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后冷战时期单极国际秩序的衰变,国际上已有不少学者主张参考19世纪的“欧洲协调”机制,重建全球性的“大国协调”机制。然而,作为半殖民地的近代中国作为殖民帝国“大国协调”客体的历史经历,尚未获得充分总结。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列强不断在中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相互之间形成了临时的利益连带关系,进而发展出了驻京公使团会议、“条约网络”与银行团等协调机制。在一战前夕,即便欧洲内部冲突加剧,六大列强在中国仍然通过“大国协调”塑造了辛亥革命的结果,直到一战的爆发带来战前协调机制的衰落。日本利用了一战的时势,在华权势迅速增长。一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局部重建了协调机制,然而其内部具有极大的结构性矛盾,英法美等列强未能及时阻止日本侵华步调。然而,殖民帝国之间“大国协调”的破裂,也使得中国成为全球殖民秩序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中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旧邦新造”准备了基础条件。以近代中国“大国协调”经历为参照,如何避免历史上旧式“大国协调”阴暗面的重演,将是中国推进当代“大国协调”机制之时需要深入思考的主题。
一、引言
围绕着如何维系国际体系的稳定性这一问题,近代欧洲历史产生了“均势”(或“势力均衡”,balance of power)与“大国协调”(concert of powers) 两种重要的机制。“均势”基于一种力学的原理:当一方力量变得过大的时候,感觉受到威胁的他方将采取行动,增强己方的力量,或削弱对方的力量。然而“均势”仍然依赖于当事国之间的疑惧与自力救济,难以排除因为恐惧“失衡”而发动“先发制人”攻击的情形。18世纪欧洲的“均势”最终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后的拿破仑战争中覆灭。
正是在“均势”的不足之处,“大国协调”浮出水面。“大国协调”的观念源于“欧洲协调”(Concert of Europe)的观念。在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共同打败拿破仑的欧洲旧王朝列强创制了一个新的国际体系,“欧洲协调”是这个国际体系比较突出的特征,它最初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旧王朝与世袭贵族的统治。由于王朝国家相互疑惧的“均势”战略有可能为共和革命提供机会,“欧洲协调”的倡导者希望通过主动的协商,化解或控制彼此之间的冲突,从而扼杀一切类似法国大革命的革命苗头。为此,各王朝国家的决策者要经常召开会议(规格较高的Congress或规格较低的Conference),通过协商,降低彼此之间的冲突。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公开或者秘密的外交磋商渠道。维也纳会议后不久,形成了英、俄、法、普、奥“五强共治”(Pentarchy)的结构。当然,当迫在眉睫的共同威胁减弱,列强“事先协商”的动力就日益减退,经常发生的是在出现初步的冲突之后进行事后的协商,从而控制冲突的规模。在19世纪上半叶,列强之间尽管有一些小规模冲突,但还是通过协调,镇压了西班牙的自由主义革命,解决了比利时独立问题,平息了1848年革命,维持了传统王朝在欧洲国际体系中的主导地位。19世纪的“欧洲协调”体系从意识形态上说,是相当保守的。但它形成的协调机制却为欧洲国际法的蓬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条件,使得过去经常引发争议的王朝继承争议得以通过多边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仲裁机制得以建立、本土战争的规模得到控制、许多跨国基础设施(如电报)的标准得到统一、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维也纳体系下的“大国协调”,可谓一战后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与二战后联合国(United Nations)的先声。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全球再次面临着“失序”的风险。面对美国单极霸权衰退所造成的不确定状态,许多研究者又纷纷将目光投向19世纪的“欧洲协调”观念与实践,寻求建立全球范围内的“21世纪大国协调”。如《外交政策》杂志于2021年3月刊登理查德·哈斯(Richard Haass)与查尔斯·库普钱(Charles A. Kupchan)署名文章,提出应模仿19世纪欧洲的“五强共治”,由美国、中国、欧盟、印度、日本与俄罗斯组成新的大国俱乐部,对未来全球秩序进行协调;2017年,劳特里奇出版社出版了《大国多边主义与战争的防止:辩论21世纪大国协调》(Great Power Multilateralism and the Prevention of War: Debating a 21st Century Concert of Powers),收录了一系列论文,讨论将19世纪大国协调模型运用到21世纪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位主编哈拉尔德·米勒(Harald Müller)与卡斯滕·劳赫(Carsten Rauch)来自德国法兰克福和平研究所,该著作是该研究所承担的“后大西洋时代:21世纪大国协调机制”的成果,该所在此前也已经发表了一些研究报告。中国学者庞中英是这一课题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同年发布的美国智库兰德公司研究报告《欧洲协调与今天的大国治理》(The Concert of Europe and Great-Power Governance Today)事实上也是德国法兰克福和平研究所课题组成员的作品。这些研究大多具有很强的现实主义(realism)的色彩,部分具有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倾向,相信国际秩序的无政府状态可以通过主观的“大国协调”努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补救,但同时怀疑自由制度主义推动的国际制度改革有可能导致加强单边主义的结果。各种“21世纪大国协调”的“大国”名单基本上都会将中国纳入。然而,这些“大国协调”的方案对中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中国又可以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呢?
回答这样的问题,需要对“大国协调”的历史与当代国际体系作全面与深入的研究。本文尝试从近代中国作为“大国协调”客体的切身经历,思考“大国协调”的局限性。这一工作与上述国际学者所进行的工作恰成平行关系?如果他们的侧重点在于探讨列强之间的“协调”,本文的侧重点则在于以近代中国为例,描述列强“协调”之下的弱国的切身体验,探讨在什么情况之下弱国会寻求“大国协调”,以及在什么情况之下、采用何种手段避免“大国协调”的发生,而这往往是从“大国协调”的主体的角度切入难以看清楚的。而更重要的理由是,中国是全球少有的通过“旧邦新造”,摆脱“大国协调”的客体地位,甚至被当代论者列入“21世纪大国协调”主体的国家。回顾中国作为“大国协调”客体的经历,有助于说明当代中国对于“大国协调”所基于的原则依据的敏感性。具体而言,19世纪“欧洲协调”固然维持了欧洲内部的稳定,但这恰恰为欧洲列强对广大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统治与压迫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在20世纪,恰恰是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协调”的破裂,使得“帝国主义链条”出现“薄弱环节”,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广大殖民地与半殖民地掀起寻求民族独立的运动,并最终在二战结束后,重塑了国际体系。对于亲身经历这一过程的中国而言,“大国协调”方案所要捍卫和推进的秩序原则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可谓举足轻重。
如前所述,国际学界对于19世纪“欧洲协调”的讨论已经汗牛充栋,国内国际关系学界对于19世纪“欧洲协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大国协调”机制的研究也正在增加,但将“大国协调”与中国近代历史经验关联在一起的研究,仍属凤毛麟角。英国历史学家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曾在2016年的北京大学演讲中,将八国联军侵华与“大国协调”关联在一起,视之为维也纳体系的最后一次“大国协调”,其演讲收入笔者参与主编的《大国协调及其反抗者》一书。在一个后续研究中,笔者对安德森教授的判断提出异议,主张将1911?1912年辛亥革命过程中列强的“大国协调”视为维也纳体系全面崩溃之前的最后一次“大国协调”。同时,笔者将一战之后列强重建大国协调的失败,视为中国革命的重要条件。在《万国竞争:康有为与维也纳体系的衰变》中,笔者阐述了康有为以“均势”来破解列强的“大国协调”的思想。马建标、刘畅的《“公约主义者”的悲剧:马慕瑞与华盛顿体系的兴衰》则是对华盛顿体系下列强在华“大国协调”的出色研究。但学界至今尚无系统梳理近代中国的“大国协调”历史经验的作品。本文尝试在以往研究文献的基础之上,就“大国协调”与近代中国之间的关系展开更为系统的论述,从而为国内学界同仁回应国际学界关于“21世纪大国协调”之讨论提供一个必要的参考。
二、晚清中国与“大国协调”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加入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体系。同时代欧洲运行的正是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所造就的“欧洲协调”体系。但列强在中国的“大国协调”,很难说是“欧洲协调”在空间上的简单扩展,而是出现了诸多的新特点:
