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钊:个人自由和它的边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4 次 更新时间:2018-03-2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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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钊  


一、什么是自由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是其是之一。而我们要更好地理解这个价值观,就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审视,甚至是展开讨论。


自由,这个概念在整个世界文化领域内,是一个已经讨论了很久的问题了。这概念从学术上进入中国,并引起关注与讨论,至今也有上百年的时间了。关于自由的解释,更是很多,涉及的面向也很广泛,个人、民族,社会、政治等,好象都有一个自由的问题。


对此,我的理解是,自由只涉及个人,也只能涉及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人这个个体身上,才会涉及自由这个问题。自由,是人的自由。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自由。其他的人造组织或社会体,都不具备自由的问题,也不应有什么自由的问题。这里面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因为任何人造组织或社会体,都是人为了某一个目标或目的而设立,并且为实现或达到那个特定目标或目的,确立了一种观念,并在这一观念下,依照既定的方式或方法,去实现自己的预设的目标或目的的,所以它就不是自由的;二是任何人造组织或社会体,都是由个体的人来组织的,它为着组织或社会体自身的利益或目的,要对加入其中的个人的意志给以约束,使其组织或社会体成为一个整体,所以,它在运作方式上,也是违背自由的意思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于自由的解释是指个人意志的自由,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也说明,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也是指个人的自由。


可什么是个人自由?很多哲学家、思想家给它定义过。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的理解是,所谓个人的自由,就是一个人的思想、言说与行动不受拘系。哈耶克说:“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识的支配’。”“自由的行动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进而追求自己的目标,它的实现必须基于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条件。也就是说,自由在前提上应有一个已知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他人无法通过改变外部条件,使行动者只拥有被他人规定的惟一选择。”在自己的领地里,不受任何约束地做任何事情。胡适先生在《自由主义是什么》中说:“自由在历史上意义是‘解缚’,解除了束缚,方可以自由自在。”约翰·密尔说:自由是“按照我们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密尔把这个“走自己的路”去追逐自己的福祉的权利,称之为“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这个主权的本底,则是建立在个人性格之上的。“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是他自己的——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经过他自己的教养,加以发展和较改的表现——就称其为具有性格。”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既来源于个人的性格,也表现为个人的性格。


密尔的这个论断,其实早在他之前一百年,康德就提出过,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便提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我们便是自己的法则,或者说我们有为自己制定法则的自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个人——没有任何牧师、国王或者上帝——能够为我们订立法则,或者把道德加诸我身上。我们不只要对自己负责,我们也要作自己的主人。这里,所谓“理性的存在者”就是个人。


所以,我的理解是,所谓个人的自由,就是个人的性格。而这个性格里有着个人对于自己的统治之权,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凭借这一权力,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怎样生活、自己如何去实现自己生活的目标。个人的性格,是个人的精神主体,是使一个人成为独特的个体的根本。


二、人的自由何以重要


为说明这个问题,还是先引一下密尔的观点。密尔在《论自由》中说:“一般说来,凡办理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怎样来办,以及由谁来办那项事业,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他的这一判断,是基于他的个人自由观点之上的。在密尔看来,也只有个人更关心自己的福祉。而这也是构成个人为何要有自由的根本,或者说,这就是个人自由。


有谁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欲望、理想与目的呢?所以,密尔说:“作为个人,到了能力已臻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他说,第一,保有和使用这一特权,有利于人的官能的进化。他所说的官能,主要是指人的知觉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包括道德的取舍。


在论证这一点时,密尔用了反证的方法。他说,人的这些官能,只有在选择中才会得到运用。凡是因循习俗做事情的人,是不作选择的。所以,他无论在辨别力上,还是在要求最好的东西方面,都得不到练习。在密尔看来,智力和道德能力也和肌肉一样,只有经过使用才会得到进展。所以,若是一个人的意见不是自己经过思考、辨别而作出的结论,而是采纳了那个已有的意见,就不能加强他的理性,反倒会减弱他的理性。当然,这里有“进化论”的影子,用进废退。可看过密尔进一步的论证后,我觉得这个论点,还是站得住脚的。


第二,个人拥有自由,“要由自己来选定自己的生活方案,那他就要使用他的一切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包括:①他必须使用观察力去看;②他要使用推论力和判断力去预测;③他要使用活力去搜集为作出决定所使用的材料,然后使用思辨力作出决定;④作出决定后,他还必须使用毅力和自制力去坚持自己考虑周详的决定。”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密尔没有列出来的,但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⑤他还要为自己所作出的选择或者决定所带来的后果负责,或者说,要有为自己所作出的决定的后果而负责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个人要对自己负责。


