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昕杰:如何宪政:抗战时期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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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杰  

二十世纪的中国“宪政”与宪法,是政治家法理支持的结果,而不是法学家法理支持的结果。

——谢晖

一、抗战时期的两次宪政运动和三大政治势力

宪政一词从古到今都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可以统一接受的概念。按照埃尔金的说法,宪政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指对权力的限制或界定,二是指立宪的过程。抗战时期,中国国内各股政治力量在对待宪政(即使是各自理解的不同宪政)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态度和长达数年的角力。按照现有的史料可以看出,宪政运动在抗战时期出现过两次高潮,我们分别称之为第一次宪政运动和第二次宪政运动。第一次宪政运动,是以1939年9月的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起至1940年9月,国民党政府以战乱交通不便为由,宣布国大的召开“日期另定”时止。第二次宪政运动是从1943年10月,国防最高委员会将宪政实施筹备会改名为宪政实施协进会时起,并在1944年9月以后中断。称之为两次宪政运动的原因是在这两个时期内,除了战事以外,社会的焦点都集中在了宪政问题上,各个政治派别都提出了自己的宪政主张,并都以较大的精力去实践自己的政治意图,形成了比较活跃的政治氛围。

在这两次运动中出现了三股重要的政治势力,即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和中间力量。中间力量一词本身不是其政治派别的名称,他是国共两大势力之外由具有中间政治倾向的党、派、社团及群体集合而成的一种社会性力量。他们在政治力量上难以与有军事实力而对抗的国共两党抗衡;在政治主张上,既批评国民党的专制统治,又不依附与之对抗共产党,不赞同其激进的革命斗争,因此在国民党三民主义和共产党共产主义两种较为激进的政治板块中居于中间的位置。这些中间力量大多创立于二三十年代,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国共的尖锐对立为中间力量的集结、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随着战争的深入,他们在参与一系列政治变革同时迅速成为影响中国社会走向的重要力量。

二、中国国民党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中国国民党的政治目标是在中国建成三民主义。但孙中山认为“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速达也”1,国民党有责任训导开化民众,才能为民主宪政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孙中山持有“在革命时期需要一党专政”的看法,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促使孙中山决定学习苏联以党治国的经验,以党领政,以党训民。训政时期全国只应有一个合法的政党,即中国国民党。30年代初,随着党治弊端日益暴露和日本侵华,全国各阶层、各政党强烈要求扩大民主、开放政治,国民党内也出现了要求结束党治、尽速实现宪政地广泛地政治活动。1939年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四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参政员董必武、陈绍禹提出《请政府命令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的议案,孔庚等国民党员迎合众愿提出要求实施宪政的议案;在第四次会议上,蒋介石作为议长也发表了支持宪政的讲话,他讲到“促成宪政和实施训政不但不相妨害,而且是相需相成……不仅在训政时期要积极进行,而宪政也不一定要训政完全结束之日才开始”,表现出对宪政的积极态度。四次会议闭幕后,由蒋介石指定等黄炎培、张君劢19名(后增至25名)参政员组成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针对“五五宪草”进行修改。同年3月28日蒋介石召集部分期成会成员了解会议情况,表示“对于宪草内容等,尽可加以周详的研究”,而且“积极提倡全国各处举行宪政座谈会”。蒋介石“恳切开朗”的态度对期成会会员是一个鼓舞。

但到1940年2月国民党中央制定了《国民党中央对实施宪政问题之指示》,强调国民大会代表仍然有效,强调“五五宪草”的合法性,但同时强调讨论国民大会问题只能在各省市党部和地方当局组织下进行,并规定“凡反对宪政及违反三民主义而曲解宪政之言论,自应在取缔之列……”。随后国民党新闻机构及警特机关责难、压制宪政运动的行为与日俱增。1941年民主政团同盟的筹备与成立只能在秘密中进行,但仍被国民党追查甚急。用蒋介石的话说是“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以国民党共产党两党之上的自命为仲裁的政团成立”。为了民主政团同盟能公开活动,并在宪政运动中发挥更大作用,梁漱溟不得不远赴国民党难以控制又接近内地的香港创办《光明报》,争取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期成宪草”于4月5日正式提交国民参政会第五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蒋介石发表讲话说,“宪政与训政之关系,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之划分,虽含有循序渐进之意,但政府为因时代的要求,促进政治进步,自可于训政工作未完成以前,施行宪政,仍将训政工作于宪政开始之后继续完成”,表现出对宪政的反对态度。更令中间力量意想不到的是,蒋议长“力斥”“期成宪草”,称该宪草“袭取西欧之议会政治,与总理遗教完全不合”。不久,国民党中常会又以战时交通不便为由,决定国民大会延期举行,历时一年的宪政运动以失败告终。

