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陈君:西方民主政治学理论之新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20 次 更新时间:2018-12-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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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陈君  


本文主要论述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历史起源与演变,揭示了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源自基督教信仰及其社会结构的长期历史演变过程。这就说明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并非一种普世价值观念,它是西方文化的独特历史产物。这种认知,对我们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西方自由主义源流考


我们强调,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是基督教的精神遗产,它对人民与政府(统治者)的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心理假设,这是其他宗教与文化从未形成过的观念。历史上,只有犹太民族是被强大异族彻底征服但其宗教却从未被征服的信仰共同体,而别的民族一旦被异族征服,其宗教同时也就被摧毁了。池凤桐教授指出:“犹太人的历史为人类历史的奇迹。一个弱小民族,苟延残喘,生存于南北相继的大帝国的夹缝中,4000年间,真正独立自主的时期,前后不过数百年,其余的几千年常沦为帝国的附庸。民族流浪天涯地角,然而却始终保存着自己的民族意识和宗教信仰。”[1]在长达数千年的异族统治时期,犹太人坚信自己民族终将获得神的拯救,期盼救世主的出现,领导人民重返“流着奶和蜜”的家园,但实际上,犹太人对神的信仰始终处于一种绝望的精神状态当中,就像耶稣在十字架上的临终呼喊:“主啊,你为什么离弃我?”这种被抛弃、被隔绝、被逼迫的孤立绝望之心理感觉,就是基督教最原始的精神形态;而基督教对人民与统治者关系的心理假设,就源于犹太人对其征服者的惨痛历史记忆:政府是恶的,人民即使无力反抗,但在精神上可绝不服从。

这种不服从精神最终导致了基督教特有的二元政治观念,即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对立。公元476年,罗马城被日耳曼人完全统治,古代强大的罗马帝国至此终结,欧洲进入了动荡纷争的蛮族统治时代,基督教成为统一的罗马帝国的精神继承者,它超越蛮族的王权之上,并在长达1000多年的与王权斗争的历史中,塑造出了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传统。但人们通常认为,西方的民主源自古希腊传统,这其实是个误解,因为在整个中世纪,古希腊文化已被欧洲人彻底遗忘,基督教对异教思想(包括古希腊文化)是极不宽容的,极不民主的基督教塑造出了自由民主的政治观念,主要是神权与王权长期斗争而最终妥协的结果。沃特金斯精辟地指出过:“基督曾说他仗剑而非带着和平来到人世,西方历史特有的暴烈与不稳定便是这一预言的真实见证。中古时代教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引发了无休止的战争,稍后‘社会’与‘政府’这种类似的二元结构也造成类似的纷扰。……不论是好是坏,中古的二元法治理想都塑造了西方文明的发展途径。因此,要评断西方世界的成就,必须以这个理想为评断基准。”[2]西方人对于自然法的理解以及政府形成的观念,都是从基督教信仰体系中源流出来的。

谈到西方人对政府的认识,霍布斯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经典描述,就是一个基本的心理假设。他论证道,原始人类处在一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野蛮残忍”的战争状态,“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彼此互相离异、易于相互侵犯摧毁”,正是出于“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3]人们便相互订立了社会契约,放弃原来的自然权利,并把它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这就是国家的起源。不难看出,“自然状态”的心理预设与基督教早期的历史经验是非常相似的。罗尔斯从伦理学的角度也提出过关于“原初状态”的两个心理假设,他认为原初状态的人们“是相互冷淡、不愿为了别人牺牲他们的利益”,但人们同时也“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人们都无法知晓某些特殊信息来使自己处在订立契约的有利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的公正,“原初状态要产生正义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的环境来纠正。”[4]但霍布斯和罗尔斯一个共享的心理假设就是:人与人的关系是彼此孤立的、互不关联的原子式存在(即“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他们在神前订约而被联成一个共同体,这种世界图景明显是基督教式的。

林国基详细考证过西方社会契约论传统中的基督教神学渊源,他指出早期基督教神学还带有古希腊宇宙论的决定论结构,但自从中世纪晚期邓·司各特强调上帝创世的自由意志观念以来,“渗透进基督教神学中的希腊宇宙论因素开始逐渐清除。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结果乃是,世界或宇宙成为偶在(然)的了”,“上帝与其造物之间的关系乃纯属偶然,并不存在任何目的论的必然性”,“就连上帝这位拥有绝对权能的创世者也道成肉身成为偶在的,并作为一个偶在的个体死在这个偶在的世界上。”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完全偶然的关系,没有任何确定的关联,个人的存在是彼此孤立、绝对自由和纯粹功利的,这就是“自然状态”的宗教心理根源。林先生进而认为,“在基督教的创世论预设中,自由与偶在性相关,……在社会契约论传统中,所谓的自由…只限于保护源自自然状态的偶在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受侵害。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自由乃是承纳和保护偶在事态和关系的形式上,上帝的意志则是其超验的根基和保证。”[5]当基督教取代罗马帝国成为中世纪欧洲社会唯一的精神主宰时,它就按照其神学教义塑造出了一个世俗社会,古代社会的民主风尚只遗存于典籍和想象之中,基督教的信仰是极不宽容的,但却埋下了近代自由民主裂变的种子。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兴起,尤其是新教兴起以后,罗马教廷的权威及其庞大的组织结构开始瓦解崩溃,基督教的权势版图不断被世俗国家所蚕食侵吞,但其精神结构却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就像罗马帝国衰亡后其法律体系依然矗立一样。犹太教与早期基督教作为一种被统治者的信仰,其王权观念也是独一无二的,即认为王权是软弱的、不可靠的,它必须依靠神权来保障。亨利·富兰克弗特在比较了古代埃及人、美索不达米亚人和希伯来人的王权观念后指出:“希伯来人的国王没有变成人民与神圣力量之间的一个必要纽带,相反,正是在无王时期,人民已经被耶和华选出来,而且他们已经作为一个整体被西奈山的约捆绑在了一起。……希伯来人民与他们的神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完全忽略了地上的统治者”,“希伯来国王正常情况下在世俗范围内起作用,而非在宗教范围内起作用。……作为一个原则,他不献祭;那是祭司们的任务”;而其他“近东王权的主要任务是保持与自然界中众神的和谐统一”,“只有在希伯来宗教中,人类与自然之间古老的纽带被毁坏了。”[6]在其他宗教信仰中,王权的观念始终是强大的,他是神的化身或代表,而基督教没有这种观念,即使面对强大的罗马帝国,耶稣也宣称王权绝不能干涉信仰,“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同样,在罗马教皇权势最鼎盛的时候,他也从不试图去谋求直接掌握王权统治,而是为王权祝圣,成为其合法性的来源,“国王仅是人民与教会祝圣了的保护人,他在人与神之间的中保职能则从此由教会实施。”[7]当罗马教廷的权势衰微后,基督教的王权观念依然顽强地保存下来,活在人民的习惯与信仰当中,并成为近代西方国家制度及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深层社会文化心理根源。

