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黎鹏:论康熙至咸丰朝约章形态的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 次 更新时间:2026-04-27 23:13

进入专题: 尼布楚条约   鸦片战争   清朝  

郭黎鹏  

内容提要:康熙年间的《尼布楚条约》向来被视为清政府应用西方国际法议订的近代范式条约,而在清朝君臣看来,这是中国结盟宣誓惯例的沿袭。此后清朝约章形态又出现两项变化:其一是约束力来源,清廷在雍、乾两朝对俄议约时否定了宣誓,注重法理和现实因素的约束力,使约章作准文本愈发重要,对俄约章的名称从盟约改为章程。其二是性质,之前的两国机构盖印约章在鸦片战争期间发展为君主盖印,中西国家间的平行由此肇端,条约被用来命名中英约章,成为国家间协议。从康熙至咸丰朝约章形态的演变体现出天朝理念下外交实践的复杂性,该时期中外交往以及与光宣年间的联系值得深入探究。

关键词:清朝/ 尼布楚条约/ 盟约/ 鸦片战争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2023年度重大招标项目“近代以来世界变局与中国发展进程研究”(23VLS024)阶段性成果。

郭黎鹏,男,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5年5期。

有清一代,中国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约章,其中晚清时期的不平等条约深刻影响了中国命运的走向,是学界瞩目的焦点。但回溯从康熙到咸丰朝的对外交涉之路便不难发现,前后既有一脉相承的政治理路,亦有因应不同时局而做出的改变。纵观清朝的议约历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与深思。例如,康熙年间清政府为什么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中俄议订的约章能否视为清朝前中期朝贡体系下的特例,它们与鸦片战争后的不平等条约存在什么关联与区别?“条约”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指的是地方官或朝廷派出巡察某项事务的官员发布的管理地方事宜的规则,它们在鸦片战争前被广泛颁布以推进地方立法,为什么会在晚清成为中国对外签署约章的专有名词?

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分析时人对约章形态的认知变化,具体包括名称、约束力与性质等。约章内容反映了近代列强从中国攫取的各种权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并延伸出一系列对约章概念和类型的认知,然其形态受到的关注较少。约章的形态和内容是一个整体的两部分,作为条款在某一时期的相应架构和载体,形态不仅呈现了约章的外观和属性,还是该时期中外关系特征的表现。约章形态的变化从康熙朝一直持续到光宣年间,就此而言,拓宽研究视野尤为重要。清朝前中期的中国对外交往,通常被国内外学者置于朝贡体系的模式下分析,册封与朝贡建立的等级制关系成为史实论述与阐释的起点,这种情形直到鸦片战争带来的冲击才发生改变,从而忽略了清政府自身进行的调整。中外双方的议订约章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本文注意到结盟宣誓的传统在康熙、雍正年间有所延续,又在与俄、英等国的交往中主动发生变化,最终使条约在道、咸两朝成为清政府对外达成的国家间协议,这和同时期西方treaty的发展存在趋同之处,表明约章形态在清朝的嬗变是管窥中外交往复杂性的关键线索。本文将充分利用汉、满、俄、英等多种史料,结合时代背景、清政府的议约实践和约章内容,详细考察清朝约章形态从康熙至咸丰朝的演变过程,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回应,并加深对清朝外交实践复杂性的认知。

一、中外议约的接轨:康熙年间的结盟宣誓

明朝中叶以后,荷兰等国的商人来到中国东南沿海,同时俄国势力向西伯利亚东部扩展。从17世纪中期开始,中国开始与荷兰、俄国等国家议约。当亚、欧两个不同区域的国家接触时,为何会同样使用议订约章这种交往规范?对此不能忽视中国与欧洲国家约章的发展情形。

