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诚信生成机制探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3 次 更新时间:2014-06-19 09:36

进入专题: 诚信   人性“恶”   适度距离   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   法律信仰  

李昌庚 (进入专栏)  


摘  要:人如同动物一样,某种意义上保持适度距离往往相安无事。适应人性“恶”的一面,以法律信仰为基础的制度诚信和以基督教文化为基础的信仰诚信构成了西方陌生人社会的重要基础。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缺乏诚信生成土壤;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也存在着诚信不足问题。不能拔高和苛求人的道德要求,以人性及其文化的包容性为逻辑起点,构建适应人性“恶”的陌生人社会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其中,法律信仰的制度诚信是关键。诚信关键不在于道德说教,而在于制度实践。


关键词:诚信;人性“恶”;适度距离;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法律信仰


一、引子

何为诚信?其实是一个众所皆知而无需定义的概念,不管国别、民族、职业等各种人群。甚至源于生活实践、深谙世道的寻常百姓对此有着更深的体会与认识,只不过没有用文字表达或没有掌握话语权而已。诚信本来就是一个无需讨论的话题。

由此带来了一个有趣话题。有些人总试图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提炼丰富的诚信资源,并试图通过引经据典加以佐证。比如孔子的“言必信,行必果”;[1]朱熹的“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2]以及儒家思想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等。也有学者认为《尚书》蕴含着丰富的“诚信”思想,对诚信这种道德范畴是非常重视的,其中有两个维度:圣王贤臣的美德和以诚信治国。[3]等等。

虽然这种考证与反思是必要的,但仅以此先验结论或诸多陈规戒律为前提而忽视上述内容的历史生成背景去讨论诚信问题则是值得商榷的。一个对“诚信”沉默的社会,往往是诚信度较高的社会;一个倡导“诚信”的社会,往往是诚信缺失的社会。明末清初大思想家顾炎武先生认为“春秋之后,国人便缺乏诚信了”。[4]姑且不论此话是否值得商榷,但源于封建专制社会的顾炎武先生如此大胆直言,这其中或许值得反思。

当然,仅以此判断或许未免武断,毕竟我们没有生活在那个时代。但这个就连寻常百姓都能明白的诚信话题,长期以来基于特定经济土壤及其社会结构需要的国家治理或某种利益需要,将此简单问题复杂化,进而扭曲诚信文化,导致社会诚信缺失。因而就很有必要讨论这个本不需要讨论的众所皆知的话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当今中国社会的诚信生成。

二、诚信生成机制及其相对考察

(一)诚信生成机制的一般原理

观察世间万物,动物之间保持适度距离,往往相安无事,除非动物之间食物链别无选择以外。即便拥有血缘纽带的动物之间虽然可以近距离甚至零距离接触,但在有时或一定阶段后距离过分密切也难免发生利益冲突。即便对人类有攻击的动物,只要人与之保持适度距离,使之感觉不到对它的威胁,它也不会轻易攻击人类。只有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和威胁时,才有可能亲密接触,比如人饲养的狗等。

人也是动物,只不过是地球上相对主宰的高级动物而已,其生存法则如同一般动物一样。人与人之间某种意义上保持适度距离,也往往相安无事。只有在一方尚不足以构成利益动机及其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容易保持近距离甚至零距离接触,比如涉及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失去利益对抗的残疾人等。即便具有血缘纽带的亲情关系的人们之间也大致如此,虽然父母和年幼无知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兄弟姐妹之间很容易近距离甚至零距离接触,但一旦成为正常成年人,彼此之间也要保持适度距离,否则有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之所以如此,一切源于人性的利益需求。每个人都有基于自身利益免遭他人威胁的本能反应。从此意义上说,人性有“恶”的一面。[①]人与人之间距离过近,虽非必然发生利益冲突,但在某种利益驱动时则容易使人性“恶”的一面暴露出来。无论是熟人间的“帮忙”,还是熟人间的相互“算计”等,从一般意义上说,都有违公平及其诚信精神。尤其是人与人在近距离接触中,当人的隐私权受到威胁时,当人自身有“恶”却又苛求别人“善”时,当人自身做不到“善”却又苛求别人要做到“善”时,或者当人即便自身做到“善”却又苛求别人都要做到“善”而未顾及人性“恶”的一面时,必然容易制造矛盾与冲突。小至个人、家庭,大至民族和国家。因此,只有适应人性“恶”的一面,构建使人保持适度距离的社会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才能达到“抑恶扬善”的目的,抑制人性“恶”的一面,尤其使“小人”难以“作为”,而张扬人性“善”的一面,人与人之间才会形成一种真实而自然的信任关系。

