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宪:混合所有制:中国基本经济制度新突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2 次 更新时间:2013-12-0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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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宪  

 

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来认识,并强调要积极发展,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再度提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拓宽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决定》重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并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就意味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来认识,并强调要积极发展,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再度提升。

非公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据国家工商联的数据,到2012年,非公有制经济在GDP中所占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税收贡献超过50%。如果从新增就业来看,它的贡献达到了90%。2012年,非公有制企业利润总额达到18200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1959.6亿元,同比下降5.8%),过去5年年均增长速度为21.6%。

非公有制经济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基础,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是新提法,意味着更加强调竞争,进一步引入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去歧视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可以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融合发展。交叉持股还意味着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以双向或多向持股,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指出,“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个提法也有突破。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的比例可根据行业差异而有所不同,并随着改革深化而逐步提高。同时,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也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阐述。《决定》还指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在经营性、竞争性的大部分行业,非公有资本的平均占比已经超过国有资本,这一比例还将继续提高。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形态就是现代公司制度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形态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将整体完成建立现代公司(企业)制度的历史任务。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由此形成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

从本质上讲,现代公司制度就是产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制度。就目前的情况看,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然是我国经济转轨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当经济转轨进入到一定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完成了一定的阶段任务以后,企业改革就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最终成功的关键。从中国企业的现状来看,企业改革不仅涉及国有企业,还包括了非国有企业,而对于资本市场和中国的上市公司,又有其特殊性;从企业制度来看,不仅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还应该包括企业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因此,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全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问题。

现代公司制度将有助于增长质量的提高,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初次分配的优化。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公司,将形成激励和约束相对均衡的格局,有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质量,进而提高企业经营和投资的效率。实践表明,现代公司是企业家的企业,或者说,是有着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它们的优越性是其他形式的企业难以企及的,由此就为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自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全面深化改革,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其一,进一步形成竞争性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决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决定》还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也会落入与两个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

其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瓶颈。《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由此表明,我们将更加关注资本的效率与回报率,而非资产规模,并为国有股份减持提供了理论基础。这就意味着更多的国有企业可以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决定》还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举措也将在客观上起到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现代公司发展的作用。

其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根据目前企业税负的现状,各方面对于减轻企业税负的呼声很高。《决定》指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由此将通过税制改革产生的联动效应,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当然,还需要其他税种、税率的改革,以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自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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