盟誓在中国古代有着广泛应用,其中各政权之间的政治盟誓尤为重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会盟者要举行杀牲歃血的仪式祭祀神灵,誓书最后的诅辞为“有渝此盟,明神殛之”等语,依靠神灵对与盟者进行约束,严厉制裁背盟者。缔结盟约的惯例在历朝有所沿袭,多次出现在中国的内地中原王朝与少数民族政权的交往中,如北宋与辽达成的澶渊之盟,这些盟约实际上是各政权之间达成的政治协定。对前朝惯例有所继承,并受到萨满教影响,在清朝入关前,后金君臣也曾和蒙古各部、朝鲜进行结盟宣誓,并由个人间结盟发展为部落国家间的政治军事盟约,表现形式逐渐确定为文本协议。清朝建立后情况发生变化,皇帝不再对外进行会盟,崇德二年(1637)的《三田渡盟约》实际上是清廷颁给朝鲜的敕谕。简而言之,秦汉以降“盟约”一直存在,其名称与宣誓联系在一起,可见维持约章的约束力非常重要。不过在各朝的实践中,一些变化出现。向神灵杀牲祭祀与宣誓的仪式慢慢消失,反映出神灵约束不复存在,此时约束双方履行盟约主要依靠制裁、利益等现实因素。受到满人天灵信仰的影响,后金时期的杀牲与宣誓仪式仍然维持,然而伴随着清朝建立后汉礼的不断引入,祭仪也逐渐朝着象征化的方向发展。

在古代西方,希腊、罗马对外达成政治协定的形式表现为口头协议,约束力则来自于议约双方的宣誓。中世纪时期,文本协议逐渐出现,此时宣誓“在教堂福音、朝拜十字架、圣祭或圣髑等仪式中举行”。中世纪后期,treaty、convention、protocol等词语逐渐形成。其中treaty是从拉丁语tractātus、法语 treté依次转变而来,其含义也从“处理”到“讨论、谈判”,最终演变为名词性质的“条约”,可见与产生的过程联系紧密。宗教改革后,在对外议约的实践中,作为约束力的共同权威——教会法被摧毁后,宣誓批准逐渐被交换签署程序和文件封存程序所取代,“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纳入到实践中,只要是两国议订的条约就能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然直到17世纪末,宣誓的惯例仍在延续。不难发现,世界上不同区域的国家在达成协议方面存在着共通之处。

明清更替时期的中国人与荷兰官员、英国东印度公司签订约章。不过《海纪辑要》等中文史料中没有郑成功与荷兰总督揆一等人签约的记载,只有“揆一惧,乞降,许之”,也就是揆一等人在康熙元年(1662)向郑成功投降。而在兰文史料中,则提及中荷双方官员议订约章,随后“各按自己国家的方式宣誓之后,批准这条约”。总体来看,中方的议约与宣誓是从自身的惯例出发,不能证明他们应用西方国际法,当占据优势地位后,自然会将条款视为荷兰的“降表”。《台湾通商条约》等约章与之类似,这些文本内容在中文史料中没有记载,只存在于外国史料中,而且也很难证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机构得到本国政府的授权。简而言之,这些中外政治协定在荷兰人、英国人眼中可以视为treaty,但是在中方看来,只是对结盟宣誓惯例的运用。

结盟宣誓在清朝的对俄交往中同样存在,有必要对俄国的议约形式进行简要论述。受到混合文化与体制的影响,17世纪的俄国在外交方面拥有自己的特征,与英、法等西欧国家差异较大,不过在议约方面存在许多相似点。俄国外交官在谈判前会领取训令,为了维持约章的约束力,他们一样需要进行宣誓。从17世纪后期开始,俄国外交以西欧为蓝本进行改革,互换约章逐步取代了宣誓。康熙二十八年,清朝索额图等人与俄国全权代表戈洛文在尼布楚谈判,并达成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尼布楚条约》是后人的认知,当时清朝君臣的观感如何?

中俄协议共有满、俄、拉丁三种文本,其中拉丁文本是作准文本,满文本体现了清朝官员的认知。满文本首段指出中国索额图等人与俄罗斯国费要多罗(即戈洛文)明定边界,共有八项条款(hacin)。其中第七条强调“自会盟(acame gashūha)日起,逋逃者不得收纳,拿获送还”。索额图等人向清廷汇报此事,指出中俄官员议订条款后,“双方互换保证书,共相盟誓而定”。除满文条款和题本外,汉文史料《平定罗刹方略》等也有类似表述:

复宣谕皇上好生德意,于是费要多罗等及鄂罗斯国人众,皆欢呼诚服。遂出其地图,议明分界事宜,共相盟誓,永归和好。

可见清朝君臣将此次议约视为与俄国结盟宣誓后达成的盟约。

此次与盟主体是以索额图和戈洛文为首的中俄两国官员,和其他朝代(包括后金时期)以君主为主体的结盟宣誓存在差异。既然清朝皇帝没有对外结盟,就不会影响到他在朝贡体系中“天下共主”的地位。中俄官员谈判结束后,双方在约章上签字盖章,其中索额图等人在满文本与拉丁文本上加盖镇守黑龙江等处地方将军印,戈洛文在俄文本与拉丁文本上加盖全权代表的印信。索额图与戈洛文分别进行宣誓,关于具体细节,索额图仅仅用一句话陈述,而在耶稣会士张诚、徐日昇和戈洛文三方留下的史料中,存在着很大差异。每一方对于参与的事件都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记载,从而意味着这些史料都不是完全客观的。不过这些史料共同表明,中俄官员在宣誓后互换盟约文本。

