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保:金融业的出路在于改革创新

——对“十二五”规划有关金融问题的学习和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17 次 更新时间:2018-03-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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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兴保 (进入专栏)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在国民经济现代服务业中居于核心地位。金融业与世界经济联系最为紧密,时效性极强,反应速度极快。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是他国明学习、暗攻击的对象,金融领域成为重点目标。我国金融业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货币发行、贷款投放增速约为GDP增速的二倍,宽松的货币政策正面临退出问题。面对加速变化的金融形势,金融企业为争取主动,必须紧随国家金融发展方向,用改革的办法克服困难,用创新的手段提高效能,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一部分:“十二五”规划明确金融改革发展大思路


一、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市场准入标准,拓展业务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金融体制改革依然是金融业所要努力的方向。“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连续两次出现在国家五年规划编制中——“十五”规划要求金融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十一五”规划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宏观审慎管理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根本目标,将金融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既防范金融业内部相互关联可能导致的风险传递,又关注金融体系在跨经济周期中的稳健状况,从而有效管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宏观审慎政策正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良药,能够有效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冲动和短期行为。


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十一五”规划纲要相比,增添了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这一新条款。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储备总量更是突破两万亿美元,占世界外汇储备的1/3。保证储备资产的安全,如何完成储备资产保值、增值目的,便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深化政策性银行体制改革,适时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活动领域和运作模式。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成立,资本金50亿元,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业务范围是办理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或投资贷款和担保,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间贷款、转贷款及相关结算、汇兑、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债券、本行贷款项下企业存款、同业拆借。目前有20个境内外分支机构。2009年末,表内外贷款余额7496亿元,资产总额9533亿元,营业收入59.11亿元,净利润25.20亿元,所有者权益101.88亿元,不良贷款率1.1%,一般风险准备35.71亿元。近几年,进出口银行在做好政策性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自营业务,尝试分账经营,推进战略转型,2008年,自营业务盈利覆盖政策性业务亏损,首次实现保本微利。


2009年3月,央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工作小组,确定了这两家公司改革的初步方案,但尚未获批。进出口银行改革思路是保持政策性银行定位不变,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经营,由汇金注资补充资本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亿元,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后来扶贫开发和助学贷款划归农业银行,又增加了农业加工及小企业贷款,目前基本形成了“一体两翼”的业务布局:主体是政策性业务;两翼是商业性业务,包括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和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政策性业务,依旧遵循财政贴息的原则,由财政与农发行事先确定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商业性业务则按照市场化原则、商业化运作,由农业发展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现有30个省级分行、330个二级分行和1811个县级支行。至2009年底,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余额14512.6亿元,各类存款余额4419.9亿元,经营利润143.7亿元,其中账面利润31.4亿元,不良贷款率3.61%,风险准备金147.31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28.12%。


农发行改革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之后启动,国务院“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专题组”今年以来已经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行了数次调研,农发行改革方案已经开始酝酿,农发行主体改革思路已经基本成型,类似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保持政策性金融定位不变,支农业务仍是农发行的核心,适度商业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行分账运营。


农发行改革面临的困难较大。一是政策性亏损较大。2009年底,农发行3.6%的贷款被正式划分为不良贷款,其中85%为政策性贷款,正在等待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最终还款承诺。除此之外,农发行还有规模更大的政策性减值贷款,对此国家已经同意负担这部分贷款损失。这些贷款被划分为“关注类贷款”。二是商业性业务缺少亮色。农发行政策性贷款近年来大幅减少,2009年政策性贷款只占新增贷款的10%,其余90%的新增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并且主要放贷给地方政府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部分贷款的全部损失由农发行独立承担。农发行内部设置了三个经营账户:政策性业务账户、准政策性业务账户和商业化业务账户。截至2009年底,农发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构成大致为政策性贷款9000亿元左右,准政策性贷款1000亿元左右,商业性贷款4000亿元左右。准政策性贷款账户预计在改革方案中会划归在商业性业务账户中。虽然准政策性贷款占比并不高,但这1000亿元左右的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余额占全行不良贷款的约30%左右。因此,启动农发行改革,国家和农发行自身面临的财务压力都很大。