其一,不同于“欧洲协调”,列强在中国进行的“大国协调”,是诸殖民帝国对半殖民地的“大国协调”。根据近代欧洲逐渐形成并在19世纪达到巅峰的“文明等级论”,只有“文明国家”(civilized state)组成的“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内部才能实行完整的主权平等的国际法,中国、土耳其、日本、波斯等具有国家组织、但不属于西方文明的国家被视为“半文明”(semi-civilized)国家,而诸多国家组织发育不完整的原住民部落则被归入“野蛮”(savage)等级。殖民宗主国相互之间的“大国协调”被其理解为所谓“文明世界”内部的协调,受到完整的国际法规则的约束;但所谓“文明世界”之外的殖民地与半殖民地不具备按照完整的国际法规则与列强平等交往的资格。列强共同维持“文明等级论”的神话,将殖民主义包装成为“文明教化”(mission civilisatrice)的使命,并给所谓“半文明国家”制造出这样的幻觉:通过模仿西方的改革可以提升自身的文明程度,最终获得与列强平等的国际地位。
其二,列强在中国进行的“大国协调”,其参与者比“欧洲协调”更具区域多样性,尤其是包含了美国与日本两个非欧洲的列强。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协调”核心是英、俄、普、奥、法的“五强共治”(Pentarchy)。但在1866年普奥战争与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新生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成为中欧的核心强国。在欧洲之外,美国在1823年提出了排斥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的“门罗主义”,尤其反对欧洲君主制国家改变美洲共和国的政体,英国专注于在拉丁美洲经营其“非正式帝国”(informal empire),这些因素导致“欧洲协调”体系长期以来难以覆盖美洲事务。在内战之后,美国加速崛起,在19世纪末巩固美洲区域霸权地位,并在1898年美西战争中击败西班牙,在亚洲取得了菲律宾。而日本经历明治维新,在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中打败中国。日、美两国参与了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以及1901年清政府与十一国签订的《辛丑条约》。在1904?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日本被西方列强承认为“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于是在华协调的顶级列强,稳定为英、俄、德、法、美、日六强。随着日美两国在华影响力的日益增长,列强对华协调机制的欧洲色彩进一步遭到稀释。
在其他区域并没有出现与此类似的欧洲、美洲与亚洲列强在某个特定国家事务上的协调。比如说,在欧洲,欧洲列强虽然有很多协调行为,但美国因为“门罗主义”对欧洲本土事务保持距离,而新崛起的日本在欧洲本土仍缺乏切身相关的利益。1898年,英、法、奥、德、俄等国组成国际金融委员会,对希腊财政收支实行监督,但美国与日本没有参加这一协调。在中亚与西亚,与中国同属半殖民地的波斯处于英、俄的“大博弈”之下,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境内竞逐的主要是欧洲列强,但日本与美国缺乏实质性的介入;在非洲,欧洲列强一度激烈竞逐,以至于1884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召集柏林会议予以协调,但美国除了对回迁非洲的美国黑人建立的利比里亚(Liberia)有特殊关注,对非洲事务介入极其有限,日本在非洲更是缺乏介入的动机。只有在中国,英、法、俄、日、德都获得了势力范围,而美国尽管没有在华获得与其他列强类似的势力范围,却渴望在中国市场获益。19世纪末20世纪初,唯一能够让六强同时魂牵梦绕的地理空间,就是中国。
其三,如果说在“欧洲协调”体系里,俄、普、奥三个奉行王朝正统主义的国家组成的“神圣同盟”曾经起到原则引领作用,在华“大国协调”的倡导者则主要是英国与美国两个政体原则迥异的列强。英国最早用炮舰打开中国国门,对于中国保持为统一市场具有既得利益。而美国在19世纪未能在中国获得“势力范围”,同时又急于向中国输出商品与资本。尤其在19世纪90年代以来,日、俄两个邻近中国的列强表现出了强烈的在华进取心,对英国的既得利益和美国的预期利益产生冲击。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英国面临德国的挑战,又在非洲经历了代价惨重的布尔战争,其对华政策倾向于保守现状,防止日、俄两个邻近中国的列强通过“瓜分中国”侵蚀其势力范围。美国于1898年赢得美西战争,获得了菲律宾作为在亚洲扩张的根据地,在1899年与1900年两次提出“门户开放”照会,要求其他列强保持中国领土和行政完整,为美国商品与资本提供均等的准入机会。在20世纪初,英美两国还试图以日本来牵制俄国,在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投资日本一方。而在它们发现日本在华实力不断膨胀的时候,也采取了某些平衡措施。
其四,西方列强在华的“大国协调”与它们在欧洲事务上的立场并不必然保持同步。比如说,1853?1856年的克里米亚战争并未导致英法与沙俄在对华政策上截然敌对。不仅如此,欧洲内部冲突的加剧,甚至有可能反而导致列强在华保持谨慎。在19世纪的欧洲本土,随着王朝正统主义原则与民族国家原则的此消彼长,相互联姻的欧洲各国君主纷纷将自己装扮成为所统治的民族的代表;1871年德国统一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欧的地缘政治环境,列强之间的协调性正在减退,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强。但在中国这个规模巨大的半殖民地,欧洲列强相互之间的冲突强度远弱于其在欧洲本土的冲突强度,并能够接受与美、日两个非欧洲列强参与协调。在一战前夕,当欧美列强在欧洲的冲突加剧的时候,随着其在中国资源投入减少,外交政策上反而变得更加谨慎,小心翼翼地防止中国成为新的战争策源地。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的列强“大国协调”尤其体现了这一态势。
在列强侵华的过程中,清王朝做出了很多努力,试图保持朝贡体系以及中国自身的完整性。一种常见的策略,就是“以夷制夷”?这在冷战时期“均势”战略的理论家和操盘手亨利·基辛格看来,实质上遵循了一种“均势”的原理。在基辛格看来,魏源早在1843年刊行的《海国图志·筹海篇》中就提出了符合欧洲“均势”原理的主张:“与其使英夷德之以广其党羽,曷若自我德之以收其指臂。”魏源认为,与其让英国“德色”,即通过散发从中国获得的利益,获得列强感激,从而增强其党羽力量,还不如由我方来“德色”,主动将利益分配给列强,从而使其相互牵制。这一“均势”战略规划的着眼点在于利用列强相互牵制赢得时机,从而推进内部改革,“师夷长技以制夷”。然而清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缺乏改革动力,甚至在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缺乏深入理解的条件下,就向列强广泛授予片面最惠国待遇,实际上为列强在华建立“大国协调”关系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共同利益基础,从而使得“均势”战略落空。
“以夷制夷”是中原王朝古老的驭边之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就曾故意让美国商人接收原来给英国商人的生意,并允许美国商人继续在广州经商,意在让美国来牵制英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钦差大臣耆英上奏道光皇帝,认为仅以广州作为对外贸易口岸已无法回应时势,不如开放五口通商,将外国人的势力分散到五个口岸,即便于朝廷驾驭,也可以使其他国家与英国相互竞争,从而收到“以夷制夷”的效果。伊里布所上的另一道奏折对耆英的主张作出响应。道光皇帝最终接受“五口通商”。然而,英国在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设计了“片面最惠国家待遇”。1843年签订的《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第八条规定:“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国商人一体赴福州等四港口贸易,英国毫无靳惜。”英方在这一条款后加入一个“但书”:“但各国既与英国无异,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许英人一体均沾,以示平允。”这实际上就是片面最惠国待遇。耆英在这条“但书”后又加了一段“但书”:“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借有此条,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但这段“但书”文义模糊,难以起到限制“片面最惠国待遇”的作用。
1843年,美国派出以顾盛(Caleb Cushing)为特使的外交使团赴华,要求直接进入北京面见皇帝,而清朝官员更为看重如何阻止美国使团不合朝贡礼仪的行为,在谈判过程中以其他利益来交换。中美双方最后达成《中美五口通商章程》(即《望厦条约》),其第二条规定:“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就这样,美国没有耗费多少资源,就成为继英国之后第二个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而《望厦条约》也因其法律技术上的精巧,成为之后许多类似条约的范本。不久,法国(1844年)、瑞典?挪威(1847年)、俄国(1858年)、丹麦(1863年)、西班牙(1864年)、比利时(1865年)等国纷至沓来,从中国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甚至尚未形成统一国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关税同盟各邦与自治城市也于1861年从中国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随着时间的推移,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也从商业领域扩大到政治事项。这种片面最惠国待遇使得各国在面对清政府的时候有了共同的利益:只要一个国家从清政府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他国家就能“一体均沾”,这使得它们更有动力相互串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这导致清政府的“羁縻”或“以夷制夷”很难起到实际作用。