17世纪末,西方有关约章的国际法还在缓慢发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张诚在日记中提及索额图等人“对于国际公法完全陌生,不懂得特命使节的性质可以使他的人身成为不可侵犯的”,并没有直接提及议约的国际法。《尼布楚条约》受到西方国际法的影响并不是徐日昇在日记中叙述的,而是来自于日记整理者美国学者塞比斯的分析。总之,对于《尼布楚条约》在清朝对外交往中的出现,固然要注意到西方国际法带来的影响,但不能忽略更为重要的因素,即清朝结盟宣誓的运用。从中方角度出发,宣誓是保证约章约束力的固有做法,并不意味着“使这个条约按照天主教的原则宣告成立”;而约章的签署、互换在中国历代多有运用,不能将其视为耶稣会士引进的国际惯例。虽然是初次会盟,但索额图等人发现双方存在一些共通的规范,所以顺利达成协议。就俄方而言,戈洛文是俄国政府任命的全权代表,议约结束后,他受命继续对外谈判,甚至主管俄国的外交机构。并且俄国政府将他们在康熙朝议订的中俄约章,与晚清时期的汇总到一起。种种迹象表明,在俄国君臣眼中,中俄《尼布楚条约》与同时期俄国和西方各国达成的条约并无差异。

在道光年间的魏源看来,康熙朝的对俄结盟宣誓是两国“盟聘”交往的开端。缔约程序、约束力来源等方面的趋同,使17世纪中国与俄国等国在议订约章方面实现接轨。

二、雍、乾两朝对俄议约时约束力来源的转变

伴随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西方约章在发生转变。对于中国而言,从雍正朝开始,苏禄、缅甸等国前来朝贡,清朝的朝贡体系越发扩大。在此期间,清朝与俄国的交往更加密切,结盟宣誓有所变化。

雍正四年(1726),俄国全权代表萨瓦率领使团来到中国,他们在京师与吏部尚书查弼纳等人议订十一款约章。然后萨瓦前往恰克图,先后和前任理藩院尚书隆科多、喀尔喀副将军策凌等人进行谈判,达成了《布连斯奇条约》。谈判结束后,策凌等人与萨瓦进行宣誓,一同向天叩拜。雍正帝指出,“尔等为大国之臣,却不分上下,辜负圣意,与俄罗斯一同叩拜,荒唐至极”,在上谕中对策凌等人进行了严厉申斥。由于现存的中俄文史料对该事件没有论述,只能对雍正帝不满的原因进行推断。直观来看,在“天朝观”的影响下,雍正帝认为上国之臣不应与俄国官员拜天。从深层次考虑,清朝入关后,满人祭礼受到汉人礼仪的影响,呈现出收缩之势,清朝大规模运用汉人礼仪来构建正统性,而一部分保存的满人礼仪维系着满人的自我认同。雍正帝否决清朝官员议约后的拜天,表明他意识到宣誓祭礼的作用减少,中俄约章不需要依靠神灵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天朝观影响下的雍正帝否定宣誓并不意味着清政府在议约方面秉持“怀柔远人”的态度,放弃约章中的利益,反而更加重视两国遵守约章的必要性。与宣誓相关的神灵约束消失后,清政府如何确保双方履行约章中的条款?首先是法理因素。策凌等人与萨瓦议订约章的第一款明确指出,“自议定之日始,两国遵守定约,惟以和好为重”,可见只要是两国官员正式议订的约章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是现实因素。既有研究指出,中俄双方都从约章中获益,清政府可以稳定北疆,以平定蒙古准噶尔部;俄国能够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清政府与俄国政府均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双方不敢私自违约。就此来看,利益和军事的影响是构成中俄约章约束力的现实因素。现实情况的变动容易导致违约的出现,由于不存在明显稳定的约束力,执行时的准则问题愈发重要,即各方的遵守和违反约章应该以何种文本为准则,约章文本的价值凸显出来。

