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如:刑事法官的知识积累——基于系列《法院志》的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83 次 更新时间:2023-05-1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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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  

 

【摘要】根据现代社会分工的一般法则,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与法官的司法过程、审判业务有直接关系。此,为现代司法的基本常识、共识。我们可以通过描绘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反映中国法官可能的司法水平。为此,通过梳理《法院志》、整理访谈法官等资料,我们展示了一个中国(刑事)法官知识积累的基本图景:(1)初期,法院以政治忠诚为基本准入条件、在专业知识积累要求上完全处于空白;在职培训也主要是一种政治上、意识形态上的培训,而对法律知识的培训付之阙如。(2)改革开放以来,法院对法官准入的条件越来越高,表明法院对新任法官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如此,他们还要求在职法官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上能够与时俱进,主要通过培训、提升学历的方式实现。(3)但是,当揆诸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对法官访谈的资料,中国法官知识积累情况却呈现出另一种面向:虽然经过40来年时间,法官在法律专业知识、特别是法律专业技能方面的积累进展并不大。这将直接影响中国法官司法的水平和制约中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字】刑事法官;知识积累;《法院志》;培训;学历

 

一、提出问题

作为一名现代社会的职业法官,对其的如下观点应当为一种常识和共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时应当具备与其职业相匹配的的专业知识、技法律能和职业素养,而非仅仅凭着法官之身份从事审判工作,或者更确切地说,(刑事)法官不能由外行人或者任何人随意充任。一名法官,他们首先应当接受了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除此之外,刑事法官还应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进行在职培训、甚或在在职期间提高特定领域的法律知识、技能,或者通过继续阅读相关法学书籍,或者通过持续的培训、提高学历(学位)的方式实现。

只有当具备丰厚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我们方可信任被赋予审理权和判断权的(刑事)法官。特别是在中国承办法官制度的语境下,亦即中国刑事审判组织虽然有刑事独任庭、刑事合议庭和刑事审判委员会三种,却均以承办法官制度为底色(其导致三种审判组织在运行上在本质上趋同)的语境下,对法官的信任显得特别有意义。本文拟通过梳理(刑事)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以反映中国法官司法(从事审判业务时)可能受到限制、约束的限度,或者说法官在其主观范围内可以努力的限度;主要从法官准入条件所需要的知识积累和在职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展开讨论。

法官知识积累情况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评估,对其考察很难面面俱到,我们也不追求。在这里,笔者拟通过一些形式要素,如法官的准入情况、在职法官继续学习情况(如日常读书活动和在职培训)对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作一个考察以部分揭示中国法官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积累的基本现状,特别是通过历史性梳理以考察这一现状的来龙去脉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了达到考察的目的,我们求助了以下三种资料:

首先,《法院志》。我们收集了全国近20各省、市、自治区的省《法院志》、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志》,它们对法官队伍建设均有详细描绘,我们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且描绘比较完整的省、市《法院志》进行描绘,主要有以下几个,四川省《法院志》、湖南省《法院志》、西藏自治区《法院志》,还有M市两级法院的法院志、成都市《法院志》、重庆市《法院志》。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追溯中国法院在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其次,访谈资料:我们对M市两级法院近50名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作了全面调研、访谈,以获得一个地区的比较完整的关于法官知识积累情况的访谈资料;在访谈的基础上,我们对其分类:(1)刑事审判庭中的领导,(2)刑事审判庭资深法官,(3)入职五年左右的法官。

再次,法律文本资料。在笔者看来,关于法官准入条件不仅仅可以通过《法院志》中的资料展开分析,更应当通过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展开讨论,以对照法律与实践中新任法官的知识积累的应然与实然景象。

二、法官准入与知识积累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人新气象。从司法体制看,不仅仅有法院系统全面的重建,更有作为法院的基本组成部分的法官在其准入上也有巨变(首先有政治上改造(所谓的“旧”)法官)。如果从建国70年的纵向历史看,中国(刑事)法官之准入(知识、学历之要求)也经历一个变迁发展历程,可以描绘如下:

(一)作为对照的民国时期

到1949年之际的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已取得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如果单从(刑事)法官准入看,从形式上已经确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官准入制度,揆诸当时的《法院组织法》,有如下两种途径:司法官考试,或者审查。

首先,司法官考试。民国以来,政府即组织国家层面的司法官考试以选拔合格的法官进入法院。虽然规模、人数从绝对数看并不多,但一直在坚持(从最初的两三年一次,到后来可以达到每年一次),也逐渐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途径(正途)。

其次,审查。审查的形式,包括如下具体形式:(1)在大学或者独立学院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者,(2)大学毕业后而有法律专门著作者,(3)曾任推检事一年以上者,(4)法律毕业曾任荐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事案件2年以上者,(5)执行律师职务3年以上者)。

据此,我们可以作出判断:无论哪种方式,均强调担任法官应当具有法律知识、法律经验或者法律学历。而且,在此期间,成为一名法官更多(或者说越来越)强调正途,而非审查,即具有一定法律学历并经过任职考试(虽然仅要求及格);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法官准入制度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化,虽然1949年的事件打断了这一历程。

(二)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官准入情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法官之准入发生根本性变化,但也有一些变化,我们可以从相关法院的《法院志》描绘窥探些端倪:

首先,建国初期的基本情况

(1)根据《西藏自治区志·法院志》的记载:

1957年7月17日,中共西藏工委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西藏分院直属法院,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员,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审判工作……审判人员的来源为国家统配干部、军转干部和正常调进人员。条件和待遇与党政机关干部相同。

(2)根据《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中的记载:

湖南解放初期,各县(市)人民政府司法科的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就有资格人员中遴选,呈报地区专员公署审核任命。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和荆江分洪南线工地人民法庭的审判员,除县(市)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分院抽调的审判员外,由所在县(市)、区社会团体中产生。县(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法院就有资格人员中遴选,呈报直接上级人民法院分院审核、加具意见,报该地区专员公署,由地区专员公署转报省人民法院核定。省人民法院分院审判员,由省人民法院分院就有资格人员中遴选,报省人民法院核定。省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由省人民法院就有资格遴选,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任命。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一定文化程度、业务能力的革命干部,只要工作需要,都可以当审判员。

