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存:国际仲裁庭或激化争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0 次 更新时间:2023-10-04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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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存 (进入专栏)  

2015年10月29日,国际海洋法仲裁庭对菲律宾诉中国的南中国海仲裁案,做出拥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的这一决定,不仅有失公允,也可能进一步激化业已存在的南中国海紧张局势。为了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正实施而设立的国际海洋法仲裁制度,本来应该提供公允和权威的国际司法主张,有助于争端当事国缓解和平息它们之间的争议。但国际海洋法仲裁庭如果不顾历史与现实,先入为主地审理菲律宾仲裁案,其结果不仅不能缓解南中国海主权争议,更有可能将争议推到紧张的新高度。

仲裁庭做出的拥有管辖权和可受理的裁决,全盘否定中方于去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中国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否定中国“2006年排除性声明”具有排除仲裁庭管辖权的效力,否定《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对当事国的约束效力,否定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先性,认定菲律宾的行为不构成滥诉、并已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认定菲十五项诉讼请求均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不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进而,仲裁庭裁决对菲律宾的七项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黄岩岛和中方所控南沙岛礁不能享有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以及中方非法干扰菲律宾享有的海洋权利)具有管辖权;对菲另外八项诉求(主要是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南中国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以及中国在南沙部分岛礁附近的活动违反《公约》)是否具备管辖权,将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

仲裁庭的现有裁决罔顾基本事实,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法理原则,毫无中立、公正可言,俨然成为菲方无理诉求的最佳辩护人和利益代言人。特别是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出现了一边倒、几乎照单全收支持菲方诉求的结果,对中方在《立场文件》中表达的翔实、合理的法律主张,却刻意回避和恣意歪曲,此举既有失公正,更无助于争议解决。

首先,仲裁庭片面裁定《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无法律约束力,事实上否定了《公约》赋予当事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为管控争议,维护南中国海地区和平稳定,中国和东盟(亚细安)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便开始协商谈判,共同探索适合本地区、体现亚洲人智慧的争议解决方法。经过近十年的磋商探讨,2002年中国和东盟十国在柬埔寨金边正式签订《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生效后南中国海风波渐止,为本地区营造了较长时间的和平与稳定环境。《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然而,令人困惑和不解的是,仲裁庭却臆断《宣言》“从未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是“相互妥协”的“权宜之计”,歪曲各方共同承诺选择的“通过友好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道路,声称该承诺毫无约束力,且没有达到任何预期成果,将中国和东盟十国政府共同签署的《宣言》全盘否定。仅用寥寥数语,就断然把全球人口近三分之一的亚洲十一国人民共同选择的和平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路径说得一文不值,显然缺乏足够的信服力。

其次,仲裁庭恣意扩大管辖权,以解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之名,行剥夺中国领土主权之实,严重违背《公约》宗旨和目的。

“海洋地物”包括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暗礁等,具有复杂的自然地理特征和多样化的法律地位,能够产生不同的海洋权利,因而在海域划界中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如此复杂的问题并非《公约》能够规范,其中有些则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规制范畴。因此,《公约》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的条款,只有第121条的原则性规定,国际司法实践亦尚未形成判定岛礁法律地位的统一标准。一般说来,“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是否直接涉及国家领土主权,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肯定是,对它们法律地位的判断将直接导致一国领土的变更、主权的扩展或缩减。仲裁庭无视中国对南中国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合法正当权益,显然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任意予夺,既明显超越仲裁庭的实际权属,也破坏了当代国际法体系的根基。

曲解争议的实质

最后,仲裁庭执意审理不能反映争端本质的诉求,将导致中菲两国南中国海争议复杂化,并制造新的争端。中菲南中国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然而,菲律宾背弃与中方达成的诸多共识和做出的承诺,滥用和曲解国际法,违反《公约》精神,将事实上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刻意包装成历史性权利、岛礁法律地位争端与《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并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其背后的政治意图昭然若揭。仲裁庭在明知中菲两国之间存在领土争端的情况下,坚持判定对菲诉求行使管辖权,不仅完全无助于解决两国的实际争端,反而导致南中国海局势愈发复杂。更为可悲的是,以秉持公道、公正为己任的仲裁庭,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已渐行渐远。鉴于此,我们似乎有理由大声呼唤法官们的良知回归。

越是仔细研读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的所谓法律论证,越能感觉到其中充斥着牵强附会的主观臆断和以偏概全之辞,失实、失理、失义,法官的正义和法庭的公道已杳无踪影。实际上,如果认真审视一下本庭仲裁员的构成,就不难发现仲裁庭做出不公正裁决的原因所在。

在五位仲裁员中,有四位都是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定的。作为来自与中国存在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议国家的日本,这位日籍庭长指定仲裁员的公正性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不仅如此,柳井先生早就被安倍首相指定为日本制定新《安保法》的首席顾问,为日本谋求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地位出谋划策。因此,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这样一位追随安倍的日本政客,能否秉持客观的原则?能否端平其手中的砝码?

当前世界体系内,国际事务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参与和协商,而非先入为主、带着对某一国家的偏见,构建专断的超国家政治权威,从而达到其另有他图的政治目的。否则,我们共同生活、且相互依存日益深化的当代国际社会,也就谈不上什么全球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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