雍正年间的作准文本仍是拉丁文本,此时清朝君臣重视不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边界谈判结束后,中俄官员开始互换约章。图理琛在雍正五年十二月上奏清廷,“萨瓦自京城带来之换文,其十一款内多有不符之处,是以不可互换”。策凌等人将议订的《布连斯奇条约》上奏清廷,与中俄官员在京师议订的十一款合在一起,即为《恰克图条约》。理藩院准备好满文本、拉丁文本的《恰克图条约》后,寄送给策凌。由于没有合格的翻译人员,策凌等人在互换约章时“不知道大使所写的内容是否和他们的条约相符”,因而将俄方递交的俄文本和拉丁文本约章送往京师,以确认无误。清朝官员的担忧不无道理,萨瓦交出两种文本约章中的“界标”均写为“界石”。策凌等人致力于维护中国权益,立即致函要求萨瓦进行修改。确保三种文本的约章都没有错误后,双方在次年五月进行互换。

在这一时期,中俄约章的性质也逐渐得到确认,体现出两国交往的一些特征。在朝贡体系中,清朝皇帝是天下共主,无论朝鲜、琉球等朝贡国,还是俄国,都需要承认这一事实,所以清政府对俄使觐见皇帝等外交礼仪做出诸多规定。不过与朝鲜等国不同,在军事实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中俄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局部平等的关系”,两国的往来文书就是如此。相较于其他国家和清朝具有君臣性质的表文—敕谕往来,从康熙朝后期开始,清朝理藩院已经成为收发对俄事务官方文书的窗口,与俄国的枢密院互为对应机构。中俄约章同样反映了这一情况。与康熙朝的中俄议约不同,萨瓦和使团秘书格拉祖诺夫在《恰克图条约》的俄文本与拉丁文本上签字,并加盖了俄国枢密院印信。清朝官员签订的满文本与拉丁文本约章上,最后加盖的则是理藩院的印信。这表明议约者是双方官员,而批准者则是枢密院与理藩院,由此可以将该约章视为中俄两个机构间达成的协定。一言以蔽之,伴随着中俄交往的加深,清政府致力于对文书、议约等方面进行规范,通过官员和机构间的对等往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两国的上下之分。

清朝约章形态的变化趋势在乾隆年间没有停止。从乾隆三十三年(1768)六月到九月,清朝库伦办事大臣瑚图灵阿、庆桂等人与俄国全权代表克罗波托夫达成《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乾隆五十七年正月,库伦办事大臣松筠等人与俄国伊尔库茨克总督纳格利议订《恰克图市约》。当深入探究中俄议约谈判的经过后,一些细节需要重视。

两次议约谈判结束后,中俄官员都不再进行宣誓,只是互换约章文本,从而肯定了双方议订的约章在法理上具有约束力,这与欧洲议约时发生的变化同步进行。二者的差异是,欧洲摆脱基督教神权的控制,王权成为最高的权威;清朝皇权则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交涉中更加重视实际利益。结合乾隆朝中俄议约的背景来看,18世纪中期平定蒙古准噶尔部后,清朝对俄交涉不再受到掣肘,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因而在《修改恰克图界约第十条》谈判时,乾隆帝在谕旨中表现出的态度颇为强硬。交涉结束后,瑚图灵阿等人出示满文本和蒙文本约章,与克罗波托夫交出的满文本、俄文本约章进行互换,这就使满文本约章成为作准文本,意味着中俄双方遵守或者违反约章都以满文本为依据。乾隆五十七年的《恰克图市约》延续了这一点。在此情况下,清朝官员不再根据天罚来约束俄方,而是从约章中的具体条款出发,要求俄国官员严格遵守。在约束力来源转变的情况下,满文本取代拉丁文本成为约章的基准,从而反映出清政府在乾隆年间议约时的主导性。

前文提及“盟约”之名与结盟宣誓联系在一起,既然不再宣誓,对俄约章的名称就有所改变。对于中俄两国议订的一些“条款(hacin)”,在瑚图灵阿等清朝官员的满文奏折,以及理藩院发给俄国枢密院的满文咨文中,他们全部称为“kooli”。相对应的是,瑚图灵阿等人与克罗波托夫谈判时,《清实录》中的汉文提及乾隆帝表示:“此次通商,特因俄罗斯恭顺诚切,一切遵奉章程,是以俯准所请。”松筠追述中俄交往,指出瑚图灵阿等人曾“凛遵训旨,会议章程”,而他自己也在清廷“妥为定拟章程”的谕旨下办事。满文中的“kooli”一词正是与时人眼中的汉文“章程”相对应,并且还是今人翻译编撰一些中俄关系史料时“条约”的来源。章程在清朝的运用非常频繁,几乎可以代指一切条规。当清朝官员使用这一普遍概念来指代中俄约章后,该文本自然与宣誓毫无关联。普通的名称有着特殊的含义,中俄官员议订的章程不仅对清朝官民具有约束力,而且要求俄方严格遵守。

