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琼:农业复苏及诚信塑造:清前期官方借贷制度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0 次 更新时间:2019-11-29 07:56

进入专题: 清朝   灾赈   借贷制度   农业恢复   诚信塑造  

周琼  

作者简介:

周琼,云南大学西南环境史研究所。昆明 650091


内容提要:清前期确立了由官方给灾民借贷钱粮、籽种、耕牛、农具等农本的借贷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康熙朝,经雍正初建,乾隆朝完善并确立。规定仓谷借贷据灾情决定是否收息或免息,确立了“春借秋还、秋借春归”借贷期限,重灾时全部或半数免还借贷籽种;兵丁从司库内借支的饷银两年内扣饷还款;向灾民借贷耕牛及草料,禁卖禁宰耕牛,严惩偷盗耕牛者,惩处执行禁令不当的官员及借贷失信者。灾荒借贷保障了灾民的再生产能力,促进灾区农业经济的恢复及发展;借贷免息及豁免制度,凸显了专制统治的温情面纱,有利于统治者获取民心;借贷偿还实践塑造了民众灾害自救、自助的文化心态及诚信行为。

关 键 词:清前期  灾赈  借贷制度  农业恢复  诚信塑造


中国传统荒赈制度都能对农耕社会的复兴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不同层面及内容的制度,社会效用往往不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既能发挥复苏农业、又能塑造民众诚信品行作用的灾赈制度,首推借贷制度。作为清代荒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借贷也是集中国历代制度于一体,成效与弊端毕集。清代灾荒借贷分官方及民间两类,学界对清代民间借贷进行了不同视角的研究,①但官方的借贷尤其制度建设及实践,迄今尚无系统研究的成果。

清代官方借贷是针对农耕进行的最能促进社会经济恢复、最具社会诚信塑造效应的官赈制度。官府在春耕夏种、青黄不接即民间“乏食”“缺种”之际,向饥民借贷籽种钱粮、耕牛农具等恢复农耕所需的基本物资。是灾后农业生产及传统社会的经济秩序迅速恢复并获得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成效良好,不仅加强了民众对清统治的认可,稳定了地方统治,也塑造了民众的诚信行为,对清代基层社会结构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对清前期官方借贷制度的建立、完善与社会效应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清代官赈制度的研究稍有裨益。


一、清前期借贷制度的起源与初建


农耕借贷是钱粮赈济进行到一定阶段,随着灾区农业生产恢复的需要、灾民垦复困难等问题的凸显而提上灾赈议事日程的,是传统农业经济秩序恢复及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深受灾民欢迎,社会效果良好,被认为是清代官赈中积极影响后显的措施。

(一)清前期农耕借贷的原因

清代灾荒中官府实施的急赈、加赈、大赈、粥赈、展赈、以工代赈等措施,使灾民及时得到官府的钱粮救济,度过饥荒。但随后灾区进入生产自救及灾后重建阶段,面临传统社会经济秩序恢复的任务。借贷就成为灾荒官赈的最后步骤,“大抵赈恤之余波,而耕耘之早计也”,也是官民皆便的必然措施。

清代的农耕借贷别称“农借”“农贷”,“借”指农本拥有者向贫乏者出借物资的行为(借方),“贷”指农本缺乏者向官方借人物资的个人负债行为(贷方)。在中国传统经济活动中,“贷”事实上具有“借”的内涵,“借”与“贷”联称,特指可以生息的经济行为,自秦汉以后,“借贷”就具有了债务的内涵。在灾后的农业生产恢复中,借贷就成为物资掌握者与物资需求者间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灾后农民,赤手空拳,何来农本?历代论者胥以为有放贷之必要,据此则生放贷之策。放贷之种类颇多,主要者即贷种食牛具等农本,今之所谓农贷者是也”。②灾荒借贷自汉唐以来就不断被官方及民间采用,清代无疑是灾荒借贷制度建设最成熟的朝代,当时虽有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存在,但官府给急需再生产的灾民借贷钱粮、籽种、耕牛、农具,借偿公平,有制度保障,官方借贷一般成为农耕借贷的主要来源,“丰时敛之,凶时散之,其民无者从公贷之。据公家为散,据民往取为贷”。③与其他荒政制度一样,清代灾荒借贷制度也经历了起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恢复灾区经济秩序、稳定统治是农耕借贷的动因。在灾情严重、灾荒持续时间及恢复周期较长的地区,急需补耕补种,但很多灾民无力筹办籽种牛具进行再生产,“迨生机既有延续之可能,为欲维持生计,须恢复农业生产”,“幸而残冬得度,东作方兴,若不预为之所,将来岁计,复何所望”,④“残冬已过,东作方兴,若不急令耕耘,将来困苦必倍于前者,力尽人疲故也”。⑤有的灾民或已下种、庄稼长成后又遇灾害,也陷于钱粮籽种无着、耕牛缺乏、农具不足之困境,“凡歉收之后,方春,民乏籽种,贫不能耕。或旱禾初插,夏遇水旱,及既雨既霁,民贫不能耕种”。⑥给灾民借贷粮食籽种或耕牛农具钱物等,就成为维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要措施,“倘间有偏灾处所,或应酌量抚恤,或应借给籽种口粮,令其补种晚禾”。⑦灾民因而具备了恢复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灾后重建的能力,“速命州县开常平仓或社仓,出谷贷之,俾耕种有资,以待秋熟”,⑧“或贷口粮,或贷籽种,或贷麦种,或贷牛具”。⑨这是一项促进灾后传统农业生产顺早进行、稳定灾区统治、保证地方赋税收入最重要的措施,“有可耕之民,无可耕之具,饥馁何从得食,租税何从得有也”。⑩

清代官方农耕借贷物资主要是钱粮、籽种、耕牛、农具等生存及再生产的基础需求,官府往往从仓储、府库、截漕、发帑、邻近区域调集籽种器具耕牛等基本生产资料,分别灾等及灾户的实际需要进行借贷,“以谷贷民,多取给常平、社仓,平时春贷秋还,年荒大资接济,亦有筹款借给,用银折色者”。(11)特殊情况下也动用省府州县捐纳的钱粮借贷,康熙三十年(1691)贷给山西灾民捐米、康熙三十一年贷陕西灾民捐银就来源于捐纳。

清代官方灾荒借贷与其他官赈最大的差别,是借贷对象不分贫次等级,“不分极、次贫民,俱补给一月口粮。俟水涸,再借给籽种补种”,(12)并据灾情分数决定借贷与否、借贷数额。只要灾情分数达到三至五分灾,在遵守按期偿还、偿付利息等规定后,就可申请借贷;也根据实际情况或是按收成决定还贷日期、是否收取利息等,“该处上年秋成,虽有六七分,而无地贫民,尚或未免拮据。今东作方兴,雨泽未降,或应平粜仓谷以资接济,或应借给籽种以惠耕甿”。(13)故很多“勘不成灾”范畴(14)的灾荒、不同灾等及贫级的灾民也得到官府借贷救济,“附近村庄如猝遇冰雹,例不成灾,农民有缺乏口粮籽种者,准其将谷借给”。(15)这在实质上扩大了清代官赈的范畴。

(二)康熙朝借贷制度的起源与实践

清前期的荒政如报灾、勘灾、以工代赈,或粥赈、大赈、蠲免等制度,大多在顺治朝就开始建设实施,但灾荒借贷制度的建设直至康熙朝中期才开始,在实践中边实施边进行制度建设,制度的发展期是在雍正朝,制度与实践同步推行。

康熙朝的借贷主要在灾后农业播种或复种、补种时进行,主要针对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灾后无粮维生、缺乏籽种耕牛的灾民,多用仓储粮食或漕粮、捐谷捐银等借贷。制度初建于康熙中期并在实践中实施,借贷制度边建设边实践的特点在康熙朝极为凸显。

康熙朝最早的确切官方借贷记录发生在康熙三十年,山西发生旱蝗灾害,“五台崞县将储米借给平阳府岳阳等八州县灾民,太原、大同二府属买存的捐米借给平阳府闻喜等十五县灾民”作为度荒的口粮;康熙三十一年,山东省存储的289 000余石捐谷借给穷民“接济春耕”,陕西省州县捐银借给西、凤二府属旱灾灾民,作为“籽种之用”;康熙三十五年,直隶“宝坻等州县被水,今年钱粮业已免征,无可蠲恤,该府责成贤能地方官,确查实系穷民,借支仓米,务令均沾实惠,不致流离失所”。康熙五十九年,陕西、甘肃二省夏秋旱灾,次年春耕时“拨解库银二十万两,借给籽种”;康熙六十年,直隶大名府的长垣等四州县因黄沁水溢,秋禾被淹,“贫民乏食”,谕令各州县“将存仓米谷借给,如有不敷,于截留漕米内动支”,予以赈济。(16)