(二)相对意义上的西方社会诚信生成机制

从西方社会来看,据有史料考证以来,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人们就认识到人性“恶”的一面。比如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财产在特定意义上应该公有,但作为一般规则,应该私有;因为,当每一个人有其明确利益时,人们才不会彼此抱怨,而且他们将更进步,因为所有人都会照顾其自己的事”。[5]他认为理想的财产形式在一般规则下是私有。[6]马克思也曾经说过,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7]这种基于经济关系的人性“恶”认识,同样延伸到政治关系的人性“恶”认识。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到“分权”思想,后来被卢梭、洛克、孟德斯鸠、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继承和发展。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8]等等。

这种人性“恶”的认识在以工商业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和移民社会基础上所形成的陌生人社会很容易形成共识并得以实践。[②]因此,西方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尤其自从工业革命和移民社会以来较早地出现了如下社会结构:一是经济上以私有制为主导;二是政治上以分权制衡为核心;三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保持相对独立,如家庭子女之间、同事之间等保持相对独立。以上社会结构能够使人相对摆脱人身依附性,便于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度距离,便于人的隐私保护,尽可能适应人性“恶”的一面,从而尽可能给每个人创造一种安全感。

这种保持适度距离的陌生人社会结构又恰恰容易被中国传统观念视为“人情淡漠、不热情”等。而中国传统熟人社会某些超出人性“适度距离”的请客送礼等所谓“热情”之举,在西方人眼里,或许存有不良动机,人们会本能地产生自身利益威胁的条件反射。而这种功利化的“热情”,尽管人们彼此心知肚明,但又恰恰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有时被视为“尊严”与“价值”的体现,从而又渴望这种“热情”。

在这种陌生人社会,人的原始不信任又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呢?一方面,通过多数人决议的代议机构制定适应人性“恶”的透明游戏规则----法律,来约束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使人际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熟人之间所谓的“帮忙”或“算计”等在陌生人之间得以消解或缓解,人们往往更愿意按照规则行事,从而极大地抑制了人性“恶”的一面,使人的原始不信任消解在对法律信任基础上实现人与人交往的社会运转。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对法律敬仰的基础上。某种意义上说,与其说是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信任,不如说是人对法律的信任。此即是制度诚信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来自民间社会的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的世俗化基督教信仰[③]而非国家公权力推动来实现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以形成信仰文化,培育人们的道德底线和敬畏之心。此即是信仰诚信的重要内容。[④]

法治文化和基督教文化构成了近现代西方社会的重要基础,[⑤]也使诚信成了以陌生人社会为主导的公共社会的共同体基础。当然,基于人性弱点和制度构建的相对性,包括西方社会在内的任何社会都或多或少存在诚信迷失,但这并不影响对陌生人社会诚信机制的反思与借鉴。

(三)相对意义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诚信生成机制

从中国古代社会来看,基于人的本能,古人的智慧毫无例外地对人性“恶”的洞察。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便是典型表述。据有史料考证以来,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三字经》里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本身就暗含着对人性“恶”的感叹。“礼表法里”的荀子更是直接提出了“性恶论”观点。荀子弟子韩非子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思想,提出了“人情者有好恶”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观点,[9]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害关系。因此,韩非子反对儒家以“礼”节制人性“恶”,主张以“法”取代“礼”来节制人性“恶”。应当说,这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以“法”节制人性“恶”,重在“治民”,而非“治官”,忽视了对统治权力的制约。这恰是韩非子法家思想与西方法治的本质区别之一。此并非本文话题,不予详叙。

