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永乐:全球史视野与中国问题意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8 次 更新时间:2019-09-3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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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  


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专门教育的先行者,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探索。2018年秋季,新学年伊始,北大法学院隆重推出“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学院邀请面向新生开设的六门必修课的授课教师,利用开学第一周的授课时间,开讲相关课程的“法学第一课”,就如何进入法学之门,学习相关课程提供方法论上的入门指引。2019年春季,讲座继续举行。自2019年秋季起,入门讲座系列扩展到法学各门课程的第一课。


在授课形式上,将第一堂课由内部封闭授课,打造为开放式讲座,面向全院学生乃至全社会开放,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在授课内容上,不同于第一节课,仅仅简单介绍本学期课程和进度安排,而是对相关法学专业的学科概况和学习方法,做一整体、全面的讲述和阐释,切实在方法论上引导法学新生入门。


北大法学院希望通过“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同时对外展示北大法学院的优秀师资,并承担起北大法学教育的社会责任。


2019年9月11日下午3:10,北大“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第十七讲“重思西方法律思想史:全球史视野与中国问题意识”拉开序幕。本场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主持。


章永乐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公法与政治理论,西方政治与法律思想史,中国近代宪法史与思想史,古希腊罗马历史编纂学。来自北京大学及周边高校的听众近百人聆听了讲座。


讲座一开始,阎天老师简要介绍了章老师的学术背景与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研究的特点,阐明了章老师在做法律思想史研究之时所试图做出的沟通西方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努力。随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正式开始。


章老师在讲座中指出,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一种传授方式是以法院为中心,探讨西方司法理念的历史变迁,但这并不是本课准备采用的方式,因为那样一种讲法,已经将“法律”收缩到一种非常狭窄的含义上来了。但本课希望直面“法律”含义的多样性,探讨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政治共同体形态如何产生不同的“法律”观念,思考“法律”在不同人群的身份认同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本课的探讨,将强调跨国乃至于跨文明的视角——“西方”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了诸多民族国家的文明概念,这一身份认同并非不言自明,而是在诸多异质性力量的历史性互动之中形成的。


讲座的主体内容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法”、“法律”在西方与中国历史语境下的概念含义;


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何谓西方,何谓西方思想史;


第三部分大致以时间的顺序梳理本学期课程的主体内容。


何谓“法”


(一)解读《法律像爱情》


在第一部分,章老师带领大家诵读了美国诗人奥登(W. H. Auden)的诗作《法律像爱情》(Law, Like Love),指出这首诗触及了西方思想传统中多种不同的法律观与法律理论问题,比如将“法”理解为自然法则,神启示的真理,世俗主权者的命令,法官的解释,日常生活的秩序,群体潜藏的缔造秩序的力量,等等,也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法律观的表达。在全诗最后,奥登将法律比作爱情,人们既难以离开它,但又无法看清它的真实面目。


章老师指出,这门的学习任务,就是理解奥登所触及到的种种法律观的含义。本课程最后又会回到奥登的这首诗,检验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是否上了一个层次。


(二)“法”字的概念及其传统


章老师指出,我们当代的法学院所研究的实证法,对应的只是诸种“法”概念中的一种。但历史上各大文明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中国的法律史家会争论“灋” 这一古字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中国人对于“法”的理解,还受到了从古印度传来的佛教的影响。梵语中的“Dharma”,指称一切能够保持自性的事物,在中国被翻译为“法”。而根据这个界定,世界万物凡能保持自性者,无不可以称为“法”,这甚至比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法”解释为“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这一宽泛理解更为广泛。


章老师进而剖析了几种西方语言中的“法”的含义:希腊语中的Ν?μο? ,Θ?μι? ,θεσμ??与 ψ?φισμα,拉丁语中的ius与lex, 英语中的law, 法语中的droit,德语中的recht,等等。他重点探讨了中世纪天主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如何用“法律”的概念来把握人与其所镶嵌的宇宙与人类社会的种种关系。托马斯设想,上帝作为宇宙的总设计师,心中有一张设计图,这张设计图包罗万法,被称为“永恒法”。