(3)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四川审判志》记载:

四川解放初期,各级法院主要由军队转业干部、地方各级新生政权中抽调出来的骨干和留用的旧有司法人员组成。由对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各级法院主要领导职务。由于当时各级新生政权刚刚建立,妄图推翻新生政权的各级反革命活动十分猖獗,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选调干部时,都特别注意干部本人的阶级立场、政治立场、以及干部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中的政治历史。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四川法院干部共有1562人,清理出法院的355人,清理出法院的主要是留用的旧有司法人员。与此同时挑选了政治素质较好的工农干部和妇女优秀积极分子共420人充实各级人民法院。

据此,在建国初期,人民法院法官之准入条件简单:首先是政治素质,要求有政治觉悟,其次,有一定文化程度,但并没有提出法律专业知识和任职考试等准入条件。

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1950-1955年S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54年前即为S省M分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基本情况中作进一步审视,请看下面的详细分析:

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1950-1955年间,法院共有成员32人,小学文化约占15.6%,初中学历约占53.1%,高中以上学历刚刚10人,所占比重不到1/3。这表明在该时期,M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要求成为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一定的学历。

这一情况在M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表现如何呢?笔者将以M市最具有代表性的S法院为例:

据此,我们可以知晓基层人民法院学历在建国初期呈逐步下降趋势,大专、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在比例上逐步降低(占据从33%下降到13%),高中、初中学历则占据了绝对优势;即使纯粹以高中以下学历计算,初中以下学历则占据绝对优势,具体而言,即除了1950年刚刚占据1/2强外,1953年、1955年时则均占据了绝对优势。

据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M市两级法院法官之基本情况大体可以反映全国各个省两级法院法官的准入情况,即法官仅有一定文化程度即可担任法官,也与前面提及的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吻合。

总而言之,在建国初期,法院法官之准入可以总结为两点:(1)有一定文化程度(不能是文盲、不识字,至少小学),(2)有政治觉悟;从另一方面看,即法官之准入并不要求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学位,更不需要统一(司法)考试。这是1949年新中国法官准入确定的一个基本基础或者说设置的初始状态,即不强调法官准入时的法律职业专业化。

其次,1955年到1979年之前

从1955到改革开放之前,前述情况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首先,从政治要求看,法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这一要求,到现在也没有降低);即使从学历角度看,也没有多大差异。在这里,我们仍然以M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的S县基层人民法院的数据作一个粗略观察:

首先,M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表3(1)、表3(2)、表3(3)并对照表1,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在学历上的一些变化:在表1中,小学学历的法官约占1/6,到20世纪60年代即已销声匿迹。但仍然是初中生学历的法官一直占优势,保持在50%左右,高中生的绝对数、比重也在持续地增加(绝对数从个位数增加到两位数,从比例看已达到30.7%)。高中以上学历(包括中专、大专和大学),如果从1950年算起,到1966年处于持续增加状态,特别是具有中专学历的法官;但经过“文革”10年的冲刷、淘汰后,法院法官之学历情况相当于又回到建国初期的基本状态,而且在人数总量上也回归到了建国初期。

其次,M市S县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表4,对照表2,S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除了特殊时期外(如“文革十年”),从人数上看,在整体上呈现出持续增加状态,但拥有大专、中专以上学历的法官并没有增加,而且有高中学历的法官却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只有初中以下的学历有增加的趋势。简言之,在整体呈现增加趋势的大前提下,初中以下学历也呈上升趋势,并占据了法院法官的绝对优势。

如果与M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比较的话,两者呈现出相反的趋势,但本质没有变,亦即:如果从职业主义角度审视的话,改革开放之前法官之准入主要基于两条:(1)政治上的觉悟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有高度的政治觉悟),(2)和一定文化程度的要求,但绝无法律专业知识、专业学位的要求。

总而言之,1979年前的共和国时期的法官职业准入都差不多,即前述两条,可以简单地总结为,高度的政治要求和并不严格的学历要求——与民国时期形成鲜明对比。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官职业准入

改革开放的最初几年是法院建设的恢复时期,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和全面展开,中国法院建设也步入全面发展阶段。国家和社会对法官的准入也提出了新要求:

其一,法律文本视野下的职业准入

对法官职业准入作出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4条即规定的担任法官的基础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到198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修订时并没有对其作出修改)增加了一个条件,即“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两个版本的《法院组织法》与改革开放之前法官之准入比较、对照的话已有区别:(1)从数量上看,从一个条件(年满23周岁)增加到两个条件(年满23周岁和具有专业知识);(2)但增加的条件——即要求法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揭示了法官的职业发展方向——这是本质上的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对担任法官的条件作出规范: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2001/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该条作出修改,进一步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其第六款全文如下:(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还有,根据200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2条,担任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法官法》对法官准入作出更规范、也更严格的规定,其内容可以分为三方面:其一,年龄、身体、国籍等属于基本信息的基础条件。其二,政治性条件(良好的政治……良好的品行)。其三,业务条件,并以学历作为进一步的补充,在1995年时,要求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毕业(非法律专业毕业应当具有相当知识,并有两年工作经验,法律专科只需一年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可以不需要工作经验);到2001年时,则要求至少应当具有法学本科毕业的身份、而且均应当具备法律工作经验(1-3年不等),只有在特别地区可以放宽到法律专科毕业。

据此,中国法官之准入条件越加严格,而且不仅仅从形式上,也从内容上都得到了充分体现,与改革开放前比较、与建国初期比较,在观念和实践上均有质的变化,有非常强烈的职业面向、法律专业化面向的引导倾向。

其二,法院《法院志》视野下的职业准入

法院《法院志》对法官准入的历史发展过程比法律文本更生动,也更能看到其中的变迁轨迹:

(1)《西藏自治区志·法院志》的记载比较简单,却具备了这一时期法官准入的所有基础要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在审判干部选调配备、教育配备、任免管理等方面,体现了中国特点。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原则的基础上,突出了审判专业特点,法院干部队伍建设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2)《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的记载则反映了其发展过程,虽然比较粗略,但有更多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后,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作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必备资格,后又强调须有大学专科毕业文凭。1989年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既看文凭,又看工作实效。