所以,西方人对政府的理解是矛盾而奇特的:从内部看,政府是软弱的,它无法保障人民的福祉;从外部看,政府是邪恶的,它会经常侵害人民的权利。总之,他们对政府是极不信任的,认为政府是一种必要的恶。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就是:政府是自由人通过社会契约方式而形成的一个共同体。所谓自由人,即指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他们是彼此独立的个体,只有纯粹的利害关系,没有任何亲密的附庸性质。基督教社会是超越性而不是血缘性的,即迈克尔·曼说的“一个信徒世界”,这是一个平等的理想世界,上帝的子民在原则上都是平等的,“基督徒暗含着这样的意思:人类社会本身不应受到既存国家、既存阶级或种族区分的束缚;可以用超越性意识形态权力本身,而不是用暴力,来实现人类社会的整合。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激烈残暴的迫害。”[8]在古代宗教里,可能只有基督教完全超越了血缘关系,流离失所的以色列民族由神约而联成一个整体,订立契约在他们看来是神圣的,这绝非权宜之策,而是最终获得拯救的关键,但“世界末日”这种拯救方式也是异常残酷、毁灭性的。自由人正是通过契约方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由于契约权是所有人都平等的,所以只要有人不同意订约,该契约就会自然失效。古代民主与近代民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近代民主并非强行执行多数人的决议,而是保障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即抵抗“多数人的暴政”。譬如,王绍光教授就认为:“美国国父们之所以这样煞费苦心地设计多重制衡机制,不是因为他们服膺民主原则;恰恰相反,像马基雅弗利一样,他们对民主的核心原则(多数原则)存在‘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说到底就是,为了保护少数人(亦即有产者)免受多数人(无产者)的暴政,他们拒绝信任人民”,“宪政主义在本质上是反民主的。”[9]这是有道理的,从历史来看,基督教以一种不民主的方式实现了民主。因为基督教本身是极不宽容的,在经过长达数个世纪的宗教冲突、政治革命、帝国战争、极权统治之后,直到二战以后,一种成熟、稳定的民主制度才在西方社会建立起来。

现在,民主制已取代基督教而成为西方国家的世俗宗教,但西方国家仍以民主与非民主来划分世界的做法,其实是基督徒和异教徒对立这种传统观念的翻版,对教内是布道,对教外则是征服。“民主国家之间不会发生战争”的说法就隐含了“文明的冲突”观念,而把西方议会制民主看成是“文明的终结”更是一种文化霸权意识,西方民主的价值观念仍然暗藏着某种令人不安的绝对主义思想。沃特金斯不无担忧地指出:“极权主义与宪政思想意识形态间的冲突,是中古基督教圣战与布道两个传统间长久冲突的重演。如果事实证明圣战传统的力量强过布道传统,西方文明势将再度面临宗教战争时那种几难幸免的灾难。这就是近代独裁政治兴起的历史意义。”[10]未来的民主将怎样发展?世界民主是否可能?可以肯定地说,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原则并非普世价值,其他民族国家均可在自己的文化传统上建立起适合的民主制度,这是通向世界民主的必由途径。


中西方不同政治文化传统的宗教性起源


归根结底,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结束个人之间的自由状态,建立起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组成一个共同体,但这个共同体反过来又会压迫个人的自由;如果个人是完全自由的,那么就不可能组成共同体,但如果共同体过于紧密,那么个人又会失去自由。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所以,大致可以认为,只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模式,即自由主义的和权威主义的:前者把保障个人的权利放在首位,而后者把保障共同体的稳定放在首位。但自由和权威之间并无一条严格的分界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就像连续光谱那样,从而折射出五彩缤纷的政治文化形态。其次,人的行为都具有动机性,一个人内心深处的信仰支配着他一生的行为模式,所以,不同民族的政治文化传统都可以追溯到民族宗教的起源上。民族的形成是从原始的氏族部落中演化出来的,氏族部落是通过血缘关系而组成共同体的,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图腾崇拜或保护神,当相互毗邻的氏族部落逐渐融合成一个民族时,他们的崇拜意识也逐渐融合,多神教就逐渐演变成一神教。所以,民族宗教是在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中,从众多图腾崇拜中逐渐演变出来的一种统一的信仰体系;但民族宗教一旦形成,就会对民族的精神性格产生决定性的和持久性的影响。

