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延:农业集体化时期“倒欠户”现象的社会学考察

——“生存伦理”与集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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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倒欠户   实践逻辑   集体伦理  

孟庆延  

 

提要:倒欠户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出现的独特历史现象。它是调和农民生存伦理与实现个体激励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矛盾的尝试,同时也是新政权“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权力实践。但这种国家权力改造乡村社会的尝试并没有完成其本身的目标。本文在对已有的解释传统与研究路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强调更应该从“伦理”而非单纯“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倒欠户”,指出“生产队”不仅是一种“生产组织”,同时更是一种“社会组织”,作为“集体”而存在的生产队在农民的心中乃是一种家庭式的存在。正是这种对于集体组织的理解方式,催生了一种“公私不分”的“集体伦理学”,和其他因素一起造成了倒欠户制度设计的失效,也催生了复杂的历史效果。

关键词:倒欠户;实践逻辑;集体伦理

*拙文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得到了清华大学社会学系郭于华、沈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应星教授的指导和帮助,笔者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文中的纰漏之处,皆由作者负责。

 

一、引子

 

画面一:

高级社那时候家里是劳力多的,就分钱。你劳力少的就欠队里钱。反正口粮都给你。一年360(斤)口粮。剩下的工分再算,你工分多的呢,你就多吃,你工分少的话,你就吃不够,你就得欠生产队钱。欠钱就是倒欠户。(LQM090502CUPL)

上述文字呈现的是河北省归远县西村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进入高级社以后出现的“倒欠户”现象,这个现象一直延续到人民公社化时期。

它提出了一个疑问:一般被认为是“大锅饭”的集体制度与公社体制何以出现“倒欠户”的历史现象?

画面二:

(欠大队钱着急不?)能不着急?到年底分红我们也尽量少分。(为啥?)

你少分了,你就可以折算欠的不是?(有不着急的么?)咋没有?有的是不着急的。欠着就是欠着,反正是欠大队的,也不是别人。我看人家过得也挺好,反正饿不死。(LQM090502CUPL )

同样都是“倒欠户”,何以出现“着急”与“不着急”的差别?

画面三:

倒欠户后来分了三批,第一批,是你劳动好的,表现好的,就给减了一部分去了。到第二批呢,赔钱的多了,那就给勾了一部分过去了。第三批呢,看你劳着吧还亏点,不劳吧还该点儿,那就去去吧,你欠就欠吧,也就不管了。到最后都给免了。(HLS090815CUPL )

“倒欠户”群体本身存在着分化,而且这一历史现象的结局也因为最后的“一笔勾销”而具有了戏剧色彩。这样的结局说明了“倒欠户”机制怎样的历史效果呢?

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进入了高级社阶段,随后很快进入人民公社阶段。在高级社阶段的重要变化就是通过取消土地分红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公有制,并实行工分制下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倒欠户”现象就是这一基本制度背景下产生的独特历史现象,并蕴含着以下问题。

其一,我们如何解释“倒欠户”现象的产生?这一制度实践是如何在乡村社会中具体运作的?产生了哪些历史效果?看似完美的制度实践为何产生了一系列“意外后果”?

其二,通过对上述经验问题的解答,笔者尝试在文章中回答如下问题:以工分体制为核心运行的分配与激励机制所遵循的究竟是国家治理的逻辑还是乡土社会中生存伦理的逻辑?集体化时期的“搭便车”行为究竟是产权激励不足造成的还是出于农民对国家治理的一种“反抗”?

对上述问题的诸多疑问构成了笔者对倒欠户现象进行历史社会学考察的动力。

在本文中,我将根据华北西村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口述史材料,从生成机制、实践逻辑与历史效果这三个主要方面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

 

二、“理性”与“道义”:已有的解释路径

目前,我们很难见到针对倒欠户的专门研究。但对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分配制度以及搭便车现象的研究却并不少见。对这些研究进行理论性梳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倒欠户现象的理解。

