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社会的官僚化与“公务员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881 次 更新时间:2010-06-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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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卡尔.博兰尼在《The Great Transformation》(中译本标题为“大转变”,似不妥)中指出,一个原本嵌入在社会之内的市场经济可以凭借其力量逐渐重塑它由之而生的那个母体社会,使社会最终丧失对市场的制约力从而任由市场疯狂撕扯母体社会并导致社会解体。这样的社会,他称为“市场社会”。晚近的观察告诉我们,市场社会可能演化出恢复自身健康的机制,故而,市场社会可能避免卡尔.博兰尼预言的悲剧命运。

1949年,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的结尾预言:新的政权将很难克服它由之而生的那个母体社会已经延续了千年之久的官僚化的传统。注意,他所说的官僚化传统,是所谓“东方专制主义传统”内的官僚化过程而不是韦伯所说的“欧洲理性传统”内的官僚化过程。后来的事态表明,我们社会背负的这一官僚化传统果然很沉重,或许,至少部分地是由于不堪官僚重负,我们社会的精英群体曾发动过一场历时十年、被称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思想政治运动,试图寻回几十年前这一精英群体风华正茂时的清纯。

这一“史无前例”并确实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思想政治运动戏剧性地告终之后的第三十年,费正清的预言仍挥之不去。与欧洲的“市场社会”相对而言,我们的社会似乎应被定义为“官僚社会”——嵌入在这一社会内的市场经济似乎正逐渐被它由之而生的那个母体社会内的远为强大的官僚化传统重塑为一种非依附于官僚体制而不能生存的市场经济。

所谓“公务员热”,只是上述“非依附于官僚体制而不能生存”的社会演化趋势的千百种表层现象之一种而已。虽如此,我们仍可借讨论这一现象来剖析我们的社会。

基于常识,概括而言,“公务员”这一社会阶层享有下列生存优势:(1)公务员阶层与权势集团保持着密切且不必合一的关系。此处“不必合一”至关重要,惟其如此,“文官制度”才可能为社会提供不随政治情形变动的公共服务。又,不必合一并非不能合一。惟其合一,才导致腐败丛生,并且导致文官制度失效。在常态下,因其社会职能而必须与不论何种权势集团保持着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公务员阶层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2)基于超常增长的政府岁入,公务员阶层的物质生活正在迅速改善。虽然,在探讨了政府岁入超常增长的各种可能原因之后,一位明智的观察者或许会认为,几乎不受立法权和司法权制约的执法权(即政府权力)的“利维坦倾向”和同样地没有受到前两项权力制约的赋税政策,伴随着恰好处于迅速扩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才可能支撑政府岁入和公务员薪酬的“恶性膨胀”。换句话说,明智的观察者不会不同意,已经维持了若干年的“岁入膨胀”,绝非长期可续的;(3)与转型期社会的其他阶层的处境相比,部分地由于文官制度的内在性质,部分地由于我们社会的政治文化(稍后再解释),公务员阶层的生活方式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转型期社会生活越是支离破碎和变幻莫测,稳定性本身就越成为值得追求的价值之一;(4)最后,借着想象中的“布尔乔亚”情调与“东亚精英”理想的某种混合,我们倾向于把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务员阶层视为我们自己的公务员阶层的摹本。这样一种阶级意识,既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中产阶级意识,也不同于我们传统社会的“仕”这一精英阶级的意识。但正是这一意识提供的或显或隐的满足感甚至“自我实现感”,使我们的政府确实吸引了相当多的人才,尽管这绝不意味着它不以同样的速度毁灭这些人才。

既便抽离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的文化因素,一个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的政府,仍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双重职能——既要提供与旧制度相维系的公共服务又要提供与新制度相维系的公共服务。注意,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十分不同的“公共服务”类型,更何况,不同制度所要求的政府服务之间还存在许多冲突从而倾向于抵消政府服务的总效果。所以,不难想象,这样一个政府的权力不仅保持了权力扩张的本性,而且为使相互冲突的政府服务达到“道德合法性”(legitimacy)所要求的足够显著的净效果,它还必须产生超过权力本性的那种扩张冲动。

于是,从经济学的“明智的自利”角度看,唯一的出路在于——这仅仅是可能性:我们政府的精英们最终意识到,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在远未产生足够的来自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衡力量的时期,政府必须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力,尤其是限制征税权。我们说这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因为滥征税相当于滥伐森林——开采速率远大于资源更新速率故使资源耗竭,从而诸如森林、土地、和水产品这些“可再生资源”的最优开采策略对应于使政府长期利益最大化的对税收的最优限制。

最后,当然还有一个无法回避且迫在眉睫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是由“公务员热”引出来的,那就是休谟曾经描述过的:与其接受单一的恶不如接受多种的恶,借助恶与恶之间的对抗关系,社会获得善的后果。既然不能不有权力,那就应当有多种权力的制衡关系。这一权力制衡关系要求立法权或司法权的权力来源真正独立于执法权的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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