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强:人类社会秩序如何“自发”扩展?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的检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50 次 更新时间:2019-09-14 22: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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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 (进入专栏)  

  

   导读: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可归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其中心论题是扩展秩序,而市场和法制则是秩序扩展的基本保障,其基本含义就是在一般性规则之下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以推进社会秩序的扩展。然而,任何抽象规则的形成和贯彻都存在着人类有意识的能动作用,人类社会秩序的扩展也同时包含了自发和自觉两方面的动力,每一方面的合理而谨慎运用都可能促进社会的进步,而它们的共同基础在于相互认同的伦理连结。而且,通过对哈耶克思想作一整体性检视就不难发现,哈耶克并不是流行自发秩序的绝对信奉者,他倡导的自发秩序与其说是达尔文主义的,不如说是拉马克主义的。只不过,由于哈耶克本人的意识形态取向以及对当时日益偏盛的理性实践的过激反应,导致了他集中精力去发掘西方社会中的自由市场秩序及其相应的生物演化传统。

  

一、引言

  

   基于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和肯定性理性主义传统,新古典自由主义学者热衷于探究和挖掘自然秩序中的抽象规则,不仅把抽象规则视为自生自发秩序发展的结果,而且强调抽象规则的开放性,进而将之视为社会秩序持续扩展的基础。其中,自发秩序的最深刻阐述者当属哈耶克,他几乎一辈子都在阐发人类社会中的自然秩序的特性,甚至有学者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1]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发秩序源于个人的互动,而且绝大多数人类秩序都是基于个人行动所生产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这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2]

  

   为了对自发秩序作系统探究,哈耶克首先考察人们如何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由此洞悉并辨识了优于中央指令的自发形成的市场秩序,由此就将经济学的根本任务规定为解释这种整体的市场秩序如何形成。接着,哈耶克又进一步考察自发秩序中的人类行动应该遵循何种规则问题,以及这种规则是特殊性规则还是表现为一般性抽象结构的法律。在哈耶克看来,遵循抽象性的一般法律规则将极大地有助于保持个人自由,因而将整个后半生都花在探讨法律如何产生以及有何特点等问题上。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扩展的社会秩序与一般的抽象规则之间的关系呢?显然,如果简单地将社会扩展秩序与一般抽象规则等同起来,这就把法律制度先验化了,似乎这种抽象规则一开始就是源于自然法而存在的,且一旦存在就不再改变;同时,这种观点与哈耶克的演化思想也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因为既然社会秩序乃至社会规则都是演化的,那么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事实上,从社会规则演变史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并不存在绝对抽象的一般规则,而只有与特定社会环境相联系的具体规则;并且,这种社会环境本身就体现为特定共同体的环境,当前基于市场的抽象规则也是共同体扩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使如此,当前的世界市场也不是同质的:(1)不同市场所嵌入的市场伦理存在很大的不同;(2)由此产生的抽象规则的特质也存在很大差异。涂尔干曾指出,“有人总是喜欢把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社会与以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对立起来看,认为前者具有一种道德特征,而后者只是一种经济群体,这是大错特错的。实际上,任何合作都有其固有的道德”,“每个社会都是道德社会”,只不过“在现代社会里,这种道德还没有发展到我们需要的程度”。[3]也就是说,人类既存的各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共通的道德伦理基础,而且,道德伦理是在演化的,道德秩序是在扩展的;进而,正是随着伦理认同半径的不断拓展,人类社会秩序才会出现不断扩展的历程。实际上,这也正如E.A.罗斯所说的,风俗的束缚力所产生的后果不只是约束,它产生出某种调节作用,一旦我们把伦理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社会协调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秩序也就不断扩展了。[4]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作一深刻审视,并由此来探究社会秩序得以持续扩展的动力和基础。

  

二、推动社会秩序扩展的两个基本动力


   根据普里高津的热力学理论,系统可以分为三类:孤立系统、封闭系统、开放系统。对于孤立系统,熵永不减少,系统达到最大程度无序的平衡态;对于一个只和外界交换能量的封闭系统,可能在平衡态附近形成低温有序结构(如晶体结构);只有和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的开放系统,由于存在来自外界的负熵流,才有可能在远离平衡态的条件下,在微观涨落的基础上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的机制形成功能有序的耗散结构,即从无序产生有序。也就是说,封闭状态下的自生自发只会招致在一定平衡点附近的振动,而难以形成持续扩展的趋势。这也意味着,扩展秩序的维持往往是难以靠自发力量来保障的。普里高津这种分析思路可以很好地应用于对社会制度的理解:在一个封闭自发性的博弈中,每个人从个人理性出发并预期对方的可理性化策略,最后达到了纳什均衡;尽管这种均衡单凭个人力量无法改变,但是,它往往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显然,要使得这种均衡具有开放性和扩展性,就必须凭借外来的力量,博弈本身就应该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如外来的制约、相关信号等都是促使博弈双方跳出囚徒困境的动力源。

  

   (一)社会秩序的不同类型

  