当下的相关研究大多围绕理性小农与道义经济这一经典论题展开。秉承着理性小农路数的学者采用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思路。他们将经济利益作为集体制之下农民劳动生产的基本动力,集体劳动的低效率成为了关注的焦点。韩丁在《深翻》中指出,农民之所以愿意尝试互助合作,不是由于哪一级领导的号召,而是由于经济利益(Hinton,1983)。在周其仁看来,集体制度的失败是由于生产效率低下,而生产效率的低下,则是缘于产权关系不清晰所导致的激励不足(周其仁,1994)。林毅夫同样将生产效率低的原因归结为激励不足,只是在具体机制上,他认为在合作化运动时期以及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运动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农民在实际上失去了退出的可能,而这种退出权的丧失,促成了激励不足的发生(林毅夫,1994)。上述观点都是从经济学激励不足的角度来考察集体制度的分配体制。对此,张江华给出了不尽相同的说法,他认为合作化时期普遍实行的工分制是相当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之下形成了个人之间的竞争而使得农民通过不断追加劳动以获取更多工分的行为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行为;同时,集体经济的失效也正是来自于这个制度框架之下:个体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导致了这一过程中发生了目标置换,即对集体公共利益的漠视(张江华,2007)。在某种意义上,张江华讨论的基点依然在于理性人假设,即足够的物质激励会激发个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尚存有另一种解释。这种解释路径依循斯科特“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 )的逻辑,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集体化时期劳动生产中的“偷懒”、“耍滑”等搭便车行为。在斯科特看来,公开的、有组织的反抗行动对于下层阶级来说乃是一种奢侈品,对农民而言,真正意义的反抗无时无刻不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因此,斯科特强调应重点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这些反抗形式不需要事先协调、组织,而是植根于非正式网络的一种心照不宣的行为(斯科特,2007)。承袭这一概念,高王凌在有关合作化的研究中提出了“反行为”的具体讲法,他认为这一时期农民瞒产私分、偷懒窝工等对国家政策的抵抗行为就是反行为,这些反行为实际上是农民依照自身的逻辑参与社会制度变革过程的方式(高王凌,2006)。

满永将这一论点推进了一步,在他看来,反行为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其所表达的乃是农民自身的生存理性。但这并非简单生存压力下的选择,也与上面所提到的产权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理性不尽相同,这种生存理性是农民生活世界中区别于国家治理逻辑之外的一种自由行为准则,是农民面对国家政治动员的一种应对策略(满永,2008)。由此,在这一脉的研究者看来,集体化时期的分配制度所代表的是国家依据经济理性人假设所设定的治理逻辑,而在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搭便车行为并不仅是激励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目标置换所造成的,同时更是乡土社会中农民自身的生存理性的结果。在后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倒欠户现象的存在,实际上并不是上述哪一个因素单方面作用的结果。

 

三、“倒欠户”的生成机制:从治理逻辑到生存伦理

一般认为,集体化时期所呈现的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基本状态,这样一种“大锅饭”的时代中又怎么会出现“倒欠户”这样的分配机制呢?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首先要从“国家”与“社会”这两个维度出发探讨倒欠户的生成机制。

(一)国家政权的治理逻辑

倒欠户是合作社进入高级阶段之后所产生的一种历史现象。这里我们首先要在国家的意识形态框架下理解“农业生产合作社”: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但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1992:171)

上述引文出自1953年底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是合作社这一制度实践的题中之义。同时,在当时的意识形态框架下,是否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又与合作社所要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性质密切相关,这一问题在分配制度层面的具体体现就是取消土地分红,而取消土地分红又是倒欠户现象产生的重要根源:

要转变到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就要生产水平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都有很大的提高才能办到。就是说,合作社的生产已发展到能使每个社员无论劳动力强弱都有活干,都有相当的劳动收入;对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残兵老弱或暂时丧失劳动力的社员,合作社也有可能予以补助或救济,以解决其生活困难。(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1982:252)

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与意识形态话语中,取消土地分红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乃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当然,这一阶段存在着其可以存续的诸多现实条件,其中如何在取消土地分红的情况下保证缺少劳动力家庭的基本生存,就成为国家意识形态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而乡村社会中的“倒欠户”的制度实践,则成为了弥合这种张力的调适。

(二)乡村社会的生存伦理

到时候按工分算,如果工分够口粮还富余,那你就不欠大队钱,还能从大队卖果树里分钱,要是工分不够的话,那么就是倒欠户,就要从年终分红中折价扣除。要是扣了还欠,那就欠着,给你记着账。像毛存他们都是倒欠户,欠的很多,有2000多块。(QDL090429CUPL )

