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唐:诉访分离与诉访衔接——论人民法院对逾期再审申请的处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2 次 更新时间:2015-03-0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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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唐  


当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各级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法院信访改革和诉讼服务工作,而法院内部“诉访分离”是法院信访改革的核心内容。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如何处置逾期再审申请是所面临的一个亟待理清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即逾期再审申请究竟属于“诉”还是“访”?对它应当运用何种程序予以依法妥善处理?这在实践中是个常见而棘手的难题,处置不慎极易引发种种违法信访。本文针对这一现实的具体问题,剖析相关司法规定并结合现实工作需要,提出在“诉访分离”的基础上,对逾期再审申请进行“诉访衔接”这一初步而浅陋的构想。

一、再审申请:诉访界定

逾期再审申请究竟属于“诉”还是“访”?这是本文论旨展开所必须首先弄明白的基础性问题。而要弄清这一问题,则需要搞清楚什么是“诉”、什么是“访”这两个概念。对此,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做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机构负责人就《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

按照这一界定,大体上可以识别法院内部的“诉”与“访”,但对于逾期再审申请却仍然存在疑问。因为再审申请有期内再审申请与逾期再审申请之别,期内再审申请属于“诉”是肯定的,但是逾期再审申请呢?上述界定“诉”的外延包括“申请再审”,依此似乎不论是期内再审申请还是逾期再审申请均属于“诉”之列。然而,其“访”的概念中却包含着“诉讼权利已经丧失”这一项,而逾期再审申请显然属于这一行列,依此它却属于“访”了。若说它兼具“诉”与“访”双重性质,则有悖于排中律。最好的解释是使法律协调的解释。运用“后条限制前条”的解释规则将理顺两者的关系:“诉”中的“申请再审”只限于期内再审申请而不包括逾期再审申请。

二、职能分工:诉访分离

法院内部“诉访分离”的实质含义就是属于“诉”的事项由审判部门依照司法程序办理,属于“访”的事项由涉诉信访机构按照信访办理程序化解。由于逾期再审申请的“诉”“访”归属尚不明确,而且刑事、民事上的司法解释又对其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而逾期再审申请究竟应当运用哪一程序办理尚未有统一的模式。《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规定,对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而刚刚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则规定对于民事案件逾期再审申请应予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才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即不将逾期再审申请作为“诉”对待,驳回显然是将其作为“诉”以司法程序受理后的处置。

假如笔者前述对再审申请的“诉”、“访”区分是可接受的话,那么逾期再审申请就应当按照信访办理程序化解。即对逾期再审申请加以审查甄别,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没有错误的做好息访工作,仍不肯息诉罢访的予以信访终结并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正如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要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三、工作配合:诉访衔接

本文主张的“诉访衔接”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案时就对再审申请予以诉访分流,将逾期再审申请作为“访”转交法院涉诉信访部门办理;二是在信访办理程序中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径行启动再审程序。问题是,再审程序与信访办理程序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程序,是否应当由当事人分别提起?依笔者之见,按照逾期再审申请的 “访”的性质予以分流转办并不违法,而且在同一法院内转办只是举手之劳的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目的只是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而不清楚其申请是“诉”还是“访”,也不管用的是什么程序。从立法先例来看,民诉法原初规定支付令被债务人异议而失效后要重新起诉才行,而后来就修改为法院可以将其直接转为起诉。

话虽如此,既然司法解释是那么规定的,实践中自然还是要遵照执行的。但是若简单地以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方式结案,则会出现将逾期再审申请拒之门外、一推了之的情形。如此,如果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当事人坚持要求纠正,就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向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的法院缠诉缠访,向上级法院要求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向党政机关信访甚至发生群访闹访、越级上访等非法信访。果真如此,则无疑给法院徒增巨大压力,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安定因素,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鉴此,要是法院在对逾期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同时,将逾期再审申请转交法院涉诉信访部门办理并告知逾期再审申请人,将会给法院以及当事人减少不少麻烦。

四、为民司法:诉访皆服

对逾期再审申请进行“诉访衔接”,不仅是简便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减缓信访压力的需要,更是为民司法的要求。作为人民的法院,为民司法是其重要宗旨之一,它的一切改革都应当关照到这一点,法院正在推进的“诉访分离”改革当然不能例外。不可否认,“诉访衔接”目前并无法律依据,然而明显对有利于人民的事情进行先行先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允许的,也与公权法定原则无关。因为公权法定指的是公共权力方面的法律赋予,而本文的“诉访衔接”并非权力而是一种服务。而且,这里的“诉访衔接”不是诉访程序混同合一,不需要审判人员通才全能,只是希望法院在对再审申请进行“诉访分离”的基础上,将逾期再审申请以“访”处置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强调“诉访分离”和严格程序的时候,切不可以像“外科与内科”这个医学笑话中的外科医生那样,将中箭患者手臂上的箭杆锯掉了事,而不管箭头仍留在臂肉。这个外科医生的荒唐做法不仅给医院下一步取出箭头带来更多不便,还给患者留下难忍的伤痛及难以磨灭的痛苦记忆。鉴此,法官在对逾期再审申请进行处置时,应当与涉诉信访工作联系起来慎重斟酌,而不能机械地适用司法解释对其简单地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了事。最好能直接转交法院涉诉信访部门信访办理,起码也要做好充分说明并尽协助义务。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对人民负责,才能切实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才能不断树立起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委,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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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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