四、扩大基层金融服务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和其他股份制银行存在着定位上的本质区别,其基本定位是向当地中小企业和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保证把在本地区吸收的资金(存款),继续投放在本地区,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全球范围看,相当多的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事实上的以政府信誉为担保的“隐性存在保险”,政府为大型银行提供信誉支持,为储户的存款提供担保。为使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必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六、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我国现有各种金融企业约8000家,实收资本总额约4万亿元,其中,国有金融资本(国家资本和法人资本)全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占大多数,从金融企业实收资本的构成情况来看,国有资本占了总额的65%以上。在所有的金融国有资产中,由中央直接管理的36家金融企业所属金融资产占据了绝对比重,其国有资本也占到全部金融业国有资本的80%以上。从类型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占全部金融业国有资本的80%以上,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在我国金融业近年来的改革过程中,国有金融资本不仅很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而且所控制的金融资产规模发展迅速,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成绩较为显著。然而,在涉及金融业关键环节的深层次改革时,总是难以绕开资产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由此所带来的矛盾。


我国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过于分散。目前存在着“管人、管事、管资产”不统一,出资人实际上并不够明确的问题。多头管理和权力分割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得国家很难甚至无法真正从全局高度出发、算清大账,统筹考虑金融国有资产布局和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国有资产的长远战略发展,也不利于国家作为所有者来有效维护金融的稳定与安全。


关于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路径,有建议汇金从中扮“独立”,与财政部相关司局合组设立金融国资委,负责管理所有的国有金融资产,建立一个管人、管事、管资产、具有行政色彩的平台。也有些意见认为,目前的金融业体制已较为合理,如“三行一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央行),完全能够满足对国有金融资产的充分监管,无须再设金融国资委。


关于地方金融类国资的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在推动建立各地县级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目前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全国所有的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组建了国资委,89%的市(地)级政府组建了国资委,另有201个县(市、区)成立了国资监管机构。其中,有22个省市的市(地)级政府全部设立了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委推动建立各县市国资监管机构的同时,其监管范围可能会逐渐扩大到地方金融性国有资产。比如湖南省政府专门出台文件规定,市(州)国资委除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外,可以把监管范围拓展到金融领域国有资产和“非转经”资产。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与金融业创新


金融风险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本息的贷款。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逾期贷款、呆账贷款和呆滞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后(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是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不良资产比率和绝对额是判断金融风险状况最重要的指标。不良资产的构成既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反映债务企业的经营思路存在的缺陷。不良资产的时态分布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力度。不良资产经营处置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投行业务的质量和水平。不良资产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基准日不同、是否计入表内表外利息、不同时点的汇率、评估方法不同、处置手段不同都会影响不良资产的价格。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历史成因


我国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银行。过去,国有商业银行和作为其主要贷款对象的国有企业,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人,而不是有独立利益的产权主体。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大约有30%是向国有企业输血造成的,大约30%是行政干预造成的,有10%源于司法环境因素,有10%归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另有20%是银行自身不当经营造成的。进入21世纪,不良资产的诱发因素发生了很大变化,归结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周期波动。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运行时冷时热,相应的金融运行在失控、紧缩、放松、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中进行,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管理的困难。特别是前些年,要么一哄而起上项目,要么“一刀切”急刹车,结果形成不少“胡子工程”,银行骑虎难下,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加之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走向衰落,这些贷款也就会转化为不良贷款。


(二)金融体系不健全。一方面,资本市场发育不良,直接融资比重过低,融资压力主要集中到银行身上,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的运营往往缺乏效率,而利率的非市场化淡化了银行运营的效率取向,不良金融资产的形成和累积正是银行运营低效率带来的恶果。


(三)商业银行风险意识淡薄,内控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粗放型的经营方式,重于增设机构和扩大规模,对贷款项目缺乏足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使贷款决策发生失误。内部管理和内控不到位,贷款风险责任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四)金融监管不到位。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但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监管的市场敏感度差,措施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不能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难以及时识别、度量和防范风险。二是重外部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班子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三是监管手段单一,主要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少数问题严重的银行进行查处,不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全面性、经常性、防范性监管。随着金融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无纸化操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监管手段不足将无法驾驭风险。


(五)行政干预。在信贷市场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行政或政策性手段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而这些企业并不一定符合贷款条件,在政府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安全是没有保证的。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向商业银行过度融资,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大幅增长,在地方财力有限、投融资项目效益欠佳、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下,银行向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贷款很容易积聚风险,形成不良贷款。


(六)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遏制盛行的逃废银行债权现象,对恶性逃废银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不够明确,助长了企业逃废债的倾向,不少企业掏空母体,组建新法人令银行债权悬空,或假破产,真逃债,使银行讨债无门。


(七)政局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地方政府换届和干部变动有时会影响到其主导项目的成败,进而影响到贷款的安全。自然灾害会侵蚀银行抵押物,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给当地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贷款回收的难度上升。