在中俄交往外,还需要对结盟宣誓在清朝的不同运用有所了解。一方面在与蒙古部落的交往中呈现消亡趋势。长期以来,蒙古各部会围绕重大事件举行会盟,然后通过宣誓来保证约束力。康雍以降,伴随着清朝在蒙古统治的稳定和蒙古各旗游牧地的形成,这种因事会盟逐渐演变为固定数旗参与的定期会盟,这就使“会盟从一个政治制度过渡到一个行政建制”,意味着清朝盟旗制度的形成。清廷派遣官员参与会盟,并主持各部会议,由于清廷本身成为约束力来源,所以结盟宣誓也不再使用。另一方面,在清朝与浩罕的交往中仍可发现结盟宣誓的存在。道光十二年(1832)的双方议约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由此引发一些争论。本文注意到清朝扬威将军长龄等人上奏清廷时,提及“该伯克情愿抱经盟誓,具表请罪”。在清代的伊斯兰教习俗中,抱经盟誓仍是维持约束力的主要途径。浩罕提出请求,其伯克多次抱经盟誓,表示愿意通商纳贡后,清廷予以同意。由于这次议和是通过长龄与浩罕互相发送文书而完成的,不存在谈判和文本协议,所以实际上是长龄与浩罕伯克达成了盟约。

由此可见,在雍正、乾隆两朝与俄国交往的过程中,不仅约章的约束力转换为法理和现实因素,满文本成为作准文本,而且体现出中俄官员、机构之间的平行,使对外议约合法合理地存在于朝贡体系内。这表明在“中华世界秩序”中,清朝对外交往的实践会进行调整,将“天朝观”理念和维护实际利益结合在一起。在笔者看来,中俄议约并不是清朝前中期对外关系中的特例,而是预示着清朝解决现实问题的发展方向,只要出现与俄国类似的情况,清政府就能够议订章程。将视野拓宽,可以注意到清朝将俄国视为“互市国”,即双方只有经贸往来,不存在册封—朝贡的政治关系。而在俄国外,由于乾隆年间来华贸易的西方商人越来越多,清廷将英国、意大利等西方国家也视为互市国,实现了早期全球化与清朝“大一统”的接轨。由于清朝官员可以与互市国议订章程,当鸦片战争在道光年间爆发后,章程再次出现,不过很快迎来新的转变。

三、道、咸两朝国家间协议的达成

当瑚图灵阿等官员与俄方议订章程时,各省督抚和总兵为了在乡约、保甲等方面加强管治,在其辖区内颁布了很多地方条约。鸦片战争后,英、法等国侵略中国,中外交往情形发生巨大变化,带来的影响是此前存在于朝贡体系内的约章性质与名称出现新的转变。

(一)君主盖印与国家间协议

清朝前中期中俄官员议订章程时,通常在文本中加盖理藩院印信和枢密院印信,然后进行互换。然而理藩院并不负责处理涉英事务,更加重要的是英国议约官员在交涉时提出其他要求。在改变约章的盖印情形后,使其性质发生变化。

鸦片战争爆发前,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在发给全权代表远征军总司令懿律和全权代表驻华商务监督义律的训令中强调了武力侵华的必要性,要求他们同清朝全权大臣达成协议,这个协定必须获得清朝皇帝的批准。义律奉命行事,他在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六日发给清朝钦差大臣琦善的照会中强调双方在议约后会互换文本,尤其需要“奏请两国主上恩旨,盖宝允准照行”。考虑到中俄互换章程的先例,琦善予以接受,却对使用御宝表示为难。清朝御宝包括“皇帝之宝”“敕命之宝”等印玺,通常只对诏令文书使用,规定非常严格。琦善在回复照会中表示“贵国来此求请各款,亦只系贵国宰相之文,并无贵国王文书”,既然只是两国官员间的交往文书,所以“盖用印信,尽可作为凭据,断无请用御宝之理”,拒绝了他的要求。由于义律与琦善并未达成协议,琦善也没有将此情况上奏清廷。