列强在华的协调行为很快出现。在太平天国起义爆发之后,列强最初持观望状态,宣称“中立”“不干涉”。1853年,英国照会美、法、俄三国,向清廷提出“修约”要求,要求清政府同意列强“广泛进入中华帝国的内地”“扬子江的自由通航”“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以及公使驻京等条件。1853年至1854年,英国公使文翰、法国公使布尔布隆及美国公使麦莲等西方外交官员打着“中立”“友好”的旗帜,到天京“访问”。在1854年天津谈判中,英法威胁清廷,如果不满足要求,它们将与太平天国谈判。但清政府并没有满足列强的要求。在1853?1854年,为了保护自己的殖民利益,英、法、美三国主动协助清军,镇压了上海小刀会和广州天地会起义。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结束,英法两国得以从欧洲抽调资源回应中国局势,而沙俄新败后转向中亚与远东,寻求补偿,美国则积极向外扩张,勾结英、法。在此背景之下,爆发了1856?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联军占领北京。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的1858年4月中旬,美国公使列卫廉(William Bradford Reed)与英法俄等国公使共同北上,联合向清政府提出包括公使驻京在内的种种要求,清政府则希望美国公使从中调停中英、中法冲突,甚至采取笼络美俄两国以制衡英法两国的“以夷制夷”的策略。4月15日,两广总督何桂清上奏称,俄国致军机处的照会,附在美国的照会之内,而未附入英国照会,可见“英、美之不相能,俄欲舍英而就美,已有明证”,并建议清廷对四国的交涉中,“设法离间,以夷制夷,使之互相携贰,渐行削弱”。何桂清所奏得到咸丰皇帝的肯定。然而在后续交涉中,俄国不仅没有发挥实质牵制英法的作用,反而趁火打劫,提出了比英法更贪得无厌的领土诉求,通过1858年的《瑷珲条约》割走中国大片领土。咸丰又试图借助美国力量来调停,但美国拒绝介入。清廷“以夷制夷”以消弭外患的策略遭遇彻底失败。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廷改革原先的朝贡外交体制,各国公使获准进驻北京,而清廷也于1861年建立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外交事务。美国林肯政府的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驻华期间,主张在避免与中国发生严重冲突的前提下伙同英、法、俄从中渔利。1862年,蒲安臣向英法俄驻京公使提出对华“合作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切重大问题上,英法美等国应协调合作,赞助清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在中国占领租界,不用任何方式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威胁中国的领土完整,等等。卫斐列(Frederick Wells Williams)直接将蒲安臣追认为“门户开放”政策之父。蒲安臣赢得了清朝统治者的信任,负责外交的恭亲王奕?奏请朝廷,委托蒲安臣担任清政府钦差大臣出使欧美各国。而这实际上又给美国提供了与其他列强进行政策协调的良机。
目睹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种种利益,1870年,日本派遣使臣柳原前光来华试探签订条约,遭到总理衙门拒绝。柳原前光就以中日联手劝诱新任直隶总督李鸿章:“英美法诸国,强逼我国通商,我心不甘,而力难独抗……唯念我国与中国最为邻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合力。”当时清政府正因“天津教案”而受到英法两国压力,柳原前光的措辞颇合李鸿章“以夷制夷”之意,而在京的两江总督曾国藩也被柳原前光说服。曾李二人推动总理衙门与日订约。1870年10月31日总理衙门照会日方,允许日本派员来华议约。但清廷此时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危害。在第二年谈判《中日修好条规》的时候,李鸿章拒绝“约同西例”,拒绝给予日方片面最惠国待遇;《条规》也规定双方给予对等互惠的领事裁判权。由于日本明治政府给予一系列西方列强以片面最惠国待遇,既然中日之间存在对等互惠的领事裁判权,日本政府就难以要求西方列强取消在日领事裁判权。这一状况直到甲午战争之后才发生改变,通过1895年《马关条约》,日本取得与西方列强一样的在华片面最惠国待遇,并将中日两国对等互惠的领事裁判权变成了日本在华单方享有的领事裁判权。日本与欧美列强“利益均沾”,这成为其加入“大国协调”的重要基础。
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列强在华冲突烈度尚处于相对较低的程度。由于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存在,中国给予某个列强的额外特权,其他列强“一体均沾”,这使得列强有动力相互协调,从清政府获得进一步的利益。中国庞大的国土与国内市场,也使得列强可以有广阔的空间来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而不至于与其他列强在逼仄的空间里狭路相逢。这一时期列强之间最大的冲突,正是英俄在中亚的“大博弈”在中国新疆与西藏地区的延伸?英国担心俄国占据中亚,最终会威胁到其印度殖民地,因此与俄国在中亚展开激烈的争夺。清廷也部分利用了英俄之间的矛盾,打败了阿古柏的“浩罕汗国”,重新收复新疆。但即便如此,在中英俄关于帕米尔的交涉中,中方希望英俄两强相争,“冀免二敌之并受”,但英俄却通过秘密协定,背着清政府私分了帕米尔高原。
列强的这种合谋关系不仅存在于中国本土事务上。1876年日本强迫朝鲜签订《江华条约》后,李鸿章奉行“以夷制夷”政策,试图借助西方列强的力量来牵制日本在朝鲜的势力。但是日本与其他西方列强在朝鲜都获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日本有动力通过与西方列强的协调,强调保障它们的既得利益,从而将总理衙门的“以夷制夷”策略化解为无形。其结果是,1894年日本侵略朝鲜,西方列强并没有发挥阻滞作用。不仅是朝鲜,甚至太平洋岛国夏威夷王国都深受列强之间的合谋关系之苦。1881年,夏威夷国王卡拉卡瓦(Kalākaua)在访问日本东京时,曾对明治天皇这样抱怨西方国家的所作所为:“他们从不考虑他们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什么伤害,他们也不会考虑自己的行为会给其他人带来多少灾难。当他们需要与东方国家打交道时,这些国家倾向于联合起来。而东方各国则相互孤立,互不相助。在和欧洲国家打交道时,这些东方国家缺乏应对策略。这就是为什么现如今,欧洲国家掠夺了东方国家的许多权利与利益。因此,东方国家必须联合起来,以维持现状,以此来反对欧洲国家。”卡拉卡瓦之抱怨,恰说明列强之间的合谋关系是多么普遍。
列强在华利益冲突在甲午战争之后有所升级。1895年,德、俄、法三国认为日本在《马关条约》中获益过多,影响到东亚的权力平衡,联手干预,迫使日本将辽东半岛还给中国,这便是所谓的“三国干涉还辽”。“三国干涉还辽”发生后,两江总督刘坤一致电总理衙门,要求清政府“因势利导,与之结欢,以让便宜……在所不惜……庶可以制东西两洋”。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于1898年也上陈《奏请变通成法折》,建议给英美商业上的好处,凭借美国力量,形成有利于中国的列强在华均势。1896年,俄国诱迫中国签订密约,将中国东北变成自己的势力范围。1897年,德国出兵山东胶澳(今青岛),进一步引发其他列强谋求“均势”的行动,俄国占领旅顺,英国出兵威海,一时列强之间在中国的矛盾呈现激化之势。严峻的国际局势催生了清廷的“戊戌变法”,维新派官员中一度流行联合英、美、日对抗德、俄两国的主张,康有为甚至提出中英美日四国“合邦”的主张。但事实证明,列强之间的外交网络发挥了作用,尽管并没有出现协调在华利益的多边会盟,列强仍然通过一系列双边外交渠道,协调自身在中国的利益边界,并未发生军事冲突。
1898年,美国赢得美西战争,在亚洲占领了菲律宾,开始进一步经营在亚洲的势力范围。在1899年,美国向其他列强发出“门户开放”照会。在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北京、中国有可能遭到瓜分的情况下,美国发出第二个“门户开放”照会。用乔治·凯南的话说,两个照会得到的是列强“勉强的、含糊其辞的或有条件的答复”。两个照会的区别在于,在第一个照会中,美国涉及的空间是列强的势力范围和租借地,第二个照会,要求保持中国的领土与行政完整,其目的在于在“中国全境”获得商业机会均等。其次是要求中国遵守不平等条约的各种规定。这是为了列强在中国维持“均势”,最终有利于美国的商业扩张。