我们先来讨论欧洲的情况。欧洲差不多要比中国晚成熟将近一千年,直到公元1000年左右,欧洲还是一个四分五裂的氏族部落社会,部落之间只有一些非常松散的联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封建领主同盟,但没有一个强大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宗教,更大地域的政治共同体的形成还须依靠一种统一的力量。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彻底改变了各个氏族部落原来的信仰体系,为近代欧洲国家的兴起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最初基督教在欧洲的传播与政治无涉,基督徒只是一些隐居的修道士,他们只关注内心信仰以及是否最终获得救赎,后来慢慢地出现了修道院之类的公共机构,最后整个氏族部落都接受了基督教的信仰。重要的是,基督教和罗马教廷都支持部落首领变成国王,建立世俗政权。正如伯尔曼指出的:“在政治上,基督教也致力于把统治者从一个部落首领(dux)改变成一个国王(rex)。一旦皈依基督教,国王就不再只是代表其部落的诸神:他还代表一个对所有部落或至少是许多部落都有权威的神。实际上,他成了一个帝国的首脑。基督教是一种统一中的意识形态。”[11]最早的教会是由国王控制的,主教也由国王来任命。但基督教的教义却认为:人的精神只属于上帝,而且在上帝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基督教还坚持认为:神权高于王权。这样一来,罗马教廷与国王之间就出现了紧张冲突关系。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宣布,神职人员不再受国王的控制,主教的职位只能由教皇本人来任命。这一事件被称作“教皇革命”,并导致了教皇派和皇帝派之间长达50年的战争,最终双方达成妥协。教皇革命被认为是西方历史第一个主要的转折点: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彻底地分离了。这种二元对立的权威模式对近代欧洲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世俗政权内部,分裂和统一也是两种对立的力量。原因是,国王把土地分封给诸侯们,并每年都派人到各地去征收捐税,双方就经常讨价还价,争执不断,甚至不惜以武力相持。贵族们与国王的斗争最终产生了一项重大的政治成果,那就是议会的诞生,其标志性事件是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诸侯们兵临城下,逼着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国王不能随意向臣民勒索财款,国家的捐税应该由贵族和国王协商解决。这样征税权就转移到了议会,“议会”最初的涵义是指国王与贵族们协商征税。议会制的形成为近代欧洲的政治发展奠定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最终导致了民主政治的出现。接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改变了贵族和国王之间的政治均衡。经过文艺复兴以后,欧洲人的精神面貌奇迹般地焕然一新,近代科学的诞生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经济开始“起飞”;旧的庄园经济迅速解体,削弱了贵族的势力;一个新兴的商人阶层成为贵族和国王之外的第三种政治力量,“二级议会”也发展成“三级议会”。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共同遵守契约的基础上的;借贷、抵押、买卖、租赁、合伙和代理等一套高度复杂的商业规则,以及证券、金融、银行等公共信用体系,都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力量来保障。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下,欧洲国家统一的步伐加快了,但其整个社会制度究竟朝着哪个方向演变,是由国王、贵族和市民(资产阶级)这三种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来决定的,[12]但最终的结果都是朝着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方向发展。[13]这一历史过程是漫长而复杂的,本文不打算来作详细论述,我们只想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既然人类社会都是从氏族部落中进化来的,那为什么欧洲后来会出现如此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模式,以至于形成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的历史分裂,即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而绝大多数非西方国家都是权威主义的政治传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分裂?

