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长云:中华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标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08 次 更新时间:2023-05-0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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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云  

 

目前,在先秦史学界和考古学界,有关中国文明起源的讨论正在深入进行。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即是中华文明与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有着多种说法。笔者认为,恩格斯对国家和文明的论述仍然值得我们加以重视。

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

众所周知,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就是国家的产生。恩格斯认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172页),即表达了这一层意思。至于国家产生或形成的标志,则是恩格斯在同一篇著作中提出的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两个特征。对此,恩格斯亦有很明确的表述。

恩格斯提出,作为国家的具体体现,同过去相比,具有两个最根本的特征。第一,它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0页)他又说,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67页)可见,在恩格斯的论述里,“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就是国家产生或形成的两个标志。

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与氏族社会“依亲属关系”来组织它的居民相对立的。由于国家社会里的居民与氏族的联系早已被打破,不同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流动早已混居在一起。因此,国家对成员的管理只能按其现在居住的地区实现,此即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的由来。

所谓“公共权力”,亦是与氏族社会“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相对立的,它不仅包括“武装的人”(即军队),“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其目的则是“用来反对人民”, 亦即为一小部分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因而,恩格斯又说,“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4页)

“公共权力的设立”与“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二者实际上是不可分离的。“公共权力”意味着权力已超出单个氏族组织的范围,成为不同阶层、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强制性权力,不再是维护各氏族内部秩序和利益的权力。而由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新的共同体,正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的国家组织。

恩格斯有关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论述,应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指南。

两个标志适用于夏代

中国范围内最早成立的国家,无疑就是夏代国家。夏是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它所在的地域,据王国维所云“夏自太康以后,以迄于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之语(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第二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1—452页),乃是在今豫东鲁西一带。这也是当年禹治洪水所在的地域。禹都阳城就是指古代的濮阳(濮阳古有阳城之称,参见沈长云:《禹都阳城即濮阳说》,《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也有人说在大梁之南,即今开封以南者(《世本·居篇》,《汉书·地理志》臣讃注引)。总之,离不开豫东或豫东北一带。当年,尧舜禹部族联盟也就处在这一带及其以东的一些地方。

那么,夏代国家成立的标志是什么?是否也可以用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来衡量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学者承认,那时的天下尚是由许多被人们称作“族邦”的血缘组织构成的,号称“天下万邦”,夏王的统治凌驾在它们之上,就是所谓的夏朝。这些血缘组织虽然被夏王编织进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但它们与夏王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却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它们各自长期占有某一固定地域,只能理解为国家的下属行政单位。《尚书·梓材》称“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表明王的政令正是通过各个族邦的邦君们下达到其所管辖的臣民中。这正体现了各族邦是王权下属行政单位的性质。换言之,夏王朝已实现了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夏朝的各个族邦出自不同的血缘谱系,或至少不是出自同一个血缘谱系。就中国古代文献表示不同血缘谱系来说,它们一定不属于同一个姓族。以夏代为例,其下属各个族邦,除与夏王保持同一个族姓的诸姒姓氏族外,还有属于妫姓的有虞氏、属于己姓的昆吾氏、属于彭姓的豕韦氏、属于妊姓的有仍氏和薛氏、属于董姓的豢龙氏等。这样的共同体组织,只能用“国家”加以界定。

至于夏代国家所具有的“公共权力”,阅读过《左传》的人并不陌生。《左传》昭公六年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已具有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皋陶据说为禹手下的理官(主刑),可见夏朝更有了一套主管刑法的官僚系统。当然,夏的官僚们不会都去管理刑法。《左传》及其他先秦古书还载有其他不少夏代官职,包括六卿(《尚书·甘誓》)、太史令(《吕氏春秋·先识》)、车正(《左传》定公元年)、啬夫(《左传》昭公十七年引《夏书》)、遒人(《左传》襄公十四年引《夏书》)等。持此与《礼记·明堂位》所谓“夏后氏官百”相比较,相信夏的官僚系统还是相当完备的。

综上所述,恩格斯有关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论述,应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指南。据此可见,夏已经具有国家的特征,是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

(作者系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中国先秦史学会原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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