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国安法与香港前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66 次 更新时间:2021-01-31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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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 (进入专栏)  


港区国安法即将制定,大家都很关注它对于香港法制、法治、人权、自由和市民的生活的影响。虽然国安法的草案并未全文公布,但6月20日新华社公布的「草案说明」已经披露了其主要内容。本文就此作简单评论。


料罪行定义清晰  尽量靠港法律制度

国安法将设立四方面的刑事罪行:关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由于有关罪行的定义仍未公布,我们未能推测被禁止的行为或活动的范围有多大。但是,国安法的内容包括关于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原则性的规定,所以估计有关罪行的定义将会清晰明确,使市民有法可依,可根据条文和政府的说明来预测: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这样,即使没有人以身试法,没有根据国安法的检控的案件,它也能发挥它的作用,就是正如5月28日全国人大的决定所说的,不单是惩治有关罪行,而且更重要的是防范和制止有关罪行的发生。

国安法的制度设计的最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尽量依靠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由原有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去处理有关案件和涉案者的逮捕、调查、检控和审判工作,即是由警方负责行使逮捕权和调查,然后把证据移交律政司,由律政司长根据《基本法》独立行使检控权,然后由法院根据司法独立原则和基本法规定的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审理,被告人享有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各种基本权利,案件可按正常程序上诉至较高级法院。


可在国安法列出特首挑选法官标准

国安法亦将设立一些组织架构,去订立与保障国家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并保证国安法的规定能得以落实,这些组织架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有关执法机关及法院内专门负责处理国安法案件的部门、官员、法官。关于法官方面,国安法将授权行政长官从现任或退休法官中挑选若干人士,列在这名单上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国安法案件。这个建议颇具争议。根据现行制度,香港各级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任命,所以在订出可审理国安法案件的法官名单时,可考虑也设立征询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意见的程序,并在国安法中列出特首作出挑选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标准,例如有关法官的国籍以及其以往审理案件的专长和经验等。


国安公署法律地位  类似中央驻港机构

此外,中央也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与香港政府有关机关合作和协调,以推展维护国安的工作。值得留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这个公署将不会行使上述的执法权或检控权,而且国安法明文要求他们遵守香港法律,因此,他们在香港的法律地位,将类似于现时中央驻港的3个机构,即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驻港解放军部队。


冀「特定情形」有较明确界定

根据「草案说明」,国安法将规定中央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国安法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没有披露所谓特定情形是什么、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较早时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曾经指出,中央保留管辖权的情况,限于「极其特殊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至于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和有关程序,仍有待法案公布时我们才能得悉。从香港法律界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法案对于有关特定情形有比较明确的界定,而且范围应非常狭窄,如涉及涉嫌犯罪人被移交内地,其程序上的保障必须是充分的。


港法院有权解释  但须遵从人大解释

国安法将规定其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符合中国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的,根据中国《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往人大常委会除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亦多次解释《刑法》等其他中国法律。国安法中规定其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意思应是其最终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制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把法律适用于案情事实,应用法律时无可避免地有可能需要解释法律,因此,香港法院在审理国安法案件时,是有权解释国安法的,但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项解释,法院便必须遵从。


不影响与外国交流  尊重一国两制

总括来说,就「草案说明」所披露的资料来说,即将制定的国安法是较为温和的,其设立的刑事罪行的种类不多,就人大5月28日的决定所提到的禁止外国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来说,国安法将其调控范围限于在香港有人勾结外国势力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情况,相信不会影响香港作为国际城市与外国的各方面的交流和联系。大致来说,国安法的内容体现出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的尊重、对于香港原有法治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尊重,以及对于香港现有执法和司法制度的尊重。相信绝大多数市民的日常生活和活动以至传媒的自由都不会受到影响或限制。虽然国安法设立了4类刑事罪行,但整体来说,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这些犯罪,所谓防患于未然,如市民自愿遵守这部法律,便毋须用这部法律来惩治任何人,这应是最理想的情况。

国安法不止是一部刑事法律,它也将设立重要的新制度和组织,以维护国家安全,而且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有巨大的象征意义,就是在「一国两制」的宪制框架下,只要「一国」的底线能得以维持,香港作为「两制」中其中一制仍有无穷的发展空间,在「一国」原则得到稳固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一国两制」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作为以香港为家者,尤其是香港的青少年,也可对前景抱有信心和希望。

作者简介: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陈兰如基金宪法学教授。

文章来源:《明报》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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