答案就在于基督教的奇异性。如果没有基督教的传入及其对氏族部落彻底的精神改造,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经济、法律和政治诸制度都不会产生,至少不会是现在这种形态的类型,而是具有更多的权威主义性质。韦伯的经典论证说明,资本主义的商业精神与基督教新教伦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伯尔曼指出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也是从基督教中发源的:“对西方历史的研究尤其是对它的起源的研究,揭示了它在民众最深层信仰和情感中的根源。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对最后审判的希望,西方法律传统就不会存在。”他还指出了这一事件的奇异性:“基督教的出现及其在整个欧洲的传播是一个独特的事件,……最重要的是,基督教给法律附加上了一种积极的价值,这与具有其他社会的宗教特色或哲学特色的各种法律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尽管这些社会在一般的制度结构上可以与基督教化了的欧洲各民族相匹敌。”[14]同样,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也是从基督教的信仰体系中发微的:由于认为人的精神完全属于上帝,因此个人在精神上可以不服从国王的权威;后来新教改革又进一步把人的精神从教会的权威下解放出来,认为个人不必通过教会就可以直接同上帝交流,纯粹依靠内心的信仰就能获得救赎。这就意味着,个人实际上不需要服从任何现实中的权威,他只需要服从一个超验的上帝。这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真正起源。欧洲社会的分裂状态也保障了个人争取自由的可能性:当他反对教会的权威时,可以躲进宫廷;当他反对国王的权威时,可以躲进教堂或逃到国外。近代欧洲的思想史充满了这种戏剧性的场景。但问题是:既然人是自由的,那他们又通过什么方式来组成共同体(即国家)?答案是很清楚的:在欧洲人看来,国家是自由人通过契约方式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遵守契约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石,也是人们建立起普遍信任关系的基础。但人们为什么要自觉地遵守契约?这种行为模式其实有着极其深刻的宗教心理根源。在整部《圣经》里,神经常与人订约,当人违反约定时就要受到严惩。久而久之,这种宗教戒律就成为习惯,双方在神面前订约被视为一件神圣的事情。契约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双方的义务和权利都是明确的。契约对个人的约束力与权力对个人的约束力完全不同:契约关系是平等的,而权力关系是不平等的。既然政府是由人民通过契约方式而组成的,所以当人们对政府不满意时,就有权解除契约,推翻政府,再来签订契约,重建政府。——这是贯穿整个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条核心思想。显然,这种思想与权威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那么,权威主义又是怎样起源的呢?原始氏族部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可以看作是由具有相近血缘关系的亲属而组成的一个血亲共同体,具有共同的图腾崇拜或保护神。在这种共同体内,人们是根据彼此之间的亲疏关系来建立起信任感的,即相信与自己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人。这种信任关系模式可能是人类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心理原型。根据心理上的亲疏感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我们就称为附庸关系,它与契约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通过附庸关系而组成的共同体,就称为附庸共同体,它是以血亲共同体为原型的。一般来说,在附庸共同体内,存在着自然的等级秩序,其原型就是父子关系,父亲对儿子具有威严,是原始氏族部落的一个共同特征,这又是权力关系的原型。当不同的氏族部落开始融合成更大的共同体时,权力的附庸关系就代替了血缘的附庸关系;王权出现了,国王凌驾于众部落首领之上;同时,神权也出现了,众部落的保护神被一个统一的神所代替。但王权和神权并不重合,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东西。就拿基督教来说,《圣经》中的神,原来只是古以色列民族的保护神,这个民族先后被古埃及人和古罗马人所征服与奴役,但以色列人始终坚信自己最终能获得神的拯救,所以他们的信仰并未被征服,反而变得愈加强烈,基督教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兴起和传播的。最初罗马统治者对基督教是禁止的,但却无济于事,最后罗马皇帝也接受了基督教并把它定为国教。所以,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是一件非常奇异的事情:王权最终屈从了神权。在人类宗教史上,只有基督教做到了这一点,而其他宗教都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即神权往往屈从于王权。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的历史分裂就是这样形成的:当神权高于王权时,权力的附庸关系就会被削弱,人们才可能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来组成共同体,这就是自由主义国家;而当王权高于神权时,权力的附庸关系就会继续延续下来,人们就只能通过不平等的附庸关系来组成共同体,这就是权威主义国家。从神权和王权的博弈关系来看,自由主义和权威主义还可以进一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神权高于王权:自由主义国家,如基督教;

2)神权消灭了王权:不存在这种国家,只有梵蒂冈一个特例;

3)神权和王权合一:原教旨主义国家,如伊斯兰教;

4)王权高于神权:存在反对派的权威主义国家,如天主教和印度教等;

5)王权消灭了神权:不存在反对派的权威主义国家,如儒教。

现在我们来看,中国本土的宗教——如儒教和道教——具有一个奇怪的特点,它们都是一种经验性的而非先验性的宗教,不关注生死与灵魂问题,没有形成其他宗教——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那种人格化的神的观念。孔子对神的态度是:“未知生,焉知死”和“敬鬼神而远之”;庄子的态度更为超脱:“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完全没有灵魂不朽的观念。后来佛教的传入弥补了中国本土宗教先验性的缺乏,但佛教最终还是被儒教同化了。然而,中国古代是有神的。《礼记·表记》上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和《楚辞》里也多有祭神的描写。这些神其实都是各个氏族部落的保护神。那么,这些神为什么后来都消失了?为什么中国没有最终形成那种人格化的有神论的宗教信仰?我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很大的谜,要解释清楚是很不容易的,现在只能笼统地说,在中国古代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中,由于王权的力量过于强大,以至于完全消灭了神权。《微子》上说:“今殷民,乃攘窃神祗之牺牷牲。”这说明到殷末,敬神的观念就已经淡化了。但王权却在不断增强,从周成王后,周王直接被尊称为“天子”,但实际上是“天”(神)的权威被“天子”(王)的权威代替了。到孔子创教时,已经完全没有敬神的观念,纯粹变成了一种世俗宗教体系。这与其他民族的宗教形成都不相同。在印度古代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中,王权没有足够的力量消灭各个部落中的神灵崇拜,所以印度后来就成为一个多元化的种姓族群社会,这对印度政治文化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从文化上讲,生活在具有许多种姓、宗教、神灵、圣人及其宣谕之下的经验,使得印度人习惯于生活在多元性当中。……这种背景使得印度人易于接受政党、候选人、纲领,以及不同观点等方面的民主多元主义”,但“深深植根于等级制度社会组织内的传统政治关系和态度是倾向于权威主义的”,这使得“印度的民主于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它变成了一种实际上无法执行的民主。”[15]而伊斯兰教的特点是神权与王权合一(政教合一),即神权和王权的力量同样强大,因此在国家内部存在着强势的反对派,其部落与教派之间的冲突非常激烈,但“所有穆斯林国家的本地化传统都是权威主义的,不仅政府是权威主义的,而且几乎所有其他关系也是权威主义的。”[16]不同类型的权威主义就是这样分叉的:它们都认为政府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统治人民,但有些保留了人民在精神(信仰)上反对政府的权利,有些则没有。