1900年,在八国联军占领北京的背景下,许多清廷官员担心中国遭到列强瓜分。在俄利用镇压义和团的机会占据中国东北时,李鸿章几乎复制了他应对日本对朝鲜半岛威胁的“以夷制夷”思路,提出在东北实行“门户开放”,引进英美日等国的力量来制衡俄国。流亡海外的康有为也对时局忧心忡忡。在1900年11月至12月一封给李鸿章的书信中,康有为指出“……各国意见协和而公商,乃中国之大害也,瓜分之立至也”。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是俄、普、奥三国的协调,导致了波兰的彻底瓜分。而土耳其和埃及也深受列强协调之害。因此,当务之急在于,找到列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裂,在其达成协调之前,尽早抛出自己的方案。而康有为提出,在“各国尚倡保全”时,应趁各国尚未协商时与各个列强分别签订条约;在“各国若欲分割”时,则抛出东三省,让列强自己去争夺。这与李鸿章提出的在东北实行“门户开放”,引进英美日的力量来制衡俄国的思路,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但对于列强而言,要达成瓜分中国的“大国协调”具有巨大的难度。1900年10月至11月,八大列强以及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代表在西班牙公馆召集了十多次外交团会议,于12月24日向奕劻提出了十二条大纲,并说明不得更改,这成为《辛丑条约》的基础。通过《辛丑条约》,列强索取巨额赔款,扩大在华特权,包括在京畿驻军,但并没有瓜分中国。中国未遭瓜分,与列强之间的利益纠葛有关: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Alfred Graf Von Waldersee)在给德皇威廉二世的奏折中是这么分析当时的列强矛盾的:“英国极不愿意法国进据云南,日本占领福建。日本方面对于德国之据有山东,则认为危险万分。各国方面对于英人之垄断长江,认为势难坐视。至于美国方面,更早已决定,反对一切瓜分之举。俄国方面若能听其独占满洲,毫不加以阻挠,则该国对于他国之实行瓜分中国,当可袖手旁观,盖彼固深信,各国对于此事,彼此之间必将发生无限纠葛故也。因此之故,急欲促现瓜分一事,实系毫无益处之举。”这里比较突出的是美国。1898年美国通过占领菲律宾,在远东势力大增,保持中国市场的统一和完整有利于美国利益,因此美国提出了“门户开放、利益均沾”;而英国实际上也不希望自己长期从中国统一市场中获得的既得利益被其他列强切割。
同时,义和团运动所表现出来的战斗精神也对列强产生了很大冲击,使其认识到直接统治中国将面对高昂的统治成本。瓦德西评论,义和团运动让他认识到中国民众“尚含有无限蓬勃生机”:“倘若中国方面将来产生一位聪明而有魄力之人物,为其领袖,更能利用世界各国贡献与彼之近代文化方法,则余相信中国前途,尚有无穷希望。”如果说维也纳会议后的“欧洲协调”重在如何防止类似法国大革命这样的共和革命,义和团运动之后,列强在华的“大国协调”将防止出现另一次义和团运动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这种心理深刻影响了辛亥革命期间列强的对华政策。
1900?1901年的“大国协调”还产生了若干重要的制度成果:列强的驻京公使团之间的协调常态化,尤其形成了一国在华采取重大行动之前需通告他国的惯例。列强不断在对华问题上协调自身利益,以防止在中国土地上出现新的义和团运动。这一会议制度在后续的大国协调中还会不断出场,尤其是在辛亥革命期间。
到了20世纪初,列强在华金融和实业利益竞争比前一阶段进一步升级。与此同时,由于全球形势的演变,列强之间出现一系列双边结盟关系,进而形成一个复杂的“条约网络”。首先是1871年德国的统一极大地改变了欧洲的均势格局,对英、法、俄都形成了某种挤压,而威廉二世也放弃了俾斯麦的多边结盟政策,采取了咄咄逼人的外交攻势,使得英、法、俄三国走近。但与此同时,英、俄之间在中亚和远东又有着深刻的矛盾,英国试图借助日本的力量来牵制俄国。1902年,英日缔结同盟,这一同盟关系在1907年和1911年两度续约。1902年英法两国签订了“挚诚协定”,消除了两国在诸多事务上的摩擦,到1904年,英国、法国两国进一步形成共同防德的协约,同时相互承认在华既得利益。
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后,在美国主持之下,日俄两国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日本取得俄国在中国东北南部的一系列特权。1907年则集中涌现了三个双边协定:(1)法国与日本签订协议,日本承诺不侵占法国在印度支那的利益,法国承认日本在华既得利益;(2)俄国、日本签订第一次密约,俄国承认日本在朝鲜半岛的利益,日本承认俄国对蒙古的势力范围主张,并划分了两国在中国东北的势力范围;(3)英国与俄国签订条约,界定了两国在波斯、阿富汗与中国西藏地区的势力范围,认定中国对西藏享有的是“宗主权”而非“主权”,英俄两国均不干涉西藏内部事务。至此,“条约网络”正式形成,不仅英、法、俄围绕反德结成协约,日本也通过英日同盟,间接参与协约国的诸多协调。
德国与美国两个国家尚未被纳入这个通过一系列双边协议结成的协调机制。德国在欧洲受到协约国的围困,试图以中国为切入点来分化列强,减少自身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外交与军事压力。未与协约国结成同盟关系的美国是德国的拉拢对象。1907?1908年,德皇威廉二世曾试图谋求建立一个中、美、德之间的同盟关系,并认为这个同盟关系可以更好地维持中国的独立与领土完整,但此时的清廷受制于八国联军侵华之后形成的列强“大国协调”关系,已经不敢明目张胆地采取“以夷制夷”策略,害怕与美、德结盟会招致其他列强的猜忌;美国也有类似的考虑。最后,中美德同盟的构想并未被付诸实施。而在日美关系方面,1905年7月29日美国战争部长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am Howard Taft)和日本首相桂太郎会面,签订了一份秘密备忘录,日本承认美国对于菲律宾的既得利益,美国也承认日本在朝鲜的既得利益。1909年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一步签署了罗脱?高平换文(The Root-Takahira Agreement),与日本就太平洋秩序达成一系列协议,同时要求协议的第三款写明:维持中国之独立及领土完整,及该国列强商业之机会均等。美国认为在双边条约中获取日本的承诺,比中美德同盟更为谨慎,不会对其他列强产生更大冲击。
在20世纪初,英、法、俄、德因为欧洲内部矛盾的上升而无暇过多关注中国事务,日本受到英日同盟和与其他列强的双边关系的约束,同时忙于消化自身在朝鲜和中国东北南部的既得利益,其结果是,日俄战争后的一段时间里,列强对华最具“进取之心”的就是美国。美国一度试图收购南满铁路,后来又提出“诺克斯计划”(Knox Plan),试图与日、俄在中国竞争。但当美国将东北铁路的国际共管方案照会列强并寻求列强支持的时候,英、俄、日都表示了反对,德国一开始支持,但惧于此举可能导致德国在欧洲更加孤立,选择了放弃。美国在东北的计划徒劳无功,反而促使感到威胁的日俄于1910年签订第二次日俄密约,不仅确认了1907年第一次密约划定的势力范围,而且规定两国特殊利益受到威胁时,缔约双方将采取联合行动或提出援助,从而使得这一盟约具有了军事同盟的性质。
与此同时,美国在华中地区扩展自身的影响力,寻求与其他列强分享湖广铁路筑路权。1908年,清廷军机大臣张之洞受命兼任粤汉铁路及鄂境内川汉铁路两路督办,试图将民间士绅掌握的湖广铁路筑路权收归国有,并向列强借款,以加快铁路的修筑。受到协约国围困的德国寻求在中国事务上突围,在借款事务上占得先机。然而英国获悉消息之后,派遣汇丰银行代表与张之洞接洽,要求加入。张之洞同意湖广铁路借款以英、德两国银行为共同债权人。法国获悉消息之后,也要求加入。三国金融家在柏林召开会议,于1909年5月达成协议。1909年6月,三国银行团代表与张之洞的代表草签借款合同。7月6日,三国金融家正式缔约成立三国银行团,目的在于垄断中国铁路借款业务,排挤其他竞争者。
在三国银行团形成之后,美国横插一杠,要求参与共同借款。英、法、德三国政府表面上没有反对。但在与三国金融代表谈判的过程中,美国感觉获得的利益份额过小,为此,塔夫脱总统违反外交惯例,于1909年7月15日直接致电清廷摄政王载沣,希望“平等参与”,实质是迫使清廷放弃支持欧洲列强的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谈判,1910年5月23日,四国金融代表终于在巴黎达成协议,英、法、德准许美国财团加入联合组织,分享湖广铁路特权。至此,三国银行团正式发展为四国银行团。
如果说在湖广借款问题上美国是硬挤进列强的银行团,在币制改革及满洲实业贷款事务上,美国也领教了其他列强的竞争。清廷于1910年10月向美国提出借款,用于货币改革及振兴满洲实业,增强清廷对于东三省的控制力。但英、法、德三国获悉该计划后,也要求加入这一借款。在诺克斯计划遭遇失败之后,美国感觉到在东北单独挑战日俄既得利益无法成事,于是同意将独家贷款变成四国银行团联合贷款。1911年4月15日,四国银行团与清政府签订了币制改革及满洲实业贷款合同。银行团的业务范围也就从长城以南扩展到长城以北日俄两国的在华势力范围。这一扩展引起了日、俄两国的不满。不过,在清朝与民国政权过渡的过程中,列强之间的协调继续推进,四国银行团最终发展为六国银行团。银行团成员进行协调的核心平台,就是“银行团间会议”(Inter-Group Conference或Inter-Bank Conference),会议定期在巴黎、伦敦、柏林秘密进行,各国财团或银行派员参加,会议除了对华借款项目和借款条件之外,还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解决银行团内部以及银行团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除指定的情况之外,银行团不需要邀请中方代表与会,由此可见中方在银行团面前的弱势。
综上所述,自1840年以来,一系列殖民帝国在中国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列强连接为一个临时的利益共同体,而清政府采取的“以夷制夷”的战略低估了列强相互之间丰富多样的协调机制,其筹划经常落空。在19世纪最后十年,列强在华矛盾冲突加剧,但协调机制也随之进一步发展。1900?1901年,通过八国联军侵华与《辛丑条约》的签订,列强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大国协调”,并留下了驻京公使团的协调机制。在20世纪初,英法俄形成三国协约,英国又通过英日同盟,将日本纳入协调,而悬在这一协调机制之外的德、美两国,加入了列强在华的银行团机制。这样,英、法、德、美、日、俄六强之间的条约网络+银行团,加上之前的驻京公使团的协调机制,成为列强通过“大国协调”共同支配半殖民地中国的制度机制。清政府的“以夷制夷”战略,至此已经很难有施展的空间。