通过上面的访谈资料,我们不难在经验层面理解倒欠户现象。

在农业合作化进入高级社阶段,国家政权为了充分激励农民的个体劳动积极性,实现总体上的增产增收,从而支援国家的工业化,进而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在乡村中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非单纯基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假设,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农民的生存伦理——“不挨饿”

成为一条分明的界限,从而构成了对那些人口多但是劳力少的家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境下的困难家庭的“照顾”基准:

这庄倒欠户不少。欠的最多的就是毛存。这当时也是没办法不是。你这有的家庭那阵就是人多劳少不是?就俩人,好几个孩子,就这俩人挣工分,那你要是不欠你咋过?口粮都不够吃啊。你这合作社不能让人饿死不是?(ZZ09004028CUPL)

但是,这个“照顾”是有限制条件的,360斤口粮并非无条件发放给每个人,而需要劳作一年的农民通过工分加以衡量,遵循的原则就是“多分少欠”,即当每个家庭的所有劳动力一年劳动所挣的工分总数超过自家所有人口一共分到的口粮数时,这个家庭可以参与集体分红,此谓之“多分”;如果一个家庭的全部劳动力一年劳动所挣的工分总数少于自家的口粮总数时,在理论上同样不仅可以获得口粮,也可参与集体分红,不过在实践中却形成了家庭与集体间的债务关系,即超出工分所得的部分成为农户对集体的“债务”。在原则上,农民并不能高枕无忧地吃这碗“大锅饭”——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由此,“倒欠户”这种独特的制度实践和历史现象得以产生。

这一现象有何奥妙呢?在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下,我们当然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国家逻辑与乡村逻辑的简单结合。在这里,将增产增收作为总体激励目标,将按劳分配作为个体激励机制本是国家实现自身目标的构想。但是当国家试图在乡村社会中推行自身的意志和逻辑的时候,却遇到了“道义经济”和“弱者武器”

的掣肘。进而,我们发现,这实质上也构成了理性小农与道义经济这一对经典论题之间的遭遇,其结果并不是谁战胜了谁,而是两者最终都成为制度安排与农民实践中的一部分。倒欠户制度的生成机制,乃是依据经济理性进行激励的国家治理逻辑与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生存伦理”相遭遇的逻辑结果。

 

四、“倒欠户”的实践逻辑:从利益的经济学到集体的伦理学

“倒欠户”机制是一个看似“完满”的制度实践——既保障了工分对农民的激励,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人多劳少”家庭的特殊情况,从而维护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在前文所呈现的画面二和画面三中,我们却可以看到,这一“理想”制度的实践却产生了“欠债不还”的意外后果,这其中蕴含着下述复杂的实践逻辑。

(一)“欠债不还”的乡村政治学

“倒欠户”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其本来目标的一个关键就是这些享受了集体“借款”的家庭,究竟有没有“还钱”,他们对待“欠债”采取什么样的态度?

那时候我们家里就我一个劳力,都分家过了,仨儿子一个女儿,都还小。那时候一分红,我就是“人家分钱我分穷”,我欠钱啊。那时候有一年年终分红,大年二十九,大伙儿都到队里分肉,取肉,就我没去,董印还说呐,老四也不来取肉来?我取啥啊我取,那时候工分不够,倒欠户,这不取肉不是能折价少欠点吗!(那时候欠大队钱也着急?)那咋不着急?可不着急。咱知不道别人。

反正我们着急,就是寻思着咋着赶紧把债还上。你这人跟人也不一样不是?

有人就不着急不是?呵呵。最后都免了。(LQH090502CUPL )

从访谈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倒欠户的“集体债务”,着急干活还钱者有之,懒懒散散欠债不还者也有之。这里,笔者想进一步说明的乃是这种“欠债不还”的实践逻辑。对于“欠债不还”的逻辑,一般以“庇护主义”的乡村关系来解释:

那时候队里也不找你要。就是给你记上账,算是你欠的。

(咋不催着要呢?)那没法催着要,眼睁着他就没有不是?再者说哩,都是乡里乡亲的,你咋好意思要?(DY0804026CUPL )