而理性动物通过自己的理性分参了“永恒法”,由此产生的是“自然法”,它是上帝所创造的自然本身所遵循的法则,无论是基督徒和异教徒,都能够尝试通过自己的理性来把握;而人们从自然法的一般法则推断出的特殊安排,则是“人法”, “人法”又包含了调整政治共同体内部关系的“市民法”,以及调整共同体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但作为神学家,阿奎那认为要获得灵魂的得救,还需要遵循上帝所启示的“神法”,而这首先依赖于启示而非理性。


如此,人不仅在生前,甚至在死后,方方面面都受到某种“法”的管辖。天主教神学家为何会形成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呢?为何古希腊与罗马的异教思想家,以及近代世俗国家的法学家,只会去论述这个大全结构中的部分内容,而不接受其余的部分呢?两千多年来,西方到底发生了什么?那些思想的断裂,又是如何被抹平或掩饰,从而不影响文明认同的呢?


何谓西方?何谓思想史?


(一)何谓历史?


章老师借用德国哲学家尼采的《历史的用途与滥用》指出,历史是记忆和遗忘的结果,由于人的记忆力和意义结构的有限性,我们只有通过遗忘许多东西,才能记住一些东西。尼采指出,就历史与人生的关系而言,有三种不同的历史写法:纪念碑式的历史,好古的历史,以及批判的历史。纪念碑式的历史致力于为行动者提供行动的激励与参照,行动者会从当下和未来的需要出发,为自己“发明”一个过去;好古的历史并非为了朝向未来的积极行动,而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保守与虔敬心理;批判的历史也是为了行动,但与纪念碑式的历史不同,它服务于那些在历史记忆的压迫下感到痛苦的人,通过对过去的批判,帮助它们卸掉历史的包袱,获得解放,


(二)何谓西方?


章老师指出,“西方”认同的建构,是一个被冲突与对抗推动的“认异”的过程。希波战争促成了泛希腊认同的成熟,以及希腊人对于自己的城邦生活方式与东方帝国之间差异的认识。而从阿拉伯帝国的崛起到奥斯曼帝国衰退,欧洲基督教世界曾经有一千多年生活在对穆斯林与东方游牧民族入侵的恐惧之中,哪怕存在阿拉伯文明对于欧洲的种种精神反哺,冲突与对抗产生出了种种“纪念碑式的历史”,产生出了一个与“专制主义的东方”对抗的“西方”的自我形象。


而在所谓“专制主义的东方”,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被认为形同主奴关系,君主不按照法律统治,臣民充满奴性,没有自主的能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这种话语的一个典型样本。


章老师接着探讨了中国的形象在近代西方的变迁。在孟德斯鸠所生活的18世纪启蒙时代,欧洲宗教战争的风险仍未完全消除,有许多一流思想家对中国充满仰慕,并对自身文明实践了一种“批判的历史”,认为欧洲因宗教迷信而分裂,而中国却很早就处于理性的立法原则统治之下,欧洲应该向中国取经。


然而随着欧洲自身的力量的上升,尤其是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获得了更大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一种“纪念碑式的历史”主导了十九世纪的西方历史论述,这种论述将西方自身的历史描绘成“从一个胜利走向下一个胜利”的过程,而中国则被视为“半文明国家”,在国际法上不配享有完整的主权,这种论述认为,由于中国的法律落后,列强在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是正当的。


而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则逐渐兴起“批判的历史” ——以西方的“纪念碑式的历史”为工具,将自身的诸多文明传统视为重负,呼吁放下祖先的荣光,摒除虚文,轻装前行。这种“批判的历史”,也使得20世纪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政治社会革命成为可能。