全权代表璞鼎查来华谈判前同样收到了巴麦尊发来的训令。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初九日,耆英等人派遣四等侍卫咸龄、署江宁布政使黄恩彤与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处汉文秘书兼翻译官马儒翰谈判。根据璞鼎查的命令,马儒翰“仍求将条款奏明皇帝批准,钤加御宝”,然后互换约章文本。咸龄等人回复道“中国无此体制”,马儒翰态度强硬,毫不妥协。七月十二日,璞鼎查在发给耆英等人的照会中再次提出这一要求。此时中英议和已取得一定进展,耆英等人不希望在此问题上节外生枝,于是在奏片中强调“是该夷之意,专以御宝之准用与否为向背从违”,其目的是保障约章的约束力,“欲为一劳永逸杜绝后患之计”。为了防止英国决裂,他们建议清廷予以批准。道光帝虽然表示“可恶可恨之至”,却也表示理解,他指出“该夷不以汝等印信为凭,而以御宝为信,虽属可恶,尚不失尊崇之意”,因此“著准其钤盖”,同意了英国的要求。

耆英、伊里布和两江总督牛鉴奉旨行事,七月二十四日,他们与璞鼎查分别在四份约章上签字,并加盖关防印信。次年五月二十九日,耆英将加盖了“敕命之宝”的文本与璞鼎查出示的加盖英国国玺的文本进行互换,中英《南京条约》正式生效。对于清政府而言,这是首次在诏令文书外使用御宝。加盖“敕命之宝”后的中英约章成为两国君主间的文件,其性质相较于清朝前中期的中俄章程发生重大转变,成为中英两国达成的政治协议。

君主盖印很快扩展到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道光二十四年正月,美国总统委员与特命全权公使顾盛来到中国,与两广总督耆英议订了《望厦条约》。当美国总统在约章文本加盖国玺后,耆英与美国使者璧耳于次年十二月初十日在广州城外公所互换了约章。道光二十四年,法国全权代表拉萼尼来华议约,与耆英达成《虎门条约》。第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耆英发现拉萼尼交出的约本中“系有该国主印信”,于是将盖有“敕命之宝”的约章与之互换。从东南沿海到西北边疆,中俄两国的交往也受到影响。咸丰元年(1851)七月,伊犁将军奕山、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布彦泰与俄国官员签订了《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这是继乾隆年间中俄《恰克图市约》后再一次议订约章,仍然沿袭着理藩院与枢密院盖印的惯例。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俄国试图打破这一体制,不仅使枢密院的往来咨文机构变为了军机处,还要求清朝皇帝在中俄《天津条约》中使用御宝盖印,清廷予以接受。此后清朝对外签订的所有重大约章都需要由双方国家元首批准盖印,然后才能互换文本,这些约章的性质随之确定为中外国家间协议。

(二)中英约章名称的演变

约章性质的变化直接反映到名称之上,值得重视。巴麦尊要求义律同清朝全权大臣达成协议,为此列举了诸多条款。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义律在发给琦善的照会中指出:

现在本公使大臣,惟俟贵大臣,将此等节款结议,写作汉字英字约文一张,盖封贵大臣关防,及本公使大臣印书,以为盟约之始基。

可见义律将希望达成的中英约章视为“盟约”。在《巴麦尊外相致中国宰相书》中,也出现了类似表述。这些中文照会都是由马儒翰翻译的,他为什么会将treaty译为“盟约”?

马儒翰的父亲马礼逊在嘉庆年间编纂的《华英字典》是当时唯一出版的汉英字典,自然成为他翻译的参考标准。关于treaty,马礼逊在字典中解释道:“between two countries confirmed by an oath,两国盟约”,他还举例指出宋和金“两国往来誓书”等同于“two nations exchanged treaties which were sworn to”。可见马礼逊认为中国传统的结盟宣誓和西方的treaty存在着共通之处,所以将此翻译为盟约,而马儒翰有所沿袭。前文提及乾隆年间中俄议订的约章已从盟约演变为章程,这表明身处中国广东沿海的马礼逊对北部的交涉活动了解很少。