(3)《河北省志(第73卷)·审判志》记载的内容已相当丰富: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河北省法院系统对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日益重视起来,对具备专业知识也逐渐重视,要求逐步做到审判人员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历,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必须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同时,对审判工作经验也有适当要求。

(4)四川省的《四川审判志》则侧重于学历的描绘:

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拨乱反正,在各个领域肃清左的流毒,法律建设也逐步走上正轨,知识开始受到重视,知识分子开始受到重用。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从1979年起,四川各级法院编制逐步都有较大扩充。新进人员主要还是来自三个方面: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的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学习法律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1979年起,四川各级法院在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干部时,除了考察被选调人的政治、工作、现实表现外,开始强调文化程度。1979年时,没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学历不能录用,1984年以后,没有高中以上的学历不能录用。……1990年……具有法律、党政、中文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均可报考……报考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必须具有法律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简言之,中国法院法官担任法官的条件,除了仍然强调政治觉悟外,越来越强调知识、专业知识(及其承载知识的学历、法学学历和学位)。这一过程是一个逐步严格的变迁过程,经历了从初中学历、高中学历,再到专科学历,最后本科学历,法律专科(法律本科学历)的过程。

(四)本部分小结

根据前述,中国(刑事)法官的准入情况可以作如下总结:

首先,当下法官准入的条件主要有三:(1)政治条件,坚定的政治信仰;(2)学历及其背后的承载的专业化条件;(3)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1-3年)。

其次,如果与民国时期比较,与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比较:通过近三十余年的发展,该要求也已远远超过民国时期的职业准入,也摆脱了建国后、改革开放之前主要强调政治素质单一标准的缺陷,在基本理念上与现代社会专业、职业分工相当契合。

再次,这一专业、职业化取向的准入模式(通过学历、司法考试等要素作为基础准入条件),特别是以此作为选拔、任命初任法官时,中国法官的法律知识则已被假定为具备非常丰富的法律知识、具备作为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技术和能力,可以胜任中国法院负责的刑事案件司法。从这一角度看,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具有的法律知识的确有相当的提升,至少在形式上实现了这一提升。

不过,在作出上述判断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追问如下一个问题:他们在法官职业生涯中是否有知识、技能的培养和提升以适应不断变化、急剧变化的中国当下社会的大转型,这是下一部分拟分析的内容。

三、职场生涯与知识积累

根据前述,1949年以后,中国法官准入条件有一个急剧变化的过程。但,不管条件有何种变化,每次变化均对在职法官(即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根据变化的要求进行系列培训以符合时代的变迁。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拟对在职法官的培训问题展开讨论,以探讨处在职场生涯的法官可能的知识积累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展开:

(一)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前时期的法官培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成立前后,在其治理的范围内废除“六法全书”、并进行司法改革、重建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体制。1952年启动的司法改革(改革旧司法、清除旧有司法人员,扩充大量的军政干部)新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司法改革,其确定了新中国法官培训的强调政治觉悟基调,或者说在职培训以政治培训为基调,申言之:

首先,《成都法院志》的记载非常简单,却也描绘了当时在职培训的基本内容、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废除了旧司法制度,审判人员的司法业务培训,改以在职训练为主。1950—1980年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办轮训班或短期培训班的形式,学习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培训审判人员。

其次,《重庆法院志》描绘了法院法官在职培训的更多内容:

1950年重庆市人民法院成立以后,由于新的人民司法制度和法院干部队伍刚刚建立,培训了一大批能胜任审判工作,正确执行人民司法原则、制度的法院干部,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市法院成立前夕,随着大批新干部的到来,当时进驻法院的市军管会司法部司法组的几位同志,立即组织了临时学习委员会,将包括留用旧法院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进行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学习,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后开展审判工作打下了基础。市法院成立后,将干部和留用人员分别编组,留用人员主要进行了唯物主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其他干部则着重时事政治、政策和法律法令的学习。从而使刚刚走上司法工作岗位的新干部受到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保证新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得以巩固和健康发展,使旧有司法人员改造思想意识,改变旧法观念,成为建设新中国的有用人才。

再次,《四川法院志》描绘了新中国法院法官的组成来源,培训的形式和培训需要达到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四川各级人民法院的干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在军队中挑选了一批优秀干部;从地方政权组织中挑选了一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积极分子;留用了一批旧司法人员,在当时客观条件下,法院干部的文化水平和业务水平不可能达到应有的程度。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干部培训,首先采取办时间短、速度快、收效大、结合实际多的法律专业培训班。在西南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川西、川东、川北、川南、西康、重庆等省一级人民法院都在1950年、1951年举办了各种培训班,基本内容是培训法院干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了解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方法,学习审判业务的基本常识。

最后,湖南省的《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对在该时期的在职培训作了全面、深入的描绘:

1949年湖南和平解放后不久,湖南省人民法院举办了留用的105名旧有司法人员的第一期训练班。自10月4日起,在审判工作与学习兼顾的原则下,以改造思想为主,学习社会发展史、中共共产党党史、政策法律等。1949年12月,又举办在职老干部、旧有司法人员和新招收的青年学生参加的333人的第二期司法人员培训班……第三期司法人员培训班招收的143名学员都是土地改革中涌现出来的青年积极分子,结业后分配到各级人民法院,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骨干力量。1951年9月具备第四期司法人员培训班,共训练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在职干部和招收的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110名,充实了法院的审判力量。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从19515月到同年10月,还轮训土改人民法庭干部580人。1952年9月,湖南省人民法院举办第五期司法人员培训班,学院120名……60年代,“突出政治”,不重视业务培训。

类似的论述,我们还可以从其他省、市公开出版的的《法院志》中找到。这表明这一培训方式不是地方性的,而在当时是一个全国性行为,即党和政府、司法部门等通过培训的方式以适应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因此,通过有代表性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志》关于在职法官培训的一些描绘,我们已可以描绘出建国初期在职培训的基本图景:

