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推进“四个全面”,破解重点和难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7 次 更新时间:2015-05-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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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摘要:“四个全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方略,事关中国的全局发展。推进四个全面,需要破解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样才能推进四个全面的实现。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有,全面建成小康主要涉及到如何进一步消除贫困,如何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到改革标准的判定,并认为人的解放和制度公正是判定改革的两个基本标准;同时认为政治改革,应当从现有制度入手,这样风险小且实施方案便于操作,也易为人们接受。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如何让宪法长出牙齿,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的实现。全面从严治党 ,涉及到如何保障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些要求的实现; 并认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也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破解难题


  2012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江苏省调研考察时提出了“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
  从“四个全面”的先后顺序看,可以勾划出一个时间脉络。2012年10月,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和部署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部署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提出,表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思维,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全局视野和战略眼光立足中国实际针对中国难题提出来的,全面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的战略布局。这是统领中国发展的总纲,对于我们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个全面”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方略,事关中国的全局发展。“四个全面”的相互关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强大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从严治党是实现前面“三个全面”的“政治保证”。“战略目标——强大动力——法治保障——政治保证”,构成了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完整的逻辑结构和系统。
  本文仅就四个全面所涉及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推进四个全面的落实。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到20世纪末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达到小康。1987年邓小平提出中国未来发展阶段“三步走”战略,并写入党的十三大报告。这三步走战略是,第一步是从1980年到199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是从1990年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则是从21世纪初到世纪中叶,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2000年我国总体上步入小康社会,“三步走”战略的前两步如期实现。问题是,如何完成第三步发展战略,要实现第三步目标,在今后五十年内,仍然需要对第三步发展目标进行细化。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一步细化了“三步走”战略的第三步。党的十八大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改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着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入最后的关键阶段。
  “全面小康”的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含义理解,“全面”不仅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还包括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这使得全面小康发展目标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扩展为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在内的整体发展目标,并使得所要建设的全面小康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发展阶段。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前时间只剩下5年。其重点和难点问题有以下2方面:
  1、如何进一步消除贫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有6亿多人脱贫。中国改革开放36年来为全球摆脱贫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按照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回答新闻记者提供的数据,中国目前仍有2亿人没有摆脱贫困。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间表,能否到2020年全面消除2亿贫困人口,或者至少消除其中的80%,从2亿减少到4千万,现在看来都有很大难度。问题是,如果到2020年中国还有大量人口没有消除贫困,无疑会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质量。
  2、如何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升,国人对自身的权益的认识和保护也进一步提高,如何保障公民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使公民能够有序参与民主政治,使人民民主不断扩大,这是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必然要遇到的问题。
  按照现在对民主的理解,民主有两种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推进人民民主,是选举民主呢还是协商民主,或两者同时推进,需要具体分析。就选举民主而言,今后几年能否有序往前推进,从村级扩展到乡级甚至县级,现在似乎看不到这方面的迹象。而协商民主,可以看到中央在有序推进。2015年年年初中央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上述诸多协商层面上,基层协商,与普通民众密切相关。问题是,如何创建基层协商平台,让普通公民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平台,现在看来,这方面还需要付出艰巨努力。例如,2亿多中国的农民工,企业工会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似乎还没有完全破题。每年中国春节前,大量的农民工因不能按时拿到工资回家过年而进行的上访,已经成为中国各大城市景观之一。此外,中国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层协商如何推进,关键是需要建造制度的平台。因此,如何有序扩大基层协商,就成为今后五年推进人民民主的主要途径。而基层协商,重要的是“民”主,不是“官”主,因而,能够充分反映基层群众意愿的基层协商制度平台建设,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建设,应当成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不然,基层协商,没有民主推进,没有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已经建成的全面小康社会不能看作是“全面”的小康。


  二、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号称改革都能够推动中国发展进步,并不是所有的改革都能够受到人们的拥护和支持。这就涉及到对改革标准的评判。