所以,在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中,如果王权消灭了神权,国家就会消灭所有的社会分裂状态,精神权威完全被世俗权威所控制,就不会形成反对派的政治传统,而是逐渐演变成“大一统”的政治文化模式:即宗教、文化、经济等一切社会事务最后都由政治来支配;社会关系深深附庸于权力;特别是,国内没有反对派的合法地位,不能公开地批评政府,——但私下里提出批评是允许的,甚至贤明的统治者还经常鼓励这样做。传统上,中国的商人和读书人(知识分子)从来就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宗教活动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不存在西方那种不受政府限制的信仰自由观念,也没有穆斯林那种威严的神灵崇拜传统。“大一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传统的一个独特性质。至今,找关系仍然是中国人做事的基本原则,而权力的等级关系又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儒教的根本教义是要求人们都按照礼制规范行事,其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井然有序的等级社会秩序,“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史记·太史公自序》)在中国人的理想中,最好的政府不是自治而是善治,即贤明的他治,并且统治者有责任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对破坏这种和谐的任何行为都要加以禁止,那种自由竞争的政治观念与中国人的精神性格是格格不入的。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与西方法律至上的观念也截然不同,法律在传统中国的作用,只是统治者用来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正如赫大维和安乐哲两位学者指出的:“强调通过人格化了的仪规角色和关系来取得社会和谐,就使得中国人的仪规共同体与西方的法律系统截然区分开来”;“在西方,法律的起源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反映。法制所起的作用是保护公民不受国家、不受多数派人专横的侵害。在儒教中国,法律的构建是表述行政职责,在维持社会稳定中它克服仪规的不足。”[17]中国人骨子里并不相信法律,而是信赖权力,即,中国人的信任感仍建立在权力附庸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共同遵守契约的基础上。但要改变这种习惯是很难的,它与民众最深层的情感与信仰血脉相连。历史上,不同民族的宗教形成塑造了不同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就是世俗化了的宗教。我们不能改变传统,而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创造。


西方民主政治的历史演变


从大的历史单位来看,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1)古希腊时期,当时的雅典城邦政治创造了历史上最早也是最完美的民主典范:城邦内所有重大事务都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在投票前先经过公开的广场辩论,每个公民享有均等的发言机会,最高执行官由抓阄选出或者轮流担任。古代雅典城邦政治的最大贡献是确立了“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这样一条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尽管现代民主政治的涵义发生了很大改变,但至少在形式上还严格遵守这条基本规则。

2)中世纪欧洲封建时期,当时欧洲社会是由分裂成无数个大大小小的贵族世袭庄园拼凑而成的。君主把征战中得来的土地分赐给手下的贵族们,贵族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绝对的治理权力,君主只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久而久之,君主和贵族之间就形成了政治上的两种对立势力,他们最主要的矛盾在于君主要到各个贵族的庄园上去收取贡赋和指派捐税。由于贵族势力相对来说比较强大,君主在征税问题上就不得不去和贵族们进行讨价还价,这样就形成了最初的议会,“议会”这个名称出自法语的“商议”一词,本是协商征税的意思。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最终从法律的意义上确立了议会制度。议会制度的产生对后来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议会制度也就不可能有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西方是先有议会,然后才有民主的。

3)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时期。由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就削弱了贵族庄园经济的基础,导致了贵族势力的衰落,一个新的市民阶层逐渐强大起来,这样就在原来“二级议会”的基础上形成了“三级议会”制度,即君主、贵族和市民(新兴资产阶级)这三种政治力量进行博弈。研究表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演变过程,确实取决于这三种力量之间不同的博弈关系。[18]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所以它没有贵族主义的传统,而是表现出强烈的平民化倾向,当时它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联邦。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都很不相同,这里不可能详细地讨论。但总的来说,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形成的标志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三权分立。但是,这种建立在经济自由竞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内存在着一个尖锐的社会矛盾,那就是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社会不公正越来越严重,从而又导致了深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在政治上做出相应的改革:一是加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扩大选举权,让政府的决策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政府的权力被少数富人所垄断。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是以实行全民普选权为标志的,由此一种成熟的政党政治最终得以建立起来。结果,政党为了竞争选票而不得不在社会福利政策上做出重大改革,从而导致了西方福利国家的出现。现在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都发展得相当成熟了,民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对后现代化国家的政治改革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性作用。“民主化”正在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并有迹象表明:主要的发达民主国家之间正在有效地融合起来,形成更大范围内的一种民主政治共同体,譬如像欧盟,甚至有可能形成一种“全球民主”,即一种为了实现全球治理而超越国家主权界限的“世界主义民主”,[19]而非民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就会受到歧视和排斥。

这样简单的概括当然是很粗糙的,但我们主要的目的是想从中找到一些有参考价值的东西,特别是要搞清楚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政治和官僚政治这两个重要概念。

西方国家的政党是在议会的斗争中逐渐形成的,一开始并没有政党组织,也没有竞争性选举,只是由于对某些政策的意见不同而在议会内形成了不同的派别,这些派别后来就逐渐演变成不同的政党。英美两党制的形成就是两个典型的例子。所以,在民主政治制度形成的早期阶段,政党只是一种不同社会利益团体在议会中争权夺利的政治工具,并且最终导致了政治不稳定、政府效率低下以及斯宾塞所说的那种“集体的暴政”[20]等一系列流弊。只有在实行普选制以后,一种成熟的政党政治才开始建立起来,其主要特征就是:政党不再扮演某个社会利益团体代言人的角色,由于其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竞争选票,所以它必须回应并整合全体选民的利益要求。政党政治的核心是竞争选票来上台执政,参加竞选的政党也逐渐专业化和职业化了,因此它们的数目也逐渐减少并固定下来,最终形成稳定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只有尽可能少的几个政党)。不同社会利益团体可以通过捐款来支持某个政党的竞选从而达到影响政治决策的目的,但这种捐款受到了法律上的严格限制。新闻独立和出版自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可能就是达尔说的“多元民主”,即“任何积极和合法的群体都将在决策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21]由此可以看出,政党竞争或多党制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自发地组织起来去争夺政府的权力,这就是一种建立在个人自由和法人权利之上的“竞争型社会”。