首先,从来源上看,新中国各级法院法官的主要来源有三,(1)军队干部、(2)地方政权中的有一定文化的积极分子和(3)留用一批旧有司法人员。而且三种来源随着时间的推进,也产生了一个根本变化,即随着旧有司法人员逐渐减少、军队干部和旧政权积极分子安置的完成,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新渠道产生,即有政治觉悟的农、工、军队等领域的人士大量涌进人民法院,并在法院法官中占据主流。

其次,从对象上看:首先是对旧有司法人员展开培训,主要着意政治教育领域的培训;随之,对旧有司法人员与新任司法人员(在这时主要是军队干部和地方政权的积极分子)一起培训;最后是对新任法官(主要来自农、工、军队一般人员)的培训。通过如此的洗涤、淘汰的方式,法院逐渐改变了法官成分的基本结构,旧有法官被彻底清除;亦即,通过对法院法官成分结构的改革,主要采取清除旧有司法人员、充实新的法官,并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改变了法院法官的基本构成,由亲一色的政治可靠、来自社会底层的农、工、军队一般人员,经过培训后成为了法官。

再次,从培训内容上看:在这一时期,法院在职法官在培训内容上,更侧重于提升法官的政治素养(要求政治忠诚、坚定的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因而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社会发展史、中共共产党党史、中国革命史等课程。法院期望通过学习这些课程树立法官在政治上、事业上忠于党和人民的理念,因而业务培训不可能成为培训在职法官的主要内容。

最后,从培训的形式上看:虽然各个法院、各地区在培训方式有所不同,但只是略有不同而已,更多是共同点,即采取:(1)以会代训,(2)以老带新,(3)办轮训班或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展开。这种方式不以获得学历为目标,而以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法院法官司法将欲之效果(主要是政治效果)为目标,因而在当时的语境下培养经历的本身即取得一种资格和荣誉。

综上所述,在该时期,对法院法官进行培训以达致树立高度政治觉悟、忠于党和人民的思想和理念的目的,不在于培训法官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提升,因而在课程设置中党史、政治类课程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官在职培训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各项事项事业顺利推进,作为各项事业的配套制度,法院建设也渐次开展。法官队伍建设则是中国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法院在既有的基础上(即在20世纪50年代法院法官情况的基础上,亦即学历低、法律知识贫乏的基础上)启动了在职法官的培训。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要求法院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需要具有更高学历,进而对其的培训更侧重于专业技能的提升,进而法官职场生涯中的知识积累与以往也有迥异的培训内容。在这里,我们仍然以法院《法院志》的记载为中心展开下面的分析:

首先,学历教育

(1)《成都法院志》对学历教育有如下记载:

1982年始,鼓励在职干部报考函授大学、自修大学等法律专业学习。1985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成都分部,并在17个基层法院建立了教学班,学制三年,开设晋升助理审判员亦须经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法院党组审查核准。

(2)《重庆法院志》对此已有更多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院工作逐步健全发展,面对扩编大批新干部陆续到来,专业及政治素质有待提高的新情况,是法院除以各种方式认真搞好在职干部政治和业务培训外,还积极选送一批干部到各政法院校进修学习。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开办了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审判人才,1988年重庆市中级法院推荐一名副院长经考试合格被录取到培训中心学习,一年后毕业,此后,市、区(县)法院陆续有院庭长八人到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学习,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985年5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最高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最高法院设总校,省法院设分校,重庆市法院设立分部,各区、县法院设教学班……为法院系统培养了一大批获得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法律专业大专生。

(3)《四川审判志》对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有更具体的描绘:

……中共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拨乱反正,在加强法制的道路上前进。为了适应这形势的需要,四川各级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对法院干部的培训工作,力争提高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除输送有条件的干部到政法院校、政法干校专门学习以及提供方便组织有条件的干部一边工作一般参加函授学习外,还注意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举办短期培训班对干部进行培训……1985年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始筹建全国业余大学四川分校。各中级人民法院筹建分部,各基层人民法院筹建教学班。

(4)湖南省的《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对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有如下叙述:

1985年3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湖南分校,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湖南分校XX分部,专门负责在职干部的政治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毕业后可领取大专毕业证书。

因此,上述《法院志》详细描绘了中国法院在提升学历上的持续努力,申言之:(1)在法院系统内,国家和司法机关通过函授、进修、业余大学等形式对在职法官进行法律专业教育、训练,以提升法官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虽然政治素养也在强调之列,但培训的重心却在法律职业专业方面;(2)另一方面,也选派法官到高校、政法院校系统学习以提升在职法官的学历。

其次,岗位培训

(1)《重庆法院志》对在职法官岗位培训有如下描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飞速发展,重庆两级法院更加积极地推进了以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工作。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从8月到次年2月的半年时间内,市法院共举办刑事两法轮训班四期,每期1-2月,共培训市、区(县)法院审判干部265人。1982年,为贯彻《民事诉讼法(试行)》,市法院分三期轮训了市、区(县)法院民事审判干部322人,每期26天。

(2)《四川法院志》对此叙述比较简略,却也完整:

……先后采取不同形式,分别举办了以刑法、民法、经济法、法警工作、档案工作、书记员工作、人事工作、统计工作、文书工作、教育工作为专题内容的短期培训班。

(3)湖南省的《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对在职法官的岗位培训有如下叙述:

1980年11月21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举办全省司法干部短期训练班的通知》,“以适应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需要”,法院系统抽调了100名审判人员参加训练班的学习。1981年初,全省各级法院抽调250人参加培训,10月,又抽调138名经济审判人员参加全省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的专业学习。

另,根据《湖南省志·审判志(1978-2002)》对在职法官的培训情况有更系统的描绘,从1978年到2002年的培训情况作了详细描绘,并对1995-2002年的培训情况制作了一详细表格,现(仅就审判有关的培训)录之如下:

根据上述,中国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对在职法官的专业培训,主要以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知识为培训内容,而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时常更新,进而该项培训已成为当下法院工作的日常内容,也成为法官职场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职法官获得新知识、积累知识的基本途径。通过这一途径,法官们获得了在审判过程中面临新法、新的刑事政策、国家政策的要求下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律等知识。

(三)本部分小结

通过前述,我们可以对这部分内容作如下总结:

