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 程瑜:弘扬企业家精神:以制度创新打开科技创新空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5 次 更新时间:2018-02-0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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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进入专栏)   程瑜  

(本文发表于《经济参考报》2018年1月29日)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的最高规格来强调企业家作用,点赞与弘扬“企业家精神”。随后,有新华社撰文“让企业家在复兴伟业中发挥更大作用”,还有各方好评如潮的热烈反响。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把“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放在重要地位加以强调,将在企业界催生更加巨大的正能量,鼓舞和动员广大企业家和市场人士积极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动力。


企业家精神溯源与弘扬


企业家一词的英文为“entrepreneur”,是从法语中借来的词汇,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当经济学界最初使用“企业家”这个术语时,并没有专指某一类企业的管理人,而是泛指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从事企业活动的能人。按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说法,企业家就是开拓者、创新者,特别是把科学技术发明引入经济生活之中,把经济推向前进的人。其实一般的企业经理并不能被称为企业家,汉语语境中,只有那些敢于创新、勇于坚守、心系社会、业绩卓著的企业领导者,才能称得上是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则是企业家特殊技能(包括心智和才华、技能)的集合。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环境中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才能的表述方式,它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无形生产要素,十分稀缺,非常宝贵。特别杰出的企业家发挥他的企业家作用,体现他的企业家精神,甚至称得上是可遇而不可求,哪怕组织部门专门做多少场企业家培训,希望在里面能产生出什么出类拔萃的人物,未必行。市场竞争中谁能冲出来,真正在前面领跑,往往在我们的预测上是很难做出准确判断的。

熊彼特关于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创新者观点,凸显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和特征。彼得·德鲁克承继并发扬了熊彼特的观点,强调企业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创新。坎迪隆和奈特两位经济学家,将企业家精神与风险(risk)或不确定性(uncertainty)联系在一起,认为“没有甘冒风险和承担风险的魄力,就不可能成为企业家”。艾伯特·赫希曼则认为“企业家在重大决策中实行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马克斯·韦伯认为“这种需要人们不停地工作的事业,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个人是为了他的事业才生存,而不是为了他的生存才经营事业”。弗利曼指出:“企业家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符合游戏规则下,运用生产资源从事利润的活动。亦即须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不能有欺瞒和诈欺。”以上学者所言,基本概括出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即创新、冒险、合作、敬业、诚信。

我国古代的传统是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人要为自己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担忧,加之政权之多变伴随着社会的动荡与经济的破坏,严重压抑了企业家的行动力和创造力,久之便有了“富不过三代”的说法。上世纪中叶进入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制度本身否定个人和企业的自主性,企业家的作用和创新活动仍受到压抑。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变,企业家精神开始受到注重,得以发扬,解除了桎梏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传播。大批“冒险家”、“弄潮儿”不断涌现,在市场初创的混沌之中力求把握方向,应对挑战,在竞争激流中顽强生存,勇敢创新,经受重重艰难险阻的考验,在为数众多的思想活跃、个性鲜明、敢做敢闯、追求卓越的企业家带领下,走出了一批又一批企业的辉煌成功之路。

然而,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还有待完善,在产权平等并全面依法加以保护、构建统一市场开展公平竞争等方面,距离法治、透明、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官员和企业领导者也还存在诚信缺失和破坏“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违法乱纪行为,加之企业面对的市场需求结构、生产条件、资源环境发生着很大变化,部分企业领导者实业精神和创新创业意愿减弱,企业家精神亦有所失落,或受到了不利条件的钳制与压抑。所有这些,既制约企业转型升级,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亟需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兼顾短期、有效的治标之策和中长期带有治本意义的制度建设,回应企业家关切,引导企业家预期,规范企业家行为,激励企业家创新。一句话,需要进一步保护、激励与弘扬企业家精神。


保护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大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对企业家寄予了殷切的希望,要求不断完善向企业家提供的制度环境。在2014年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2017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在此基础上,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意见》,开宗明义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并从改革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三个营造”、“三个弘扬”、“三个加强”,抓住企业家精神这个中国经济驱动转型的重要关键因素,明确了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针对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关心的政商关系、产权、公平竞争、资源分配、舆论导向等核心问题,国有企业家关心的创新容错等问题,《意见》均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意见》的出台,结合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恰逢其时,意味深长。《意见》中提出的核心要素在十九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得到了强化,要求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这是推动经济转向高质量增长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其他曾处于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一样,以往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人口红利、环境红利、廉价土地和资本的要素红利,均已出现了支撑力的下滑,很可能带来经济发展与升级的瓶颈。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关键点,面对当前阶段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的局面,除了应保持有形的要素资源投入外,更需要激发企业家精神这种十分稀缺而潜力巨大的无形资源要素,提升创新的活力与动能,优化要素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开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引领“新常态”的新局面。

