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剑涛:会社、社会与国家:现代中国的社会运势与国家突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2 次 更新时间:2021-09-23 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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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 (进入专栏)  

  

   从历史与理论的双向视角互观,可以知晓,国家与社会总是携手出场,成为塑造一定国家形态的基本机制。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同场状态,与现代国家两者的在场状态是大为不同的。国家权力的自成体系与会、社的自在运转,是古代国家总体结构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低互动关系的基本情形。在中国转向现代国家之际,国家与社会的疏离关系,让古代国家体制无力直接转向现代国家机制。勃兴的社会,担负起了推进现代国家建构的任务。但社会组织中最终承担起建构现代国家的机制是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强大组织。当其实现建构国家的目标以后,国家以对社会的高度不信任,全面反噬社会,构成了国家强力挤压社会的状态。国家与社会的健全机制因此难以建构起来。为此,需要以社会重建对弈国家主义,以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健康互动。

   一、两种同场

   国家与社会的关联机制是人类建构的政治社会的一种必然的结构。换言之,无论国家权力机制如何、社会体制怎样,它们都是共同在场,且相互影响的。中外皆然,概莫例外。之所以如此,是由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就是一套集中资源,按照纵横分工原则形成的政治—行政权力机制,从来无法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个角落。因此,总是需要社会具备最低限度的自主、自治与自律机制,以便对国家权力的不及与无能实行救济。国家权力之有限,一者,因为权力组织或资源聚集的天然限度,会让国家权力在古今两个维度都受到明显限制:在古代,这让国家权力仅仅限于整合有限范围的权力运作机制,它无法真正对整个社会无缝控制,也无法让国家权力真正高效运转;在现代,这让国家必须与社会划界而治,国家必须尊重社会意志,国家的专制体制要么建立不起来,要么坚持不长久。二者,因为国家权力体制是在受限情况下建构起来的,因此不可能成为无限权力。在古代,即便是“打天下者坐天下”,即权力来自于掠夺或征服,它也不可能干净、彻底地夺取一切权力,故权力不得不与社会共处;如果是禅让而得的权力,那么就更是需要与天下人共享权力,且尽心尽力为天下人服务。在现代,国家权力是按照授权建构起来的权力体制,由于授权者绝对不会全面、彻底的授权,因此必须在授予权力与保留权利之间限定国家权力的有限作为空间。

   另一方面,从社会机制,也就是在国家权力之外由社会公众自主治理的机制上看,人类社会结构形态之构成,必然是从自然秩序到社会秩序,再到政治秩序的演进性运作的结果。在自然秩序主导的阶段,也就是原始社会阶段,家庭自然秩序便是社会秩序,进而也是政治秩序。中西古代政治社会都是从家庭血缘关系脱胎而来,便是明证。在社会秩序已经形成、政治秩序开始成熟的阶段,政治社会就会脱离血族关系,如中国之从周代宗法血缘关系的国家建制,进入春秋战国且由秦朝最终成型的郡县制国家,国家控制体系才从“大宗套小宗”的血缘扩展机制,逐渐坐实为奖励耕战、重视军功的官僚制国家。表面上看去,似乎是国家战胜了社会,但事实上是社会机制从血缘体系扩展为非血亲机制的结果。因此,社会变迁仍然是塑造国家机制的强大动力。及至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分流的现代国家体系,更是表现出国家只能按照授权行使权力,而社会可以是比较充分自治的状态。国家权力必须尊重社会意志,这不仅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同意机制所注定的情形,也是社会随时随地约束国家权力的结果。可见,国家权力从来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反之亦然。国家产生后的社会也不可能完全离开国家权力机制而有序运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就此成为一个或疏或密的联动系统,二者一定是同场而在的。归根结底,这种同场机制是受人类社会秩序供给的基本状态所注定的情形,是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相互不可或缺所决定的状况。