首先,通过梳理相关《法院志》,法院对在职(刑事)法官职业技能的提升和训练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两者有所差异:(1)在1949年到1979年间,法院对在职法官只有培训,没有学历提升;而且培训的目的不在于司法之技能提升,而在于培训其政治素质(如政治忠诚度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立场)。这表明,在此期间,党和政府认为法官的政治素养更重要,业务素质则比较次要。(2)1979年以来,法院提升在职法官司法能力的方式增加,不仅仅有培训,更有学历、学位的提升;与前一阶段比较的话,这两种方式在内容上均以提升法律专业技能为目标,虽然政治要求没有降低或者减少。

其次,通过梳理《法院志》,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现象:从业务素质看,中国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建国以来一直基础低、底子薄,亦即法官职业准入不高,小学、初中文化即可充任法官,而且在法院法官人员中占据绝对优势。因此,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任务,即通过培训的方式提升在职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专业素质,而且在改革开放以来这一需求(特别是对法律专业知识和素养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而成为法院的日常工作事项。

为了达到该目的,法院通常采取了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升学历(此为一种系统学习和训练);另一种是短期培训。法院通过这一培训让法院法官获得了新知识、新经验,最终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的法律、新的政治、经济、政策形势发展需要。

四、法官知识积累中存在的问题——兼论法官职场中的书籍阅读、知识积累问题

从国家治理、法院管理角度审视的话,法院对法官之职业准入和职业生涯中的职业培训仅仅是从形式上作出的要求和安排;这是他们可以努力的地方;另一方面,对准法官(具备担任法官条件的潜在法官)和接受培训和学历提升的在职法官是否真正掌握了司法、判案所需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等事项,法院无法作出进一步要求,亦即法院的前述努力之效果如何值得我们追问。这是本部分拟要分析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知识积累方式中的问题

首先,就法官知识积累的形式意义上看:

(1)以(各类)学历(学位)为例

在工业社会,学历、学位的颁布由学校、教育部门垄断,其他机构拒绝查收,其他机构、部门只能根据学校、教育部门颁布的学历、学位证书作形式上的判断,特别招聘新人时更是如此。现代社会的法院也只能遵守之,申言之:一方面,一名法科学生是否合格、优秀,应否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由法学院、教育部评判,他们根据学生学习的课程、考试、论文、学制(一般3-4年系统学习时间)等若干考核指标展开,当法学院、教育部门作出合格评价时,即学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假定如下事实的成立,即学历、学位证书的拥有者掌握了相关学历、学位所要求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而应当允许其准入或者说达到了提升在职法官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的目的。简言之,法学院负责对法科学生的实质考核,并以形式的方式体现,法院仅根据形式(学历、学位证书)对准入法官、在职法官进行考核以节省考核成本。

(2)以在职法官的培训为例:

就培训的背景而言,法院在职法官缺少把握新法的知识和能力,亦即法官缺乏适用法律的法律技能,也因而法院培训之目的主要在于宣传新法、如何适用新法,虽然就其培训内容而言,改革开放之后的所有培训主要以法律专业的培训为基本内容。

但是,就其培训中所采取的方式而言,法院主要采取讲课、开会等方式展开,。亦即通过专家、上级法官在会议上或者培训课上讲授的方式,而被培训者则主要以倾听为主的方式展开。而且,培训课本身并没有以考核、考试等要素作为是否合格的评价机制,对被培训者而言没有任何应当、必须学习到知识的(现场)压力;而且,该培训与法官的收入(月收入与年终奖金)和职务晋升并无多少关系,也与法官未来的审案、司法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选择听、更可以选择不听。进而,我们的法院不可能对其作实质上的考核,则只能通过培训的频率、次数、人数以展示培训的效果,并假定在职法官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达到了与时俱进的效果。

总而言之,法院既有的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学历提升,对在职法官法律专业技能的提升主要在于具有象征意义。当然在这两种方式中,在职法官的学历提升,其比培训这一方式更有效果,因为学历(学位)的提升意味着更多的收入(晋升工资)、也意味着更多可能的职位晋升,法官有动力通过学习和努力提升学历(学位),达到学历(学位)要求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且其考核方式也更严格和规范,只有通过努力方可获得学历、学位。

其次,就法官知识积累的实质效果而言

但是,这一象征意义是否与实质意义上的法学修养、法律技能名符其实?在中国当下的法治状态、法学教育现状、社会转型期间,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追问。这一问题还可以转化为,国家(司法部门)、法院对法官之职业准入要求和在职期间的培训和学历提升是否有提升的法官司法、审案水平的效果,或者说通过提高准入、培训和学历提升等方式培养的司法技术(实现的知识积累)对其判案是否有效果。对此,我们作如下申言:

(1)就中国法学教育而言。自从建国以来,法学教育就更重视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专业训练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直接关系被破坏或者说两者形成了“两张皮”现象,虽然历经几次较大改革(如案例教学法的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欧洲大陆的法律实习等改革)。但,由于考试方式、教育模式、法治状态(包括法律职业对法律人的需求情况)等原因,法学教育的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最终形成了高校即发文凭的现象,更确切地说,是滥发文凭现象,正如学者方流芳教授所感概的,“(高等学校)究竟颁发了多少法学文凭”。进而言之,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到目前为止,在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问题上,更多只达到形式上的效果,即法科学生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文凭,但与其应当具备的法学修养与法律技能则还名不副实。对在职法官通过在职方式取得学历(学位)而言,其情况与应届正式法科学生比较而言则显得更加不堪:利用周末(或寒暑假)集中上课、集中考试、毕业论文的方式展开,但无论是课堂管理、考试管理,抑或是毕业论文均没有严格管理、也无法对其严格管理,因而在各方的默契下顺利完成了上课、考试和毕业论文(包括答辩)等必须的各个环节,进而取得各种法学学历(学位),亦即其取得的学历(学位)——这与应当具备的法律技能、法学素养不匹配。