三、中国共产党的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勿庸置疑,在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宪政设计上以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对宪政模式的构想是与其抗日统一战线策略以及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路线紧密联系的。1936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全中国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标志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的宪政设计突破工农民主共和国模式。1940年毛泽东在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这样的宪政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实际上,“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论断表明中国共产党受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影响,对宪政的认识还仅仅是与国民党斗争的实际需要,即是希望获得与国民党平等活动的权利,争取其存在的合法性。

为了推动宪政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中国共产党着力在自己的根据地内进行了宪政运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1939年11月,由毛泽东等党政军各界领导89人发起,筹备建立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1940年2月20日,在延安各界举行的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发表了《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宣言》,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政的根本主张。宪政运动在边区首府延安及各抗日边区掀起高潮。

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作为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在边区具有“宪法”的性质。纲领分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大部分,遵守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三民主义为今日中国之必需”的诺言。1941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新华日报》上正式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把“三三制”原则写进了纲领,实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的民主宪政思想的理想,它强调“民主、团结”,坚决反对独裁专制,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边区实行民主宪政的集中体现。

四、中间力量的宪政理论与实践

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近代以来的各种宪政思潮和宪政运动,可以说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尽管中间力量各自的思想和主张有所差异,但是他们的宪政理论源自西方宪政思想,其宪政主张都是在借鉴西方宪政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抗战救国的目标形成的。中间力量在宪政运动中的一系列提案、宣言等都体现了在西方宪政模式制度架构的特点。

在1939年9月举行的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上,中间力量针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出了体现其宪政要求的议案。由第三党章伯钧、青年党左舜生和国社党张君劢等提出的议案题为“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议案中指出要完成抗战工作,必须以结束国民党党治、立施民主的政治为第一要义。该议案认为,应于最短期内,颁布宪法,结束党治,全国各党派一律公开活动,平流并进,永杜纠纷,共维国命。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大会之后,中间力量继续推进民主宪政运动。1939年11月,由乡建派梁漱溟发起筹建“统一建国同志会”。“统一建国会同志会信约”主张的“宪政”,包括了“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公开存在”,颁布宪法、成立宪政政府。同时他们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一般原则出发,认为政党不能直接指挥和支配作为国家权力象征之一的军队,在“信约”中提出了“一切军队属于国家”、“反对国内一切暴力行动”,现役军人“不得参与政党活动”的内容。1941年,民盟成立时发表的《中国民主同盟对时局主张纲领》中坚持“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相争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信约”关于宪政模式的总体构思,依然在西方代议体制的基本模式与原则的框架内。继之,作为统一建国同志会的进一步发展而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其政治纲领中,对宪政的内容有新的增加,如提出“结束党治,在宪政实施之前,设置各党派国事协议机关”,“厉行法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身体之自由,反对一切非法之特殊处置”、“中央与地方须为权限适当之划分”等等,在宪政模式上仍是代议制。

宪政期成会向国民参政会一届五次大会提出的《期成宪草》是在中间力量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制定的,比较集中地体现了战时中间力量在这场宪政运动中对中国宪政模式地设计,对国民政府所坚持的《五五宪草》有大幅度的修正。“期成宪草”吸收西方代议制政体模式中权力制衡原则的内容,在立法权(国民大会及其议政会)、行政权(总统及行政院)、司法权(司法院)三者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关系。缩小了立法院的职权,扩大了国民大会的权力,规定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议政会代表国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使总统及行政部门地权力受到议会较多制约。“期成宪草”所规划的宪政形态,显然是一种议会至上式的代议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国民党的党治将难以持续,而且国民政府的权力亦将受到严重束缚并被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而难以再为所欲为,在削弱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专制方面能起重大作用。也惟其如此,它为国民党方面所不容,并最终被束之高阁而难以发挥作用。