三、从辛亥革命到一战结束的“大国协调”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19世纪留下来的“大国协调”机制在中国完成了最后一次成功的运作:在1911?1912 年的政权过渡中,英、法、美、德、日、俄六强通过协调,拒绝给予深陷财政困境的清廷与南京临时政府任何一方贷款,强调只有一个更加稳定的、能够代表全中国的政府才能获得列强的财政支持,并支持袁世凯获得实质权力。这一“大国协调”极大地改变了辛亥革命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四国银行团”也进一步发展为“六国银行团”。然而,1914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六国的“大国协调”机制衰落,由于欧洲列强专注于欧洲战场无暇东顾,只有日本与美国两个列强在华实力增长,尤其是日本的权势增长显著,甚至迫使其他列强承认其在华既得利益。
先来看1911?1912年围绕着政权过渡而展开的“大国协调”。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10月13日,驻汉口的英、俄、法、德、日领事开会,形成列强不进行军事干涉、“严守中立”的决议。11月8日四国银行团召开巴黎会议形成决议:中国当下尚不存在能够负责任的政府,因此不能提出任何借款的要求。在革命初期,德国与日本试图向清政府提供借款,以助其镇压南方革命,以英国为首的其他列强对德、日施加压力,迫使其回到协调的立场上来。到了1912年,日本西园寺内阁在1911年“押宝”清政府失败之后,受到国内很大压力,于是转而默许日本商人与南京临时政府洽谈借款。英国政府赶紧出手干预,指责日本违反了中立原则。其结果是,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南方革命派,都难以从列强获得借款,财政日益拮据。
与此同时,以英国为首的列强力促南北方谈判,暗中支持袁世凯获得权力。12月18日以伍廷芳、唐绍仪为代表的南北和谈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正式开始,英、美、俄、日、德、法各国驻上海的总领事也出席了会议。同日,日本政府在发给美国政府的一封照会中提到了义和团运动的威胁:“如果让这种状态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它不仅将阻挠工商业而且将产生类似义和团的一次排外起事。12月20日,六国驻上海总领事同时照会南北双方代表,提出要尽快达成协议,停止冲突,显示出列强协调一致的“中立”姿态。
在1912年2月清帝退位、袁世凯当选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之后,2月28日,四国银行团通过汇丰银行向南京临时政府转交了袁世凯所要求的200万两财政垫款,而且不需要南京方面提供任何抵押。列强对袁世凯的财政支持增强了袁世凯在中国国内政治中的博弈能力。英美甚至直接出手,劝说清廷地方大员接受政权过渡。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在武昌起义爆发后一直声明忠于清廷,更于2月7日向袁世凯提出“维持大局”七条办法,其实质是要在东三省建立一个仍然忠于清廷的“政治特区”。一些宗社党人与日本浪人都在鼓动赵尔巽推动东三省独立,而日本政府对此不加干预。而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在1月中旬即劝告赵尔巽不要反对民国,英国外交大臣格雷对朱尔典的努力表示赞同。奉天关税务司、英国人穆厚敦在2月10日面见赵尔巽指出东三省的独立将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灾难。次日,美国总领事特莱斯也向赵尔巽指出,东三省与内地分离不啻为自杀,只有与共和政府合作,才能够减少东北被瓜分的风险。赵尔巽权衡利弊,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前致电袁世凯,表示接受民国。
而围绕着袁世凯究竟是在南京还是北京就职的问题上,列强也给予袁世凯强有力的支持。1912年2月27日,南京临时政府遣蔡元培、宋教仁、汪精卫等迎袁世凯南下就职。但很快,北京、天津与保定的军队发生兵变和骚乱。袁世凯提出北方政局不稳,应该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7日,英国公使朱尔典主持的外交公使团会议重申了1902年列强交还天津时禁止中国军队在天津周围20里内通过的规定,以回应南京方面提出的可以派兵北上维持秩序、接袁世凯南下就职的主张。
通过“大国协调”,列强还进一步扩展了原有的银行团体系。1912年6月18?20日在巴黎召开的四国银行团会议最终吸收日本、俄国的财团加入,从而将四国银行团发展成为六国银行团。六国银行团协议规定,每一财团在与中国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省政府以及得到中国中央政府与省政府担保的公司洽谈借款或垫款的时候,给予其他财团以平等的权利;但每一财团在不赞成任何垫款或借款的目的时,有权宣布退出。这就为照顾日俄的特殊地缘政治利益关切留出了空间。
1911?1912年围绕政权过渡的“大国协调”何以成为可能?如前所述,八国联军侵华后所形成的公使团会议、列强在20世纪初形成的条约网络(英法俄三国协约+英日联盟)以及列强为垄断在华金融利益而形成的银行团体制,是列强“大国协调”的基础机制。此外,1911?1912年列强在中国“大国协调”的达成,恰以欧洲“大国协调”的衰变为前提?正是欧洲严峻的对立形势,使得欧洲列强在对华事务上采取了谨慎的守势:俄国忌惮德国在其西部边境的威胁,没有出兵干涉中国革命;德国在第二次摩洛哥危机中与协约国高度对立,担心远东局面失控,从而弱化了对清廷的支持;而英国在1912年1月份最为担心的是,一旦南北谈判失败,其他列强的干涉就会变得不可避免,这不仅可能加剧列强之间的冲突,而且还可能引发第二次类似义和团运动那样的中国民众对列强的强烈反弹。列强无法承受中国成为一个新的巴尔干的结果,更担心中国民众再次掀起像义和团运动这样的反抗运动。
在六大列强中,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并不喜欢共和制,但其主要势力范围在革命党控制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权衡利益之后,决定采取“金融中立”、促进南北和谈、扶植袁世凯上台的政策。法国在华势力范围(两广、云南)处于革命派控制之下,具有与英国类似的压力。美国在华并没有获得确定的势力范围,“门户开放、利益均沾”的外交政策最有利于其在华获取利益。因此,法、美追随了英国的政策。德国在华利益集中于清廷控制的北方地区,最初倾向于支持清廷,但由于欧洲对立的升级,没有能力在华投放更多资源,最终也采取了附和英国政策的姿势。俄国倾向于借机在中国长城以北扩张,但出于对欧洲局势恶化的担心,并没有在华投放更多的外交和军事资源。日本试图在中国进一步建立自身的优势地位,但其内部对华政策纷争很大,导致日本政府一开始试图支持清廷,后来转向支持南京临时政府,但每次试图给予关键金融利益的时候,都受到了英日同盟的约束,不得不退回到与英国保持一致的政策。
六强力促南北方通过和谈来解决问题,并强调只有形成一个更能够代表中国人民的政府之后,列强才能够提供借款。而当时清廷和南京临时政府在财政上都处于破产的边缘。得到列强财政支持的袁世凯,成为南北和谈的最大赢家。缺乏列强支持的孙中山难以筹集财政资源,而袁世凯获得了列强大力支持,能够让处于财政崩溃边缘的北京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勉强运作下去。清末民初中国的财政如此依赖于列强,这本身就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性质”的集中体现。
1912年6月18?20日在巴黎召开的四国银行团会议吸收日、俄加入,形成六国银行团,代表着列强在华协调的一个巅峰。然而美国在银行团中的作用被稀释,受到日俄两国很大的牵制,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六国银行团酝酿对袁世凯政府的“善后大借款”之时,1913年3月18日,美国威尔逊政府发表对华政策声明,认为借款的条件近乎损害中国的行政独立,有违“门户开放”精神。美国很快宣布退出六国银行团,六国银行团变成五国银行团。1913年4月27日,北洋政府与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这笔总额2500万镑的借款成为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削弱革命派势力的关键财政资源。而在银行团内部,美国退出之后,剩下的五国也是矛盾重重,最终在1913年9月作出决议,规定银行团仅仅垄断政治借款,铁路及实业借款可由各国自行办理。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意味着“欧洲协调”的彻底终结,其对列强在华“大国协调”的主要影响体现在:(1)德国被踢出了协调体系,但其他五国最终都站在了协约国一方,它们之间仍存在协调的可能性,尤其是银行团的一系列规定仍然有效;(2)由于英法俄三大列强无暇关注中国,一战期间,日美两国势力在华势力迅速增长,尤其日本成了在华影响力最大的国家。
1914年8月6日,袁世凯政府宣布在世界大战中保持中立,后又公布《中华民国局外中立条规》,以防止列强在中国土地上交战。然而8月23日,日本对德宣战,旋即出兵中国山东,占领原来为德国所强占的青岛和胶济铁路。一战前期,英、法、俄三国在欧洲面临德国强烈攻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日本支持。1915年,日本大隈重信内阁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向袁世凯政府强加了“二十一条”,取得了在中国财政、军事及政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二十一条”第四号条款载明:“中国沿海的港湾及岛屿不得割让及租借给其他国家”。这就以类似于美国在美洲推行“门罗主义”的方式,将福建纳入日本的势力范围。