这里所谓“庇护主义”的乡村关系与戴慕贞所论及的基于控制集体资源而建立的庇护关系网并不完全相同(Oi,1989)——在戴慕贞那里,庇护关系网是在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间,基于村民对干部的忠诚而形成的关系;然而在倒欠户的制度实践中,之所以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更多是基于乡村共同体日常生活中建立的“熟人关系”而非“忠诚”关系。这样一种基于“人情”而生的庇护关系造就了“欠债不还”的乡村政治学,同时也使得倒欠户的制度设计中所包含的激励机制不复存在。

(二)“生育过剩”的理性经济学

如果仅仅是因为“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关系而导致了激励机制的失效的话,那么倒欠户现象也就构不成一种独特的“社会事实”了,这一独特机制还产生了超乎想象的“意外后果”:

后来这庄,就有那个光顾着生孩子的。(光顾着生孩子?)对啊,那可不是吗?你这生得多口粮多啊。(那不是倒欠户么?)就是倒欠户啊,可是你这倒欠户不是有口粮嘛!这队里又不找他要账,欠就欠呗。最后不是都给抹了?(ZH090427CUPL)

基于人情关系形成的“欠债不还”的“熟人政治学”的“意外后果”之一就是“生育过剩”的理性经济学——既然“欠账”对于倒欠户来说“不着急还”,而生育行为又能够带来每年的口粮数,那么“生育”本身成为一种“搭便车”的工具也就不足为奇了。

实际上,无论是“欠债不还”的漠然态度还是由此产生的“生孩子赚口粮”意外后果,都为我们展现了倒欠户实践逻辑的一个面向:即以农民自身的生存理性为基础的“追求好处”的实践逻辑。对于农民而言,这其中存在的首先是乡村共同体伦理下的相互庇护,而一旦理想中的体制边界被打破,那么农民就会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模式来行动,从而形成了上述历史画面。

(三)“公私不分”的集体伦理学

如果我们化约地看待上面所呈现出来的历史情境的话,那么其中的逻辑并不复杂:按照理性小农的解释,很容易将倒欠户的失败归结为“产权约束”不完全;而按照道义经济的脉络,这就是基于乡村伦理的一种“反行为”。上述两种解释路径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很可能同时存在,学术研究的工作也不在于评判两种解释路径孰优孰劣,而是要去对可能的模糊进行追问。因此,这里面可能存在的另一个维度的解释就在于,倒欠户的“意外后果”同集体化时期取代了原有乡村社会组织方式而成为乡村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生产队”这一组织形式及其所带来的新的伦理关系有着某种亲和性关系。由此我们需要考察作为“集体”的生产队和合作社对于农民而言意味着什么?社员与生产队之间形成了一种怎样的伦理关系?我认为,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农民对集体的“欠账”行为。

1.作为“生产组织”的集体

生产队首先是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的。相比于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仅是在产权关系上发生更迭这么简单,而且实质上是在社会组织形态和人伦关系方面实现了重大转变。

其一,在社会组织形态上,经历了合作化运动的乡村社会,过去作为乡村主要组织形态的家族、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支离破碎。农民首先成为“社员”,然后根据各种原则被划分到生产队中。由此,从过去分散的小农成为了需要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与组织原则的“社员”。

其二,如果说组织形态的变化只是“形式”上的变化,那么由此产生的人伦关系上的重新定位就更为重要。根据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论断,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差序”关系,即一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网络中都有个“己”,形成各个网络的中心是不同的(费孝通,2007)。差序格局表明了中国社会中“尊卑有序”的人伦关系。但是革命政权所发动的土地革命却打破了这一秩序,它首先通过“人民/敌人”的阶级关系对号法将人们区分为两类。进而在人民内部规定了“完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人民内部的平等乃是在政权的统治权威之下的平等,政党伦理以不可抵挡的姿态涤荡着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也由此,合作化时期已经“被组织到”生产队与合作社之中的“人民”是作为党领导下的“平等的原子”存在的:

那阵儿出去代工,那哪儿都去过,让你去哪儿你就得去哪儿。

潮白河水库,修路,那这都得去。家家都得出人。修水库那会儿,最累了。

冬天三九天儿,照样得去干。(ZH090427CUPL)

对于国家政权而言,作为集体存在的生产队首先是整个国民经济目标与规划链条中的生产环节,因此按照经济理性的激励原则设立了工分体制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并取消了土地入股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生产队的组织设计是国家政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乡村社会的一次重组,其理想的目的在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保证能够集中力量完成国家政权所认为的重要目标,这一制度实践的表面结果在于塑造了“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威—服从”的国家—农民关系。