   不过,尽管国家与社会总是同时在场的,但国家与社会的实际运行关系,则大有不同。起码可以将国家与社会关系区分为两类基本情形:其一,是国家与社会的错位同场。其基本态势是,尽管国家与社会总是同场而在的,但同场却很难同步运转。这是一种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非整合性结构。这一结构,大致成为人类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古代长期情形,如今以“古代社会”类型目之。在古代社会中,国家是一个悬浮性的权力机制,即国家并不在日常社会之中,而在日常社会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制并不与社会互动,仅仅将社会作为汲取税赋资源的所在。除此之外,它表现出极强的权力内卷定势。这一内卷的定势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国家权力体系,尤其是执行权系统,或通常所说的官僚权力机制,是一套从上至下的集权机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体系的决定权在高高在上的帝王手中。此即秦始皇所强调的“事无小大皆决于上”。而无论怎么高度发达的官僚体制,都不过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制而已。国家权力的动员方式,势必是从上至下的艰难推动机制。换言之,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没有决策权,而国家权力的决策权掌握在对国家实际情况可能并不了解的帝王手中。在这种决策权与执行权完全错位的情况下,执行权受制于决策权:既因为帝王权力的无可挑战而无法纠正决策的失误,也因为必须在帝王的决策之下行动而无法保证执行的有效。国家权力看上去非常健全,但实际上不过是限于权力体制内部的相互呼应而已。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隔离成两个世界。二是在内卷化的国家权力面前,社会完全成为被权力宰制的对象。在权势集团眼里,他们对社会居高临下,根本无视社会大众的利益诉求不说,而且在施政的过程中,因为仅需对上级,乃至于帝王负责。因而在需要汲取利益时,对社会大众采取巧取豪夺的方式;需要在抑制社会不满的情况下,对大众采取高压施政的姿态;需要在献媚上级或帝王的时候,对公众进行误导与讹诈;需要在凸显政绩的时候,对社会大众进行哄骗和诱导。

   这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显著错位的同场:国家权力自有其从中央到地方(县级或基层)的建制,在运作上遵循逐级上升的内卷逻辑,在作风上依照官僚主义的原则处理种种事务。就此而言,国家权力是自成体系的建制。至于社会机制,在社会形成的初始阶段,受自然秩序,也就是较为纯粹的血缘关系影响,乃是一种父子关系的自然扩展;到社会规模扩大以后,社会流动促成了一种基于熟人关系之外的、陌生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抽象社会秩序。这就形成了两种同场而在,但却并没有效整合的秩序形式。在国家权力秩序与社会自治秩序两者之间,同场但非经整合,一是由于权力的资源限制,被打上了内卷化的烙印,它无力且无意干预权力之外的事务;二是由于社会本来就源自自然秩序,即使国家权力降临,社会也仍然在自然秩序与人为秩序的基础上自主运行。倒是国家权力致力从社会空间汲取资源如征收税赋的时候,它对社会的敌意性行动,让社会对之心怀拒斥;而国家没有达到自己征收税赋目标的时候,也会采取种种办法从社会中榨取资源。两者之间的对峙性远胜于合作性。这正是古今中外都不断经历社会抗拒政府,政府压制社会,从而总是周期性出现政府崩溃或社会重建的大事变的缘故。

   其二,在进入现代以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同场且同步运转,一种国家与社会整合性的关系结构凸现出来。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解释,因为人们转让权力给国家行使,自己保留了诸如生命、财产与自由等权利,因此国家只能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凡是人民没有授权给国家的权利,便由人民自主行使。于是,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自治体制便具有相对清晰的边际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井水不犯河水”的区隔。相反,一方面,国家权力为社会供给三种秩序:一者以宪法供给基本秩序,二者以部门法供给制度运行秩序,三者以公共政策供给日常行政秩序。并且,为保证三种秩序的正常功用,聚集和提供物质条件、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社会在拒斥国家干预社会自治的前提条件下,保有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的权利,并有效组织起来,行使社会的自治权。同时以社会的高度精密组织状态,既应对国家权力的日常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僭越,也应对国家权力可能出现的疏失与紊乱,以社会自治弥补国家权力的无能、不及、失调与失序。在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各保秩序的情况下,现代国家中的国家权力机制与社会自治机制,均可在勿需关联时相安无事、需要关联时积极互动:一旦国家权力出现纰漏,社会可以及时填补权力空缺,保证国家总体机制不至于陷入混乱状态;假如社会出现动荡,国家可以动员权威资源,平定社会失序,保证国家运行在和平、宁静、理性的轨道上。这便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两方面整合性在场的健全机制。这也是一种不同于两者疏离的古代状态、保证两者关系相互促进的现代情形。