然而在古代中国,一方面由于长期受到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影响,形成了一种相对熟人社会;另一方面由于中央集权式的“废除百家,独尊儒术”,一旦将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治理的真理或信条时,也就限制甚至扭曲了儒家思想本身。因此,在这种熟人社会里,并受制于这种所谓的儒家文化影响,尽管中国古人的智慧如同西方古人一样早就认识到人性“恶”的一面,但谁都想占据道德制高点,谁都想“道德先行”,谁都不想捅破人性“恶”的“这层皮”,从而有意或无意地掩盖了古人关于“人性恶”的智慧洞察。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有别于西方社会尤其近现代西方社会的忽视人性的发展路径:一是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土地私有等现象,但总体而言私有财产从来没有得到如同西方社会的重视程度;二是倡导世代同堂的大家庭结构;三是皇权至上的中央集权体制等。因而,形成了依附于土地、族权和皇权等的一个个相对孤立的家族社会、宗法社会、“老乡”社会,但却未能形成一个摆脱人身依附性的相对成熟的以陌生人社会为主导的公共社会。在这种基于特定经济土壤及其所谓儒家文化的熟人社会结构中,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换得了相对便利的统治需要。人的保持“适度距离”的潜意识本能因此而淹没。一方面,人们基于自然经济及其社会结构特点需要近距离相互依赖和帮助;另一方面,人们近距离相处时谁都想占据道德制高点,但其自身又总是抱以“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教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过,从而在法律信仰缺失的社会环境下,人性“恶”在人与人之间“近距离”中充分暴露出来,尤其给“小人”提供了“作为”空间,而致诚信缺失。比如古代帝王将相们的宫廷斗争,甚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仇杀等;以及中国式的家庭、邻里、朋友、同事之间等有时发生纷争与仇杀,而不相干人却较少矛盾等。所谓的“皮笑肉不笑”、“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听话要听音”等便是其真实写照。这就是所谓的“内耗”。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们又常将之视为一种“智慧”的表现,由此必然导致诚信缺失。因此,古人的智慧又不断地感慨:“祸起萧墙”、“最近的人有时是最危险的敌人”、“距离是美”、“亲兄弟明算账”、“君子之交淡如水”等。

但人们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一方面有时习惯甚至陶醉于这种相互利用的功利化“热情”和“勾心斗角”中,以满足一种“尊严”与“价值”体现的虚荣心;另一方面又总是在感慨中不断地重复演绎,难以跳出怪圈。其根源在于以自然经济和集权政治为基础的人身依附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结构。

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中国古代社会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治理模式:一是“废除百家,独尊儒术”,推崇“三纲五常”的礼制;二是家族治理的宗法制度;三是继承了韩非子并被后来秦朝实践的中央集权和以刑律为基础的封建法制思想等。这种治理模式最大特点在于:一方面皇权、族权等“圈内人”将人性“恶”的一面暴露无遗,诚信缺失;另一方面又要求“圈外人”对“圈内人”诚信,实际上是要求臣民对皇权忠诚、家庭成员对父权、族权忠诚的单方面诚信义务,其结果容易造成欺下瞒上、弄虚作假、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等不良社会习气。而这源于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自身逻辑生成的结果。

其实,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的上述特征在西方社会早期等世界上所有熟人社会阶段均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是世界各国以自然经济和集权政治为基础的特定历史时期熟人社会的共性。只不过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的周期更长,因而其特征更为明显罢了。讨论中国古代熟人社会的诚信话题,无意亦并非否定中国古代社会的优秀传统文化,就如同讨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熟人社会历史阶段一样。更何况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文化也并非诚信等某一主题所能涵盖和解释清楚。反思历史,不是为了否定历史,而是为了民族和国家更好的未来!就如同反思历史的欧洲文艺复兴推动西方文明的发展一样!

(四)相对意义上的中国近现代社会诚信生成机制

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一直面临着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变迁的过程。尽管熟人社会并存着诚信缺失与诚信扭曲问题,但毕竟有着一套独特的治理模式维系着熟人社会结构。但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诚信生成机制又主要面临着如下障碍:

一是由于地区发展差异和城乡差距较大,导致我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变迁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同时交替并存。一方面,适应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治理模式逐渐解构并趋于失灵,比如宗法制度、集权统治、教条式或“真理”式说教思想等。另一方面,适应于陌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尚未形成,比如法律信仰、权力制衡体制等,甚至仍用残余或趋于失灵的传统治理模式治理正在形成中的陌生人社会。从而导致诚信机制不足、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稳定系数降低等问题。这不仅是中国近现代转型社会的真实写照,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特定阶段的表现。这并非源于有些学者所谓的“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陌生人社会容易激发人们不诚信的动机,导致诚信缺失”,[10]13而是源于尚未形成陌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而适应于熟人社会的传统治理模式又逐渐趋于失灵等因素。