第二,这是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重要推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解决这一关键制约因素上,企业和企业家可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当仁不让地成为建设“人民美好生活”的生力军,不断地深度开发有价值的能够更多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从具体的产品和服务精微处入手,创造条件以消除“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这既是基本责任,也是重大机遇。

第三,这是推进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当前阶段,世界经济正经历深度调整,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过程中,把创新驱动作为第一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重中之重和指导全局的战略方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单纯的结构调整问题,而是以体制改革为治本之策,通过体制的改革,实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这一进程中,正需要企业家们充分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创新能力,焕发企业活力,进而激活整个经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亟需激励企业家们面对不确定性与种种风险,勇于担当、敢于开拓,善于识别和捕捉市场机会,在供给侧高效组织配置资源要素,在创新中努力提供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产品和服务,经受优胜劣汰的考验,从而以有效供给优化结构,从根本上解决供需错配矛盾。

第四,这是消除旧体制束缚与惰性、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中国已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尚未得到根本改造的旧体制惯性与弊端,产生对于创新发展的种种阻碍与妨害。而企业家是创新活动的参与者,更是引领者,通过建立新企业、创造新模式、运用新技术、制造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在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推动着全社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并应成为冲决旧体制束缚、克服利益固化藩篱、贯彻落实创新发展战略的生力军。


积极落实十九大报告和《意见》精神,塑造与弘扬企业家精神


当前我国全面配套改革正在向纵深攻坚克难地发展,迫切需要凝聚改革动能,对外开放面临扩展全球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任务,亟待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引领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矛盾累积隐患叠加”的制约与考验,使发展升级急切地要求得到企业家独特而宝贵的贡献。企业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弥足珍贵的一种特殊要素资源,作为微观经济层面“创新者”群体中的领头者,具有创新发展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近些年客观存在的在培育企业家成长、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已影响了部分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为此,十九大报告和《意见》旨在给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提供最合适的创业创新社会条件,着力完善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法治化环境,让优秀的企业家更好地成为改革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十九大胜利闭幕不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强调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我们应特别注重如下四大方面合成的“充分必要条件”:

宽容的社会环境是塑造企业家精神的“保护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意见》指出,“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这种良善的社会容错氛围,是使企业家精神生生不息、代代传承的重要条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对干事者撑腰、对试错者理解宽容,这有利于形成崇尚干事、鼓励开拓、支持创新、保护人才的环境,维护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比如,对于现在全中国都认可离不开的微信,在去年6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曾举例指出:“几年前微信刚出现的时候,相关方面不赞成的声音也很大,但我们还是顶住了这种声音,决定先‘看一看’再规范。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在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发展过程中,要有允许企业家去冒险探索的弹性空间,应营造直面困难勇于担当、推动改革敢于突破的氛围,形成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环境,这将有利于形成社会性的“保护伞”来最大限度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健全的制度保障是塑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安全阀”。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必须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发挥,而创新作为人的自由思想和独特行为的结果,客观上需要得到制度性的关照与保护。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在制度建设上必须保障公民自由思考的权利和创业选择的自由,而承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恒产”也会为每个人自由思想和探索提供最大的激励。《意见》把对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当成激发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固本之道,切实保护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给予作为财富创造者的企业家以获得感、成就感(而非剥夺感、幻灭感),激励企业家作出更大的成绩。这是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重要的治本之策。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对此进行了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具体而言,这种产权保护,也应积极呼应探索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等,以及要及时纠正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意见》中这种以法治化基础性制度建设为塑造与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安全阀”的权威性指导,将产生深刻、长远和巨大的正面社会效应。

良性的市场公平竞争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催化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只有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才可以营造诚信经营、有序竞争的经营模式。《意见》提出“理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此,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营造各类企业和企业家“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二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企业家增强信心、稳定预期。政府官员同企业和企业家之间要公私分明,不能以权谋私或者搞权钱交易;同时又要加强与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交流和沟通,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三是政府为实体经济减负要与增强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相结合。企业家作用的更好发挥,内在于企业的创新发展,而过高的成本负担会极大地影响企业在创新领域的投入。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已特别强调在给实体经济减负方面下大力气,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让政府部门过紧日子换企业过好日子,营改增中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都“只减不增”。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是降微观层面的运行成本,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成本转化率和附加值。对于政府而言,则主要是降宏观层面的制度成本,通过短期政策措施的出台和长期体制机制的优化,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以实现整个国民经济中各行业企业成本的合理化和最优化,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效率,这种公平竞争的可预期、可维护,将成为企业家精神培育与弘扬的良好的催化器。

有效的政策支持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稳定剂”。十九大报告中10余次提到科技,50余次强调创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推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而企业的创新和提质增效,本质还是要通过高技术来实现。因此,需要在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即需要有效的财税、金融、科技、产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一是科学运用财政激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创业。二是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三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五是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

(作者系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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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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