纵观康熙朝的借贷措施及制度,借贷物资多是生活及耕种所需钱粮籽种,虽然对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很多极贫户、重灾户缺乏耕牛、农具,制约了农耕借贷的社会成效。因此,康熙朝的借贷制度及其实践,有待进一步的建设及完善。

(三)雍正朝借贷制度的发展

雍正朝继续进行制度建设,也是边实践边进行借贷制度的推进建设,首先是明确规定了当面贷给及秋后按户归还的制度,先将仓米借贷给饥民作为口粮。雍正八年(1730),陕西省西安府及直隶省蔚州等地发生旱雹灾害,“居民乏食”,“蔚州并动用存储晋省兵米,酌量借给”。(17)同时强调灾年借贷米谷于秋后征还,每石加息一斗,“出借米谷,务令各州县官按名面给,秋熟之后,按户缴还”。

其次,制定了严格的借贷腐败惩罚制度,最突出的建设成就,是与雍正朝吏治改革同步的措施,即严肃借贷吏治,惩治了借贷中出现的冒贷、匿贷等腐败行为,整顿借贷吏治,开始规范借贷、归还等制度。按规定,若出现冒贷冒领、匿贷不贷、滥借滥贷的腐败行为,“胥吏蒙混捏名虚领”、诈冒领给,致追欠无著的,就依法处罚官吏,立即将捏领冒贷的胥吏“从重治罪”,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若借贷灾户出现有借无还的失信行为,不按合约期限及规定偿还借贷物资,“追欠无着”者,所管官员要受到相应处分,“其所欠米谷,即于该州县官名下追还。并照失察例治罪”。(18)

雍正朝对借贷吏治腐败惩处及民众失信追责官员的制度,严肃了借贷吏治,规范了借贷法纪。但其借贷物资仅限于钱粮,未在物资类型及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康雍时期的借贷,无论是借贷次数还是钱粮数额,都远不能与乾嘉时期相比。这不仅与制度建设及发展阶段的探索及实践有关,也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密切相联。清王朝初建时期,传统社会经济秩序处于恢复及重建阶段,国库物资储备尚未充裕,大部分钱粮被用于清初平定天下的战争,统治者忙于巩固政权及稳定、统一疆域的战争,无暇进行与农业生产恢复相关的诸如解决耕牛农具及籽种等细节性问题,制度的建设也需要有个逐步推进的过程,灾荒中先能解决饥民的温饱、保障灾区具备恢复再生产的能力,就已彰显出了初建王朝在荒政建设上的社会成效,以及清初官赈解决饥民温饱、稳定统治、获取民心的救灾观念。


二、乾隆朝借贷制度的完善与实践


经过康雍时期的建设及积累,国力逐渐强盛,府库充裕,赈济物资富裕,借贷经验不断积累,灾荒借贷制度的建设在乾隆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开始了系统、全面的建设及完善,能更多地根据灾民的实际需求制定政策,但依然继续了边进行制度建设,边在实践中推行并补充、改良,使其臻于完善的制度建设特点,借贷原则及标准也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微调。故清代灾荒借贷制度的确立及定型完成于乾隆朝,将中国传统灾荒借贷制度推向了新高峰。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仓谷借贷的收息、免息制度的完善与实践

乾隆朝借贷最能体现制度公平性及特殊性互补的措施,是灾荒借贷的收息及免息制度。

首先确立了据年岁丰歉决定收息或免息的制度,平年及丰年执行不同的收息标准。乾隆二年(1737)规定平年借贷是常规借贷,借贷仓谷须加收息谷,“各省出借仓谷,于秋后还仓时,有每石加息谷一斗之例。如地方本非歉岁,循例出陈易新,则应照例加息”。(19)各地收息标准可以不同,有的借贷收息,有的不收息或收部分息,丰年年结的加收利息,“福建省出借谷石,向不收息;广东省止收耗谷三升;河南、山东丰年加息……浙江常平仓谷春间出借,秋后照数收完,其社仓谷石例应加息征还;直隶常平仓谷借作籽种者不加息,余亦加一收息,各处办理不同”。(20)虽然各地灾赈借贷及标准不尽一致,但平年借贷收息、丰年加息的原则得到认可,被各地借贷官员及灾民接受。

其次,完善了口粮借贷制度。规定在灾后农业恢复中,灾民除了能借贷籽种外,也能借贷口粮,五分灾以下的灾民不仅享受“勘不成灾”制度的赈济,还能享受借贷免息制度的援助。这使加赈、展赈等措施停止后不能生存及进行再生产的灾民,可以依贷维生,并有了恢复农业生产的能力。乾隆七年,安徽上江地区的凤、颍、泗三府属“连年被潦,民困为甚”,就对三府属的“已赈贫民”给予再借一月口粮的赈济;一些在正月就停止赈济的灾区,因“去麦秋尚远”,给“最贫之民,借予口粮两月”;对五分灾以上未被济的灾民借贷口粮,“定例于春月酌借口粮,统于秋成还仓”。(21)

各地官员也很重视对灾民籽种的借贷,如乾隆二年,山东旱灾,山东巡抚法敏就给灾民借贷籽种工本银,“民间麦收多藉为种植秋禾之工本,倘得雨再迟,则秋种无资,应令地方确查实在穷民,量贷籽种工本银两,俟秋收后还项”。(22)乾隆三年,湖南旱灾,给灾民借贷籽种,“借给籽种亩五升”。(23)乾隆八年,直隶旱灾,对灾民借贷籽种,“牛具子种,灾民无力营措,均须预为筹画。臣现在动项委员采买麦种,分贮被灾州县,查明贫户畜有牛具者,按亩五升借给,如欲自买麦种,每亩借银一钱”。(24)

再次,完善并确立了灾年借贷的免息制度,即因灾借贷口粮籽种可以免除利息。乾隆朝极为重视灾赈的社会效果,即位初年就颁布了灾歉之年借贷免息的政策:“今闻外省奉行不一……借常平仓谷者,遇歉收之年,仍循加息之成例,似此则非朕旨之本意矣。嗣后无论常平、社仓谷石,但值歉收之岁,贫民借领者,秋后还仓,一概免其加息,俾部屋均沾恩泽,将此永著为例。钦此”。(25)

乾隆朝借贷免息制度体现了永久实施的稳定性特点,这个规定在不同形式的官方政策中出现。乾隆二年明确规定,灾荒借贷免谷息,秋收或到期后偿还借谷,并作为永久性制度确定下来,“若值歉收之年,国家方赈恤之不遑,非平时贷谷者可比?至还仓时,止应完纳正谷,不应令其加息。将此永著为例”。(26)在给各地官员的谕旨中还以不同方式强调,如乾隆三年二月奉上谕:“乾隆元年六月内,朕曾降旨,各省出借仓谷与民者,旧有加息还仓之例。在此青黄不接之时,民间循例借领,则应如是办理;若值歉收之年,岂平时贷谷可比?至秋收后,只应照数还仓,不应令其加息。此乃兼常平、社仓而言也。”对各地不能执行灾年借贷免息制度的官员及地区,也谕旨切责,企图达到天下灾民均沾借贷实惠的灾赈目的。

免息借贷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实施,“惟歉收之岁出借贫民,各省一概免息”。(27)乾隆三年,广东水灾民众在借社仓米谷时“概行停止加息”,将应加耗谷“一并免其交仓”,“各省出借仓谷,仍照旧例,分别年岁丰歉,收息免息。至广东福建等省向不收息者,令照旧办理”。(28)

灾民免息借贷是乾隆朝在借贷制度建设上的重大突破,对急需恢复农业生产的灾民给予切实有效的救济,对灾区社会经济的恢复、灾民生产能力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乾隆五年还规定,夏旱灾发生后补种较晚的灾民可无息借贷籽种口粮,“各省夏月闲或有得雨稍迟,布种较晚,必需接济者,酌借籽种口粮,秋后免息还仓”。(29)对水灾后需要补种秋禾的地区,也免息借贷籽种口粮。如乾隆七年江苏省江浦、六合、山阳、阜宁、清河、桃源、安东、淮安、大河、兴化、铜山、沛、萧、邳、宿迁、睢宁、海、沭阳等18个州县发生水、雹灾,麦苗受损,大部分地区在上年发生水灾,就用仓谷免息借贷补种所需的籽种口粮,“雨雹水溢,伤损二麦秧苗。除兴化一县外,其余各州县,皆系上年被水之后,平民补种秋禾,俱属艰难。应于常平仓项下,或动米谷,或动粜价,借给籽种口粮。所借仓粮,秋成免息还仓”。(30)