二是尽管人们不断感慨“近距离”的熟人社会将人性“恶”的一面充分暴露,但传统制度文化及其历史惯性又使人们尤其既得利益者有时习惯甚至陶醉于这种人身依附性的熟人社会关系。一方面,前已述及的基于“废除百家、独尊儒术”背景下的所谓传统儒家文化植根并依赖于熟人社会关系及其熟人社会治理模式,从而不利于陌生人社会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生成。另一方面,原本许多思想观点基于生产力极大丰富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特定时期却被教条主义者加以异化。这种被教条主义者所异化的某些传统教条式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特定时期又恰恰容易与所谓的传统儒家文化在某些方面相吻合,这也是中国的特殊性之一,从而进一步抑制了陌生人社会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生成。虽说某些传统教条式马克思主义理论在革命胜利初期、革命领袖魅力影响等特定时期会对诚信机制起到一定正向作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均有所体现。但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缺乏制度支撑、忽视人性的运动式思潮难以维持持久性作用。虽说党和政府试图通过周期性整风运动来纠正种种偏差,但却难以根本解决问题。

在此背景下,尤其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变迁过程中,看似我国有着所谓的传统儒家文化和传统马克思主义信仰,但国人实质存在着扭曲甚至缺乏民族文化及其信仰问题。没有信仰,就没有道德底线和敬畏之心,进而不利于制度形成和秩序构建,还谈何诚信可能?

三、当代中国社会诚信机制构建

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变迁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趋势。中国也不例外。构建适应陌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是中国社会的必然选择,这并非因为西方陌生人社会存在,而是源于人类社会市场经济的选择及其陌生人社会自身发展规律。

尽管陌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有着诸多共性,各国可以相互学习与借鉴,但因国情差异,仍或多或少地存在各自特点。即便美国与日本、法国与德国等也不例外,更何况中国。因此,中国应当立足于人口众多、民族众多、地区发展差异和城乡差距较大、儒家文化传统等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构建适应陌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

基于上述认识,中国社会诚信机制构建的一般要求是:

(1)从立足于个人的信仰文化建设来看,真实地面对人性,不能拔高和苛求人的道德要求,不能仅仅充当道德“卫道士”而“道貌岸然”。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管好自己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最大贡献。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适应人性“恶”的一面,以达致“抑恶扬善”功效的信仰文化。

(2)从立足于社会的制度建设来看,以人性及其文化的包容性为逻辑起点,构建适应人性“恶”的使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度距离的陌生人社会治理模式及其诚信机制。其中,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建设是关键,而非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诚信治本在于人心教化”。[10]14制度建设就如同罗尔斯所理解的“权利、义务等的公开规范体系”,[11]从而将人性“恶”在制度面前尽可能得以抑制,进而取得一种制度诚信。

具体而言,中国社会诚信机制构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为构建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度距离的陌生人社会及其契约关系提供物质保障。这是陌生人社会的经济基础。

(2)通过社会生产方式、生存方式转变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倡导并构建彼此相对独立的“小家庭”社会结构,从而将人从家庭或然“内耗”中解放出来,进而走出“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怪圈。这是陌生人社会的家庭基础。

(3)改革与完善以权力制衡为基础的制度支撑。通过遏制公权力和释放私权利,可以达到如下目的:一方面,避免或减少人的人身依附性,从身份走向契约,从而将人从单位或组织或然“内耗”中解放出来。这是陌生人社会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树立政府公信力,从而走出“塔西托陷阱”。[⑥]没有公权力公信力,便没有社会诚信。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政治基础。

(4)构建平等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变社会“潜规则”为“明规则”,改变“圈内”、“圈外”双重道德标准,使人与人交往、民族及其国家治理均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没有法律公信力,就没有社会诚信。这是陌生人社会的法律基础。

(5)通过市民社会大力发展社会自治组织,变公权力为私权利,自主推行信仰文化。儒家文化等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来源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并应当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立足于人性的基础上,基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在私权利主导过程中包容不同民族和宗教的文化才能得以继承与发展。一个包容不同文化的民族和国家才会拥有真正的民族文化。只有这样的民族文化,才会有信仰文化的生成。而信仰文化又依赖于法治保障,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当以此逻辑起点生成,从而避免运动式的短暂效应窠臼。这是信仰文化培育和生成的关键。

信仰文化对诚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信仰文化有助于从精神层面上培育人的道德底线和敬畏之心,达到“抑恶扬善”之目的,从而有利于诚信生成机制;二是信仰文化有利于良好制度形成及其秩序构建,从而为诚信生成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一旦脱离了上述制度安排,所谓“道德先行”式的诚信倡导只能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的做法。必要的诚信倡导也应当基于上述制度安排的同步考量。