清政府对于义律发出的议订盟约照会没有表示异议,不过还是注重沿袭既有惯例,使用“章程”一词。这充分表明此时除俄国外,清朝也愿意与同为互市国的英国议订章程。随着中英战争与谈判的交替进行,“盟约”和“章程”都逐渐被“和约”取代。在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初十日发出的照会中,璞鼎查指出他希望与清朝官员“议立永久和好之约”。耆英等人与璞鼎查在七月二十四日签订了《南京条约》,文本的首段说明双方“欲以近来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沿袭了这一名称。约章称谓的转变与中英战和情形的变化相关,因而清朝君臣也表示认可。

耆英、伊里布、牛鉴三人在七月十二日的奏折中提及“为英夷请求各款,委员连日会议,业经粗定条约”。这是清朝官员首次将议订的约章称为“条约”。鸦片战争结束后,无论在奏折还是在发给英人的照会中,耆英等人使用“和约”的次数降低,“条约”的频率变高。受此影响,清廷和其他官员也开始运用这一概念,如道光帝在九月二十四日的上谕中要求耆英等人在议订的约章中进行添注,“所有条约及添注之处,均著另缮具奏”。

“条约”以前是各省督抚总兵颁布的地方法令,那么耆英等人为何以此指代与英国议订的约章?由于清朝君臣都未进行任何解释,笔者只能进行推断。首先是约章性质的改变。关于耆英等人首次提及“条约”的奏折,其内容正是请求道光帝在约章中加盖御宝。他们认为皇帝使用御宝后,将会使中英约章与雍乾年间的中俄约章性质不同,应该用一种其他类型的文书来加以区分。其次是条约的形态。方以智曾对条约进行考证,他认为条约是“条”和“禁约”两种含义的综合,“条”是分列条款、逐条陈述,“禁约”是禁止性规定,那么“条约”可以理解为分条列款的禁止性规定。陆寿名和韩讷强调“条约者,举每部之大纲而兼总条贯之文也。或谕之通都,或刊之策首”,指出条约规定的是大纲和基本问题。在时人眼中,相较于其他律令文件,条约的特征通常是多项条款并列的形式。以此为基础,中英缔结的和约在形式上和“条约”相符。最后是耆英等人的行为。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面对中外交往形势的剧烈变化,琦善将照会降格,耆英重启国书,都对其性质有所改变,以一种旧瓶装新酒的方式,使中西官员,乃至国家间往来顺利进行。耆英没有接触过西方国际法,皇亲出身的他同样不是正途出身。有学者指出这“使之在思考问题时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由于他的灵活处理,一系列文书之名自此发端,并一直延续下去。不难发现,耆英正是将适用于国内的条约延伸出对外交往的作用与价值。

既有研究提及此时清政府实施弥缝措施,在原有的边务体制上略加调整,试图将对外交往局限在东南沿海。考虑到条约此前指的是国内地方立法,清朝君臣使用该词是否同样有着将对外订约限制在地方之意?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改变鸦片战争失利反映出的武备废弛局面,在道光二十三年七月,杭州将军特依顺等人联衔上奏清廷,“连练兵章程,酌拟二十四条”。此前的练兵条约已然改变为练兵章程,显然这是清朝官员为了将条约含义专门化而进行的调整。如果需要将对外订约限制在沿海地方,就不会多此一举。

在中英交往外,其他国家同样开始使用“条约”。道光二十四年正月,顾盛来到中国后发出照会,希望能够与清朝官员“立定中华与本国永远公议和好各条约”,耆英等人认为他们仿照了英国的举动。同年拉萼尼与耆英进行谈判,“共计酌定条约三十五款”。当中俄官员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后,俄国枢密院在发给理藩院的咨文中,就称呼两国签订的约章为“通商条约”。此后在清朝所有类型的文书中,“条约”专门用来指代清朝与外国达成的协议,不再拥有其他含义。

条约出现伊始就与不平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廷认为法国外交官“名为议和,实则挟以兵要盟之见”。“要盟”在春秋战国时期指的是强迫签订的盟约,是不用遵守的。从传统理念出发,清朝君臣已充分认识到外国利用武力强迫中国签约的一面,也就是订约程序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约章形态变化后,“条约”不仅被清朝君臣用来专门指代中外约章,“盟约”“章程”也可以用作这一用途,此时他们几乎不存在区别。还要注意到,伴随着晚清时期中外交涉形势越发复杂,盟约还具有着其他含义,表现为“同盟之约”,在清末“多国外交”的局势下广泛运用。