二、不良资产的处置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如何处置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国际经验表明,从承担处置任务的责任主体上区分,可以有两种基本的选择。一种是由银行自行处置,适用于银行日常不良贷款的常规处置,主要手段是不良贷款清收,贷款损失由银行通过提取的呆账、坏账准备金冲销;另一种是由于国民经济周期波动、国民经济重大结构性调整,或是银行业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已经暴露出了潜在危机的情形下,难以由银行通过核销的方式自行解决。对于此种情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剥离处置,交由专业化或特设的机构进行集中处置。处置时所形成的损失在相当程度上不由银行承担,而是由社会公共资金或财政承担。这既是拯救银行的一种特殊处置方式,也是解决银行财务困难的一种特殊扶持手段。我国在1999—2000年从国有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贷款,交给四家资产公司集中处置,就是借鉴了20世纪90年代国际通行做法。


(一)银行自行处置的缺陷


1999年前后,我国商业银行存量不良贷款规模超过两万亿元,处置的巨大损失是银行自身无法承受的,有必要从银行体系中剥离出来集中处置。从技术层面看,商业银行自行处置不良贷款存在两方面技术障碍。


一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有限。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常用手段商业银行却不能运用。比如债务重组中的折价清偿,如果赋予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折价权,银行一边放款、一边打折,很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经营良好的企业,银行就要全额收贷收息,经营差的企业,反倒享受减债的“优惠”,企业会“想方设法”争取贷款打折,从而助长逃债行为,破坏信贷关系的硬约束和银行基本“游戏规则”,引发信用危机。


二是银行自身处置不良贷款,难以避免“贷新还旧”的账面游戏。不良贷款的形成与银行信贷人员的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为了逃避问责,银行人员对已经或即将形成的不良贷款,往往采用“贷新还旧”的办法,在形式上掩盖不良贷款,无法做到及时止损。特别是对走向衰败的企业贷新还旧,将使本应被淘汰出局的企业苟延残喘,从而浪费社会资源,导致银行贷款进一步泡沫化。


鉴于上述原因,国际上在化解局部金融危机或集中处置不良贷款时,都竭力避免由银行自行处置,要么借助投资银行,要么组建专门机构进行特殊处理。


(二)我国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国家为化解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推进国企改革,决定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各银行相互独立,以账面价格对口购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1.4万亿元政策性不良贷款,采用商业银行所不能采取的各种手段进行管理和处置。近年来,随着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结束,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又商业化收购了中行、建行、工行、交行四大行以及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商行及粤财控股等其他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超过8000亿元:受财政部委托,处置中行、建行、工行三大银行损失类贷款4000多亿元。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后,国有银行卸掉了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不良贷款率显著下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采取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帮助国有企业减困脱负,盘活了资产,推进了国企业改革,创造了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效益,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两率”(现金回收率、费用率)承包任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商业化收购和处置,不仅化解了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而且还给自身带来了一定收益和利润等经营效益。


(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方式


1.债务重组。这是主要手段之一。在对有偿债意愿但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调查债务人最大偿债能力,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适当减免或展期,缓解了债务人的暂时压力,同时资产公司也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回收,但也存在债务人二次违约风险。


2.债转股。债转股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脱困的“杀手锏”,旨在帮助有市场前景、管理规范但财务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同时通过产权多元化推动转股企业转换机制。政策性债转股企业名单由原国家经贸委推荐,经资产公司独立评审确认后,由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商业性债转股则是由资产公司自行决策,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将对债务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对有条件的债务企业短期持股,以分红和股权转让方式获得收益。


3.拍卖和招标。拍卖具有时间快、透明度高、安全性好、手续简便等优点,可以通过竞价机制发现不良资产交易价格。招标一般适用于债权大宗交易或批量处置,通过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由最具购买需求的投资者参与竞标,以减少盲目性,提高交易效率。拍卖和招标通常是面向财务投资者的主要交易方式,但一般不太适用于专业性强、分布偏僻的不良资产处置。


4.债权转让。特点是交易迅速,针对性强,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和有重大瑕疵的不良资产,交易对象主要为战略投资者或有能力修复瑕疵的投资者。交易前需进行公示,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有时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较少,难以形成竞价机制。


5.诉讼。诉讼是对还款态度恶劣和恶意逃债债务人采取的一种有效处置手段。在目前制度和政策漏洞较多、社会信用意识淡薄、失信惩罚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资产公司为保全诉讼时效,防止资产流失,不得不较大规模地运用诉讼方式。诉讼处置方式的运用也存在回收周期长、处置成本高的不足。