   哈耶克在《两种秩序》一文中将秩序分为:自发(生成)秩序(endogenous order或spontaneous order)和设计(或建构)秩序(exogenous order或made order)。其中,自发秩序是指没有人有意识地去做,设计秩序则是以有组织的方式进行。显然,哈耶克的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它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人类社会中业已存在的秩序之特质。但是,由于哈耶克强调,自发秩序不是人有意识建立的,从而没有目的性;相应地,后来一些学者就往往误以为哈耶克所倡导的自生自发秩序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自生现象。其实,哈耶克本人就特别批判了将秩序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古典两分法,认为这种源自亚里士多德的两分法极具误导性;其原因是,这种界分既可以指独立存在之物与作为人类行动之结果之间的界分,也可以指独立于人设计的东西与作为人之设计的东西之间的区别。

  

   根据哈耶克的看法,那些经由传统上人之惯例所形成的结构,既不是自然的(natural),也不是人为的(artificial),而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相应地,我们就要区分这两种规则:一是被古希腊人合在一起而通称为与自然规则相对立的那些实现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所制定的外部规则(thesis),二是根据人们之间的约定俗成而产生的内部规则(nomos)。为此,哈耶克进一步界分了两种秩序:一是内部秩序(cosmos),用以指称所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二是外部秩序(taxis) ,用以指称那些以确定或实现具体目的为特征的组织形式。由此也可以看出,不同于流行的看法,哈耶克实际上确立了“自然”“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三分观;其中,就社会秩序而言,就存在“人为”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二元观。显然,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是由人类互动所促成的,由此也就都会打上人类理性的烙印。这也意味着,在人类社会的世界里,没有任何独立于人之计划与人之行动之外的纯粹自然秩序。当然,正因为人在共同作用所塑造的秩序下展开行动,这种行动就必然会受到他人或社会的影响,从而也就必然会带有某种的强制性,因而也就不可能是纯粹自发的。韦伯就强调,“每一不是经过所有成员个人自由的契约产生的秩序,都是强制的秩序。”[5]譬如,现代社会中基于多数票规则的民主决策(只要不是基于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就带有强制性,尽管它也嵌入了深深的个人主义色彩。

  

   相应地,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哈耶克所理解的自发秩序:一方面,哈耶克谈到自发秩序时,主要是指特定因素的相互作用所引发产生的秩序,相应地,即使那些有个体行为所导致的有序的社会结构(如语言、宗教、法律、货币、市场)等也应该被看成是个体活动的偶然的、自发的副产品;另一方面,哈耶克又强调,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在回应它们的即时环境是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同时,“(那些)非意图产生的结果反过来会对个体行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样,个体引发的后果同个体本身就构成相互作用,而不仅仅只是个体之独立行为间的相互影响”。[6]不幸的是,由于哈耶克极力强调自发秩序所具有的无意识特征,同时又对人类有意识的努力极不信任;受此影响,那些新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就逐渐完全漠视了人类活动在社会秩序扩展中的作用,更不用说对有意识活动的积极提倡了。

  

   其实,从语义学上说,无意识的对应面应该是有意识,或者说是自觉,而不是设计。例如,迈克尔.波兰尼就曾提及两种秩序:有意(deliberate)秩序和自发(spontaneous)秩序。同时,尽管自觉的活动包括了设计方面,但自觉并不等于设计;相反,自觉具有更广的含义,如它也可以是有意识地遵循业已确立的规则或规范系统的秩序。就有意秩序和自发秩序的关系,迈克尔.波兰尼认为,“(它们)乃是相互排斥的”;但同时也承认,有意的合作秩序的建立,“(也)并不排除其成员之间所有的相互调整”。[7]事实上,尽管自发秩序很大程度是人类劳动的副产品,但这种副产品的出现也并非没有目的:不仅意向性本身就是人类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且没有目的的东西在社会演化中迟早会遭到淘汰。因此,笔者宁可相信边沁的话,“秩序意味着存在着一个目的。”[8]特别是,由于这种副产品也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并且在人类今后生存中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人们就越来越难以忽视它,而是赋予越来越强的主观动机。譬如,当一个组织面临急剧变化的环境时,如果想继续生存,就必须进行功能的适应性改变,超越原有功能的束缚,这显然也就打上了人类的主动作用。

  

在对自发秩序进行深刻而系统的阐述时,哈耶克使用了三个关键要素:适应、信息、市场或价格体制,他甚至认为,“社会的经济问题主要是迅速适应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的问题。”显然,大量的信息是分散而专有的,为此,哈耶克凸显了分散决策以更好地适应信息的变化。在这里,哈耶克指出,“分工之所以能达到使现代文明成为可能的程度,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不是被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而是人们无意间摸索到的一种方式,它使分工能够远远超过计划所能达到的限度。”[10]同样,管理学大师巴纳德也关注经济中的适应性问题,认为“一个组织的持续取决于在不断变动的外界环境中,物的、生物的和社会的各种物质、要素和力量的复杂性之间维持平衡。这就要求调节组织内部的各种过程。”[11]但与哈耶克不同,巴纳德感兴趣的主要不是自发的组织,而是那种“有意识的、有计划的、有目的的协作”性组织。[12]也即,如果仅仅关注由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的社会分工而言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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