第三,如果说一个人是自由的,那他的自由能力,将会越来越强。因为当一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中,充分运用了这些能力去追求自己的目标时,反过来,他的官能也在得到不断的使用和强化。而这个得到不断使用与强化的官能,又会使他在“选定自己的生活方案”时,更加得心应手,更加容易接近和实现他的目标。如果说,这就是个人自由的内容和形式的话,那么,在这种状态之下,个人的自由便越是丰满,而个人行使这个自由的能力,也就越是强大。


第四、由具有这种自由能力的人组成之社会,会生机勃勃,活力充盈。当个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个人具有了活力,而由这样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自然也就生机勃勃、活力无限,这样的社会里就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首创性的东西。这些东西,既有观念方面的,也有物质方面的。所以,密尔说,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发展,每个人对于自己更有价值,因而对于他人也就更有价值。由这样的人组成的群体,就变得丰富、多样、多彩,生气勃发,能供给高超思想和高尚情操感以更丰足的材料,由这样的人组成的民族,不但使人更有活力,人也愿意成为这个民族中的一员。反之,在一个没有个人自由,或者说是个人自由受到层层压制的社会里,思想会变得越来越狭窄,人也越来越老气横秋,最后,人渐渐呈现出工具的样貌的原因。所以,密尔甚至将此视为考察一个社会具有前进精神程度的指标,他说:“一个社会中怪僻性的数量,一般总是和那个社会中所含天才异秉、精神力量和道德勇气的数量成正比。”


当然,尊从本性的个人自由,可能会因为其强烈的欲望和冲动,而作出对他人有危险的举动——强烈的冲动具有危险性,对社会,或者说是对这种人所在的族群,带来危险或危害,而这也是很多人对“自由”视若洪水猛兽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假若不从结果上来判断,而只是从能力上来看,正如密尔所说,“一个人的欲望和情感较为强烈和多样”,则说明这个人具有“较多的人性原料”。而这,则既可以使其做较多的坏事,也有能力做较多的好事。对此,密尔的观点是:“欲望与冲动确是一个完美人类的构成部分,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人们之能做恶劣的行动,不是因为他们的欲望强,而是因为他们的良心弱。”二是不能因为害怕这种危害,而把所有人都削为平庸这一个等类。从人类文明的演进这个角度上来看,人类每一个文明的脚步,都是人类中的拥有“较多的人性材料”者所发现、所推动的。这个世界需要英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不知道怎样制作英雄,就连制作英雄的材料也排弃掉。”这正如鲁迅先生在论及好的文学作品时所言,如果说生下来的不是天才,难道便不允许他生下来么。三是持育个人自由,尊从人之本性,会因为“人的强烈欲望与冲动”而带来某种危险,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却是人类社会保持前进精神(密尔语,即胜过习俗的趋向,又称自由精神)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我想,如何克服这一成本,也是考验人类智慧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人类在此作过许很多的努力,这就是自由的边界问题。


三、个人自由的边界


当然,一个人的自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这里,为了分析的方便,我把个人的自由分为两个部分:即思想与行为。这里的思想,取动词之意,也就是个人意识的活动。


也许有人会说,既然把“思想”视为一种活动,那也可以划入行为的范畴,但人在思想之时是不可见的,它深深地隐藏在人的脑回之中,是人的最为隐秘的思维活动。就他人可见这一角度而言,思想是穿了隐身衣的一种独立存在。可自由所表现出来的思想之外的行为,则是他人可以感知得到的,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是“自由的”的评判证据。所以,这种划分,还是有其合理性。


对于行为的自由,还可以再进行拆分,即分为言说的自由与行动的自由。因为表达的对象与具体行为的对象,还有不同,所以,也可以给予切分。


如果可以对个人自由作这样的拆分,那么,拆分之后的个人自由之组成部分,就会有一个顺序排列问题。我想,这个顺序应当是:一是思想的自由、二是言说的自由、三是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这样,是为了来说明自由的界限,或者说是自由的边界。我的理解是,对于个人自由组成的三个部分,其边界与其自由度成正比,凡是自由度大的,其边界也大。


第一,思想的自由,自由度最大,其边界也就最大。甚至可以说,人的思想自由,没有边界。一个是因为人思想过程有其隐秘性,应当说,这应该是个人自由中最容易做到、最容易去行使的“个人对自己的统治之权”。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读书界曾经提出过一个口号,叫作读书无禁区。读书无禁区,就是思考无禁区,自然就是个人思想无禁区。