(四)处置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增强内部审计和合规监察的独立性、专业性,完善内控监督体系。实行内控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岗位分离和制衡机制。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点的揭示,确保每项业务都要有风险控制规范,每个环节都要有风险控制措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新业务。实行风险管理问责制,全面落实尽职要求,树立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环境。


三、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


近几年,随着不良贷款的几次较大规模的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明显下降。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354亿元,率为不良1.20%,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银行贷款不良率基本控制在1.5%以内。不良率最高的为农村商业银行,为2.16%,最低的是外资银行,仅为0.65%。


(一)不良贷款存量和比率大幅下降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6年末,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549.2亿元,不良贷款率7.09%,不良资产占当年GDP(20.9万亿元)的6%。不良贷款比率呈下降趋势,但绝对数和相对比率仍较高(如表一,数据引自中国银监会网站)。



(二)非信贷不良资产值得重视


1.前几年股市低迷,问题券商频频浮出水面,多家证券公司因此被托管。去年以来,股市转暖,一些券商的生存危机得以暂时解除,但许多证券公司风险有待化解。


2.有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隐藏风险。


3.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或委托理财,而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不高。由于信托业跨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风险传导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三)不良资产处置环境总体向好


1.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和出口两旺,外汇储备增加迅速。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突出,资产价格一路飙升,泡沫化趋势日渐显现。这些问题使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压力加大,但给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良机。


2.金融改革面临新形势。在2004年开始的主要商业银行财务重组中,近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剥离帮助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减轻了财务包袱,完成改制并成功上市。针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持续推进。其中相当比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风险资产将流入不良资产市场。


3.国企改革重组在加速。中央在部署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推进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鼓励中央企业与其他企业采取并购、置换股权、相互持股等方式实现优化配置,国企利润大增,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更多的中央企业将整体改制上市,这些企业必须尽快解决债务问题,对不良资产处置有利。


4.不良资产市场的法律环境趋好。新颁布的《物权法》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的查询权,明确了司法裁定抵债情形下物权变动规则,增设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及基金份额质押等新型担保制度。这些对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尽职调查、抵债物处置和有效实现担保权利等非常有利。《公司法》和《破产法》的修订,强化了公司自治,“法人人格否认”和“担保债权优先”等规定强化了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这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和债转股资产管理业务顺利开展有积极的支持作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践中的一些法律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前不久,国家对困扰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人的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重点推动;地方政府也希望借助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规划策略推动加快对本区域的存量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这些都对资产管理公司更好地开展资产处置业务也有帮助。


然而,国家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因素。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而给资产管理公司造成损失如何进行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四)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趋于多元化


1.国资委系统的资产经营机构。2005年,国资委在对中央企业的资产清查中,总共发现总额约3521亿余元的不良资产,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占款、欠款和投资经营损失。有关部门希望授权一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行使对部分中央企业的出资人权利,通过兼并重组等资产运营方式对中小型中央企业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集中处置企业不良资产。


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注册成立,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该公司先后注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


3.中国建银投资公司。2004年9月成立的中国建银投资公司由汇金出资,承接原建设银行剥离的非商业银行资产。


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2005年8月底登记成立,国家独资,注册资本为63亿元。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由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5.汇达资产托管公司。2005年8月成立,主要职能是接受人民银行委托采用市场化处理方式对承接资产进行债务追偿、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6.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处置机构。有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资产处置平台正试图在区域内发挥主导作用。如重庆渝富公司是这类机构中的佼佼者,该公司除去处置区域内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外,还接手了地方的高风险上市公司和券商,并积极参与地方商业银行的财务重组。由于拥有政策的强力支持且非常熟悉地方企业情况,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的竞争优势日益突出。


7.民营企业。逐步壮大的民营实体由于产业整合和交易利益的驱动,正在积极尝试通过联合行动方式进入不良资产市场。


8.其他国内机构。如信托公司有意使信托产品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融资手段,非金融类大型企业和优势金融机构正试图参与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


9.外国投资者。外资凭借资金实力在资产规模较大的批发类交易活动中拥有很强优势,甚至可以挑选项目。近期,外国投资者仍积极参与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不良资产批发交易,包括高盛、美林等机构在中国各地都有几亿到几十亿的资产收购活动。外国投资者还通过参与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进入具有潜力的中国金融服务业。