在对日交涉过程中,袁世凯试图借助美国力量来牵制日本。美国威尔逊认为《二十一条》第五条关于中国政府聘请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以及警政与兵工厂由中日合办的规定,违背了“门户开放”原则和最惠国待遇,但仍避免与日本发生激烈冲突,在1915年5月11日的照会中表示对日本关于山东、南满与东蒙的要求没有异议,承认“领土相邻构成日本与这些地区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便如此,美国的干预仍使得日本产生了不安全感。1916年7月,日本与俄国签订密约,获取或者对其在华既得利益的承认,美国随即照会日本,希望相关协定不要违背“门户开放”。日俄政府在口头上重申了对“门户开放”的支持。在1917年,日本又分别与英、法、俄、意就战后德国在山东省的利益以及德国在赤道以北各岛属地的处分达成秘密协定,巩固了在华地位。
在1915年12月袁世凯称帝后,英法美等列强一度主张予以承认,但日本强烈反对,并在全国各地支持了一系列反袁武装。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集团四分五裂,日本选择了皖系段祺瑞政府作为在华代理人,给予金融上的支持。由于银行团关于对华“政治借款”应由其垄断的决议仍然有效。1917年1月20日,日本政府以朝鲜银行、台湾银行、兴业银行为基础,辅之以正金银行、东亚兴业公司、中日实业公司等财团组成特别银行团,规定对华政治借款由横滨正金银行主要负责,而特别银行团共同承担中国实业借款,以避免“政治借款”之名。1917年8月,段祺瑞政府也成立了中日合办的中华汇业银行,与日本方面对接。从1917年1月到1918年9月,日本方面共向段祺瑞政府提供了八项借款总计1.45亿日元,此即“西原借款”,大部分是以“实业借款”的名义,由日本的特别银行团发放。而南方孙中山领导的护法军政府也多次试图从日本获得借款,但未获得日方积极回应。
日本通过“西原借款”,为段祺瑞扩军致力于武力统一以及安福国会的选举提供了财政资源,同时也大力影响段祺瑞的外交政策,支持其站在协约国一方参战,而在更早的袁世凯时期,日本无法控制袁世凯,担心中国通过参战而提升国际地位,因而极力反对中国参战。而美国看到中国参战会使得日本获益,因而支持总统黎元洪反对参战。1917年上半年,黎元洪与段祺瑞围绕是否参战,酿成“府院之争”,进而将地方实力派卷入。黎元洪邀请驻扎徐州的张勋入京“调停”,张勋趁机迫使黎元洪解散国会,进而发动“丁巳复辟”,而德国方面承诺给予张勋支持。段祺瑞很快镇压丁巳复辟,巩固了对中央政权的控制。8月14日,北洋政府宣布对德、奥宣战。在美日的在华斗争中,美国暂输一局。1918年5月,日本与皖系政府签订了《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和《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一方面是为了干涉苏俄革命,另一方面也加强对中国内政的控制与干预。“协定”签订后,日本派出大批军队进入中国东北,以控制原沙俄“势力范围”。
据统计,1919年,日本对华投资总额为14.39亿日元,是战前投资额的3倍;对华贸易总额则达11.4亿日元,比战前投资总额增长了2.6倍。日本在华势力的迅速增长,削弱了英日同盟的利益基础,但英国深陷一战,对日本的在华权势增长进行了容忍,如在1914年会同日本阻止德国将胶州湾直接归还中国,在1915年会同俄法意等国公使警告中国勿武力抵抗日本,在1917年与日本就德国利益的战后处分缔结秘密协定。美日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但在美国介入欧洲战事后,在东亚仍然对日本作出了一定让步。1917年11月2日美日双方签订的《蓝辛?石井协定》未写入日方主张的日本在中国有“最高利益”(paramount interest)的主张,但声明“合众国及日本国政府均承认凡领土相接近之国家间有特殊之关系(territorial propinquity creates special relations ),故合众国承认日本国于中国有特殊之利益(special interests),而于日本所属接壤地方,尤为其然”。相应地,日本承认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原则,承认美国在华享有“机会均等”的权利。该秘密协定还包含有将德国在我国山东省的特权转交给日本的条款。
综上所述,辛亥革命爆发后的政权过渡期间,六大列强之间的“大国协调”达到了一个新高峰。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剧烈改变了列强在华利益格局,德国被排除出协调机制,英、法、俄忙于欧洲战事,只有日美两国在华势力增长,日本的权势扩张最为迅速和显著,其支持的段祺瑞在与美国支持的黎元洪的“府院之争”中最终胜出。日本利用了英法美俄等列强陷于战事的情势,不断获得后者对其在华利益的承认。然而西方列强对于势力失衡的容忍是有限度的,随着一战的结束,日本在中国的独霸地位,必然会遭到其他列强的反对和限制。
四、一战后“大国协调”的曲折轨迹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后列强在华“大国协调”的重点,是将日本单独支配中国的局面,转变为若干列强共同支配中国。这仍然是一个殖民帝国相互协调,共同支配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体系。然而,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内部矛盾重重,所建立的协调体系,到了30年代,即告破裂。南京国民政府寻求通过列强“大国协调”来阻滞日本的侵华步伐,但不断遭到现实打击。不过,“大国协调”的破裂也使得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者能够利用列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壮大革命力量,推进中国的“旧邦新造”。
在一战结束之前,美国就试图发起一个新的银行团,以取代一战期间存续的旧银行团,并获得了英国的支持。而中国在1917年张勋复辟之后,共和“法统”处于分裂状态,北方的北洋皖系政府与南方的护法军政府相对峙。对于列强的资本输出而言,政局的不稳定意味着巨大的商业风险。在1918年下半叶,英美两国频频介入中国南北两个政府的对立与斗争之中,要求日本支持的段祺瑞政府裁军,推动南北和谈,并试图让日本与其他列强一起共同调停南北冲突。12月9日,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Paul Samuel Reinsch)甚至向日、英、法、意四国公使提议共同对中国政府声明,在中国统一政府成立之前,各国应当实施对华武器禁运。这可以让我们回想起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之后四国银行团对中国的所谓“金融中立”决策。
为了说服日本参与新银行团,英美与日本进行了多次协商。英美要求日本放弃其在中国东北和东蒙的特殊利益,而日本则要求英美承认其既得利益。最终,三方达成了妥协。1920年10月,美英法日新四国银行团签订协定,决定平均分摊日后所有对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由它们担保的公司的贷款。在英国方面,汇丰银行再次确立了在英国财团之中的领导地位,积极推进国际协调,以防止日本独占中国贷款业务,同时避免列强之间的恶性竞争。各方能够达成妥协的重要原因是日本原敬内阁宣布放弃前内阁的援段政策,“对南北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公正态度,在华与英、美等其他列强协调一致”。原敬内阁积极回应英国倡议,主动参与推动中国南北和平与统一。日本军部对新的银行团非常反对,并在华发动了一系列反对新银行团的运动。新的银行团成立之后,考虑到中国政局不稳,收回贷款有很大的风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展开对华借款;美国将大量资本投向了日本。
1919年的巴黎和会排除了苏俄与战败国德国的参与,美国与英法主导和会,对战后国际秩序作出安排。为了推进国际联盟的顺利建立,威尔逊对日本做出让步,同意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特权转让给日本。中国作为一战的战胜国,却再次沦为“大国协调”的牺牲品,这在国内引发了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1921?1922年,在美国的主导之下,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国北洋政府的代表团在华盛顿召开会议,聚焦于远东与太平洋秩序的安排,其中对部分巴黎和会处理过的议题进行了重新处理。会议以《四国条约》取代英日同盟,并通过《九国公约》和《限制海军军备条约》,美国最终将“门户开放”明确地写入了《九国公约》。华盛顿的努力方向在于重建“大国协调”。日本代表币原喜重郎希望美方斡旋中日两国就山东问题的分歧,美国最终安排中日两国在美、英代表列席的情况下就山东问题进行谈判,其结果是1922年2月4日中日两国代表签署了《解决山东问题悬案条约》,日本吐出在山东的一系列权利,如归还胶州湾德国旧租借地与胶济铁路,日军撤离山东,等等。但与此同时,《九国公约》中“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的条款,也被日方理解为各国对其在华特殊权利,尤其是在满蒙地区的特殊权利的承认。美国以承认日本在满蒙地区的特殊权利,来换取日本对其“门户开放”主张的尊重。这也是“大国协调”的一种体现。
按照美国建构华盛顿体系的最初设想,美国应当与列强在对华政策上共同协商。美国驻华大使马慕瑞(John MacMurray)坚持这一“大国协调”的原则。然而列强在一战中的相互厮杀,摧毁了其在战前共同维护的“文明”神话,被维也纳体系压抑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工人运动得以释放,形成全球性的潮流。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兴起一系列反帝爱国运动。由于当时中国尚存在南北两个政权的对立,按照“大国协调”原则,美国不应单方面与中国的某一个政府达成协议,而是首先应与列强协商对华政策。然而当时中国南北双方都向列强提出了修订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列强在华地位和条约特权岌岌可危。在此背景下,马慕瑞坚持美国应与其他列强协调对华政策,在必要的时候联合使用武力。但是美国国务院面对中国的国民革命运动,采取了更为实用和灵活的态度,并没有与其他列强联合干预,而是与国民革命军进行了接触,先于其他列强解决北伐军攻克南京后爆发的外交纠纷。美国也成为第一个正式承认南京国民政府的西方国家。如果说华盛顿体系的初衷在于建立起美国领导的对华“大国协调”,美国接下来的对华政策,恰恰没有与其他列强保持同步,尤其没有和日本进行协调。而对美国国务院政策失望的马慕瑞则认为,以上事态的发展增强了日本对华盛顿体系本身的不信任感,从而导致了后来的战争。马慕瑞的归责忽略了日本国内军国主义的深刻根源,但确实可以帮助后世的研究者看到美国政府这一阶段的外交政策与正统的“大国协调”之间的差距。