  1、改革的标准
  可能每一个人心中都有改革的标准。但究竟用什么作为评判改革的标准,是需要进行研讨以寻得共识。
  从大的视野考察,改革就是实现人的解放,给人以更多的自由,更少一些束缚,进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11届3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大包干,就是摆脱束缚,实现人的解放,极大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实现人的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明的方向和奋斗目标。
  从制度建设角度考察,改革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体现社会公正的制度。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正,最重要的是体现在制度的公正。制度公正体现在效率、人的潜能的释放、人权保障、公平公正等诸多方面。而制度公正,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制度体系。要建立一个制度公正的社会,需要学习和借鉴,吸收和利用,需要规划设计,需要推进全方位改革。
  因而,实现人的解放和建设公平正义制度,就是判定是否属于真改革两个基本标准。
  改革在一些时段和一些领域已经污名化了。也确实有些所谓的“改革”,实际成为掠夺人民财富的小伎俩,影响人民对改革的热情。但这不应成为影响我们推动改革的决心。毕竟,中共18届3中、4中全会通过的两个改革《决定》,让我们感受到改革的希望。因为依照上述两个标准,一切有利于实现人的解放,有利于推进制度公正的举措,就是真正意义的改革。而上述两个《决定》,完全符合上述标准。
  2、政治改革,从现有制度入手
  全面改革的含义已经十分清晰。就是协调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按照现在的提法,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但如何让市场而不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需要一系列制度的推进。不仅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也需要政治制度建设的推进。
  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政治改革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难点。政治改革如何破题和推进,目前还没有完全提上议事日程。依笔者看来,政治体制改革,还是从现有制度入手为好。因为现有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其优势和强项,也包括弊端和不足已为人们认识,从现有制度着手进行改革,风险小且实施方案便于操作,也易为人们接受。
  从现有制度看手进行改革,需要对现有的制度作深入分析,其优势和弊端都因有一个深入研究。特别是对体制方面的弊端,如果没有深入研究,制定的改革方案也就很难取得成效,其弊端有可能会继续保留。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要对人大会制度进行改革,需要了解这一制度的特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改革。只有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改革方案,才会有很强的针对性,就会少一些风险,使改革的成本降到很低的程度。
  从现有制度入手,即从现有的以存续多年的四项政治制度入手,重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改革。这些改革都需要有具体内容和细节给予支撑。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改革为例,就必然涉及到以下一些内容:应当在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发挥作用,实现人大代表专职化、人民代表的选举、代表大会召开的形式、人大对一府两院、从目前更多只是形式上的监督如何真正转到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等方面着手,进而提高选举民主的真实程度,并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向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的最高权力机构迈进。对人大制度进行改革,其意义在于,重要的是解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的问题,解决权为民所赋是通过怎样的具体形式展开的。
  对人大制度进行改革,当前迫切需要推进的,应当包括以一些内容:
  一是各级人大应当加大对政府的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进行监督。预算监督是各级人大的基本职能。政府的各级财政应该是公共的,预算是是公开、透明的,是民主化的决策过程,预算应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且应受到各级人大的民主监督—这才是公共财政。审查预算是世界上各国议会最主要的职权工作之一。公共财政,议会控钱,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精髓,也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表现。正是有议会对政府财政的控制,才使得政府不能随心所欲,政府的权力也因此受到限制。虽然近年来,全国人大在对政府财政进行预算审查时有所进步,提高了财政透明的尝试和努力,但至今,财政透明仍在低水平徘徊。各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不透明,连合格的预算方案都很少,在执行过程中更缺乏有效的制约,容易滋生制度性腐败。因而,公开政府的财政预决算,应当制定出详尽的时间表。如果在今后五年,将政府各部门的财政逐步公开,并逐步细化,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的预算监督有实质的进步,将会大大推进中国政治体制的进步。
  二是改革人大会的会议制度。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的产生的形式等,对提升民主的质量和提升会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国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的设置代表人数。代表数量过多,特别是人数超过千人,虽然场面气势宏大,但真正议事效率不高,甚至降低议事效率。世界各国议会,人员组成几乎很少有超过千人。人大代表数量过多,议事功能形同虚设,而且少数人更易操控多数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87名,与世界各国议会人数相比,中国代表人数实在是太多了。人数太多,耗费了纳税人的过多财物,会议的效率和作用并没有随着人数增长而相应增长。相反的是,代表过多难以发挥作用。效率明显降低。当一个议会人数超过2000人以上,除了更多的形式上的意义外,实际意义显然是下降的。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共识。因此,要充分发挥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效用,几乎是一个铁定的标准,就必须大幅度缩减代表的数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总数应当控制在千人以下,最好是500人以内,最多不应超过800人。
  三是改革人大代表产生的形式。对人大代表产生的形式进行改革,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党政分开,提升党的执政的合法性等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虽然我们一在段期间还难以全部改变指定代表候选人的做法,但是否也可以放开一点空间,或者给一点比例,让一些希望参政议政的人能够自由参选人大代表,让出一些比例让公民自由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中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实际上,候选人的产生几乎都是上级圈定的,不是上级圈定的候选人,其当选的几率接近于零。实际上,让出一些代表名额,允许非其圈定的候选人参选,天塌不下来,既扩大了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又会极大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进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三 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是一件为长远发展谋、为子孙万代计的大事。