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如何从法律上走出“仇子明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6 次 更新时间:2010-08-04 10:44

进入专题: 记者权利   法制建设  

展江 (进入专栏)  

诚如资深媒体人林楚方所言,《经济观察报》年轻记者仇子明走完了其他国家名记者要花几十年才能走完的道路——仇子明之迅速成为明星记者,主要拜遂昌警方的抬举和塑造之赐。整个过程有几分像一出荒诞剧。然而一百小时的荒诞剧落幕了,我们媒体制度中的缺陷依然,其中难以解决的若干问题,我姑且称之为“仇子明困境”。

困境一:1766年瑞典有了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1881年法国出台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新闻自由法》,1991年俄罗斯有了从文本上看堪称全球最佳的《大众媒体法》;1908年中国有了被视为本国第一部新闻法的《大清报律》,可是我们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至今没有生效的新闻法或大众媒体法。如今由传统的报刊广电和新兴的互联网构成的大众传媒在中国日益强大,一如凤凰卫视刘长乐所言,中国传媒是改革开放推手。可是对于大众传媒,慢说是舆论监督的地位,即便是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林林总总的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或者说是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

仇子明事件发生后,有人写文章说舆论监督是中国法律保障的一种媒体权利,这是不正确的。读者们可以遍览由人大通过的正式法律,提到“新闻媒体”、“记者”等字样的几乎没有,有的却是数量庞大的各个官方管理部门的以限制为主的规章制度。这种现象我称之为“法治的盲区”和“规(章)制(度)的绿区”。

困境二:一方面是没有新闻法,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中存在着大陆法国家历史上遗留的“因言获罪法”。我在这里说的“因言获罪法”是指各种强行遏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条的总称。例如,现行《刑法》中既有针对自然人的诽谤罪、侮辱罪和诬陷罪罪名,也有针对公司法人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而由于这些罪由的法律存在,更由于普遍存在的权大于法、程序违法等现象,有势力的地方政商力量就有可能动员甚至驱使警方以涉嫌刑事诽谤等罪嫌通缉和缉拿新闻从业者。

而通缉和缉拿从事职务行为的新闻从业者在现代法治社会是一大丑闻。在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首先是宪法层面保护了言论和新闻自由,以至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新闻自由的别称;第二是在联邦层级早就废除了刑事诽谤,使诽谤彻底民事化,因此根本杜绝了针对新闻从业者的通缉和缉拿;第三是通过不承认政府的名誉权、确立“公众人物”和“实际恶意”原则,在法律上否定或限制了公权力对新闻媒体的法律打压。

在另一个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经过数百年的努力成为了马克思夫人燕妮所说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圣地;虽然英国法律中还存在刑事诽谤条款,但几十年来从来没有一个新闻从业者被起诉。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和德国,刑事诽谤诉讼方式虽然不时被使用,但是法院从来不会判决记者有罪。可吊诡的是,我们的媒体和记者在法律上没有地位,一些权势者却学会了“找法办人”。

困境三:关于新闻媒体的现有规章制度是有法律效用的,当它们以规限媒体为主时,刚性作用很强;而其中保护性规定本来就为数寥寥,在实际上作用有限,并且可能引发其他问题。

进入 展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记者权利   法制建设  

本文责编: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新闻学 > 新闻传播学专栏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35226.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