华盛顿会议在形式上召集了在远东区域具有影响力的列强,但作为召集人的美国此后在区域事务上并没有积极贯彻“大国协调”原则。而远东秩序只是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局部。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虽然努力重建全球性的“大国协调”,然而其协调机制比远东区域协调体系存在更大的结构性缺陷。1814?1815年维也纳会议能够创设一个有效的欧洲秩序的前提是,它将欧洲真正有影响力的列强包括进来,形成了一个关于欧洲政治空间的共识。按照同样的原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有必要纳入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列强,形成一种关于全球秩序的共识。然而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不仅未能将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大国纳入正式协调,而且其对于全球秩序的共识也是相当脆弱的。
第一,国联在创设之初,就将战败国德国与挑战资本主义秩序的苏俄排除在外;而由于美国参议院对国联盟约方案的否决,这就出现了国联的首要发起国本身未能加入国联的咄咄怪事。尽管1926年德国获准加入国联并成为其常任理事国,但战后国际秩序本身是以抑制德国为基调的,加入国联并没有实质提高德国的话语权,没有平息德国政治精英的复仇心理;而苏联1934年获邀加入国联并成为常任理事国,但此时日本与德国都已经退出了国联,苏联也于1939年因为苏芬战争而被“开除”出国联。因此,在其存续期间,国联从未真正建立将主要大国均纳入其中的全球性“大国协调”机制。
第二,英法两国是国联的主导者。但即便是这两个国家对于欧洲秩序的安排,同样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分歧。英国长期以来在欧洲大陆实施“离岸平衡”,在一战之后仍试图以德国来牵制法国,因此对严厉报复德国持保留态度。但法国从自身的国家利益出发,主张严厉惩罚德国。两个国家对中欧秩序的安排,只是达成暂时的妥协,随着德国力量和雄心的恢复,英法之间的分歧也会日益凸显。
第三,日本尽管在国联中获得了常任理事国的位置,但华盛顿会议对日本在华既得利益加以限制,令其精英深感耻辱。在20世纪20年代,日本外务省仍然主要奉行“与西方协调主义”,然而其军方势力对此有非常大的不满,日本内部暗流涌动,一旦时机成熟,即会喷涌而出。
第四,尽管国联内部存在诸多结构性的矛盾,但《国际联盟盟约》第五条却规定:“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明文规定外,凡大会或理事会开会时之决议,应得出席会议之联盟会员国全体之同意。”国联奉行的“全体一致”决策原则带来的结果是,如果受到侵略的国家欲通过国联维护自身利益,只要侵略国及其盟友参与国联相关会议,国联就无法达成制止侵略的“全体一致”决议。除了把持国联的列强私利作祟,“全体一致”的原则是国联难以对侵略者做出实质回应的制度原因。
第五,在国联之外,也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取代国联的非正式的“大国协调”平台机制。美国没有正式加入国际联盟,但由于一系列美洲国家是国联的成员国,而美国可以从实质上对这些国家的外交政策进行操纵,因而与国联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但总体而言,威尔逊之后的几任共和党政府都受制于国内的“孤立主义”情绪,不希望美国在欧洲与亚洲承担较为刚性的义务,尤其是军事上的义务。罗斯福领导的民主党政府具有更强的介入欧亚事务的意愿,但仍然受制于国内政治。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美国在欧洲与亚洲事务上与其他列强的协调。
随着1929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到来,缺乏战略纵深和海外殖民地的日本受到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军部对外扩张的声音就逐渐占据了上风。1931年,关东军发动了“九一八事变”。1932年2月16日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成立。在1932年1月3日日军占领锦州之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于1月7日照会中日两国政府,称凡违反条约(指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署的《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与1928年签订的《巴黎非战公约》)而订立之条约与协定,及由此而造成之事实上之局面,损害美国条约上之权利,包括中国之主权独立或领土与行政完整以及开放门户政策者,美国政府皆不能承认,史称“史汀生不承认主义”。而此时的国民政府也努力寻求通过“大国协调”,限制日本的侵华步伐。1932年1月21日,国联行政院(理事会)依中国之申请,成立了以英国人李顿侯爵(Rufus Daniel Isaacs, 1stMarquess of Reading)为团长的调查团。10月2日公开发表的报告书认为中国对东北享有主权(sovereignty),“九一八事变”是日本侵华行为,“伪满洲国”没有正当性,但同时承认日本在中国东北有“特殊利益”。而针对国联派出的李顿调查团和美国的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日方都以“维持亚洲的和平”为名,强调有权排除他国的支配。
1933年2月24日,国际联盟召开大会,仍裁定“伪满洲国”为非法。1933年3月27日,日本悍然退出国联。1934年12月29日,日本又退出《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伦敦海军条约》,日本海军力量脱离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限制。在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后,国民政府于9月12日向国联提出申诉。10月6日,国联大会通过远东顾问委员会的两个报告书和一个决议,第一报告书指出日本违反了九国公约和《巴黎非战公约》,但未明确宣布日本为侵略者;第二报告书建议《九国公约》签字国举行会议,并与其他在远东有特殊利益的国家合作,讨论解决办法。召开《九国公约》会议的建议由英国代表提出,但英、美、法等国均不愿意充当东道主,最后比利时承担了东道主角色,于1937年11月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九国公约会议”,共19国代表参与。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个“大国协调”的良好时机。然而在英美主导之下,会议达成的“协调”成果却是对日本实行“绥靖”:会议决议只是重申《九国公约》的原则,要求日本停止违反《九国公约》的行动,但会议未能指出日本是侵略的一方,中国是受害的一方,未能对日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制裁措施。
事实证明,国联并没有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大国协调”机制,难以制约日本侵华的步伐。但另一方面,列强之间矛盾的加剧,也使得中国的任何一个军阀势力,都无法得到列强一致的支持。列强在中国支持不同的军阀派系,它们相互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而这带来的结果是,中国并不存在着一个统一的旧势力的统治建制,军阀势力之间进行着各种战争,正如毛泽东在1928年的《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指出的那样:“不但全世界帝国主义国家没有一国有这种现象,就是帝国主义直接统治的殖民地也没有一处有这种现象,仅仅帝国主义间接统治的中国这样的国家才有这种现象。”列强在华缺乏“大国协调”,而这恰恰给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者以生存与壮大的条件。在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革命者正是在不同军阀势力交界的薄弱地带,形成“红色割据”,进而不断扩大革命根据地。在通过长征完成战略转移之后,红军在陕甘宁这个不同军阀势力交界的薄弱地带不断发展壮大。抗战爆发后,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坚决抗日,不断开辟新的敌后根据地,改造基层社会秩序。
随着德、意、日三国的进一步扩张,英、法、美等国绥靖政策的破产日益明显。1941年12月“珍珠港事件”爆发之后,美国终于加入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这一统一战线中包含了美国与苏联两个原本在意识形态上对立的大国。1945年,盟军终于打败了法西斯势力。而世界反法西斯统一战线也成为了建立战后新秩序基础。正是在总结国际联盟体系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美、苏、英等国发起创设了联合国,美、苏、英、法、中五国担任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中国看似从“大国协调”的客体,转变为“大国协调”的主体。然而,拥有形式上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并不意味着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大国”。国民政府在日本投降之前的豫湘桂会战中遭遇大溃败,加之中国东北的光复借助了苏联的力量,其结果是,中国不仅只是浅层参与战后重建国际秩序的“大国协调”,而且其版图在二战胜利后不增反减;而国民政府在战后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更是使得美国商品和资本长驱直入,占领中国市场,“依附式开放”给中国的民族资本带来的沉重打击,成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转向反对国民党的重要原因。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但仍然在联合国占据对中国的代表权,在重大国际事务上追随美国。