第四,在实践中推行据灾情分数确定借贷是否免息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借贷免息制。灾年借贷免息制度得到了灾民欢迎,达到了迅速恢复社会经济秩序的效果,但就很快出现了显而易见的弊端,即借贷时没有考虑不同灾等、借贷数量不同的情况,导致借贷制度在不同灾等地区或是无法推行、或借贷成效良莠不齐等情况。

一些微小的、局部区域的灾害,灾情一般只有一二分灾,民众大多有八九分收成,生产生活受到的影响较小。即便是“勘不成灾”的三四分灾区,灾情程度也不等同,且乾隆朝后“勘不成灾”地区也有相应赈济,这些区域的借贷免息过于宽泛。故乾隆四年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只有灾情分数达到三至五分、不能享受赈济的灾民才免收借贷利息,二分以下的微灾按旧例每石加收一斗的谷息,“议准:出借米谷,除被灾州县毋庸收息外,如收成九分十分及收成八分者,仍照旧每石收息谷一斗。其收成五分六分七分者,免其加息”。(31)据灾等大小调整借贷收息免息的制度,推动了清代灾荒借贷制度的建设进程。

因此,乾隆朝在借贷制度完善方面的另一个重要进步,就是确立了据收成分数决定偿还期限、是否收息的原则,即借贷以八分收成为限,以上收息、以下免息,“又议准:出借米谷,如本年收成五分者,缓至来年秋后征还;收成六分者,本年先还一半,次年征还一半;收成七分者,本年秋后,免息征还;收成八分、九分、十分者,本年秋后,加息还仓”。(32)

(二)借贷期限及借贷数额制度的确立与实践

乾隆朝对灾民借贷籽种口粮的归还期限及数额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收成情况决定还贷时间。借贷偿还期限的制度主要包含三种情况。

首先,确立“春借秋还、秋借春归”的基本制度,根据灾情分数确定偿还日期。灾荒借贷一般是在大赈或钱粮蠲缓后青黄不接、春秋耕种之时,灾民或无粮食维持生计、亦无耕种之本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灾民度过饥荒、按农时完成耕种任务,“其赤贫衰老之人,借给口粮;有地无力之人,借给籽种”。(33)有借就需有还,清代灾荒借贷的时间一般是春耕时借出贷出,秋收后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所借籽种口粮,春贷秋偿”,(34)“准其将谷借给,每年春借秋还”。(35)

常规灾情借贷期限一般是半年,按“春借秋还、秋借春归”的原则实施,但不同灾情的借贷期限也不同。对五分及以下灾情的借贷于次年秋后或一年内归还,五分灾的借贷缓至次年秋后征还,四分灾的借贷于本年归还一半、次年归还一半,三分灾须在本年秋后全部归还,二分灾及以上的借贷于当年归还,归还时还要征收息,若出现借贷米谷不敷,照例用银折借。

若灾荒时间过长、灾情严重、地瘠民穷、灾民无力偿还的地区,一般会延期1-2年或分期征还,故缓征也在借贷制度实践中推行。如甘肃省“山土硗瘠,风气苦寒,民力艰难,甚于他省。一遇歉收,所有应征钱粮,往不能按期完纳”,乾隆八年将皋兰、狄道、金县、靖远,平凉府属平凉、泾州、灵台、固原、盐茶厅、镇原、静宁、华亭,庆阳府安化,宁夏府花马池,甘州府张掖等灾区“本年借贷籽种口粮”及“从前借欠籽种口粮”,“分作六年带征”;(36)乾隆二年直隶发生水灾,锦县、宁远等地还发生虫灾,就给此二县灾民“出借籽种谷石”,次年二县未发生虫灾的地区秋收后“照数催取还仓”,遭虫灾无力归还籽种的农户,“所借籽种谷石请缓至乾隆四年为始,分作三年带征还仓。均应如所请行,从之”。(37)乾隆七年安徽凤阳、临淮等州县发生水灾,谕:“上江凤、颍、泗三府属连年被潦,民困为甚……其正月止赈之处,去麦秋尚远,最贫之民,借予口粮两月。至五分灾不赈者,定例于春月酌借口粮,统于秋成还仓。”被淹田地涸出后,灾民无力自备籽种补种,就从临近的河南省购买籽种借给灾民,待丰收后分两年还清。(38)乾隆二十三年谕:“去岁河南卫辉等属被灾,所有官借牛具籽种银两,著加恩缓作三年带征”。(39)

部分灾区的借贷物资也因各种原因被蠲免。如逢皇帝巡幸、皇帝皇太后等皇亲寿辰或其他隆重节日庆典,在全国性实行恩免之际,灾民借贷的籽种口粮牛具等就会被列入“恩免”、豁免行列,不用归还。如乾隆三十六年东巡时,“山东齐河、禹城等四县民借籽种牛具,济南武定等府属民借常平仓谷麦本牛具,悉免征还”。(40)

夏灾及秋灾借贷的偿还期限也有明确规定。乾隆十七年规定,借贷籽种口粮的归还期限分夏、秋灾办理,夏灾借贷,秋后免息偿还;秋灾借给,于次年麦熟后免息归还;夏、秋灾都扣限一年造报,“自十七年为始,扣限造报,以昭画一”。(41)“因灾出借籽种口粮,凡夏灾借给者,本年秋成后启征;秋灾借给者,次年麦熟后启征。均免加息,扣限一年催完。限满不完,将经征官议处,遇灾仍照例停缓,均于仓粮奏销案内造报”,(42)使各地籽种口粮的借贷期限逐渐统一起来,推进了乾隆朝借贷制度的建设进程。

其次,确立了灾情严重时实施全部或半数免除借贷籽种的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灾情严重或灾荒持续时间较长的地区,借贷无力偿还者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各省偏灾地方,节年出借未完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明实在力不能完者,取具册结,送部保题豁免”。(43)该制度在实践中实施后成效显著,乾隆五年,给甘肃等地因地震及水灾发生饥荒的灾民借贷籽种,次年,“伏羌、陇西去年秋冬及今春,借过籽种口粮,请全予豁免。秦州、通渭,并恳豁免一半……从之”。(44)乾隆十六年浙省灾民借贷的籽本也被豁免,“则以被灾五六七分者,每亩赈给籽本谷三升;八九十分者,每亩赈给籽本谷六升,俱不取偿。此变通办法”。(45)

随着康乾盛世的到来,国家政局稳定,财力日渐宽裕,各省、府州县的仓储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仓粮储备较为丰足,府库及储仓里有足够的粮食保障借贷所需,政府也无需通过收取利息来增加收入,就对康熙雍正朝的借贷政策进行了调整及变通。乾隆二年谕令,将灾民借贷与一般官方借贷(即贫困借贷)区别开来,规定粮本银借贷是否收息,根据丰歉情况决定。遭受夏旱的灾民每亩借给籽本银一钱,遭遇秋灾者借给补种豆荞等籽本银五分,“于存公耗羡内动支造报”,若灾民缺乏口粮,则借粮度日、秋后免息归还,“伏秋盛暑之月,力作穷民艰于粒食,动常平仓谷酌借口粮,秋后免息还仓。籽本有借必还,惟加息、免息视乎丰歉”。(46)此后,一般情况下灾民借贷的钱粮,都是只需要还本,无需收利的。

再次,明确规定限制灾户借贷籽种的数量及田地的数额。即根据田亩数额决定借贷数额:“被灾后晓谕农民及时补种,如无力穷民不能置买籽粒者,作速按亩借给米谷。俟来岁丰收,免息交还。”(47)借贷的粮食,一般按照先麦后谷、先陈后新的顺序借给,并在保结手续齐全之后当面借给,“各省常平仓谷,如遇灾歉必须接济之年,准详明上司借给。仍查明借户果系农民,取具的保,先麦后谷,先陈后新,按名平粜面给”。(48)

北方地区借给麦种,“查明实种麦地,按亩借种五仓升”,因民间田地不完全种麦,各地种植数也不同,“秦雍之地,种麦者十之七;直隶广平、大名等府,麦地居十之五,正定、保定、河间、天津等府,麦地居十之三;永平、宣化、遵、蓟等府州,麦地不过十之一二”。因此,按实际种麦的田地总数,按一定比例贷给籽种,“官借麦种有地百亩者,准借三十亩;地十亩者,准借三亩,乃实种之地也”。(49)若该地有麦种可买,每亩贷银一文。此后,这个办法成为各地籽种借贷的基本制度准则。

