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兵:深化改革,拓宽公民舆论表达空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7 次 更新时间:2015-12-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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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里的“四权”,均为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的“表达权”,按学者萧瀚在《表达权是基本人权》中的分析,它属于精神自由权的范畴。精神自由权由精神内在自由权和精神外在自由权两部分构成。精神内在自由权,包括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学术自由等,它是精神自由权力的基础,但是这些精神内在自由权只有显露于外部、传达于外部的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实现途径就构成表达自由。另一位学者汤啸天在《表达权的基本含义》一文中对“表达权”作出了更为简洁明确的界定: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和约束的权利。

舆论者,“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换言之,舆论是相当人数的公众的共同看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舆论是社会和时势的晴雨表,是某种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的公开表露,是实施社会调控的制约力量。①因此,在公民依法实施表达行为时,舆论是最重要的需要表达的内容,舆论表达是公民最有社会影响力的表达活动。也正由于这样,舆论表达空间的存在和拓展,成为社会民主化水平提升、公民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标识,也是构成和评估表达自由的重要指标。


一、新闻传媒:公民表达权实现的重要渠道

公民表达权的实现有多种渠道:呼口号、作演讲、游行示威、散发传单、发表作品、撰写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渠道,莫过于利用新闻传媒。这主要是因为,新闻传媒的传受对象极其广泛,传播速度十分迅速,报道的信息客观真实,有很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显然,作为公民的即大众化表达渠道,新闻传媒比呼口号、作演讲、发传单收受对象要广泛得多,比出版书报、文艺演出要快捷得多,其告知、激励、批判等影响社会生活的功能也要深刻得多。新闻传媒的一般性质就是表达社会舆论的广泛和敏捷。马克思说,报刊不仅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地,它也制造这种社会舆论”。②马克思这里所谓的“制造社会舆论”,是指借助报刊传播,使一隅之地的舆论扩展为天下皆知的舆论,“化私人利益为普遍利益”。

新闻传媒的功能,就在于能使分散的、个别的、无组织的一般公众舆论,经过选择、集中和放大,变成有组织的、有倾向性的和有力量的社会舆论。忠实地反映和表达社会舆论,正是新闻传媒取信于公众而赖以生存的条件。由于外界的不自由,新闻传媒有时难以忠实地反映和表达社会舆论。马克思有一次抨击普鲁士当局对舆论和报纸的压制,他说,“他们使用那一向近视的官僚方法,为了使驴背上袋子——即公众舆论——而去打驴子(即报刊——笔者注)。”③恩格斯也说,“这样行使书报检查制度正成为令人难堪的监督,成为对社会舆论的压制,最终导致官吏专制。”④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支持新闻传媒享有充分的权利,当好公民舆论表达的社会公器。当然,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新闻传媒,也同时担当着公民表达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把关人。新闻传媒是政府和公民学习与调适表达权的学校。公民如何适应时代发展提出与调整表达权的相应要求,政府又如何依据民众的要求和实际条件把握好表达权的发展进程,双方有一个不断学习、不断适应的过程。

新媒体打破了传统的表达格局,实际上也延伸了公民的表达权。过去,传统媒体是表达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渠道,公民的表达权往往受到传媒组织的掌控,传媒组织代表的官方与商业力量主导着舆论表达,而新传媒加入到表达渠道之后,不仅可以提供海量信息,而且给公民提供更多的舆论表达渠道,传播多元的舆论信息,使得公民的舆论表达变得更加广泛和自由。


二、当下舆论表达空间拓展的路径

从大的视域考察,当下舆论表达空间的拓展,应从加强法治、改善人治、提供科技保障、增强文化消费实力等诸多方面给力。从小的视域考察,当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两种传播方式开辟路径,以期相互呼应支撑,取长补短,形成舆论合力。传统媒体近年拓展公民舆论表达空间在两个方面努力。首先是通过日常的大量新闻报道与信息传递,越来越充分地表达公民意见和坊间声音。2011年1月20日上海《东方早报》刊出长篇报道(笔者姑且称之为工作研究型通讯),这篇题为《请举全国之力送他们回家》的报道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能够办好奥运和世博,我们修了世界最长的高铁,我们回家为什么就这么难?充分表达了亿万返乡客的疑虑和愤懑。第二天笔者参加上海市举行的一个反对新闻造假的论坛,郑重推荐这篇表达民众心声的报道为今年的好新闻。

近年来不少传统媒体,尤其是平面媒体开设了言论版,为民众表达提供了一定空间。2010年,不少传统媒体围绕车船税立法、北京治堵、统计失真、教育腐败、新闻造假等事件,让民众发表了许多评论。这些来自坊间的公众声音表明,“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征集民意,倾听民声是公共决策的必备环节。”⑤通过民意表达实现“新闻参政”和舆论监督,是设立公众言论版与言论节目的意义所在。

