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 明初粮长贪腐案何以频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4 次 更新时间:2018-02-10 09:27

陈良  

明初粮长贪腐案何以频发


     洪武四年(1371年),明朝创立粮长制,规定田赋万石左右的地区划为一区,每区设立一粮长,由政府气派区内田地多、纳粮多、有声望的地主担任,其职责主要是征收与解运田赋,奏报灾情。粮长制,起初施行于江浙,后来在江西、福建、湖广等地陆续推行。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粮长之制,曾多次召见各地粮长,当面劝勉他们。一些优秀的粮长,还被破格任用为官员。

“粮长之设,首便于有司,次便于良民。”(朱元璋语)明初,要将全国3000万石的田赋挨家挨户收上来,并运送到京城和其他缺粮地区,是非常浩大而艰巨的任务。由粮长代理征收与解运,既可减轻“有司”的工作量,又能减轻农民的负担。朱元璋出身贫寒,知道民间疾苦,历来官府征收赋税,官吏总会巧立名目盘剥百姓。推行粮长之制,目的在于杜绝官吏之侵渔,便于民户就地交纳,不必支付额外负担。

设置粮长制的初衷,无疑是为了利国利民。但是,实际运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不少粮长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仅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就查获四起较大的粮长贪污案件,其事迹均载入《大浩续编》。

是年,首批查办了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人。这三个粮长,在国家规定课税之外,向百姓科敛18种苛捐杂税,如定船钱、包纳运头米,临运钱、造册钱、车脚钱、使用钱、络麻钱、铁炭钱,申明旌善亭钱、修理仓廒钱、点船钱、馆驿房舍钱、供状户口钱、认役钱、黄粮钱、修墩钱、盐粟钱,出田子钱。这些额外收入,大部分被粮长据为己有。

同年八月,又发生粮长唐谦舞弊纳贿案。唐谦借受灾之机,虚报灾情,欺上瞒下,从中渔利。他弄虚作假,以荒田充熟田、熟田充灾田。凡是向他赠送钱财的地主富户,他就夸大他们的受灾损失,助其少纳或免纳田赋,并冒领赈灾款。而对于贫穷农民,则毫不体恤,隐瞒其灾情,使他们按照正常年景交纳田赋。事情败露后,唐谦又用钱财暗中收买地方官吏,企图逃脱罪责。

继唐谦被查处后,又一起粮长科敛害民案曝光。粮长邾阿仍,勾结当地豪强猾头,“起立名色,科扰粮户”。本来只应征粮1万石,结果他们以种种科目征米3.7万石,钱1.11万贯。其巧立的名目,主要有船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等。邾阿仍横征暴敛,百姓苦不堪言。“民无可纳者,以房准之者有之,揭屋瓦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缎疋、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朱元璋获悉其行状,不禁感叹:“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蝎蛇!”

     还有,上海县一粮长瞿仲亮,假借解运赋粮之名坑害百姓。在纳粮结束之后,瞿仲亮又以解运赋粮的名义,擅自向纳户拘收“路引”。纳户宋官二等人认为瞿仲亮乱收费,联名告状,上达天听。粮长贪赃害民事件频发,朱元璋大为震怒,亲自审讯瞿仲亮,查实其以转运粮食为名,额外科敛“路引”(亦称神福钱)1万贯。除去少量运输费用,大部分“路引”被瞿仲亮贪没。

     从上述粮长案例看,其贪腐方式颇为相似,都是利用手中职权,巧立名目,盘剥百姓,谋取私利。毫无疑问,这些粮长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了朱元璋创设粮长制的初衷,不仅没有减轻农民负担,而且为害更深。对于贪腐行为,朱元璋决不姑息,严厉惩治。除了唐谦被流放云南外,那些贪腐粮长都被判处极刑。有明一代,朝廷以重典惩治贪腐,而诸如粮长贪腐之类事件却层出不穷,恰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设立粮长制的初衷,用朱元璋的话说,就是“以良民治良民”,从而实现“无侵渔之患”。客观地说,基于“以良民治良民”的制度设计,不失为良策或良政,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了良策或良政,并没有实现良治。这个问题,类似于好心未必办好事,值得深思。

“以良民治良民”而未达到良治,问题还是出在“良民”上。毫无疑问,那些田地多、纳粮多、有声望的地主原本是良民,因为他们对国家贡献大(纳粮多)、没有劣迹(有声望)。为什么这些良民当上粮长之后,却劣迹斑斑,昧着良心做坏事?答案很简单,是权力使他们蜕化变质。作为粮长,他们被赋予征收和解运赋粮的权力。有了相应的职权,他们就可以巧立名目,谋取私利。历来官吏代表国家直接征收皇粮国税,会在法定赋税之外,以种种苛捐杂税侵渔百姓。朱元璋不相信官吏,改用良民(粮长)代理征收,原以为能消除弊端,结果良民的表现与贪官污吏无异。官吏也好,良民也好,其所作所为无不证实,“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之所以会滥用权力,这是人性决定的。所谓良民,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良民,一旦拥有权力,良民也会以权谋私。因为良民也有人性的贪婪,哪怕田地再多家财万贯,他们照常贪得无厌。既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那么将征收主体由官吏改为良民,就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权力,不仅要用制度的笼子牢牢关住,还要笼子外的人看管与监督。没有笼子外的人看管与监督,笼子也就形同虚设。

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既要系统内的监察约束,也要系统外的监督制衡。上述贪腐粮长,大多是被乡民告发而被查办的。所以,真正的良民并非唯唯诺诺的顺民,一味地逆来顺受,只会纵容有权者更加更加张狂更加任性。其实,“以良民治良民”,是可以实现良治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治者良民,必须置于“笼子”里,自觉接受监督与约束,而作为被治者良民,既要承担自身的义务,更要行使相应的权利,敢于依照法定的民主权利监督并约束权力。


——原载2017年第12期《群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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