而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制度的官僚政治在欧洲的起源,要比中国晚了将近两千年,它“是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历史阶段的产物”。[22]最开始,官僚职位似乎还只是君主收买和控制贵族们的一种手段,譬如路易十四为了让法国的大贵族们都集中到巴黎来,就修建了豪华的凡尔赛宫,并允许他们用金钱来购买官职;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被贵族占据了,而那些低级职位(如税官和巡警等)是由下层官吏来担任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而且缺乏生活保障,职位只是他们用来谋生的工具而已。这种世袭官僚制显然还不是马克斯.韦伯说的那种“科层官僚制”。而一种理性化的官僚制度的建立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密不可分的。韦伯指出:“由税收和市场来满足需求显然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这样做的前提是有一个充分发展的货币经济以及一个高度理性化与高效率的管理机构:官僚制度。”[23]一位韦伯的研究者这样概括了官僚制度的主要特点:“此一组织由官吏操作经营,这些人无权占用行政之技术资源或官职本身,只能凭据一种客观化之专业资格受到雇用,其处理公务必须符合条文规定,依法行事,……官吏身份之终身制、薪俸制、退休保险以及循年资升迁等制度在于强调了忠于职守义务的重要性。”[24]官僚机构也变得专业化和职业化了,其职能和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替代了贵族、君主和议会的地位,成为社会生活唯—合法的管理者和实际上的统治者。政治的行政化是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

上述政党政治和官僚政治的发展,可以看作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制衡后一种斗争性的演变过程。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会不可避免地滥用自己的权力,所以就必须千方百计地对权力进行制约,特别是绝不能让所有的权力都被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所垄断,而“所有权力的聚集”就意味着“暴政”(达尔)。最早,人们认为只要政府的决策能够得到公民或议会中大多数人的同意,就能够避免“暴政”,因为它体现了卢梭所说的那种“公意”。但是,这种需要大多数人同意的决策方式本身有两大弊端:第一,某些重大决策往往只能由少数人来作出,而且如果任何决策都需要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那么作出一项决策实际上就会非常困难:第二,它还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即多数人就会胁迫少数人按他们的意愿行事,一项保障少数人(譬如黑人或少数民族)利益的议案就很难在议会中获得通过。所以,为了使决策更有效率和理性化,就需要把作出决策的权力委托给少数政治精英去执行,这是导致行政权不断强化的一个主要原因,毕竟“决策是行政的心脏”(达尔)。但这样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行政权过分集中的话,那么行政官僚会不会形成一个垄断决策权力的特殊利益集团,从而又形成新的“暴政”?这个困难在西方是通过建立公务员制度来解决的:它把整个官僚分成两大类型:一类是事务性官员,他们的任命是由考核来决定的,实行终身制并能不断得到升迁,其职责就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来管理社会日常事务,也就是说他们只有管理权而没有决策权:另一类是政务性官员,一般包括了最高行政长官和政府高级官员(即各部门的负责人),其中最高行政长官是由政党竞争选举产生的,政府高级官员一般是由政治任命产生的,都实行任期制,其职责就是作出重大的决策。管理权和决策权的分离,就限制了官僚集团垄断全部政府权力的可能性。为了区别,我们把拥有管理权的事务性官员称为官僚,把拥有决策权的政务性官员称为统治者,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统治者关注的只是自己如何获得决策权力的政治合法性,而官僚关注的却是如何保住自己的职位并能不断晋升。

现在我们就可以来讨论民主政治的一般涵义了。简单地说,民主是一门统治或决策的艺术。统治即拥有决策的权力。首先,政府有权力对重大社会事务作出某种决定性的选择,并且“在政府内部,允许某些人对决策或多或少可以一锤定音,也是关键的。”[25]由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所以可供选择的原始方案是非常复杂的,官僚的职责就是通过自己专业性的处理技术来对这些原始方案进行筛选、归纳和综合,最后形成几个较为成熟的政策性方案,并把它们交给决策者去作决定。而作出决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投票宋决定,即少数人的政策偏好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政策偏好;另一种就是独裁,即把这种决策权交给个人或少数人去单独作出决定。因为在投票方式中存在着一个著名的“投票悖论”,在偏好满足传递性的情况下,投票就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果,[26]即按照“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根本不可能作出决策。阿罗的“独裁定理”从纯形式上证明了:哪怕是一个满足偏好传递性的最简单的决策方法,它要么是独裁的,要么强制执行而不顾每一个个人或群体的偏好。所以,把决策权交给个人或少数人反而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决策方式;并且,只要大家都同意这种方式并愿意为此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认为这种“独裁”的决策方式是民主的。一个好的政府,首先是能做出有效决策的,然后才是民主的。[27]所以,从决策的角度上来看,民主政治并不取决于谁是统治者,而是取决于统治者的决策方式是否能够得到全体公民的同意,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统治者“不断地对公民的选择做出响应,公民在政治上被一视同仁”。[28]然而,只要统治者响应了所有公民的要求,那么不管谁是统治者,他都会做出大致相同的政策选择。——这就意味着所有的民主政治制度都是等价的,而不管它们采取何种统治(决策)形式。

所以,判别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国家,最关键的一项标准就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是不是在一种基于全民同意的方式上由投票选取产生的。民主还包括其他很多重要的东西,譬如新闻监督、言论自由等,但一切政治活动最核心的事件就是如何选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对于小国,全体公民可以直接投票来选出统治者:但对于大国,往往就需要通过一种较为复杂的技术方式间接地选出统治者,而各个国家又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习惯、风俗、历史和文化等情况来制定一套选举程序,像美国那种“赢者通吃”的选举制度就是非常特别的一种设计。人民当然不可能都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一位统治者,但他们至少都要有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正当权利以及正常渠道,有没有这样一种民主选举程序就是判别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关键因素。至于是一党制还是多党制,那只是一个统治(决策)形式的问题,这并不是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在,即一党制和多党制都可以是民主的,也都可以是非民主的,并且在理想状态下,两者都能达到相似的民主效果。