同时,新媒体在民意表达上的运用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相互呼应,是当下拓展舆论表达空间的重要特色。当下通过网络表达舆论与参政议政几成风气,新浪微博自2010年初推出至年中,覆盖人数从2510.9万增加到4435.8万。搜狐、腾讯和网易紧随其后,至年终全国微博用户规模已超过1亿人次。过去这一年,先有冯小刚、王菲等为微博做活广告,后有各地公安机关借助微博搭建警民互动平台,极大地拓展了各方表达空间。“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不喜欢长篇大论。对大多数精英来说,喜欢被粉丝关注的感觉。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来说,三言两语就可以和关注者有效沟通。”微博的开通,不仅扩大了公民表达的平台,而且提升了新媒体交往的保真度。金庸“被去世”假新闻发布一小时后被迅速澄清,说明“理性精神下的自辨自查自纠,将是微博扩大影响力的基石。”不仅如此,新媒体的活跃还大大拓展了公民表达话题的范围。“回顾2010年网络红人,从犀利哥、凤姐到小月月,默默无闻的普通人因匪夷所思的理由蹿红,并被冠以‘哥’、‘姐’、‘帝’、‘爷’之称。他们的成名路数几乎一模一样,先以怪异出位的举止成为论坛热议话题,门户网站做专题报道炒出人气,传统媒体跟进后,成为全民话题。”⑥这种不拘一格的表达主体与表达话题,极大地扩大了社会舆论的话语空间,也使民间的喜怒哀乐各种情绪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使各种社会压力得到纾解与削减。

手机信息的自由传递是又一种拓展公众舆论空间的渠道。厦门PX项目危机事件中,手机短信成为重要的情绪宣泄和舆论表达的渠道。其中在事件中发挥重要鼓动作用的一条短信是这样写的:“翔鹭集团已在海沧区动工投资(苯)项目,这种剧毒化工品一旦生产,厦门全岛意味着放了一颗原子弹,厦门人民以后的生活将在白血病、畸形儿中度过。我们要生活、我们要健康!国际组织规定这类项目要在距离城市100公里以外开设,我们厦门距此项目才16公里啊!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见短信群发给厦门所有朋友!”⑦据报道,这条短信在短时间里传播人数应当在百万以上。由此可见,手机的舆论表达空间多么巨大,它已经成为当下公民舆论表达渠道的后起之秀,其影响力不可小觑。


三、加大改革步伐,拓展表达空间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该《计划》承诺,国家要继续推进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衔接,为尽早批准这个国际公约创造条件。显然,《计划》为包括表达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全国人大至今尚未批准。主要原因在于国内法诸多方面同该公约有冲突,我国现行理念和习惯做法也有许多不同。就表达权而言,该公约第十九条就规定了很严格的要求。第十九条共三款,分别是: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甲和乙两个条件所需要,立法机构方可作出某些规定限制公民“持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不是出于甲和乙两个条件的需要,立法机构则无权制定限制公民“持有主张”、“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样,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执法和执政的时候,也同样要遵守这样的条件限制。如果能够实现第十九条一、二款赋予公民持有主张、发表意见的权利,则中国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权利将会有一个大的飞跃。而要这样做,首先要转换理念,其次要对以往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清理。这显然需要政治体制改革有大的动作,改革也需要时间和过程。

上面只是对一个国际公约其中的一条规定所作的分析。从更广泛的视野考察,为进一步拓展公民舆论表达的空间,有更多的传播体制需要改革,更多的传播理念需要更新。这其中,首先要尊重和保障公民表达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表达权,执政党和政府无权擅自剥夺,不得随意规定这个不准,那个不允许。从现在起,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确保公民“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要促进和保障新闻传媒畅通的表达渠道,以保证公民表达权利的实现。要推动政府对新闻传媒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积极维护新闻传媒、新闻记者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改革与发展。要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民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强化社会自治功能,依靠社会力量保障公民舆论表达的空间拓展。

应该看到,我国在拓展公民舆论表达空间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妨碍甚至打压依法实施舆论表达的现象。有些与今天改革开放大局不相适应的规定尚未得到清理,新闻主管部门对新闻传媒满足公民正当表达的举措干预过多,公民舆论监管中的长官意志没有得到有力的批判。这一切让人想到1992年邓小平在武汉、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谈话时多次讲到的一句话:“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点,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懂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走不出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的事业。”⑧当前,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入踏实地开展新闻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推动包括表达权在内的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

我们相信,在法治轨道上公民舆论表达空间一定会有更大幅度地拓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水平一定会有更大提升。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杨荣荣同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一些资料,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辞典》舆论条,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5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7页。

⑤邓海建:《民调如何才能不“被走过场”》,《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12月30日。

⑥诸葛漪:《“自媒体”崛起 浮云中给力》,《解放日报》2011年1月4日。余建斌、捈丹、孙文涛、韩立勇:《2011,关于新媒体的11个猜想》,《人民日报》2011年1月4日。

⑦转引自张晓娟:《厦门PX危机中的新媒体力量》,《国际公关》2007年第5期。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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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当代传播》2011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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