中国真正摆脱自身“大国协调”客体的地位,离不开新民主主义革命对国内秩序的深刻改造,正是以此为基础,中国打赢了抗美援朝这场“立国之战”。进而以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为基础,以对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支持为基础,赢得了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的恢复。此时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冷战格局之下,已经具有实质的全球影响力。尤其是中国划分“三个世界”并站在“第三世界”一边,对于冷战的走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天安门城楼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与“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两幅标语,铭刻着20世纪中国“旧邦新造”历程的“初心”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精神。
五、余论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体系的多极化进程正在不断深化,西方知识界提出的各种“21世纪大国协调”方案,纷纷将中国列入“大国”名单。面对这一变化,我们恰恰有必要回顾近代以来中国作为“大国协调”客体的历史经验。1840年后中国被迫加入的国际体系,是一个西方殖民帝国相互协调,共同宰制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体系。随着时势的发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了英、法、美、德、俄、日六强在华协调的局面。清廷不断尝试“以夷制夷”的“均势”策略,试图离间列强,防止单个列强垄断利益,或主要列强形成瓜分中国的方案;然而其在缺乏深入认知的条件下向列强授予片面最惠国待遇,恰恰增加了列强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清廷更是低估了列强之间丰富的外交协调渠道,其“均势”政策不断失败,中国不断沦为“大国协调”的牺牲品。在八国联军侵华后,列强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在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列强再度在中国上演“大国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辛亥革命的后果。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德国被排除出在华“大国协调”,其他欧洲列强聚焦于欧洲战事,美国也在后期加入战争,于是在战争持续期间,日本在华影响力不断膨胀,并不断获得其他列强的忍让。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仍然是一个殖民帝国主导的国际体系。华盛顿会议曾短暂地使中国恢复到若干列强共同支配的状态,但国际联盟内部存在种种深刻的结构性矛盾,《九国公约》所确定的对华新协调体系也没有在中国国民革命爆发之后发挥实质性作用,这个体系进一步衰变的结果,是无法制约日本侵华的步伐。南京国民政府屡屡寻求通过列强的“大国协调”来制约日本侵华,但屡屡遭遇挫折。但与此同时,正是在“大国协调”破裂之处,出现了列宁所说的“帝国主义链条上最薄弱环节”。列强无法协调一致,其在华的代理人之间也存在着极大矛盾,这带来的是中国“上层建筑”的碎片化,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者在军阀势力的边缘地带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农村包围城市”取得革命胜利、最终摆脱“大国协调”的客体的地位提供了条件。
重新回顾近代中国作为“大国协调”客体的历史,究竟对于我们思考21世纪的“大国协调”有何意义呢?本文的主张是,回到一种19世纪式的“大国协调(diào)”,既缺乏正当性,也缺乏可行性。不正当,是因为19世纪式的“大国协调(diào)”,乃是建立在公然将国家与民族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基础之上的。19世纪式的“大国协调”当然也有可能“扩容”,比如曾经与中国同被归入“半文明国家”等级的近代日本最终被吸纳进入殖民帝国俱乐部的“大国协调”,但这种“扩容”并不改变游戏规则本身。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了国际规则的重新设定。二战后,大量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独立建国并获得联合国的成员国资格,从而使得主权不再是少数列强的特权,主权国家之间的独立和平等获得了更大的尊重。一些非西方区域出现建立在“主权平等”和“民族独立”基础上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非洲联盟与东南亚国家联盟,都大大加强了区域内国家面对传统列强的谈判权。
如果说旧殖民主义的赤裸裸的文明等级论与种族主义已经被否定,基于二战后更为隐蔽的新殖民主义,也有可能建立一种“大国协调”。今天的“全球北方”与“全球南方”指向的不再是一种固定的法律与政治身份,而是一种随着发展不平衡的推进,有可能发生逆转的经济地位。然而,如果“21世纪大国协调”意味着“全球北方”国家之间为了永久维持对“全球南方”的优势地位而进行的协调,它必然遭遇深刻的正当性危机。在二战后的国际体系下,“主权平等”和“民族独立”的话语构成了强大的正当性资源,不仅否定了旧殖民主义的正当性,也对以经济支配与剥削为核心特征的新殖民主义构成了深刻的批判。少数经济大国通过“大国协调”将自身在产业链上游的优势地位永久化,必然会侵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具有内在的“正当性赤字”。
回到19世纪“大国协调”体系,在当下也缺乏可行的条件。1814?1815年欧洲列强之所以能够达成“协调”,是因为它们都担忧发生一场新的法国大革命,因而重申王朝?君主制原则,维护世袭贵族的统治。直到一战爆发之前,欧洲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还是君主立宪制政体,而美洲国家尽管大多实行共和制,但尚缺乏足够的国际威望。在王朝?君主制原则弱化之后,殖民帝国的利益成为列强相互协调的补充性原则。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看不到类似的共同敌人和共同原则的出现。2022年的俄乌冲突表明当代大国之间仍然具有避免核战争的自觉,但在全球疫情、气候变暖等全人类共同挑战之前,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足够的动力与发展中国家展开深度合作,形成“协调(diào)”。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一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更是令西方发达国家的许多决策精英忧心忡忡,担心本国在全球价值链上游的垄断地位遭到挑战乃至取代。尤其对于美国的决策精英而言,维护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成为其首要的考虑,为此甚至不惜挤压其西方“盟友”,不择手段,将它们的制造业引向美国,美国对自己的“盟友”尚且如此,其对于眼中的“对手”(rival)究竟会遵循什么样的行为底线,可想而知。
在国际体系的动荡变革期,建立一种俱乐部式的“大国协调(diào)”既不可欲,也不现实。然而推进一种动态的、基于“底线思维”的“大国协调(tiáo)”却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为了全球的和平与安全,大国之间需要对冲突的风险进行底线管理,防止局势失控;其次,面对一系列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大国之间虽然在当下难以达成“协调(diào)”,但仍不能放弃“协调(tiáo)”的努力。正如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种利益的汇合点。促进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推动构建和平共处、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格局。”这里的“大国协调”,是一种动态的“协调(tiáo)”,而非19世纪列强俱乐部的“协调(diào)”。在面对西方学者提出的“21世纪大国协调”的议题时,近代中国的“大国协调”历史经历,将不断提醒我们,需要注意鉴别各种“大国协调”主张背后的实质利益分配和原则依据,避免“21世纪大国协调”重新落入新旧殖民主义的陷阱。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际体系与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宪法变革路径研究”(18BFX03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