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捍卫个人尊严--反对性骚扰的本质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5 次 更新时间:2015-04-0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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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 (进入专栏)  

捍卫个人尊严--反对性骚扰的本质意义

潘绥铭

据报载,某地的一个厂长,几次三番地对本厂的一位女工进行性骚扰,还不断地威胁、恫吓她,害得这位女工痛不欲生……

性骚扰侵犯的是什么?不仅仅是社会秩序,不仅仅是妇女,也不仅仅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它侵犯的,是我们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最无形,但又是最无价的东西:一个人的尊严。

当那个无耻的厂长骚扰女性的时候,他仅仅是在发泄性欲吗?不,他是在根本藐视对方的人格,是把对方当作一个任他摆布的玩具,是在欺辱对方的过程中,满足着他的征服欲、压迫欲、充当奴隶主欲这样一些心理需求,或者是在享受着虚幻的打情骂俏。

这些,实际上与性的关系不大。性只是一个载体。这些,实际上是剥夺了对方的个人尊严,哪怕并没有发生任何真正的性行为也罢。

我们可以反过来想想:每个男人都可以在自己所爱的女人那里获得性的满足,可是他会骚扰她吗?显然不会。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是性满足的问题,而是尊重对方的问题。

同样,受害者的痛苦,也不仅仅是个性问题,而是因为她受到鄙视、纠缠、威胁、欺辱,觉得自己的尊严被别人强行剥夺了,才会如此痛苦和恐惧。试想,如果是一个尊重她的男人向她求爱,即使行为上再进几分,她会产生现在这样的痛苦和恐惧吗?

一个人的尊严,说白了,就是觉得自己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就是感觉到自己在人格上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尊严,是每个人在大千世界里确立自我、维系人生的最基本手段。如果剥夺它,就等于是精神上的凶杀。性骚扰者所干的,正是这种极恶之事。

只有充分地认清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受害者的痛苦,才能痛恨那些性骚扰者。


可是,充分认清这一点之后,我们也会发现:仅仅依靠现行法律,并不足以惩罚和制止性骚扰。

即使在我国最新的刑法里,与性有关的流氓犯罪,也仍然被认为是首先侵犯了公众场合里的社会秩序,其次是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这当然不能算错;可是,几乎一切性骚扰却都能从这条法律的缝隙中溜走!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发生在私下,而不是在公众场合;往往是利用职权,而不是使用明显的暴力;往往只有轻微的行为,而不是真正的强迫实施。所以,即使我们真的把那个厂长送上法庭,他恐怕也会被无罪释放。

 那么舆论制裁行不行呢?我们中国人一直相信:“千夫所指,无疾而亡”;相信“人有脸,树有皮”。可是我们却常常忘记了,这一切,仅仅对那些天良未泯的人才会发挥作用;而那些不是人的家伙,却恰恰因为他们不知人间羞耻而根本不会受到任何现实的惩罚。

 没有惩罚的道德,能有什么用?无法实际惩罚罪人的舆论,也只能象鲁迅说的:纵然怒火万丈,却连一根草也烧不掉。更可怕的是:久而久之,人们可能连怒火都没有了。

必须立法了,必须使用唯一现实可行的惩罚--刑律制裁,来制止性骚扰。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这样的一个进程当中。我们生活在这千年的礼义之邦,我们要建设精神文明,那么还等什么呢?


 可惜,确实要等,而且可能还要等相当久。

   一要等我们所有的国民,都把个人的尊严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宁可破釜沉舟、义无反顾;而且,敢于真的把这种意愿充分表达出来。

 二要等我们的法律再发展一步,把捍卫个人尊严的任务,放在维护社会秩序之前、之上。这是因为,一群没有尊严需求的人,再人口众多,也无法建设和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样,一种不能切实捍卫个人尊严的社会秩序,再天网恢恢,也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三要等我们这块土地上涌现出一大批新女性,一大批终身志愿者,不惜身家性命,跟一切性骚扰斗争到底;不管亲疏远近,帮助一切受害者挺起腰杆。看看发达国家的历史就知道,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进程的每一步,都是那里的女性自发抗争、独立奋斗,甚至不惜采用激烈手段,拼搏了几十年才获得的。

四要等我们的文化最终扫除掉一切传统的陈规陋习;对“性”不再那么敏感;不再仅仅盯住性骚扰里面的那个“性”字不放;不再把性方面的受侵犯看得比其它一切侵犯更严重、更令人无地自容;不再信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不再把性方面的“完好无损”用来判断女性的人格与价值。

可是,又不能等,因为路在脚下,因为如果我们还不大力提倡捍卫个人尊严的社会意识,那么我们的许许多多同胞姐妹就还会遭遇到不幸。

那么,让我们就从现在做起吧。

(潘绥铭2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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