(2)就在职法官的培训而言。根据前述,关于法院内部举办的在职培训可以形成如下一个整体性的图景:其一,法官法律素养不够、法律知识缺乏,在职培训成为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其二,培训主要以法律专家、上级法院法官讲课的方式进行,被培训的法官基本上是被动接受,形成了一种专家对法官、上级法院法官对下级法院法官针对特定问题的授课,但由于时间很短(从几天到十几天不等),在职法官不可能系统学习该培训的内容,只有对最新政策、最新条文的解读和理解。其三,在职培训没有任何考核,监督、管理与学校比较更松散,而且与法官的收入、职务晋升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与其审判工作也没有直接约束力。因此,在职培训无法产生一种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更多法律技能的活动,亦即在知识积累上,它没有达到培训应当具有的效果和目的,它更多是一场场热闹,却又是必须的培训。

简而言之,中国法院法官即使在越来越严格的职业准入,和常规的在职法官的学历提升和培训,法官们的法律技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地提升,仅仅起到一种形式化的效果而已。

(二)知识积累中问题的另一种考察方式

根据前述问题,我们还可以作如下申述:虽然中国法官在知识积累上有很大进步,但我们仍然可以作出判断:法官的知识积累更多表现为学历(学位)的增加、培训的数量、人次的增加,即一种形式上的增量,但其内在的知识、法学素养的积累却非常有限,对当下中国社会对司法、法院、法官从事刑事审判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其并不能应付,更不能通过刑事审判这一方式改善、提升中国法治。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这一问题对其作进一步分析,即再次,通过考察在职法官日常生活中阅读(法学)著作、文献情况进行考察:

首先,问题的设定和限制:

在职法官的学历(学位)提升、在职培训都已达到其应当达致的效果。但得注意到另外一个基本事实,即并不是所有法官都可以和愿意参加,因此前述对其的考察则只能反映部分法官的情况。如果要全面展示在职法官的技能积累情况,我们还得另寻它法:在笔者看来,我们可以从(所有)法官的日常活动、日常阅读(法学著作、文献)情况以考察、反映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

但是,这一考察有一个缺陷,即法官的阅读法学著作、文献的基本情况是一项比较私密的行为、活动,对其也很难全面、深入的观察。因此,我们将采取访谈的方式展开,以探求片段的洞识,进而将访谈限制在一定范围内(S省M市两级法院所有的刑庭法官)以展示这一问题。

课题组对S省M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进行调研,该两级法院刑事法官的基本情况如下:在2014年3月,M中院刑庭审判庭两个、刑事法官12名,M市基层法院共有11个基层法院、刑庭法官共计45名,凡计法官58名;2015、2016年仅有微调,不影响M市两级法院刑庭法官人员的基本结构。该近60名刑事法官根据其从业时间、职位可以分为三类,(1)作为刑庭、副庭长的资深法官(年龄大约在40岁左右),(2)作为任何职位的资深法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上,40岁以下的这类法官较少),(3)年轻法官(工作经验大约3-5年),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法官。

通过对访谈资料的整理,我们通过分类,择其有代表性的访谈资料以展开描绘,具体如下:

其次,在职法官知识积累情况

(1)作为刑庭庭长、副庭长的资深法官:

法官A(中院法官)。基本情况:女,45岁,担任中院刑一庭已庭长5年有余。法官A的描绘为:其负责三项事务,庭内外行政事务、庭内审判事务和个人审判业务。在员额制后,个人审判事务增加、庭内审判事务实质上没有减少行政事务更多……总之,作为个人而言,工作事项越来越多而非减少,而且有些事项、特别是行政方面的事项常常延及工作外时间。再加上家里的各类事情,自己基本上没有时间看书,也没有心情看书,特别是法律之外的书。当工作遇到问题,更多依靠审判经验,即使需要求助相关资料,也主要是法律条文书、审判参考书,最多翻翻教材……刚刚工作时,有更多动力阅读教材,但也从未阅读专业的法律著作、文章,后来逐渐只翻翻与审判有关的法律条文、教材,现在只在需要时翻翻,从未系统地读书……

法官B(S县法院法官)。基本情况:男,46岁,担任S法院刑庭庭长3年,在其之前任民庭副庭长5年,担任法官近20年。法官B的描绘:S县为M市人口大县,刑事案件较多,年均600件左右,虽然审判事务并不多,除了自办案件外,主要由副庭长带领的审判组或者合议庭进行。在工作时间中,个人负责的刑事案件约占1/3,与审判有关的事务占据一部分,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包括庭内、院内与上级法院所有的行政事务),约占1/2时间,而且行政事务常常延续到工作时间之外。喜欢法官的工作,但不喜欢看书,特别是阅读法学著作、法学论文,一年到头,阅读书目不到1本,唯一翻的书是法律条文,审理案件主要依靠法律条文和经验……

法官C(P县法院法官):基本情况:男,43岁,担任P县法院副庭长7年。法官C的描绘:我们法院作为民族县,地广人稀,刑事案件不多,一年100件左右。庭长办理很少的刑事案件,兼办民事案件(其实是以民事案件为主、兼办刑事案件),主持刑庭行政事务;作为刑庭副庭长,承担了主要刑事案件的办理,当案件量不够时,也兼办民事案件。P县刑事案件除了常规刑事案件外,还有一些保护珍贵动植物等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时,除了涉及珍贵动植物类案件需要更多专业、技术知识外,其他案件一般只需熟悉法律条文即可;其实,当熟悉珍贵动植物相关知识后,也更多也只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即可,不过理解、领会上级的刑事政策更重要。因而,在刚开始工作两年阅读一些涉及动植物分类等知识的书籍外,基本上也不读书,法学专业书籍从来不接触,也没有途径接触,最近三年内没有读过任何正规的法学读物。

(2)作为没有任何职位的刑庭资深法官:

法官D(中院刑一庭法官)。基本情况:女,53岁,到法院工作近30年,一直在刑庭工作。法官D的描绘:我是在刑庭工作有10年以上的3名成员之一,很多法官要么升职、要么轮岗,都已到其他部门工作。我是90年代初招干进入法院,高中学历,后来函授、自考取得专科、本科学历……在工作初期、在提升学历中阅读了一些教材,法律文献、法学专著没有任何接触,由于长期从事刑事审判,而且只审理一部分刑事案件,也只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没有阅读著作的习惯、一周、甚至一月也不接触法律之外的书本。现在有手机、资讯发达,也阅读一些短文,通常与生活、旅游有关,与法律很少相关。要退休了,更没有动力、心情阅读法律书籍,而且我也没有觉得有必要阅读……