民主和民主化理论的四个假设


什么是民主?我们提出第一个假设,它是一个定义:

假设(1) 民众与政府之间是天然对峙的;民主就是指政府必须不断响应民众的需求,并直至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需求。

这就是民主的基本定义,其关键在于假定民众与政府之间是天然对峙的。卢梭在谈到政府的代表权时,就指出过:民众“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29]在君权时代,统治者的权力被认为是来自神或上帝的恩赐,政府的权力就被一个世袭的特权阶层——国王、贵族、僧侣——所垄断,统治者行使权力无须经过人民的同意,这种政府就是专制的,人民可以容忍专制,但却没有人喜欢专制;到了民权时代,统治者的权力被认为是来自人民的同意或授权,由人民直接选出代表来管理国家,世袭的特权阶层就被瓦解了,并建立起了代议制政府,但代表一旦选出以后,他们就不受人民的约束了,这是因为政府必须有权来作出决策,而这种决策是无法用民主的方式来作出的。譬如,有两个民众团体A和B发生了利益冲突,其中A是多数派,B是少数派,如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那么政府必然会作出有利于A的决策,但这却损害了B的利益;当整个社会被分裂成众多的利益冲突的民众团体时,那么任何一派都是少数派,这时民主决策就会陷入一个悖论当中,即政府的决策总是有利于少数派的利益,——民主的方式就否定了民主的目标。要解决这个悖论,政府就必须有权来强行作出一种决策而不管任何一派的要求,但这种方式对任何一派都是公平的。人民无法自己来作出决策,他们只能把作出决策的权力交给一位决策者;人民也无法控制决策的过程,最多只能影响决策的结果。简单地说,决策本质上是一种独裁行为。——这就是著名的“独裁定理”。所以,民众与政府之间是天然对峙的,只要政府存在,这种矛盾就会存在。最民主的政府当然是无政府状态,这是行不通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政府来进行管理;最不民主的政府就是独裁状态,即所有的权力都被一个人所掌握,但这是危险的。民主是依靠自由来保障的,但过度的自由就会损害社会平等。现实中的政府总是处在绝对自由(无政府状态)和绝对权威(独裁状态)之间,有的自由多一些,有的权威多一些。因此,一个好的政府并不是自由最大化的政府,而是一个自由和权威均衡的政府。但究竟选择哪一种均衡状态,这就要由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各个民族国家的政治传统中可能都有某些朴素的民主思想,因为任何统治者都需要对民众的需求作出响应,并对自己的统治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赛义德甚至论证过,在伊斯兰古兰经中也没有明显反对民主的因素。[30]但是,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制度,却是西方文化特有的历史产物。民主政治本身具有一些核心价值,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只有达到这些基本条件才能算是一个民主国家,而达到这些基本条件的政治制度就称为“最小民主政治”。从民主的基本定义出发,我们可以提出如下一个较为宽泛的假设性定义:

假设(2) 最小民主政治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至少达到以下四项基本条件:1)言论自由:公民有表达自己的意愿且不受迫害的权利;2)结社自由:公民有组成社团,并通过制度化渠道(即议会)向政府表达意愿的权利;3)议会独立:议员由公民投票选出且不受政府的控制;4)民主选举:政府(国家)最高领导人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下面我们就来对这四项基本条件作出解释:

1)言论自由:这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条件。如果公民连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都没有,那么政府来响应和满足民众的需求也就无从谈起。

2)结社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因为单个公民无法正当地向政府提出要求,他们只有组成社团,通过议会来合法地提出要求。

3)议会独立: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议员也可以由间接选举产生,但议会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不受政府控制,并对政府的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议会被政府所控制,那么它就无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就会垄断所有的权力而趋向专制。

4)民主选举:这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保障。政府最高领导人必须由直接选举产生,否则那些掌握政府最高权力的人或集体就会指定一位接班人,权力的交替就是世袭或继承制的,少数人就会垄断政府的权力而趋向专制。

我们强调: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只要达到这四项基本条件,就可以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民主政治制度;反之,只要有一项达不到,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民主制。有了最小民主政治的概念,就在逻辑上澄清了许多模糊的观念,为判别一个国家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民主国家,提供了一个明确化的和基础性的标准。但上述定义只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定义,它没有涉及政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内容,我们后面再来具体地讨论这两个问题。总之,民主并非政治的全部内涵,民主本身也存在着矛盾,民主也绝非最有效的治理和最美好的理想,但民主确实是需要我们认真和严肃来对待的事情。