它的深远历史意义就在于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同志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同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任务、布局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和难点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如何让宪法长出牙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神圣,是因为宪法为共和国制定了权力的遵循,并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进而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宪法不能够实施或不能很好地实施,其权威和神圣性也就必然受到挑战。在中国,长时期以来,由于没有建立起以宪法实施为内容的一系列制度架构,因而宪法观念薄弱,就成为当下中国人的普遍特征。要使宪法有权威,实际就是探讨如何使庄严的宪法得到实施。这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所在,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的工作。因而,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和突破口。但如何建设,有无可能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专设宪法法院,这是“让宪法长出牙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韩国等亚洲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在中国,在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或专设宪法法院,让宪法真正被激活,若如此,将会强化国人的宪法意识,推进依宪治国。
  2、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特别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让每个人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这主要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4项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一是完善司法责任制。让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而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就是主体责任清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这一内容,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如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成为实在的内容,而不是沦为一句口号?需要在确定责任的同时,将权力下放,确保责权统一,是唯一的途径。
  只有围绕法官、检察官的职权配置、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评价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才能推进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刚性要求。
  二是去地方化。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最热的议题之一就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表述,明确了司法权不能被地方削弱。由省级统管人财物,这一方案的目标是消除同级人大、党委、政府对司法部门的控制,破除司法地方化关键环节。
  为破解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弊端,应当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应当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由部门和企业管理法院,一个明显的缺陷是,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特别是在一些案件涉及到部门和企业利益时更是如此。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经费保障是重要内容。根据中央的决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这虽然还不能说是完整的“预算独立”,但至少为司法预算独立提供了基本条件。
  如何平衡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负担问题,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而不从地方收缴,或者是调整某些财政收入分配比例以增加省级财政的收入,这需要在今后的改革方案中给予具体确定。
  三是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前的制约、干扰因素有外部行政化和内部行政化两方面。
  “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级管理”措施只是减弱了外部制约,但有可能加剧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省级法院、检察院对市县两级法院的垂直管理权限都会增加。这有可能带来人们对现有的审级制度的担忧:既然上级法院统管下级,还有上诉的意义吗?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因此,必须考虑司法系统内部的“去行政化”,减弱每个审判庭庭长、审理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对审判权的行政控制。
  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既有责任主体清晰的一面,也含有解决内部行政化问题。
  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关键就是将司法审判人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彻底分开,按照职业化人员的特点进行管理,去除行政化。目前的司法系统是将法官、检察官、行政后勤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体系,按级别进行管理,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个法官、检察官级别较低,一个科长、处长都可以对他发号施令,这就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司法人员和普通公务员采取了相同的管理模式。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级别晋升比专业等级的晋升带来的薪资涨幅大很多,这也是很多法官检察官更注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提升的重要原因。然而行政职数是有限的,法官检察官晋升缓慢,其工作积极性受到大大的影响。
  我国共有3500多个地方法院,由于分布不均、情况各异,许多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层一线法官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一些法官为了晋升行政职级,愿意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者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再办案。
  四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应当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的问题是,法院仍存在选择性公开、许可性公开的问题;由于程序正义观念不强,庭审公开这一核心环节依然没有完全畅通的渠道;随着新媒体运用范围的扩大,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之间存在某些冲突;由于公民权利意识诉求的增强,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和名誉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不容易平衡等。
  鉴于司法公开对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开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提并论,十八届三全会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中,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环节。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监督审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如果能够实现庭审的自由旁听,方显司法权的民主属性,展现司法的自信。