2.作为“家”的集体

尽管国家希望在乡村社会中通过生产队建立起人民内部“平等”的人伦关系,并且试图对农业生产实行类似现代企业般精细化的分工与规范化管理,但在实践层面,生产队却又产生了其他面向:这生产队就好比是一大家子。那队长就是当家的。你跟过日子似的,过日子不是有当家的么?入了社队长就是当家的。活计呀啥的都归你分配。你这个你还得评工记工,这都得队长。那队长管的事儿多了去了。(ZRW090427CUPL )

在农民的观念中,生产队并非是作为“现代企业”的生产组织存在的,对于他们而言,生产队更像是一个“大家庭”,生产队长则是掌管这个家庭所有事务的“当家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家”而存在的“生产队”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起“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毛存那时候欠的最多,他这个房子还是大队给盖的,还是我们集体给盖的,媳妇儿都是集体给说的。(那盖房子他花钱了吗?)

那花啥钱啊?那个县里有照顾。咱们这儿啊,有几份儿照顾的。(HLS090815CUPL )

综上,“生产队”毫无疑问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这一目标的总体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但是“生产队”的组织与运行却并非简单地按照“生产组织”的逻辑进行的,生产队员和生产队之间也并非雇用—被雇用关系:

这欠钱的那时候都算是困难的。那都是人多劳少的家庭不是?就那几个劳力,挣工分不够吃不是?不够吃你也不能让他饿死不是?就让他欠着?你这都是一大家子喽,哪还能忒计较不是?欠也就欠了。(ZH0904027CUPL )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治理逻辑之外的另一种实践逻辑及其伦理原则。对于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的“社员”而言,他们并非完全按照“生产组织”及其激励原则来理解“生产队”,在他们看来,生产队是一个类“家”的组织,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融入了诸多乡土社会中的固有伦理:一方面,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与效率第一的经济伦理之间相互融合;另一方面,基于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的伦理原则与生产组织中要求“铁面无私”的运行机制之间相互碰撞。在这样的情况下,“倒欠户”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是多重伦理原则相互叠合的具体历史呈现。

3.作为“公家”的集体

那么,这两种形态的“集体”的遭遇造就了怎样的结果呢?或许用“公家”来形容这一时期的“集体”是最为恰当的:

反正那时候队里也不找你要,这庄儿也不缺钱,也不找你要。

你这欠公家的就欠呗,那有啥,公家也不能咋地,咋着也让你吃饱不是?咱不中,咱就觉着赶紧还上不是?你有的人就不这么想不是?唉,白费,最后全免了。(LQM090502CUPL )

“欠公家的就欠呗”是一句值得玩味的话:之所以农民对于“欠债”并不着急,其奥妙就在于这一债务的债权人乃是作为“公家”存在的集体。

正因为作为“公家”的集体在农民眼中乃是一个“类家”的存在,因此他们之间并不存在现代契约关系中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时候跟现在不一样,那时候生产队就是一大家子,这队长就是当家的,那算得不是那么忒清楚。(那欠钱呢?)那欠钱的啥的,也就那样。就那么回事儿,没人算得那么清楚。(LYG0904028CUPL)

同样,曾长期担任大队会计的DY在谈到倒欠户时也说:你这生产队就好比是一大家子,队长就是当家的,整个建明又是一大家子。这队长就得平衡,不能忒计较了。(都不计较?)不怎么计较。(那大队找倒欠户催钱吗?)不催,不找你要,你找他要他也没有不是?你横不能让他饿死不是?(DY0804026CUPL )

上述访谈材料至少隐含有如下两层逻辑:其一,作为“公家”而存在的“集体”和“生产队”从名义上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总目标的功能性生产单位,但是在实践中却依然保留着传统的“亲亲”原则的伦理关系,乃是一个“类家”的存在,在这里“家”与“公家”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其二,正因为集体是一种“类家”而非现实生活中实质意涵上的“家”的组织形态,才使得这种制度实践导致了“欠公家的无所谓”的历史后果:正因为是公家的,所以才不是自己家的,所以欠了也就欠了。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家”与“家”又开始分离开来。