民主化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但在古代基本上没有交流;民主政治是近代西方独特的产物,这是一个奇特的历史现象。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西方国家远远超过了其他民族,凭借武力征服了许多殖民地,传播福音的基督教精神,又强行把西方的价值观念推广到全世界。那些有着灿烂文明的古老民族,在强大的西方文化面前,一下子就显得衰落和鄙陋了,在经过痛苦的挣扎以后,他们都接受了西方文化的洗礼,先是科学,然后是民主。苏联解体后,美国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更是不遗余力地推行西方的自由民主政治。“民主化”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现象,中东、东南亚、拉美和非洲的许多国家纷纷建立起了某种竞争性的民主制度,亨延顿的“第三次浪潮”理论描述了这一进程。西方的民主被看成是“历史的终结”,各民族殊途同归的终极目标,人类惟一和完美的普世价值体系。所谓的“民主化”,就是指非西方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模仿性的制度改革,来实行并稳定民主政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只有几十年,而西方国家同样的过程却花了几百年;西方的民主是自然形成的,非西方的民主化却都带有某种强迫性。在“民主化”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改革中的人们:究竟只有西方这一种类型的民主政治,还是有其他类型的民主政治?西方中心论者当然认为只有西方这一种类型的民主政治,但这种观点越来越遭到一系列严重的挑战:首先,已经成功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差异,民主制的运作仍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微妙而深刻的影响与支配,并不是民主在改变习惯,而是习惯在改变民主,像日本“一党独大”的民主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次,像伊斯兰、中国和俄罗斯这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民族或国家,仍然坚持自己传统的价值观念,并明确反对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观,这对强势的西方文化无疑构成潜在的威胁,因为他们都可以提出具有号召力的不同的政治模式及思想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人们对民主的内在要求也在不断增强,民主化确实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民主化”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下面我们提出两条假设来对此过程进行一种宏观性的梳理概括。

假设(3) 民主化不能改变一个国家统治阶层的性质,而只能改变他们统治的方式;民主化也不能改变这个国家深层的政治文化模式。

统治阶层是指实际上掌握或控制国家权力的某个政治精英集团,但这个阶层是由长期的历史和文化的惯性所形成的,并与这个国家深层的政治文化模式相契合,所以不同国家的统治阶层都不太一样,只要仔细比较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一点。并不是有钱就能控制权力,有些国家传统上对商人就是压制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哪一个阶层手里,是由权力的惯性来决定的。民主选举仅仅只是指,当有两个人上台来竞选时,人民有权投票选举其中一位,至于这两人是怎样上台来的,人民是无法决定的,这是由统治阶层来决定的。上述这个假设,其实只是说明了习惯的神圣性。习惯经过长期演变以后可能会发生形态上的变化,但习惯的深层心理结构是很难改变的,在短期内改变人们的习惯就更不可能。譬如,战后日本在美国的强制下实行了民主化,但其政府仍长期被右翼势力所控制,好几任首相都是战犯;俄罗斯也实行了竞争性的选举制度,但政府的权力仍被国家强力部门领导人所掌握,并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伊斯兰国家的掌权者仍是一些原教旨主义的政党,但其多党竞选程度是最为激烈的;在拉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后期也出现了回潮现象,并已陷入了停滞状态。[31]即使是被称为民主政治典范的欧美民主制度,两者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欧洲的民主具有深厚的贵族主义传统,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其民主就带有强烈的平民主义倾向,正如霍华德.威亚尔达指出的那样:“美国的民主是高度个人主义的,至少从历史上讲是基于盎格鲁—德意志—新教观念的,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并且是高度多元主义的。…欧洲倾向于把民主建立在社会团结和社群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在其议会体制中没有美国那样的权力分立观念,较少受到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而且有着更宽泛的社会经济民主观念。因此,即使是将美国与作为其亲密盟友、并在文化上有联系的西欧民主国家进行比较,我们也会发现很多重大差异,需要我们至少持有一定程度上的文化相对主义。”[32]这一切都说明了,传统的政治文化最终对民主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每个国家都要以自己的方式来实现民主政治。然而,虽然民主化不能改变统治阶层的性质,但却能改变他们的统治方式,使之逐渐朝着公民政治——即不断响应并满足民众的需求——的方向发展,只是发生的速度和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进一步提出

假设(4) 所有类型的民主政治都是形式等价的。

在不同政治文化的背景下,民主就有不同的制度形式,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就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某些重大的差异,但只要达到了最小民主政治的要求,这些民主制就都是等价的。因此就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有自由主义的民主,也有权威主义的民主;有美国的民主,欧洲的民主,日本的民主,俄罗斯的民主,伊斯兰的民主以及中国的民主等等。所有的国家都按照一种模式或类型来实现民主政治制度,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实现民主政治的前提就是:必须充分尊重各民族文化和历史的多元化与多样性。


注释:

[1]池凤桐:《基督教信仰的起源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27页。

[2]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新星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44页。

[3]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9月版,第94-97页。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29、136、140页。

[5]林国基:《神义论语境中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4月版,第87、88、115、112-113页。

[6]亨利·富兰克弗特:《王权与神祗》,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1月版,第483、486、487页。

[7]米尔恰·伊利亚特:《宗教思想史》,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018页。

[8]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页。

[9]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8月版,第30、36页。

[10]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新星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264-265页。

[1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7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2]参见金观涛、唐若昕:《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第五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3]参见钱乘旦、陈意新:《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4]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665、98-99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A.H.索姆杰:“西方民主理论和非西方民主经历:印度”,载于《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第111、112、1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安瓦尔.H.赛义德:“民主与伊斯兰:它们相容吗?”,载于《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第14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赫大维、安乐哲:《先贤的民主》,第133-135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8]参见金观涛、唐若昕:《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第五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

[19]参见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第四部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20]赫伯特.斯宾塞:《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第87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

[21]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204页,三联书店1999年。

[22]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23]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第59页,三联书店1998年。

[24]施路赫特:《理性化和官僚化》,第71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25]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67页,三联书店1999年。

[26]参见肯尼思.阿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第4-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

[27]参见王绍光:“有效的政府与民主”,载于《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28]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第11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

[29]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25、127、128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0]参见安瓦尔.H.赛义德:“民主与伊斯兰:它们相容吗?”,载于《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参见拉里.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载于《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32]霍华德.威亚尔达:“结论:单一或多样的民主”,载于《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第172-17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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