再一个是对于人的思想,其实是很难进行管制的——除了他自己,除非是对人的消灭的肉体。当然,也有一些人如密尔所言,个人甘愿出售自己的自由,去做他人的工具或仆从。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售卖个人自由的事情是较少见到的,——当然,也有因现实利益的诱惑而甘愿屈从在他人观念之下者。可是,这种出卖是功利主义的。既然是功利主义的,那就有可能是虚假的,比如他的人身是奴隶之身了,但脑子的思维是否也更换为为他的主人的思想了,就不一定。所以,个人的思想自由可以说是无边界的。表面上服从、顺从,或静默,并不等于他没有自己的思维在活动着。


思想自由的最大敌人,或者说是思想自由的边界,其实来自于个人自己,即已经植入的观念已成为自己思想的基点或原点,并以此去作出自己人生的选择与决定,而自己却浑然不觉,还以为自己是一个自由之体。所以,对于思想自由的边界,完全决定于个人自己。


第二,言论自由的边界。与思想自由相比,它的边界相对就较为明显的了。因为言说的自由一旦启动起来,就不能像思想自由那样无拘无束,它有一个任何人不可逾越的边界。这个边界总的原则是:不可侵犯、妨碍、阻制他人的自由。因为到这个时候,个人的自由就进入了社会层面,与他人的自由发生关系了。


严复在《<群己权界论>凡例》中说:“须知言论自由,只是平实地说话求真理,一不为古人所欺,二不为权势所屈而已,使理真事实,出之仇敌,不可废也;使理谬事诬,虽以君父,不可从也。”他还举亚里士多德的话:“吾爱吾师柏拉图,胜于余物,然吾爱真理,胜于吾师。”在谈到言说的自由时,密尔认为,其言论即使是主张暴力,只要不是对着特定人群的煽动,而是在公共领域里发表,也是应该允许的。这里,就暗含着一个言论的前提,也就是言论的边界。


当然,从宏大的方面讲,这也正如严复所言:“总之自由云者,乃自由于为善,非自由于为恶。特争自由界域之时,必谓为恶,亦可自由,其自由的分量,乃为圆足。”意思是在言说上,即便是“为恶的言说”,只要不是对于具体的对象教唆,也是允许的。严复的观点是:“思想言论,修己者所严也,而非治人者所当问也。”面对公众的言说,只有自律,没有他律。


这是在理论上进行讨论。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言论自由的边界,与理论上的差距非常大。它深深地受着来自于宗教、道德、政治等一些方面的各种限制。所以,言说的自由,也就一直处于人类争取的努力之中。


第三、行动自由的边界。所谓行动的自由,便是个人在社会中有着明确目标或目的,具有明确的具体行为对象,且行为对象可见、可感、可知具体行为。所以,这个行动自由的“自由度”就更小一些,其边界也就更加小一些,人的行动的自由领域也就更小。所谓个人的自由以不能触犯他人之自由为界域,主要也是针对个人的行动自由而言。因为惟有行动,更能触动他人的自由。


对于自由的边界问题,按照康德的道德理论,当然也有一个“自律”的问题。外部对于个人自由所划定的边界,算是“他律”,而自己给自己订出来的准则,就是自律。


对于行动自由的边界,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道德良俗的边界。这里所说的道德良俗,不是某一学派的,也不是某一个社会体或组织的,而是人类发展中,为自身的健康繁衍、共享秩序而进化、演进出来的通行的规则。比如成年人不能欺压弱小、男人要尊重妇女,人要讲诚实、信用等。这个道德良俗是人类共通的、共守的规范,正如密尔所说,是不证自明的真确的理念,是共认的真理。


当然,这个边界是较为宽泛的,因为道德是一种体现在践行上的品德,而不是天天挂在嘴上的华丽的高头讲章,尊与不尊,守与不守,全在于自己,所以也是一种自律的边界,但也是个人行动自由最低的根本底线。道德虽有他律性,但缺少强制力。


第二个是法治的边界。在法治社会中,有一个针对个人的、通行共认的最高准则,即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也是个人自由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是个人自由在法治社会的法定边界,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当然,这个准则后面还有一句话,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点针对的是政府,是对政府行动的限制。因为,从理论上讲,政府的权力是由个人让渡的权力所组成的,即个人为自身安全和利益,为了做一些个人不能做、做不了的事,只好把原本属于自己权力的一部分,或者说个人自由中的一部分,转移出来,授权给政府去行使,比如制止社会犯罪的权力,设立军事力量保护族群的权力等。因为这是个人让渡出来的,所以必须小心地看管,不能让其越界愈规,把没有让渡的部分,也让其悄悄地拿去了,所以必须有一个这样的准则:没有授权不可为,使其成为一个有限的政府。以此来看,这也还是涉及个人行动自由的一部分。