因此,倒欠户的制度实践并没有完成本身的目标:一方面,它没有将平等独立的“农业劳动者”的身份认知真正灌输到农民的内心世界;另一方面,传统伦理关系的存留尽管在客观上给那些“人口多,劳力少”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与便利,但是却并没有促使农民形成对“集体”的充分认同与忠诚关系,反而造就了农民对“公家”的“欠债不还”的具体后果。

在上述多重的实践逻辑之下,倒欠户的制度设计就产生了意外的体制后果。

 

五、“倒欠户”的历史效果:从“理想的制度”到“意外的结果”

“倒欠户”这一历史实践包含了诸多层面的复杂意涵。

其一,倒欠户的制度设计首先是以生产效率、增产增收作为考虑的基点。

其二,倒欠户的历史实践呈现了农民自身的生存伦理与乡村社会的“熟人”则,并试图达到保证基本生存与实现激励最大化之间的统一。

其三,倒欠户同时也是新政权“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实践:它希望能够在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同时,塑造出具有平等的人伦关系、忠诚于党的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农民形象”——在生产场景中,是否对党赤胆忠心往往表现在是否能够积极地劳动生产,而工分制则被当作劳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一独特的制度实践形态产生了怎样的历史效果?

其一,积极的农民面相。

倒欠户的存在,是合作社在用集体财产来保障特殊家庭的基本生存权利,这些债务实际上会构成对“集体”物质方面的负面影响。那么那些不欠钱的家庭是否会对此产生怨言呢?家中劳力较多的QD一家当时不属于“倒欠户”,在谈起对“倒欠户”的看法时,他说:

那到最后都给免了不是?(那咱不是吃亏了?)吃啥亏啊!你也不能让人饿死不是?有些个他就是人多劳少,那阵儿都分家过了,有的人家里5个闺女,就一个劳力,那你要是不欠那就没法儿过了不是?你这旧社会那还得互相帮着点儿,你这合作社咋也不能让人饿死不是?(QD090826CUPL)

这段口述材料表明:QD并没有在倒欠户和自己之间建立明确的利益联系,对于这些倒欠户所欠的钱“并不计较”。在这样一种朴素的“善”的心态中,作为基本价值观念的生存伦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值得注意的是,QD还在将其与旧社会的对比中建立了完整的对位逻辑。在他看来,在充满苦难的旧社会中,人们尚且互相伸出援手,在充满着“甜头儿”的新社会,生存伦理更得是毋庸置疑的基本原则。

诚然,QD的表述本身就有可能是国家权力技术塑造之后的“标准答案”,面对作为“入侵者”的我们,他完成了自身生活世界和世界历史的拼接与勾连。然而在我们充分考虑了这些可能因素的前提下,重新面对历史,就会发现,在这个意义上的被还原的历史中,农民呈现出一种积极的面相:基于生存伦理的“善”,不仅作为一种农民朴素的价值观而存在,同时也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一个内在意涵。

其二,消极的农民面相。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说过,很多“倒欠户”对于“公家”的债务关系根本就不放在心上,表现出一种“莫然处之”的态度。由此,倒欠户的制度实践并没有在客观实在的意义上建立起个人(或者说家庭)与作为“公家”的集体之间的明确权利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对“公家”的模糊认识乃至对“集体债务”度决定了合作化运动在效率层面的消极结果。

基于此,单就透过“倒欠户”所呈现出来的农民面相来说,既不是纯粹的“社会主义新人”,也并非只顾自身利益的“理性小农”。对于农民而言,或许他们内心的伦理世界本就复杂而混沌,既有基于生存伦理的朴素善良之情,也有基于利害之心的精心算计,这些面相的具体呈现和心态的铺陈展开实质上都是农民个体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境中遭遇权力之光时的必然结果。

其三,主动而全能的国家。

土地改革运动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国家政权积极地干预乡村社会生活,通过一系列组织机制将过去不问世事的农民塑造成为革命的主体,这即是所谓的“从革命走向革命”的历史进程(参见李康,1999)。到了农业集体化阶段,国家通过生产组织、分配方式等一系列制度设置,以新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乡村社会生活进行着干预和重置。

不惟如此,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也构成了重置乡村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上文中所引用的QD的那段话,除了呈现了农民朴素的“善”这一积极面向之外,还有另外的含义——将新旧社会进行对比本身就是新政权建立自身正当性的重要方式,而具体到集体化时期而言,倒欠户的实践形态在客观上具备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题中之义——这一政治考量也就构成了主动而全能的国家形象的必要要素。