按照这个制度,灾后迅速查明被灾地亩数额,10亩以下借谷三斗,20亩以下借谷五斗,30亩以下借谷八斗。为限制大地主的投机借贷,限定了田地借贷的最高限额,受灾田地达30亩以上甚至五六十亩的人户,“虽应量为增益,总不得过一石之数”。借贷口粮“亦仿照此例”,一户之内,一、二口人借谷二斗,三、四口人借谷四斗,五、六口人借谷六斗,七、八口及以上借谷八斗,但总数“不得逾于一石之数”。若借贷的是米,数额就减半,“务须总核应借确数,统于详借文内声明等因”。(50)

雹灾灾民可同时借贷籽种及口粮。乾隆十八年定州发生雹灾,就按耕种地亩数借贷籽种数额,据户口数确定出借口粮数量,“查出借籽种,原为禾苗被伤,酌筹补种之计,自应按所伤地亩之多寡,以定应借之数。而出借口粮,则为农民接助口食起见,当以户口之繁简,分别酌定借数,庶灾民受补助之益,而仓储亦不致虚縻。应请通饬各州县,嗣后出借被雹地方民人籽种,统照定州之例”。(51)

(三)兵丁借贷饷银米粮缓期归还制度的确立及实践

灾荒发生后,驻防兵丁也会受到影响,驻军的稳定是地方政局稳定的基础。故清代的灾荒借贷还对驻防各地受灾的八旗兵、绿营兵,形成了系统的兵丁借贷制度。

首先确立了受灾兵丁从司库内借支饷银、扣饷还款的制度。乾隆七年,“江南淮扬徐凤颍泗等五府一州,上年水灾甚重,兵丁食用艰难。准在司库借支一季饷银”,次年内分四季扣还饷银。乾隆十六年,“浙省被旱成灾,米粮昂贵。著加恩将浙省被灾各标协营绿旗兵丁,每名借给米二石。俟各省协济米运到,及截有漕米之日,该督抚分次借给。于十七、十八两年内,扣饷归款”。

其次,确立了兵丁借贷偿还期限为两年,分季偿还或据灾情延期偿还的制度。与民间借贷偿还期限一致,灾情严重地区兵丁借贷的粮饷,两年内分季扣还。乾隆八年江南灾荒持续,兵丁饥荒未解,“朕闻各省粮价渐增,若再扣还借项,则食用更苦。著将前借一季饷银,缓至本年秋成后散给冬饷时扣起,作四季扣还”。(52)灾荒持续的地区,再给兵丁借贷饷银,分季扣还,乾隆十六年谕:“朕因浙省宁绍等属歉收米贵,曾降旨将被灾各标协营兵借给米粮,以资接济。念该省今年旱灾稍重,各属米粮一例昂贵。著再加恩将浙江通省兵丁每名借给一季饷银,于司库内动项借给,俟明年夏季后,分作四季扣还”。(53)

兵丁借贷偿还期限超过了普通灾民借粮一月或遵守春借秋还的期限,表现了兵丁借贷宽于民众借贷的特点。乾隆五十三年,贷给山西省“被灾之丰镇等厅、暨左云、右玉二县贫民口粮一月”,“贷山东省得雨较少之德州等州县贫民口粮一月”,(54)这对军队度过灾荒危机较有成效,既保障了兵饷,又恢复了屯军农业生产秩序,最终稳固了地方统治。

(四)借贷耕牛粮草与禁宰耕牛制度的确立与实践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耕牛对灾区再生产的恢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唐代诗人周昙《晋门愍帝》中“耕牛吃尽大田荒,二两黄金籴斗粮”之句,可反映耕牛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清代统治者对耕牛极为重视,“有田无牛犹之有舟无楫,不能济也……买牛而给与贫民,获救荒之本”,(55)“民以贫而田不能多,再以田少而牛无所给,是困而益困,贫而益贫矣。岂裒多益寡之道欤?视其田之多寡,共给耕牛,当为至法”。(56)耕牛借贷是乾隆朝灾荒借贷制度中较关键的措施,这与耕牛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然非耕牛则农功不能兴举”,(57)“时将白露,一经得雨,即应及期种麦,全赖牛犁足用”。(58)耕牛借贷制度如下:

首先,确立给灾民借贷耕牛及草料的制度。为保障灾民在灾荒中有能力饲养耕牛,由官府给灾户借给牛草。乾隆七年规定:“江南被灾之后,著有司劝谕灾民,爱护耕牛,官借给草价以资牧养”。(59)清代耕牛借贷有三种:

一是官府到邻近地区采买耕牛,借给灾民耕种田地,按田地多少决定借给耕牛的数量及时间。耕牛借贷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乾隆十年直隶庆云县发生旱灾,就到临近地区购买耕牛借给灾户,“直隶省庆云县地瘠民贫,被灾之后,耕牛甚少。应给银三千两,令天津府知府委官前赴张家口采买耕牛,送交庆云县,散给无力贫民。田多者每户给予一牛,田少者两三户共给一牛。俾得尽力南亩,广行播种”。(60)

乾隆朝给灾民借贷耕牛耕种的制度经过实践完善后逐渐确立。乾隆十一年陕西大地震,西安、榆林、葭等州县灾情较重,“每岁粜三谷内,除出借给外,其余粮米尽数出粜,交价府库,以为次年借给出口种地穷民牛具之需”。乾隆十三年山东发生水灾,就按直隶庆云县耕牛借贷办法赈灾,“山东莱州府属之高密、平度、胶、昌邑、即墨五州县,当积歉之后,本年复被水灾,民闲耕牛不敷犁种。若不豫为筹划,更恐坐误春耕。著照乾隆十年直隶庆云等县之例,于东省库贮本年赈济用剩银内,动拨购买耕牛赏给,俾小民力作有资,以示惠济穷黎之意”。(61)

二是借给灾民蓄养耕牛的“牧养费”。灾荒发后,灾民“困旱乏草,有牛而不能牧养者,不免轻为卖弃”。(62)为了让灾民有能力畜养耕牛,规定官府给灾民借贷耕牛牧养费,避免灾民因无钱无粮而卖掉耕牛,保障了灾区耕牛不会外流,“本人耕种之余,仍可出雇。计一日之牛力,可种地六七亩,约得雇值二钱。彼此相资,民所乐从”。有牛灾户出借耕牛给无牛灾户耕田的行动,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实行灾民之间的互助。

当然,在借贷牧养费给灾民时,先派人调查灾区耕牛的具体情况,登记耕牛的毛色及牙齿(即牛龄),若耕牛缺乏属实,才予以借贷,“应令即委各员于赴村查赈时,察视贫民小户牧养无资者,官为借给八九两月牧费,按月银五钱,验明毛齿登记”,每年八、九两月,每月借给蓄养银五钱,“所借牧费,宽期于明岁麦后还半,大秋全完。”乾隆八年直隶旱灾借贷时,就依据该制度借贷,“今贫民因旱乏草卖牛者多,来春生计所关,不得不为多方筹画”,“令各员查赈之便,验民属实,登注毛齿,于八九两月,每月借银五钱,以资饲养……所借牧费雇价,俱于来年麦秋两季分限还官”。(63)

三是灾民雇佣耕种田,由官府借给雇资。规定“无牛贫民,谕令向牛力有余之家雇用,照详定之例,每亩代发雇值制钱二十五文,收成时还官。如地主外出,借种邻右承种。俟本户回籍,按其月日迟早,官为酌分子利。已奉奏明,应通饬灾地一体遵行。如本户不归,即听全收还种”。该制度不断被运用于实践中,乾隆八年直隶旱灾,“缺乏牛力者,谕令雇用”,官府每亩借给雇价钱二十五文,“并令牛力有余之家,将外出贫民所遗麦地代为耕种,亦按亩借种,视本人回籍月日迟早,酌量分与子利”,“本户自用耕种并附近有地无牛者雇用,官为代发雇值,收成时照数还官”。(64)

其次,确立了禁卖、禁宰耕牛的制度,对执行禁卖、禁宰令不严格的官员进行严惩。为保障农本,清王朝禁止贩卖、偷盗、屠宰耕牛,制定了详细处罚条例,“至于禁宰耕牛,以耕牛为农田所必需,垦田播谷,实藉其力。世间可食之物甚多,何苦宰牛以妨穑事乎?”(65)