总之,中国社会诚信机制应当以法律信仰为基础的制度诚信为主导。人与人之间只有在保持适度距离的陌生人社会中,基于法律信仰,才会流露出最真实、自然、可靠的真诚、热情、爱心与信任,以及相应的亲情、友情与爱情。唯有这种诚信,才最符合人性,才最符合平等、自由、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理念。也只有在此基础上,人的素质才是自觉提高,才会有道德自觉,而非外在政治苛求;才有民间力量的信仰诚信文化推动。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互动过程。

某种意义上说,诚信建设的过程就是在“说真话”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反思和民族文化复兴的过程,就是将人从复杂人际关系中逐渐解脱的过程。这不仅有助于民族文化复兴,也有助于中国社会平稳转型!

四、尚未了结的话题

行文至此,或许能够发现,现实社会中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科研诚信、大学生诚信等若干话题,以及所谓的“鼠肉变羊肉”、“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以及“缺斤少两是所谓行规”等现象,均是诚信的表象问题。就“表象”论“表象”,只能是治标而非治本的做法。唯有顺其人性,适应人性,并加以制度构建,方是中国社会诚信建设的治本之策!一言蔽之,诚信关键不在于道德说教,而在于制度实践。

固然“真话”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约束,但无论“真话”是否正确,只要是发自内心符合人性的话语,就符合诚信机制。当“说真话”的人在一般意义上不再被视为“幼稚”或“另类”的时候,并使本来不是问题的“说真话”这个话题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时,也就是诚信社会成熟期的来临!


参考文献:

[1] 孔丘.四书.五经---论语[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6:4.

[2]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18.

[3] 孙德华.<尚书>诚信思想探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2):21.

[4] 王君柏.顾炎武的风俗论与社会诚信建设[J].贵州社会科学,2013(4):39.

[5] Aristotle. Politics, The Basic Works of Aristotle[M].translated by Benjamin Jowett, ed. and introduced by Richard McKe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1941:1263 at 25—29.

[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4.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82.

[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9] 参见韩非子.韩非子.八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0] 阮博.“反思与突破: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诚信文化建设”研讨会综述[J].高校社科动态,2013(1).

[1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4.


Analysis on Generation Mechanism of the Integrity

Li, Changgeng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Nanjing Xiaozhuang University, Nanjing, 211171, China)


Abstract: Like animals, people always tend to live in peace as long as they maintain an appropriate distance.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s of Western society of strangers are consisted of system integrity based on legal faith and faith integrity based on Christian faith as to adapt the "evil" of human nature. The Chinese society of acquaintances in ancient times lacks of the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grity.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from society of acquaintances to society of strangers also lacks of the integrity. We should build a social model governed by strangers and its integrity mechanism that adapt to "evil" of human nature through regarding the inclusivity of humanity and culture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rather than making excessive demands of morality. However, the key is system integrity depending on legal faith. The Integrity is a practical system rather than a moralization.

Keywords: Integrity; "Evil" of human nature; Appropriate distance; Society of acquaintances; Society of strangers; Legal faith.


(本文发表于《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 本文得到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和江苏省“333”工程项目资助。

* 作者简介:李昌庚(1971-),男,江苏扬州人,法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等。

[①] 人性有“恶”的一面并不否定人性“善”的一面。人世间处处体现“真、善、美”的感人事迹。如“感动中国人物评选”等。但制度构建必须考量人性“恶”的一面,达到“抑恶扬善”之功效,比如法律制度等。忽视人性的制度构建必将带来人类悲剧,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点。

[②] 陌生人社会是相对于熟人社会而言,仅具有相对意义。也只有从相对意义上理解才能体现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治理区别的价值 所在。诸如此类的话题大体均属如此。下同。

[③] 比如圣经就要求基督教服从世俗政府等。See 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William S. Hein & Co., Inc., 1995, P38.

[④] 当然,也不排除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某些宗教团体被政治利用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宗教团体对信仰文化形成的正向功能。

[⑤] 也就不难理解有些国家领导人宣誓就职时常常一手捧着《圣经》,一手捧着《宪法》。

[⑥] 所谓“塔西托陷阱”,是指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托在其巨著《罗马史》中提及古罗马衰落时曾经说到:“一旦政府失去公信力,无论政府做不做事,是做好事还是做坏事,民众皆以最坏的可能性揣摩政府的动机,直到政府毁灭”。尽管是否是塔西托所言存有争议,但其原理是想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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