以民盟为主要代表的中间力量“没有武力作其政治要求的后盾”,所以他们只能“以言论以理性去活动”。第一届参政会四次会议之后为推动宪政的尽快实现,他们在国统区广泛邀集社会各界关心宪政的人士,不定期地举行宪政问题座谈会,使民主宪政运动发展成为全国规模的群众运动。在1939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四次宪政座谈会上,在沈钧儒主持下,决定成立“重庆各界宪政促进会”,并推举沈钧儒等85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宪政促进会成立后、沈钧儒曾亲往桂林宣传宪政,作了《关于宪政的几件事》的讲演,发表了《实行宪政对我们政治前途发展之重要性》等论文。邹韬奋、张申府、张友渔等人也经常应邀到各地去作宪政问题的报告。邹韬奋主持的生活书店还将各报刊发表的有关宪政的文章编成《宪政运动论文选集》和《宪政运动参考资料》,向全国发行。上述活动,使宪政运动从国民参政会的讲坛走向社会民众,对在全同开展宪政运动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宪政运动时,中间力量将这次运动的重点首先放在民主观念的宣传与普及方面。宪政协进会成立后,发出了《为发动研讨宪草告全国人民书》,各地再次掀起了研究宪草的热潮。1944年初,重庆的张君劢、左舜生领衔发起“宪政座谈会”。黄炎培于1944年元旦在重庆创办了旨在《宪政月刊》,并邀请重庆各界人士按月召开座谈会,“研讨宪草讨论宪政”,批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5月民盟发表《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深受官僚资本压制的民族工商业家,这次也积极投身于宪政运动。学术教育界、民族工商业界、文化艺术界、新闻出版界等,这时都有积极表现。这种热烈气氛打破了两三年来的沉闷,形成了“一般人莫不如大旱之望云霓的需要宪政”的声势。

随着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失败,皖南事变的发生,以及沈钧儒被排斥在第二届国民参政会以外,中间力量感到了巨大压力,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力量。而国共双方的对抗局面以及相互妥协的需要,使得中间力量有了存在的价值与一定的生存空间,中间力量于1939年11月成立统一建国同志会。1941年3月,在统一建国同志会基础上于建立了由青年党、国社党、第三党、职教社、乡建派领袖及个别无党派人士组成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并委派梁漱溟赴港,建立言论机关,争取海内外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于1941年9月正式创刊民盟机关报《光明报》,向中外宣布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业已在重庆成立,公布《民主政团同盟成立宣言》。民主政团同盟的建立是宪政运动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标志着中间力量开始以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增强了中间力量在政坛上的地位和民众中的感召力。

1943年11月12日,王云五在宪政实施协进会上提出提前实行提审制度案,得到张君劢、黄炎培的支持。次年4月,沈钧儒等80位律师利用温代荣律师被重庆市稽查处误捕事件,联名向宪政实施协进会呈交《关于保障人权意见》,最终促成宪政实施协进会于6月14日通过《关于滥用职权捕押久禁情事整肃改善办法案》。与此同时,争取言论自由方面也取得一些成效,张君劢、左舜生、李璜、褚辅成等人在1943年10月初即表示宪政运动要争取逐步开放言论自由,李璜、张志让、王云五、钱端升等在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改善新闻检查及书籍审查办法”数案,其后张君劢又提出《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保障案》。宪政实施协进会9月21日通过的《改善书报检查办法》,即是在此推动下完成的。

五、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思考

(一)三股政治势力的相互关系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似乎可以对抗战时期的三股主要的政治力量各自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间力量

是否认同西方宪政理论---是-----------否-----------是------

是否支持实践西方宪政---否-----------是-----------是------

虽然这种简单的划分并不符合政治本身的复杂性,但这样的对比给我们提供了对当时期三股主要政治力量斗争合作的思考的基石,从而以点带面观察他们在这个特定时期合纵连横的基本出发点。

抗战时期,国民党掌握着国家权力,同时有着强大的军事力量,在轰轰烈烈的宪政运动中,国民党对宪政设计、态度以及宪政的实践对这个时期的宪政运动的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国民党所依据的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思想带有中国本土化色彩,但是不可否认其最终的理论依据还是民主自由的西方宪政理论。因此从中国国民党和中间力量所持的宪政理论而言,双方是有契合的。但也正是由于中国国民党是一个带有宪政理论本土改造的政党,特别是一个已经享有了执政权力的政党,那么在对待所谓真正的西方宪政思想的时候,二者在理论上虽有共通之处但在实际的行动中却难以做到步调一致。国民党认为的宪政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种论调既有从执政中得到的体验,特别是对中国普通民众对宪政的接受度和适应性有着较为客观的认识,“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速达也”,同时也有着藉此得到长期执政的合法性认同。因此我们综观这段时期中国国民党在宪政的真正实践问题上的态度基本上是消极的。而中间力量作为一股的以知识分子为主的宪政实践者,在看待宪政问题上价值取向上是绝对的,这点在中间力量抵住巨大压力完成《期成宪草》即可说明,这也是为什么同样信奉西方宪政理论,但中国国民党与中间力量却成为了在宪政运动中最主要的斗争对手(至少从社会舆论层面)的原因。

