便是商事主体相互之间订立规则来约束他们自己,约束他们双方,约束一个商业群体,约束一个行业,甚至约束整个经济体。自治之中,纠纷解决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板块。在商业管理体系中以及在MBA课程体系里,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 )是必须学习的一门课。其实即使在法学院也未必将纠纷解决(dispute resolution)当作一门主课来开设的,尽管中央早就倡导将矛盾多元化解制度“进课堂”,但目前鲜有学院积累成熟的做法。之所以在商业管理领域会单独开这门课,这就为了体现商事主体乃至商事联合体、行业协会等在整个商事活动过程中的高度自治地位。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这种自治性,把纠纷解决机制从国家层面合理地嵌入到我们的商事主体自治体系里面。商事仲裁是一种民间仲裁,也是一种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国家在配置解纷资源时会或多或少地渗透一些国家强制力的成分,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赋予它强制执行力。在商事管理自治之中,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便是主体的商业信誉,而这一点也特别适合于商事调解的生长和发展,它可以为商业领域中的同行评价提供一个很大的空间和平台。在仲裁和调解中,如果发现商事主体随意违约、缺乏诚信,自然会影响其行业信誉。因此,商事主体联合体的支撑性地位是我们发展商事调解特别需要好好的运用的资源。

机遇与趋势之四:商事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独立化

这一点我们早已有所感受。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建设独立的商事法院的建议或提案,探讨这项改革的可行性。同时,在司法体系中,商事审判庭系统的发展其实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商事纠纷解决思维。不过,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还需要多层次的工作和努力。如果真的有了商事法院,那么它应该在确立规则、设立规则、解释法律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至于商事仲裁,由于它是商事司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伙伴,也可以与商事司法拧成一股绳。商事调解虽然不像商事司法和商事仲裁那样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但它恰恰能发挥其他两种机制所无法实现的效果。如果要构建独立的商事纠纷解决体系,则需要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渠道的多元,要有司法诉讼、仲裁、调解、调仲结合等这种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模式提供给纠纷双方。

二是主体的多元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体制内外的主体都可以介入商事纠纷解决。

三是出路的多元化。纠纷进入一个大的纠纷解决体系里面,可以通过不同的“出口”出去,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机遇与趋势之五:商事调解专(职)业化内涵进一步丰富

商事调解应当实现专业化(有时也称职业化)。这就要求从事商事调解的人员既要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受到相应的保障,甚至需要国家建立专门的制度加以保障。如果一时还无法达到这种水平,则暂时仍然叫“专业化”。在商事调解工作中,目前已经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建立了相应的专业培训机构。我们知道,经过专门的商事调解培训的人和完全靠自学、自悟而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其工作效果和未来潜力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差别的。所以,我们将商事调解当作一个专业来看,当作一门技能来对待,将调解员当作专业人才来对待,一定能够促进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机遇与趋势之六:国际化程序全面提升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涉外商事活动已成常态,而解决涉外商事活动时引入外国调解机制、借用外国调解人才、参考国际标准、尊重域外文化等等,必然会有助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同时,外国的商事调解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一些外国商事调解服务机构也希望能把自己的业务扩展到中国市场,而中国的商事调解工作经验也需要提升到国际认可的层次上来,提炼凝结,提升中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水平,为世界贡献中国方案,早日将中国的商事调解行业服务建成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模式。

机遇与趋势之七:司法支撑的力度更强

对于民间调解,国家应当如何参与、介入,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国家治理资源配置的问题。对于以往的调解,司法力量的介入和干预并不多,而是将其作为纯粹的民间力量任其发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赋予了调解相应的效力,允许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大力推行诉调对接,将社会上的调解力量引入法院形成合力。商事调解在这些改革中逐步获得了相应的“司法待遇”。同时,商事调解力量与其他调解组织除了自主地进行调解工作外,还积极融入法院的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中,对法院的工作也是很大的支持。通过接受委托、委派调解的案件,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案件压力,及时化解矛盾,优化资源配置,将国家的司法资源集中去解决那些更复杂、更迫切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好钢用在刀刃上”的一种体现,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机遇与趋势之八:商事调解立法推进速度更快

在商事调解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积极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就。有一些已经通过政策形式固定下来,有的则需要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前面提到的商事调解与国际标准对标、衔接,与司法部门的对接,以及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资质、商事调解有程序规则、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等,都需要在法律上有个“说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立法进程,一些人大代表也提出立法建议,学者为商事调解立法寻找理论支持,社会各界也是有很强的诉求。而且,目前已有近十个地方通过了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对商事调解和其他调解的机制作了规范,为中央层面上的商事调解立法积累了经验。因此,我们也特别期待国家能够加快商事调解立法进程,促进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

以上向各位简单的介绍了我国商事调解在八个方面的机遇和趋势。总得来说,我们推进商事调解工作,在方向上是没错的,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更是我们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衷心期望我国的商事调解能够尽快走上正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杆大旗之下,在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伟大时代,更上一层楼!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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