有明确记载的清代禁止屠宰、私卖及偷窃耕牛的制度是雍正五年(1727)制定的,对违反者照条例治罪,“嗣后宰卖偷窃耕牛,五城司坊官严行禁止。违者,严拏照例治罪”。(66)雍正七年,再次强调禁宰耕牛的制度,“如有违禁私宰耕牛,及造为种种讹言,希图煽诱者,立即锁拏,按律尽法究治。如该管官不实力严查,致有干犯者,定行从重议处。”禁宰耕牛制取得了较好效果,“自禁宰耕牛之后,而农家向日数金难得一牛者,今已购买易而畜牧蕃矣。可见利益民生之事,亦既行之有效”。(67)因此,乾隆朝继续执行禁宰耕牛的制度。

乾隆朝还补充制定了荒歉及农耕时不得无故买卖耕牛的制度。耕牛是灾荒中最易受伤、死亡的财产,一当发生水旱、地震灾害或疫灾,耕牛数量就会大规模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致命打击。灾荒中耕牛饲养成本较高,很多灾民在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中没有足够的草料饲养耕牛,常贱价卖出,“今贫民因旱。乏草卖牛者多……乡民弃牛,亦出于万不得已。设法存之,俾无误种麦。八九两月,正其时也”。(68)这使灾后无牛犁田,农业恢复任务不能及时完成,阻碍灾后重建的正常进行。因而,乾隆朝明确制定灾荒时不能贱卖、宰杀耕牛,如有违反即行严惩。乾隆八年,江南发生水灾,水退后急需耕牛补种,“江南水灾之后,幸冬间地亩涸出者多,明春耕种,刻不容缓……小民于荒歉之时,喂饲艰难,往往贱价鬻卖,甚至私宰者有之……今正当春融播种之际,著该督抚转饬有司,劝谕灾民爱护牛只。或照陈大受所奏,借给草值,以资喂养。倘有图一时之利,轻鬻耕牛者,即行惩治”,并告诫官员不得因为耕牛的买卖及屠宰是民间的小事而忽视,“毋得以为民间细事,淡漠置之”。(69)

雍正朝对违背耕牛保护条例者进行处罚,“此条系原例”,但与乾隆朝的处罚相比还比较宽松,对罪行的界定及处罚较为模糊,很多时候将不同的罪行等罪处理,“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者,俱问罪,枷号一月发落”;若再犯或累犯,处以在犯罪地附近充军的处罚,“再犯累犯者,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若偷盗并宰杀耕牛、将盗窃耕牛贩卖的人,不分初犯再犯,均处以枷号一月的处罚,“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月,照前发遣”。(70)显然,这条法令对罪刑的认定及处罚均较为模糊,将不同的犯罪行为同等量刑。因此,乾隆朝专门制定了对宰杀、贩卖耕牛的详细处罚制度,既包括了对宰杀、贩卖者的处罚,也包括了对知情不报者的处罚及对宰杀耕牛地区官吏的处罚,并严格按照宰杀、盗窃、买卖耕牛的数额,处以枷号、杖刑、充军、流放等刑法。

乾隆朝对禁宰耕牛令执行不力官员的惩罚逐渐仔细、严格。除对贩卖、盗卖、宰杀、盗杀耕牛者处以惩罚外,还对该地方官以失察罪论处,乾隆十三年规定:“凡失察私宰耕牛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交部分别议处;若能拏获究治者,免其处分”。(71)乾隆三十年规定:“地方有私宰耕牛,该管官不行查拏,将该州县照失察宰杀马匹例,一二只者,罚俸三月;三四只者,罚俸六月;五只以上者,罚俸九月;十只以上者,罚俸一年。三十只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若能拏获究治者,均免其处分”。(72)

再次,确立了严罚偷盗耕牛者的制度。民间禁止私宰耕牛后,出现一些私自买卖、盗卖耕牛的不法群体,耕牛暗中的非法买卖及宰杀在民间长期存在,他们设立牛圈和店铺,囤积居奇,在农忙时控制耕牛,高价售卖,很多无牛农户无法耕种田地,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官府的管理及法制的推行。

与宰杀耕牛罪的处罚比,偷盗和贩卖耕牛者的处罚就轻了很多。雍正五年,在“钦定盗牛则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据盗窃耕牛数额的不同处不同处罚的制度,乾隆朝沿用。乾隆五年、十三年、二十一年分别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按不同犯罪量刑不同的原则,推行根据盗牛数量不同,枷号的处罚时间期限也不同的制度,同时还处以不同的杖刑。盗窃数额达到四头及其以上的,就处以不同期限的徒刑(强制服劳役)。按照此制度,盗牛一只,枷号一月,杖八十;盗牛二只,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盗牛三只,枷号四十日,杖一百;盗牛四只,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盗牛五只,枷号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盗牛五只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73)

乾隆朝执行据罪行不同处不同刑罚的量刑原则。据人体承受程度将杖刑最高数额确定为一百杖,据罪行轻重来增加徒刑的时间期限,制定了对再犯人员的处罚,“再犯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累犯者,发边瘴充军,仍俱照窃盗律刺字”;“十只以上,绞监候”,绞监候及死缓,是中国古代重农思想最集中的体现。还窝藏、知情不报者予以处罚,“窝家知情分赃者同罪,不分赃者杖一百;若窝窃牛之犯至三人,牛至五只者,杖一百,徒三年;若人至五人,牛至十只者,发边瘴地充军”。(74)

乾隆朝对宰杀、偷盗耕牛者包括私开牛圈店铺、贩卖兼宰杀者的处罚制度,是在雍正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细化的结果,部分处罚沿用雍正朝的制度,但处罚条款比雍正朝合理得多,量刑也能根据具体罪行来决定,“其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俱枷号两月,杖一百;再犯,发附近;累犯,发边,俱充军”。但对盗杀及盗卖耕牛者的处罚较重,“盗杀及盗卖者,初犯,枷号一月,发附近;再犯,枷号一月,发边;累犯,枷号一月,发烟瘴地方,各充军”。对宰杀自家耕牛者按盗牛例来治罪;故意宰杀他人耕牛者,按律令杖七十、服一年半徒刑;宰杀数量多于盗杀者,按盗杀例治罪,“俱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75)

(五)完善借贷失信处罚制度及实践

乾隆朝完善灾荒借贷制度的典型表现,是对借贷腐败及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尤其是有借无还、滥借滥贷等的处罚,制度极为严格。致使很多官员担心受罚或受牵连,出现了“怠政”“懒政”现象,州县官员在灾荒借贷中不作为、不敢借贷,对必须借贷的灾民也“慎重筹躇,不敢轻借”,极大地影响了灾赈借贷制度的推行,“所有籽种银两,向年借数动盈数万,迨至催追,不克全完,不特徒累处分,且非慎重努项之意”。(76)对此,乾隆朝进行了改进并制定了对借贷钱粮数量及借贷不实予以处罚的制度。

首先是限定了灾民钱粮借贷的数量,规定夏灾每亩借籽本银钱,秋灾需补种豆荞等杂粮,按亩借给银钱。该制度在实践中推行,乾隆十六年,浙江受灾五、六、七分的州县,每亩借籽本谷三升,受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借籽本谷6升;(77)乾隆十八年,江苏沐阳县水灾,无力购买籽种之灾户,40亩内每亩借银二分,四十亩外者借银一分,最高限额为一顷,灾民所需购买牛草之资概不借与。(78)

还规定,有牛具、贩册的有名之户,对有适宜种麦的受灾田地,准许“麦地一亩,借种五升;有欲自置种者,每亩借银一辆”;有地无牛之民,每亩借制钱作雇牛之费,“缺乏牛力者,每亩借雇价二十五文”,但只能是土地面积在一顷以下、确实可种麦者方准借贷麦种5仓升。(79)

其次,规定借贷失信的处罚制度。清代的借贷失信不时出现,一些投机取巧的灾民借贷后,即便年成较好、有能力还贷时也拖欠不还;有些毋须借贷的灾民,也想方设法借贷钱粮,并希冀与其他灾民一起得到豁免等行为,不仅失信于乡里,也失信于官府。对此,规定对失信地的乡保等官员实施连坐惩罚,“倘地非宜麦及领回不即耕种,查出加倍罚追,乡保并坐”。(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一些经济境况稍好,但拖延偿还、企图多贷的灾民的不良借贷行为,有利于需要小额借贷度过危机的贫困灾民,对灾后恢复再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该制度也使雍正朝借贷处罚制度只针对官员,导致官员担心灾民失信不敢冒险借贷而影响灾赈的懒政、怠政等弊端得到了改进,使不遵守借贷制度的官、民都受到制约及处罚,完善了中国灾赈借贷的法律处罚制度。