基于政治信仰和军事实力,中国共产党在这个时期明显不是宪政理论和实践的主要推动者,但情况也是复杂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信奉的马列国家政治理论视“资产阶级宪政”为虚假的东西,因此中国共产党不可能和中间力量一样是为了宪政的信仰而斗争,但是正如一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所理解的,虽然对宪政的整体理论缺乏兴趣,但与宪政相关联的民主却被视为追求得到政治承认的理论基础,达到“有饭大家吃”的合法状态。这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在参政会中的提案中集中要求国民党政府承认中国共产党统治区政权和中国共产党武装力量的合法性行动上得到充分的证明,1944年3月12日周恩来在延安发表《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的演讲,表明中央改变了不介入的态度。这一策略改变,说明中国共产党既考虑到不能脱离第三种力量,也考虑到利用这种形势是有利的。而在客观上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努力,与中间力量的宪政实践达成了最终目标不一致但阶段目标一致的联合,虽然这种联合不是基于理想而是基于现实,中国共产党需要中间力量的宪政运动作为对抗国民党的筹码,同时中国共产党的武装力量也给了中间力量与国民党争取宪政努力的客观压力。共产党对待中间力量的出发点按照毛泽东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提出的,“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再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对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当作基本同盟者去争取的;对于中间势力,则是当作反帝国主义同盟去争取的”。

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同时拥有军队,而在这个时期的中国,武装力量的强弱直接决定了该政治力量在中国发展道路上的影响力。所以虽然中间力量一再的为宪政的实现而努力但是在宪政理论上难以获得中国共产党的真正支持,在宪政实践上又难以得到中国国民党的真正支持,显得孤掌难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宪政运动的过程中虽然表现程度不同但基本上是缺乏真正实现宪政的内心认同和动力的。但由于国民党处于执政地位,处于宪政运动的“靶子”,所以国共两党在宪政运动中攻守态势不同,而两者在武装斗争中则是赤裸裸的实力的对抗,这也才是都带有苏联式政党痕迹的国共两党的真实面目。

(二)对中间力量宪政运动的再分析

中间力量虽然在宪政运动中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因为他们的宪政思想超越了国共两党的意识形态而且中间力量本来就不是武装集团,它们“没有武力作其政治要求的后盾”,他们所积极建设的宪政模式得不到认可,其活动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与国共两党不同,民盟为代表的中间力量从事实际运动的斗争方式不是激进的流血革命,而是“和平”、“合法”、“公开”,用民盟的话说是“以和平争民主”,“以言论以理性去活动”。更何况,在它们看来,民主制度本来就不是凭着武力所能够建立起来的。因而他们推动宪政的方式是以合法为限的,也就只能发动民众、利用舆论和国民参政会的讲坛。这在民主社会也许是可行的,而在一个靠武力说话的处于内忧外患的抗战时期的中国仅仅凭借这些方式就注定了他们在宪政运动中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第一次宪政运动中,中间力量在宪政方案中就已经开始有所妥协。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大会所形成的《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案》,就其内容分析,无论其所规定的“治本办法”还是“治标办法”,都没有具体现出所要实行的“宪政”是什么形态和模式的宪政。就其字面而言,不仅有了“国民大会”,而且有了“宪法”和“宪政”,但对如何结束国民党一党专制、国民大会的性质相权限如何,宪法是以“五五宪草”为依据还是另行起草等重大关键问题,都末予明确规定。这样一个核模糊糊的“决议”,“对于解决政治上的实际问题,却不敢说有什么效果”。第一次宪政运动后,中间力量提议宪政实施筹备会附属于国防最高委员会之下,所有成员均由蒋介石指定,并以蒋介石为会长。即便如此,宪政实施筹备会还被迫改名为宪政实施协进会,国民党对宪政实施协进会决议附加了许多条件。类似这样的让步中间力量还有很多,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妥协的策略,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说这与中间力量本身缺乏可以用以讨价还价的筹码有关。