  3、如何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高宪法和法律意识有重要意义。党的18届4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升党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则是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修课程。但仅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已经查处的一些曾经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例如周永康等严重践踏法律的事例说明,要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需要建设一个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环境和民主政治,不然,完成这一任务是难以想象的。但如何建设,今后几年能否有明显突破,初步建成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环境和民主政治,现在看来。还需要付出艰巨努力。


  四.全面从严治党
  2014年12月13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期间,第一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并作了重要阐述:“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
  全面从严治党所说的“全面”至少包含三个层面内容。一是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也应当是党的各级组织的责任:三是可持续,要保持从严治党不松懈,从严治党就需要常态化、制度化。
  从严治党,包含以下八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深入把握从严治党规律。
  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吏治清明,才能政治清明。对于领导干部,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让领导核心壮起来,才能真正充分党的领导核心的作用。
  落实从严治党,重点和难点问题是以下三条:
  1、如何保障党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
  党的18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就开宗明义宣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以下简称“无特殊利益学说”)。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这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所在。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在野党到执政党的原因所在。正是这样一个“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利益观,在革命斗争年代,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许多人为此而英勇牺牲。
  但在当下中国现实,人们对上述利益观的实现无疑是有疑问的。最直观的感觉是,党,包括党的一些组织,以及党的高级领导人,似乎都是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的。近年来反腐败的成果说明,一些党的高级领导人,他们的家族,包括妻子、子女和家族其他人,甚至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的巨大影响在短期积累的资产已经达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量。此外,高级领导人(国家领导人这一层级)退休之后享受的远超越中国普通公民各种特权,说明他们有自已的特殊利益。2014年公布的大量反贪案例说明,一些腐败分子,也曾经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谋求私利和追求享受特权方面已经到了穷凶极恶的程度,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对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为这极大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章程》总纲中所说的“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的信任程度。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谋求自己利益,人们又有怎样的理由相信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呢?因此,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能否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中国共产党人所追求的“无特殊利益学说”的实现,实际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2、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一条实现。在当下,由于党员领导干部掌握诸多权力,如何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谋求私利和特权就十分必要。也不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给普通党员做榜样,上述要求是对所有党员的要求。但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是坏的榜样,对党的破坏性也就大。
  除了谋求私利外,另一条是特权。在当下中国,党员领导,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在退休之后享受了诸多特权。而这些特权,远远超过一般的党员领导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也超过很多国家其领导人退休之后享受的待遇。要从严治党,就需要按照党章要,“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虽然一些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享受的一些特权可能属于政策规定,但对那些明显脱离群众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及时修改,以与从严治党这一大的环境要求相适应。只有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并对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进行修改以及全社会的强有力的监督。才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条“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实现。
  3、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党章第十条第(六)款指出,“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由于封建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个人崇拜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土壤。并为此带来深重的灾难。由于没有认真清理封建专制主义的土壤,在当下,个人崇拜似乎又有蠢蠢欲动、卷土重来之势。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上任两年多,有责任和担当,通过大力推行改革,严厉打击腐败,在较短时间赢得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尊敬和支持。支持和落实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各项部署和政策要求,是每个党员的职责所系。
  应当把维护领导人的威望与个人崇拜做严格区别。维护领导人的威望,一定是建立在维护党的利益、实事求是基础上,一定是建立在理性、平和基础上。
  个人崇拜虽然目前还没有形成气势,但对出现苗头应当高度警惕。道理很简单,个人崇拜,无论是对党、国家乃至个人,都只能是危害和悲剧。对毛泽东同志的个人崇拜,不仅使我们这个国家和整个中华民族深受其害,对毛泽东同志个人同样也是悲剧。对此,我们应此有清醒认识。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包括对出现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苗头高度警惕,不能助长这些苗头的滋长。而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对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都只能是帮倒忙,对此应有十分清醒认识。


  (此文原载《特区实践与理论》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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