四、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


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投资银行手段,相对于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借助投资银行工具开发的处置方式,有着技术含量高、流程复杂、能够有效提升回收价值的特点。通过对不良资产的重整和有效资本运作,盘活和重组了一批企业,培育了一大批潜在客户,与地方政府和中介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既通晓传统业务又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具有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基础。


(一)企业重整。与快速处置相比,重整是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处置方式。重整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但可带来巨大收益。如对存在特定优势的债务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进行要素投入进行重整,可以盘活资产、救活企业,实现债权回收的最大化。


(二)证券承销和推荐上市。资产公司目前开展证券承销和推荐上市业务暂限于资产管理范围内,主要对象是债转股企业。资产公司还对一些PT公司进行重组,并使其恢复上市。


(三)分层信托。资产管理公司为提前收现,可选择特定资产组成资产池,以此为基础发行信托产品,从而将流动性差的不良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信托产品。具体是设立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将信用等级高的优先级受益权按某固定利率出售给投资者,次级受益权归资产管理公司所有。指定托管银行,组成专业服务商,吸收资产管理公司当地员工参加,设置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程序及处置权限,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置。


(四)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与分层信托有相通之处,都是快速回收现金的有效手段,但证券化在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方面有特殊要求。资产证券化是由发行人将不良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不良资产的分层信托与资产证券化虽然在结构上有类似之处,但分层信托是私募、资产证券化是公募,这一根本差异决定了两种融资产品的许多不同之处:一是发行规模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而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项目最低募集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二是投资者群体和流动性不同。资产证券化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其参与者包括“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而信托产品大多数是个人投资者。三是审批程序不同。资产证券化须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会签财政部,而信托产品通常是发行前由信托投资公司向银监会进行备案即可。四是法律依据不同。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其发行和交易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分层信托只是借鉴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基本原理,其优先级收益权的发行和转让依据《信托法》和《合同法》。五是复杂程度不同。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律师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中国债券登记公司,其结构较信托产品更为复杂。


(五)结构交易模式。不良资产同质性差,不确定性高,内在价值见仁见智,定价问题是买卖双方攻防的焦点。对价格分歧较大的资产或资产包,为促成交易,经常要采用结构性交易模式。具体是买方按基准价支付价款后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双方共同处置,基准价内的回收现金归买方所有,超出部分双方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事先商定,可以是固定比例,也可以是累进比例或是其他分成办法。


(六)以债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公司法》修订后,使债权出资成为可能。用于出资的债权,可以是单个不动产抵债物,也可以是数百亿元账面价值的不良资产包。投资者以收购资产公司债权的现金入股,资产公司以债权入股,双方共同组建公司合作处置不良资产。对资产公司来说,除了在首期回收部分现金外,后续回收现金还可以分成。对合作方来说,减少了收购资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可以利用资产公司熟悉资产和专业化处置的优势。对不良债权的评估作价是关键。


(七)租赁。租赁适用于资产权属关系清楚,资产具有持续经营价值,出租收益高于维护成本,有增值潜力或一时难以处置的实物资产。


(八)对抵债物追加投资,进行增值运作。对一些恢复功能后价格显著上涨的资产,如烂尾楼、故障设备等,可以追加投资先行恢复其功能,待其价值得到市场认可后出售收回投资,并实现资产的增值收益。


五、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债权银行、投资银行、持股公司三位一体的职能,政策性使命完成后将向商业化转型。具体是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选择地探索并经批准后开展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租赁、担保、汽车金融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业务;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不良资产经营的传统优势,继续作为不良资产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存在,并能在必要时承担国家交办的政策性任务;进一步加快低回报和低流动性资本金项目清理整合步伐的同时,适度开展各种财务性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充分挖掘与不良资产增值运作和投行业务相关的直接投资业务。


目前,三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两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金融租赁公司,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商业银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保险公司;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信用评级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已经形成。


第三部分:对地方金融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金融,学习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提高宏观调控和掌握全局的能力,促进科学发展。广大市民可以运用金融投资理财增加财富。


(二)营造诚信、和谐、法治、开放的社会环境。诚信为本,依法治市。


(三)组织、引导、协调、帮助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规范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吸纳人才。如项目引资、项目融资、协调各机构关系、组织活动等。


(四)积极有序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当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农村信用社要转换机制,稳健发展。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五)抢占地方融资平台的制高点。通过清理、整合、做实、规范治理,打造地方投融资旗舰。


(秦斌博士为此课题整理了有关资料和文稿,根据本文内容作者曾在湖南岳阳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学习会议上作过辅导报告)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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