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澄清对特权认识的某些误区

——兼与胡仙芝、公方彬教授商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9 次 更新时间:2013-06-3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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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近期,《人民论坛》和《探索与争鸣》先后开设专栏探讨特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对于什么是特权,无论理论界还是民间社会都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是在澄清误区的同时又陷入了新的误区。因此,有必要将理论的纵深度与实践的广涵度相结合以阐明特权的准确涵义,进而澄清在特权问题上的认识误区,为有效地反对和防治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 特权 公权私用 权利专属 权力制约 权利保障

虞崇胜,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路径和机制研究”(12AZZ001)

近期,《人民论坛》(2012年10月上)和《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3期)先后开设专栏探讨特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对于什么是特权,无论理论界还是民间社会都存在着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是在澄清误区的同时又陷入了新的误区。比如胡仙芝教授发表在《人民论坛》上的题为《清除对“特权”的几个认识误区》的文章,将特权分为三类(社会不同阶层的特权、特殊工作职权、法外特权),强调要分清正当特权和不正当特权,认为如果不分清正当特权和不正当特权,就会陷入特权认识误区。另外,国防大学公方彬教授在薄熙来事件发生后谈到,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决定再次明确和强调一个根本理念或价值标准,共产党员只享有为人民服务的特权,享有关键时刻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奉献的特权,而永远都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权。

应该说,胡仙芝教授的文章不乏精彩之处,给人正确认识特权以诸多启发。然而,将特权分为正当与不正当,并突出某些特权的正当性,可能更会把人们对于特权的认识引入误区。公方彬教授提出共产党员享有为人民服务的特权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的特权,其出发点显然在于强调共产党员不能搞特权,但是将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说成是特权,则是不严肃也是不合适的,这也反映出人们在特权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阐明特权的准确涵义入手,进而澄清对特权认识的几个误区,以求教于胡仙芝教授和公方彬教授。

什么是特权?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1 ]。最近,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会议上特别指出:“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2 ]从学理而言,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地位等,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不合法或不合理(或不正当)的特殊权利或权力。这些权利或权力有的为法律所规定,有的在法律规定之外,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权利或权力的占有和分配的不公正的基础之上的。特权既是腐败的表现形式,也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作为腐朽的社会现象,特权的发生机制和表现形式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它是建立在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所决定。在非阶级社会里,各种特权现象则主要是由社会权利或权力的持有和分配原则的不公正所导致的。特权现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团(包括家庭)。个人或集团(包括家庭)所享有的特权可以是特殊的权利,也可以是特殊的权力,或二者兼而有之。

无论法外或法内的特权,都不是正当的权力和权利,而是权力和权利的变种。它是被异化了的权力,或腐败了的权力;它是非法的权力和权利,或是法内不正当的权力和权利(自然权利不属于此列)。其基本特点是以权谋私和权利专属,即公共权力的私有化(私人化)和公民权利的专属化。换句话说,就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即“公权私用”)或通过权利专属而占有他人的劳动。必须指出,合法谋取私人利益并不是特权,只要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那就不是特权。因此,一般平民谋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仅不是特权,而且还是应该保护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律政策许可的特殊工作职权和贫困者获得必要救济等,也不是特权,如自由裁量权、临时处置权、外交豁免权、获得救济权、特殊荣誉权等,但这些权力(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严格限制,一旦被滥用也会成为特权。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特权的产生过程就是权力和权利的私有化过程,具体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资源的非公共占有、公共利益的非公共获得。本来,公共权力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旦不服务于公共利益而用之于谋取私利,这种公共权力就转化为特权;本来,公共资源应该是公共占有(共同占有)的,一旦被非共同占有(私人占有),这种公共资源占有也就转化为特权;本来,公共利益应服务于大众的,一旦被个人获得(即非公共获得),这种非公共获得的利益就是特权。因此,世袭的权力和权利、僭取的权力和权利、垄断的权力和权利等都是特权。世袭的权力和权利可能是合法的,但它却是寄生的腐朽的,是被非公共运用(其他人不能运用)的,所以它就是特权;僭取的权力和权利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它必然转化为特权;垄断的权力和权利为少数人所占有,完全脱离了公共利益的轨道,因而也就成为特权。

必须指出,所有特权都是不正当的或不合理的(前述正常的行政处置权、裁量权、豁免权、救济权、荣誉权等不是特权),因为特权本身就是非法或不正当占有或取得的。尽管在剥削制度下有的特权是合法的(如皇权、王权、贵族特权等),但并不是正当或合理的,正如法国思想家西耶斯在《论特权》中指出的:“按照事物的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3 ]。而且,将特权区分为正当与不正当是十分有害的,一旦承认有正当的特权,特权就成为可争议的现象;一旦特权成为可争议的现象,由于特权具有自然扩张性特点,各种特权就会借助“正当性”的幌子而泛滥开来。

总之,特权现象是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法律、反制度的腐朽社会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和消除,必然助长权力腐败,危害社会正义,破坏社会诚信,腐蚀人们思想,恶化党群关系,败坏社会风气,干扰甚至阻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按照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明晰了特权的准确涵义,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究竟什么是特权认识的误区了。而要澄清在特权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彻底走出对特权认识的误区,正如胡仙芝教授指出的,必须对容易与特权相混淆的一些特殊权力和特别权利予以科学界定。