中文的条约、章程、盟约等词拥有不同含义,同时不能忽略英文存在着treaty、convention、agreement等不同类型的约章。中英文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对应关系,是否影响到晚清时期的中外交涉?更加重要的是,晚清时期中外交往与外国强权共存,清朝各级官员与外国领事、公司达成多种协议,产生诸多复杂情形。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对此将另文详述。

四、结语

关于清朝前中期约章名称的演变过程,晚清时期的公法著作与法规有所见证。丁韪良在同治四年(1865)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中,介绍两国议约时使用的是“盟约”一词。丁韪良又在光绪三年(1877)、光绪五年和京师同文馆学生一同翻译了《公法便览》与《公法会通》。《公法便览》中虽然出现“条约”,但仍与盟约纠缠不清,不过《公法会通》中完全使用条约来指代中外约章。清朝法规中的调整较晚,乾隆朝颁布的《大清律例》中有文“凡钦奉教民敕谕”,“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光绪年间,沈家本对其进行修改,并予以说明:

此条系乾隆九年[1744]定例,应仍其旧……又“条约”二字,与国际交涉之条约字面无别,拟改为“教条规约”,以示区分。

在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改为“并将旧有一切教条规约”。无论在国家还是在地方层面,都不再使用“条约”来表达国内法。清季修律时,“条约”一词与中外国家间的协议完全等同,并在法律层面得到规定。

从不平等条约的内容出发,可以加深对晚清时期英、法等列强侵华过程的认知,并由此看到西方条约体系对清朝朝贡体系的冲击,以及清政府被迫学习西方,走上外交近代化的坎坷历程。结合前文来看,围绕着清朝名称、约束力、性质等约章形态变迁所展开的论述,则呈现出不同的面相,即清政府在清朝前中期虽然受到“天朝观”“华夷思想”等理念的影响,却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主动进行了许多调整。通过分析这一过程,有助于从两方面了解清政府在对外交往实践中的复杂性。

首先是清朝前中期与俄国的议约。由于缔约程序、约束力来源等方面的趋同,通过结盟宣誓,17世纪的中俄双方在议约方面实现接轨。受到天朝观的影响,雍正帝否定了中俄议约后的宣誓,却更加注重法理和现实因素对两国的约束。当满文本成为基准后,清朝官员可以在交涉时依据该文本充分维护自身的利益。清朝皇帝虽然是天下共主,但两国的官员、机构在中俄议约时是对等的。在长期的对俄议约实践中,清朝君臣的边界理念得以出现和发展,对于修订章程的时机、对外章程与国内法规的区别也拥有一定的认知。简而言之,在宗藩名分秩序下,清朝对外交往实践具有丰富的多样性。

其次是鸦片战争后的因应和调整。清政府起初以对俄交往的方式应对英国,英国外交官提出了君主盖印要求。随后道光帝使用御宝在事实上改变了清朝约章的性质,开始体现出国与国之间的一些对等。顺应这一变化趋势,耆英将中英约章改称为“条约”。清朝君臣此时虽存在一些华夷思想,却也认识到中外形势发生变化,对于英、法等国的观感开始发生变化,将其置于朝贡体制之外。在频繁议约后,清朝君臣对英、美等国的新定位逐渐形成,由于其共性在于“中外两国大臣公订约章,盖印画押”,因而视为“有约之国”。不仅包括曾国藩、左宗棠等官员,甚至连清廷也逐渐认识到这些有约国非中国属国,而是“均敌之国”,英国等“敌国”在政治关系上与中国互相对等。

晚清时期的中外交往发生巨大变化,长期以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在费正清等学者倒放电影、以今观古的视角下,清朝前中期是停滞的,然而这种阐述难以反映出清朝对外交往的全貌。结合前文的分析来看,晚清时期外交机制与理念的转变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清朝前中期存在丰富多样的面相,与晚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无法割断的联系,不容忽视。回顾近代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的传统历史文化和具体国情,以及主动进行的调整都是不能被忽视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现代化在中国落实的重要基础,同时有助于走出近代中国现代化等于全盘西化的误区。从顺时而观的视角出发,注重利用多方文献,综合考虑清代对外交往中的各项因素及其发生的变化,将会加深对清史、中国近代史复杂性与多样性的认知。

(本文曾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第十三届青年学者论坛、“出使专对:近代中外关系与交涉文书”工作坊、第七届全国青年史学工作者学术会议进行报告,感谢与会专家的指导,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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