   这是可以分别观察的历史事实。在古代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非整合性同场,中国可谓典型。整个中国古代国家权力与社会机制的关系,大致都处于疏离而非紧密互动的状态。这中间以两个紧要问题的辨认可以确证这种疏离,甚至是隔离。从权力方面来讲,皇权究竟下不下乡是一个关键问题;就社会自治的视角看,绅权运行状态是一个紧要标尺。中国古代自从进入姓族国家,王权或皇权是否从皇帝权力、官宦权力一竿子插到底地深透基层社会,是直接显示国家权力究竟有没有直透入社会的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很显然,中国古代的王权或皇权并没有表现出这样的能量。这当然与前述中国的国家权力不及和社会寻求自然秩序和谐的国家总体结构,具有密切关系。中国古代的政治社会结构比较特殊。从权力与权利、国家与社会的边际关系上看,中国古代社会有三个结构面,一是皇权机制、二是官僚体制、三是乡绅社会。将三者作一个权力与权利的归并,则成为一个二元架构:前两者构成国家权力系统的中坚,后者构成社会系统的支撑。在这两个系统之间,价值理念、制度安排、组织原则、资源汲取、运行目的与治理结果,都表现出迥然不同的态势。

   从现象上观察,人们似乎有理由说,中国古代的察举与科举,都是从基层社会选拔官员,因此国家权力是向基层社会敞开的,故而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并不隔绝;反过来讲,基层社会是国家汲取资源,即征收税赋的来源,因此,皇权不下乡,就不可能满足其汲取统治物质资源的目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因为,国家权力究竟直接下不下乡,要看权力体系的布局,在纵向层次上有没有直接下到基层社会,在横向上有没有直接分工负责乡民管治。很显然,在秦设立郡县制以后,县以下就没有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制了。尽管国家权力自初始阶段,就致力于“编户齐民”,但那基本上是一种为了征收税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管理机制:国家既不为之配置资源,也不为之劳心费神,基本听之任之地按照乡土秩序运行。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的政权与治权,共同构成了国家的“高层”政治,在政权方面,“在封建的宗法制度下,无论是贵族专政,是皇帝独裁,是军阀独裁,都是以家族作单位来统治的,都是以血统的关系决定继承的原则的。一家的家长(宗主)是统治权的代表,这一家族的荣辱升沉,废兴成败,一切的运命决定于这一个代表人的成败。”

   从政权与政治决策的视角,确实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内卷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的完全私有化,就是对公共机制的彻底否弃,就是对社会的根本无视。至于替皇室管理国家的官权,也就因此成为忠实的执行权,最多以其相对于皇室而具有的、稍微广泛的社会联系,对民众心怀一种怜悯的情感。这样的官员,在民间已经是具有极高口碑的清官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过滤皇权政治弊端的无为政治与祖宗规矩,便成为官权落空的道德口实。“无为政治在官僚方面说,是官僚做官的护身符,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好官我自为之,民生利弊与我何干,因循、敷衍、颟顸、不负责任等官僚作风,都从这一思想出发。”至于皇室面临的所谓祖宗惯例,也不过是一种行权便利的托词。“反之,只要他愿意做什么,就不必管什么祖宗不祖宗了。例如要加田赋,要打内战,要侵略边境弱小民族,要盖宫殿等,一道诏书就行了。”中国古代的整个权力体系,与社会的关联渠道是唯一的,那就是需要从社会汲取资源的时候,它们就发生瓜葛。倘若资源汲取的目的达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便不闻不问了。

中国古代权力机制的自身设计与社会自治安排是相形而在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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