法官E(M市F区法院):基本情况,男,37岁,到F区法院工作已有10年,到刑庭工作有6年。法官E的描绘:获得法学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在学校读书时主要阅读教材,偶尔阅读法学随笔,法学专著、文献读得少,加上毕业论文要求低,也不需要阅读艰深的法律文献……工作后,审理案件也不需要高深的学问、专业知识,只需要法律条文、司法经验和同事的指导即可胜任……逐渐不读书、包括法学教材放之高阁,最近三年没有读过一本正儿八经的法学著作,有时连审判参考都很少翻,审案主要求助法律条文和经验。

法官F(M市Y区法院):基本情况,女,32岁,到Y区法院工作6年,刑庭工作5年。法官F的描绘: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司法考试,每年办理200余件刑事案件,小孩3岁。虽然每年撰写一篇文章参加全国或者省法院学术讨论会,但平时一般不读书、只读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文、指导案例、审判参考等实务性书籍,因为读专著、文献等书籍与(刑事)审判并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在撰写论文才求诸学术专著、法学文献,但对其没有系统阅读,如果从量上,一年阅读的法学文献不超过10篇,专著不超过3本……平时阅读的主要与孩子成长方面的畅销书。

(3)刚刚进入刑庭不久的年轻法官(工作经验大约3-5年):

法官G(M市中院法官):基本情况,男,30岁,到中院工作5年,到刑庭工作3年,有资格审案3年。法官G的描绘:重点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第一年有庭内指派的“师傅”指导办案,第二年、第三年独立办案。第一年阅读学术专著12本、学术论文为零,第二年阅读4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有5篇,第三年阅读2本,学术论文有6篇……但,这些专著与文献与办案本身没有直接关系,阅读的原因在于读书时养成的习惯,工作之后阅读的动力消失后,阅读的数目、兴趣大大降低,如果不是每年参加学术讨论会论文的要求,可能连书都不需要阅读……现在手里、书柜里最多的书是法律条文、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实务书籍,只在需要时翻阅。

法官H(M市Z县法院):基本情况:女,28岁,到Z县工作3年,刑庭工作3年,有资格审案2年。法官H的描绘: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通过司法考试。刚刚工作时,还阅读点法学专著、(刑事)法学方面的文章……但接触刑事审判工作后,觉得法学专著、法学文献与审案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在刑庭工作时,法院分配一个老法官作“师傅”带领我们办案,在师傅的指导下,在法律条文、指导案例等“辅佐”下逐渐学会办案……工作以来,第一年阅读法学专著5部、论文10篇,第二年3部,论文5篇左右,今年还没有读专著、论文也没有看,现在一般在撰写全国或者省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时阅读……如果从广义的书看,每年翻看了一两本《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书)、常备的有《刑事办案手册》(法律条文)。

法官I(M市A县法院):基本情况,男,29岁,到A县法院工作6年,到刑庭工作5年,有审判资格4年。法官I的描绘: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读书时阅读法学著作很少,工作后仍然没有兴趣阅读那些艰深的著作。从毕业到现在仍然没有阅读一本像样的法学著作,手里常用的法律条文(如《刑事办案手册》)、指导案例也只是在办案时翻翻,总的来看,每年阅读专著、其他书目不到一本,偶尔翻翻杂志而已。

再次,对其的评价:

针对刑事法官的读书情况的调研,我们可以作如下基本总结:

就读书基本现状而言,刑事法官的日常书籍阅读非常少,法学专著则更少,平均每月不到一本专著,即使越来越多的法科科班的本科生、研究生进入法院也没有改变这一现状,他们最初一年都能阅读好几本著作,但随着工作年龄的增加、阅读的数目降低,阅读兴趣减少,因为他们认为其审案与此的相关性小。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所有刑事法官均关注法律条文(及其变化)、相关案例;即使这一点,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做法:(1)有的仅仅是听闻(日常交流中获得一些初浅看法,但并不阅读,更不要说系统阅读),(2)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并不阅读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等资料,(3)只有负责、谨慎、爱学习的法官(但人数极少)会寻找、阅读与其审案有关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4)虽然不阅读或者说很少阅读,但随着司法经验的逐步丰富,法官们也非常熟悉条文(但没有法官系统阅读法条),但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仅仅是翻阅法律条文而已。

总而言之,在职的刑事法官们很少读(法律)书,到后来是越来越不读(法律)书。这一不读书的情况更印证了前述结论,即通过对在职法官提升学历和培训的方式提升法官法律技能目的已然落空。

五、结语

通过考察中国刑事法官的知识积累情况,我们可以作出总结以开启下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如果历史地看,新中国成立后,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很低,法官专业知识基础差、技能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在这时,只有一个要求,即要求政治上的忠诚、信仰的坚定。当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剧烈转型,法官准入条件提高,不仅仅有政治上的要求,更有专业、职业的准入要求,但更多只是形式上的提高,如对学历要求的提高,从法院发展实践看,经历了一个从小学、初中、到高中,再到专科、本科,再到法律专科、本科的历程;如果从法律文本看,一直要求具有专科以上的学历(如果非法律专业毕业,则要求有法律实务的经验)。就在职法官而言,则主要通过提高学历和在职培训的方式来回应社会所要求的知识、专业知识。

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知识积累问题,法官知识积累的确有巨大的进步,专法官职业专业化取得诸多成绩。

其次,如果究其实质,这一成就效果有限:法官司法、审案需要的是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它需要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文凭。当我们揆诸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现状和法院的在职培训现实,我们可以得出如是一个判断,即无论是从新任法官还是在职法官均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与之匹配,通过考察在职法官的日常生活中的读书情况更是印证了前述不匹配情况。

再次,法官只剩下了司法经验:从法官在职场生涯的知识积累看,无论是从学历观察、还是从法院培训,抑或从他们日常的阅读审视,刑事法官积累的法学理论知识不多、法律能力也没有得到提升,如果与其准入时比较,能够积累、增加的往往不是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能,只有司法经验。而且,这一司法经验随着工作年龄的增加,并成为法官司法、审案的基本依靠。