所以我们可以说,在抗战期间的两次宪政运动中,中间力量有了充分发挥其力量的机会,但“中国宪政建设的每一步都和军事参与分不开”,所以没有武装力量的中间力量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极为有限,无论是参政会里的提案还是体制外的抗战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更多的具有象征意义,甚至对国民党来说只具有表演意义。中间力量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完全是国共两大政治军事集团斗争与妥协的需要所决定的,甚至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失败都是以国共两党和谈失败为标志的而没有谁重视了中间力量的参照作用。可以说抗战时期的宪政问题实际上是国共的关系问题。这也正反映了当时中国知识分子的悲哀:推动宪政很投入、很热情,但仅仅是演员在别人搭建的舞台上表演,无法决定最后的结局。

(三)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工具价值思考

由于近代中国面临的深刻的民族危机,“宪政在中国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政治追求,中国的实践者和思想家从来也不单纯地探求宪政在西方所具有的那些价值,而是首先与国家富强的目标联系起来,把宪政看作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这就带来了语境的转换带来的许多相关问题。”李泽厚先生在探讨现代中国思想史时,也以“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为标题,认为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救亡”压倒了“启蒙”。但事实上,这些结论都过于理性化和理想化,在这里似乎只适合于对中间力量的描述,或者说是对宪政理论的批判。对于在宪政实践中的政治集团来说,宪政运动的工具价值更集中在自己集团的命运上。正如马克斯?韦伯指出的,没有任何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国民党支持宪政的动机是寻求政权的合法性,共产党的目的在于自保自救,在参政会上主张各党派平等,取得合法地位,正如如梁漱溟对于第二次宪政运动认识的那样,“共产党如果要参加制宪和将来的宪政,即要交出军队来;如果拒绝交出,即不啻于阻梗宪政。这一罪名谁也担不起的。其他小党没有军队,均不发生此问题,所以这样抛开其他方面,单独向共产党进攻,足使它孤立无援……”,“宪政仍然是被作为一种手段而玩弄着”。

这种宪政实践是极其狭隘的,因为所谓的宪政的理性思考没有了,与其说各种政治势力是在进行宪政方案的斗争,还不如说是在利用宪政运动逃避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为宪政之外的目的争取支持,因此国共两党的在宪政运动种的斗争并不是类似于西方宪政运动中,例如美国制宪中的政治斗争,因为后者是“宪政下”的斗争,而前者则是“宪政上”的斗争。所以我们概括的说在近代的中国,宪政在政客手里从来都是一个工具而不是目的,而相对应的,要真正实现宪政在中国就不应该是一个原则问题而应该是一个策略问题。因此“希望尚在,但要实现这希望,必得有大智大勇,有激情和创造力。”

(四)中国的宪政之道:由斗争到妥协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政不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它是不断的妥协,不断的的要求各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尽可能共同接受的方案。在西欧资本主义过程中的宪政以法社会史看来就是市民社会和王权国家之间交涉、妥协、再交涉、再妥协的结果。宪政所要求的是对立双方能够相互妥协与宽容,“相信矛盾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法治信念”。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宪政就是一种妥协,而中国传统传统政治文化缺乏协商、妥协等和平改革的观念,中国的政治史是争权史,是天无二日、国无二君的无上权力的独享争夺史。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总是处于非常紧张的对立状态,“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真正决定中国宪政进程的国共两党都缺乏对宪政程序的信仰,所相信的都是靠实力说话的政治功利主义。

不仅仅是缺乏政治妥协的精神,这个时期的宪政运动也缺乏正常的协商途径,国民党所建立的国民参政会并不是真正的宪政协商机构,而只不过是“作为象征多党合作的大造舆论的机构”,如前所述,这个机构的提案根本没有真正约束力,其作用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国民党的态度。没有这样一个位居于各派之上的协商机构,宪政运动就难以走上理性的合法的渠道,其争执就不可能有一个各方接受的结果,历史也证明,各党派政治在参政会形式上的平等商谈、相互妥协的氛围只不过是短暂的历史瞬间,很快国共两党就走上武力解决政治问题的不归路。这“理性、和平,改良、渐进的社会发展观无疑是个巨大打击。”

事实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先进思想家和革命者首先看到的是宪法、国会、三权分立等法律形式和政体形式的巨大社会作用,其次才在艰难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这些形式背后还有着更深厚因而也更重要的“文化支撑”。要在中国建立宪政,首先要建立一种理性宽容的政治文化,在这种政治文化里,各种政治力量,知识分子,社会大众都应该有足够的话语空间,相互能够理解,能够达成妥协,也只有如此,中国的宪政才可能得以实现。但这样说来,似乎条件比目的来的更加遥远,但宪政本身不就是要实现这样一个宽容的多元的社会环境么,何况孔老夫子在几千年前就已经说:“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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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望江法学》2008年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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