三、清前期官方借贷制度的社会效应


灾荒借贷措施对灾民的生存及社会生产的恢复、对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中国传统官方灾赈中官民同心抗灾减灾的重要实践,不仅帮助灾民进行生产自救,失信惩罚的实施在客观上培养了灾民诚信意识,换言之,该制度塑造了民众灾害自救、诚信自助的文化传统及社会心理。具体社会效应表现如下:

(一)促进灾区农业的复苏及经济秩序的恢复

清代的借贷制度是传统经济恢复最有效的保障,稳定了社会秩序,维护了传统专制统治。

首先,灾民的再生产能力得到保障,达到了收揽民心、稳定地方统治秩序的效果。灾荒借贷制度的确立即顺利实施,使所有受灾民户,不分极贫次贫,只要三分灾以上的地区均可免息借贷,当年或次年秋后归还,保障了灾民在农业生产恢复期间的生产能力,灾民不会离乡流亡,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统治者不使灾民“失所”的灾赈理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及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了清王朝以灾赈收揽民心、巩固专制统治的政治目的。

兵丁借贷是借贷制度中对社会稳定最有效的措施。各地驻防兵丁是统治稳定的保障,也是社会混乱的根源。兵丁的灾荒借贷制度表现出了军队借贷宽偿还期限于地方的特点,兵丁借贷饷银、米粮数额、偿还日期及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的制度,使兵丁衣食无忧,不与百姓争抢粮食,安心驻防,有利于平抑市场粮价、稳定地方社会秩序。

其次,促进灾后农业生产顺利恢复,重建社会经济秩序。灾民积极耕种复种,灾区农业生产才能恢复,“臣并饬地方官亲诣四乡劝谕,雨后广为布种,务无后期,无旷土。此时民情皆有恋土之意,外出者亦渐次归来,资以牛力,秋麦春麦接种无误,则来春生计有资,民气可望渐复。”(81)灾后借贷籽种、农具、钱粮是最为重要的赈济手段,“春借秋还、秋借春归”的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的灾赈作用,农业生产得以按农时迅速耕种,“借资毋律误春耕”的借贷效应得到了较好体现。

借贷促进灾民进行再生产的积极作用,统治者有明确认识,认为灾后应给“无力之民”借给籽种,“以助来岁春耕”,(82)对农业恢复有较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救灾措施,“八九月正值普种秋麦之时,民间多种一亩,来春多收一亩,尤为补救要务。”(83)有了制度的保障,灾区籽种口粮的借贷有序进行。乾隆五十一年,“江苏淮安、徐州、海州所属,雨泽愆期,夏秋二熟均属失收。江宁、扬州、镇江所属,秋成亦多歉薄。其七分灾以下及勘不成灾地方,所有实在乏食农民,著酌借籽种口粮。俾艰食者得资糊口,乏种者无误翻犁。”(84)

再次,用制度、法律的方式再次巩固了保护农业资源即是保存国本的传统观念。耕牛借贷及禁宰、禁盗制度是清代农本思想的典型表现,官府给灾户借给耕牛或贷给牛具费用的制度,对农业生产及时有效进行起到了促进作用,强化了国本观念,乾隆八年直隶发生旱灾,直隶总督高斌等官员就依照借贷规定,帮助灾民蓄养耕牛,取得了较好的赈济效果。因此,春耕秋种之际的借贷对灾民是最直接和有力的援助,籽种及时下种,不误农时,稳定了社会经济秩序。

清代把耕牛保护制度上升到刑罚的程度,盗卖、盗杀耕牛数额达10头的罪犯就发配边疆地区或烟瘴地区充军的制度,成为耕牛借贷顺利推行的保障,“自奉文以后,限一个月严行禁止,如仍违者,即行严拏。照此定例治罪可也”。(85)烟瘴充军是清代对重刑犯的处罚措施,这个用刑罚保障农耕资源的良性制度,反映了清王朝对农耕资源的高度重视,成为稳定统治的重要措施。

禁止盗卖宰杀耕牛的刑法在较大程度上阻止了耕牛的流失,使耕牛数量能保持相对稳定,保障了官府及民间有充足的耕牛调配、协调,保障了借贷资源的充裕,使救灾物资的筹备得以有效进行,保障了灾区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这也是重农思想及其政策在灾赈中朐体现,也保证了官赈目标的实现。

(二)借贷免息、豁免制体现了专制统治的温情特点

清代借贷免息及豁免制度,减轻了灾民的负担,官府成为贫困灾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依靠,使冷酷、专制的君主政府在制度层面上表现出关心底层民众的温情。

首先,免息借贷是传统灾赈中体现专制统治温情面纱的制度。清前期免息借贷制度及措施,使不同灾等的民户都得到了救济,在文字表述层面表现出了官府没有遗漏受灾民众的制度优势,使专制政权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民众更认同、接受官府的统治,缓和了官民关系,统治者更加顺利地获取、稳定了民心,其人主中原的政权合法性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三分灾以上地区的无息借贷,使很多局部性、短时性灾荒也在借贷制度的覆盖范畴内。乾隆九年四川省发生水灾,冕宁县“被水不及十分之四”,属“勘不成灾”地区,“于来岁青黄不接之时,酌借仓谷,以纾民力”;西昌县水灾民众、泸宁雹灾民众“均借给仓谷,秋后免息还仓”,南江县雹灾稍重的灾户所借仓谷“俟来岁秋后免息还仓”。(86)免息借贷籽种的制度使灾民能迅速地补种庄稼,弥补了农业经济的损失,对灾后农业的恢复具有促进作用,是灾后重建工作中成效较大的官赈制度。

其次,因节庆、皇恩、战争等原因豁免借贷钱粮的制度,体现了传统专制统治中不规律的、人为制造的灾赈“温情”。清前期免除借贷的案例可知,连年被灾、地瘠民贫、皇帝巡幸、普免积欠、被雹灾、战乱等是免除借贷的原因。在传统专制统治体制下,常颁布免除处罚、赦免罪犯的特赦令,以达统治者显示皇恩浩荡的“惠民”之“至意”。而免除灾民借贷的籽种、口粮和购雇牛只之资不必偿还,再次凸显了专制统治的“温情”特点。一些连年灾荒或地瘠民贫、或二者兼有的灾民,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偿还者也被免除归还。乾隆三年甘肃宁夏大地震,官府给灾民借贷钱粮,但灾后一直无力归还,乾隆十七年只得将灾民无力偿还的所借10 000余两白银全部豁免。(87)

乾隆朝国力最强盛,乾隆帝好大喜功,因节日、庆典或其他形式的皇恩等进行恩赏类的减免借贷的措施时常推行,其制度的温情特点表现极为突出。如乾隆二十七年江苏宿迁县发生水灾,时逢乾隆帝南巡至此,便对该县破例借贷籽种;乾隆四十二年正月,乾隆帝谕令将被旱州县的常平仓谷“尽数出借”,并加恩允许其三年带征还项。(88)

减免战争地区的借贷也是赈济温情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如乾隆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将甘肃贫民所借籽种、口粮、牛本等共粮168 000石、银33 500两全部豁免;乾隆四十一年,免除金川之役中承办兵差之直隶所属46州县因灾所借之谷52 438石、米81 413石、麦11 824石,不用归还;免除山东因灾所借谷98 561石、耕牛银2 500两、籽种等借银51 530两,不用归还。(89)

类似豁免借贷的史料在清前期的奏章及档案里比比皆是,反映了灾赈温情的普遍性。乾隆四年,因山西连年被灾,免除了自雍正十二年至乾隆二年灾荒借贷但无力归还的常平仓谷5 774石、米5 612石;乾隆六年,免除福建所属州县风灾后所借未完谷5 774石、银1 286两;乾隆七年二月,甘肃“连遭亢旱”,免除甘肃自雍正六年至乾隆六年灾民所借之积欠粮食1 140 000石;乾隆八年,直隶旱灾31州县所借麦种2 506石、牛力银82 634两、制钱千千缗624 772文“奉旨豁免”,“以纾纤民力”,(90)同年,免除直隶之武邑、庆都、静海、冀州等4州县灾民于雍正十二年前所欠米谷11 900石;(91)乾隆九年,直隶31州县八年、九年连续旱灾,乾隆帝担心灾民“元气一时未复,准许将其所借麦种、牛力、牧费、制钱等全行豁免;乾隆二十二年,江苏徐州、淮安、海州等属州县“受水患有年”,灾民无力偿还,将“积年借欠籽种口粮,不分新旧,概予豁免”;(92)乾隆二十七年,山东金乡、鱼台、济宁等县连年被灾,官府免除了这些州县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借贷的籽种、麦本、牛具银两,“俾积欠之区民力宽裕”,体现乾隆帝对受灾黎民的“加恩休养之至意”。(93)

