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象:监护人谁来监护

——《理想国》之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1 次 更新时间:2011-11-24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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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 (进入专栏)  

宽侄:

来信收到。感恩节来了小客人,热闹了几天。凯蒂也来了,她很喜欢你的礼物。说到纽约和哥大的“新鲜人”(一年级)生活,她是一百个“酷”(cool)。剧院、酒吧不用提了,连不坐地铁走一个钟头夜路回宿舍也叫“酷”(那省钱吃苦的精神我们大大表扬了一番);还参加了模拟法庭辩论,案件请曼哈顿区法院的法官审理,下星期在耶鲁决赛。

链接的两篇报道看了。院士“炮轰”院士制度,表现了知识分子的良知。可见当初不搞文科院士是对的,否则光法学一门,就不知要招引多少依法治国的大员申请。名教授抄了“有政治问题”的作者而不注明出处,假若属实,当然是不对的。至于有人议论被抄作品是否曾遭查禁、“版权没收”,大概是看了《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倒是一个西方学界和学生们一直感兴趣的问题,我研究过(《中国知识产权》英文第二版,页80以下)。简单说是这样的:

《著作权法》这条规定,当初国内外均有批评,认为不符合国际规范。其实《伯尔尼公约》是允许成员国必要时立法限制或禁止某些作品的传播的(第十七条)。不过,就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司法学说和政策惯例看,“不受本法保护”的含义有严格限定,即:一作品被禁或限制传播(例如因政治错误,或法院认定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判令收缴销毁),作者的著作权并未消灭,只是其中一部分财产权(出版权、展览权等)不得行使。该作品并不就此落入公有领域,不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如鲁迅先生著作)或民间文艺作品(如民歌),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换言之,作者仍享有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和未被剥夺的财产权(如许可在香港或国外出版并获取报酬,这样的先例很多)。他人若引用、评论该作品,应按照学术规范或行业惯例注明出处,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若有人改换署名翻版赚钱,则作者得行使或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此严格限定,看似与法条的字面意思矛盾,其实是有法理与政策依据的。首先,被禁作品(例如一本小说)中错误或侵权的文字段落之外,其余部分的“表达”并无违法。如果连合法文字也一块儿不受保护,让整部作品丧失著作权,落入公有领域,就有悖公平原则,还可能殃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变相鼓励他人抄袭翻版或不正当竞争。这就是为什么法院和出版审查部门一般都会同意,删去错误或违法内容作为出版或继续传播的一项条件。

其次,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查禁是下策,且效果难以保证(毛主席时代除外)。被禁作品多数迟早会“恢复名誉”:或因社会道德多元化,原先视为“淫秽”的情节后来做了大众文艺的俗套;或因作者平反,作品由“毒草”变成“香花”;或因事过境迁,有关纠纷沉淀为历史,作者文字即使充满诽谤也无须国家制裁了。所以,为公平和法律的尊严计,这一条“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就只能做狭义的解释。

实际上,学术界屡屡发生抄袭造假,问题的要害不在法律如何规定,而在道德缺席。社会影响极恶劣的丑闻,所在单位都可以敷衍了事、绝少处罚,就不仅是腐败的个案了;是职业道德整个儿垮了,大学和研究所不必接受教育伦理、学术纪律的约束,少数人甚至享有体制上的豁免即造假牟利的特权。这意味着什么?将来,史家考证发掘我们这个时代,对“跑点”撒钱“包装院士”等等“世界一流”的创举,会怎么看?他们大概会说:

古人讲的没错。历史重演果然就如一出闹剧,生活模仿艺术!这浮躁、奢靡、自夸又健忘的部落,多像柏拉图描述的愚昧凶狂的雅典!看,这是他们的城邦遗址,这几堆锈铁玻璃渣,便是当年的摩天巨厦。那时节,真个“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专家们天天陪着领导起草法规,力求完整体现部落的“内在理性”(《理想国》590e)。这一条,“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是教育局颁布的教师准则;那一条,“男领导不准配备女秘书”,是反腐倡廉的得力措施,专门配合“报考公务员乳房要对称”的录用体检标准(“网友票选中国十大著名禁令”,星岛环球网2005.12.19)。不想竟应了那句老话,“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风气就乱了。比如,学校本是培育年轻人道德理想的园地,却纷纷合并扩招,抢着为官员企业家办班,说是打造“跨世纪人才”。而那些名为教授博导的,非但不能把道德信念转化为知识传授弟子,担起“城邦的脑袋”或监护人(fylakes)的重任,自己就带头腐败了。

当然,也有老实用功的学者。但因为他们不会造假,或者学苏格拉底把时间精力都放在教课上,只好把部落“科研成果”评估表格交了白卷。这些智者,眼看校园一步步陷入养鸡场式的管理,便明白了抗议也是徒劳(《理想国》496c以下):如同一个人流落在野兽中间,他能靠谁主持正义?不肯同流合污,却又寡不敌众:只怕来不及为朋友和城邦做一件好事就倒霉完蛋了,对己对人又有什么益处!----大势如此,他们只好沉默,埋头做自己的学问,仿佛狂风暴雨里找个墙角躲着;在众人汹汹法纪倾圮之时,能够洁身自好、安度余生,也就心满意足了......

我想,将来人们凭吊我们的废墟,是要与另一座城邦----哲人的城邦对照的。那里,智者心中的道德或“义”(dikaiosyne),是他通过坚持美德,尽凡人之最大能力,变得像神一般而充满了“善”的自觉(613b)。那理想的城邦,便矗立在我们的废墟之上,是柏拉图为“诸神永不捐弃”的义人们设计的。

他的书的确耐读。读进生活的阅历,则越发隽永,令人深思。我第一次读《理想国》,是二十年前的一个暑假,Boylston楼古典语文系的小教室里,师生五六人,一道切磋语法修辞、哲理神话,胸中一片学园的晨曦。现在临睡前时而翻阅一两段对话,却仿佛听着身边长夜里的事了;而且每次,都惊讶于哲人对由理性而知识而善的不变的信心。

对了,宽宽,还有一件趣事。过节那天,凯蒂听我们聊国内的事儿,突然插一句,说愿为造假院士和博导“出庭辩护”,理由是:如果抄袭已成体制内的惯例,不受职业道德约束,为什么法律还要执行?若执行,谁来监督?当时大家笑了一通。但这话其实不无道理:学术规范基于职业道德,而道德的正义来自信念和习惯,所谓“美德只能由美德报偿”(罗马哲人塞内加语)----“外在的理性”即法律监督,是无论多么严密也不能保证教育者的德性的。

何况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借用讽刺诗人玉维纳(约60-136)的名句,“监护人又由谁来监护”(sed 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注释】

柏拉图:《理想国》(Politeia), Paul Shorey英译,哈佛/罗伯丛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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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方周末》2006.1.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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