章永乐老师指出,19世纪以来中国“批判的历史”之传统影响至今,它让我们在一些方面保持谦虚谨慎,但它所借助的西方自身的“纪念碑式的历史”,却经常具有过多的神话的因素,有可能阻碍当代人首创精神的发挥。因而,章永乐老师主张,对于西方的种种“纪念碑式的历史”(比如“辉格党历史”),不能搬来就用,而应当从尼采关于历史与人生关系的原理出发,考察种种历史话语、理论话语是在什么样的权力关系之下,为了什么样的实践需要而被生产出来的,从而掌握其限度所在。


课程内容及其授课方式概述


章老师按时间顺序给同学们梳理了本学期课程的主要内容。


第一讲为概述。


第二讲从希罗多德、索福克勒斯与亚里士多德切入,重点探讨“城邦”(polis)的基本特征,以及古希腊人的法律观与德性观、幸福观之间的关系;


第三讲从修昔底德与柏拉图切入,探讨古希腊的政制/宪制思想;


第四讲集中于柏拉图《理想国》,探讨正义观念与城邦的限度;


第五讲从西塞罗的论述切入,理解罗马共和制以及对于广袤土地的帝国统治;


第六讲则以天主教会为主轴,探讨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变迁;


第7-8讲从马基雅维利切入探讨文艺复兴法律思想;


第9-10讲探讨英国内战与霍布斯《利维坦》对于法律观的创新;


第11讲从洛克《政府论》下篇切入,重点探讨其财产权理论与英国革命以及英国殖民主义之间的关系;


第12讲则探讨英国的普通法思维方式;


第13-14讲探讨卢梭如何基于一种独特的时间观与自然观,提出自己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讲则聚焦于托克维尔对于法国革命、美国革命以及两国法制状况的比较研究,侧重探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及其制度表现形态。


章老师强调,理解思想,要把握其历史情境,本课对于历史情境的处理,尤其重视“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和“政治共同体的内部权力结构”这两个基本维度。


就前者而言,欧洲历史上存在一系列不同的政治单位形态:古希腊有紧凑内聚的城邦(polis)与松散的部族(ethnos)两种政治单位;古罗马则从紧凑内聚的城邦发展为广土众民、以不同的法治理不同的人的帝国;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从法兰克王国的查理曼大帝到神圣罗马帝国,都宣传继承了罗马帝国的法统,然而“帝国”的形式之下,存在着的是千差万别的地方单位,极为碎片化的权威结构,交叉重叠的管辖权。随着神圣罗马帝国与天主教廷的削弱,一系列王国崛起为领土型国家(territorial state),进而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演化为民族国家(nation state),但是许多列强在本土推进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的同时,却又在海外建立了庞大的殖民帝国,从而使其政治共同体形态出现了国家(state)与帝国(empire)的二重性。


“政治共同体的内部权力结构”这一维度对应的是政体的分类:是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统治服务于谁的利益?是否有可能将不同的政体类型混合起来?哪种政体更有利于应对共同体所面临的外部挑战?“混合政体”思想在近代又如何演化出“权力分立”的思想?所有这些问题,都将落实为对一系列思想家、文本与事件的探讨。


本课的讲授方式,将强调:(1)尽可能地进入古人自身的话语体系,并尝试从他们的眼光来评判我们今天的生活方式与法律体系;(2)重视把握不同时代秩序构成要素之间的差异与断裂,进而理解理论家如何在话语建构时抹平这些差异与断裂;(3)重视跨国乃至全球的关联与互动。


何谓“跨国乃至全球的关联与互动”呢?


章老师举了一个例子:北美革命,不仅涉及到北美殖民者与其伦敦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还需要考察北美殖民者在大英帝国与法兰西帝国、西班牙帝国在美洲霸权争夺之中的位置,考察他们和印第安人之间的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1773年底波士顿爆发倾茶事件,被倒掉的茶叶,大部分是中国的武夷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广州“十三行”运来的。于是,中国与大英帝国的贸易,也成为北美革命中的一个因素。有人开玩笑说,美国的国父是中国“茶神”陆羽。掌握了这些关联和互动之后,我们在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关于美国宪法的设计之时,是否可以有一个不同的视野呢?


撰稿:林玉萍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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