从性质上讲,特权与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权力或权利现象,是不应该混同起来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没有严格区分两种现象,人们往往将它们混在一起,致使有的人把正当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当作特权来反对,导致平均主义、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又有的人将本来正当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演化为特权,导致权力本位、特权现象的滋生蔓延甚至趋于制度化。因此,正确划清特权与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我们反对和克服特权现象、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

概括来说,这些特殊的权力或权利,大体分为两大类:一是特殊工作职权,即因为特别工作需要而产生的权力,如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代表权,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权,人大代表发言表决免究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执法人员特别情况下的紧急处置权,以及军队、警察等执行公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特别通行权、征用权、要求配合权等;二是特殊权利保障,即基于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如对一些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具体包括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对妇女、老人、小孩给予的特殊保护,对公共汽车通行优先权的划定,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适当救济等。其实,设立这两类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都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因而它是正当的。因为如果没有特别的工作职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特别的权利保障,共同体难以得到有效维持。

尽管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是必要的和正当的,但是也必须设定严格的边界,不能违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否则这些正当的权力和权利就有可能演变成特权。总的限制原则有三条:一是所有特殊工作职权和特别权利保障都必须符合正义和道德,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二是所有特殊工作职权和特别权利保障都必须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设置原则,不能给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三是根据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特殊工作职权行使和特别权利享受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到对于特别工作职权的限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一,特别工作职权不得用于谋取私利(包括个人和集团私利),因为特别工作职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一旦违背了这个目的,它存在的前提就不能成立,就会演变成为特权(即不正当的权力);其二,特别工作职权不得用来占有他人的劳动,因为工作职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一旦用来占有他人的劳动,就演变为剥削行为,剥削是特权的典型特征之一,而特权原本就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其三,特别工作职权必须有明确的边界,不得超出职责所限的范围,一旦超出所限的范围,就会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危害社会安定和谐;其四,特别工作职权必须有明确的行使时限,不得超出规定时限范围,因为超出时限继续行使就是越权,也就成为特权,所以时限一到,必须及时收回,否则就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其五,特别工作职权行使完毕,必须有职权行使情况的总结报告,说明此项工作职权行使的基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推进工作。

具体到对于特别权利保障的限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准入条件的限制,对于特殊权利保障的人群,必须有严格的准入条件,不符合条件坚决不得准入;其二,享受边界的限制,享受特殊权利必须有严格的边界,不得超出所限边界,一旦超出所限边界,必须制止;其三,正当溢出的限制,一旦享受特殊权利的条件发生变化,就应该及时溢出不再享受特殊权利。比如针对贫困县的贫困救济,一旦该县摆脱了贫困,就应中止这种救济。又如病残人救济,一旦其康复且能劳动,就应该中止相应救济。

从操作层面看,只有将特权与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区别开来,同时给特殊工作职权和特殊权利保障划定严格的边界,才能有效地反对和消除种种特权现象,进而切实保障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才能从根本上走出特权认识的误区。

至于公方彬教授等将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视为共产党员的特权,就其本意来说,可能是为了说明共产党员不能搞特权。但如此表述不仅是语言表达上的不严谨,更重要的是可能导致错误地理解特权的性质。

如前所述,特权就其性质来说是不合法或不正当的,与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是完全违背的,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因此,绝对不能把特权与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等搅在一起。《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这里,党章已明确指明了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是共产党员的义务,而不是什么特权。

无论以什么方式和什么语言,将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视为共产党员的特权,都是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这样做必然带来四个方面的后果:其一,这样做混淆了共产党员与特权现象的本质区别。党章已经明文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旦承认共产党员有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牺牲奉献的特权,等于承认了共产党员能够谋取特权。

其二,这样做模糊了对特权本质的认识。如前所述,无论法外或法内的特权,都是不正当的权力和权利。因此,对于所有特权,无论法外或法内的,都必须予以坚决反对和清除。一旦将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也当成特权,不仅歪曲了特权的本质,同时也歪曲了共产党的性质,这显然是十分错误的。

其三,这样做阻碍了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提出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如果认为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奉献是特权,就会放弃反对和克服真正意义上的特权,从而必然导致特权现象的泛滥。

其四,这样做在语言表述上也犯了形式逻辑的错误。大前提是:共产党员不得谋取任何特权;小前提是:共产党员有人民服务和为人民牺牲奉献的特权;结论是:共产党员不得谋取任何特权,但可以谋取为人民服务的特权。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反对和克服特权现象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不应该也不可以随便拿来说笑,以致模糊了反对和克服特权现象的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凡是特权都是不正当的,因为它是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或公民权利的不正当享有(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资源的非公共占有、公共利益的非公共获得),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与特权背道而驰,共产党员不得谋取任何特权,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的义务,决不能把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视为特权;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共同体设置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是必要的、正当的,因为它们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但是,即使是必要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也必须有严格的边界,否则,越过边界的特殊权力和特殊权利就会违背设置的初衷,进而演化为特权。只有厘清特权的准确涵义,才能真正走出特权认识的种种误区,有效地遏制和消除特权,并有效地保障和扩展权利,进而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利在大自然中自由翱翔。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2]人民日报,2013.1.23.

[3]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3.

来源: 《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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