倒欠户是集体化时期一种独特的制度实践形态,社会主义的新中国试图在革命中缔造一个“至善”而“美好”的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过去的“宗族”、“家族”等社会组织形态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性制度安排都被社会主义体制下的“生产队”所取代,这些新创造出来的组织形式不仅成为了集体化时期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同时也在日常生活的具体实践中改变着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倒欠户”在试图塑造“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同时,也保存了“至善”“救贫”的传统伦理美德,同时还具有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题中之义。因此在生产队这一生产组织形态下给“类家庭”的伦理关系留出了位置和空间,但吊诡的是,在上述多重实践逻辑的复杂作用下,这一制度实践最终催生了意外的历史效果。

 

六、结论与讨论

斯科特的著作《国家的视角》的副标题是“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对于上世纪发生在我国的合作化与集体化的实践而言,同样需要解答这个问题。那么,我们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倒欠户及其失效?

实际上,单纯围绕倒欠户问题进行讨论并不充分。我们需要将这一现象放置在总体性视野中去理解——合作化运动乃至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倒欠户得以产生的结构性要素,随着土地分红取消、工分制实施以及粮食统购统销,整个乡村社会的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工分代替了实物收成,生产队代替了家族组织。

在这个意义上,这是国家权力对日常生活与生产秩序的介入过程。正如许慧文曾指出的那样,国家对农业社会的控制并不是单纯表现在税收政策或利益分配的经济角度(Shue,1980),通过生产队、工分制等制度实践全面掌控生产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入侵乡村社会的一种呈现。

其一,在生产过程方面。传统的农业生产并没有现代工业生产的分工形态,但是集体化运动却试图对农业生产实行类似对现代企业般的精细化分工和规范化管理。国家权力通过生产队对农民生产的具体空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统一的劳动时间。正如李洁所指出的,对于国家而言,这样一种标准化的劳动时间的计量方式是在国家成为劳动产品的最终所有者之后,对小农进行管理和激励的一种控制方式(李洁,2011)。

其二,在组织体制方面。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生产队在集体制度的实践中并不是按照单一的生产组织的逻辑和原则行事的。然而,需要看到的是,与此同时,生产队又恰恰是国家权力的治理意图与政权意志的实现环节,与上下的环节相扣:个体是生产队的一环,生产队是大队的一环,大队是公社的一环,公社则是更大的国家体制的一环。这种社会空间是垂直性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嵌入在最终溯及国家权力的层级之中(流心,2005)。

其三,在收益分配方面。工分制是整个集体化时期农村的核心分配机制,而这在实质上也构成了现代国家对公民身体进行控制的一种方式。黄金麟曾指出,“为了使这些靠工钱劳动而过活的工人能准时上下班,并计算其每日的工资,时间的钟点化计算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黄金麟,2006:112)。通过工分制度,国家政权在农民的劳动与他们的收益之间建立了新的关系,国家希望以此来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政权按照自己的政权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通过集体化的一系列制度实践将权力的触角在乡村社会中全面铺陈开来。

与土地革命不同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运作的焦点开始转移,通过展开诸如制定农业生产计划、安排劳动力配置、督导具体生产过程和节奏等方式直接介入生产过程(李洁,2009:29)。与此同时,国家权力的意志与乡土社会中既有的伦理原则和实践逻辑之间产生了种种张力。

倒欠户这一历史现象及其所产生的一系列“意外后果”,都是在这样的结构性框架下产生的。

在这个意义上,下面这段引自斯科特的文字或许是对他的基本问题的直接回应,也是我们理解“倒欠户”现象的一个重要面向:

被设计或规划出来的社会秩序一定是简单的图解,他们经常会忽略真实的和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严格服从规划地工作(work-to-rule)的失败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它们表明,任何生产过程都依赖于许多非正式的和随机的活动,而这些活动不可能被正式设计在规划中。仅仅严格地服从制度而没有非正式和随机的活动,生产可能在事实上已经被迫停止。同样,那些规划城市、村庄或集体农庄所遵循的简单化规划也是不合适的,从中不能产生出有效的社会秩序。(斯科特,2004:6)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系

来源: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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