兵丁的借贷也在恩免之列。乾隆九年,官府免除了当年被灾州县,同时也免除连年被灾的甘肃灾区兵丁所借未还之银10 911两。(94)冰雹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补种补耕借贷量大,借贷也常被豁免。清人彭元瑞《孚惠全书》记载了因雹灾免除灾民借贷钱粮籽种的诸多案例,如乾隆十一年四月,安徽、江苏6州县,直隶宣化等地遭受雹灾袭击,“打伤二麦秋禾”,官府对灾民“照例借出籽种口粮”,因借贷量过大,帝谕令将所借一个月口粮当作抚恤粮食,“免于征还”;乾隆十二年江苏沛县、铜山雹灾,帝谕令将灾民多借的一个月口粮作抚恤之资,“免其秋后还项”;乾隆十七年四月,浙江金华、兰溪雹灾,“麦菜被伤”,官府立即给补种的灾民“借给口粮籽种”,鉴于该地“上年被灾较重,全赖春花以资接济”,遂谕令将“所有借给口粮籽粒,即著加恩赏给,免其照例征还”。

再次,官民矛盾的暂时缓和。灾区借贷及其豁免是清代灾赈中最宽松、最显温情的制度。灾民借贷钱粮的免除,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了灾民负担,尤其连年被灾的灾民保存了再生产能力,体现了统治者“体会黎元疾苦之至意”,也在最大程度上缓解了官民关系,官府获得了民众拥戴。因借贷豁免是针对整个灾区实施的,一些灾等不一致或灾情不重的灾民都能享受借贷豁免的政策,与灾荒刚发生时须经审户后严格按灾等、贫困等级施钱粮赈济的制度相比,显出了浓厚的人性化特点,制度的温情特点更为彰显。使灾民切实地感受到官府关注民众的生存及生产生活,在灾难来临时官民共同为抗灾减灾进行的切实努力,使“来自官府的关照”成为无助中的灾民最强有力的依靠,让承平年代的灾民不会感受到被官府抛弃的危机,暂时缓解了官民矛盾及专制统治危机。

第四,官方借贷及豁免,实现了官民同心抗灾、减灾的官赈目标。官方借贷及借贷减免利息、豁免借贷物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及实施,官府及民众就成为区域抗灾减灾中的两个参与主体,官府主导、推动救灾,民众努力自救,官民共同努力进行减灾活动,达到了官民同在并同心抗灾减灾的积极效果,减少了灾荒的消极影响,尤其是豁免借贷物资的制度,达到了官府急灾民所急、想灾民所想的社会效应,强化了借贷制度的温情特点。

这种对底层民众在遇到灾害打击、无力维生时的赈济及其彰显出的社会经济恢复能力,提高了官府的公信力,使“皇恩”在更大层面上被认可,专制体制的残酷被借贷豁免制度及措施的“温情”面而掩盖,缓和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使传统社会中民众对“好皇帝”“清官”群体的赞同及期待被放大、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灾赈温情化的特点,维持了专制统治的持续性及稳定性,使其统治的合法性获得了更大层面的认可。

(三)塑造了民众的诚信行为及其互助自救的心态

中国传统灾赈中的很多赈济方式尤其无偿赈济钱粮的措施,使灾民度过危机,达到了拯灾民于水火、稳定社会统治、缓解或化解社会危机的重要作用,但却让灾民养成了“等待”“仰靠”皇帝、官府无偿救济的依赖心理,加重了灾荒中不积极自救的“惰性”传统,成为极易让灾民流亡或陷于危机甚至死亡绝境的糟粕文化传统。但借贷制度却发掘了灾民积极自救、互助、官民合作共渡难关的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内涵,成为可与“以工代赈”相媲美的、能促进灾民自立奋发、互助自救等优良社会行为的灾赈制度。

首先,借贷偿还日期、数额等制度及相关措施的实施,塑造了民众的诚信心态及行为。借贷制度对借贷钱粮的数量、归还时间等都有明确详细规定,大部分灾民到期都能偿还,长期受灾确实无力偿还因“皇恩”等被豁免,这种制度长期执行,凝成并培养、塑造了传统社会中“有借有还”的诚信行为及文化心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及传统社会心理塑造及形成中较为有益、值得提倡的制度及措施。这种诚信不同于民间借贷或其他社会行为的诚信,是官方与民众双方构成的诚信整体,是处于弱势的民众对掌握国家政权的官府的负责行为,虽然期间会有个别民众因种种原因失信,但绝大多数民众都因为得到官府信任度过危机,就有了保存基本诚信的能力,能按期、按量偿还借贷物资,逐渐树立起了淳朴守信的借贷原则。

因为有借贷违规惩罚及对失信者制裁的制度保障,尤其借贷失信及腐败行为的罪责都由官员承担,确立了清代借贷制度“罪责官负”的原则。如雍正朝规定灾民借贷粮食不能届期征还、官员须受追责处分,“州县每年春间借出谷石,自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月内尽数完纳,造具册收送部……逾限不完,或捏造册收,即行揭参议处,仍令欠户照数完纳。如该管上司不行揭参,照拘庇例议处”,(95)使官员成为失信行为的承担者,激励了官员促使民众守信的本能及责任意识,使官民在更广泛的层面上结成了诚信互动的联盟。

无论这种联盟存在何种形式的差异及区域、时代特点,但其对失信的处罚逐渐在实践中融汇到民众的自觉行动中,使“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等的诚信内涵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传统社会中“民有求于官,官无不应;官有劳于民,民无不承”的官民互动有了存在及实施的基础,也使灾民的自我诚信行为、官员的责任诚信传统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因此,借贷官员负责制或问责制的顺利推行,在清代官赈制度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借贷的“罪责官负”原则及对失信官民的惩罚,促进了官、民之间相互诚信模式的建立,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积极效果。“夫国非忠不立,非信不固”,诚信对统治基础的巩固,起着积极的作用。清代灾赈借贷制度通过灾荒中官方借贷出农耕恢复所需要的基本资源、对借贷官员道德操守的制约,基本达到并塑造起了官方对民众的诚信行为,同时也达到了对借贷者诚实守信的人格塑造作用及社会整合的作用,使官民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化解和谐了紧张的官民关系,提高了官府的公信力,“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建立起产生巨大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达到了《管子,枢言》倡导的“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的社会效果。

该制度的实施,还在客观上抑制和阻碍了高利贷分子趁灾荒之年向灾民发放高利贷、增加灾民负担的不法行为,是灾民增加了对官府信赖力,更重要的是,借贷制度的持续推行及具体实践,还达到了社会道德的示范及传承等积极作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建构与延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再次,塑造了灾民积极自救自助的传统行为及积极心态。官府的灾赈措施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需要激发灾民积极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行为,才是灾赈之道,也是灾区经济恢复最根本的办法,“民无种谷,将来之口粮,何从取给?赈之固不胜其赈,而所赈之米粟并且难支,为民务本计者,肯恝然乎?”只有农业生产顺利进行,赋税才有所出,统治基础才能稳固,“有可耕之民,无可耕之具,饥馁何从得食,租税何从得有也”。(96)

因此,促进灾民自救是灾赈制度最合理、向上的社会目的。清前期的借贷措施无疑增强了灾民再生产的能力,给了灾民积极自救的基础及物资保障,是塑造灾民奋发自救、自强互助等传统文化心态的良性制度,值得当代防灾减灾制度建设者资鉴。

制度建设是个来源于实践、又回归实践承受检验的过程,清代的农耕借贷是中国灾区传统农业社会恢复及重建过程中成效最好的官赈制度,尤其借贷利息的减免或豁免制度,进一步减轻了灾民的负担,援助了缺乏农业恢复条件的灾民,迅速重建灾区正常的经济秩序,稳定了区域统治秩序。有借有还的借贷实践,在客观上塑造了民众的诚信行为,激发了灾民生产自救自助的能力。灾荒借贷中的官员问责制,使借贷双方都受到制度的制约,既使官员受到监督,也约束了借贷灾民,官民间的相互监督,不仅促进了借贷制度的深入发展,也在客观上推动了官民诚信行为的养成。