可这个为个人划定边界的法律又是什么呢?有一个说法是,法律是个人与众人签订的契约。它产生的程序是所有个人经过共商,并由多数同意了规则。从个人自由角度上讲,这种方式会出现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的暴政”,那个由多数所同意的规则,对没有同意它的少数是一种侵犯。所以,民主制度中又有一条铁律,即尽可能地保护少数。所谓法治的办界,是有强制力的边界。


第三个边界是契约的边界。在道德和法治之中,仍然存有道德和法治或照顾不到的领域,或者说有它们不便、不能照顾之处,比如商品交易领域,在这个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边界,就是他们相互之间协商订立的契约约定的地方。当然,这里需要诚实信用,也需要法治的裁判等。但这些,相对双方的协定,只起辅助的作用。


三、传统文化视角下对于个人自由的审视


蔡元培先生在1910年曾出版过一本《中国伦理学史》,对中国儒、墨、农、法、道等各家学说的伦理观点,一一提要评论。用今天的话说,这是一部研究“国学”的书。可读过之后,我最先想到的是王小波先生在《我看国学》中的一段话:“孔孟程朱我都读过了。虽然没有很钻进去,但我也怕钻进去就爬不出来。如果说,这就是中华文化遗产的主要部分,……拢共就是人际关系里那么一点事,再加上后来的阴阳五行。”之所以想到这句话,是因为我觉得王小波对于“国学”的概括是准确的,“人际关系里那么一点事”,也就是蔡元培先生所说的伦理学。


蔡先生说,中国的事情皆以儒家之伦理为大宗,一切精神科学,悉以伦理学为范围:为政以德,孝治天下,乃将政治学置之于伦理;国民修其孝悌忠信,可使制挺以挞坚甲利兵,为置军事学于伦理;攻击异教,恒以无父无君为辞,即置宗教学于伦理;评定诗辞,恒以载道述德,眷怀君父为优点,又纳美学于伦理。所以,他说,伦理学乃中国惟一发达之学术。由此观之,这个伦理学于中国,差不多对国民的生活是全覆盖了的。


在这里说些的意思,是说从自由这角度来考察,中国的文化史上虽然没有自由的概念、理论和讨论,但是有“个人自由”的意识的。中国的思想家、哲学家,其实是对个人自由有着深刻的认识的。他们知道,更明白“人生而自由”这个天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形成于先秦时期的诸家学说,不论是立足于功利主义,还是奠基于道德主义的,他们的立论路向,或者说是指向,都是直指个人自由这根本,都是企图把个人自由纳入到其设计的规范之中。从逻辑上讲,他们的那些理论,都是建立在一个隐蔽的大前提之下的,就是人生而自由,而且对这个生而俱来的自由,不加约束与限制的话,社会将会失序。也许有人会说,道家的老庄是主张“无为”的,这不就是在激活人的自由么?这只能说,在诸家学派之中,老庄之学对于自由的约束,相比其他诸家,尤其是儒、法稍小一些,但也不完全是在为自由背书,比如老子的“弃圣绝智”论,推论下去,也是反自由的。


如此说来,就可以看出,中国人的自由观念,还没有萌芽,就被那个“人际关系学”给全面压制下去了。尽管个人自由是人之本性,但在后来的历史中,治人者借助这些学说,是一代又一代地对个人自由进行持续的压制,丝毫不给它成长的空间。结合上面所讨论的“人为何要有自由”,也就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个本质,使得中国虽有二千余的文明史,却是一个几近于停滞的文明的根本原因。


从这一个角度出发,我想,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应该是个体的觉醒,沉睡在传统文化的觉醒。早期的时候,有人提出要睁开眼睛看世界。我想,仅有睁眼看世界还是不够的,还要睁开眼睛看“国学”,从中看到自己是如何消失的,并从中找回自己的存在,从中觉醒过来,并从这个觉醒中走向个人自由。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如果要计算四十年间我们所得到的最大进步,不是我们的经济体量到了世界第二的位置,而是个人身份的确立,个人意识的觉醒,以至个人自由的萌芽。这可以从我们现实生活的经验仔细地体会。我想,这也是中国复兴的根本,也是我们为何要把“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的目的所在。


2018年2月24日一稿

2月27日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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