总而言之,中国法官知识积累的如是现状直接决定了法官司法、审案可以凭借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水平。这一现实也制约了法院刑事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庭司法的审判业务质量,更制约着中国法治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这是唯一对法官司法、审判业务有影响的因素吗?还有其他吗?请关注我们对法官的收入、可能的职务晋升情况的详细考察。

 

蒋志如,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注释】

[1]

[2]这一点,曾经引起中国法学界的热烈争论,即对“复转军人进入法院”现象的讨论(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载《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龙宗智:《评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载《法学》1998年第6期;芹夫:《<复转军人进法院>风波》,载《法学》2000年第7期;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283页)。

[3]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刑事合议庭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4]在这里,我们主要指涉南京国民政府(1928-1949),对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并不涉及,因为从法治建设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者。

[5]对此,请参见蒋秋明:《南京国民政府审判制度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112页。

[6]一些法院志对其的记载有更多的记载,可以参见李其凡主编:《湖北法院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405页;周金堂主编:《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6页;戴瑞林主编:《河北省志(第73卷):审判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87页。

[7]对此,请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撰:《西藏自治区志·审判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8]对此,请参见周金堂主编:《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9]对此,请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10]该数据来自《M市法院志(内部资料)》,第100页。

[11]注:根据笔者的调研,我们可以知晓,该统计表不是说法院在该段时期,一直保持32人,而是说在这段期间,共有32人参与到统计中。

[12]该数据来自《S县法院志(内部资料)》,第251页。

[13]通过详细梳理该法院1950-1955年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学历情况,四名大学学历的法官,任职时间分为别1950-1952,1950-1951,1950.10-195,1,1951-1961,因而在1953年、1955年统计时,只剩下一名具有大学学历的法官。

[14]M市其他基层法院法官学历情况分布雷同,限于篇幅,不再列表。

[15]该数据来自《M市法院志(内部资料)》,第100页。

[16]另注:笔者也对S省N市、C市等法院法官的学历情况等资料进行了收集,其基本情况类似,由于篇幅问题和调研的重心所在,在此不再赘述。

[17]该数据来自《S县法院志(内部资料)》,第251页。

[18]其实,从1972年法院建制逐步恢复,并在1979年改革开放后随即全面展开(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2018年10月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组织法的“大修”,其对法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通过委托立法的方式直接交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而不再作出直接规定。因此,我们在这里的分析,只有两个版本的法院组织法。

[20]1950年、1954年《法院组织法》对此不置一词。

[21]198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对此作出规定,其全文为:

[2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24]该第12条全文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试(2017年修改时,增加——笔者注)、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25]请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编撰:《西藏自治区志·审判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26]请参见周金堂主编:《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27]请参见戴瑞林主编:《河北省志(第73卷):审判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28]对此,请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

[29]对此,请参见蒋志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司法改革》,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4期;黄文艺:《1952-1953年司法改革运动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0]对此,请参见涂庆云主编:《成都法院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31]对此,请参见曾维林主编:《重庆法院志》,重庆市沙坪坝文化实业开发公司1995年版,第327页。

[32]对此,请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33]对此,请参见周金堂主编:《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

[34]笔者收集了云南、广东、广西、西藏、青海、甘肃、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法院的《法院志》,它们对此的叙述基本雷同。

[35]请参见涂庆云主编:《成都法院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36]对此,请参见曾维林主编:《重庆法院志》,重庆市沙坪坝文化实业开发公司1995年版,第328页。

[37]对此,请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

[38]对此,请参见周金堂主编:《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39]《成都法院志》对此并没有记载,但肯定有相关培训,因为这也是中国法院的一种常规在职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因而在这里笔者仅以《重庆法院志》、《四川法院志》、《湖南省志(第六卷)·政法志·审判》、《湖南省志·审判志(1978-2002)》为材料进行这一部分的叙述。

[40]对此,请参见曾维林主编:《重庆法院志》,重庆市沙坪坝文化实业开发公司1995年版,第327-328页。

[41]对此,请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志编辑室:《四川审判志》,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42]从权力角度而言,这意味着下级法院法官没有能力理解和适用法律,只有通过课堂、会议的方式宣讲方可引导法官,但这一讲解却没有法学理论、方法的训练,仅仅是授予“鱼”而非“渔”的效果,进而这一培训成为一个不能停止的活动。

[43]正是由于这里叙及的原因,也并不是每一名法官都有机会参加培训,名额由上级法院分配,但具体谁参加,由法院领导、具体审判庭的领导决定;进而在职培训更多被视为法官的一种对法官的福利,并没有被视为提升法官专业技能、法律知识的方式。

[44]但这一效果仍然不彰,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好影响,认为国家滥发文凭(对此,请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4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页;对此有更深入剖析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18辑,第285-296页;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4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16-19页。

[47]这里的刑事法官,不仅仅指涉已经入额的刑事法官,也指涉没有入额的刑事法官(但取得审判员资格),还包括助理审判员,但不包括书记员。中国法院书记员的聘用方式有很大变化:在书记员没有采用临时聘用方式前,晋升法官的模式一般为:任何到法院的人员,如果进入审判部门,则从书记员开始,经过一段时间或者当符合任职条件时,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再经过培训或者考试,取得审判员资格,亦即: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当书记采用临时聘用模式后,则为:当进入法院后,如果符合条件,则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经过培训、考试,通过后,被任命为审判员。

[48]该调研分成两个阶段,其一,从2014年1月到2014年3月,其二,2016年9月到2016年12月,在调研中,附带对法官读书情况展开调研和访谈。

[49]在S省适用法官入额制后,刑庭法官人数有所减少,但并不影响M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人员的基本结构。

[50]在我们的调研中,获得一个有趣的信息:当我们提问,你是否阅读了审判程序的所有条文(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内的所有条文)时,没有一个法官回答“是”,即M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没有一名法官阅读了该编的所有法律条文。

[51]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学教育本身的深层缺陷,法科学生的法学素养、理论水平堪忧(对此,请参见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进而当其为法官时,法学理论对司法经验没有多少帮助,亦或者说司法经验对法学理论也没有多少助益,进而法官与法学者无法展开深层次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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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兰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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