但任何制度的推行都存在利弊的两面性。清代灾赈借贷制度的建设及成效,确实达到了中国传统灾赈借贷制度的巅峰,人性化的温情特点在制度实施中随处可见。但制度在执行中难逃利弊均现的桎梏,不同类型的灾赈制度及其影响层面是多维的,制度与效应不一定完全吻合。清代借贷制度不一定完全能达到统治者灾赈的初衷,也存在灾情畸轻畸重地区灾民借贷不均的状况,借贷中也存在腐败及诸多失信行为,制度在一些地区存在不能落实或是徒有虚文的情况,但良性、诚信的行为占大多数,制度在帝国境内的大部分地区都能顺利实施,其对社会诚信道德的影响是正向的;在传统专制社会下,借贷制度的实施无疑对传统文化及社会心态、公众行为的塑造起到积极、进步的影响,社会需要相对稳定的制度,这是规范社会良性行为的基础约束力,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及人类文明维系的基本保障,具有显而易见的多维性特点。清前期的借贷制度及其实践与社会效应,是中国传统官赈制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多维性特点最凸显的制度,其间的时代及地区差异性也将成为学界孜孜探求的动力及源泉。

①参见毕波:《清代前期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兰台世界》2014年第15期;周翔鹤:《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柏桦、刘立松:《清代的借贷与规制“违禁取利”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陈志武、林展、彭凯翔:《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经济研究》2014年第9期。近年也有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如杨贞:《清代前期民间借贷法律研究》,河北大学,2011年;顾玉乔:《清代以来徽州乡村民间借贷研究——以〈徽州文书〉中收录的收借条为中心》,安徽大学,2014年;徐钰:《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活动研究——以〈天柱文书〉为中心》,贵州大学,2016年。

②邓拓:《中国救荒史》第三编《历代救荒政策之实施》(影印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396页。

③杨景仁:《筹济篇》卷一二《借贷发赈》,见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87页。

④杨景仁:《筹济篇》卷一二《借贷发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93页。

⑤陆曾禹:《钦定康济录》卷三下《临事之政》,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74页。

⑥邓拓:《中国救荒史》第三编《历代救荒政策之实施》,第396页。

⑦《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八)卷六一五,乾隆二十五年六月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21页。

⑧邓拓:《中国救荒史》第三编《历代救荒政策之实施》,第396页。

⑨杨景仁:《筹济篇》卷一二《借贷发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87页。

⑩陆曾禹:《钦定康济录》卷三下《临事之政》,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77页。

(11)杨景仁:《筹济篇》卷一二《借贷发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四卷,第187页。

(12)《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二五五,乾隆十年十二月下,第310页。

(13)《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二八四,乾隆十二年二月上,第700页。

(14)参见周琼:《清代赈灾制度的外化研究——以乾隆朝“勘不成灾”制度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15)《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二》卷一九三《户部》四二《积储五·义仓积储》(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15页。

(16)《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5-176页。

(17)《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页。

(18)《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页。

(1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页。《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四四,乾隆二年六月上记:“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闻各省出借仓谷,于秋后还项时,有每石加息谷一斗之例。朕思,借谷各有不同,如地方本非歉岁,祗因春月青黄不接。民间循例借领,出陈易新,则应照例加息。若值歉收之年,其乏食贫民,国家方赈恤抚绥之不遑。所有借领仓粮之人,非平时贷谷者可比,至秋后还仓时,止应完纳正谷,不应令其加息。将此永着为例,各省一体遵行。该督抚仍当严饬有司,体恤民隐,平斛收量,毋得多取颗粒。如有浮加斛面,额外多收,及胥吏苛索等弊,着该督抚严惩治罪。”

(20)万维翰:《荒政琐言·出借》,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5页。

(21)《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22)《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四一,乾隆二年四月下,第744页。

(23)《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八○,乾隆三年十一月上,第256页。

(24)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院奏借民麦种牛力牧费折》,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6页。

(25)杨西明:《灾赈全书》卷二《借给贫民》,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498-499页。

(26)《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页。

(27)万维翰:《荒政琐言·出借》,《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5页。

(28)《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页。

(2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30)《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31)《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6-177页。

(32)《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33)《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四)卷二八四,乾隆十二年二月上,第700页。

(34)《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一九一,乾隆八年闰四月下,第457页。

(35)《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二》卷一九三《户部》四二《积储五·义仓积储》,第215页。

(36)《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一九一,乾隆八年闰四月下,第456-457页。

(37)《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九七,乾隆四年七月下,第477页。

(38)《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3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八二《户部》一三一《蠲恤一七·缓征一》,第254页。

(40)《大清会典事例·礼部二》卷三○一《礼部》二二《巡幸二·东巡》,第673页。

(41)《大清会典事例·礼部二》卷三○一《《礼部》二二《巡幸二·东巡》,第178-179页。

(42)杨西明:《灾赈全书》卷二《借给贫民》,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498页。

(43)杨西明:《灾赈全书》卷二《借给贫民》,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498页。

(44)《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一五四,乾隆六年十一月上,第1205页。

(45)万维翰:《荒政琐言·出借》,《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6页。

(46)万维翰:《荒政琐言·出借》,《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6页。

(47)万维翰:《荒政琐言·出借》,《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5页。

(48)杨西明:《灾赈全书》卷二《借给贫民》,《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498页。

(49)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5页。

(50)吴元炜:《赈略》卷上《赈名》,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704页。

(51)吴元炜:《赈略》卷上《雹灾酌借籽种口粮议》,《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704页。

(52)《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53)《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8页。

(54)《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81、182页。

(55)陆曾禹:《钦定康济录》卷三下《临事之政》,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74页。

(56)陆曾禹:《钦定康济录》卷三下《临事之政》,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75页。

(57)《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一八一,乾隆七年十二月下,第344—345页。

(58)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会议办赈十四条》,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5页。

(59)《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60)《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8页。

(61)《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8页。

(62)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院奏借民麦种牛力牧费折》,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6页。

(63)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院奏借民麦种牛力牧费折》,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5、506页。

(64)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5页。

(65)《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二)卷八二,雍正七年六月,第91页。

(66)《大清会典事例·都察院》卷一○三十九《都察院》四二《五城九·马匹耕牛》,第426页。

(67)《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二)卷八二,雍正七年六月,第92、91页。

(68)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5页。

(69)《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三)卷一八一,乾隆七年十二月下,第344—345页。

(70)《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七七《刑部》五五,《兵律厩牧·宰杀马牛》,第533页。

(71)《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七七《刑部》五五,《兵律厩牧·宰杀马牛》,第534页。

(72)《大清会典事例·吏部二》卷一三三《吏部》一一七《处分例五六·私宰耕牛》,第720页。

(73)《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七七《刑部》五五《兵律厩牧·宰杀马牛》,第533页。

(74)《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七七《刑部》五五,《兵律厩牧·宰杀马牛》,第533页。

(75)《大清会典事例·刑部》卷七七七《刑部》五五,《兵律厩牧·宰杀马牛》,第533页。

(76)杨西明:《灾赈全书》,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566页。

(77)吴元炜:《荒政琐言》,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466页。

(78)杨西明:《灾赈全书》,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三卷,第569页。

(79)方观承:《赈纪》,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91—592页。

(80)方观承:《赈纪》,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91—592页。

(81)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院奏借民麦种牛力牧费折》,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6页。

(82)《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三○,乾隆元年十一月上,第617页。

(83)方观承:《赈纪》卷二《核赈·院奏借民麦种牛力牧费折》,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506页。

(84)《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81页。

(85)《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谕行旗务奏议》卷五,雍正五年闰三月十一日,《四库全书·史部·诏令奏议类·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覆》。

(86)《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三》卷二七六《户部》一二五《蠲恤一二·货粟一》,第177页。

(87)中国科学院地震工作委员会历史组:《中国地震资料年表》,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07页。

(88)彭元瑞:《孚惠全书》卷三九,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第573页。

(89)彭元瑞:《孚惠全书》卷六一,第767页。

(90)方观承:《赈纪》,《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605—606页。

(91)彭元瑞:《孚惠全书》卷五八,第743页。

(92)彭元瑞:《孚惠全书》卷五九,第750—751页。

(93)彭元瑞:《孚惠全书》卷五八,第744—745页。

(94)彭元瑞:《孚惠全书》卷一二、卷二六,第57、64页。

(95)姚碧:《荒政辑要》,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783页。

(96)陆曾禹:《钦定康济录》卷三下《临事之政》,见《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一卷,第376、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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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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